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与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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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例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例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例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例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些:
1. 引渡案例:美国引渡案。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政府请求加拿大政府引渡一名被指控犯有诈骗罪和洗钱罪的美国公民。

加拿大政府同意了美国的请求,将这名公民引渡到美国接受审判。

2. 刑事司法协助案例:法国和比利时联合调查法国驻比利时大使馆爆炸案。

在这个案例中,法国和比利时警方进行了密切的合作,共同调查了一起针对法国驻比利时大使馆的爆炸案。

双方交换了证据和情报,协调了调查行动,最终成功破获了这起案件。

3. 联合执法案例:中国和菲律宾联合打击跨国犯罪。

在这个案例中,中国和菲律宾警方进行了联合执法,共同打击了跨国犯罪活动,包括走私、贩毒和非法移民等。

双方交换了情报和经验,加强了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4. 刑事诉讼移转案例:澳大利亚将贪污犯罪嫌疑人移交给新加坡接受审判。

在这个案例中,澳大利亚政府将一名被指控犯有贪污罪的嫌疑人移交给新加坡政府接受审判。

这是根据两国之间的一项协议进行的,该协议允许一方将本国公民或居民在特定条件下移交给另一方接受刑事审判。

这些案例表明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国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和维护国际公共秩序。

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一、导论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始于20 世纪50 年代,早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比较狭窄,仅仅包括文书送达等。

近年来,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断增强,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对当前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为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目的而相互提供便利、帮助与合作行为的总和。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一般可以分为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冻结或扣押财产和提供法律情报等。

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

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相互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和刑事诉讼移管。

( 一) 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本部分将重点讨论引渡的原则和简易程序。

其中,将重点讨论两个引渡原则,也是最具有争议性、引发众多学者讨论的引渡原则,即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1.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与一些发达国家死刑已经被废除的法律现状不同,我国现行法律仍然有死刑这一刑种的存在。

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趋势是限制适用并逐渐废除死刑。

法律上,我国20XX 年刑法修正案( 八) 撤销了13 种死刑罪名,并且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显示了我国控制死刑的立法趋势。

实践中,我国在与西班牙签订的双边条约中首次作出了对被引渡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

同时,我国与澳大利亚、法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也将死刑犯作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案例方面,最著名的案件莫过于赖昌星案。

为了将赖昌星以引渡或者引渡的替代方法召回国内接受我国的刑事审判,我国作出对赖昌星不适用死刑的承诺。

可以合理预测的是,在我国未来双边条约的签订过程中,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将得到贯彻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文章属性•【缔约国】尼泊尔•【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19.10.12•【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加德满都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以下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和各自国内法的规定,在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相互提供尽可能最广泛的刑事司法协助。

二、协助应当包括:(一)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二)获取有关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三)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四)查找、辨认人员;(五)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六)安排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七)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八)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九)有关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处置;(十)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十一)交流法律资料;(十二)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三、本条约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

本条约的规定,不赋予任何个人以取得、隐瞒或者排除任何证据的权利或者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

四、本条约不适用于:(一)为引渡目的逮捕或者拘留人员;(二)移交羁押人员以便服刑;(三)刑事诉讼程序转移;(四)在被请求方执行请求方作出的判决,但被请求方法律许可的除外。

第二条中央机关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联系,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尼泊尔方面为法律司法与议会事务部。

三、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第三条应当拒绝协助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提供司法协助:(一)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请求涉及的犯罪仅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提供司法协助将损害被请求方主权、安全或者公共秩序。

法律知识:国际国际刑事案件的协调和合作

法律知识:国际国际刑事案件的协调和合作

法律知识:国际国际刑事案件的协调和合作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加深,国际犯罪问题也日益复杂和多样化。

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各国之间必须进行合作和协调,共同解决国际刑事案件。

因此,本文将从国际刑事案件的协调和合作方面进行探讨,从中发现一些实现这些方面的关键因素,为国际社会的刑事司法合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一、国际刑事案件的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国际刑事案件包括“跨国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危害人体安全的毒品犯罪和人口贩卖、邪教等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常常难以被单独一个国家所处理和调查,需要各个国家之间进行协调和合作才能得以解决。

同时,当国际犯罪威胁到一个国家的安全和稳定时,也可能延伸到其他国家,产生广泛的影响,给全球和平、安全和繁荣带来威胁。

二、实现国际刑事案件的协调和合作的关键因素为了实现国际刑事案件的协调和合作,下面列举了几个关键因素:1.国际法的框架和法律制度国际刑法法庭(ICC)成立于1998年,它是第一个拥有全球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

同时,在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之间也建立了许多双边或多边的协定和机制,以便实现国际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

这些协议为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法律手段,促进了国际合作和司法互助。

2.情报共享和交流在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解决中,情报共享和交流是十分重要的。

国际刑事案件常常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联络点、跨国犯罪团伙、涉案资产流向等信息,没有足够的情报共享,往往无法解决这些案件。

各国之间应该加强情报交流和共享,并通过建立更完善的情报机制和流程来促进国际合作。

3.司法和执法机构的合作国际刑事案件常需要多个国家的司法和执法机构之间进行合作,以便实现证据搜集、送达、审判等一系列行动。

因此,各国需要建立一些相对应的机制,如互助请求、引渡、司法协助等,为处理国际刑事案件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4.共同目标和利益的认识最后,各国之间需要有共同的目标和利益,方能积极合作,解决国际刑事案件。

双边引渡条约名词解释

双边引渡条约名词解释

双边引渡条约名词解释一、引言双边引渡条约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法律工具,它旨在规范两个国家之间的引渡程序,以便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移交给另一个国家进行审判或刑罚执行。

本文将对双边引渡条约的概念、原则、程序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解释。

二、概念解释双边引渡条约,简称引渡条约,是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用于规定双方在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方面的合作和程序。

引渡条约的签订旨在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活动,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三、原则解释1.主权原则:引渡条约基于各国的主权原则,即每个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以及根据自己的法律程序进行审判或刑罚执行。

2.双重犯罪原则:引渡条约通常要求引渡的犯罪行为在双方国家都构成犯罪,即双重犯罪原则。

这样可以确保引渡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滥用引渡程序。

3.人权保护原则:引渡条约应遵守国际人权法的规定,保护被引渡人的基本人权。

例如,被引渡的人有权得到公正审判、不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4.赔偿原则:引渡条约应规定在引渡程序中对被引渡人的权益受损或错误引渡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样可以确保引渡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程序解释1.引渡请求: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提出引渡请求时,通常需要提交引渡请求书,其中包括被引渡人的身份信息、犯罪事实和证据,以及引渡的法律依据。

2.引渡审查:被引渡国会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包括核实请求的合法性和符合引渡条约的要求,以及保护被引渡人的基本权益。

3.引渡决定:被引渡国会根据自己的法律程序和引渡条约的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引渡。

如果同意引渡,将安排移交被引渡人给请求引渡的国家。

4.移交程序:被引渡人在移交过程中可能需要被押解到请求引渡的国家,或者通过引渡程序将其移交给请求引渡的国家。

5.审判程序:请求引渡的国家在接收被引渡人后,将根据自己的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并根据判决结果执行相应的刑罚。

五、实施解释1.协助义务:引渡条约规定了双方国家在引渡程序中的协助义务,包括提供相关证据、协助调查和追踪犯罪嫌疑人等。

浅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制度

浅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制度

浅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制度1、相关定义1.1、引渡的概念分析与历史考证国的请求,将本国境内的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移交该请求国追诉和处罚的制度[1]这就是引渡的概念。

依照相关的法律特征来讲,首先,引渡是一种国家特有的行为。

是否引渡,在什么情况下引渡,均系由国家决定的事务。

换言之,即是国家主权范围内公法性质的问题。

其次,引渡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

国家只存在引渡或不引渡的权利,不存在必须引渡的义务。

一国家是不能强迫别的国家引渡他人的强制行为。

第三,被引渡的对象只能是受指控的自然人,而非法人或者组织。

即使出于某种政治或者经济上的目的, 该请求也不会被批准。

第四,引渡是依请求而进行,除非在极端的事项下,一国不会主动将罪犯移交给他国。

不引渡决定一旦作出,也可以采取诸如将该自然人驱除出其境外等方式来进行处理。

从引渡的性质来加以分析,首先,根据国际法原则中就有相关的规定,弓丨渡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进行交流的一种活动形式。

一国在没有得到他国的许可的时候,是不能到该国拘捕人的。

当一国司法机关需要拘捕现已经逃至他国的人之时,只有请求该国协助拘捕,引渡并移交,才能实现或诉或审。

这就是引渡产生的缘故。

一国决定将已捕的人移交给他国,根本上是国家之间合作原则的体现。

如果不是基于国家之间的合作原则,那么该国家根本就没有必要去做,而是可以直接将该受指控人驱逐出境。

其次,引渡是一国司法权威的体现。

对于请求国而言,假如某个人的行为触犯了请求国的刑法,该国认为是犯罪,该国要实现司法管辖权时,但该人现已逃离该国,该国只有暂时中断直接管辖权。

如果该国想现实该项权能,只能通过请求他国将该犯罪人协助抓获并移交。

否则,是不能实现他刑事管辖权的。

第三,从本质上讲,引渡仍然系刑事司法所属的范畴。

引渡的任务是惩罚犯罪有前提条件。

如果一国系为了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如果引渡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依照现行国际法的实践及理论,他国不会接受这种条件下的引渡。

《北京公约》引渡条款之适用

《北京公约》引渡条款之适用

《北京公约》引渡条款之适用《北京公约》引渡条款之适用引言《北京公约》是亚洲地区最重要的刑事司法合作协定之一,于2004年4月6日在中国北京签署。

该公约的目标在于提供一个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以打击跨国犯罪并实现刑事司法的互助。

其中,引渡条款作为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成员国之间的引渡和逃犯交流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对《北京公约》引渡条款的适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北京公约》引渡条款的基本原则《北京公约》第9条规定了引渡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应适用于双方所指定的犯罪行为。

即只有双方国家均将该行为定罪的情况下才可以引渡。

2. 安全原则:引渡不得因种族、国籍、性别、政治意见或宗教信仰而拒绝。

此外,引渡申请受理国不得引渡被引渡人至可能受到歧视、酷刑或残酷对待的国家。

3. 双重刑事追究原则:如果引渡请求国对被引渡人进行刑事追究时,第三国对其也提出引渡请求,被引渡人的地点由引渡请求国决定。

如该国同样决定引渡被引渡人,则优先考虑首次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

4. 合法性原则:引渡程序应符合请求国和受理国的法定程序和法律义务。

请求国应提供充足证据以支持引渡申请。

二、《北京公约》引渡条款的适用范围《北京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该公约适用于两个或更多合同国之间的引渡。

因此,该公约仅适用于协约国之间的引渡事项,并且对协议缔约方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只有协约国才能寻求其他协约国的引渡,参与者之间形成了引渡网络。

三、《北京公约》引渡条款的运作机制1. 引渡请求:当一方国家怀疑另一方国家可能存在一个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时,可以向对方国家提出引渡请求。

引渡请求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或主管机构的正式渠道提交,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2. 引渡决定:请求国接到引渡请求后,应立即对该请求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约规定的要求。

如果符合要求,请求国将决定是否批准引渡,然后通过外交渠道向受理国提供引渡文件和相关文件。

3. 引渡程序:受理国接到引渡文件后,应在法定时间内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美国•【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00.06.19•【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注*:该条约于2001年3月8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有效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根据本协定,双方应在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侦查、起诉和诉讼方面相互提供协助。

二、协助应包括:(一)送达文书;(二)获取人员的证言或陈述;(三)提供文件、记录或证据物品的原件、经证明的副本或影印件;(四)获取并提供鉴定结论;(五)安排人员作证或协助调查;(六)查找或辨别人员;(七)执行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证据的请求;(八)在没收程序中提供协助;(九)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协助调查;以及(十)不违背被请求方境内法律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协助。

三、本协定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

本协定的规定,不给予任何私人当事方以取得、隐瞒或排除任何证据或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

第二条中央机关一、双方应各自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依照本协定提出和接收请求。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央机关为司法部;在美利坚合众国方面,中央机关为司法部长或由司法部长指定的人。

三、为本协定之目的,双方的中央机关应相互直接联系。

第三条协助的限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方中央机关可拒绝提供协助:(一)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境内的法律不构成犯罪;但双方可以商定,就某一特定犯罪或特定领域的犯罪提供协助,不论该行为是否根据双方境内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二)请求涉及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三)执行请求将会损害被请求方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重大公共政策或其他根本利益;(四)请求涉及政治犯罪,或请求系出于政治动机,或有充足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其他诉讼程序;(五)执行请求将有悖于被请求方宪法;(六)被请求方已经对请求所涉及的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同一犯罪作出最终裁决;或(七)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缺乏实质联系。

刑事案件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刑事案件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刑事案件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各国之间为了打击跨国犯罪、追诉罪犯、保护正义与公平,进行的一种司法合作形式。

针对刑事案件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各国之间通过交流与合作,以确保犯罪分子无法逃脱法律制裁,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一、引言刑事案件追诉的国际合作涉及了各个层面,包括跨国引渡、信息交流与分享、跨境调查等。

如何在这些合作中保持高效和卓越是一个重大挑战,同时也是确保国际刑事司法公正与有效的关键。

二、跨国引渡跨国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核心机制之一。

通过引渡程序,国家可以将犯罪嫌疑人从一个国家移交至另一个国家受到起诉和审判。

引渡过程中需要双方国家之间的密切合作,包括请求、递交证据、处理正式文件等,以确保引渡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三、信息交流与分享信息交流与分享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通过及时的信息交流,各国可以共享有关犯罪嫌疑人、证据和调查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从而有助于快速追踪和定罪犯罪分子。

然而,信息的交流和分享也涉及到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等问题,各国需要建立合适的机制和协议来确保信息安全与保密。

四、跨境调查跨境调查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挑战之一。

在跨境调查中,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司法制度、文化差异等因素,要想顺利开展调查工作需要足够的法律基础和协作机制。

同时,各国执法机构的协调合作也是跨境调查的关键。

五、国际法律框架与协议为了加强刑事案件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国际法律框架与协议。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TOC)和《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组织之间刑事情报交流合作备忘录》(INTERPOL)等。

这些法律框架和协议为各国提供了基础和指导,以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有效性和延续性。

六、案例分析典型案例分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刑事案件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以国际恐怖主义为例,各国之间通常需要紧密合作,共享情报、协助追捕嫌犯等。

例如,911恐怖袭击案后,全球范围内的跨国合作迅速展开,各国之间通过交流信息、合作调查,最终成功追捕并起诉了恐怖分子。

开展中外警务合作的途径与方式

开展中外警务合作的途径与方式

开展中外警务合作的途径与方式摘要:国际警务合作是跨国界的执法活动, 一国警察可以跨越国境在另一国行使侦查权。

我国应在国际刑警组织的框架内开展国际警务合作, 运用国际侦查协作、刑事司法协助等警务合作方式与有关国家开展合作。

关键词:中外警务合作的途径;国际警务合作; 引渡; 国际侦查协作; 国际刑警组织。

国际警务合作, 是不同国家的警察机关在警察事务领域为完成特定的警务相互提供支持、援助、协助、配合的一种执法活动。

国际警务合作是跨国界的执法活动, 一国警察可以跨越国境在另一国行使侦查权。

各国通过跨国界的警务合作, 在国际社会建立起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网络, 为在全球范围内侦查犯罪、获取证据、缉捕犯罪人提供了一个合作的平台。

当今跨国犯罪、国际犯罪在全球范围内蔓延, 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的追究, 利用现代化的交通条件和各国出入境制度的差异, 作案后持他国护照潜逃出境, 给缉捕犯罪分子带来了难度。

因此,国际警务合作是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犯罪的需要.一:中外警务合作的途径主要有:1.在国际刑警组织框架内开展多边合作。

中国公安机关自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以后,积极利用该组织框架内的网络系统与各国警方开展业务合作,以个案形式开展联合侦查;利用情报,自行侦查;利用国际刑警渠道,缉捕、遣返在逃人员等。

2.与周边国家开展双边合作。

为了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秩序,中国公安机关积极谋求发展同周边国家警察机关的业务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

近几年,中国先后同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越南、韩国等国的内政、司法部门签署了合作协议和备忘录。

3.完成维和警务。

所谓维和警务,即所有与派遣维和民事警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关的警务活动的总称。

联合国维和民事警察是指应联合国请求,由会员国政府派往联合国维和行动任务区执行维和任务或开展相应维和警务的警官。

联合国维和民事警察是联合国维和人员的组成之一。

由联合国维和行动部下属的维和民事警察司统一部署指挥。

涉外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

涉外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

涉外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涉外案件的频率也在不断增加。

这些案件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因此需要进行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

本文将探讨涉外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的重要性、方式和挑战。

一、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的重要性涉外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对于保障公正和法治至关重要。

在全球化背景下,人们的交往和活动已经超越国界,因此涉外案件的发生也成为常态。

如果没有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各国的司法机构将难以有效处理这些案件,而且可能会导致司法不公和法律的失效。

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还有助于打击跨国犯罪。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和司法漏洞来逃避追责。

通过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各国可以共享情报和证据,加强协调和合作,从而更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

二、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的方式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

其中之一是引入国际法律框架和条约。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通过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和合作机制,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司法协助与合作。

另一种方式是双边司法协议。

各国可以签署双边司法协议,明确双方在司法协助与合作方面的义务和权利。

这种方式可以更加具体和灵活地解决涉外案件中的问题,并加强双方之间的合作。

此外,还可以通过国际合作机制来推动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

例如,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协调和合作,各国可以共同开展调查和追捕犯罪嫌疑人,提供司法援助和培训等。

三、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的挑战尽管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法律和司法体系的差异。

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存在差异,这给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例如,某些国家可能不承认对方国家的法律证据,或者对外国判决的执行存在障碍。

另一个挑战是语言和文化差异。

涉外案件往往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和活动,因此涉及到不同的语言和文化。

这给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带来了沟通和理解的难题。

为了克服这个挑战,各国可以加强翻译和文化交流,提供专门的培训和支持。

引渡基本原则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适用——以港澳《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为视角

引渡基本原则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适用——以港澳《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为视角

第17卷第5期南阳师范学院学报Vol.17No 52018年9月JournalofNanyangNormalUniversitySep.2018㊀㊀收稿日期:2018-03-28㊀㊀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项目 跨境追逃追赃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法治化 (15SFB2014)㊀㊀作者简介:1.王文华(1967 ㊀)ꎬ女ꎬ江苏扬州人ꎬ法学博士ꎬ教授ꎬ博士生导师ꎬ主要从事刑法学㊁犯罪学研究ꎻ2.牛怡芳(1993 ㊀)ꎬ女ꎬ北京人ꎬ法学硕士ꎬ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ꎮ引渡基本原则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适用以港澳«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为视角王文华1ꎬ牛怡芳2(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ꎬ北京100089)㊀㊀摘㊀要:随着我国 两岸四地 间人员流动的更加方便快捷ꎬ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进行的犯罪行为也随之增多ꎬ而我国现阶段有关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寥寥无几ꎮ其中ꎬ港澳间«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的达成与实施为我国尚处在讨论中的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ꎬ尤其是 双重犯罪 与 本地居民不移交 两项原则的具体安排做出了弥足珍贵的指引ꎮ关键词:区际刑事司法协助ꎻ«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ꎻ 双重犯罪原则 ꎻ 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7.9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671-6132(2018)05-0009-04㊀㊀一㊁引言随着人员在我国 两岸四地 间的流动更加方便快捷ꎬ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进行的犯罪行为也随之增多ꎮ为适应我国区际司法合作之必要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㊁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在司法文书送达㊁调查取证等方面已取得较为有效的司法合作协议ꎬ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等ꎮ然而ꎬ类似安排多集中在民商事领域ꎮ就现阶段的刑事司法合作而言ꎬ«关于办理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工作程序的规定»对 个案协查 方式做了原则性规定ꎬ但可操作性不强[1]ꎻ最高检起草的«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安排»目前仍未进入实行阶段ꎮ相比之下ꎬ我国现阶段为数不多但弥足珍贵的具体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安排当属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于1990年9月12日在金门签订的«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有关海上遣返协议»(亦被称为«金门协议»)ꎬ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于2005年5月20日签订的«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2]ꎮ后者ꎬ即针对港澳间被判刑人的区际移交所做出的具体安排ꎬ尤具代表性地反映出我国现阶段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现状与构建ꎮ㊀㊀二㊁港澳«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概述2005年5月2日ꎬ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ꎬ与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澳门保安司司长张国华ꎬ在香港签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被判刑人移交的安排»(以下简写为 港澳«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 或 «安排» )ꎮ该«安排»包括 释义 通则 联络机关 移交条件 移交程序 管辖权的保留 执行刑罚的程序 被判刑人过境 语言 费用 开始生效 适用 单方停止适用 争端解决 共14个条文ꎬ简短精辟地涵盖了港澳间有关被判刑人进行区际移交的共识ꎮ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㊁澳门特别行政区均已废除死刑ꎬ且该«安排»仅涉及已被判刑人的移交ꎬ因此ꎬ«安排»不存在讨论死刑犯是否移交之必要ꎮ另外ꎬ由于我国刑法中并没有 政治犯 的表述及其罪名和规定[3]ꎬ在理论上ꎬ在一个主权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ꎬ亦不大可能对 政治犯 这一概念因为法域的不同而加以区别ꎬ因此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也无南阳师范学院学报㊀2018年第5期必要将 政治犯不引渡 制度加以讨论ꎮ因此ꎬ根据«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第4条 移交条件 第1项及第2项之规定ꎬ本文主要针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中与引渡基本原则中的 双重犯罪原则 及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两项近似制度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适用加以探讨ꎮ虽然«安排»只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间有关 被判刑人 的 移交 做出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安排ꎬ但不能否认ꎬ这一«安排»的签署与实行对于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中各个刑事阶段活动的开展都具有着极强的理论价值与示范意义ꎮ㊀㊀三㊁ 双重犯罪原则 在港澳«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中的适用㊀㊀(一)双重犯罪原则及其适用之否定根据«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第4条 移交条件 第1项 引致判处刑罚的行为如发生在接收方司法管辖区内ꎬ依据接收方的法律亦构成刑事罪行 可知ꎬ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间被判刑人的移交遵循了 双重犯罪原则 ꎮ双重犯罪原则ꎬ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广泛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ꎬ它是指只有当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双方都认为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并加以处罚时ꎬ才提供司法协助ꎮ作为 习惯国际法 的双重犯罪原则[4]ꎬ不仅适用于调查取证㊁送达文书等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ꎬ更适用于引渡㊁刑事诉讼移转㊁被判刑人移管等涉及人身自由的场合[5]83ꎮ对比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对 双重犯罪原则 进行普遍要求的现状而言ꎬ我国部分学者对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 双重犯罪原则 持否定态度:(1)双重犯罪原则主旨为了维护本国法律制度ꎬ而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不具有宣誓国家主权的属性ꎬ因而 不应过于夸大双重犯罪原则的实际价值ꎬ借以将各法域在国家中的政治法律地位等同于国家的地位 [6]83ꎻ(2)双重犯罪原则不符合两地之间互相尊重㊁互不干涉对方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则ꎬ采用双重犯罪原则无疑是试图以己方的法律制度对请求协助方行使刑罚权进行限制[7]ꎻ(3)双重犯罪缺乏明晰准确的判断标准ꎬ而且对于某些犯罪是否具有 双重性 几乎无法判断或根本不可能构成ꎮ如我国«刑法»中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ꎬ不认为是犯罪 ꎬ而澳门刑法中没有此类有关 量 的规定[6]83ꎻ(4) 两岸四地 刑法制度差异ꎬ若采用双重犯罪标准ꎬ会使相当一部分逃犯不能得到移交ꎬ只能成为对方逃犯的避风港[8]ꎮ(二)双重犯罪原则适用之肯定及例外对于上述主张ꎬ否定 双重犯罪原则 则必然赋予了接收方要求被请求方在后者司法管辖区内对于本不认为犯罪的行为进行司法协助的权利ꎬ这对于被请求方司法管辖区的政治法律制度必然构成干涉ꎮ的确ꎬ区域刑事司法合作的目的是向请求方司法管辖区刑罚权的行使提供协助ꎬ从而避免其他司法管辖区沦为逃犯的庇护所ꎬ以达到共同打击犯罪㊁维护各司法管辖区社会安宁的目的ꎮ值得注意的是ꎬ刑事司法协助是各司法管辖区之间司法合作中重要且必要的一种ꎬ其间合作的开展并非一厢情愿之事ꎮ然而ꎬ刑事司法活动密切关乎人的最基本权利ꎬ一方主管机关实行协助的依据只能是本地现行有效的法律ꎬ绝不能突破 罪刑法定原则 对于刑事活动的最基本要求ꎮ因而ꎬ当被请求方司法管辖区并不认为某一行为是犯罪时ꎬ那么该被请求方在提供该刑事司法协助事宜上即缺乏法律依据ꎮ因此ꎬ一味地摒弃 双重犯罪原则 将会给被请求司法管辖区的刑事司法活动造成极大的不确定性ꎬ也容易使得协助事宜陷入僵局ꎮ对于否定 双重犯罪原则 是否使得各司法管辖区成为犯罪的 避风港 境地ꎬ笔者认为ꎬ对于小部分犯罪分子而言ꎬ逃匿至其他司法管辖区确实有可能使他们受到 避风港 的 庇护 ꎬ但是这种可能性并不足以阻断绝大多数有必要进行追溯的犯罪获得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刑事司法协助ꎮ首先ꎬ各司法管辖区的刑事法律规定确实存有差异ꎬ但在中国境内乃至世界范围内ꎬ对于 严重性质的犯罪 大都具有相类似的规定ꎬ因而ꎬ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适用 双重犯罪原则 并不会在打击犯罪行为的广度上大幅削弱刑法惩罚犯罪的有效性ꎮ其次ꎬ相比各司法管辖区内的刑事司法活动ꎬ区际协助是为更加庞大复杂的工程ꎬ因此ꎬ跨辖区司法协助应首要开展在确有必要追溯的㊁各司法管辖区都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中ꎮ再次ꎬ虽然在习惯国际法上ꎬ为引渡所适用的 双重犯罪原则 产生之初是为了相互尊重国家主权ꎬ但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实践的发展以及人权在国际社会获得的普遍重视ꎬ双重犯罪原则在更大限度上起到了保护被请求人的基本人权的作用[5]ꎮ当犯罪所在地的司法管辖区由于自身执法效率和方法等的不利导致犯罪分子潜逃至其他辖区时ꎬ对于自己无能为力的追溯行为如若枉顾被请求人所处司法管辖区的司法制度而对其进行追究ꎬ该追究则可能 在道义上将会被认为是践踏被请求引渡人的基本人权 的行为[9]ꎮ另外ꎬ需要指出的是ꎬ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开展中ꎬ承认 双重犯罪原则 也并不意味着各方只能严格01㊀2018年第5期王文华ꎬ牛怡芳:引渡基本原则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适用地按照双重犯罪标准进行司法协助ꎮ在有关跨国犯罪的公约中ꎬ对 双重犯罪原则 的适用就规定有极为有效的例外ꎮ例如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8条 司法协助 第9款规定 缔约国可以并非双重犯罪为由拒绝提供本条所规定的司法协助ꎮ但是ꎬ被请求缔约国可在其认为适当时在其斟酌决定的范围内提供协助ꎬ而不论该行为按被请求缔约国本国法律是否构成犯罪 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6条 司法协助 第9款第2项对于 非双重犯罪理由 下的协助给出了相较前者更为严苛的标准ꎬ即在符合公约宗旨下ꎬ 被请求缔约国应当在符合其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的情况下提供不涉及强制性行动的协助 ꎬ 所涉事项极为轻微或者寻求合作或协助的事项可以依照本公约其他条款获得 的除外ꎮ可见ꎬ在上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点打击范围上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都没有排除 非双重犯罪理由 进行跨国协助的做法ꎮ同理ꎬ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ꎬ为了做到更为有效地联合打击犯罪ꎬ对于一些确实需要通过 非双重犯罪理由 进行打击的犯罪行为ꎬ相比一味否认 双重犯罪原则 ꎬ在承认这一原则适用的同时采取例外规定的形式则更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ꎮ综上ꎬ为了便利开展我国四法域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ꎬ在做到尊重各司法管辖区地位平等独立ꎬ最大限度使得各司法管辖区的协助工作有法可依的同时ꎬ 双重犯罪原则 的适用是具有现实意义的ꎮ同时ꎬ在秉承 双重犯罪原则 之际ꎬ我们仍可针对个别犯罪行为采取例外安排的做法ꎬ弥补 双重犯罪原则 的空隙ꎬ使得司法协助最终能够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ꎮ㊀㊀四㊁ 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则 在港澳«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中的适用㊀㊀«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第4条 移交条件 第2项规定 被判刑人是接收方的永久性居民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 ꎮ其中ꎬ 居民 是指在接收方区域内有正式户籍登记的人ꎮ而对于 有密切联系的人 ꎬ参考联合国«关于外国囚犯移交的模式协定»ꎬ是指有类似居民之资格的人[15]ꎮ因此ꎬ 有密切联系的人 与居民同被视为可被移交的被判刑人范围ꎬ并不影响«安排»中提到的 本地居民不移交 原则的适用ꎮ相比港澳之间可移交的被判刑人的这一既包括 居民 又包括 有密切联系的人 的移交范围ꎬ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则是将移交条件之一限定为被移交人为接收方的国民或公民ꎮ例如ꎬ«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4条第1款(b)项规定 倘香港是接收方ꎬ被判刑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ꎬ(c)项规定 倘美利坚合众国是接收方ꎬ被判刑人是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或国民 ꎮ香港政府与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等签订的«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也都有着类似规定ꎮ可见ꎬ就被判刑人移交方面ꎬ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只移交接收方本国国民ꎬ换言之ꎬ非接收方国民的被判刑人都不予以移交ꎬ这当然包括了 本国国民不移交 的原则ꎮ与此相近ꎬ根据«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第4条 移交条件 第2项之规定ꎬ港澳间被判刑人的移交也暗含了 本地居民不移交 的原则限制ꎬ而«安排»中特别规定的 有密切联系的人 这一表述ꎬ则使得与被请求方 有密切联系的人 和接收方居民身份这二者之间存在冲突的可能ꎮ对此ꎬ根据«安排»第5条第3款第6项ꎬ在具体进行被判刑人移交活动时ꎬ有关人员应当提交证明被判刑人与接收方有密切联系的文书资料[2]ꎬ这一规定的灵活性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不移交与被请求方 有密切联系的人 对 本地居民不移交这一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实质影响ꎮ当然ꎬ就 本地居民不移交 原则在适用上的合理性而言ꎬ正如香港保安局发言人表示的那样: 把被判刑人士送回原居地服刑ꎬ让他们回到没有语言和文化障碍的环境ꎻ而亲友又能定期探望他们ꎬ有助他们改过自新ꎮ我们的政策是促进香港特区与其他地区进行这类移交ꎮ 被判刑人的移交在严格的条件限制下体现着刑事司法活动惩罚与预防犯罪的功能ꎬ但在具体的移交安排上ꎬ更多地表现出人文关怀与促使被判刑人改过自新的希冀ꎮ因此ꎬ港澳«安排»之中加入 有密切联系的人 其实是为了解决我国境内人员在跨法域的高度流动性中与其他法域形成了更为密切联系的情况ꎮ而现阶段ꎬ尽管 有密切联系的人 这一表述在香港㊁澳门当局的实践中尚欠缺具体解释ꎬ但«安排»提供的灵活规定实则是为移交方与接收方当局对于具体被判刑人的刑罚执行效果做出更有利安排提供了可能ꎮ综上ꎬ对于被判刑人的移交方面ꎬ我们可以认为港澳间的«安排»秉持了 本地居民不移交 ꎮ其实ꎬ从目前有关被判刑人移交达成的国际协议与区际安排来看ꎬ在经过定罪或最终判决的被判刑人移交方面ꎬ 本地居民不移交 原则大体得到了一致的认同ꎮ然而ꎬ 本地居民不移交 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仍有较大的讨论与磨合的空间ꎮ相较主权国家间 本国国民不引渡 的原则与实践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本国国民的利益ꎬ 本地居民不移交 不存在国际法上主权国家的域外保护和属人管辖权的适用基础ꎮ但是笔者认为ꎬ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所适用的原则仅仅从与国际引渡原则相区别的层面进行割裂是不妥当的ꎮ此外ꎬ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开展的最终目的在于惩罚犯罪ꎬ因而一味地在区际司法协助中否定 本地居民不移交 也是没有意义的ꎮ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ꎬ实现公正审判的基本前提11南阳师范学院学报㊀2018年第5期是事实清楚㊁证据确凿ꎬ而将案犯移交给犯罪地的法院进行审判ꎬ使其在犯罪地法院参加诉讼ꎬ更有利于对案件的调查取证ꎬ有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清ꎬ有利于控辩双方在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形成有理有据的充分较量ꎬ因而更有助于实现公正审判的目标ꎮ因此ꎬ对于本地居民是否应该移交至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惩处ꎬ应优先并充分考虑 有效惩治及预防犯罪原则 ꎬ尽可能地在有关区际逃犯移交㊁刑事诉讼移转方面对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管辖权冲突做出有效安排ꎬ进而化解 本地居民不移交 的绝对不适用ꎮ㊀㊀五㊁小结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开展当然是为了辅助发挥刑法 惩罚犯罪ꎬ保障人权 的功能ꎮ笔者认为ꎬ有关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的理论探讨固然重要ꎬ而现有实践的开展也并非脱离着理论的框架ꎬ反之ꎬ实际操作广泛地体现了理论探讨中的某些成果ꎮ与其一味地主张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应进行绝对性的区分㊁主张在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中不适用 双重犯罪原则 本地居民不移交 等原则ꎬ进而造成我国各法域对跨法域潜逃的犯罪分子的追诉不利㊁削弱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根本功能ꎬ不如正视当前我国四法域之间社会制度㊁政治制度㊁法律制度差异较大的事实ꎬ在承认 双重犯罪原则 的基础上ꎬ加快研究内地与三地间刑法制度的差异ꎬ对有必要通过 非双重犯罪 理由进行追诉的犯罪进行协商并做出适用的例外ꎮ而在 本地居民不移交 原则的适用上ꎬ维护这项原则在被判刑人移交中的遵守ꎬ并在区际逃犯移交㊁刑事诉讼移转等方面通过对案件管辖权的有效安排或是更为灵活的证明机制突破 本地居民不移交 这一原则本身的讨论ꎬ使得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切实达成 有效惩治及预防犯罪 的制度目的ꎮ因此ꎬ为了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ꎬ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有必要尽快突破单纯的理论性的探讨ꎬ并加速落实到可供执行的法律文本当中ꎮ正如在«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的达成与实施中ꎬ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以更加现实的方式在实践中得到落实与遵守ꎮ参考文献:[1]林苏敏.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机制的构建[J].法制博览ꎬ2016(13):234.[2]赵秉志ꎬ黄晓亮.港澳特区间«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之考察启示[J].法学论坛ꎬ2009(7):104.[3]杜磊.内地与港澳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初探[J].汉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ꎬ2017(3):18.[4]谢里夫 巴西奥尼.国际刑法导论[M].赵秉志ꎬ王文华ꎬ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06:226.[5]苏彩霞.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适用 双重犯罪原则 新论[J].政治与法律ꎬ2009(6):139.[6]徐京辉. 一国两制 框架下我国区域刑事法律及刑事司法协助若干问题探讨[G]//赵秉志ꎬ主编.中国区际刑法问题专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ꎬ2005.[7]柯良栋.内地与澳门移交逃犯应遵循的原则论纲[G]//赵秉志ꎬ何超明ꎬ主编.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ꎬ2003:332.[8]赵秉志.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刑事司法协助关系的研讨[G]//高铭暄ꎬ赵秉志ꎬ主编.中国区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00:73.[9]贾宇.国际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ꎬ2004:400.OntheApplicationoftheBasicPrincipleofExtraditioninInter ̄regionalCriminalJusticeAssistanceinChinaFromthePerspectiveofArrangementontheTransferofSentencedPersonsBetweenHongkongandMacaoWANGWenhua1ꎬNIUYifang2(LawSchoolꎬBeijingForeignStudiesUniversityꎬBeijing100089ꎬChina)Abstract:AstheflowofpeoplebetweenChina scross ̄straitsandfourplacesꎬnamelytheinlandꎬTaiwanꎬHongkongandMacaoꎬbecomesmoreconvenientandfasterꎬthenumberofcriminalactivitiesacrossmultiplejuris ̄dictionshasalsoincreased.Howeverꎬtherearequitefewagreementsoninter ̄regionalcriminaljusticeassistanceinChinaatpresent.AmongthemꎬthecompletionandimplementationofArrangementontheTransferofSentencedPer ̄sonsbetweenHongKongandMacaobringvaluableguidelinestotheprincipleofinter ̄regionalcriminaljusticeas ̄sistancewhichisstillunderdiscussioninChinaꎬespeciallyconcerningthetwoprinciplesinparticularꎬnamelyꎬtheprincipleof dualcriminality andtheprincipleof nothandingoverlocalresidents .Keywords:inter ̄regionalcriminaljusticeassistanceꎻArrangementontheTransferofSentencedPersonsꎻtheprin ̄cipleof dualcriminality ꎻtheprincipleof nothandingoverlocalresidents[责任编辑:谭笑珉] 21。

引渡基本原则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适用——以港澳《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为视角

引渡基本原则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适用——以港澳《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为视角

引渡基本原则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适用——以港澳《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为视角
王文华;牛怡芳
【期刊名称】《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8(017)005
【摘要】随着我国"两岸四地"间人员流动的更加方便快捷,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进行的犯罪行为也随之增多,而我国现阶段有关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寥寥无几.其中,港澳间《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的达成与实施为我国尚处在讨论中的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尤其是"双重犯罪"与"本地居民不移交"两项原则的具体安排做出了弥足珍贵的指引.
【总页数】4页(P9-12)
【作者】王文华;牛怡芳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9;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7.9
【相关文献】
1.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适用"双重犯罪原则"新论 [J], 苏彩霞
2.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适用“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则”新探 [J], 廖兴存
3.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案犯移交问题 [J], 吕岩峰
4.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双重犯罪原则”限制适用论 [J], 郭佳
5.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移交逃犯——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变身 [J], 姚传廷;陈功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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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签订引渡协议书

国家签订引渡协议书

国家签订引渡协议书甲方”)与____国(以下简称“乙方”)为加强两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促进国际社会对犯罪行为的打击,根据国际法和双方各自的国内法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引渡协议:第一条引渡请求1.1 甲方或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可向对方提出引渡请求,请求引渡在其领土内被指控或已被定罪的罪犯。

1.2 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并应包括请求引渡的详细理由及相关证据。

第二条引渡条件2.1 双方同意,只有在被请求引渡的罪犯涉嫌的罪行在双方法律中均为可引渡的犯罪时,方可进行引渡。

2.2 引渡请求应符合双方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第三条政治犯罪除外3.1 本协议不适用于政治犯罪或与政治犯罪相关的犯罪行为。

3.2 若引渡请求涉及政治动机,被请求方有权拒绝引渡。

第四条双重犯罪原则4.1 引渡请求应基于双重犯罪原则,即被指控的行为在请求方和被请求方均为犯罪。

第五条引渡程序5.1 被请求方在收到引渡请求后,应迅速审查请求的合法性及完整性。

5.2 若请求符合本协议规定,被请求方应尽快采取行动,完成引渡程序。

第六条临时逮捕6.1 在收到引渡请求前,甲方或乙方可请求对方对嫌疑人进行临时逮捕。

6.2 临时逮捕请求应说明逮捕的理由和必要的法律依据。

第七条引渡的拒绝7.1 被请求方在以下情况下可拒绝引渡请求:a. 罪犯为被请求方公民;b. 罪犯在被请求方已受到审判或正在接受审判;c. 引渡可能导致对罪犯的不公正待遇或违反人权。

第八条引渡的执行8.1 一旦引渡决定作出,被请求方应尽快将罪犯移交给请求方。

8.2 移交过程中,双方应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九条法律适用9.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和执行应遵循双方各自的国内法律及国际法原则。

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11.1 本协议可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修改。

11.2 任何一方均可在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后终止本协议。

论国际刑事诉讼移管和引渡的关系

论国际刑事诉讼移管和引渡的关系

论国际刑事诉讼移管和引渡的关系一、引渡的概念和一般原则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行为。

第一,引渡是有司法管辖权的主权国家间的国家行为。

引渡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即请求国和被请求国。

第二,引渡的对象是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第三,引渡的启动必须有请求国的请求。

第四,引渡的性质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行为。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为打击犯罪而展开的国际合作,它分为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最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各国或地区之间在询问证人、鉴定人、移交物证,检验证件,送达文书,提供情况,以及办理有关刑事诉讼手续等方面所进行的相互帮助与合作。

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在狭义的基础上增加引渡犯罪人的内容。

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是在广义的基础上增加刑事诉讼的移管以及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内容。

第五,引渡的一般原则。

一是双重犯罪原则,即引渡的理由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犯罪行为必须达到缔约国规定的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二是本国国民不引渡。

即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而不准予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的原则。

三是政治犯不引渡。

即政治犯不能成为引渡对象。

但是对政治犯的理解各国甚至各地区的理解不同,此处的政治犯不是意识形态里的概念而是法律概念。

四是死刑犯不引渡。

“随着人权运动和刑事法制的发展,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死刑不引渡”逐渐上升为一种刚性原则。

” 即被请求国如果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人引渡后将被处以死刑,则被请求引渡国将不予引渡。

虽然当前世界上各国对死刑的存废问题态度不一,但是死刑不引渡这一原则已经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二、国际刑事诉讼移管的概念与特征国际刑事诉讼移管是指一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将对某些涉外案件的管辖权移交给他国的一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形式。

中国引渡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中国引渡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中国引渡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中国引渡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内容提要】引渡法不是基本法。

引渡法具有部门法的性质,是由一系列针对引渡事项的程序规则组成的法律,属于特殊程序法,又是解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专门法。

引渡的性质是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实现司法主权的体现,仍然属于刑事法律范畴的事务。

在我国引渡法中运用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

引渡法中的裁定权主要有两类:即行政裁定权和司法裁定权。

我国采用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模式是可行的方案。

在引渡法中引入人权保障的观念是现代引渡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加入了许多载有引渡条款的刑事法国际公约,承诺将对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犯罪承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国际义务。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1993年以来,我国先后和泰国、白俄罗斯、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等11个国家签定了引渡条约。

为了适应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需要,为引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便利于打击犯罪,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引渡法列入了立法规划。

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和准备,有关立法部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开始了起草引渡法草案,并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之后,将该引渡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在审议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了许多需要解决的引渡理论和实际问题。

笔者对相关的若干引渡理论作些探讨,供立法机关在制定引渡法过程中参考。

一、关于引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基本法律为框架,以法律法规为网络而建立起来的。

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引渡法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这涉及到立法权的归属问题,所以,必须明确界定清楚。

国际关系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国际关系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国际关系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国际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包括调查、起诉和审判跨国犯罪活动。

本文将从定义和重要性、现状和挑战、实践案例、未来趋势和结论等方面,对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进行深入探讨。

一、定义和重要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指不同国家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包括调查、起诉和审判跨国犯罪活动。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打击跨国犯罪、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各国可以加强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现状和挑战当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各国之间在法律制度、语言、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这给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带来了困难。

其次,一些国家对跨国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此外,一些国家存在政治分歧和利益冲突,这也阻碍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进展。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需要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提高打击跨国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三、实践案例以下是一些实践案例,展示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成功案例和挑战。

首先,国际刑警组织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组织通过共享信息、协调行动,成功地打击了一系列跨国犯罪活动,如毒品走私、人口贩卖等。

其次,一些国家之间的引渡合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引渡合作,一些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有效地维护了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这些成功案例背后也存在着许多挑战和问题,如法律制度差异、政治分歧等,需要各国共同努力解决。

四、未来趋势未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将朝着更加紧密、高效的方向发展。

首先,信息技术的发展将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提供更加便捷的手段。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远程合作等方式,各国可以更加方便地交流信息和合作。

其次,国际社会将更加重视打击跨国犯罪的力度和效果。

各国将加强协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比较区际司法协助的内容

比较区际司法协助的内容

比较区际司法协助的内容
区际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地区之间的司法机构之间进行合作和互助,以解决涉及多个地区的司法问题。

这种协助可以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旨在促进各地区之间的司法交流和合作,确保公正和效率。

在刑事方面,区际司法协助可以包括引渡、刑事证据的收集和交换、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和引渡等。

例如,当一个犯罪嫌疑人逃到另一个国家时,两国之间可以通过引渡协议将其引渡回原国受审。

另外,各国司法机构可以通过协助收集和交换证据,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如恐怖主义、贩毒等。

在民事方面,区际司法协助可以涉及到民事诉讼的协助、文书的送达、财产的追索等。

例如,当一起合同纠纷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当事人时,各国之间可以协助进行证据的收集和交换,以确保公正审判。

另外,当一方当事人需要向另一方送达法律文书时,各国之间可以协助进行送达,以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在行政方面,区际司法协助可以包括刑事行政的协助、行政文件的传递等。

例如,当一个国家的刑事调查机关需要获取另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的文件或信息时,可以通过司法协助的方式进行交流和获取。

另外,各国之间还可以通过协助的方式共同应对跨国行政问题,如环境污染、贸易纠纷等。

区际司法协助是为了解决涉及多个地区的司法问题而进行的合作和互助。

通过协助和合作,各个地区的司法机构可以更好地应对跨国犯罪、民事争议和行政问题,保障公正和效率。

区际司法协助的开展需要各国之间的互信和合作精神,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和机制,以确保协助的顺利进行。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涉外案件中的国际合作与司法互助实践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涉外案件中的国际合作与司法互助实践

超声雾化器的原理及常见故障
陈波娜
【期刊名称】《医疗装备》
【年(卷),期】2013(26)2
【摘要】超声雾化器是我院较为常用的一种小型设备,常用于治疗老慢支、支气管扩张、哮喘、咽喉炎、鼻炎、肺部感染等呼吸道疾病。

由于使用的频繁,此类设备需要定期进行养护、维修。

1超声雾化器的结构超声雾化器是由外壳、底座、电源变压器、风扇电机、晶片、电路板、储药罐、塑料螺纹管、口含管等组成。

其外形样式繁多,一般选用塑料制成,并且设有风量调节开关,从而来调节出气的强弱程度,既方便使用,又能更好的进行疾病治疗;此外,大多数的雾化器上还会设有药量指示灯,当储药罐内的液体用尽时,便会自动报警并自行停止T作,这样便可很好的防止电路板烧坏等。

【总页数】1页(P82)
【作者】陈波娜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人民医院医学工程部,浙江余姚3154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H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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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书模板

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书模板

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书模板甲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乙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刑事司法协助事宜达成共识,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如下:第一条目的和范围1.1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作的范围和方式。

1.2 双方同意在各自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条协助内容2.1 甲方同意在以下方面向乙方提供协助:2.1.1 提供有关刑事案件的法律咨询;2.1.2 协助调查取证;2.1.3 协助执行搜查、扣押、冻结等司法行为;2.1.4 协助执行引渡请求;2.1.5 协助执行其他刑事司法请求。

2.2 乙方同意在以下方面向甲方提供协助:2.2.1 提供有关刑事案件的法律咨询;2.2.2 协助调查取证;2.2.3 协助执行搜查、扣押、冻结等司法行为;2.2.4 协助执行引渡请求;2.2.5 协助执行其他刑事司法请求。

第三条协助程序3.1 双方应通过正式的司法协助请求书进行协助请求。

3.2 协助请求书应包含以下内容:3.2.1 请求协助的案件名称和案件编号;3.2.2 请求协助的具体内容和目的;3.2.3 请求协助的法律依据;3.2.4 其他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3.3 双方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保密义务4.1 双方应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保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得到对方书面同意。

4.2 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第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5.1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____国法律。

5.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六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6.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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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的是,与发生武装冲突 时保护人及某类财产相关的其他条约也 规定了引渡的可能性,并在起诉严重违 反那些文件之规定的行为方面施加了合 作的义务。譬如,1954 年《关于在发 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之 1999 年《第二议定书》(第 18 条 和第 19 条)就敦促各缔约国在调查和
查人找人; 录取证词和提供证据; 送达文件; 逮捕或拘留; 将被告解送或移交给有关法庭。
联合国的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处理机 制(简称“余留机制”)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代替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并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代替前南斯拉夫国 际刑事法庭,应对国家当局在调查、起 诉和审判方面提出的协助请求。该职能 包括上面列出的所有规定。
联合国设立了国际刑事法庭以审判 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前南斯拉夫国际刑 事法庭)和卢旺达境内(卢旺达国际刑 事法庭)实施的犯罪。这些法庭优先于 国内法院: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它们均 可正式要求国内法院服从其管辖(《前 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 9 条 第 2 款;《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 第 8 条第 2 款)。两个法庭规约各自 的第 29 条和第 28 条还责成各国在调 查和起诉被控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 罪行者方面与国际法庭合作。各国必须 毫不迟延地遵循初审法庭签署的要求协 助的任何请求,尤其包括:
国际人道法为战争罪规定的惩治 制度,是基于普遍管辖原则对犯罪行为 进行起诉和裁判并且在结果上具有跨境 性质,其有效性大部分应归功于不同国 家起诉机关之间合作与司法互助的质量。 事实上,在国内层面如果不存在灵活有 效的法律框架允许这种协作,国家之间 的合作与互助通常是不可能的。
要把惩治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 措施并入国内法,在这一背景下,国家 必须评估在引渡与司法合作事项上现行 有效的立法,并在必要时加以调整以履 行国际人道法施加的义务。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编写的《习惯 国际人道法研究》2中第 161 项规则指 出,各国须在其可能的范围内尽力互相 合作,以方便对战争罪的调查以及对犯 罪嫌疑人的追诉。就国际性与非国际性
武装冲突中实施的战争罪而言,国家实 践已将该规则确立为可适用的习惯国际 法规范。
国家实践表明,在起诉战争罪嫌 犯方面的合作应当包括引渡,但可能需 要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
最后,国际刑事法院还可以请求任 何政府间组织提供资料、文件或其他形 式的协助(《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第 87 条第 6 款)。
2013 年 9 月
国际人道法条约中“或引渡或起诉”相关 条款列表
《日内瓦第一公约》 第 49 条、
第 50 条
《日内瓦第二公约》 第 50 条、
第 51 条
《日内瓦第三公约》 第 129 条、
第 6 条、
第 7(1)条
2006 年《免受强迫 第 9(2)条、
失踪公约》
第 10 条、
第 11(1)条
国际人道法咨询服务处
ADVISORY SERVICE ON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引渡与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
为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国家必须建立惩治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机制。惩治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经常需要不同国家之 间的合作,不仅因为相关诉讼参与人(被告人、受害人、证人等)可能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身处不同的国家,还因为最严重的违反 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被认为影响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如果与此类犯罪相关的证据位于起诉国以外的国家或者在几个不同的国家, 国家之间的合作也十分必要。考虑到这些关切,国际法在引渡和在押人员移交、国际司法合作、与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 法院合作等事务方面规定了合作的程序。
根据规约第 88 条,缔约国必须确 保其国内法中已有可供采用的程序,以 执行各种形式的合作。
反之如果一缔约国正在就构成国 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行为,或 就构成请求国国内法定为严重犯罪的行 为进行调查或审判,国际刑事法院可以 根据该缔约国的请求提供协助。国际刑 事法院还可以同意非其规约缔约国的国 家提出的协助请求(《国际刑事法院罗 马规约》第 93 条第 10 款)。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88 条第 1 款专门考虑了刑事司法协助问题,规定 “缔约各方应在对严重破坏各公约或本
议定书的行为提出刑事诉讼方面,彼此 提供最大限度的协助”。该议定书的缔 约方必须在对严重破约行为提起的任何 诉讼方面尽最大可能地相互帮助。这种 协助包括针对境外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 的互助以及执行外国刑事判决。
此外,缔约国必须执行下列协助请 求:
查明某人的身份和下落或物品的所 在地;
取证(包括宣誓证言)及提供证据 (包括国际刑事法院需要的鉴定意 见和报告);
讯问任何被调查或被起诉的人; 送达文书(包括司法文书); 为有关人员作为证人或鉴定人自愿
到国际刑事法院出庭提供便利; 根据第 93 条第 7 款规定临时移送
尽管《日内瓦公约》规定了引渡 的可能性,却没有涉及传统上国内法会 规定的例外的适用问题,在某些情况下 这可能会成为障碍。例如,与被请求引 渡之人国籍有关的例外、与犯罪的政治 性相关的例外、根据国内法引渡要遵循 的时效或其他条件(譬如存在双边或多 边引渡条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无 助于填补该空白,尽管条约草案第 78 条禁止在发生严重违反公约的行为时把 政治罪的例外作为引渡的障碍。
人员; 勘验有关地点或场所,包括掘尸检
验和检查墓穴; 执行搜查和扣押; 提供记录和文件; 保护被害人和证人以及保全证据; 查明、追寻和冻结或扣押犯罪收益、
财产和资产及犯罪工具,以便最终 予以没收,但不损害善意第三方的 权利;和 被请求国法律不禁止的其他形式的 协助,以便利调查和起诉国际刑事 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国际刑事 法院罗马规约》第 93 条第 1 款)。
刑事诉讼或引渡程序中相互协助(包括 取证)。进而,该议定书鼓励各缔约国 在没有此类条约或协议时依据国内法相 互提供协助。
习惯国际人道法没有确立合作的 绝对义务,而是期待各国善意地尽最大 可能努力做到这一点。
与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合作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对国家管 辖权起补充作用:国际刑事法院仅在一 国不愿意或不能够切实进行调查和起诉 时行使其管辖权(1998 年《国际刑事 法院罗马规约》第 17 条第 1 款第 1 项)。国际刑事法院的有效性在很大程 度上取决于国家合作,《国际刑事法院 罗马规约》第 9 编规定了合作的条款 与条件。
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
规约第 86 条规定缔约国必须在国 际刑事法院对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罪行— —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 和侵略罪——进行调查和起诉时与其充 分合作(一旦国际刑事法院被赋予针对 该犯罪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还可 邀请任何非该规约缔约国的国家,根据 特别安排、与该国达成的协议或任何其 他适当的基础,提供协助(《国际刑事 法院罗马规约》第 87 条第 5 款第 1 项)。
第 130 条
《日内瓦第四公约》 第 146 条、
第 147 条
《第一附加议定书》 第 80 条、
第 85(1)条、
第 88(2)条、
第 88(3)条
《1954 年保护文化 第 16(1)条、
财产海牙公约第二议 第 16(2)条、
定书》
第 17(1)条
1984 年《禁止酷刑 第 4 条、
公约》
第 5(2)条、
国际刑事法院因此还可以将逮捕 并移交某人的请求书,递交给该人可能 在其境内的任何国家,请求该国合作, 逮捕并移交该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 规约》第 89 条)。它还可以在依照第 91 条规定提出移交请求书及其辅助文 件以前,请求临时逮捕被要求的人 (《国 际刑 事法 院罗 马规 约 》第 92 条)。
该问题需要通过适当的国内立法 来解决,在发生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 情况下,不得把犯罪的政治动机或目的 作为拒绝引渡的理由。
刑事司法协助
1 见附件表格:国际人道法条约中关于或起 诉或引渡义务的规定。 2 See /customaryihl/eng/docs/home.
引渡
国家在引渡事务上进行合作的义 务根植于 1949 年《日内瓦公约》规定 的对严重违反公约行为的惩治机制,即 或起诉或引渡的义务。
将被告人移交给希望起诉该人的 另一国进行审判的可能性,为被告人在 其领土内或处于其权力之下的国家提供 了一个履行其或起诉或引渡义务的机会。
1
该选择为 1977 年《第一附加议定 书》第 88 条第 2 款的措辞进一步确认, 明确规定,情况许可时,缔约各方应在 引渡事项上合作。如果满足被请求国法 律规定的条件,那么该义务就包括善意 地审查来自一个在起诉方面具有明确法 律利益的国家的任何引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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