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第五章 第三节

合集下载

教学课件 国际公法--李寿平

教学课件 国际公法--李寿平

• B. names of treaties • a. treaty • b. convention • c. agreement • d. protocol • e. charter, covenant, statute • f. exchange of notes • g. declaration • C. defini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 a. 《哈瓦那条约法公约》(1928) • b. Conven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Vienna, 1969) • c.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1986) •
• 英国国际法学者斯达克认为:个人的国籍是主权国家与其 国民之间持续不断的法律关系。
(A man’s nationality is a continuing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overeign state on the one hand and the citizen on the other)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第一节 国 籍 (nationality) 3、国籍冲突的产生与解决
• (1)冲突产生的原因
• 国籍的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即双重或多重国籍
的情况为国籍的积极抵触; • 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况属国籍的消极抵触
• 所有取得国籍的原因,如出生、申请入籍、婚姻、收养、 认领等,都可能产生国籍的积极抵触或消极冲突。
交保护权。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第一节 国 籍 (nationality)
• 2、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 依各国关于国籍的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由 于某种事实的出现或存在而使个人具有了某个国 家的国民身份,称为国籍的取得。因某种事实出 现而使个人失去了某国的国民身份,称为国籍的 丧失。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苏州电大陈晓娟E-mail:ssx0191@Tel:68624210(周三下午)小灵通:67896909第一章导论学习要求:一、了解国际公法的形成与发展,国际公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以及国际公法的编纂。

二、理解国际公法的定义、特征和效力根据,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三、掌握国际公法的渊源和辅助资料;国际公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各项基本原则。

学习内容:一、国际公法的概念(一)国际公法的定义和特征(二)国际公法效力根据二、国际公法的形成与发展三、国际公法的主体(一)国际公法主体的概念(二)国际公法主体的类型四、国际公法的渊源(一)国际公法渊源的含义(二)国际公法的各类渊源和辅助资料五、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公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国际公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历史六、国际公法的编纂(一)国际公法编纂的意义、形式和目的(二)国际公法编纂的历史七、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公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二)处理国际公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第二章国家学习要求:一、了解关于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等的承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和继承的实践二、理解国家继承的概念和规则;国家管辖豁免。

三、掌握国家的要素、类型、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和政府承认的概念、性质、条件、形式和法律效果;国家责任的概念、性质、构成、形式和履行。

学习内容:一、国家的概述(一)国家的要素(二)国家的类型(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国家管辖豁免二、国家的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及其承认的条件(三)国家承认的方式和法律效果(四)政府和其他事态的承认三、国家的继承(一)国家继承的概念(二)国家继承的规则四、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和性质(二)国家责任的构成(三)国家责任的形式(四)国家责任的履行第三章国家领土学习要求:一、了解边境制度、中国边界。

二、理解租借、国际地役和共管;边界的概念和边界的确定。

三、掌握领土的概念、地位、取得与变更方式;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

国际公法学 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公法学 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

参考文献
1. 梁西主编、曾令良修订主编:《国际法》(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 2.H. 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原理》), Vol. I, B. 3.J. G. Starke,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导论》), 9th edition,
第五章 国际法的主体 The Subjets of International Law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法的主体有基本的 认识,了解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以及个人在国际法地位中的问 题。 学习重点: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个人的国际法地位问题 学习难点:法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
大纲
Sons Limited, 1957, pp.137-138. 7.[日]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国际法基础》,朱奇武等译,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9页。 8. [英]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 759—760页。
思考题
1. 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 为何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都是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3. 如何理解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3、这种保守说:持一种开放的“个人主体地位未定论”观点, 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 我国:90年代以前否定、90年代以后亦开始接受“个人主体 地位未定论”观点
二、法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
非政府的民间国际组织:传统理论认为他们只是国内法上的 法人,也有学者认为应保障其一定的国际地位 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对跨国公司进行国际调控的必要性已 得到承认,但由此而提出的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上消极和积极的 主体地位问题,仍存在争议 企业法人与一国间的“国际契约”问题:对这类“国际企契 约”是否属于“准国际条约”仍值得深入研究 国际联合企业问题:既非普通的国内企业法人,又不同于政府 间国际组织,介于二者之间,从而对主体地位的认定带来困难

05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05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授课内容
条 约 法
外 交 与 领 事 关 系 法
国 际 责 任 法
国 际 争 端 解 决 法
国 际 刑 法
国 际 人 道 法

国际公法 HNU
国际公法 HNU

第五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第三节 个人的国际法地位问题
6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P126) 国际法主体就是国际法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称国际人 格者。 (一)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二)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 (三)是“实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现有理论和实践都广泛承认,除了民族国家以外,政府 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 主体资格。同时,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也都抱有积 极和开放的态度。
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万国法、万国公法 (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国际公法 HNU
授课内容
绪 论
国 际 法 的 性 质 与 发 展
国 际 法 的 渊 源
国 际 法 与 国 内 法 的 关 系
课堂练习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A 国家 B 争取独立的民族 C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D 一定条件下的法人组织
14
7



是最基本的或最主要的主体。 其理由有三: 1.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基本成员,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最基本部分 2.国家具有完全的国际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进行全面交 往 3.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主要是国家参加制定的,主要是 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的。

国际公法学(第五章)

国际公法学(第五章)

其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
【2006年司考真题】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 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 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
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
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 ,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CD )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国家机关、国家官员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
人或实体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如果他们是以其官方身份 或以其官方名义行事,即使是在隐蔽的或不适当的私人动
机下进行的,其行为仍应视为国家行为。
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从理论上讲,在一国领土或其管理下的任何其他领土 内成立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不能视为国家行为而由国家 负责。
与国家机关不同,这种实体只有在其行使政府权力方面所作 的行为才可以归因于国家并由国家负责,并非包括其一切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另一国家如果将其某一机关交由一个国家支配,并且该 机关行使支配国的政府权力,则其行为应视为支配国的行为 ,而不能归于其所属国的行为。(2001年《国家责任的条款 草案》) 而由支配国负责,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是:该机关在东 道国支配下行使东道国的政府权力要素。
要对受支配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3.如果一国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胁迫国则 要对被胁迫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三、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素
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素是指一国行为已违背国际义务 ,也就是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 (一)一国国际义务的多样性 一国的国际义务既可以源于国际条约,也可以源于国际
性,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海洋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相邻和相向国家间的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三、中国的大陆架划界问题。 四、公海。 五、国际海底区域。 六、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研究。
第七章 空间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掌握空 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和有关空 中劫持的规定,了解外层空间的法律地 位与各国在外活动应遵守的原则与规则。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际争端及其性质和解决途径。 二、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三、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四、国际组织对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十四章 战争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掌握国际法上关 于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的原则,了解战争的开始 和结束及其法律后果,战争法规的基本内容, 战时中立制度,战争犯罪的概念及责任。 要求掌握的名词: 战争、战争法、宣战、战争的结束与停战、投 降、无条件投降战时中立、侵略
第六章 海洋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同学们了解海洋 法的概念、内容及其历史发展;掌握各海 洋区域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领海、毗连 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四部分,了解我 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法”的主要内容。
要求掌握的名词:
海洋法、内海、港口、海湾、历史性海 湾、海峡、领海、领海基线、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混合基线、领海的外部界限、 无害通过、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 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公 海、登临权、紧追权、国际海底区域、 海洋环境污染
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 四、国际法上继承。 五、国家责任。
下编 分论
第五章 领土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掌握国 家领土、领土的构成及领土主权的概念, 了解领土变更的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 及中国的边界和某些领土问题,了解南 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目录第一章绪论 (1)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3)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6)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2)第五章国家责任 (14)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6)第七章国际人权保护 (19)第八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22)第九章海洋法 (24)第十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第十一章外层空间法 (30)第十二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32)第十三章条约 (35)第十四章国际组织 (39)第十五章国际争端的解决第十六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1)第一章绪论概述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1、法律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数量较少;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数量很多。

当然,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2、立法机构不同。

国际社会是一个分散的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不是由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制定并颁布的。

而国内社会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

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定的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其中包括专门的立法机构。

国内法是通过专门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的。

3、司法和执法机制不同。

国际法的实施与国内法不同,国际社会不存在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而国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有强大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

这是因为,在以主权国家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社会里,平行关系是各个成员关系的基本特征。

自从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国际关系后,国家就开始逐渐遵守一些规范。

一旦国家认为它有义务必须那样做时,它就是在遵循法律的规范。

因此,国际法是法律,它与国际礼让和国际道德是不同的社会现象。

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答:与近代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的实体内容等方面。

1、国际法主体的扩大。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已经不限于主权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

国际公法第一至五章

国际公法第一至五章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权 二、平等权 三、自保权 四、管辖权
1、属地管辖 2、属人管辖 3、保护性管辖 4、普遍性管辖 5、国家主权豁免
第三节 国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和国家 的司法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 国管辖的特权。 二、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从绝对豁免向限 制豁免原则的演变) 三、国家豁免的主体 四、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 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且 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各国公认和接受的 2、具有普遍拘束力 3、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规定了强行法 的概念。该条约第53条规定: 53条规定 的概念。该条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制性 规范(强行法) 规范(强行法)指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作为整 体所接受并承认为不许减损且只能由嗣后具有同 样性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可加以更改的规范。 样性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可加以更改的规范。”
Article 38 1. The Court, 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 shall apply: a.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 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power of the Court to decide a case ex aequo et bono, if the parties agree there

国际公法知识点(谢可训)

国际公法知识点(谢可训)

国际公法(XKX版)第一章国家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即国际社会的法,用以维护国际基本道德,调整国家间的关系。

国际法一般被定义为规范各国之间行为的规则。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名称如何”(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a)条)。

条约一般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主要是双边条约,其主要内容和目的是规定缔约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造法性条约在形式上多是多变条约,其内容和目的在于规定未来国际行为的新的一般规则,或确认、确定、废止现行的一般性的习惯或协定规则,只有这类条约才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习惯是指在国家交往中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

三、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有两种: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

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

五、国际组织的决议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①转化,即为了使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适用,通过本国的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的规定转变成国内法的形式。

②采纳或并入,即由国家做出原则规定,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二、国内法在国际上的使用①国内法的一些概念为国际法所采纳。

②一国符合国际法的国内法,在国际关系中会受到尊重,从而在国外产生效力。

③国内法可为国际法院或法庭所适用。

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①国际社会公认。

②具有普遍约束力。

③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④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强行法又称绝对法、强制法或强制规律,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概念。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指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改之规则。

国际公法分章辅导[第五章]

国际公法分章辅导[第五章]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一]内容讲解一、航空法(一)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空气空间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领空之外地空气空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国家领空地地位国家对它地领陆和领水上空具有完全地排他地主权.领空主权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①领空资源地开发利用权.这种权利是排他地,未经国家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经或飞入.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安全,国家对于非法入境地外国航空器可以采取适当地措施,如警告、拦截、迫降、驱逐等.但对民用航空器不得使用武力.②制定航空法律规章和执行地权利.③保留国内载运权.④设立空中禁飞区..领空之外地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国家领空之外地空气空间是不属于任何国家地主权范围,各国航空器可以自由飞行,但要遵守国际法.如受专属经济区制度、南极制度及国际航空法地限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国际民航制度.航空器地登记和国籍制度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是从事国际航空地航空器均应在一国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还要在航空器上标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国际航空运输制度①国际航空运输飞行类型和飞行权国际航空运输有航班运输和非航班运输.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从事国际航班运输地航空器飞经或飞入缔约国必须得到许可.许可方式由关系国确定,可签订国际协定或特别许可.从事非航班运输地航空器飞经或飞入公约地缔约国,只要不作营业性地降停可以不用再征得许可.②国际航空运输义务这项制度要求国家从事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国际义务.例如,不得滥用民用航空运输,进行违反国际法地活动;采取便利航空运输地措施;防止传染病地传播;对允许飞入或飞经地外国地航空器,在飞行条件和限制方面应平等对待,不应给予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地采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确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确定地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地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地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地良好秩序和纪律地行为.()《海牙公约》规定地是任何人在飞行中地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地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地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地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对飞行中地航空器内地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地安全;破坏使用中地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地飞行安全;在使用中地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地航空器地安全.这些犯罪地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地共犯行为均属犯罪.()《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地行为为非法,包括:对国际机场内地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地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地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地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地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地共犯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管辖权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地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地登记国;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地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地降落地国有管辖权;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地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地犯罪,承租人地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地其他管辖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外层空间法对外层空间法我着重讲两个大问题.(一)外层空间地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地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地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地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地.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地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外空活动地制度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但大家重点掌握责任制度.①责任制度地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地对象.责任地主体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地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地国家.②责任地范围.发射国地损害责任是其发射地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地物质损害,即生命地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地损害.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地航空器造成地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地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地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地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重点名词解释和问答题.简述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地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地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地空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国家领空地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地领陆和领水之上地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地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地排它地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地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地人、物、事地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领空资源地开发利用;.制定航空法律规章;.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空中禁区.()领空以外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它不属于任何国家地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地国际法律法规.、《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规定[即:哪些行为属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犯罪行为)]?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确定地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依据上述条约,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任何人在飞行中地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地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对飞行中地航空器内地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地安全;() 破坏使用中地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地飞行安全;()在使用中地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地航空器地安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国际机场内地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地行为;() 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地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地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注:()和()是《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订书》地规定.如果只问《蒙特利尔公约》地规定,()和()可以不答.]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管辖权地规定[或:简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管辖权]答:《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地登记国;②航空器地降落地国;③承租人地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④罪行发生地国;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地其他管辖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地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地规定.(一)《海牙公约》对非法法劫持航空器地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地航空器内地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地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地共犯即为犯有罪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海牙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航空器地登记国;()航空器地降落地国有管辖权;()承租人地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简述外层空间地法律地位. .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地《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地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外层空间地探索和利用自由;()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已有;()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地;()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试述外空活动地责任制度答:()责任主体: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地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责任范围:①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地飞机造成地损害,应负绝时赔偿责任.②任何一个发射国地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地地方,对另一发射国地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是因为有过失地条件下,该国才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求偿地提出和途径:遭受损害地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地要求.赔偿损害地要求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也可以通过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赔偿要求.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国际公法第五章 PPT

国际公法第五章 PPT

三、领海的界限 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之间和陆地与领海之间的界限,领海的外 部界限则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上最近之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1、平行线法。在领海基线为低潮线时,由海岸各点按领海宽度的 距离向与海岸大致走向垂直的方向平行外移,使得领海外部界线与海 岸线曲折情况平行的线。
13
三、领海的界限 2、交圆方法。在领海基线是低潮线时,以基线上某些点为中心, 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相交的半圆,各交点之间的一系 列相连的弧就形成领海的外部界限。
9
第二节
领海、内水、毗连区
二、领海基线 领海的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 界线。以基线为起点,海洋可以划分为法律地位不同的八大 区域及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 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10
二、领海的基线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线有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在群 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1、正常基线。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迟的那一条线,即低潮浅。正 常 基线是一条循着海岸线的曲线。 2、直线基线。在陆地上向外突生的地方和一些岛屿上选定一系列基 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的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 海岸的折线。
2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发展及编纂
3、海洋法的概念。随着人类利用海洋的发展,有关这方 面的国际法规也日益增多。这些法规现已发展成为国际法相 当完整和独立的新部门—海洋法或国际海洋法。海洋法就是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 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目前,它包括有关内海、领海、 毗连区、经济区、渔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以及用于 国际航行海峡等海域的一系列制度。内容包括:A、各种海 域的法律地位制度。B、各国在各种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C、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则以及争端解决 的原则和方法。(见图1)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国际公法课件

国际公法课件
民族独立的解放组织
第五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 3.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
第六节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虽然各国实践不
同,但总体可以归纳为两种方式:采纳和 转化。关于采纳和转化的相关实践教材中 介绍的很详细,大家可以看一下。
第四节 国家责任
一、概念 本章所讲的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上要求国家对其
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的国际责任。责任的主体是国 家,性质是国际违法责任。 二、国家责任构成的要素
构成国家责任有两个要素:一个是存在归因于国 家的行为。用什么标准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国家 行为,那就是看一个行为是否代表国旨意。《国家 责任条文草案》列了八种行为属于归国于国家的行 动(参见教科书第87页)。
第三节 外交保护
一、外交保护的概念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
二、外交保护的条件
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 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 害;②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 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 国的救济办法。
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发生在一个现存国家内 部经过了社会变革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 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产生新政权(即新政 府)。新政府全然改变了旧政府内部统治秩 序和国际关系。只要新政府不是外来侵略造 成并且能对它的国家实行了有效统治。现存 国家就可以承认。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承认就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
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与国家 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 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国际公法讲义(重排)

国际公法讲义(重排)

国际公法讲义(重排)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这两部海牙公约目的在于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但存在下列缺陷:①公约采纳的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英美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则;②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③内容较繁琐,有些概念晦涩难解。

由于以上不足,参加的国家也并不多,影响有限。

(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62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简称《1980年维也纳公约》,英文简称CISG)。

CISG于1988年1月1日对包括中国在内的11个国家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达成的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统一实体法条约。

1.CISG的结构。

CISG由序言和正文构成, 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101条,第一部分为CISG的适用范围以及总则(第1-13条);第二部分关于合同的成立(第14-24条);第三部分为货物买卖(第25-88条);第四部分为最后条款(第89-101条)。

2.CISG的适用范围。

(1) 缔约国中营业地点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即,以“营业地标准”而非国籍判断合同的国际性。

(2) 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则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国际私法规则”应当被理解为是对法院有拘束力的国际私法规则。

(3) 适用于货物买卖。

所谓货物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通常指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4) 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CISG不适用于下列买卖交易: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②经由拍卖的买卖;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⑤船舶或飞机的买卖;⑥电力的买卖。

国 际 公 法(完整版)

国 际 公 法(完整版)

绪论●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

本国人限用市民法,对在罗马境内的外国人则区别对待,用万民法进行规范调解。

万民法是涉外法律,被看成是国际公法的起源。

国际公法是用来调节国与国之间,非人之间。

●国际公法VS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标的物、行为人、行为发生地;涉外的,两国以上因素。

用来确定适用哪国法律。

又称“冲突法”,再次形成所谓国与国之间的文明。

适用国内法,如:跨国婚姻。

国际公法:国与国之间的协议,不是冲突法。

国与国之间的行为,不可强制执行,无立法机关,无强制力,自觉执行。

几个国家签订的协议,缔约国之间有约束力。

若违反,国对国的报复,如:越南VS美国。

强制力有伸缩性,不像国内法。

国际法是弱法,是法律的边缘,相当于君子协议,不能当合同。

国际法院在两者都无法断清时,确认由此第三者判断、执行,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交给其办理才有管辖权。

一方签条约时有保留意见。

国家定居的居民、国籍、人民领陆:取得(征服、先占、时效、添附、转让)、变更、划界、极地国家确定的领土领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国际法主体海、无害通过领空:航空、外层空间政府、外交、领事主权(国家不受地方法院管辖):管辖权、引渡、庇护、豁免国际法权、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联合国区域性国家组织国际法客体:主体的相关行为、活动国际法早期国际组织不算国际法主体,是联合国努力下的成果,有国际法院解释国际上某些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不过欧盟是被回避讨论的组织●国家四要素:领土、固定的居民、政权(前三者无争议)+主权(?争议)●国际经济法:投资法、税法等其实是各国自己制定规则等,还是各国国内的经济法第一章国际法发展史国际法在不同文明的发展(发源于西方国家,在其他国家则不发达)●中国清朝,明治未开(人民包括官吏对于政权主权认识不明,如日本间谍只要贿赂一点钱即可返回日本),五四运动是文明第一步。

起因,《凡尔赛合约》不平等,德国为战败国,中国为战胜国,将德国占领中国领土转让给日本管理,引起学生抗争。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直接适用B、并行适用C、转化适用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主要内容: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表现: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2)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 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 主权国家2) 政府间国际组织3)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类型A、单一国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 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 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 放弃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构成: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不构成: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默示放弃4) 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 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 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 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高等教育国际公法

高等教育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除此之外,在国际关系中,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平等的,无管辖权与被管辖权。

(三)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四)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所谓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的时候,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所谓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而无力抵抗的时候,其他国家或国家集体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以保证国家法的实施。

3国际法的规范体系:◆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指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

一般国际法:是指世界上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区域国家法:是指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地区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4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1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除了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外,还有其他应当适用的法律和依据2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这类条约大多数是多边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而规定具体行为规则的条约,这是为了解决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公法 第五章 领土法

国际公法 第五章 领土法

• 一国将其控制下的别国领土,划为确保自己享有政治
独占或经济专控等特权地位的利益范围。
• 4.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
• 是根据国家间的特别协定,一国为他国利益而对其部 分领土施加限制和提供给他国长期使用。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国际法上的地役与国内民法上的地役的区别: • (1)国际地役的设定大都基于不平等的条约,
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 (二)划界的程序 • 1.定界(delimitation)——签订边界条约, 确定位臵和走向。 • 2.标界(demarcation)——设立划界委员会, 树立界桩。 • 3.制定边界文件——起草边界议定书和绘制 地图。 • 效力:条约>议定书>地图>界桩
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 二、领土主权
• (一)领土所有权 • (二)领土管辖权 • (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 一、领土的组成部分
• 1、领陆(land territory) 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国家主 权管辖下的全部大陆和岛屿。领陆是领土的 最基本部分。
• 连续领陆——全部领陆连成一片的。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 • •
(五)征服(Conquest) 是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 构成征服的合法要素有两个: ⑴占领者必须具有征服(占领)的意思,并且 实施了征服行动; • ⑵征服国家具有占领的能力,被占领者已屈服: 即部分领土被占领时被占国放弃收复失地,全 部领土被占领时战败国及其盟国停止一切反抗 活动。 • 依据现代国际法,其非法性十分明确。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
考点一:引渡
1.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2.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判其刑罚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或者第三国人。

3.引渡的一般原则
(1)无条件无义务原则: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

(2)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

包括: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非法劫持航空器、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

(3)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为构成犯罪。

(4)罪名特定原则:指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5)转引渡需经原引出国同意原则:如果引渡国打算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4.我国关于引渡的主要规定——《引渡法》
第七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

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第九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第十条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

第四十七条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外交部
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

第四十八条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向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通过外交途径或者被请求国同意的其他途径,请求外国对有关人员先行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

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考点二:庇护
1.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2.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

决定给予哪些人庇护是国家的权利。

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

根据国际法,对从事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等罪行以及其他被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认为是国际罪行的人,不得进行庇护。

3.一国在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馆舍、船舶或飞机等场所进行的庇护,称为域外庇护。

域外庇护缺乏一般国际法根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