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重点知识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国际公法重点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名称及其演变1.国际法学之父——格老秀斯。
2.“国际法”之词源。
万民法→Inter nation al Law→万国公法→国际(公)法。
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国际法学之父”。
出生于荷兰,亦为国际法及海洋法鼻祖,其《海洋自由论》主张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为当时新兴的海权国家如荷兰、英国提供了相关法律原则的基础,以突破当时西班牙和对海洋贸易的垄断,并反对炮舰外交。
三、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有社会就有法”1.独立国家及由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2.国际社会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
“相信组织,通过组织解决问题”3.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纽带,国际法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4.有什么样的国际社会现实,就有什么样的国际法。
5.平等互利有利于国际法的发展,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是国际法的死敌。
四、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吗?1.关于国际法的法律性的分歧。
否定说和肯定说2.国际法是法律。
什么是法律?社会-规则-遵守和有拘束力3.国际法有拘束力的证明。
●各国通常宣示遵守国际法,实践中遵守。
●各国缔结国际协议,接受其中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有制裁的规则。
●……4.国家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相互主义的作用。
互尊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遵守国际法符合国家的利益。
或多或少反映各国利益;共同的最高利益。
●伙伴间的监督。
“无赖国家、流氓国家”●跨界交流的客观需要。
交往、全球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有强制执行力。
自卫、集体安全机制、国际刑事法院。
五、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相比较,国际法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
2.主要根据国家间的协议而达成。
3.强制力较弱。
4.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②一般国家法:指世界上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称,一般指多边条约。
2、区域国际法①区域国际法不能否认普遍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②区域国际法所包含的特殊规则不能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限制,只能拘束该区域的国家关系。
3、特殊国际法:仅适用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签订双边条约的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渊源】一、定义: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二、两大主要渊源——国际条约:(一)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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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3.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题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4.造法性条约:指创立、修改缔约方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律规则打开放性、多边性条约。
5.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在国际实践中,除了国家的行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行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6.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7.国际法主体:一般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8.国际法基本条约: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范围。
9.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与强行法抵触的条约无效。
10.联邦: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家。
11.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它是一种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主要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12.自卫权:是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它是国家国有的或者自然的权利,其行驶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外还受到其他条件限制。
13.管辖权:就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14.普遍管辖权: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例如战争罪、海盗、贩奴等。
15.保护性管辖:为了保护国家的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和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国际公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一、名词解释1、永久中立国:是指在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间接的卷入战争的行为的国家。
2、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3、庇护:又称领土庇护,政治避难,是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而受到本国迫害(通缉或追诉)的外国人依其请求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拒绝将其引渡的国家行为。
4、紧急状态:又称危急情况,是指一国遭遇到严重危急该国的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紧急状况下,为应付和消除这种严重紧急状况而采取措施所作的行为。
5、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6、限制豁免主义:又称“有限豁免主义”或“相对豁免主义”。
是指只有国家的主权行为和非商业性财产享有豁免权,而法院对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商业性财产可以行使管辖权。
7、同意: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施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该行为在对该国的关系上,就排除了不法性。
8、平行开发制:是指国际海底区域内的资源开发活动可由企业部进行,也可由缔约国或国营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或上述各方的任何组合,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
9、添附:是指土地由于自然作用或人工力量发生增加,从而扩大了原有的国家领土,由此产生的土地,无需经过任何特别的法律行为(如宣告)就可成为国家的当然领土。
分为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两种。
10、斡旋与调停:是指在争端当事方无法通过谈判或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方介入并善意协助争端当事方解决争端的外交方法。
11、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即可以作为引渡条件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为是犯罪并必须至少应判处一定徒刑的行为,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战争罪和劫机罪等。
国际公法 重点
国际公法重点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力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区别: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机关;制定方式不同,国际法以国家间协议的方式制定,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的;效力范围不同,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国内法的效力一般只及于本国;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
联系:国际法的一些原则和规则来自国内法,国内法的一些原则和规则来自国际法;国际法作出原则规定,国内法为了实施国际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对属于国内管辖事项所制定的国内法,国家也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行原则、规则和制度。
我国国际法的主要内容:采用混合主义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消除无国籍状态,依据居民与国家的联系决定出籍与入籍。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家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国家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即确认新国家已具备国家的条件而具有国际发主体的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关系。
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联系与区别:当新生国家产生时,总是同时建立新政府,因此承认了新国家也就同时承认了新政府,反之,承认了新国家的政府当然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国家。
但政府不同于国家,在既存国家仅仅发生政府更迭的情况下,则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
国际公法考试重点
国际公法考试重点一、名词解释1、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2、大陆架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
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
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
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3、船旗国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国旗即具有该国国籍,这个国家即该船的船旗国。
4、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5、领事裁判权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6、域外庇护又称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在驻外国的本国使馆、领馆中对包括接受国国民在内的外国人给予庇护,或在位于外国领域内的本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军事基地内对外国人给予其他形式的庇护。
7、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管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权威组织,主要任务是为筹备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而制定有关规则、规章,处理先驱投资者申请登记问题。
8、不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是指各国对严重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造成的情势,有权利也有义务不予承认指不承认因违反《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的行为而产生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定.9、过境通行(适用群岛水域)指外国船舶和飞机自由地(不仅是“无害地”)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使该海峡是完全处在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以内),由公海的一个海域或一个专属经济区到公海的另一个海域或另一个专属经济区的航行。
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大陆和该国的一个岛屿所形成,而在该岛屿向海峡方面有一条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同样便利的航路可用,则不得在该海峡作此种航行。
10、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4、等互利原则各国应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权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5、平共处原则各国应该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和合作;并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各种国际争端..三、民族自决原则指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的民族;有自主决定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对于一主权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并不能都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台湾是我国的组成部分;不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第三章一、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个人不能直接承受一般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个人是战争法、人权法中的对象..个人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独立权独立权是国家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内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平等权是国家不管强弱、大小都平等参加国际社会的关系的权利..三自保权自保权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四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内一切事务都有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3、保护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对管辖国或其国民造成的损害行为进行管辖的权力..4、普遍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国际法规定予以惩罚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 五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它包括1、诉讼豁免2、诉讼保全豁免3、强制执行豁免三、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的事实所做的任意行为..1、承认是任意性的行为..2、承认是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础..四、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直接关联的条约;即人身条约;一般不予继承..2、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没有直接关系的条约;如属地性质的条约;一般予以继承..3、经济性的条约;视具体情况而定..第四章一、双重、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原因产生于以下几种:1、由于出生;2、由于婚姻;3、由于收养;4、由于入籍;解决双重国籍的办法:1、防止和减少双重国籍的有效办法是国内立法;2、通过国际公约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最理想的办法;但实际上难以操作;3、通过有关国家订立双边条约..二、一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二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三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三、引渡;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人不引渡;3、罪名同一原则;4、罪行特定原则;四、中国国籍立法1、我国的国籍取得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不承认双重国籍..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的现象..第五章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1、国际不当行为是国际法主体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它是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和前提..国际不当行为分成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两种..2、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素是指某一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被视为国家行为..3、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素是指一国的行为已经违背国际义务..二、免除的条件包括1、同意:同意是指受害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加害国实施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2、对抗措施:对抗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加害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对措施..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因无法预料的外界因素而导致一国不能按国际义务行事;则可以免除该国责任..4、难与紧急状况危难是指一国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自身的生命或受其监护人的生命;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紧急状况是指一国遭受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应付和消除这一严重情况而采取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三、危险责任是主张无论国家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也无论其行为本身是否为国际法所禁止;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就可以对行为者和有关的国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他的特征包括:1、行为具有跨国性..2、行为本身不为国际法所禁止..3、行为具有潜在的和高度的危险性..4、行为在事实上带来了损害后果..四、国际刑事责任是以个人承担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国际法律责任;而非单纯的个人法律责任;原因是:1、该国犯有国际罪行是追究国家刑事责任的前提;2、国家是抽象的东西;必须通过具体的人的行为表现出来;3、追究国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协议;采用国际法庭来进行的;4、有关的条约都要求被追究国放弃相关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的规定..第六章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包括:1、谈判与议定2、认证与签署3、批准与交换批准书二、多边条约的保留保留是指缔约一方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某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申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某些规定对该国的约束力..条约的保留包括:1、宣布摒弃某一条款;2、要求改变某一条款中部分用语;3、作出对条约的特别的解释..条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准保留: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2、该条约只允许某些保留;而提出的保留不在其中;3、该保留和条约的宗旨相违背..条约的保留和拒绝保留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三、一条约效力的适用条约生效的时间: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但不具有追溯力..条约适用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而不问其当事国是单一制好事联邦制..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生效后各缔约方应按条约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地违反..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也不能绝对化..三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未经第三国同意;条约对该国不产生约束力..四、国家对条约的国内适用情况包括:1、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2、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容制定成国内法予以实施..3、只允许间接地适用国际条约..第七章一、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之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有效执行任务;而在接受国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免纳捐税、关税..5、使用国旗和国徽..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文件、信件和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4、免纳捐税及其他豁免二、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相同点1、都是国家正式派遣的执行本国对外政策和保护本国利益的人员;2、都享有豁免和特权;3、都承担一定的义务..二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不同点1、在职务上有所不同;2、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的限度与范围不同;三、1、只要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我国都愿意和其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外交关系..2、愿意与我国建交但又和台湾保持联系的;我国一度与之建立半外交关系..3、人民外交关系又是我国的创举..第八章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先占:先占是指国家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二时效: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的主权..三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和认为作用使国家的领土得到扩大..四割让:割让是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照条约的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五征服:征服是指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而取得他国的领土的方式 ..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室由一领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参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二民族自决:民族自决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国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三交换领土:交换领土是指相邻国家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依据平等自愿原则;在协议的基础上交换部分领土..四收复失地:收复失地是指一个国家为恢复其历史性权利而收复先前被别国侵占的领土 ..二、1、和平解决;2、如果有条约;则按照条约的规定加以划界;3、遵守习惯上形成的边界;三、一领土主权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统治权:国家对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有管辖权..二限制1、一般限制一国对本国领土主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到他国的主权;不得违反一般的国际法原则..2、特殊限制1 共管:两个或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2 租界: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的期限内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3 势力范围:是欧洲列强瓜分殖民地时建立的一种制度;在势力范围内;殖民者享有独占的经济利益和特殊的政治地位..4 国际地役:为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特殊限制..第九章一、海洋法公约将海域划分为9块:1、海洋内水;2、领海;3、群岛国的群岛水域;4、毗连区;5、专属经济区;6、大陆架;7、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8、公海;9、国际海底区域;二、无害通过制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领海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过境通行制: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专属经济区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无害通过制中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在过境通行制中则不需要;三、相邻相向国家之间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有两种原则:1、中间线原则;2、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国家在公平原则基础上按照国际法院规约38条所列之国际法进行划分..在没有划分前;相关国家应签定临时协议以保证海域的利用..四、公海上国家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公海六大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飞越自由;5、建造人工岛屿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但公海六大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必须受到国际法的约束;也不能侵犯到其他国家的权利..第十章一、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界限划分有:一空间论以空间的某种高度为基础划分;又分为:1、以航空器能上升的高度;2、以国家能有效控制的能力;3、以人造卫星的近地点;二功能论以物体的功能及作用的范围来确定..二、华沙公约承运人的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旅客在上下航空器或在航空器上的伤亡;2 行李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害;3 因延误造成的损害;但在以下情况下没有责任限额:1 损害是由于承运人的有意或不顾后果的不良行为造成;2 承运人没有开具运输凭证;二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做了以下几点变动:1、删除航空过失免责条款;2、提高责任限额;3、修改了一些模糊条款;三蒙特利尔协议1、放弃了不可抗力条款;2、继续提高了责任限额..三、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援救宇航员原则;5、不得据为己有原则;6、为和平目的原则;7、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8、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9、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10、保护空间环境原则;11、国际合作原则..第十一章一、1、全体一致制度:指国际组织的决议须经主席会议和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同意方可通过..2、多数表决制度:指国际组织的决议须获得主席会议和参加投票的多数成员的赞同票..3、加权表决制:指按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给予不同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同质量投票权进行投票的表决制度..4、协商一致制度:指通过成员之间广泛协商达成一种不经投票而一致的决策方法..二、一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2、发展国际间友好关系;3、促成国际合作;二联合国的原则:1、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5、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行动予以协助;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确使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不干涉内政..三、双重否决权是指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某项实体性事项的决定有否决权;而对某事项是否是实体性事项;同样有否决权..否决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大国以较大权利的一种特殊制度;但否决权制度有违国家平等原则..对否决权制度的改革;国际社会有着很大的呼声..四、1、区域性的国际争端;应以区域性组织来解决..2、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行动应及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3、区域性国际组织对联合国的行动应尽可能地协助..第十二章一、1、1972年国际环境大会后;国际环境法被重视;2、1992年国际环境大会提出了环境和发展的联系;国际环境法进入了新的阶段;二、1、国家环境主权原则2、共享共管全球共同资源原则3、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原则4、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的原则三、1、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体系庞大的综合性法律部门;2、国际环境法是具有科技性和公益性的法律部门;3、国际环境法是与国际经济法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4、国际环境法是具有建设性和革新性的法律部门..第十三章一、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内容一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1、生存权;2、自由权;3、人身保障权;4、平等权;二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a 财产权;b 工作权;c 受教育权;d 社会保障权;e 参加文化生活权;三民族、种族和人民的集体人权a 民族自决权;b 发展权;c 和平权;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e 环境权;二、1、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明确表示要“重申对基本人权……的信念”..2、联合国宪章在第一条中将尊重人权列为联合国三大宗旨之一..3、联合国宪章第55条和第56条中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对人权的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4、联合国宪章明确授权一些机关处理人权问题..三、一缔约国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是有关国际组织和各主要人权公约广为采用的国际监督制度..缔约国应回顾本国人权的状况;说明本国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并将报告提交给有关机构..二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指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的义务的来文的制度..三个人来文申诉制度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申诉该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义务;侵害个人人权的制度..四、1、不能借口保护人权;干涉别国内政;2、不能借口主权;而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人权;第十四章一、一直接执行模式直接执行模式是指国家根据国际刑法条约或条款的规定;通过国际刑事法庭;对国际犯罪直接定罪量刑..二间接执行模式间接执行模式是指缔约国将国际条约或条款中规定的国际犯罪转化为国内立法;成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并且;依照其国内法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或者将罪犯引渡给具有管辖权的国家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二、1、国际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2、国际刑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3、国际刑法的执行是通过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来完成的..4、国际刑法执行的结果是国家将国际刑法条约中规定的国际犯罪转化为国内立法;并且;按照国内法进行起诉;审判并处罚;或者;将罪犯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进行起诉;审判或处罚..三、国际刑事管辖是国家之间确立的对国际犯罪进行缉捕、起诉、审判和惩处的管辖体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际刑法的实施..一属地管辖属地管辖是指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犯罪;均由该国法律管辖.. 二属人管辖是指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国民的犯罪拥有刑事管辖权..三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国家和公民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使的刑事管辖权..四普遍性管辖是指根据国际刑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国际犯罪;各国均有权行使刑事管辖权..第十五章一、一强制方法1、报复报复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应另一国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家还国停止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的解决..2、报仇报仇是指受到不法行为损害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对加害国采取类似非法的强制性手段;以迫使其接受解决争端的条件..1、平时封锁平时封锁是指一国在和平时期以海军力量阻止船舶进出一一国的港口或海岸;以迫使被封锁国接受其提出的条件的行为..2、武装干涉武装干涉是指一国采用武力手段介入他国处理的事务;强制他国服从本国意志的行为..二非强制方法1、政治方法;又称外交方法..它的特征有:1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争端..2争端当事国主权得到充分尊重..3不影响争端国同时或今后采用其他方法解决争端..2、法律方法..指用仲裁或司法判决来解决争端;它的特征有:1适用于法律性质的争端..2适用国际法..3具有相对固定的组织和程序..4裁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5是解决争端的最后方法..二、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包括以下三种:一是联合国会员国..二是非联合国会员国;但是是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三是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规约缔约国;但同意法院的管辖权..2 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自愿管辖..二是协定管辖..三是强制管辖..三、1、斡旋斡旋是指第三方为争端当事方创造有利于谈判和协商的条件;促使争端当事方进行谈判和协商..3、调停调停是指第三方不仅争端当事方创造有利于谈判和协商的条件;促使争端当事方进行谈判和协商;并且;第三方本身也参加谈判和协商;提出解决争端的具体建议..四、联合国大会与国际争端的解决1、联合国大会可以讨论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2、联合国大会可以向有关国家和安全理事会提出任何关于这种问题的建议..联合国大会可以就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提请安理会的注意..第十六章一、国际法上的战争;是指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为了击败对方并使对方接受自己的和平条件而引起的武装冲突和由此产生的法律状态..特征1、战争主要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武装冲突2、战争是大规模长时间的武装冲突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二、1、人道主义法是战时的;而人权法则是平时的;。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国际公法笔记重点整理-共15页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三)、国际组织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一)、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1+1】(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三)、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免验(一)、外交关系法依上下文1条约本身规定 2当事方同意1解释的一般规则 符合目的和宗旨 3单方解约(允许才可)4履行完毕 条约 善意解释 终止 5被代替 6履行不可能 解释 1补充资料(记录、草案、纪要) 暂停 7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 2辅助规则 1同时作准 8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2两种以上文字 2作准以外文本解释时参考 9战争 10一方违约(重违约) 的条约解释 3几个作准,推定有相同意义 11情势变迁(领土、违约) 4有分歧,依目的和宗旨调和第八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二)、非强制方式第九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四)、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2019年7月生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战争犯罪,管辖权无追溯力承担个人责任、不违反所在国国内法不是免责理由、官职地位不是免责理由纽伦堡原则上级命令不是免责理由、有权得到公平审判、共谋也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罪名: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犯人道罪(五)、战争犯罪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联合国卢旺达法庭(非普遍性、非国际法院下属)依《罗马规约》于2019年7月成立管辖2019年7月后发生的罪国际刑事法院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罪:灭种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中国不是缔约国。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章国际法导论【概念与特征】⼀、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切法律的共性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然⼈和法⼈)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法机构统⼀制定,具有⼀体遵⾏的效⼒)4、效⼒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的权⼒。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般是国际习惯法。
②⼀般国家法:指世界上⼤多数或者绝⼤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称,⼀般指多边条约。
2、区域国际法①区域国际法不能否认普遍国际法的普遍适⽤性②区域国际法所包含的特殊规则不能对⼀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限制,只能拘束该区域的国家关系。
3、特殊国际法:仅适⽤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签订双边条约的缔约双⽅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渊源】⼀、定义: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式或程序,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两⼤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协议。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一、名词解释1、国际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绝对法,与任意法相对称,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4、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5、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6、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且此种罪刑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7、引渡: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庇护:一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9、外交保护:一国对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本国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非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
10、先占:又称占领,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
11、无害通过权: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地迅速地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12、过境通行制: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13、平行开发制:在一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在45天内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部或以与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作为承包方进行开发。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特殊性调整对象: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创制方法:国家间协议制订为主。
执行特点: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国家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四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有效统治暂时中断并不意味着国家灭亡);主权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范围和局限民族独立运动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确实行使正常国家的部分权利和义务:缔约,派驻使节,参加国际会议和组织,在战争中适用国际战争法规等。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个人。
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国际层面上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过程。
国际条约,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结缔“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用什么名称。
条约包括一般国际条约和特殊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事实、惯例或做法。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方各国的同意。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准条法、软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法律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的七项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国际强行法的概念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重点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重点一、名词解释题:1、战俘:是指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如武装部队成员、民兵、支援部队成员落入敌方权力后,即为战俘。
2、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3、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4、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
5、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在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6、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7、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关于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关系。
8、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予以说明。
他对于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意义。
9、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有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10、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11、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而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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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一)国际法的特点:1立法方式上,国际社会没有也不应有凌驾于国家至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更不能由任何一个国家单独制定国际法。
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2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上,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团体。
3强制力的依据和方式有所不同,国际法的依据一般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议或协议意志。
从本质上,当今的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
4发达程度上,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时间较短,国际法无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够完善和发达。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首先,国际法作为法律得到所有国家承认。
国际法的规则和法律效力不仅在各国的国内法中反映出来,也从处理国际关系的问题的实践中得到印证。
其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
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了法律的追究,实施不法行为的国家承担了法律责任。
最后,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
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的问题,更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的。
二、国际习惯形成的因素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和制度。
国际习惯形成的要素1、物质因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2、心理因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各国的实践(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
4、法律确信,即要求各国人们相信某种行为模式有法律拘束力。
三、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与条件(一)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或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
(二)国际法主体具备的条件第一,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
独立是国际法主体的首要条件。
作为国际法主体首先必须能够完全自主地平等参与国际关系。
第二,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国际法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
包括平等权、缔约权、使节权、诉讼权、求偿权等。
第三,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包括履行国际法一般义务的能力、履行条约的能力、保护外国使馆和外交代表第四,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当国际法主体受到外来侵害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国际求偿。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定义: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内的具体原则,而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范围: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即是赋予了每个国家都应要有一项义务去尊重别国的政治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方式去破坏别国的政治独立、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
对于主权的理解,我国学者认为: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是客观存在的。
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重视自己的主权。
主权平等原则是一项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这项原则的中心思想是各国主权平等。
2、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其他国家主权管辖的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不干涉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中引申出来的,其内容在《国际法原则宣言》中有具体的规定。
内政:指国家主权反映出来的内部管理事项。
干涉:指一国出于它自己的私利对别国内部管辖事项横加干预。
在不干涉原则中要求各国遵守的义务有:(1)要求各国不得基于自己的私利对任何国家的内政管辖事项横加干预;(2)不得采取政治、经济、文化或其他方面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部管理事项。
3、互不侵犯原则:互不侵犯原则由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引申而来的。
互不侵犯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国家间的关系上禁止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及以武力相威胁,禁止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即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发生争端时,要用和平的方法去解决,禁止使用武力。
5、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要求各国不论在政治、救济及社会制度上存在何种差异,都有义务在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相互交流合作,以求共同发作。
6、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1)不得使用武力原则首先禁止侵略行为。
(2)不得使用武力和威胁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3)不得使用武力和威胁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7、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8、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自身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当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相抵触时,应优先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五、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从理论上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的主体、对象、渊源和实质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们是有密切联系的。
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需要在国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从国际实践上看,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国际责任。
同时国际法一般不干预国内法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
(二)比较复杂的是在国内层面,主要问题是国际法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问题,包括国际法规则在国内法律框架中的适用以及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冲突时的解决。
(1)除了牵扯到由此产生的因违背国际法义务而承担国家责任的情况外,国际法并没有在这个问题上加以具体要求。
因此,原则上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是一国内法的事项。
(2)国际法包括成文的条约,也包括不成文的国际习惯。
各国对于国际法的两种不同的渊源形式在国内法的地位、处理不(3)条约一般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且有不同的种类和内容。
条约是当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无疑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4)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也包括习惯和条约两个方面。
①推定为不冲突;②修改国内法;③优先适用国际法;④优先适用国内法;⑤以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处理。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如果一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由于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应对此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六、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1、固定的居民。
国家是由一定数量的居民组成,居民是形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同时也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对象。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范围和空间。
3、政府。
政府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构成国家的本质属性。
七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的效果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做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
法律上的承认,指承认国或国际组织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明确的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正式承认,通常以明示方式作出。
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
事实上的承认,指基于政治和其他方面的考虑,承认者不愿意立即与被承认者建立全面的交往,而又有一定交往必要的情况下作出的默示的承认,是一种非正式的具有片面性和过渡性的承认。
事实上的承认一般适用新政府承认,很少用于新国家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是通过适当的外交文件、条约、协定等做出承认行为。
事实上的承认是外交行为过程中将其看做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合法政府。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承认:1949年10月,国民党政府在中国的内战中被推翻,共产党领导的新政府宣告成立,并将中国的国名由中华民国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这是国际法中政府承认的问题。
虽然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政府发生了更迭,但中国国家作为主权者没有变化,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也没有任何改变。
继承:1、关于条约的继承实践;既不认为一切旧条约继续有效,也不认为一切旧条约当然无效,要根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对各项条约逐一进行审查,然后再做出决定。
2、关于财产的继承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前政府在国内外的财产享有不可剥夺的继承权3、关于债务继承的实践;恶债不继承原则湖广债券案九、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一)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其两个特征。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不仅指政治独立,还包括经济独立。
2.平等权:各国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不问其大小强弱、社会制度和发展水平如何。
(1)国家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平等地具有代表权和投票权。
(2)国家平等地享有缔约权,国家不受非其缔结的条约拘束。
(3)国家平等地享有荣誉权,国家元首、国家代表、国家标志应受到尊重。
(4)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除非国际法特别规定或得到国家同意。
(5)外交位次和礼仪上的平等权。
3.自卫权:一国使用武力反抗外来非法攻击而保护自己的权利,它是国家的一项固有权利。
行使条件:a、受到武力攻击;b、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c、应向安理会报告,并不得影响安理会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权;d、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4.管辖权:管辖权指国家基于主权的行使而采取立法、行政、司法等形式,对于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法律方面的物化,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
5.国家豁免权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