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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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主体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概念,嘿,原来如此》
哎呀呀,今天咱来聊聊国际法的主体概念这玩意儿。

就说我有一次去参加一个国际交流活动吧,那场面可热闹了。

各个国家的人都有,大家聚在一起谈天说地,分享各种想法。

我就发现啊,在这个活动中,不同的国家就像是国际法的一个个主体。

就好比说,中国是一个主体,美国是一个主体,法国又是一个主体。

你看啊,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代表,他们在那里交流、协商,为自己国家的利益发声。

这就好像是在国际法这个大舞台上,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角色和地位,都在按照一定的规则行事。

就像我们平时玩游戏,每个玩家都有自己的身份和任务,要遵守游戏规则一样。

这些国家的代表们在活动中展示着自己国家的特色和优势,就如同国际法主体有着各自独特的属性和权利。

他们会因为一些问题产生分歧,但也会通过沟通和协商来找到解决办法,这不就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互动的体现嘛。

通过这次活动,我可算是深刻理解了国际法的主体概念。

原来,这些国家就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角色呀,它们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着国际事务的发展。

总之呢,国际法的主体概念其实就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那次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现在想想,还真是挺有意思的呢!嘿嘿。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际公法主体,是指依照国际公法(指国际公约、条约、和约等各种国际法律文件之总称)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法律主体。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密切留意我们店铺!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 主权国家(二) 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的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

(三) 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的、不完全的。

通常情况下,个人尚不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一)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二)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1、单一国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如中国2、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以下两种形式:(1) 联邦(2) 邦联三、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4、管辖权四、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一) 国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两种:(1) 行为发生地主观属地管辖权(2) 结果发生地客观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和航空、航天器等),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其领土范围内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基于两个条件:(1)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以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 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4、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使。

国际法主体地位研究

国际法主体地位研究

2023-10-28CATALOGUE目录•国际法主体概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人制度的新发展01国际法主体概述•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并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资格和地位的实体。

它们可以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可以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其他实体或个人。

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拥有独立主权、领地、人民和政府的政治实体。

在国际法中,国家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签署国际条约而建立的政府间组织。

它们在国际法中具有法律地位,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某些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并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资格和地位的实体或个人,如法人、个人等,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其他实体或个人国际法主体的类别国际法主体的多样性国际法主体的多样性反映了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各个实体和个人都能够不同程度地参与和影响国际关系。

国际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国际法主体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平等权等,以及个人的人权、财产权等。

国际法主体的重要性02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国家是指拥有固定的领土、一定的居民、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的政治单位。

定义国家拥有独立主权,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内政和外交事务,同时国家也具有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进行管辖的权力。

特征国家的定义与特征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国家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其中独立权是指国家拥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内政和外交事务的权利,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地位,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领土和人民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的权利,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进行管辖的权利。

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义务包括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遵守国际法和尊重他国人民的人权等。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关于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学界一直有争论,文章通过正面分析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以及反面论证,得出的结论是,个人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

主权国家、国际组织、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

争论的焦点就是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

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一些新情况,国际法主体问题变得比较复杂起来,对于个人是否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国际间意见极不一致。

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在国际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只在一定的国际领域中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

认为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的学者主要的依据是,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最终都是个人。

但是这是与传统的国际法理论相违背的,混淆了国家和个人的根本区别。

国家固然要由居民构成,但国家一旦形成就成为独立于社会成员并且凌驾于社会成员之上的权威力量,并且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加者,这些都是个人无法替代的。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不等同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活动的主要参加者,我们不能否定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否则,由国家参与并维护的国际社会秩序将难以得到保障。

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使国际法成为适用于个人的世界法,是对国际法的全盘否定,其错误是显而易见的。

那么个人成为国际法某些领域的主体了吗?笔者的回答是,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下面我们就从对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逐一分析中来寻找答案:根据前面的定义,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这就要求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这种关系的能力,即能够独立地进行国际交往,参加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政治关系和国际法律关系,是国际法主体的基本要件。

国际法主体2022

国际法主体2022

国际法主体一、概述1、概念: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两种能力:(1)直接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范围(1)国家:基本主体(3个决定因素:特征、特殊重要性、基本属性);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国际组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3)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4)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理论争议国际上,有学者主张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认为国际法所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以国家机关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的行为;国家只是抽象的概念,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最终承受者都是个人。

也有学者主张国家仍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但是同时认为在一定条件下个人是国际法所给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国际法主体我国学者也存在不同的看法:王铁崖教授否认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理由是个人没有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周忠海教授认为,国际法不独增进国家的政治利益及需要,而且增进个人、国际组织及准国家实体的利益及需要,并且法律的功能最终是要谋求人类共同的幸福。

所以,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在国际法伤的地位也会逐渐得到加强,会越来越重要,其国际法主体资格也会由现在的“次级、派生”逐渐走向“一级、基本”的地位。

二、国家(一)概念国家是指由定居在确定领土上并在一定的政权组织领导下的居民组成的具有主权的社会。

它须具备四个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区别于任何政治实体的主要标志)(二)类型1、单一国:中国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2、复合国:美国、俄罗斯、德国、加拿大、印度复合国是两个以上成员单位组成的国家或国家的联合体。

(1)联邦:它是复合国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

国际法主体与国家主权

国际法主体与国家主权

未来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关系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全球化进程使得跨国活动日益频繁,这对国家主权构成了挑战,同时也为国际法的发展提 供了新的契机。
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关系的紧张与调和
一方面,国际法的发展使得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国际法也承认并尊重国 家主权,寻求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之间的平衡。
国际法主体与国家主 权
汇报人: 2023-11-22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国际法主体 • 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中的体现 • 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互动关系 • 案例分析与讨论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国际法的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总称,是国际社会共同 遵守的行为准则。
尊重并保护国家主权
02
在推动国际法发展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并保护国家主权,维
护国家的独立和尊严。
促进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和谐共生
03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协调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实现国际
法与国家主权的和谐共生,共同推动全球和平与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03
个人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相对较低,但在一些特定领域,如人权法、国际
刑事责任法等方面,个人也可能成为国际法主体。例如,战犯、国际犯
罪嫌疑人等可能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
03
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中的体现
领土主权
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性
国家对其领土拥有完整和不可侵犯的主权,其他国家未经许可不 得进入或占领其领土。
重要性
国际法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 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国际法也是国家间解决争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 要依据。

国际公法学 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公法学 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

参考文献
1. 梁西主编、曾令良修订主编:《国际法》(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 2.H. 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原理》), Vol. I, B. 3.J. G. Starke,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导论》), 9th edition,
第五章 国际法的主体 The Subjets of International Law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法的主体有基本的 认识,了解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以及个人在国际法地位中的问 题。 学习重点: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个人的国际法地位问题 学习难点:法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
大纲
Sons Limited, 1957, pp.137-138. 7.[日]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国际法基础》,朱奇武等译,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9页。 8. [英]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 759—760页。
思考题
1. 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 为何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都是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3. 如何理解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3、这种保守说:持一种开放的“个人主体地位未定论”观点, 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 我国:90年代以前否定、90年代以后亦开始接受“个人主体 地位未定论”观点
二、法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
非政府的民间国际组织:传统理论认为他们只是国内法上的 法人,也有学者认为应保障其一定的国际地位 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对跨国公司进行国际调控的必要性已 得到承认,但由此而提出的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上消极和积极的 主体地位问题,仍存在争议 企业法人与一国间的“国际契约”问题:对这类“国际企契 约”是否属于“准国际条约”仍值得深入研究 国际联合企业问题:既非普通的国内企业法人,又不同于政府 间国际组织,介于二者之间,从而对主体地位的认定带来困难

05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05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授课内容
条 约 法
外 交 与 领 事 关 系 法
国 际 责 任 法
国 际 争 端 解 决 法
国 际 刑 法
国 际 人 道 法

国际公法 HNU
国际公法 HNU

第五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第三节 个人的国际法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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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P126) 国际法主体就是国际法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称国际人 格者。 (一)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二)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 (三)是“实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现有理论和实践都广泛承认,除了民族国家以外,政府 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 主体资格。同时,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也都抱有积 极和开放的态度。
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万国法、万国公法 (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国际公法 HNU
授课内容
绪 论
国 际 法 的 性 质 与 发 展
国 际 法 的 渊 源
国 际 法 与 国 内 法 的 关 系
课堂练习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A 国家 B 争取独立的民族 C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D 一定条件下的法人组织
14
7



是最基本的或最主要的主体。 其理由有三: 1.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基本成员,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最基本部分 2.国家具有完全的国际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进行全面交 往 3.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主要是国家参加制定的,主要是 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的。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节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 一、国际组织 • 二、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过渡性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 三、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 问题 • 四、公司
国际常设法院,1927年 荷花号案*(法国诉土耳其)案情2
• 两国终于在1926年10月12日签订特别协定同意将 争端提交国际常设法院解决,请求裁定两个问题: • “(1)1926年8月2日,土耳其船与法国船发生 碰撞后,法国船荷花号抵达君士坦丁堡时土耳其 法院对土耳其船的船长哈森· 贝和法国船在碰撞时 的值班官员戴蒙上校进行联合刑事审讯,是否违 反1923年7月24日的《洛桑和约》第15条 “在土 耳其与其他缔约国之间有关管辖权方面的争端, 应根据国际法原则解决。”的规定和违反国际法 原则,如果是,违反了哪些原则? • (2)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根据国际法对类似问 题的处理,应对戴蒙所受的损失给予什么金钱上 的赔偿?”
艾茨曼案*(以色列检查总长诉艾茨曼) 以色列耶路撒冷地区法院,1961年
• 案情:阿道夫· 艾茨曼(Adolf Eichmann),德国人,曾 任德国“国家秘密警察”(“盖世太保”)犹太科首领, 是德国“最后解决政策”的执行者,该“政策”的执行导 致欧洲420—460万犹太人被消灭。艾茨曼曾在德国、奥 地利和波兰等国参与大量杀害犹太人的活动。二战后, 1950年,艾茨曼潜逃到阿根廷。1960年,被以色列保安 人员发现后被劫持押回以色列进行审判。阿根廷在联合国 安全理事会指责以色列的行为,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一个 联合国会员国的主权,此种事情如果继续发生,势必导致 国际摩擦,甚至危机国际和平与安全。”阿根廷没有要求 把艾茨曼交回给阿根廷处理,1960年8月3日,阿根廷和 以色列两国政府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解决了两国间由于 以色列国民的行为所引起的侵犯阿根廷国家主权的事件的 争议。以色列根据独立后颁布的“惩治纳粹法”,对艾茨 曼进行审判并判处死刑。艾茨曼后提出上诉,以色列上诉法院予以

第五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五章 国际法的主体
争取独立民族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直 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
• 1. 行为能力:建立了代表本民族解放斗争的政治实体 • 2. 权利能力:有权进行国际交往、参加谈判等
争取独立民族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确定
• 1. 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需要 • 2. 其主体资格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 • 3. 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
普遍承认除国家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 族也具有一定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础,它是国际法
的主要制定者,又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 加者;(2)国家是主权者,因而是当然 的国际法主体;(3)国家是完全的国际 法主体;(4)国家是确定其他国际法主 体的基础;
自然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
实证法学派:惟国家是国际人格者 现代理论:
1、激进说:仅承认个人(特别是自然人)是国际法上的人 格者,以狄骥、勒富尔、波利蒂斯等为代表 2、折中说:在特定的场合下个人也可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英美学者多支持这一观点 3、这种保守说:持一种开放的“个人主体地位未定论”观 点,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 我国:90年代以前否定、90年代以后亦开始接受“个人主体 地位未定论”观点
第三,从个人权利义务实现的途径上看,也是有限的。个人 权利义务实现途径没有国家等主体广泛,国家可以在几乎所 有国际法庭、仲裁机构成为诉讼主体,而且可以通过协商等 外交途径实现其权利义务,国际法上关于个人权利义务实现 和争端解决途径上没有规定政治解决方法,就是法律方法也 是受到限制的。
二、法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
的权利的能力 (三)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来自力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范围的认识和实践: 第一阶段:18世纪以前的早期国际法时期,对国际

国际法的主体第一节概述

国际法的主体第一节概述

它们不是新独立的国家,而是代表该民族为争取




独立而斗争的政治实体,如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 阵线,反对殖民主义的政党或其他代表机构。其 法律地位可以概括为: 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如派遣或接受正式代表 参加外交谈判、缔约或出席国际会议、国际组织。 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巴解于1964年即被阿 拉伯国家联盟接受为正式成员。巴勒斯坦解放组 织现在联合国享有非会员国的地位。 根据民族意愿,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 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 权利。 因此,民族解放组织是一种准国家的过渡性的国 际法的特殊主体。
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在1966年至1967年的年
度报告中将其定义为:一个地域、人口和人 力、经济资源都格外小,却以独立国家出现 的实体。 这些国家领土面积小,人口很少,资源很缺 乏,并且由于人力和财力的限制,很难承担 与其他会员国一样的义务。
2、国际组织为派生性主体
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经
对交战团体的承认并等于它享有与该国政府平行的
一切权利。对其承认是可以撤销的。因此,交战团 体不是正式的国际法主体,它只有部分的国际人格。
灾难深重的索马里

五、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外交代表、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享有的外交
特权与豁免是国家授权的。 除欧盟外,国际人权机构一般只给个人以控 诉权而非诉讼权。
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特别是国
际政治和国际法律关系 2、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或国际程序能力
指在国际权利遭受侵害或国际法遭到违反时,在
国际机构有提出申诉的能力。 上述要件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在当今国际社会里 同时具备这些要件的是国家.但在一定范围和一 定条件下也可以是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 族.

国际法的主体概述

国际法的主体概述

国际法的主体概述
国际法是以规定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关系,保护他们共同权利的一套法律。

国际法的性质跨越国家的经济、政治和地缘政政治,是一种促进国家及进行国际行为所必须依循的法律准则。

国家和政权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主体。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是拥有自治、有争议解决权,以及保护其民众权利的独立主权国家。

国家也可能是联邦、联盟或者共同体。

政权是法律系统存在于一个国家之内的内部政治架构,它可以是民主政治,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政治架设,例如帝国主义或者独裁政治。

国际组织是一种跨越国家的政治实体,它是一个个体,并且可以在国际法律上负担责任。

它们可以拥有财产、支付税款、订立法律协议,以及向国家施加外交压力。

例如,欧盟是一个国际组织,它在政治上影响着欧洲数十年来发展的治理结构,在经济上创造了大量的共同市场和货币,以及跨越国界的商业协议。

国际公约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

相关资料
至于个人或公司与国家的商业往来,更不是国际公法上的关系。个人或公司与国家的商业关系,或是依据该 国家的国内法,或是依据双方协议的第三国的国内法,而不是依据国际法。因此,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谢谢观看
个人 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学说上颇多分歧。中国学者普遍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认为个人是国际 法主体的国际法学者,通常举国家元首、外交使节作为个人享受国际法权利、承担国际法义务作例;又举海盗、 战犯、贩卖奴隶犯、贩卖妇女犯及贩毒犯等作例(见公海、禁止奴隶贩卖、战争犯罪)。实际上,对这几类人的 待遇都是国家商定的。国家元首和外交使节的优遇和特权是国家的权利,只有国家可以放弃。海盗和战犯等之所 以能由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予以惩治,是因为国家放弃了对他们的属人优越权;授权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对他们 行使管辖。
由来
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一些新情况,国际法主体问题变得比较复杂起来,对于 民族、国际组织、公司,甚至个人是否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国际间意见极不一致。
民族 在组成国家以前,一般地不是国际法主体。但是,一切民族均享有民族自决权,有权自愿组成独立国 家或与其他民族联合组成国家。当一个被压迫民族正在为争取独立而进行斗争并达到建立起自己的政治组织的阶 段时,虽然尚未正式建立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对待,如中国和一些阿拉伯国家1958年对阿尔及利亚的承 认。这种承认是国家的承认,即承认其为国际法主体,比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协约国承认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民族 委员会为“民族”前进了一步(见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主体
参加国际法律关Biblioteka 的实体01 简介03 由来 05 相关资料
目录
02 范围 04 职能
国际法主体,是指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 力的统一,主要表现为建立外交关系、缔结国际条约等。(3)集合体。自然人属于个体,而国内法上的法人虽然 也是一种集合体,但不属于国际法上的组成国际社会的集合体的范畴。上述三个要件密切,缺一不可。当前国际 社会中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是:国家、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其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 主体。

国际公法国际法的主体概要

国际公法国际法的主体概要

一、概述
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一般是指现存国家对于 另一个国家或其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 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广义的承认 可包括现存国家对国际关系中任何事实或情 势的接受。
国际法上的承认具有以下特征:
1.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
2.承认是承认主体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这一 事实表示接受的单方面行为。
3.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二、承认的性质
➢ “宣告说”认为,承认具有“宣告”的性 质,即新国家的成立和它取得国际法主体 资格,并不依赖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而 取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
➢ “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 才能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际法的主体的概念与特性
(一)国际法的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般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 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二)国际法主体具有的基本特性:
1、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 者。
二、对国家的承认
对国家的承认一般是指现存国家和国 际组织对于新国家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 式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其为国家而与 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1.国家承认的对象是新国家
对国家的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新国家的出 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独立。指争取独立的民族取得独立,建立 起自己的独立国家。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一种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
三、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 问题,的争论:
1、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分析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分析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分析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关键词:国际法主体发展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个人摘要: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主体已经不仅仅限于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都逐渐取得主体地位,但是国家仍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全部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全部国际法义务。

与此对应,无论政府间国际组织还是争取独立的民族等,它们的权利义务都是有限的,不能成为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个人的地位更特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个人可以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又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权利与承担国际义务且具有为维护其权利而进行国际诉讼能力的实体。

[1]国际法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

这是国际法主体的首要条件。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有多种表现,例如参加国际条约的谈判并缔结条约、派遣驻外使节等。

如果一个实体不具备这一条件,他就不能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在1952年国际法院对“英伊石油公司案”的判决中,国际法院就根据英伊石油公司不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而认为其是一个外国法人,而不是国际法主体。

所以,伊朗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是国家之间的条约,伊朗和英国并无当事人的相互关系。

[2]第二,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并承担国际法规定的义务。

这种能力是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统一,它主要表现在为建立外交关系,缔结国际条约等。

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只有直接地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才具有国际法主体所要求的条件。

第三,能够为维护其权利而进行国际诉讼,或者理解为进行国际求偿能力。

这种能力保证其在遭受损害时能有效应用各种国际机制而得到补偿。

二、国际法主体理论的历史发展国际法主体问题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争议较多的问题。

围绕这个问题,产生了几种有代表性的理论:其一,国家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说,这种观点主张只有国家才具有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资格,因而只有国家才能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论国际法的主体结构

论国际法的主体结构

论国际法的主体结构国际法主体结构:发展趋势与挑战国际法是规定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主体结构的发展趋势和挑战一直是国际法学界的焦点。

本文将概述国际法主体结构的内涵和理论基础,分析主体之间的和发展趋势,并探讨主体结构变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一、国际法主体结构概述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能力的实体。

具体来说,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自然人和法人。

这些主体在国际法上都具有独立地位,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国际法主体结构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主权理论和国际道义。

主权理论强调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平等,以及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权利。

国际道义则强调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和国际惯例,如《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法等。

二、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家间关系的基础。

国家间通过条约、惯例和一般原则等建立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合作和解决争端。

2、国际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则根据不同组织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国际组织在其章程范围内行使权利和义务,并对成员负责。

然而,在国际法实践中,主体之间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矛盾。

例如,某些国家可能主张超出联合国宪章范围的权力,而其他国家可能对此表示反对。

解决这类争议需要国际社会通过外交手段和法律途径进行协商和谈判。

三、国际法主体发展的新趋势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等趋势的发展,国际法主体结构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和发展趋势。

首先,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相互依存程度日益加深,国际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这推动了国际法主体结构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形成了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多种主体共同参与的局面。

其次,信息化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对国际法主体结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跨国交流和合作变得更加便捷,也为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国际活动提供了更多机会。

此外,随着全球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互动和协作也不断加强。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一、判断题(每题1分)1. 只有国家才具有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才是国际法上的主体。

对错2. 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他的主体只具有部分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错3.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必须具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四个要素。

对错4. 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可以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对错5. 香港虽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不是国际法主体。

对错6. 在美国,全部对外交往权集中于联邦政府,各州无对外交往的权力。

对错7. 邦联没有统一的立法、军队和财政预算,邦联成员国仍是主权国家。

对错8. 一切主权国家在享有国家的基本权利上是没有差别的。

对错9. 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

对错1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既是对新政府的承认,同时也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对错111. 国家对其领域)。

A 主权国家B 争取独立的民族C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D 跨国公司2. 在国际法上,永久中立国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结果使其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方面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表明( )。

A 永久中立国的国家主权受到限制B 永久中立国部分丧失了国家主权C 是一种自愿的限制D 是对国家自卫权的限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公民的犯罪……可以适用本法……”这在管辖权方面属于( )。

A 领域管辖B 保护性管辖C 普遍管辖D 属人优越权4. 国家行使自卫权( )。

A 仅指单独自卫B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集体自卫C 必须以遭到外国武力攻击和侵略为前提D 采取的自卫措施无须向安理会报告5. 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效果,因此( )。

A 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B 承认意味着建交C 承认不具有溯及力2D 承认只表明了建交的愿望,并不等于建交6.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旧政府与外国签定的条约所采取的原则是( )。

第五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五章 国际法的主体
普遍承认除国家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 族也具有一定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础,它是国际法
的主要制定者,又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 加者;(2)国家是主权者,因而是当然 的国际法主体;(3)国家是完全的国际 法主体;(4)国家是确定其他国际法主 体的基础;
Sons Limited, 1957, pp.137-138. 7.[日]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国际法基础》,朱奇武等译,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9页。 8. [英]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 759—760页。
思考题
1. 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 为何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都是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3. 如何理解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其一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 国际法主体,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国际法客体;
其二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因为国际 权利义务归根结底都要由个人来享受或承担;
其三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 某种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个人虽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 但其范围是有限的。
第一,国际法直接规定个人权利义务的内容是有限的。国际 法关于个人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个人权利、基本自由以及维 持国家和平安全、良好秩序等有限的方面,不可能像国家那 样广泛。
第二,有关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能够直接适用于个人的范围 也是有限的。是否适用依赖于各国的协调意志,依赖于各主 权国家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即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 方式上,如有些国家规定不需转化而直接适用国际法。
参考文献
1. 梁西主编、曾令良修订主编:《国际法》(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 2.H. 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原理》), Vol. I, B. 3.J. G. Starke,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导论》), 9th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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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家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平等地享有代表权和投票权;
②国家平等地享有缔约权,国家不受非其缔结的条约拘束; ③国家平等地享有荣誉权,国家元首、国家代表及国家标志
应受到尊重; ④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除非国际法特别规定或得到国家同 意; ⑤外交位次或礼仪上的平等权。
3、自卫权 (right of self-defense)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
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 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 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国际法主体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香港?
第二,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第三,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承认:现存的国际法主体对新出现的国家或 政府表示接受并愿意与之开展国际交往的政 治和法律行为。 性质:

政治法律行为
主要是国家行为
国家承认的条件
国家没有必须承认的义务,但承认并非任意 做出 1、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 家要素 2、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的

六、承认的方式及效果
领土是形成国家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领土面积的要求?领土有无争议)定居的居民(permanent population)
是构成国家的基本条件 数量成分的需求?

(3)政府(government)
代表国家进行对内统治和对外交往的机构,不论其名称、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二)现代国际法
国家 国际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族(民族解放组织)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础 2、国家是当然的国际法主体 3、国家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4、国家是确定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基础

二、国家的要素

(1)确定的领土(defined territory)
(二)基本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 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 完整与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或间接干涉 别国内政; (3)用和平方法解决本国与别国的争端; (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 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

一、概述
自卫权与自保权 现代国际法对其限制

4、管辖权 (right of jurisdiction)
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 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管辖权的行使

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受到国家管辖豁免原则
的限制 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受到领土主权原则的限 制 国家管辖权受到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规则 的限制

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 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
(1)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2)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
(3)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其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

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
(1)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 (2)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 (3)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可以自由选择国内制度,制定
政策,采取各种措施管理国家; 在不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的前提下,国家根 据自己的意志独立地参与国际交往。
2、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平等权指国家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具有平等的地位 和资格,平等地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 义务。 国家的平等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二)事实与法律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de jure recognition)
❒ 完全性、正式性、永久性

事实上的承认(de facto recognition)
❒ 非正式、临时性 ❒ 中国对利比亚过渡政府的承认
组成和形式。 政府连续性中断或暂时处于国外是否影响国家存在?

(4)主权(sovereignty)
主权作为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
1、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独立权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 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独立权是国 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中的集中体现。
(一)明示与默示承认
1、明示承认(express recognition)
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 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
(1)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
声明等单方面表述。 (2)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 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2、默示承认(implied recogn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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