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省工程监理企业入省从事监理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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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省工程监理企业入省从事监理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黑建函[2011]208号)
各市(行署)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为了维护监理市场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外省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建设监理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省监理企业到黑龙江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到项目所在地办理分公司,并持相关资料到黑龙江省住建厅办理分公司备案,方可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
二、进入黑龙江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外省监理企业应为甲级以上相关专业监理企业,应承担公开招标监理项目。特殊专业和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可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邀请招标。外省监理企业不能承担直接发包的监理项目。
三、申请进入黑龙江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外省监理企业应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并参加黑龙江省的工程监理企业年度信用评价。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黑龙江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外省监理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分为在黑设立分公司备案、开具投标介绍信和中标备案。
(一)设立分公司备案需提供如下资料:
1、黑龙江省工商部门所发分公司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黑龙江省地税部门所发税务登记证。
4、企业资质证书。
5、有12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1名国家注册造价师在我省登记。
6、办公场所证明。
7、技术装备证明资料。
具备设立分公司条件的外省监理企业,省住建厅核发《外省监理企业入黑监理分公司备案证》。备案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每年参加信用评价),且不超过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有效期满后继续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料,省住建厅按照上述要求和程序核准后方准予分公司继续备案,否则视为自动失效。
(二)开具投标介绍信(一个项目一办理)需提供材料:
1、《外省监理企业入黑监理分公司备案证》。
2、企业所在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介绍信(国家各部委的直属建筑业企业可凭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
3、企业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报告无固定格式,写明主送单位、申请单位及申请投标事项即可。)
4、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5、企业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监理工程质量证明及无安全事故证明;市场十种行为证明。
6、参与投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7、参与投标项目的监理部成员一览表。【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数占项目所需总人数的60%,其他40%可用本省(市)省级岗位证书。】
在我省分公司登记的国家监理工程师数量满足不了续接工程需要时,需补充分公司备案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
8、省级岗位证书,需提供岗位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学历证书、身份证。使用黑龙江省籍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企业正式监理公司人员(提供近三年三险一金证明。)
9、承担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项目,要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配备足额的监理人员。承担其他专业工程监理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出具现场人员配备要求,省住建厅参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核准。
投标备案须在招标报名截止之日前办理。
(三)中标备案需提供材料:
1、外省监理企业在我省投标中标后,需到省住建厅进行中标备案。填写外省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进黑施工(监理)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具的“外省建筑业
企业(施工、监理企业)投标备案介绍信”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投标文件原件、《外省监理企业入黑监理分公司备案证》原件。
2、进入黑龙江省监理备案登记表要求监理项目所在地市加盖印章。
3、中标工程监理部备案成员要与投标备案中的监理部成员一致。
4、如监理部人员有变更或需增加时,必须换用本单位的人员,经建设单位同意,到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办理变更备案。变更或增加的人员需提供注册证(岗位证)、学历证、职称证。
五、受理时限
(一)外省监理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到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原件核对后当场返回,只留复印件),工作日内随时受理。
(二)建筑管理处在收到申请企业递交申报材料后,对资料齐全,同意投标备案的,出具入省介绍信;同意中标备案在申请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三)对不符合备案规定的,三日内告之申请单位,并当面说明原因。
六、严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企业在黑龙江省以挂靠等方式从事工程监理。否则,经举报查实的,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两年内不许该企业进入黑龙江省参加工程监理活动,并予以通报批评。
七、严禁在备案中弄虚作假,一旦查出,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上报住建部;如再次发现将永久不得进入黑龙江省监理市场从事监理活动。
八、外省监理企业在从业中出现质量事故且不认真进行整改、现场监理部人员与备案人员不一致等情况,除按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外,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根据情节(或)取消其在黑龙江省建设市场承揽监理业务的资格。
十一、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按此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