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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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09.05•【文号】司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2007年9月5日司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律师培训工作,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律师队伍,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律师事业迅速发展,律师工作在依法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推进律师事业发展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重视加强律师培训工作,不断推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了律师队伍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但是律师培训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律师培训内容的计划性、系统性不够,培训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律师培训工作管理意识需要加强等。

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新的形势对律师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加强律师培训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保障和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迫切需要。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出发,从新形势下实现我国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全局出发,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确保我国律师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加强律师的思想政治、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为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
人才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2.11.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
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选聘优秀律师担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的办法>的通知》(湘办[2012]29号)要求,按照大局意识强、法治意识强、敬业精神强和专业技能强的遴选条件,在律师自愿报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初审、市州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推荐的基础上,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律师协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人才库人员名单附后。

该人才库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从该人才库中选聘律师成立法律顾问团或者担任法律顾问。

请你们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并加强对当地入选律师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更加深入、有力地推进律师担任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努力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助推法治湖南建
设。

附: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人员名单
湖南省司法厅
2012年11月27日附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18号(科学技术类034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18号(科学技术类034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18号(科学技术类03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8.19•【文号】国知建提保函〔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18号(科学技术类034号)提案答复的函国知建提保函〔2021〕34号民革中央:贵党派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收悉。

结合司法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提案提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日益增多、被动应诉多、胜诉率较低等问题,分析了深层次原因,并从提升PCT国际专利申请质量、加强知识产权储备、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海外知识产权扶持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我们深表认同。

我局高度重视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在提升企业海外保护意识和能力、加强维权指导和支持等方面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一、关于“提升PCT专利申请质量,加强知识产权储备”一是引导提升PCT国际专利申请质量。

我局通过推广专利导航机制、加强代理机构监管等手段,推动包括PCT国际专利申请在内的专利申请质量提升。

近年来,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逐步优化政策导向,要求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整思路,避免直接通过资助、奖励等方式刺激专利申请。

积极推广专利导航机制,引导企业在了解现有技术分布和专利申请授权情况基础上,采取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布局策略。

同时,加强专利代理机构监管,推动代理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为企业提供高水平专业化服务。

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无论通过PCT途径还是巴黎公约等其他途径申请专利,都可以充分利用专利导航机制,并依托高水平代理服务,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实现有效布局。

二是推动加强关键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储备。

我局不断加强专利导航工作,整合专利导航试点工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试点工作等内容。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01.30•【文号】司发通[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02〕10号2002年1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精神,适应入世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完善律师队伍结构。

随着我国入世,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仅数量增加且日趋多样化,单纯发展社会律师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要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要认真总结公职律师试点的经验,积极推广。

要选择一些条件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进行公司律师的试点。

二、认真搞好律师继续教育工作。

要制定律师继续教育的中长期计划,对继续教育进行整体规划。

充分利用现有的各律师学院及高校教育机构,开展律师继续教育。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律师学院。

要开辟更多渠道,选派优秀律师到国外学习培训,实地考察学习国外律师的先进经验,培养一批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人才。

同时,大力开展短期集中培训,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各种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培训活动。

要继续开展学历教育培训,通过与有关学校联合开办专升本课程,力争到2006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

三、完善实习制度,严把律师队伍的入门关。

要以全国司法考试为契机,完善实习制度,改变过去单一知识测试为知识测试与实务培训并重。

取得资格的人员,在申领执业证书前,必须要在符合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中完成一年的实习。

要制订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的内容、要求、标准,保证实习人员见习刑事、民事、仲裁及各类非诉讼业务,学习、掌握律师的各项基本功,并要接受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5日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集中培训。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84.10.08•【文号】(84)司发公字第505号•【施行日期】198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4年10月8日(84)司发公字第505号)《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了反复修改,现印发你们执行。

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为使律师工作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根据中央关于改革政法工作和加强律师工作的指示,现对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通过多种途径发展律师队伍1.积极扩大专职律师队伍。

专职律师是律师队伍中的骨干,但目前数量太少,必须大力发展。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除切实保证将新增的律师编制用于扩大专职律师队伍外,还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批准,用地方事业编制发展专职律师;还可以征得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同意,用法律顾问处业务收入的留用部分,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专职律师,其退休后的待遇争取用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解决。

2.大力发展兼职律师。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选择一些经过法律培训,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和其它适合作律师工作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以批准为兼职律师。

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协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培训法律人才,以适应工作需要。

3.从离休、退休的政法干部、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济管理和科技等各类人员以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中,聘请符合律师条件,并热心律师工作的人员为特邀律师。

4.有条件的法律顾问处,可由司法行政机关商请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拨一部分合同工指标,用法律顾问处收入的留成经费雇请工作人员,做辅助性工作。

深圳律师协会秘书处履职动态

深圳律师协会秘书处履职动态
二、工作动态
1.按时按质完成了《深圳律师》第75期杂志出版发行工作
2.配合青工委完成两期青年律师成长之对话会长活动
3.配合青工委筹备第十期青年律师研修班
4.陪同青工委、宣传委走访省律协、广州律协
5.协调陪同青工委走访市法援处
6.协调公关委与消委会签约
7.配合律师年检工作
6
会员部
一、基本信息
2018年5月,共审核申请实习证业务89,制作并发放实习证233本,申请面试考核材料87件,变更实习业务23件,组织面试考核4场35人次。办理律管业务29件。
5.5月17、21日,向银行了解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银行存款等情况,并向财委会汇报,以便财委会做出投资理财选择
6.5月17日,报送2018年4月份财务报表
7.5月15至28日,笔试、面试维权部应聘人员;办理职员转正、离职事宜
8.5月24、28日,协调招标小组讨论宣传部、会员部拍摄律师宣传片、实习人员管理宣传片事宜
二、工作动态
1.5月7日,协助维权委召开第十次主任会议
2.5月8日,办理《关于做好2018年度律师团体重大疾病险、执业责任险和意外险等险种统一投保工作的通知》一文
3.5月9日,办理《关于做好2018年度实习人员、律所行政人员重大疾病险、执业责任险和意外险等险种统一投保工作的通知》一文
4.5月9日,办理《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的通知》一文
9.梳理、总结深圳律师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
财务室
工作动态:
1.5月2至14日,完成2018年度律师、律师所年检收费开票工作
2.5月11日,前往省律协协调生病律师加快保险理赔事宜
3.5月25日,2018年第二期岗前培训收费
4.5月14日至29日,统计全市实习律师、行政人员购重疾险、团体意外险人员及缴费情况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08.03•【文号】司发通[2001]084号•【施行日期】2001.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8月3日司发通[200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的要求,现制定《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报部。

附件: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附件: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以下简称司法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确定的外事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的管理体制(一)司法外事工作包括司法部机关、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下简称各司法厅(局)]的外事工作。

(二)司法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司法部行使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管理权。

(三)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是司法部管理司法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司法部授权行使部分外事审批权。

下列事项分别由司法协助外事司会商部有关业务司局决定或者上报部领导审批后办理:1.监狱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籍囚犯管理、安排外国代表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监狱及对外提供有关在押犯情况等,会商监狱工作管理局;2.劳动教养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安排外国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劳教所,对外提供有关劳教人员情况等,会商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3.律师管理与公证业务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派驻代表、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的管理及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国设立办事处等,会商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4.法学教育方面的涉外事项,如聘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派遣留学生、与外国建立校际交流关系等,会商法规教育司;5.外国记者采访、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消息等事项,会商办公厅。

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发展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发展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发展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辽司〔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发展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现将《关于发展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律师协会2020年5月20日关于发展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印发〈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发展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种全会精神,建立健全涉外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涉外律师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为加快构建我省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升国际竞争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务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坚持创新发展。

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和对外开放新格局,积极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务创新、方式方法创新和管理创新,丰富服务载体,优化服务产品,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坚持统筹兼顾。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和合作,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与开放型经济发展相协调,与我省社会发展与法治建设相适应,实现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整体协调发展。

坚持立足实际。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专职律师、涉外公证人员制装的通知-[88]司发计字第010号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专职律师、涉外公证人员制装的通知-[88]司发计字第010号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专职律师、涉外公证人员制装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专职律师、涉外公证人员制装的通知(1988年1月11日[88]司发计字第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司法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对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方案的批复,现将专职律师、涉外公证人员制装范围、标准和供应管理等办法通知如下:一、制装范围1.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下同)和经司法部批准设立的专业法律顾问处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现职律师。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定的市、县、区从事涉外公证工作的现职公证人员。

二、制服样式和标准律师着西服,涉外公证员着小翻领制服。

自1988年起发冬夏装各一套。

律师冬装为铁灰色,夏装为浅灰色。

公证员冬装为藏蓝色,夏装为浅灰色。

以后冬装每4年换发一套,夏装每3年换发一套。

冬夏服均用毛涤混纺面料,毛的比例控制在50%以内。

律师、涉外公证员佩带由司法部统一制发的律师、公证员徽章和标志。

三、服装供应和费用为了统一管理,节省经费,保证服装质量,律师、涉外公证人员的服装,由司法部定点生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司法局所需服装数量经司法部计财司审核后定购。

服装费用(包括制装材料和加工费)个人负担50%,国家补助50%,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各级司法业务费中列支,并在司法业务费开支内增设“服装补助费”子目。

服装费用(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收齐,连同应着装人员名单一并报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司法局后,按司法部计财司审定的数量统一向定点生产厂家购置。

2023涉外律师人才库申报表

2023涉外律师人才库申报表

涉外律师人才库申报表
填写说明:
1.本表格中就学经历内容,从本科开始填写,填写内容包括就读时间、就读学校、院系/专业、学位取得情况。

例如:2001.9-2004.7,某某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
2.本表格中工作经历填写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单位、任职职务,例如:2003.10-2006.4,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3.本表格中其他任职填写内容包括任职时间、任职单位、任职职务。

例如:2001年至今,中国某某学会,常务理事;
4.本表格中奖惩情况填写内容包括获奖时间、奖项内容、专业类别和评选机构;
5.本表格所需照片使用本人近2年内一寸免冠证件照。

关于建立外聘律师库的公告

关于建立外聘律师库的公告

律师招募计划:建立专业外聘律师库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逐渐成为行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了提高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应对能力和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我
们公司决定建立外聘律师库,以满足公司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一、外聘律师库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外聘律师库,是公司通过整合外部法律资源,提高处理复杂
法律事务能力的重要举措。

此举有利于公司更好地规避风险,保证公
司各项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了公司的竞争力。

二、律师库招募标准
1. 具备律师执业证书,有5年及以上从业经验;
2. 拥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较高的职业操守;
3. 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和深入理解国家法律政策;
4. 具备较强的法律解决问题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法律
意见;
5. 具备良好的团队沟通和管理能力。

三、具体招募计划
1. 拟招募50名外聘律师,其中涉及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合同法等;
2. 招募时间:2021年6月至8月,每周二、四下午2点进行招募活动;
3. 招募形式:面试、筛选、评估;
4. 律师聘用期:一年,可续签。

建立外聘律师库,是公司为保障自身合规发展而作出的重要决定。

我们相信,通过有效的优化外部法律资源的整合和管理,可提高公司
的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的合规发展。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09.11•【文号】司律通字[1991]153号•【施行日期】1991.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9月11日司律通字[199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四、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司法部办公厅等七个司局职能调整和处室设置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等七个司局职能调整和处室设置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等七个司局职能调整和处室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02.17•【文号】司发通[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司法部办公厅等七个司局职能调整和处室设置的通知(司发通[2004]19号2004年2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及中编办《关于司法部内设机构职责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20号文),经部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司法部办公厅等七个司局的职能调整和处室设置情况通知如下:一、办公厅(一)划入的职能: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科技项目开发的协调、申报工作。

(二)调整后的职能:研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负责收集、分析、反馈司法行政重要信息;负责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组织新闻宣传及发布工作;指导全国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科技项目开发的协调、申报工作;负责机关接待、保密保卫工作,承担文电审核和收发运转工作;受理群众来访和控告申诉;管理机关文书档案库。

(三)处室设置:处室设置不变,增设司法部科技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办公厅技术处承担。

二、政治部(一)划人的职能: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制定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调整后的职能: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宣传、表彰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制定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司法行政系统人事编制管理办法;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警务、警衔评授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工资福利、人事档案、国家公务员管理和直属单位人事工作。

司法部关于对律师队伍和律师管理工作进行整顿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对律师队伍和律师管理工作进行整顿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对律师队伍和律师管理工作进行整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07.06•【文号】•【施行日期】199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24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司法部关于对律师队伍和律师管理工作进行整顿的通知(1990年7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律师队伍有了较大的发展,现在已经初具规模,共有专职、兼职律师四万余人。

这支队伍坚决贯彻“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方便人民服务群众”的业务指导思想,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全国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健康的,绝大多数律师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埋头苦干,努力进取,改革开拓,奋勇前进,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

十年来,律师中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受到部、省一级表彰的有1,688人(次),当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有342人,当选为各级政协委员的有418人,我国律师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是,由于律师制度重建初期法律人才匮乏,需求矛盾非常突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地发展律师队伍,管理工作没能跟上,在改革中配套措施难以出台,加之近几年思想政治工作放松资产阶级自由化泛滥,以至少数律师受到一切向钱看的影响。

有的单位追求经济效益,搞经济指标承包,形成不合理分配;有的不讲职业道德,违反职业纪律,搞不正当竞争,有的管理松懈,纪律涣散,重要事情不请示,不报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个别人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等。

所有这些虽然发生在少数单位、少数律师身上,但如不采取坚决的措施加以纠正,任其蔓延,必将腐蚀我们的肌体,严重损害正在发展中的律师事业。

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

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

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 1一、培养目标按照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基本要求,统筹考虑本科与硕士、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专业学习与实务训练等连续培养的目标要求,培养能够表达中国立场、阐释中国话语、维护中国利益的国际法实践精英。

这些高端法律人才应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德才兼备、具备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扎实的国际法律知识,能够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需要、特别是对外开放事业需要,具有严谨科学学风和良好职业道德,在国际法学的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领域具有良好素养和实践能力。

毕业生以适应领域广泛和择业竞争力强为主要特点。

适宜从事国家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政府国际组织及外交、外事、外经、外贸管理法律事务的工作;涉外律师、外贸、跨国公司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工作;高等学校和科研部门的法学教育、法律研究、法律实务的工作等。

二、专业培养要求1. 在业务素质方面,要求熟悉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与专业知识,系统掌握国际法相关领域的基本范畴、法律规则与法律程序,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研究能力和一定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

2.有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主要是英语)的读、写、听、说、译各种能力。

改变传统英语教学模式,使学生能够运用外语进行阅读、写作和交流,树立国际法治观,具有国际视野、了解国际规则,具备运用国际法律维护国家权益、裁判涉外法律案件及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基本专业能力。

3. 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把握正确的研究方向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培养实事求是,敢于坚持真理,理论联系实际,谦虚谨慎的优良学风。

4. 在掌握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全面掌握国内法知识的基础上,系统地掌握国际法各主要部门的知识,并对其中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部门法有深入的把握,能够顺利地参加国际法律的实践活动。

三、主干学科与主要课程主干学科:法学核心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中国法制史、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司法部关于律师异地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1999]9号

司法部关于律师异地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1999]9号

司法部关于律师异地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司法部关于律师异地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31日司复〔1999〕9号)
黑龙江省司法厅:
你厅1999年7月28日《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王兴诉哈尔滨市司法局行政诉讼案相关问题的请示》(黑司发〔1999〕39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律师申请在其户籍地以外市、县的律师事务所注册执业,应当符合律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律师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是指:律师承办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可以到其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县以上的地区履行职责;不应理解为注册地不受限制。

三、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律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

此复
——结束——。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03.27•【文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拟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2.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规范;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为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3.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4.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5.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试点初期可以限制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数量。

二、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

(二)拟聘请外籍律师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1.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

聘用协议应当符合国内企业聘用外籍员工的有关规定。

聘用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2.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3.该外籍律师所在国出具的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粤司办〔2018〕222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的通知粤司办〔2018〕222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现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广泛组织发动各地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途径,尽快公告涉外律师人才库遴选相关事宜,广泛发动本地符合条件的律师进行申报。

各地要通知本地区每一家律师事务所,督促律师事务所组织符合条件的律师于5月25日前完成入库申报。

此前,已入选省律师协会第一批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的,如需申请入选司法部涉外律师人才库的,须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对照标准,严格审核把关各地要严格按照司法部确定的专业领域和入库条件,对本地申报的涉外律师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确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入库程序对各地上报的涉外律师人才名单,省律师协会将确定第二批入选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名单。

省厅和省律协同时从这次申报人员中择优选取律师,报请入选司法部涉外律师人才库。

各地也可选取符合条件的律师,建立本地涉外律师人才库。

请各市于5月30日前将本市申报的律师《涉外律师人才申请表》《各市涉外律师人才库申报及推荐情况表》《涉外律师人才库推荐信息汇总表》原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统一报送省律协秘书处,同时将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发至邮箱:***************.cn。

联系人:肖扬帆(厅律管处),电话:************梁羽彤(省律师协会),电话:************附件: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的通知2.涉外律师人才申请表及附件清单3.各市涉外律师人才库申报及推荐情况表4.涉外律师人才库推荐信息汇总表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2018年5月7日。

福建涉外法治人才建设实施方案

福建涉外法治人才建设实施方案

福建涉外法治人才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为了加强福建省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法治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的形势,进一步保障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促进福建涉外法治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针对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现状和问题,制订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以促进福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提升其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为福建省的涉外法治事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1. 制定涉外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完善涉外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体系,提高学生的涉外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

2. 加强对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培训机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培养具备涉外法治专业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级法律专业人才。

(二)提升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综合能力。

1. 加强涉外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其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注重培养具备丰富涉外法律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

2. 加强对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人才培养和选拔,注重培养具备良好沟通能力和跨文化合作能力的专业人才。

(三)建立涉外法治人才激励机制。

1. 设立涉外法治人才奖励制度,对在涉外法律服务和涉外法律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

2. 加强涉外法治人才的职业发展和晋升通道,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激励人才创新和进步。

三、政策保障(一)加大财政投入,提供专项资金支持。

(二)改进人才评价机制,依据实际工作成效和贡献进行评价和激励。

(三)加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四)加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

四、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一)成立涉外法治人才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二)加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培养和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充分发挥各方资源和优势,共同推动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

(四)落实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实施效果和目标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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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的通知
司办通[2018]59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司法部等四部委《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培养储备一批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律师人才,更好地为“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为我国重大涉外经贸活动和外交工作大局提供法律服务,司法部决定建立全国及各省(区、市)涉外律师人才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领域
涉外律师人才库按照如下涉外专业领域进行分类:
(一)国际经济合作。

包括国际经济对话,国际组织谈判,双边或多边经贸协定,政府投资协定谈判等;
(二)国际贸易。

包括WTO争端解决,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美国337调查、301调查,国际货物买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事务等;
(三)跨境投资。

包括境外绿地投资,跨境股权并购,跨境资产交易,境外设立法人或分支机构,反商业贿赂、反腐败等;
(四)金融与资本市场。

包括跨境贷款,境外发债,国际融资,互联网金融,境外上市,涉外基金、信托等;
(五)能源与基础设施。

包括境外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国际能源勘探与开发等;
(六)海商海事。

包括船舶,航运,海损,海洋养殖,海事特别程序等;
(七)跨国犯罪与追逃追赃。

包括跨国毒品、洗钱、腐败、恐怖主义等犯罪,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
(八)知识产权及信息安全。

包括涉外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网络信息安全,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等;
(九)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包括涉外民商事诉讼、仲裁及相关执行,替代性争议解决等。

参加涉外律师人才申报的律师按照上述分类选择专业领域,所选专业领域不超过2项。

二、入库条件
参加涉外律师人才申报的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港、澳、台地区除外),并具有8年以上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三)以涉外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熟练掌握至少一种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
(四)在某一个或多个业务领域具有突出表现,以下条件须至少满足1项:
1、担任我国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并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不少于3年),或曾多次协助政府部门处理国际政治、经济相关法律问题;
2、作为主办律师多次为中外企业重大涉外经济活动提供非诉法律服务(不少于10件),并取得良好效果;
3、作为主办律师多次代表中外企业在重大涉外民商事纠纷中提供诉讼代理服务(不少于10件),并取得良好效果;
4、作为主办律师多次办理重大涉外法律事务(不少于3件),对维护我国国际声誉、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发挥重要作用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5、具有涉外诉讼、仲裁、调解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且办理涉外案件不少于5件),或具有企业涉外法律事务部门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或具有行政机关涉外部门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上述年限计入本条第(二)款所述年限;
(五)执业以来没有任何不良记录,包括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其他不良执业记录。

本通知下发前已入选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的律师,可以参加涉外律师人才申报。

三、入库程序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公开发布涉外律师人才库建设相关事宜,并通知所辖地区各律师事务所,督促律师事务所组织符合条件的律师于2018年5月30日前完成入库申报。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在汇总申报材料后,按本通知的要求选取符合条件的律师,形成各省(区、市)涉外律师人才库,并在库中择优选取律师20至100人,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其申报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司法部。

司法部会同全国律师协会对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后,形成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名单。

人才库名单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正式确定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名单。

该名单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布,并印制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名册,供有关部门和企业查询使用。

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名单及各省(区、市)涉外律师人才库名单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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