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司法协助(3分钟就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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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具体是指什么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具体是指什么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具体是指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犯罪的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我国与很多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互助协议,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协助,那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具体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具体是指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

《中华⼈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条本法所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以及其他协助。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怎样的1、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

因此,⼈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先查清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

这⾥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1)确定犯罪嫌疑⼈实施的⾏为是犯罪,⽽不是⼀般违法⾏为的事实。

(2)确定犯罪嫌疑⼈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

⽐如犯罪嫌疑⼈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的)、犯罪嫌疑⼈的年龄、精神状态等。

(3)确定对犯罪嫌疑⼈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

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2、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

因此,⼈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实施的犯罪⾏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定数量的证据⾜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专题精讲:国际司法协助

专题精讲:国际司法协助
(一)考点概念分析 1、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 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实施或协助实 施一定的司法行为。一般看法,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是进行司法协助的依据或前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条约的,依 条约;没条约时,也可以依互惠原则,互相提供司法协助;如果没有条约关系,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另外,什么都没有,可向 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予以执行。 2、国际司法协助的范围 我国主要有三项内容: (1)送达文书; (2)调查取证; (3)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 此外,我国跟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中,出于实际需要,还往往包括如下内容: (1)外国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2)交流法律情报资料; (3)免除文书认证和文书证明效力; (4)户籍文件的送交; (5)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3、国际司法协助有关机关 (1)中央机关 ①司法部; ②同时指定各自的司法部和人民法院为中国方面的中央机关; ③同时指定各自的司法部和人民检察院为中国方面的中央机关。 (2)主管机关。 民事司法协助方面,我国的主管机关是法院。 (3)外交机关 外交机关在国际司法协助中的作用: ①作为司法协助联系的途径; ②作为解决司法协助条约纠纷的途径; ③查明外国法方面的作用; ④出具诉讼费用减免证明书方面的作用。 4、域外送达 (1)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进行的 ①直接送达 A、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B、邮寄送达;的方法送达。 ②间接送达 (2)我国的域外送达制度 ①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②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③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④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收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⑤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或者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并有权接收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⑥邮寄送达; ⑦公告送达。 5、域外调查取证 域外调查取证的方式 ①领事取证。 A、对本国公民取证; B、对驻在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取证。 ②特派员取证。 ③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 ④请求书方式,这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域取证方式。 (二)难点、易混点分析 1、了解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相关内容。 2、区别于区域司法协助。 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相关内容: (1)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①内地与香港: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②内地与澳门: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2)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只能用于诉讼有关的证据 内地与澳门: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3)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台湾地区判决发生效力后1年内,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 台湾地区判决内地不予认可情形:①效力未确定;②被告缺席或无行为能力未得到适当代理;③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④订有 仲裁协议;⑤人民法院已做出判决或者域外判决已被人民法院承认;⑥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导言: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国际社会为了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民商事纠纷跨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然而,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存在差异,涉及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相关问题也众多。

本文旨在对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以帮助读者全面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重要领域的挑战。

问题一: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定义是什么?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指在跨境民商事纠纷中,各国之间相互提供司法协助与合作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跨境交易的正常进行,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实现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域内的判决和裁决的有效执行。

问题二: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协定。

其中,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定,比如《海牙民事诉讼规则公约》;而双边、多边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协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民事诉讼互助的协定》。

问题三: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包括:1. 传输文件和文书:即将法院、仲裁机构等发出的文件、传票、裁决书等送达给对方当事人或相关机构。

2. 取证:即帮助当事人获取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证据,包括传唤证人、提取文件等。

3. 保全措施:即为当事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财产提供保护,比如冻结账户、扣押财产等。

4. 执行判决和裁决:即协助当事人在对方国家境内执行经过审判的判决和裁决。

5. 信息交流与合作:即加强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分享相关信息、法律解释等。

问题四: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向自己所在国的法院或有关机构提交书面的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据。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广义理解的国家亦应 另一方面, 民商事” 尊重那些将法律体系分为民事、 尊重那些将法律体系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部分 的国家的观点。 的国家的观点。 • 3、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特征 、 • (1)它是与诉讼程序有关的相互程序。其目的在于克 )它是与诉讼程序有关的相互程序。 服一国司法管辖权的局限, 服一国司法管辖权的局限,便利该国境内诉讼程序的 顺利进行 • (2)司法协助的过程体现为代为或协助进行一定的诉 ) 讼行为, 讼行为,或为外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提供其他协助的 行为, 行为,或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行为
• 五、无法送达与拒绝送达 • 六、中国的域外送达制度 • 中国调整域外送达的法律制度,一方面表现在中国同 中国调整域外送达的法律制度, 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和加入的1965年《海牙 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和加入的 年 送达公约》之中,另一方面规定在1986年由最高人民 送达公约》之中,另一方面规定在 年由最高人民 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 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中国法院和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 题的通知》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题的通知》、《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1992年 年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执行〈海
牙送达公约〉 牙送达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中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了 种可供使用的域 我国《民事诉讼法》 条规定了7种可供使用的域 条规定了 外送达方法: 外送达方法: • (1)依照缔结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法送达。其中, )依照缔结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法送达。其中, 双边条约优先于多边条约 •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 • (3)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委托中国驻受送 )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 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 ) 人送达 • (5)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或者向 )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 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并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送达 • (6)邮寄送达 (7) 公告送达 ) •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一)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一)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概述
注意事项: 1.由本国外交或者领事机构提供的协助不是国际司法协助; 2.一国法院要求外国当事人在法院国的诉讼代理人执行某一 诉讼行为不属于国际司法协助。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 18日发布的《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 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指出,在受送达人 在中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时,便已不属于海牙《送达公约》 第1条第1款所规定的须向外国送达文书的情形。因此,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5项的规定向受送达 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文书,而不必依《送达公 约》的规定向国外送达。 3.一国特别是联邦国家内部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属于区际司 法协助。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概述
二、司法协助的依据 一般而言,条约和互惠关系的存在是司法协助的依据。 针对前者,如1905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54年 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61年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 认证公约》;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50多个成员); 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40多个成员);1980年海牙《国 际司法救助公约》,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以及大量的 双边条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 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 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1条的规定,根据互惠 原则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图为郭建安司长在刑事司法协助国际研讨会上。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概述
在有关国家与我国既无条约又无互惠关系时, 该外国法院若需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根据 1992年《意见》第319条的规定,该外国法院可通 过外交途径提出请求。若未通过外交途径而直接 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 回,并说明理由。 另外,根据《意见》第318条的规定,若当事 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 行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的,如该法院所属国与我国无条约或互惠关系的, 当事人可以在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 该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一、概述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为您提供全面的答案。

二、什么是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指在跨国民商事案件中,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在彼此的协助下,进行证据、财产保全、文书送达等各项司法行为的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因此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常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三、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常见问题解答(一)证据的获取和认证1. 问题:在跨国民商事案件中,如何获取对方国家的证据?答:根据《海牙证据公证公约》,可以通过司法机构或外交途径请求对方国家的证据。

一些国际司法协助条约也规定了相应的证据获取程序。

2. 问题:对方国家的证据如何在我国法院认证?答:根据《海牙公证证明公约》,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认证对方国家的公证证明。

我国的一些法院也可以根据双方国家的协议或法律予以认证。

(二)财产保全的实施3. 问题:如何在对方国家实施财产保全?答:根据《新加坡财产保全公约》,可以向对方国家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也可以根据双边协议或多边条约进行财产保全的实施。

4. 问题:对方国家的财产保全如何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答:根据《纽约执行判决公证公约》,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财产保全。

(三)文书送达的问题5. 问题:如何进行对方国家的文书送达?答:根据《海牙文书送达公约》,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直接向对方国家的法院提出文书送达请求。

也可以根据相应的国际条约和协定进行文书送达。

6. 问题:对方国家的文书如何在我国被认可和执行?答:根据《纽约执行判决公证公约》,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文书。

四、总结与展望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读者已经对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一些常见问题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以及收集证据之外,是否包括
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的“司法协
助”(第262—270条),就包含了送达文书、调
查取证及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司法协助的提出与履行
(一)司法协助提出的途径
一是外交途径,内国法院将委托书交给本国
要起联系、转递作用的机关。各国都指定或建立
了专司这种职能的机关,但指定何种机关作为司
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各国做法有所不同,我国在
1991年批准加入《海牙送达公约》的决定中,明
确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但是实践中最高人民
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行使中央机关的职权。
(二)主管机关
系指提出请求的和履行委托的具体机关,是
2、收到送达被告败诉的诉权恢复。如果传票或类 似文件已根据公约的规定送达,对于因被告未出 庭作出的判决,在被告没有过失和未获得足够时 间知悉该文件而提出抗辩,或者不知悉该判决未 提出上诉等情况下,法院可以恢复被告的上诉权, 但被告必须在合理的时间(不少于判决作出之日 的1年)之内,提出恢复上诉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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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
一、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 本章所讲的司法协助的范围,应当作如下理解: (一)国际的司法协助 系指国家间或多法域间的司法协助,即这类司法
协助只能在各国或一国的多法域地区之间进行。 (二)民事的司法协助
(三)广义的司法协助
即除了各国及地区之间送达诉讼文书、代为
4、为查明外国法提供协助。
5、出具诉讼费用减免的证明。
四、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和公共秩序
(一)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
司法协助适用的只是内国法,在特殊情况下

国际司法协助原则

国际司法协助原则

国际司法协助原则
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

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国与国之间,根据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相互请求和相互帮助完成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某种事项的互助合作行为。

对于根据互惠原则进行的刑事司法协助,只要符合互利、对等的前提,应当严肃对待,认真履行协助的义务,或者行使请求协助的权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一切与刑事诉讼事宜有关的协助,它既有审判阶段的协助,也有侦查、执行等阶段的协助。

我国与外国在互相请求和刑事司法协助时,有条约关系,并且对联系途径和办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进行联系和移交材料。

没有条约关系或者条约中对联系途径和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则就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在请求给予刑事司法协助时,请求书及所附文件,均应附有被请求国通用的文字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的文本。

对请求代办的事项必须叙述准确、清楚,所附材料必须齐全。

被请求国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难以代为办理的请求,应当告知请求国予以补充。

我国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如果需要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一般应逐级上报中央一级司法机关审查、办理,不能自行直接联系、办理。

实行国际司法协助原则的意义:促进我国与外国的刑事司法合作,加强我国与外国共同预防、制止和惩罚犯罪的斗争。

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一、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一) 引渡的主体1.在国际法上,一国没有引渡罪犯的义务。

2.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

3.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

4.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主体有: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

(二) 引渡的对象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

在实践中,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优越权,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

(三) 可引渡的罪行可引渡的罪行一般在引渡条约和国内法中列举和规定。

国际上关于引渡的原则有: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该原则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以下罪行不应视为政治罪行: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种族******或种族隔离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法保护人员的罪行。

2.双重犯罪原则。

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

(四) 引渡的程序引渡的程序一般根据引渡条约和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进行。

包括:引渡请求的提出和答复、负责引渡的机构、引渡的文件材料的传送、移交被引渡人的条件方式等。

(五) 引渡的效果请求国将被引渡对象引渡回国后,只能依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进行审判或处罚,这就是所谓的“罪名特定原则”,也称“同一原则”。

[特别提示]引渡的主体、对象、罪行及效果是主要内容。

例题:(2004/一/89)甲国人艾某在甲国打工时因不满雇主詹某,炸毁了詹某的厂房和住所,逃至乙国。

艾某的行为根据甲国刑法,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基于以上情况,根据国际法,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A.如甲国向乙国提出引渡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将艾某引渡给甲国B.如艾某向乙国提出庇护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对艾某进行庇护C.乙国可以既不对艾某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D.甲国可以在乙国法院对艾某提起刑事诉讼——答案:C.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

讲义23(国际司法协助)

讲义23(国际司法协助)
第五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 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 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 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 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三)国际私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是为了确定是否提 供以及如何提供司法协助。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
❖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是指如果 请求国提出的司法协助事项与被请求国的公 共秩序相抵触,则被请求国有权拒绝提供司 法协助。
❖ 在国际司法协助中,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后 果是终止司法协助程序。
❖ 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项制度
《民事诉讼法(2013)》
第二百七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司法协助中适用的法律在一般情况下为被请求 国法,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请求国法律,但请求国 法律不得与被请求国法律相抵触。
在司法协助中不允许当事人选择 准据法。
《民事诉讼法(2013)》
❖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 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 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关于国际司法协助概念的理论分歧 (理解)

狭义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指国与国之
间所发生的:
A、送达文书 B、代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C、收集证据等
广义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包括:
A+B+C+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 的承认与执行
要求判决 国具有管 辖权
在立法和实践中,我国采 纳的是广义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 助的观点。

(一)拒绝给予国际司法协助的一般理由

国际司法协助

国际司法协助

二、公共秩序保留
国家根据其主权有权以公共秩序保留 条款为理由而排除有关国家主权权力的 行使,拒绝进行司法协助。ຫໍສະໝຸດ 第四节 国际司法协助的拒绝
一、一般拒绝条件 1、委托的送达违反内国法或有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必要 程序; 2、对于外国法院的委托文件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3、委托履行的行为不属于内国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 4、委托履行的行为是被请求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诉讼行为; 5、委托履行的行为与履行地国家主权和安全不相容; 6、履行委托的行为显然违背请求国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 7、两国间不存在互惠关系等。
第三节 国际司法协助的实施
(一)请求实施国际司法协助的途径 1、提出国际司法协助请求的主体资格 国际司法协助请求时请求国依照国际 条约或有关国家国内法规定对被请求国 的一项权利。民事案件当事人没有此项 权利。
2、传递国际司法协助请求的途径
(1)外交途径 (2)领事机构 (3)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 (4)有关国家司法部 (5)中心机构 (6)法院与中心机构 (7)有关国家法院
第二十四章 国际司法协助
第一节 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
国际司法协助是指在国际民事诉 讼领域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请求, 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 文书,询问证人,提取证据,以及承 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 决等。
第二节 国际司法协助的依据
1.各国法律的规定 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对 国际司法协助的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2.国际条约的规定 3.互惠关系
(四)国际司法协助的费用问题
国际社会所签订的涉及国际司法协助的条 约一般都要求缔约国之间相互免费提供司法协 助。 但证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的费用,因司 法人员或依履行地国法律有主管人员参加而引 起的费用,以及执行请求国要求的特别程序所 花的费用例外。 如果有关的国际条约没有作出相反的规定, 应由请求国支付司法协助的费用。

最高检国际司法协助典型案例

最高检国际司法协助典型案例

最高检国际司法协助典型案例你知道吗?最高检的国际司法协助典型案例那可都是些超级有趣又超级重要的故事呢。

比如说有这么一个案例,涉及到跨国的经济犯罪。

有个狡猾的家伙在国内骗了一大笔钱,然后脚底抹油跑到国外去了。

这可不能让他逍遥法外呀。

最高检就启动了国际司法协助。

这就像是在全球范围内下了一张大网。

他们得先找到这个犯罪嫌疑人在国外的踪迹,这就好比在一个超级大的迷宫里找一个隐藏的小老鼠。

国际司法协助就像是一把神奇的钥匙,打开了和国外司法部门合作的大门。

咱们这边的检察官把所有的犯罪证据整理得清清楚楚,然后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渠道送到了国外相关部门。

国外的司法小伙伴们看到咱们这么详细、靠谱的证据,那也是很给力,迅速行动起来。

两边就像配合默契的队友一样,经过一番周折,终于把这个跑到国外躲起来的坏蛋给逮住了,把被骗的钱也追回来一部分呢。

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

有个国内的企业研发了一个超厉害的新技术,结果被国外的一些不良商家偷偷盗用了。

这企业可急坏了,找到最高检。

最高检呢,通过国际司法协助,和国外的司法机关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在这个过程中,语言、法律体系的差异就像一道道小坎儿。

但是检察官们就像跨栏高手一样,克服了这些困难。

他们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释咱们这边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同时也理解国外的相关法律和执法程序。

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国外的那些侵权商家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咱们国内企业的权益得到了保护。

这些典型案例告诉我们,最高检的国际司法协助就像是一座桥梁,把不同国家的司法联系在一起。

不管是犯罪嫌疑人想跑到天涯海角,还是国外有侵害咱们国内权益的行为,都逃不过这张大法网。

而且呀,这种国际间的合作也体现了在全球化的今天,司法公正没有国界,大家都在为了一个公平、法治的世界而努力呢。

国与国之间司法协助流程

国与国之间司法协助流程

国与国之间司法协助流程当我们谈到国与国之间司法协助流程时,哇哦,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又超级复杂的事儿呢!就好比说,有个犯罪分子在A 国犯了事儿,然后跑到了B 国藏起来了,那 A 国想要把他抓回来审判怎么办呢?这时候司法协助就派上大用场啦!比如说,A 国可以向 B 国发出请求,请求 B 国帮忙查找这个犯罪分子,这就像你拜托朋友帮你找个东西一样。

再想想看,如果有大量的证据在另一个国家,A 国想要获取这些证据来给犯罪分子定罪,那也得通过司法协助呀!这就好比接力赛,大家得配合好才能把事情顺利完成。

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哦!它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协调和合作呢。

比如说,两边的司法部门得先沟通好,确定具体的流程和要求。

这就像两个人要一起完成一个任务,得先商量好怎么做才最有效。

然后呢,还得依法依规地去执行,不能有任何马虎。

你想想,如果司法协助流程不顺畅,会带来多大的麻烦呀!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那正义怎么能得到伸张呢?就像一辆车没了油,还怎么跑得动呢!大家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安全、公正的世界里吧,那司法协助流程可就太重要啦!在实践中,司法协助可不是一帆风顺的哟!有时候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

比如说,语言障碍呀,法律差异呀,还有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政治因素呢。

但我们不能因为有困难就不去做呀,这就好像爬山,虽然路很难走,但我们只要坚持,就一定能爬到山顶,看到美丽的风景。

而且,随着世界越来越全球化,国与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司法协助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啦!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和支持司法协助流程的完善和发展。

总之,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流程是保障世界和平与正义的重要环节,虽然充满挑战,但我们必须迎难而上,让正义的阳光照耀每一个角落!。

国际间司法协助流程

国际间司法协助流程

国际间司法协助流程一、什么是国际间司法协助。

简单来说呀,就是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之间互相帮忙。

就像小伙伴之间互相搭把手那样。

比如说,一个国家的法院要调查在另一个国家的证据,或者要把本国的判决书送到另一个国家去执行,这时候就需要国际间司法协助啦。

这就好比你在国外的朋友有个东西落你这儿了,你得想办法给他送过去一样。

二、请求司法协助的发起。

一般是由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像法院啊,检察院之类的,觉得自己办某个案子需要其他国家帮忙的时候,就开始这个事儿了。

这个司法机关得先搞清楚要找哪个国家的哪个部门帮忙呢。

不能瞎找呀,就像你要找人帮忙,得找对人不是。

比如说,涉及到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就得找对那个国家负责民事司法事务的相关部门。

三、请求的内容。

这个请求得写得明明白白的。

要说明白是为啥需要帮忙,具体要做什么。

比如说,要是想让另一个国家帮忙找个证人,那就得说清楚这个证人是谁,大概在哪里,和这个案子有啥关系。

不能含含糊糊的,不然人家怎么帮你呀,这就像你请朋友帮忙带个东西,你得告诉他是啥东西,在哪里能找到一样。

四、外交途径与中央机关。

很多时候呢,这个请求会通过外交途径。

就像是走个官方的大道。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中央机关来负责处理这些司法协助的事儿。

这些中央机关就像一个大管家,把来自本国司法机关的请求整理好,再通过外交渠道送到另一个国家去。

这外交途径就像是一条特殊的传送带,把请求稳稳地送过去。

五、审查请求。

另一个国家收到请求后,可不是直接就答应帮忙的哦。

他们也得审查审查呢。

看看这个请求符不符合他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

这就像你找别人帮忙,别人也得看看这个忙是不是在他能力范围之内,是不是合法合理的呀。

如果不符合规定,可能就会拒绝这个请求呢。

六、执行协助。

要是审查通过了,那这个国家就要开始执行司法协助啦。

比如说按照请求去调查证据,或者把某个法律文书转交给相关的人。

这执行的时候也得按照他们自己国家的法律程序来做。

法律研究 国际司法协助与人权保障

法律研究 国际司法协助与人权保障

法律研究国际司法协助与人权保障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司法协助与人权保障的议题备受关注。

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在法律研究及人权保障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国际司法协助与人权保障的相关内容。

一、国际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是指国家之间为了共同打击犯罪、保护正当利益以及解决涉外法律争议而进行的合作。

通过国际司法协助,各国可以共享相关国家的证据、调查信息以及其他重要信息,从而有效打击跨国犯罪活动。

在国际司法协助中,相关国家之间签订的联合国合作条约十分重要。

例如《联合国禁止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合约通过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操作性指导,促进了国家之间的合作与信息交流。

二、人权保障人权保障是指保护和促进人类基本权利的行动。

每个人都享有生存、自由、尊严和获得幸福的权利。

通过国际司法协助,各国可以共同努力,确保人权的公正和平等。

在国际人权保障方面,联合国的人权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一个重要平台,通过制定和监督人权标准,为人权保障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此外,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等区域人权机构也在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三、国际司法协助与人权保障的互动关系国际司法协助和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紧密的互动关系。

国际司法协助的目的之一就是促进人权的保障。

通过共享信息和合作,国家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国内外的人权。

人权保障的发展也需要国际司法协助的支持,在跨国人权争议解决和罪犯引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国际人权保障的研究和实践也为国际司法协助提供了指导。

例如,在国际人权法中,强调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这也为国际司法协助的实际操作提供了依据。

四、挑战与展望尽管国际司法协助与人权保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存在差异,导致协助的效果和程序不一致。

其次,一些国家可能因为政治原因而拒绝提供协助,从而影响到国际司法的顺利进行。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国际社会应加强国际司法协助的规范,提高共享证据和信息的效率,并加强对违反人权和国际法的行为的追究。

国际私法 第29章 国际司法协助

国际私法 第29章 国际司法协助


思 考 题 1.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属于狭义国际司法协 助的范围。 2.国际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一般包括国内民事诉讼法,国际 条约及互惠关系。 3.除非存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我国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寻求 国际司法协助。 4.一般说来,国际司法协助所使用的语言应为被请求国官方 语言。 5.被请求国在提供国际司法协助时,一般适用本国的诉讼规 则。 6.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被请求国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拒绝给予 国际司法协助。
二、 国际司法协助的实施 (一)传递国际司法协助请求的途径 1.请求法院和被请求法院之间通过外交途径,并在各国国家 司法部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联系。 2.通过领事渠道来实施。 3.通过司法部同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直接联系。 4.有关国家司法部之间的直接联系。 5.中心机构的直接联系。 6.提出请求的法院同接受请求国的中心机构之间的直接联系。 7.有关国家的法院之间直接进行交往。 (二)国际司法协助应适用的法律 一般来说,被请求国在提供国际司法协助时都适用本国的民 事诉讼规则。但这一规则也存在一些例外。 (三)国际司法协助的费用问题
第二十九章
国际司法协助
一、国际司法协助的含义及依据 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请求,代为履行 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询问证人,提取证据,以及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等。这一定义采用的 是广义的国际司法协助的观点。有些国家立法及学者采用狭义 的观点,认为国际司法协助仅包括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但从 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许多国家都开始采用广 义的司法协助的观点。 国际司法协助的实施一般基于各国民事诉讼法典和有关国际 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关系而存在。
三、 国际司法协助的拒绝
1.委托的送达违反内国法或有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必要 程序; 2.对于外国法院的委托文件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3.委托履行的行为,根据被请求国法律,不属于内国司 法机关的职权范围; 4.委托履行的行为是被请求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诉讼行为; 5.委托履行的行为与履行地国家主权和安全不相容; 6.履行委托的行为显然违背请求国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 7.两国间不存在互惠关系等。

精品企业法律顾问民事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

精品企业法律顾问民事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

企业法律顾问:民事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民事案件的国家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根据本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应另一国或司法机关的请求,代为一定的与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或协助完成有关司法行为。

1、民事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1)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民事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其所属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互相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

(2)司法协助的内容第一,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第二,代为调查取证第三,提供法律、法规文本以及其他法律资料第四,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第五,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3)司法协助的根据第一,多边国际条约第二,双边条约或协定第三,互惠关系2、一般司法协助(1)一般司法协助的概念与内容一国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以及代为调查取证的通常称为一般司法协助。

其内容为:第一,互相委托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第二,代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第三,委托完成其他诉讼行为(2)一般司法协助的程序第一,提出请求书第二,将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通过条约规定的途径转到规定的有关中央机关,或者按照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部递交第三,受托法院适用本国法律予以协助3、特殊司法协助(1)特殊司法协助概念特殊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在一定前提下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国家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或者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国家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行为。

(2)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3)我国的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例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诉讼中只能由中国法院管辖的是()。

A.因在中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B.因在中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C.因在中国领域内履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D.因在中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答案:ABD。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第十二章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本章重点1965年送达公约的内容。

1970年取证公约的内容。

我国关于管辖权、域外送达、域外取证、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一节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概述一、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狭义司法协助仅仅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和域外取证;?广义司法协助不仅包括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还包括对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是采取广义观点的。

我国已经加入的公约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送达公约》)1970年海牙《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取证公约》)并从1987年起先后同法国、蒙古、波兰、意大利、比利时等32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民事司法协助协定。

二、司法协助的机关(一)中央机关:负责统一对外联系并转递有关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机关?(二)主管机关:指一国有权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并有权执行外国司法协助请求的机关(三)我国的司法协助机关中央机关: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各级法院)三、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都规定适用被请求国的法律,但在特殊情况下,司法协助也可以适用请求国的法律,即当请求国要求被请求国依某一特别程序或方式提供司法协助时,只要不与被请求国法律或公共秩序相抵触,就可以适用请求国法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1、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又规定,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采用特殊方式进行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协助,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

第二十九章 国际司法协助

第二十九章 国际司法协助

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4)请求的拒绝 国际社会公认的拒绝执行有关取证请 求的一条理由是“被请求国认为在其境内 执行取证请求危害其主权或安全”或“执
行取证请求显然违背其公共秩序”。
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我国关于域外取证: 依据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 已加入《关于从外国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 约》
这一定义采用的是广义的国际司法协助的观点。有些国家 立法及学者采用狭义的观点,认为国际司法协助仅包括域外送 达和域外取证。 许多国家都开始采用广义的司法协助的观点
我国采广义观点
(二)国际司法协助的依据 条约和互惠关系的存在是国际司法协助的依据 实施一般都是基于各国民事诉讼法典和有关国际条 约的规定以及互惠关系的存在而进行的。 我国亦同
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3)取证行为的实施和证据的移交及执行情况 的通知 取证行为的实施方式和程序,基本上可分为两种 类型:一种是由被请求机构依据本国的法律规定,按 照本国法所规定的取证方式和程序进行取证;另一种 是依据请求国所要求的特殊方式和程序来协助请求机 构实施取证行为,但这种特殊方式和程序的适用以不 与被请求国法律相冲突为限。 被请求机关协助请求机关调查取证之后,应通过 某种途径将执行情况通知请求机关,并将已提取的有 关证据移交给请求机关。
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二)域外取证的范围 一国法院到国外提取证据或请求外国法院或有关 机构代为提取证据的行为可以包含如下内容: (1)询问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或其他诉 讼参与人。 (2)提取与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书证、物证和 视听资料。 (3)对某一事实进行调查或对有关书证的真实 性进行审查。 (4)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和检 验。
(五)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1、承认与执行请求的提出 提出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外国法院 和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请求;外国法院 提出请求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既可以由当事人直 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也可 以由外国法院依照我国与该国共同缔结或参加 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 我国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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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送达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①向我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送达程序: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司法部(05年题考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或专门法院
②向其他缔约国的公民或第三国公民送达程序:中级或专门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必要时)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③可拒绝送达之理由:法律文书的内容有损我国主权和安全的,予以驳回
④不可拒绝送达之理由:
国内法规定对该项诉讼标的有专属管辖权,或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已过期;请求送达的文书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但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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