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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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指控的国际合作跨国案件的司法合作

刑事指控的国际合作跨国案件的司法合作

刑事指控的国际合作跨国案件的司法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跨国犯罪行为也日益猖獗。

在处理这些跨国犯罪案件时,国际合作变得尤为重要。

刑事指控的国际合作在跨国案件的司法合作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刑事指控的国际合作在跨国案件的司法合作中的重要性和影响,并分析其中的困境和挑战。

一、简述刑事指控的国际合作刑事指控的国际合作是指不同国家的执法机构在处理跨国刑事案件时,通过共享信息、证据和情报等方式,互相协助,加强合作的一种方式。

这种合作形式可以通过双边协议、国际公约以及国际组织等渠道进行。

刑事指控的国际合作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间的司法合作,提供跨国案件的信息交换平台,共同打击跨国犯罪行为,保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刑事指控的国际合作在跨国案件中的重要性1.信息共享与追踪犯罪嫌疑人在处理跨国刑事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通过多个国家进行逃避。

刑事指控的国际合作可以实现信息的共享,使得不同国家的执法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嫌疑人的行踪,并协同行动,加大追捕嫌疑人的难度。

2.证据收集与审判支持对于跨国案件,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非常困难的。

刑事指控的国际合作可以通过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使得证据能够在不同国家的法院中被有效使用,提高对案件的审判支持。

3.行动协调与罪犯引渡刑事指控的国际合作可以加强国家间的行动协调,提高跨国抓捕行动的效率。

同时,也为国际间的罪犯引渡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合作机制,使得罪犯无处可逃。

三、刑事指控的国际合作的困境和挑战1.法律制度的不一致性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包括各自的司法程序、证据标准和法律程序等。

这给刑事指控的国际合作带来了困难,可能需要进行法律和制度的对接和整合。

2.语言和文化差异不同国家之间的语言和文化差异也是刑事指控的国际合作面临的挑战之一。

语言障碍和文化差异可能导致信息交流的困难,影响合作的效果。

3.政治因素的干扰刑事指控的国际合作涉及到国家主权和政治关系等敏感问题。

政治因素的干扰可能会对合作产生影响,使得合作受到限制或延迟。

浅论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浅论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浅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逃犯移交问题一、中国区际司法协助产生的背景众所周知,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是实行不同的政治制度。

经过多年的努力,在1997年我们用“一国两制”的基本政策恢复了对香港的主权。

相继地,澳门也因“一国两制”回归到祖国的怀抱[1]。

现在,国家领导人也希望用“一国两制”和平的解决台湾问题。

“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主体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而香港、澳门、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按照特别行政区的形式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在香港、澳门回归前,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以往历史的疏离中已各自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政治理念、价值准则、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

回归之后,按照“一国两制”的思想,香港、澳门地区具有高度自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制定适用其区域内的基本法和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另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其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都有审判权,且其他区域对该案件没有重审的权利,形成司法终审权。

但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不能直接进行审判。

中国在香港回归之前都是一个单法域国家,其内部有着统一的立法和司法制度[2]。

但当香港、澳门回归后,这个“统一”就被打破了。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除了国防、外交和其他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外,各自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形成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域[3]。

政治、经济、法律方面的联系在大陆恢复对香港的主权后不断加强[4],但是法域的不同,相对独立的司法权使中国内地无法像不同省级之间的做法一样来对待涉港澳台案件。

跨法域的流窜作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区际司法协助不可避免地要上演。

因此,区际司法协助在不同法域的不断冲突产生。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刑事、民商事等司法领域,相互为对方提供合作、帮助或便利。

司法协助中XQ国与东盟XQ成员国刑事

司法协助中XQ国与东盟XQ成员国刑事

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研究摘要: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是双边刑事司法合作中最重要的内容。

近几年我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有很大发展,通过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条约的签署和适用,初步建立起刑事司法协助和打击犯罪合作机制。

但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是明显的,需采取适当的途径和措施,推动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司法协助;引渡;适用;完善随着东盟经济自由区的建立和发展,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外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如边境地区的违法经济犯罪活动、境外人员入境经济犯罪、一些涉嫌经济犯罪的人员在国内作案后逃遁东南亚或将巨额犯罪所得藏匿境外,以及东盟国家公民犯罪后逃往我国等。

为了有效地打击涉外经济犯罪,防止犯罪人逍遥法外,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加强刑事司法合作,在刑事司法协助、警务合作、情报交流、案件协查、引渡等多个层面开展全方位合作。

本文拟从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角度探讨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刑事司法合作。

一、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及其适用的现状刑事司法协助又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定义,有狭义、广义、最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各国之间在询问证人、鉴定人,移交物证,检验证件,送达文书,提供情况,以及办理有关刑事诉讼手续等方面所进行的相互帮助与合作;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在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础上增加引渡犯罪人的内容;最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狭义的国家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刑事诉讼的,移交,以及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

从目前我国与东盟成员国已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有关刑事司法协助具体事项的范围看。

我国与这些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协助是狭义的,不包括人员引渡、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刑事诉讼的移交等事项。

我国与东盟成员国间的引渡有专门的引渡条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有效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根据本协定,双方应在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侦查、起诉和诉讼方面相互提供协助。

二、协助应包括:(一)送达文书;(二)获取人员的证言或陈述;(三)提供文件、记录或证据物品的原件、经证明的副本或影印件;(四)获取并提供鉴定结论;(五)安排人员作证或协助调查;(六)查找或辨别人员;(七)执行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证据的请求;(八)在没收程序中提供协助;(九)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协助调查;以及(十)不违背被请求方境内法律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协助。

三、本协定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

本协定的规定,不给予任何私人当事方以取得、隐瞒或排除任何证据或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

第二条中央机关一、双方应各自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依照本协定提出和接收请求。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央机关为司法部;在美利坚合众国方面,中央机关为司法部长或由司法部长指定的人。

三、为本协定之目的,双方的中央机关应相互直接联系。

第三条协助的限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可拒绝提供协助:(一)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境内的法律不构成犯罪;但双方可以商定,就某一特定犯罪或特定领域的犯罪提供协助,不论该行为是否根据双方境内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二)请求涉及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三)执行请求将会损害被请求方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重大公共政策或其他根本利益;(四)请求涉及政治犯罪,或请求系出于政治动机,或有充足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其他诉讼程序;(五)执行请求将有悖于被请求方宪法;(六)被请求方已经对请求所涉及的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同一犯罪作出最终裁决;或(七)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缺乏实质联系。

问题与对策:上合组织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论纲

问题与对策:上合组织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论纲
定 了基 础 。
在上海共 同发 表《 上海合作组织成 立宣言》上海 合作组织正 , 式宣告诞 生。作为一个 区域 性的 国际组织 , 合作 组织在 上海
预防和惩 治国际性犯罪方 面发挥着举足轻 重的作用 。但是 ,
随着 国际性犯 罪 的进一步 变化 和上合组 织 内部 恐怖 主义等
犯 罪活动 的 日趋 猖獗 , 上合组织在 国际刑事 司法协 助方面还
Vo . 5 No 2 1 2 .
F b2 2 e .01
问题 与对策 : 上合组织 下国 际刑 事 司法协助论 纲
王 永 红
( 新疆伊犁师范学 院法 政学院 ,新疆伊宁 ,8 5 0 ) 3 00
[ 摘
要 ] 国际犯罪严重威胁着世界各 国的安全 ,在此背景下 ,国际刑事 司法协助 在此方面得 以长足发展和进 步。在 此基
化上, 几个 国家虽然 随着 苏联 的解 体相继 独立 , 但是 各种合
种风 险和挑 战 。冷 战结束 之后 , 地 区的恐怖 主义 、 中亚 分裂
主义 和极端 主义活 动 日趋 猖獗 , 严重 威胁周 边 国家的安全 。 在此背景下 ,o 1 6 1 l 中、 、 、 、 、 2 O 年 月 5E, 哈 俄 吉 塔 乌六 国元首
第 2 卷第 2 5 期
21 年 2 02 月
长春 理工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unl fC ag h nUnvri fS inea dT cn lg ( o il cec s dt n) o ra h n c u iest o cec n eh oo y S ca S ine io o y E i

上 合 组织 成 员 国之 间刑事 司法 协 助的现 状

政治对刑法犯罪理论体系的影响和制约(之一)方法

政治对刑法犯罪理论体系的影响和制约(之一)方法

政治对刑法犯罪理论体系的影响和制约(之一)关键词: 政治/犯罪理论体系/影响和制约“学术无良知即是灵魂的毁灭”虽然至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关于“政治”的科学的定义,但并不影响人们到处谈论政治,甚至也不影响政治学、政治科学之类的大部头的学术著作的出版。

美国1974年初版,至今已出版了6版的有影响的教科书《政治科学》(注:美国罗斯金(Michael G. Roskin)、科德(Robert L. Cord)、梅代罗斯(James A. Medeiros)和琼斯(Walter S. Jones)合著。

),竟然没有给政治下一定义。

它仅仅指出:“政治科学(political science)的研究对象就是这些围绕政府权力而进行的斗争和竞争。

”如果说政治科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政治。

那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出结论:政治就是“围绕政府权力而进行的斗争和竞争。

”看来我们只能满足于德国汉斯·摩根索的说法“一切政治都是对权力的争夺” [1]。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权力是一种以强制手段支配整个社会行为的最强大的力量,因而对法律和法律科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

尽管人们力图把法律神圣化,使它成为抑制政治权力,保障人权的手段,但是,迄今为止,我们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做到这一点。

一位当代历史学家把美国宪法说成是“启蒙运动皇冠上的明珠”,是理性时代的顶峰之作 [2]。

但却受到罗斯金等人的质疑:“他们的理性究竟有多真实呢?”在归根结蒂的意义上,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个残酷的现实:法律只不过是政治斗争的工具和政治斗争的产物。

这就是现实的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伯尔曼曾经正确指出:“法律科学是受到政治的支配的:立法者可以并且经常不理睬法学家的研究成果。

在现实中,逻辑和经验常常成为权力、偏见和贪欲的牺牲品。

” [3] 指出这一点对我们正确理解政治对犯罪理论体系的影响和制约是非常必要的。

政治在许多方面对犯罪理论体系具有影响和制约作用,主要表现在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政治观点和政策、政治行为等方面,但最直接的是政治权力的干预和控制。

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政治、经济迅猛发展的当代社会,人们相互间的交往不仅仅局限于人与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也不仅仅在一国与另一国之间,而是在更广泛的范围进行更丰富的交往、联系和合作,在全世界的范围,各国与各国之间进行广泛的合作和交流。

当然,这种合作也自然的体现在司法方面。

本文将就国际范围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进行一初浅的探讨,以供商榷。

国际刑法的思想基础可以上溯到奴隶社会,这首先表现在有关实行战争控制与战争合法性的问题。

亚里士多德、西赛罗、圣。

奥斯丁和圣。

托马斯阿奎那的著作都曾试图区别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

我国古代也有许多军事家、政治家提出了同样的问题。

第一次国际刑事诉讼是1268年在那不勒斯进行的对发动非正义战争的起诉。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犯罪也不仅仅局限于战争方而。

在新的、更广泛的范围的国际犯罪,诸如毒品罪、海盗罪、非法使用邮件罪、危害国际航空罪、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国际贬运淫秽出版物罪、国际妨害国家货币罪等等一般的国际刑事犯罪,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新的姿态出现。

国际刑法规范也不仅仅局限丁•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凡尔赛和约》(1919年)和“检举和惩罚欧洲各轴心国主要战争犯”(1945年)的协定中所规定的有关内容。

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在国际犯罪的日益发展和国际刑法的円趋丰富的促进下,在更广泛的领域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产生了诸多争议的问题。

比如在国际刑事诉讼方面,是建立什么样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进行怎样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通过统一的司法程序,还是规定条约义务由国内立法规定执行办法再由国内司法机关执行?对此,有人提出可以建立统一的国际刑事法院,制定统一的国际刑法典。

我们以为,如果这种观点的实现尚属遥远的话,那么,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面,制定有关的条约、协定,按照一定的原则,规定相关的义务,由各国内立法规定执行办法再由各国内司法机关执行,在广泛的范围进行充分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还是有着现实的可能性的。

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后果(3篇)

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犯罪日益猖獗,各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变得尤为重要。

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在刑事案件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相互提供帮助和支持的法律行为。

本文将从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后果出发,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二、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后果概述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收集与交换在刑事司法协助过程中,协助方国家需根据请求方的请求,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将这些证据提供给请求方。

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证据的收集与交换有助于请求方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为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提供有力支持。

2. 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在跨国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一个国家境内被捕,而犯罪行为发生在另一个国家。

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请求方国家可以向协助方国家提出引渡请求。

协助方国家在接到引渡请求后,需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引渡的决定。

如果决定引渡,则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请求方国家。

3. 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刑事司法协助过程中,协助方国家可能对请求方国家的刑事判决予以承认与执行。

这意味着协助方国家将依据请求方国家的刑事判决,对犯罪分子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有助于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国际刑事司法秩序。

4. 国际刑事合作机制的完善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后果还体现在国际刑事合作机制的完善上。

各国在刑事司法协助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跨国犯罪的新形势。

这有助于提高刑事司法协助的效率,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三、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后果的实践意义1. 保障人权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后果有助于保障人权。

通过证据的收集与交换,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后果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浅析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浅析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浅析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随着国际合作的不断加强,引渡制度自确立之时不断发展完善,现今已成为了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

而其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则是引渡原则中的特殊例外,其以国家主权、刑事政策和个人的权利保护为前提,旨在保护相关个人和引渡请求国的利益,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引渡原则,体现在各国签订的双边、多约条约中。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也是引渡原则中最富争议的一条原则。

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其本身的政治性质使之往往或多或少沦为一种“政治工具”。

而究其根本,在于其本身概念定义不明确。

因此,如何厘清认识这一原则、解决争议、发挥这一原则保护人权的初衷、更好地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体系,关键还是从根源出发,形成国际一致的认识,才能更好地使之发挥作用。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沿革与意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凡请求引渡所涉及的犯罪为被请求国视为政治犯罪或与政治有关联的犯罪,则不予引渡。

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此原则形成于18世纪末期,而后逐步发展,因其着重体现保护人权,而演变成各国普遍接受的适用于引渡的一个基本原则。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沿革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其概念的出现与“政治犯罪”的概念紧密相连。

在早期引渡实践中,国家间主要引渡政治叛乱者、异教徒和逃兵,各国引渡的目的在于维护专制集权统治。

而后至18世纪末期,特别是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法国把庇护不同政见者视为支持革命的行为。

最早涉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是,1793年《法国宪法》第120条,“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其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予以政治保护”。

伴随着国际社会对于人权的重视以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影响力的扩大,各国普遍认同该原则保护人权的宗旨,甚至于许多国家将此原则规定在宪法之中,其中我国《宪法》第32条第2款也规定了相应内容。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14条规定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政治庇护以避免迫害。

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论引渡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摘要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它是现代引渡制度诞生的主要标志,对保护引渡客体的人权、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意义重大,同时又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本文分三部分论述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第一部分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概述,主要论述政治犯罪的界定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确立的意义。

第二部分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立法状况及借鉴意义,主要论述“政治犯不引渡”这一原则在国际上的立法状况及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

第三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引渡制度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思考及设想。

对政治犯不引渡的研究,有助于对我国《引渡法》的充分理解和准确实施,使我国在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打击国际犯罪方面发挥更大更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引渡政治犯罪政治犯不引渡原则On the Principle of Non - 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Crime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non - 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crim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rinciple in the extradition system. It is the main symbol of the emerging of the modern extradition system, having a great significance to protecting of the human rights of extradition object and ensuring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dicial cooperation, and it develop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 essay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o discuss the principle of non - 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crime: The first part is the overview of the principle, which related to the definition of the political crime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principle. The second part discuss about the international legislative situation and the useful effort of the principle. The third part is the thinking and ideas of the perfec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non - 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crime. The study on this principle is helpful to fully understand and accurate implement of Chinese extradition laws, and Play a more important role on strengthening international judicial cooperation and dealing with international crime.Key words: Extradition Political crimes The principle of non- 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cri目录导言 (1)(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1)(二)现有文献综述…………………………………………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概述……………………………(一)政治犯罪的界定…………………………………………1、政治犯罪的定义………………………………………………2、与国内刑法中政治犯罪的区别………………………………3、政治犯罪的分类………………………………………………(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确立的意义…………………………1、保证各国主权平等………………………………………………2、保护人权…………………………………………………………3、避免卷入国际纷争………………………………………………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立法状况及借鉴意义………………(一)西方国家法律中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规定…………(二)国际条约中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规定………………(三)国际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及借鉴意义…………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补充条款出现………………………………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三、关于完善我国引渡制度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思考及设想………………………………………………………………(一)积极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二) 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制…………………结语……………………………………………………………参考文献………………………………………………………谢辞……………………………………………………………论引渡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导言(一)选题背景和意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通过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和各国间引渡条约的规定,逐渐形成的一项原则。

论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障碍及其解决方案

论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障碍及其解决方案

了一些法律或者法规 , ,96 例如 19 年我 国修改 了刑事诉讼法 中关于我 国对外执行刑事 司法协助 的原则性规定 ,00 20
年1 2月 2 8日,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引渡法》 《 正式公布 实施 , 标志着 中国国际刑事 司法协助的立法上 了一个新 的台阶。 I 渡法》 也成为 中国对外刑事司法 协助 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应该看 到 , 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虽然起步较晚 , 我 但是 发展 比较迅速 , 而且随着 中国经济发展 , 对外交往 的 日益频 繁 , 中国对外执行刑事 司法协助的案件数也必将增多 , 中 国在该领域的相关制度也必将 日益完善 。但是我们应该认识 到 , 目前而言 , 就 我国开展国际刑事 司法协助还存在着
者双向互惠原则 , 助或者代为履行一定的刑事诉讼程 序或者刑事实体权利的活动 。 协 ( ) 二 国际刑事 司法协助的 范围 国内学者对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类型 的理解大 多源于 日本学者森下忠对国际刑事 司法协助含义的论述 。森下 忠认为 :国际刑事司法协 助一词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 , “ 归纳起来可 以分 为三大类 , 一是狭义的概念 , 二是广义的概念 , 三是最广义的概念。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的概念 的内容是除了引渡 、 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与执行 、 外 刑事案件 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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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期 二

弛: 国开展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的障碍及其解决方案 论我
3 3
事 司法协助起步较晚 , 新中国成立 前 , 在帝 国主义列 强的欺凌下 , 国根本没有开展 国际刑事 我
司法协助的平 等基础 。新 中国成立 后 , 废除了帝国主义强加给 中国人 民的一切不平 等条约 , 并在平等的基础上 与世 界各 国开展了政治 、 经济、 文化 、 法律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 特别是 1 7 9 8年改革开放 以后 , 随着我国与 国际社会交往 的 日益频繁 , 国犯罪迅速增多 , 跨 刑事 司法协助事务 的开展也得到长 足的发展 , 目前 , 到 我国已经与 3 O多个 国家签 署 了含有刑事司法协助 内容 的条约或协议 , 又与多个国家签署 了双边引渡协议 , 先后加入 一系列含 有需要开展 国 并 际刑事司法协 助的国际公约。为了执行 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条约 , 保证刑事 司法协助 的正常进行 , 我国又相继颁布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及中国的实践王铮建立国际司法协助制度,在中国是一个新课题,在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

本文试图以我国司法实践为基础,遵循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对健全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间题作一些评析和初步探索。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其范围与形式是随历史发展而逐步扩展的。

最早的合作形式仅表现为引渡罪犯。

即将刑事被告或被判刑又移交有管辖权的他国审判服刑(含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

当今,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关民已从引渡发展到多种诉讼事务。

“刑事司法协助”这一词可以从广狭不同意义上来理解。

狭C的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以及互通犯罪情良和诉讼结果。

①这是各国采用最多、最经常的合作形式。

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还包括引渡制芝在内。

为了在用语上更合逻辑,有的学者建议用“司法合作”一词来表示广义。

最广义的PJ事司法协助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它有两种新方式。

其一,诉讼移管,是指在管辖权发性冲突的情况下,根据国家间的条约、协定由一国请求将其拟进行的或已在进行的刑事诉讼专移到另一国司法当局完成。

这实际上是一国刑事管辖权的转移。

1972年,欧洲委员会制定勺《欧洲刑事诉讼移管公约》对这一合作方式作了详细规定。

这种方式多实行于制度相近、关i密切的国家之间。

其二,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以及随之可引起的囚犯移管。

实行这种合作有利于囚犯的改造,也体现了人道主义。

但因为这实际上是有条件承认外国刑法在本国的效力,因此各国在这方面的行动都比较谨慎。

反映这一制度的典型公约是1970年《关于刑事判决的国际效力的欧洲公约》。

欧洲一些国家有较为相近的文化和法律背景,采用这一制度也不会产生重大冲突。

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看,我国在民商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发展很快。

据统计,我国与外国开展民事司法协助案件已由1990年6起和1991年4起,急增至1992年的179起和1993年的428起。

国际刑事法的基本原则与准则

国际刑事法的基本原则与准则

05
国际刑事法在当代的挑战 与争议
跨国犯罪的挑战
01 02
跨国犯罪的定义与范围
跨国犯罪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如恐怖主义、贩 毒、走私等。国际刑事法需要明确跨国犯罪的定义和范围,以便各国能 够共同应对。
跨国犯罪的管辖权问题
跨国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管辖权和协调各国之间 的合作是国际刑事法面临的重要问题。
公开透明的审判过程
国际刑事审判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 权。
保障被告人权利
国际刑事法要求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包括辩护权、上诉权 等,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03
国际刑事法的核心准则
普遍管辖权原则
定义
普遍管辖权原则指的是不论犯罪 发生在哪里,也不论犯罪嫌疑人 的国籍,只要其犯罪行为被认定 为国际犯罪,任何国家都有权对
范围
国际刑事法主要适用于涉及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酷刑罪等国际犯罪行为的 规范和制裁。此外,还包括跨国犯罪、恐怖主义、海盗行为等具有国际性质的犯罪行为。
与国内刑法的区别
与国内刑法相比,国际刑事法具有更高的普遍性和国际性,其规范和原则适用于所有国家 和个人。同时,国际刑事法在管辖、调查、起诉和审判等方面也具有独特的程序和机制。
在国内法制无法有效应对跨国犯罪或 国际犯罪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提供 了必要的补充和替代机制,确保犯罪 得到应有的惩罚。
促进国际合作
国际刑事法通过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 和原则,促进各国在打击国际犯罪方 面的合作,加强国际社会的团结和协 作。
国际刑事法的定义和范围
定义
国际刑事法是指调整国际犯罪行为及其责任、制裁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公约 、国际习惯和国际判例等。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日益全球化的同时,也为跨国犯罪和境外逃窜等行为提供了方便有利的条件。

为了打击诸如此类犯罪,一国需要同他国合作打击,此时,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最受关注的形式之一,对解决此类问题的意义重大。

然而,在政治庇护和国际人权保护兴起的大背景下,由于各国的法律和司法系统的不尽相同,我国自身的制度不尽完善等原因,使得我国与他国的引渡合作难以达到最大功效。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引渡制度面臨的困境,从而提出自己对解决措施的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以期有利于今后的学习。

标签:引渡制度;困境;解决措施一、问题的提出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刑法协助行为。

自从格劳秀斯提出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之后,现代引渡制度被世界各国争相规定在本国的法律中,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大作用。

虽然我国的引渡制度的雏形可以最早追溯到战国时期,但直到2001年12月28日,我国引渡法才正式颁布。

然而,由于国际社会中的各国的法律理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和我国制度本身不完善易导致对我国法律误解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致使其难以发挥最大效用。

二、我国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一)被请求国以“政治犯不引渡”等为不引渡借口,使我国引渡工作难以开展若我国作为引渡被请求国时,一般是采取双重审查制,即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

而在实践中,往往会更多地是依据两个国家之间的政治友好程度来决定的,而不是法律程序。

然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再加之发展大好的态势,易遭到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某种程度的敌视,此类政治因素很容易影响到我国向这些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

国际社会中普遍认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也就成为一些国家的固有说辞。

发达国家利用所谓的“人权保护”等主观借口拒绝引渡,易使我国陷入被动,难以开展引渡工作。

(二)在实践中,我国更多地采用引渡的替代措施在我国成功引渡的犯罪嫌疑人中,通过规范引渡程序的较少,“变相引渡”等引渡的替代措施仍是主要方式。

我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研究综述

我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研究综述

丛Q!Q2:2Q!Q全童三墨:墅鎏皇鲨兰Q!Q生Q兰塑我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研究综述口陈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一国两制三法四域”的中国面临着复杂而广泛的司法协助难题.本文深刻剖析了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和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打造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具体制度。

关键词:区际司法协助一国两制协助模式一、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基本涵义目前,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我国法学界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区际司法协助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就诉讼文书的送达、证据的调查与取证、诉讼的移送管辖、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逃犯的移交等各类司法事务,相互提供便利、相互合作的活动。

由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成立,造成了我国新的政治法律格局,我国学者将之精辟概括为”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即在一个中国内部,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内地法律属社会主义法系,澳门和台湾法律属大陆法系,香港法律属英美(普通)法系,全国分为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四个独立的法律适用区域。

因此,我国现实存在的区际司法协助,完全有别于国际司法协助和单一法域内的司法互助,它是”一国两制”政治框架和多元司法并存条件下的产物,其前提是实行不同社会制度的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司法独立,其基本涵义是指实行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在司法方面的相互协助。

二、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从”一国两制”战略构想的提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出台与实施,再到内地与香港、澳门一系列成功的司法协助实践,如涉港澳个案协查,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开展了广泛而卓有成效的区际司法协助,为维护我国整体及各法域的法律秩序,保障适用法律的一方有效地实现法律的权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民商事合作方面,双方互相协助送达司法文书,相互承认与执行生效的仲裁判决,为两地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完善

我国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完善

我国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完善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针对外逃贪官展开的追逃追赃工作中问题突出,这与我国在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制度欠缺有关。

“开平案”的成功为我国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效思路:在借鉴美国刑事合作方面的经验,并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其他国际条约的要求的基础上,一方面对内补充和加强我国刑事司法相关内容和立法;另一方面对外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以此完善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体系。

保持对外的一致性,使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顺利进行。

标签:开平案;刑事司法协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执行主任尤里·费多托夫曾做出腐败对社会具有灾难性影响的论断。

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内反腐已呈现良好态势,截至2017年6月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41.8万件,处分140.9万人,立案审查中管干部282人[1]。

完善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体系为国内肃清贪腐的行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与支持。

但另一方面,随着逃往外国避难的贪官人数的增多,对他们的追逃和对其贪贿财产的追赃也成为打击贪腐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建立完善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是顺利开展追逃追赃活动的必由之路,2001年轰动全国的中行开平案为这一制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践行思路。

中行开平案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银行资金盗窃案,其主角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分别在担任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超过40亿人民币,并于案发后潜逃美国,经中美双方长期有效的司法协助合作,余振东于2004年被遣返回国。

开平案在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上独具特色,在对“二许”的起诉中,我国司法机关扮演着配合美方刑事追诉的角色,而美国则依据本国法律剥夺外逃人员的国外居留权,为我国司法机关创造了将犯罪人从美国遣返回国的条件,最终实现了和引渡相当的良好效果。

开平案的经验表明,除去传统的引渡机制,通过创新和寻求新的国际司法协助方式,外逃人员再也无法逍遥法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2001年3月8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有效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根据本协定,双方应在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侦查、起诉和诉讼方面相互提供协助。

二、协助应包括:(一)送达文书;(二)获取人员的证言或陈述;(三)提供文件、记录或证据物品的原件、经证明的副本或影印件;(四)获取并提供鉴定结论;(五)安排人员作证或协助调查;(六)查找或辨别人员;(七)执行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证据的请求;(八)在没收程序中提供协助;(九)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协助调查;以及(十)不违背被请求方境内法律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协助。

三、本协定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

本协定的规定,不给予任何私人当事方以取得、隐瞒或排除任何证据或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

第二条中央机关一、双方应各自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依照本协定提出和接收请求。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央机关为司法部;在美利坚合众国方面,中央机关为司法部长或由司法部长指定的人。

三、为本协定之目的,双方的中央机关应相互直接联系。

第三条协助的限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可拒绝提供协助:(一)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境内的法律不构成犯罪;但双方可以商定,就某一特定犯罪或特定领域的犯罪提供协助,不论该行为是否根据双方境内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二)请求涉及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三)执行请求将会损害被请求方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重大公共政策或其他根本利益;(四)请求涉及政治犯罪,或请求系出于政治动机,或有充足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其他诉讼程序;(五)执行请求将有悖于被请求方宪法;(六)被请求方已经对请求所涉及的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同一犯罪作出最终裁决;或(七)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缺乏实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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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
[摘要]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主权国家之间在刑事领域为联合打击犯罪而开展的配合与协助。

在以主权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社会中,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必然要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然而过分的政治因素却给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带来诸多消极影响。

虽然完全消除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是不现实的,但可以在承认政治因素的影响的基础上,对政治因素进行合理控制。

[关键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政治性影响;合法性影响
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念
依照普遍的学术观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有狭义、广义和最广义三种含义。

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特指国家之间在询问证人、鉴定人,移送物证,检验证件,送达文书,提供情况以及办理有关刑事诉讼手续等方面所进行的帮助与合作;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则是指在狭义的基础上延伸至引渡犯罪人等内容;最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则是指在广义的基础上扩展至刑事诉讼的移管以及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事项。

①相比较狭义、广义含义,最广义含义注重应对国际犯罪的挑战,以最为广阔的视角对打击、控制国际犯罪的各个环节予以关注;并能够顺应时代不断发展、变迁的需要,在坚持全面归纳现有各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类型的同时,能够保持概念自身的开放性。

此外,最广义的概念的提出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基本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理论空间与更为坚实的学术平台,并为有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活动的开展奠定了正确的理论基础。

因此最广义的概念更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语义。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主权国家之间在刑事领域为联合打击犯罪而开展的配合与协助。

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用法律的方法维持全世界的和平与秩序解决国际争端惩罚国际犯罪,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必然。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迅猛发展,在新的更广泛的范围之内的国际犯罪,在现今以新的姿态出现。

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面,本应制定有关的国际公约以及区域性条约协定,按照一定的原则,规定相关的义务,通过其合法性在广泛的范围进行充分实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然而现实却是在以主权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社会中,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必然要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起了过度的影响,并给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带来诸多消极影响。

二、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消极影响
通常情况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受到政治因素和合法性因素合力的影响。

②一般而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上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但从实践看,无论是否拥有法律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国家实力、相关国家刑事政策等政治因素的影响。

当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具有法律依据时,政治因素需要通过影响法律的方式制约各种协助活动;而当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时,各国会选择互惠原则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但互惠原则在其中的运
用自然要受到更多政治因素的影响与干预。

当政治因素极度膨胀时必会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合法性因素甚至会取而代之,进而给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开展带来消极后果和不利影响。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作为国家的一种独立的司法活动,应有其独立的品格,即:以法治精神为目标,依靠法律保障、促进各主权国家在国际层面联合打击、控制国际犯罪,维护国家主权;以人权理念为指引,促使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涉及的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这种品格不仅要求其有一套独立的原理、原则、规则及法律文件,要求各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类型的提起、接受与终结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也要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政治因素保持一定距离。

③如果合法性因素被政治性因素取代,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其实就是相关国家政治博弈的结果,都是特定情况下不同政治因素起作用的结果,而背弃其本应具有的原理原则规则。

显然在这种博弈背景下进行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很难让相关当事国产生明确的预期,并且使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政治因素适度的距离不复存在,最终使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沦为政治需要的工具,丧失其所应具有的独立品格。

这样,某一国际犯罪能否得到有力及时的打击,已经不取决于国际犯罪本身,而更多地取决于与这一具体国际犯罪相关的诸多政治因素。

三、限制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影响的措施
虽然完全消除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是不现实的,但我们可以在承认政治因素影响的基础上,对政治因素进行合理控制。

限制和减少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消极影响,涉及多个方面。

不过,通过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进而将诸多政治因素吸收到法律的框架下,以法律的确定性减弱和消除政治因素的影响,不失为一个可行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有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国际法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国际公约、多边地区性公约、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

这些法律性文献在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减弱和消除政治因素的过度影响,需要不断强化相关国际法的权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国际法律法规。

首先,完善相关国际公约,确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国际法律标准,是控制政治因素过度影响的前提。

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主持下,制定针对惩治各种具体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并在这些公约中将针对该种国际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措施明确化具体化。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针对毒品、恐怖主义等犯罪分别制定了单行的国际公约,并已经形成了一些较有特色和针对性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措施。

如针对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与联合调查。

而在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国际法律标准方面,将来的发展趋势仍然是大力加强制定针对具体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并在公约中明确规定相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条款。

这样,随着国际法律依据的健全,政治因素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空间就会逐步缩小。

其次,完善相关地区性公约,发展多边合作机制,确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区域性共识,是控制政治因素过度影响的有力措施。

多边合作机制是处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国际合作与双边合作两种形式中间的一种区域化合作形式。

它通过
制定区域性公约,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区域化奠定基础。

多边合作机制可以将区域中相关各国间的诸多政治因素吸收到多边地区性公约中。

应该说,多边合作机制以地区性公约为依据,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减弱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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