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际司法协助
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
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一直是亚洲地区司法合作的重要议题。
在中华文化共同体的背景下,台湾、香港、澳门和大陆之间开展跨区域司法合作将服务于促进两岸三地地区的互联互通,打击跨国犯罪,保障船员和旅客人身安全,维护博彩业和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司法关系。
在今天的世界上,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而在司法合作方面,各国共同互助,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案例一:港澳台跨境贩毒案件2016年,台湾桃园市警方向香港警方通报:一名来自香港的冰毒走私犯罪嫌疑人在台涉嫌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警方追踪该犯罪团伙数月,成功将其犯罪证据统计清晰、层层分析,并于当年9月份成功押解该团伙成员前往台湾刑事拘留机构。
二、案例二:涉嫌侵犯商业机密港澳台跨区域合作案件2018年,香港九龙城区一公司在经营商业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一多元化企业发生纠纷。
该公司管理层涉嫌窃取对方商业机密,对方提起诉讼。
香港和澳门律师经过一年多的调查,于2019年5月通过内地司法部门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希望得到内地司法机构的帮助调取证据,加强两岸三地司法合作,揭露涉嫌侵犯商业机密的真相。
三、案例三:台湾将孙小果作为逃犯引渡中国大陆案例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与台湾警方通力合作,力争重要犯罪分子孙小果到法办赔偿的案件。
最终调查机关确定其在境外,遂采取国际刑警组织的渠道向外发出缉拿通报,引渡犯罪嫌疑人孙小果到本国接受法律追究,推动了两岸三地司法合作的进程。
结论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是亚洲地区司法合作的重要议题。
从上述案例可以发现,通过两岸三地的司法协助,能够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两岸三地的互联互通以及文化交流,也更有利于维护各地区的法制和稳定。
未来,大陆、港澳台三地均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通过多方面合作,建立更为牢固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犯罪,维护地区稳定,增进互信关系,积极推动两岸三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解决。
第二十六章司法协助
第一节 国际司法协助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申 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是由最高法 院指定的、具有集中管辖涉外案件权限的有关中级法院管辖。 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 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判决 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 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 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大陆与台湾的地区间司法协助
• • 《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 决的规定》(1998年) 《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 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 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 年)
第二十六章 司法协助
第一节 国际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概念和种类
国际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 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司法制度,包括送达诉 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 裁机构的裁决等。
• 一般司法协助:通常是代为送达文
司法协助
书和调查取证,外送达便属于一般司法协 助的方式;
• 特殊司法协助:对外国法院裁判和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国际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 途径
• • 国家间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互惠关系
新法第276条规定:
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进行司法协助,有两种途径:一是, 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通过该途 径,即是通过各国设置的代为协助的中央机关,由该机关转递有 关方面代为实施具体的民事诉讼行为;二是,没有条约关系的通 过外交途径进行。
第四编区际私法
[复习思考题]
• • • • • • • • • 1、法域的定义及其特点。 2、区际私法的定义及其特点。 3、区际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4、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5、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与特点。 6、中国区际私法立法的基本原则。7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8、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产生与特点。 9、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践。
Varieties of non-unified systems
• A non-unified legal system denotes a single national State which possesses more than one legal system. There are several ways in which this situation can arise: (a) federal states under a written constitution; (b) politically united but legally independent countries, usually with no formal, written constitution;(c) coexisting personal legal systems within a single country, whether or not that country also falls into one of the above two categories.Within this complex of non-unified systems the problems we have to solve are the common ones of this subject: which law and of what date is to be applied: which judicial system and as of what date has jurisdiction in the matter: what effect shall be given to a judgment emanating from some branch of a foreign non-unified system? These main questions are in broad terms common, though the answer to them may vary according to whether they are asked within or outside the non-unitary legal system itself.
司法协助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汇总
司法协助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1月司法协助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1)第一章区际与国际共同常见问题 (3)1.不清楚登录方式 (3)2.附件信息上传过程中文书不显示 (3)3.文书制作一栏无法显示生成文书 (5)4.请求送达案件线上、线下的处理顺序 (6)5.专办员、承办人、执行人的关系与账号使用分配 (6)6.汇票信息与选择受送达国相关联 (7)7.司法协助系统录入案件时间以何时为准 (7)8.文件扫描格式要求 (7)9.转办部门、承办人、专办员权限 (8)10.送达地址中语言文字类型 (8)11.当事人信息字段长度受限 (8)13.司法协助平台和数据集中平台的关系 (9)14.打印请求书制作 (9)15.删除案件信息相关 (9)16.开庭日期不在是必填项 (10)17.附件上传乱码 (10)18.退补原因 (10)第二章港澳台司法协助系统常见问题 (11)1.送达文书如果没有明确的地址(港澳台) (11)2.寄给台湾公民的裁判文书地址信息(港澳台) (11)3.录入请求和送达类案件要求(港澳台) (11)4.附件信息补充问题(港澳台) (12)5.港澳回复的案号(港澳台) (12)6.退出系统导致案件信息重复(港澳台) (13)7.区际有无认可案件(港澳台) (13)8.文书上传时点击导入没反应(港澳台) (13)第三章国际司法协助平台常见问题 (14)1.转递案件没有对应案由(国际) (14)2.文书上传时无确认上传按钮(国际) (14)2016年1月1日起区际司法协助与国际司法协助平台正式启动,我们在遇到的不断挑战中不断改进完善服务系统,对于目前平台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汇总,感谢用户您对进一步更新完善平台提供的宝贵意见。
下面是在我们在咨询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汇总,以便帮您解决常见的问题。
如遇到常见问题以外的问题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在QQ群里询问我们的项目组工作人员进行解答。
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一、区际司法协助概述
存在于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的司法机关之 间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和互助,即为区际司法协助。 具体说,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行为 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区际送达诉讼文书; (2)区际调查取证;(3)区际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 (4)区际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第一节 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港澳当事人在大陆进行诉讼活动,应向人民法院提交 港澳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港澳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 代理人代为诉讼
(三)证据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民商事案件时,一般采用以下 方式调查取证: 1、由当事人自行举证,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后, 法院审查核实。
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的调解协议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910号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应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
第二节 涉台民事诉讼程序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台湾当事人在大陆进行诉讼活动,应向人民法院提交 台湾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台湾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 代理人代为诉讼。 (三)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11条第2款,当事 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在台湾地区形成的, 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993年4月29日,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汪道涵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辜振甫在新加坡正式签 署《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试论中国区际仲裁裁决司法协助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21 0 2年 7月
泰 山 学 院 学 报
J URNA F I I HAN UNⅣ E I O L O . S A RSTY
Vo. 4 NO. 13 4
J l. 2 1 uy 0 2
试 论 中 国 区 际 仲 裁 裁 决 司 法 协 助 制 度 中 的 几 个 问 题
( ) 三 内地 与 台湾地 区
根据《 关于人 民法院认 可台湾地 区有关法 院 民事判决的规定》 以下简称 “ 8 ( 9 规定” 的规定 , ) 当事人 的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 财产所 在地位 于太 陆 地 区 的 , 当事 人 可 以 向大 陆地 区法 院 申请 认可 台湾 地 区有关 法 院 的民事 判决 。 申请 由申请 人住 所 地 、 常 居 住 地 或 者 被 执行 财 产所 经 在地 的中级法院受理 。 两岸 关系条例 ” “ 之在第
二、 仲裁裁 决 “ 区籍 ” 的认 定
特别行政区作 出的仲裁裁决 的, 人民法 院应 当按 照“ 内港安排 ” 的规 定 进行 审 查 , 仲 裁 裁决 可 以 该 在 内地 得到执 行 。
( ) 二 内地 与 澳 门地 区
根据 “ 内澳 安 排 ” 一 条 规 定 : 内地 人 民法 第 “
[ 收稿日期102 0 — 3 21 — 4 2
地、 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 和澳 门特别行政 区的, 申请人可 以向一地法院提 出认 可和执行申请 , 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分别向两 地法院提出 申请 的, 两地法 院都 应 当依 法 进 行 审 查 。“ 港 安 排 ” 定 了被 申请 内 规 人住 所 地或者 财产 所在 地 的法 院有 管辖权 , “ 而 内 澳安排” 增加 了被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也有 管辖权 , 内港安排” “ 规定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 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 , “ 而 内澳安排” 规定可以 分别 向两 地 法 院 提 出 申请 。 由此 可 见 , 内澳 安 “ 排” 规定了更为灵活的管辖制度。
司法协助ppt
第4条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外国法院判决是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 2.被告在判决前受到审判法院及时和适当的传唤 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本国的公共 秩序 4.外国法院判决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判决 5.外国法院判绝不是通过欺骗或规避法律取得的 6.外国法院判绝不会与承认与执行地国法院以前就 同一案件所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相抵触 7.外国法院判决所适用的法律须符合本国冲突规范 的规定,适用了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 8.外国法院判绝不是刑事判决,而是民商事判决.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国领域内形成的,该证据 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 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该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 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 本。
目前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立法概况
内地与香港 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 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 排》(1999年3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 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3月 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 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1.协助机关 2.期限 3.程序法 4.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 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1.新的送达方式 2.推定送达 3.转递函
4.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况 5.认可执行程序的中止、恢复、终止 6.一事不再审原则
内地与澳门 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 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 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9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 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3月16日) 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 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 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9月15日)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4 区际司法协助
民商事判决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判决的 认可与执行
机构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 地、经常居住地和财 产所在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 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 级法院执行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 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 所在地中院
期限
判决生效或规定的履
行期届满后 2 年内
国际私法 主讲老师:杨帆 三、区际司法协助 (一)区际文书送达 1、域外文书送达与区际文书送达途径的异同:
①国际条约;②外交途径;③使领馆(向中国人);④诉讼代理人或
送 达 途
域外送达途 径(9 种)
代表机构;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⑥邮寄(受 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⑦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⑧公告(兜底方式);⑨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1
(三)区际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图示: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判决 的认可与 执行
法律依据
认可与执 行的对象
2008 年 双边安 排
具有书 面管辖 协议的 民商事 判决
2006 年双边安排
1998 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及 2009 年 补充规定
(1)民商事判决; (2)内地的劳动仲裁裁决,澳门的劳动 民事判决; (3)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 决
3
2、区际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 涉港
涉澳
涉台
机构
内地高院←→香港高等 法院 内地最高法→香港高等 法院
内地高院←→澳门终 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澳门 终审法院
内地高级人民法院←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
大陆法院判决怎样才能得到香港认可和执行
大陆法院判决怎样才能得到香港认可和执行一、香港承认和执行大陆法院民商事判决:两地区际司法协助的瓶颈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以下称“区际司法协助”),是指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司法机关之间,就特定民商事诉讼事项互相提供帮助和方便,进行友好合作。
如互相委托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以及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
区际司法协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前者仅包括协助送达文书,传询证人和收集证据。
后者除送达文书、传询证人、提取证据外,还包括承认和执行外地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中国大陆地区(以下称“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称“香港”)之间(以下称“两地”)“一国两制、两大法域”局面的形成是产生区际司法协助的原因和条件。
具体而言:1、“一国两制”决定两地间司法协助的区际性中国对香港回复行使主权后,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享有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终审权在内的高度自治权,但外交、国防事务仍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
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大陆和香港是单一制主权国家内部的不同区域,是区际关系,从而有别于国家间的(inter -state)、或国际的(international)关系。
相应的,大陆法院民商事判决(以下称“大陆法院判决”)相对于香港而言,是外地判决而非外国判决。
2、“两大法域”决定两地间必须建立司法协助关系大陆实行带有大陆法系特点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香港则实行带有英国法特点的普通法系法律制度。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该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一概予以保留。
除几部象征性法律适用于香港外,其余原有法律制度不变。
大陆和香港两个独立法域的存在,使得任一法域司法行为并不当然对另一法域产生效力。
区际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
区际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
以下是 6 条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
1. 证据的互认与协助获取呀!你想想看,在一个案件中,这边需要那边的证据,就像是一场足球比赛中,我方球员要从对方那里抢球一样关键。
比如说,A 区的警察在调查一个案子,需要 B 区的监控视频作为证据,那 B 区就得赶紧配合提供呀!
2. 送达司法文书这可是至关重要的呢!这就好比送快递,必须准确无误地送到收件人手中。
假如 A 区要把一份起诉书送到 B 区的被告手里,这中间的过程就得又快又准才行,不然怎么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呀!
3.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很重要哇!就好像一个成绩被另一个地方认可一样。
例如 A 区的法院判决了,到了 B 区也得能执行呀,不然受害者的权益怎么保障呢,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啊!
4. 罪犯的移交也是个大问题呢!这就好像把一个调皮的孩子送回家长身边让家长管教。
比如说,A 区的罪犯逃窜到了 B 区,那 B 区不得赶紧把他移交回去接受应有的惩罚呀,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大事呀!
5. 法律信息的共享不也很关键嘛!这跟大家分享好东西一样。
比如 A 区有新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经验,和 B 区共享一下,那大家的司法水平都能提高啦,这多好呀!
6. 司法人员的交流合作也是必不可少的哟!就像学校之间老师互相交流学习一样。
A 区的法官和 B 区的法官交流一下办案经验,多棒呀,能让司法工作做得更好更出色呢!
我觉得区际司法协助真的超级重要,只有这样,才能让司法在不同区域间顺畅运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呀!。
论中国区际司法协助
学 术 纵 横
AH NX E Uo G EG zA ・ s zNH N UH
( ) 二 中国的区际司法协 助是不 同 域间法律文化的交流 。
法系并存 条件下 的司法协助 , 而其他 多
( ) 际 司法 协 助 协 议 的 内容 。 三 区 从
法域 国家的 区际司法协助一般 是 同一 国际司法理论看 , 司法协助依其协助 的
形成 了 四个独立 的法域 即香港 特别行 面 , 普遍 接受 的制度足适用被 清求 展 趋 势 。 法 时应 吸 收港 澳 台立 法人 士 各J 立
政 区 、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 湾 地 区 和 中 方 的法 律 。一 国两 制 ” 内容 之 ~ 就 是 参 加 立 法 , 保 护 各 法 域 的利 益 , 终 澳 台 “ 的 以 最
为 : 一 , 法 域 地 位 平 等 是 进 行 区 际 第 各 司法 协 助 的前 提 , 内地 法域 和特 别 行 政 三、 中国 区际 司 法 协助 的完 善
根据我 国的实际情况 , 要实现 内地
区法域在地位 上平 等, 任何一个法域 只 与 港 澳 台 的 全 面 司 法 协 助 可 分 三 个 阶
论区际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保留――以澳门和内地间的司法协助为例
论区际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保留――以澳门和内地间的司法协助为例引言在“一国两制”的方针下,澳门99年回归后仍基本保留了原有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并且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从司法的角度看,澳门,与内地、香港和统一后的台湾并列,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一个独立的法域。
内地和澳门两法域相对独立,任何一法域的司法权都不能延伸到另一法域,因此,区际司法协助就成为一种必然。
那么在内地和澳门的区际司法协助中是否仍然需要适用公共秩序保留这项制度,如果需要,如何具体适用,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首先简单阐释司法协助中公共秩序保留的内涵,然后分析指出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中仍有适用的必要,但应有所限制,即采取“限制适用”的模式,并具体构建了限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模式。
一、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或制度,其产生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后经胡伯、孟西尼等国际私法学者的发展渐趋完善。
1904年的《法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已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公认的普遍原则。
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具体是指:如果请求司法协助的事项与被请求国(或法域,下同)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被请求国有权拒绝提供司法协助。
由于司法协助涉及外国的法律或外国进行的司法程序,提供司法协助可能与本国根本利益相冲突,此时就需要公共秩序保留这样的“安全阀”(safe valve)从制度上防止利益受损。
在司法协助中,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后果是消极性的“程序终止”,不同于冲突法中的积极性的“排除效应”,但基本功能仍是保护被请求国的不可减损的根本利益。
二、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理论上对于区际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主要有三种主张,即“否定论”、“同一论”和“限制适用论”。
我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研究综述
丛Q!Q2:2Q!Q全童三墨:墅鎏皇鲨兰Q!Q生Q兰塑我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研究综述口陈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一国两制三法四域”的中国面临着复杂而广泛的司法协助难题.本文深刻剖析了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和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打造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具体制度。
关键词:区际司法协助一国两制协助模式一、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基本涵义目前,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我国法学界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区际司法协助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就诉讼文书的送达、证据的调查与取证、诉讼的移送管辖、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逃犯的移交等各类司法事务,相互提供便利、相互合作的活动。
由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成立,造成了我国新的政治法律格局,我国学者将之精辟概括为”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即在一个中国内部,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内地法律属社会主义法系,澳门和台湾法律属大陆法系,香港法律属英美(普通)法系,全国分为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四个独立的法律适用区域。
因此,我国现实存在的区际司法协助,完全有别于国际司法协助和单一法域内的司法互助,它是”一国两制”政治框架和多元司法并存条件下的产物,其前提是实行不同社会制度的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司法独立,其基本涵义是指实行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在司法方面的相互协助。
二、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从”一国两制”战略构想的提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出台与实施,再到内地与香港、澳门一系列成功的司法协助实践,如涉港澳个案协查,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开展了广泛而卓有成效的区际司法协助,为维护我国整体及各法域的法律秩序,保障适用法律的一方有效地实现法律的权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民商事合作方面,双方互相协助送达司法文书,相互承认与执行生效的仲裁判决,为两地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区际司法协助真题
•
(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
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
(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
(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
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选项A错误)
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
h
3
• 82.大陆甲公司与台湾地区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家具合同,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付款。 甲公司在大陆将争议诉诸法院。关于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文
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可向乙公司在大陆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
•
B.如乙公司的相关当事人在台湾下落不明的,可采用
•
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
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第5款规定,除非合同
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
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
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 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公告送达
•
C.邮寄送达的,如乙公司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而只是
在邮件回执上签收,可视为送达
•
D.邮寄送达未能收到送达与否证明文件的,满三个月
即可视为已送达
比较区际司法协助的内容
比较区际司法协助的内容
区际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地区之间的司法机构之间进行合作和互助,以解决涉及多个地区的司法问题。
这种协助可以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旨在促进各地区之间的司法交流和合作,确保公正和效率。
在刑事方面,区际司法协助可以包括引渡、刑事证据的收集和交换、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和引渡等。
例如,当一个犯罪嫌疑人逃到另一个国家时,两国之间可以通过引渡协议将其引渡回原国受审。
另外,各国司法机构可以通过协助收集和交换证据,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如恐怖主义、贩毒等。
在民事方面,区际司法协助可以涉及到民事诉讼的协助、文书的送达、财产的追索等。
例如,当一起合同纠纷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当事人时,各国之间可以协助进行证据的收集和交换,以确保公正审判。
另外,当一方当事人需要向另一方送达法律文书时,各国之间可以协助进行送达,以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在行政方面,区际司法协助可以包括刑事行政的协助、行政文件的传递等。
例如,当一个国家的刑事调查机关需要获取另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的文件或信息时,可以通过司法协助的方式进行交流和获取。
另外,各国之间还可以通过协助的方式共同应对跨国行政问题,如环境污染、贸易纠纷等。
区际司法协助是为了解决涉及多个地区的司法问题而进行的合作和互助。
通过协助和合作,各个地区的司法机构可以更好地应对跨国犯罪、民事争议和行政问题,保障公正和效率。
区际司法协助的开展需要各国之间的互信和合作精神,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和机制,以确保协助的顺利进行。
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综述课件
17
(三)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
1.申请书及其附件 2.审查与裁定
对裁定的救济: 对内地法院的裁定:可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 对澳门法院的裁定:可上诉 3.被不予认可裁定的效力: 不得再申请认可/当事人可向裁定法院起诉 4.申请费用:依被请求方法律缴纳
13
(一) 委托送达和调查取证的一般规定
1.适用案件范围:民商事案件
2.协助机关:内地高院、澳门终审法院 3.委托书:(中文) 4.完成委托时限:期限(2个月) 5.委托费用互免,但调查取证的费用、以特
别方式送达的费用由委托方应承担。 6.委托事项的拒绝及其法定事由 P.540
14
(二)委托送达的具体程序
第二十七章 区际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概述 内地与香港法院之间区际民事司法协助 内地与澳门法院之间区际民事司法协助
内地与台湾法院之间区际民事司法协助
1
第一节 区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
一、区际民事司法协助概念、类型、内容 o 区际民事司法协助——是指 o 类型:一般区际司法协助
特殊区际司法协助
8
1.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P.4)
裁定不予认可的法定事由: a.管辖协议无效 b.判决已获履行 c.根据执行地法律,执行地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d.缺席败诉人未经合法传唤、未得到答辩期 e.判决是以欺诈方式取得的 f.执行地法院已作出判决,或执行地法院已协助他国
法院、仲裁院执行相同争议的裁判 g.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香港公共政策P.536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期限
判决生效或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
依执行地法律规定。法律文书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法院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直接以该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使用。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关于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异同
涉港பைடு நூலகம்
涉澳
涉台(同时适用于对仲裁的认可与执行)
认可与执行的对象
民商事判决。
(1)民商事判决;
(2)内地的劳动仲裁裁决,澳门的劳动民事判决;
(3)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不适用行政案件
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能否同时向两地法院提申请
能(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
期限及执行程序
依执行地法律规定
依执行地法律规定
能否同时向两地法院提申请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数额。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受理;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的,应告知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允许。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一方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的,应当中止诉讼,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认可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可,并终结诉讼;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则恢复诉讼。
保全措施
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院地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关于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异同
涉港
涉澳
管辖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书:(一)执行申请书;(二)仲裁裁决书;(三)仲裁协议。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者经公证的副本: (一) 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仲裁协议; (四)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上述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保全措施
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之后,根据申请,按照执行地法律
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根据申请 人的申请,按被请求方法律。被请求方法院不能对判决所确认的所有请求予以认可和执行时,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请求。
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
特殊规定
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申请书应当用中文制作。所附司法文书及其相关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能(仲裁地法院先行清偿),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认可的,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