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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送达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①向我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送达程序: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司法部(05年题考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或专门法院

②向其他缔约国的公民或第三国公民送达程序:中级或专门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必要时)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③可拒绝送达之理由:法律文书的内容有损我国主权和安全的,予以驳回

④不可拒绝送达之理由:

国内法规定对该项诉讼标的有专属管辖权,或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已过期;请求送达的文书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但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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