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分章辅导[第五章]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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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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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 世界各国立法和实践对于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法 律适用 问 题主要有以 下不同主张 : ( 1 )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 ( 2 )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 , 但内国 法院对失踪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适用内 国法 。 ( 3 )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 但涉及 在内国的不动产时例外 。 ( 4 )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 , 但涉及 外国当事人在内 国 的 财产或依内 国法设立的法律 关系或内国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 , 适用内 国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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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以外国人在内国有住所或居所为 条件 。 ( 2 ) 不仅要求外国人在内国有住所或居所 , 还要求该当 事人据其本国 法存在禁治产或准禁 治产原因 , 并且该原因为内国法所承认 。 ( 3 ) 以外国人本国法院在一定期限不作为 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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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关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 , 各国在立法 和实践中通常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加以解 决: ( 1 ) 当事人所具有的多重国籍中其中之 一为 内 国 国 籍 。 ( 2 ) 当事人具有的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 籍。 2. 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 , 大多数国家 的国内立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主张以无国籍人的 住所地国 籍为 其国 籍 。
( 二 ) 自 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由于各国法律在规范自然人权利能力方面存在 着上述差异 , 在国 际民事交往中 , 自然人在某 一方面是否具有权利能力 , 能否成为某种国 际民 事关系 的 主体 , 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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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如前所述 , 失踪或死亡宣告会产生自然人权 利能力 终止的 法律后果 , 而各国的有关制度又存 在很大差异 , 因此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和法 律适用也是国际私法学者研究的重要问题 。 1. 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国际上关于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应由何国法院 管辖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 ( 1 ) 由当事人本国法院管辖 。 ( 2 ) 由当事人住所地国法院管辖 。 ( 3 ) 原则上由当事人本国法院管辖 , 但 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 , 也可由其住所地国 或其他认为对此具有某种利益的国家管辖 。

国际公法学 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公法学 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

参考文献
1. 梁西主编、曾令良修订主编:《国际法》(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 2.H. 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原理》), Vol. I, B. 3.J. G. Starke,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导论》), 9th edition,
第五章 国际法的主体 The Subjets of International Law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法的主体有基本的 认识,了解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以及个人在国际法地位中的问 题。 学习重点: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个人的国际法地位问题 学习难点:法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
大纲
Sons Limited, 1957, pp.137-138. 7.[日]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国际法基础》,朱奇武等译,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9页。 8. [英]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 759—760页。
思考题
1. 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 为何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都是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3. 如何理解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3、这种保守说:持一种开放的“个人主体地位未定论”观点, 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 我国:90年代以前否定、90年代以后亦开始接受“个人主体 地位未定论”观点
二、法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
非政府的民间国际组织:传统理论认为他们只是国内法上的 法人,也有学者认为应保障其一定的国际地位 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对跨国公司进行国际调控的必要性已 得到承认,但由此而提出的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上消极和积极的 主体地位问题,仍存在争议 企业法人与一国间的“国际契约”问题:对这类“国际企契 约”是否属于“准国际条约”仍值得深入研究 国际联合企业问题:既非普通的国内企业法人,又不同于政府 间国际组织,介于二者之间,从而对主体地位的认定带来困难

国际公法 第五章 第三节

国际公法 第五章 第三节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考点一:引渡1.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2.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判其刑罚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或者第三国人。

3.引渡的一般原则(1)无条件无义务原则: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

(2)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

包括: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非法劫持航空器、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

(3)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为构成犯罪。

(4)罪名特定原则:指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5)转引渡需经原引出国同意原则:如果引渡国打算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4.我国关于引渡的主要规定——《引渡法》第七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知识体系框架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第二章 国家要素之一——主权和领土一、国家的主权 (一)管辖权(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1、内容:不经过外国的同意(1)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其他国家为被告的案件;国际法导论(2)一国法院不能对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2、绝对主权豁免和相对主权豁免(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不能享有豁免)3、管辖豁免的放弃 (1)明示(2)默示:国家起诉、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3)不应视为放弃的情形:①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②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③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④一国代表没有出庭。

4、执行豁免: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包括 (1)国家明示同意;(2)国家默示同意:国家专门拨出或指定某项财产用于清偿。

二、国家领土(二)领土主权的内容和限制 1、完全排他的主权 2、限制(1)一般性限制:不得损害他国合法权益(2)领海中的特殊限制:①外国商船的无害通过权②沿海国一般不进行刑事管辖。

(3)条约限制(三)领土的取得方式(四)河流制度1、内河和内海:需经同意;2、多国河流:沿岸主权,沿岸开放;3、国际河流:沿岸主权,对所有国开放;4、界河: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利益。

三、非领土部分国际空间 (一)海洋1、和平利用2、所有国家的科考自由3、冻结领土要求4、水域是公海(三)外层空间 1、登记制度 2、营救制度:(1)通知(2)救援 (3)交还 (4)消除危险 3、责任制度 四、国际环境保护(一)大气环境保护:《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及京都议定书 1、三类国家,不同义务(1)工业化国家:承担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义务; (2)发达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但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援助;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有权接受发达国家的资助,但不能卖排放指标。

《国际公法》课程要点辅导

《国际公法》课程要点辅导

《国际公法》课程要点辅导教材共14章,分成上下两部分。

上编是国际法的一般原理,涉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包括国际法的性质、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责任,以及国家的承认和继承等内容。

下编是分论,讲述国际法的各“部门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领土及其构成,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的法律制度,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法律制度,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争端的解决和战争法。

上编总论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对国际法有一个初步的概括性认识。

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掌握国际法的渊源、编纂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点掌握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

要求掌握的名词:国际法、国际法编纂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一、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3.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言之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说。

四、国际法的编纂。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要求掌握的名词: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一、如何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5.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是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重要贡献之一。

已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成为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通过本章学习,同学们应该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掌握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等重要内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标准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标准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预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国际公法第一至五章

国际公法第一至五章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权 二、平等权 三、自保权 四、管辖权
1、属地管辖 2、属人管辖 3、保护性管辖 4、普遍性管辖 5、国家主权豁免
第三节 国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和国家 的司法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 国管辖的特权。 二、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从绝对豁免向限 制豁免原则的演变) 三、国家豁免的主体 四、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 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且 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各国公认和接受的 2、具有普遍拘束力 3、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规定了强行法 的概念。该条约第53条规定: 53条规定 的概念。该条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制性 规范(强行法) 规范(强行法)指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作为整 体所接受并承认为不许减损且只能由嗣后具有同 样性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可加以更改的规范。 样性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可加以更改的规范。”
Article 38 1. The Court, 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 shall apply: a.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 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power of the Court to decide a case ex aequo et bono, if the parties agree there

国际公法分章辅导[第五章]

国际公法分章辅导[第五章]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一]内容讲解一、航空法(一)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空气空间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领空之外地空气空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国家领空地地位国家对它地领陆和领水上空具有完全地排他地主权.领空主权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①领空资源地开发利用权.这种权利是排他地,未经国家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经或飞入.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安全,国家对于非法入境地外国航空器可以采取适当地措施,如警告、拦截、迫降、驱逐等.但对民用航空器不得使用武力.②制定航空法律规章和执行地权利.③保留国内载运权.④设立空中禁飞区..领空之外地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国家领空之外地空气空间是不属于任何国家地主权范围,各国航空器可以自由飞行,但要遵守国际法.如受专属经济区制度、南极制度及国际航空法地限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国际民航制度.航空器地登记和国籍制度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是从事国际航空地航空器均应在一国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还要在航空器上标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国际航空运输制度①国际航空运输飞行类型和飞行权国际航空运输有航班运输和非航班运输.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从事国际航班运输地航空器飞经或飞入缔约国必须得到许可.许可方式由关系国确定,可签订国际协定或特别许可.从事非航班运输地航空器飞经或飞入公约地缔约国,只要不作营业性地降停可以不用再征得许可.②国际航空运输义务这项制度要求国家从事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国际义务.例如,不得滥用民用航空运输,进行违反国际法地活动;采取便利航空运输地措施;防止传染病地传播;对允许飞入或飞经地外国地航空器,在飞行条件和限制方面应平等对待,不应给予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地采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确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确定地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地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地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地良好秩序和纪律地行为.()《海牙公约》规定地是任何人在飞行中地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地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地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地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对飞行中地航空器内地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地安全;破坏使用中地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地飞行安全;在使用中地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地航空器地安全.这些犯罪地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地共犯行为均属犯罪.()《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地行为为非法,包括:对国际机场内地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地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地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地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地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地共犯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管辖权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地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地登记国;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地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地降落地国有管辖权;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地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地犯罪,承租人地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地其他管辖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外层空间法对外层空间法我着重讲两个大问题.(一)外层空间地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地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地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地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地.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地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外空活动地制度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但大家重点掌握责任制度.①责任制度地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地对象.责任地主体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地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地国家.②责任地范围.发射国地损害责任是其发射地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地物质损害,即生命地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地损害.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地航空器造成地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地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地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地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重点名词解释和问答题.简述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地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地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地空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国家领空地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地领陆和领水之上地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地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地排它地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地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地人、物、事地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领空资源地开发利用;.制定航空法律规章;.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空中禁区.()领空以外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它不属于任何国家地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地国际法律法规.、《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规定[即:哪些行为属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犯罪行为)]?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确定地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依据上述条约,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任何人在飞行中地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地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对飞行中地航空器内地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地安全;() 破坏使用中地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地飞行安全;()在使用中地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地航空器地安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国际机场内地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地行为;() 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地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地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注:()和()是《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订书》地规定.如果只问《蒙特利尔公约》地规定,()和()可以不答.]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管辖权地规定[或:简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管辖权]答:《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地登记国;②航空器地降落地国;③承租人地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④罪行发生地国;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地其他管辖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地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地规定.(一)《海牙公约》对非法法劫持航空器地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地航空器内地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地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地共犯即为犯有罪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海牙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航空器地登记国;()航空器地降落地国有管辖权;()承租人地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简述外层空间地法律地位. .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地《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地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外层空间地探索和利用自由;()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已有;()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地;()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试述外空活动地责任制度答:()责任主体: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地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责任范围:①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地飞机造成地损害,应负绝时赔偿责任.②任何一个发射国地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地地方,对另一发射国地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是因为有过失地条件下,该国才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求偿地提出和途径:遭受损害地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地要求.赔偿损害地要求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也可以通过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赔偿要求.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国际公法第五章 PPT

国际公法第五章 PPT

三、领海的界限 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之间和陆地与领海之间的界限,领海的外 部界限则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上最近之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1、平行线法。在领海基线为低潮线时,由海岸各点按领海宽度的 距离向与海岸大致走向垂直的方向平行外移,使得领海外部界线与海 岸线曲折情况平行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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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海的界限 2、交圆方法。在领海基线是低潮线时,以基线上某些点为中心, 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相交的半圆,各交点之间的一系 列相连的弧就形成领海的外部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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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内水、毗连区
二、领海基线 领海的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 界线。以基线为起点,海洋可以划分为法律地位不同的八大 区域及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 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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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海的基线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线有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在群 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1、正常基线。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迟的那一条线,即低潮浅。正 常 基线是一条循着海岸线的曲线。 2、直线基线。在陆地上向外突生的地方和一些岛屿上选定一系列基 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的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 海岸的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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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发展及编纂
3、海洋法的概念。随着人类利用海洋的发展,有关这方 面的国际法规也日益增多。这些法规现已发展成为国际法相 当完整和独立的新部门—海洋法或国际海洋法。海洋法就是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 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目前,它包括有关内海、领海、 毗连区、经济区、渔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以及用于 国际航行海峡等海域的一系列制度。内容包括:A、各种海 域的法律地位制度。B、各国在各种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C、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则以及争端解决 的原则和方法。(见图1)

国际公法 第五章 第二节

国际公法 第五章 第二节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考点一:外国人的出入境管理和待遇1.外国人的范围一国所指的外国人是指不拥有该国国籍而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

一般情况下,国家在进行管理时,将无国籍人也归于外国人的范畴。

2.外国人的出入境根据一般国际法,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

入境一般包括两个步骤:持护照签证、经入境口岸检查(1)入境限制:国家有权作出规定,对可能危及本国安全、社会秩序或国民健康的外国人,拒绝入境。

如精神病患者、某种传染病患者、有刑事犯罪前科或犯罪嫌疑的人等,但入境限制条件不得带有种族、宗教歧视等。

(2)出境限制:国家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但可以对外国人离境规定某些条件。

下列情况下一般可限制外国人的出境:未办理合法的出境手续;未依法付清捐税或债务;有未了结的诉讼。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六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

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

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经防检查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前往不对国外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3.外国人的待遇通常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国际公法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外交学院

国际公法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外交学院

国际公法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外交学院第一章测试1.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谁?()参考答案:国家2.金融法属于国际公法的分支?()参考答案:错3.国际社会是纵向结构()参考答案:错4.国际法没有统一的立法机构()参考答案:对5.国际法的实施和国内法一样()参考答案:错6.批判法学研究关注国际法话语的矛盾()参考答案:对7.新纽黑文学派又称政策定向学派()参考答案:对8.实证主义不怀疑非国家行为者的作用()参考答案:错9.违反国际法是普遍的国际现象()参考答案:错10.强行法是国际法()参考答案:对第二章测试1.与国际法的形式渊源相比,应当更重视国际法的实质渊源。

()参考答案:错2.国际法院判例是国际法的渊源?()参考答案:错3.习惯国际法的构成要件包括?()参考答案:法律确信;惯例4.习惯国际法只对明确对其表示承认的国家有拘束力。

()参考答案:错5.造法性条约多为多边条约,因而对所有国家有拘束力。

()参考答案:错6.关于作为国际法渊源意义的司法判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参考答案:司法判例在实践中对于确定国际法规则发挥了重要作用;司法判例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方法7.部分非常知名的国际法学者的学说可以直接作为国际法渊源援引。

()参考答案:错8.关于一般法律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参考答案:一般法律原则仅指国际法的基本原则9.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因此联合国是国际法的立法机构。

()参考答案:错10.国际法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编纂和发展国际法。

()参考答案:对第三章测试1.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区别有:()参考答案:内部机构设置不同;国家是原生的国际法主体,而国际组织是派生的国际法主体2.“神圣四国同盟”包括了下列哪些国家()参考答案:俄罗斯;英国3.国际组织的特点包括:()参考答案:具有自主存在的常设机构和特定的制度安排;跨国性;具有高度的合作性4.亚投行是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一种()参考答案:对5.下列不属于国际组织法的法律渊源的是:()参考答案:法学学说6.下列属于世界性国际组织的有()参考答案:WTO7.下列属于联合国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的包括()参考答案:司法豁免权;通讯的便利;免除捐税;档案不可侵犯8.关于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学说有()参考答案:职能说;公平受益说;代表说9.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参考答案:客观上违反了国际义务;主观上可归因于国际组织10.可以解除违法行为的不法性的情况包括()参考答案:反措施;自卫;同意;危难第四章测试1.下列属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有:()参考答案:出版权;民族自决权;选举权;结社权2.下列属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参考答案:工作权;参加文化生活权;民族自决权;教育权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财产权做了详细规定()参考答案:错4.联合国人权保护监督机制机构包括哪些()参考答案:人权理事会;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联合国大会;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5.下列哪个公约中规定了国际调查制度()参考答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6.国家人权机构的职能包括()参考答案:帮助政府起草关于本国履行人权公约情况的定期报告;传播人权信息和资料,协助制订并参与实施人权教育和研究方案,开展人权教育和培训;预防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促进本国对国际人权公约的批准或加入并确保其有效实施7.对人权行使的限制条件包括()参考答案:应具有合法的限制根据;应基于合法的限制理由;应符合合法的限制范围8.克减的条件()参考答案:不得超出可以克减的范围;符合紧急情势的严格需要;不得违反其他国际法律义务;特定的公共紧急状态必须存在且经正式宣布9.下列对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描述不正确的是()参考答案:任期6年10.《世界人权宣言》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参考答案:错第五章测试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主要的海洋法规则,因而海洋法领域中的习惯国际法不再具有法律意义。

国际公法 第5章 第1节

国际公法 第5章 第1节

第一节:国籍考点一: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建立了一种稳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也称为公民资格。

给予哪些人以国籍,即认定哪些人是其公民,是国家自身的权利。

1.国籍的取得国籍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两类: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获得方式。

各国的立法中采取的原则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制原则三种。

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的国籍,这种国籍也称为继有国籍或转承国籍。

因加入取得国籍又可以分为申请入籍和由于法定事实引起获得国籍(包括因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等各种情况)。

2.国籍的丧失一般可以分为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两种。

自愿丧失包括自愿退籍和自愿选择放弃两种做法。

导致非自愿丧失国籍的事实一般有涉外婚姻、收养、已归化加入外国籍、剥夺国籍等。

考点二:中国国籍制度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国际私法第5章 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第5章  法律冲突

三、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的解决 解决公法冲突的法律适用规范一般是单边的,即它们只限 于内国公法的适用范围,而不限定外国公法的适用范围,换 言之,公法冲突一般依内国法解决。 但在私法领域,各国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这就使私法冲突成为一种实在的冲突,即外国法律的域外效 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或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 与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之间的冲突。在解决这种私法冲突时, 不仅会涉及内国法的适用,还会涉及外国法的适用,因而要 借助多种形式的冲突规范予以解决。
法律冲突的分类
发生依据 发生领域 内容 性质 分类结果 公法冲突、私法冲突
积极冲突、消极冲突 空间上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 突、人际法律冲突 立法、司法、守法冲突 平面法律冲突、垂直法律冲突
发生阶段 效力
二、法律冲突的种类 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依法律冲突的发生领域为标准,它可分为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尽管在国际上,或在一个国家内各法域之间,大量存在着的是私 法冲突。 2.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依法律冲突的内容来分,它可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3.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
依法律冲突的性质为标准,它可分为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 法律冲突。1.空间上的法律冲突(interspatial conflict of laws),就是不同地 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它包括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 (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是指可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新法与旧法, 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冲突。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是指 适用于不同种族、民族、宗教、部落以及不同阶段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直接适用B、并行适用C、转化适用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主要内容: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表现: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2)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 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 主权国家2) 政府间国际组织3)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类型A、单一国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 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 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 放弃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构成: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不构成: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默示放弃4) 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 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 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 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高等教育国际公法

高等教育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除此之外,在国际关系中,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平等的,无管辖权与被管辖权。

(三)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四)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所谓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的时候,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所谓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而无力抵抗的时候,其他国家或国家集体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以保证国家法的实施。

3国际法的规范体系:◆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指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

一般国际法:是指世界上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区域国家法:是指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地区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4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1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除了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外,还有其他应当适用的法律和依据2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这类条约大多数是多边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而规定具体行为规则的条约,这是为了解决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公法 第五章 领土法

国际公法 第五章 领土法

• 一国将其控制下的别国领土,划为确保自己享有政治
独占或经济专控等特权地位的利益范围。
• 4.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
• 是根据国家间的特别协定,一国为他国利益而对其部 分领土施加限制和提供给他国长期使用。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国际法上的地役与国内民法上的地役的区别: • (1)国际地役的设定大都基于不平等的条约,
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 (二)划界的程序 • 1.定界(delimitation)——签订边界条约, 确定位臵和走向。 • 2.标界(demarcation)——设立划界委员会, 树立界桩。 • 3.制定边界文件——起草边界议定书和绘制 地图。 • 效力:条约>议定书>地图>界桩
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 二、领土主权
• (一)领土所有权 • (二)领土管辖权 • (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 一、领土的组成部分
• 1、领陆(land territory) 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国家主 权管辖下的全部大陆和岛屿。领陆是领土的 最基本部分。
• 连续领陆——全部领陆连成一片的。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 • •
(五)征服(Conquest) 是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 构成征服的合法要素有两个: ⑴占领者必须具有征服(占领)的意思,并且 实施了征服行动; • ⑵征服国家具有占领的能力,被占领者已屈服: 即部分领土被占领时被占国放弃收复失地,全 部领土被占领时战败国及其盟国停止一切反抗 活动。 • 依据现代国际法,其非法性十分明确。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2011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第五章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1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第五章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际法 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试题及答案单项选择题:1、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增加了给予外交特权豁免的⼈员种类。

下列何种⼈是该《条例》增加的?A.使馆外交⼈员B.外交信使C.持有中国外交签证的⼈员D.由中国过境的前往第三国的外交⼈员正确答案:C2、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增加了给予外交特权豁免的⼈员种类。

下列何种⼈是该《条例》增加的?A.使馆外交⼈员B.外交信使C.持有中国外交签证的⼈员D.由中国过境的前往第三国的外交⼈员正确答案:C3、根据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下列哪类⼈员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A.与外交代表共同⽣活的配偶B.与外交代表共同⽣活的⽗母C.与外交代表共同⽣活的未成年⼦⼥D.使馆的⾏政技术⼈员正确答案:B4、A国派遣的使馆馆长在其在B国的任期内负有不⼲涉B国内政的义务,以下哪项可表明馆长违反了他的国际义务?A.不允许B国官员进⼊使馆B.对B国公民的*、*运动不表态C.对A国公民在B国的受教育权向⼄国提出交涉D.⽀持A国公民与B国公民对B国国家政策的抨击正确答案:D5、以下各项中哪项是属于外交团的作⽤?A.谈判B.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C.参加接受国举⾏的庆典或国宴D.以合法⼿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正确答案:C6、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民事案件的管辖豁免权,下列情形中错误的有:A.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诉讼可享有豁免B.外交代表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C.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不享有豁免D.外交代表以私⼈⾝份继承遗产不享有豁免正确答案:A7、A是美国驻印度的外交⼈员,B是其妻⼦,C是其⼥⼉。

A于1999年10⽉在印度突发重病死亡,则:A.B和C⾃A死亡之时起就不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B.B和C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直⾄B再婚时⽌C.B和C应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听任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终了之时为⽌D.B和C⾃始就没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正确答案:C8、按照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由⼀国的外交部长向另⼀国的外交部长派遣的外交代表是什么?A.⼤使B.公使C.驻办公使D.代办正确答案:D9、甲国提名⼄担任甲国驻丙国武官,丙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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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各章辅导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一]内容讲解一、航空法我具体讲航空法的原则和规则前先要讲的一个问题是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空气空间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国家对它的领陆和领水上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领空主权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①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权。

这种权利是排他的,未经国家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经或飞入。

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安全,国家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航空器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如警告、拦截、迫降、驱逐等。

但对民用航空器不得使用武力。

②制定航空法律规章和执行的权利。

③保留国内载运权。

④设立空中禁飞区。

2.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家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范围,各国航空器可以自由飞行,但要遵守国际法。

如受专属经济区制度、南极制度及国际航空法的限制。

(二)国际民航制度1.航空器的登记和国籍制度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是从事国际航空的航空器均应在一国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还要在航空器上标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2.国际航空运输制度①国际航空运输飞行类型和飞行权国际航空运输有航班运输和非航班运输。

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从事国际航班运输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缔约国必须得到许可。

许可方式由关系国确定,可签订国际协定或特别许可。

从事非航班运输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公约的缔约国,只要不作营业性的降停可以不用再征得许可。

②国际航空运输义务这项制度要求国家从事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国际义务。

例如,不得滥用民用航空运输,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活动;采取便利航空运输的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对允许飞入或飞经的外国的航空器,在飞行条件和限制方面应平等对待,不应给予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的采行。

(三)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1.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

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

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

2.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的登记国;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二、外层空间法对外层空间法我着重讲两个大问题。

(一)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

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

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

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二)外空活动的制度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

但大家重点掌握责任制度。

①责任制度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的对象。

责任的主体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

②责任的范围。

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

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的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

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

[二]重点名词解释和问答题1.简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3.保留国内载运权;4.设立空中禁区。

(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2、《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规定[即:哪些行为属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犯罪行为)]?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依据上述条约,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包括:(1)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2)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3)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4)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5)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6)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7)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8) 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

[注:(7)和(8)是《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订书》的规定。

如果只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7)和(8)可以不答。

]3.《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管辖权的规定[或:简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答:《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的登记国;②航空器的降落地国;③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④罪行发生地国;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4.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规定。

(一)《海牙公约》对非法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二)《海牙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1)航空器的登记国;(2)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的《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1)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已有;(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6、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答:(1)责任主体: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2)责任范围:①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绝时赔偿责任。

②任何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是因为有过失的条件下,该国才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3)求偿的提出和途径:遭受损害的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的要求。

赔偿损害的要求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也可以通过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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