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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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一)国际法的特点:1立法方式上,国际社会没有也不应有凌驾于国家至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更不能由任何一个国家单独制定国际法。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2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上,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团体。

3强制力的依据和方式有所不同,国际法的依据一般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议或协议意志。从本质上,当今的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

4发达程度上,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时间较短,国际法无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够完善和发达。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

首先,国际法作为法律得到所有国家承认。国际法的规则和法律效力不仅在各国的国内法中反映出来,也从处理国际关系的问题的实践中得到印证。

其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了法律的追究,实施不法行为的国家承担了法律责任。

最后,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的问题,更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的。

二、国际习惯形成的因素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和制度。

国际习惯形成的要素

1、物质因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

2、心理因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有法律拘束力

3、各国的实践(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

4、法律确信,即要求各国人们相信某种行为模式有法律拘束力。

三、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与条件

(一)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或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二)国际法主体具备的条件

第一,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独立是国际法主体的首要条件。作为国际法主体首先必须能够完全自主地平等参与国际关系。

第二,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包括平等权、缔约权、使节权、诉讼权、求偿权等。

第三,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包括履行国际法一般义务的能力、履行条约的能力、保护外国使馆和外交代表

第四,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当国际法主体受到外来侵害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国际求偿。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定义: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内的具体原则,而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范围: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即是赋予了每个国家都应要有一项义务去尊重别国的政治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方式去破坏别国的政治独立、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对于主权的理解,我国学者认为: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是客观存在的。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重视自己的主权。主权平等原则是一项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这项原则的中心思想是各国主权平等。

2、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其他国家主权管辖的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不干涉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中引申出来的,其内容在《国际法原则宣言》中有具体的规定。内政:指国家主权反映出来的内部管理事项。干涉:指一国出于它自己的私利对别国内部管辖事项横加干预。在不干涉原则中要求各国遵守的义务有:(1)要求各国不得基于自己的私利对任何国家的内政管辖事项横加干预;(2)不得采取政治、经济、文化或其他方面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部管理事项。

3、互不侵犯原则:互不侵犯原则由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引申而来的。互不侵犯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国家间的关系上禁止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及以武力相威胁,禁止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即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发生争端时,要用和平的方法去解决,禁止使用武力。

5、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要求各国不论在政治、救济及社会制度上存在何种差异,都有义务在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相互交流合作,以求共同发作。

6、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1)不得使用武力原则首先禁止侵略行为。

(2)不得使用武力和威胁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3)不得使用武力和威胁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7、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8、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自身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当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相抵触时,应优先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五、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从理论上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的主体、对象、渊源和实质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们是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需要在国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从国际实践上看,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国际责任。同时国际法一般不干预国内法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

(二)比较复杂的是在国内层面,主要问题是国际法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问题,包括国际法规则在国内法律框架中的适用以及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冲突时的解决。

(1)除了牵扯到由此产生的因违背国际法义务而承担国家责任的情况外,国际法并没有在这个问题上加以具体要求。因此,原则上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是一国内法的事项。

(2)国际法包括成文的条约,也包括不成文的国际习惯。各国对于国际法的两种不同的渊源形式在国内法的地位、处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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