南方医科大学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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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学校各级财务部门。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人员职责
第五条办理货币资金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
格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平。
第七条出纳岗位应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和回避原则,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本单位财务软件治理工作。
第八条出纳人员要紧职责
(一)严格按照银行、现金治理的规定,依照审核人员、复核人员盖章后的记账凭证办理银行、现金收款、付款业务。
(二)收、付款时第一要对凭证进行认确实复核,对数字不符、手续不全的凭证不予付款。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盖“收讫”或“付讫”签章,并加盖出纳员印章。
(三)现金库存要做到日清月结。每天结账后将现金余额与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核对相符,如显现差错要及时查清,专门情形要及时向财务部门领导汇报,查找缘故,妥善
处理。月度终了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应与现金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四)严格操纵库存现金限额,超出限额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挪用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五)对银行票据、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印章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完整,不得丢失。
(六)保险柜钥匙要妥善保管,严守密码,不得随意交给他人,保险柜不得为他人代放现金。
第九条严禁未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接触货币业务,各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收支全过程。
第十条本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出纳人员视具体情形进行岗位轮换,每两年至少轮换一次。
第十一条银行存款账户应指定专人核对,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出纳人员不得办理银行存款账的对账及银行余额调剂表的编制,对未达账项应查明缘故,及时处理。
第三章货币资金支付程序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
(一)填写相关单据。各单位或个人需要支付货币资金时应当填写相应单据向审批人报批,填写时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依照其职责、权限和相关程序对支付单据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审核。审核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审核货币资金支付的批准范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备;内容包括:金额运确实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后,编制会计凭证,经复核人员复核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依照审核编制的、经复核人员复核后的会计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应依照《南方医科大学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暂行方法》的规定,在货币资金的审批权限的范畴内进行支付,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支付。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四条依照国家《现金治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除国家规定的现金开支外,日常现金的开支范畴为:一单一次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结算,超过1000元的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情形专门的需报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结算。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要按银行核定限额操纵库存现金数量,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超限额的现金须及时解交银行。当日因故未能送存银行的,须报告单位负责人,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支票领用时,经办人要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日期、使用单位、审批领导、支票号码、用途、金额等内容及支票存根上签字。
第十七条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填写完整,并加盖银行
预留印鉴后,送开户行办理收、付款业务。银行票据存根粘贴在付款凭证后,送交会计储存。
第十八条出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准违反规定,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五章印章和有关票据的治理
第十九条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收费专用章应分不设专人治理(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条银行预留印鉴和支票、电汇凭证、银行汇票托付书等支付凭据必须分人保管,支取现金的背书印鉴应由处领导(或指定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所有的收费票据必须专人购买、保管,并与收费专用章保管分开;
第二十二条出纳负责银行票据的保管,会计要设立备查簿分类记录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和注销情形,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会计负责发票或收费票据的治理,会计要对发票或收费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注销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各类票据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合乎规范。开具的票据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或送交银行。作废票据要加盖“作废”章,作废发票或收费票据随存根保管,作废支票要按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四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要紧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形。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形。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形。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形。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现金库存情形。定期组织盘点查库,重点检查现金余额与现金出纳账账面余额是否相符,对出纳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造成的缺失,由当事人予以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由财务与资产治理处负责讲明。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