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例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例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例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些:
1. 引渡案例:美国引渡案。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政府请求加拿大政府引渡一名被指控犯有诈骗罪和洗钱罪的美国公民。
加拿大政府同意了美国的请求,将这名公民引渡到美国接受审判。
2. 刑事司法协助案例:法国和比利时联合调查法国驻比利时大使馆爆炸案。
在这个案例中,法国和比利时警方进行了密切的合作,共同调查了一起针对法国驻比利时大使馆的爆炸案。
双方交换了证据和情报,协调了调查行动,最终成功破获了这起案件。
3. 联合执法案例:中国和菲律宾联合打击跨国犯罪。
在这个案例中,中国和菲律宾警方进行了联合执法,共同打击了跨国犯罪活动,包括走私、贩毒和非法移民等。
双方交换了情报和经验,加强了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4. 刑事诉讼移转案例:澳大利亚将贪污犯罪嫌疑人移交给新加坡接受审判。
在这个案例中,澳大利亚政府将一名被指控犯有贪污罪的嫌疑人移交给新加坡政府接受审判。
这是根据两国之间的一项协议进行的,该协议允许一方将本国公民或居民在特定条件下移交给另一方接受刑事审判。
这些案例表明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国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和维护国际公共秩序。
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一、导论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始于20 世纪50 年代,早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比较狭窄,仅仅包括文书送达等。
近年来,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断增强,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对当前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为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目的而相互提供便利、帮助与合作行为的总和。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一般可以分为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冻结或扣押财产和提供法律情报等。
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
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相互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和刑事诉讼移管。
( 一) 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本部分将重点讨论引渡的原则和简易程序。
其中,将重点讨论两个引渡原则,也是最具有争议性、引发众多学者讨论的引渡原则,即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1.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与一些发达国家死刑已经被废除的法律现状不同,我国现行法律仍然有死刑这一刑种的存在。
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趋势是限制适用并逐渐废除死刑。
法律上,我国20XX 年刑法修正案( 八) 撤销了13 种死刑罪名,并且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显示了我国控制死刑的立法趋势。
实践中,我国在与西班牙签订的双边条约中首次作出了对被引渡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
同时,我国与澳大利亚、法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也将死刑犯作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案例方面,最著名的案件莫过于赖昌星案。
为了将赖昌星以引渡或者引渡的替代方法召回国内接受我国的刑事审判,我国作出对赖昌星不适用死刑的承诺。
可以合理预测的是,在我国未来双边条约的签订过程中,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将得到贯彻适用。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具体是指什么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具体是指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犯罪的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我国与很多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互助协议,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协助,那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具体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具体是指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
《中华⼈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条本法所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以及其他协助。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怎样的1、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
因此,⼈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先查清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
这⾥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1)确定犯罪嫌疑⼈实施的⾏为是犯罪,⽽不是⼀般违法⾏为的事实。
(2)确定犯罪嫌疑⼈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
⽐如犯罪嫌疑⼈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的)、犯罪嫌疑⼈的年龄、精神状态等。
(3)确定对犯罪嫌疑⼈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
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2、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
因此,⼈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实施的犯罪⾏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定数量的证据⾜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浅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制度
浅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制度1、相关定义1.1、引渡的概念分析与历史考证国的请求,将本国境内的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移交该请求国追诉和处罚的制度[1]这就是引渡的概念。
依照相关的法律特征来讲,首先,引渡是一种国家特有的行为。
是否引渡,在什么情况下引渡,均系由国家决定的事务。
换言之,即是国家主权范围内公法性质的问题。
其次,引渡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
国家只存在引渡或不引渡的权利,不存在必须引渡的义务。
一国家是不能强迫别的国家引渡他人的强制行为。
第三,被引渡的对象只能是受指控的自然人,而非法人或者组织。
即使出于某种政治或者经济上的目的, 该请求也不会被批准。
第四,引渡是依请求而进行,除非在极端的事项下,一国不会主动将罪犯移交给他国。
不引渡决定一旦作出,也可以采取诸如将该自然人驱除出其境外等方式来进行处理。
从引渡的性质来加以分析,首先,根据国际法原则中就有相关的规定,弓丨渡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进行交流的一种活动形式。
一国在没有得到他国的许可的时候,是不能到该国拘捕人的。
当一国司法机关需要拘捕现已经逃至他国的人之时,只有请求该国协助拘捕,引渡并移交,才能实现或诉或审。
这就是引渡产生的缘故。
一国决定将已捕的人移交给他国,根本上是国家之间合作原则的体现。
如果不是基于国家之间的合作原则,那么该国家根本就没有必要去做,而是可以直接将该受指控人驱逐出境。
其次,引渡是一国司法权威的体现。
对于请求国而言,假如某个人的行为触犯了请求国的刑法,该国认为是犯罪,该国要实现司法管辖权时,但该人现已逃离该国,该国只有暂时中断直接管辖权。
如果该国想现实该项权能,只能通过请求他国将该犯罪人协助抓获并移交。
否则,是不能实现他刑事管辖权的。
第三,从本质上讲,引渡仍然系刑事司法所属的范畴。
引渡的任务是惩罚犯罪有前提条件。
如果一国系为了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如果引渡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依照现行国际法的实践及理论,他国不会接受这种条件下的引渡。
刑事案件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刑事案件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各国之间为了打击跨国犯罪、追诉罪犯、保护正义与公平,进行的一种司法合作形式。
针对刑事案件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各国之间通过交流与合作,以确保犯罪分子无法逃脱法律制裁,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一、引言刑事案件追诉的国际合作涉及了各个层面,包括跨国引渡、信息交流与分享、跨境调查等。
如何在这些合作中保持高效和卓越是一个重大挑战,同时也是确保国际刑事司法公正与有效的关键。
二、跨国引渡跨国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核心机制之一。
通过引渡程序,国家可以将犯罪嫌疑人从一个国家移交至另一个国家受到起诉和审判。
引渡过程中需要双方国家之间的密切合作,包括请求、递交证据、处理正式文件等,以确保引渡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三、信息交流与分享信息交流与分享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通过及时的信息交流,各国可以共享有关犯罪嫌疑人、证据和调查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从而有助于快速追踪和定罪犯罪分子。
然而,信息的交流和分享也涉及到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等问题,各国需要建立合适的机制和协议来确保信息安全与保密。
四、跨境调查跨境调查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挑战之一。
在跨境调查中,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司法制度、文化差异等因素,要想顺利开展调查工作需要足够的法律基础和协作机制。
同时,各国执法机构的协调合作也是跨境调查的关键。
五、国际法律框架与协议为了加强刑事案件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国际法律框架与协议。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TOC)和《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组织之间刑事情报交流合作备忘录》(INTERPOL)等。
这些法律框架和协议为各国提供了基础和指导,以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有效性和延续性。
六、案例分析典型案例分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刑事案件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以国际恐怖主义为例,各国之间通常需要紧密合作,共享情报、协助追捕嫌犯等。
例如,911恐怖袭击案后,全球范围内的跨国合作迅速展开,各国之间通过交流信息、合作调查,最终成功追捕并起诉了恐怖分子。
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程序
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程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与外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议的,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向外国请求刑事,那么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有什么程序?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程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程序的,办案机关要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中华⼈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九条办案机关需要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第⼗条向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出。
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以中⽂制作,并附有被请求国官⽅⽂字的译⽂。
刑事公诉案件可以和解吗有两类公诉案件,当犯罪嫌疑⼈、被告⼈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式获得被害⼈谅解,⽽被害⼈⾃愿和解的,那双⽅当事⼈就可以进⾏和解。
1、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2、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但是犯罪嫌疑⼈、被告⼈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刑事和解。
刑事⾃诉案件中,⾃诉⼈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和解或者撤回⾃诉。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民检察院可以向⼈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程序的,办案机关要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和国和外国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得损害我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第一节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第三章送达文书第一节向外国请求送达文书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送达文书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向外国请求调查取证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调查取证第五章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第一节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第六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一节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七章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第一节向外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第八章移管被判刑人第一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正常进行,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有效惩治犯罪,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
刑事案件适用域外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跨国犯罪现象也日益凸显。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案件适用域外法律成为一个复杂且具有争议的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案件适用域外法律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情况,以期对相关理论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域外法律的概念与分类1. 域外法律的概念域外法律,即指在我国境外制定的法律法规。
在刑事案件中,域外法律可能包括国际公约、外国法律、国际惯例等。
2. 域外法律的分类(1)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
(2)外国法律:指外国制定的刑事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3)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规则。
三、刑事案件适用域外法律的合理性1. 维护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适用域外法律有利于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在跨国犯罪案件中,适用域外法律可以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避免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
2. 保护国家利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域外法律可以更好地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例如,在我国境外犯下的侵害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适用域外法律可以更好地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国际法治适用域外法律有利于促进国际法治的发展。
通过适用国际公约和外国法律,可以推动各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四、刑事案件适用域外法律的可行性1. 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这为适用域外法律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司法实践近年来,我国在处理跨国犯罪案件时,已开始尝试适用域外法律。
例如,在处理涉及洗钱、毒品走私等跨国犯罪案件时,我国法院已根据国际公约和外国法律作出判决。
五、刑事案件适用域外法律在我国的具体适用1. 管辖权问题在适用域外法律时,首先要明确案件的管辖权。
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
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摘要]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主权国家之间在刑事领域为联合打击犯罪而开展的配合与协助。
在以主权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社会中,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必然要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然而过分的政治因素却给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带来诸多消极影响。
虽然完全消除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是不现实的,但可以在承认政治因素的影响的基础上,对政治因素进行合理控制。
[关键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政治性影响;合法性影响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念依照普遍的学术观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有狭义、广义和最广义三种含义。
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特指国家之间在询问证人、鉴定人,移送物证,检验证件,送达文书,提供情况以及办理有关刑事诉讼手续等方面所进行的帮助与合作;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则是指在狭义的基础上延伸至引渡犯罪人等内容;最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则是指在广义的基础上扩展至刑事诉讼的移管以及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事项。
①相比较狭义、广义含义,最广义含义注重应对国际犯罪的挑战,以最为广阔的视角对打击、控制国际犯罪的各个环节予以关注;并能够顺应时代不断发展、变迁的需要,在坚持全面归纳现有各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类型的同时,能够保持概念自身的开放性。
此外,最广义的概念的提出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基本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理论空间与更为坚实的学术平台,并为有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活动的开展奠定了正确的理论基础。
因此最广义的概念更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语义。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主权国家之间在刑事领域为联合打击犯罪而开展的配合与协助。
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用法律的方法维持全世界的和平与秩序解决国际争端惩罚国际犯罪,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必然。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迅猛发展,在新的更广泛的范围之内的国际犯罪,在现今以新的姿态出现。
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面,本应制定有关的国际公约以及区域性条约协定,按照一定的原则,规定相关的义务,通过其合法性在广泛的范围进行充分实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涉外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
涉外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涉外案件的频率也在不断增加。
这些案件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因此需要进行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
本文将探讨涉外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的重要性、方式和挑战。
一、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的重要性涉外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对于保障公正和法治至关重要。
在全球化背景下,人们的交往和活动已经超越国界,因此涉外案件的发生也成为常态。
如果没有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各国的司法机构将难以有效处理这些案件,而且可能会导致司法不公和法律的失效。
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还有助于打击跨国犯罪。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和司法漏洞来逃避追责。
通过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各国可以共享情报和证据,加强协调和合作,从而更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
二、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的方式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
其中之一是引入国际法律框架和条约。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通过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和合作机制,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司法协助与合作。
另一种方式是双边司法协议。
各国可以签署双边司法协议,明确双方在司法协助与合作方面的义务和权利。
这种方式可以更加具体和灵活地解决涉外案件中的问题,并加强双方之间的合作。
此外,还可以通过国际合作机制来推动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
例如,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协调和合作,各国可以共同开展调查和追捕犯罪嫌疑人,提供司法援助和培训等。
三、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的挑战尽管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法律和司法体系的差异。
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存在差异,这给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例如,某些国家可能不承认对方国家的法律证据,或者对外国判决的执行存在障碍。
另一个挑战是语言和文化差异。
涉外案件往往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和活动,因此涉及到不同的语言和文化。
这给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带来了沟通和理解的难题。
为了克服这个挑战,各国可以加强翻译和文化交流,提供专门的培训和支持。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证据调取与交换机制研究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证据调取与交换机制研究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维护法治和打击跨国犯罪的重要手段。
在跨国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阶段,证据调取与交换机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证据调取与交换机制的现状、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
首先,我们来了解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证据调取机制。
证据是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调取证据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
现阶段,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证据调取机制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 司法协助请求:国家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在符合国际法原则的情况下,请求其他国家提供证据。
这种方式需要经过国家间的协商和批准程序,较为繁琐和时间消耗。
2. 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作为一个国际刑事合作的重要机构,国际刑警组织通过协调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促进证据的调取和交换。
成员国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送红色通告和蓝色公告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
然而,国际刑警组织的调取机制主要适用于搜捕和引渡等行动,对于证据的调取并不是特别高效。
3. 信息技术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电子证据调取与交换平台,通过提供在线上传和下载证据的功能,实现了更加高效、及时的证据调取。
然而,该平台的使用需要联合国家间的合作和互信,目前在全球范围内还存在着数据保护和隐私等问题。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证据交换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证据交换机制主要是指国家之间分享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推进案件的侦查和审判。
目前,在证据交换方面,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主要依赖于以下几种方式:1. 双边协议:国家通过签署双边协议,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将已经收集到的证据交换给对方国家。
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和互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 国际刑警组织:国际刑警组织通过协调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促进证据的交换。
成员国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送专项通告和数据共享请求等方式分享相关证据。
论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障碍及其解决方案
了一些法律或者法规 , ,96 例如 19 年我 国修改 了刑事诉讼法 中关于我 国对外执行刑事 司法协助 的原则性规定 ,00 20
年1 2月 2 8日,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引渡法》 《 正式公布 实施 , 标志着 中国国际刑事 司法协助的立法上 了一个新 的台阶。 I 渡法》 也成为 中国对外刑事司法 协助 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应该看 到 , 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虽然起步较晚 , 我 但是 发展 比较迅速 , 而且随着 中国经济发展 , 对外交往 的 日益频 繁 , 中国对外执行刑事 司法协助的案件数也必将增多 , 中 国在该领域的相关制度也必将 日益完善 。但是我们应该认识 到 , 目前而言 , 就 我国开展国际刑事 司法协助还存在着
者双向互惠原则 , 助或者代为履行一定的刑事诉讼程 序或者刑事实体权利的活动 。 协 ( ) 二 国际刑事 司法协助的 范围 国内学者对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类型 的理解大 多源于 日本学者森下忠对国际刑事 司法协助含义的论述 。森下 忠认为 :国际刑事司法协 助一词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 , “ 归纳起来可 以分 为三大类 , 一是狭义的概念 , 二是广义的概念 , 三是最广义的概念。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的概念 的内容是除了引渡 、 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与执行 、 外 刑事案件 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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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期 二
张
弛: 国开展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的障碍及其解决方案 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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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司法协助起步较晚 , 新中国成立 前 , 在帝 国主义列 强的欺凌下 , 国根本没有开展 国际刑事 我
司法协助的平 等基础 。新 中国成立 后 , 废除了帝国主义强加给 中国人 民的一切不平 等条约 , 并在平等的基础上 与世 界各 国开展了政治 、 经济、 文化 、 法律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 特别是 1 7 9 8年改革开放 以后 , 随着我国与 国际社会交往 的 日益频繁 , 国犯罪迅速增多 , 跨 刑事 司法协助事务 的开展也得到长 足的发展 , 目前 , 到 我国已经与 3 O多个 国家签 署 了含有刑事司法协助 内容 的条约或协议 , 又与多个国家签署 了双边引渡协议 , 先后加入 一系列含 有需要开展 国 并 际刑事司法协 助的国际公约。为了执行 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条约 , 保证刑事 司法协助 的正常进行 , 我国又相继颁布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及中国的实践王铮建立国际司法协助制度,在中国是一个新课题,在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
本文试图以我国司法实践为基础,遵循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对健全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间题作一些评析和初步探索。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其范围与形式是随历史发展而逐步扩展的。
最早的合作形式仅表现为引渡罪犯。
即将刑事被告或被判刑又移交有管辖权的他国审判服刑(含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
当今,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关民已从引渡发展到多种诉讼事务。
“刑事司法协助”这一词可以从广狭不同意义上来理解。
狭C的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以及互通犯罪情良和诉讼结果。
①这是各国采用最多、最经常的合作形式。
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还包括引渡制芝在内。
为了在用语上更合逻辑,有的学者建议用“司法合作”一词来表示广义。
最广义的PJ事司法协助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它有两种新方式。
其一,诉讼移管,是指在管辖权发性冲突的情况下,根据国家间的条约、协定由一国请求将其拟进行的或已在进行的刑事诉讼专移到另一国司法当局完成。
这实际上是一国刑事管辖权的转移。
1972年,欧洲委员会制定勺《欧洲刑事诉讼移管公约》对这一合作方式作了详细规定。
这种方式多实行于制度相近、关i密切的国家之间。
其二,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以及随之可引起的囚犯移管。
实行这种合作有利于囚犯的改造,也体现了人道主义。
但因为这实际上是有条件承认外国刑法在本国的效力,因此各国在这方面的行动都比较谨慎。
反映这一制度的典型公约是1970年《关于刑事判决的国际效力的欧洲公约》。
欧洲一些国家有较为相近的文化和法律背景,采用这一制度也不会产生重大冲突。
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看,我国在民商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发展很快。
据统计,我国与外国开展民事司法协助案件已由1990年6起和1991年4起,急增至1992年的179起和1993年的428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英国•【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13.12.02•【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下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充分尊重人权和法治;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在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包括限制、冻结、扣押和没收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
二、协助应当包括:(一)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二)获取有关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三)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四)获取和提供鉴定结论;(五)查找和辨认人员;(六)进行勘验或者检查;(七)安排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八)进行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九)获取银行资料;(十)涉及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协助;(十一)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十二)交流法律资料;(十三)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三、本条约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
本条约的规定,不赋予任何个人以取得、排除任何证据的权利或者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
第二条中央机关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直接联系。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和公安部。
三、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方面为:(一)发出请求的中央机关是:1.内阁大臣;2.苏格兰总检察长(负责与苏格兰相关的事宜)。
(二)接收请求的中央机关是:1.内阁大臣;2.苏格兰总检察长(负责与苏格兰相关的事宜);3.英国税务海关总署。
四、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以外交照会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三条协助的限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一)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法律不构成犯罪,但是被请求方可以在其认为适当时,可以酌情决定提供协助,而不论该行为根据被请求方本国法律是否构成犯罪;(二)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涉及的犯罪是政治犯罪,但恐怖主义犯罪和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除外;(三)请求涉及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四)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者其他诉讼程序,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五)被请求方正在对请求所涉及的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同一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或者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六)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缺乏实质联系;(七)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最新 制定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措施分析-精品
制定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措施分析为了规范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仅仅依靠国际条约是不够的,还需要有调整国内审查和执行程序的立法。
2000年12月我国颁布了《引渡法》,但是,在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赃款赃物的追缴、相互承认和执行刑事裁决(包括被判刑人移管)以及刑事诉讼移管等方面,我们的国内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
最近,我国立法机关已经把刑事司法协助立法问题提上议事日程,2007年中纪委正式委托司法部牵头起草和讨论相关的法律草案。
本文拟就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起草过程中涉及的几个问题发表个人见解并作出具体论证。
一、国际条约规范优先适用原则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问题上,我国立法呈现出一个鲜明的特点:相对于国内法规范而言,国际条约规范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并且构成合作的主要法律渊源。
条约规范(或者称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职能划分,前者注重调整的是国际合作主体所应共同遵守的规则;而后者则注重调整某一国家在国际合作中所应遵循的内部程序和标准,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和冲突是难以避免的和客观存在的。
我们先来看几个突出的实例。
实例一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一般都将搜查、扣押、移交文件和赃款赃物列为协助事项,并且规定:“缔约一方应根据缔约另一方的请求,将在其境内发现的罪犯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犯罪时所获得的赃款赃物移交给另一方。
”① 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物品和文件的扣押应当以我国司法机关对有关犯罪事实立案侦查为前提条件,“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2010年5月9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5条更是明确规定:“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
”如果外国要求冻结、扣押并移交的物品完全与我国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无关,我国司法机关是否应当受《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扣押、冻结物品程序方面规定的约束,是否应当要求我国司法机关先予以立案侦查呢?实例二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一些多边公约要求缔约各方为相互联系刑事司法协助事宜指定各自的“中央机关”,我国司法部一般被指定为刑事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并且根据某些双边条约享有相当广泛的职权。
国际司法协助原则
国际司法协助原则
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
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国与国之间,根据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相互请求和相互帮助完成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某种事项的互助合作行为。
对于根据互惠原则进行的刑事司法协助,只要符合互利、对等的前提,应当严肃对待,认真履行协助的义务,或者行使请求协助的权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一切与刑事诉讼事宜有关的协助,它既有审判阶段的协助,也有侦查、执行等阶段的协助。
我国与外国在互相请求和刑事司法协助时,有条约关系,并且对联系途径和办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进行联系和移交材料。
没有条约关系或者条约中对联系途径和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则就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在请求给予刑事司法协助时,请求书及所附文件,均应附有被请求国通用的文字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的文本。
对请求代办的事项必须叙述准确、清楚,所附材料必须齐全。
被请求国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难以代为办理的请求,应当告知请求国予以补充。
我国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如果需要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一般应逐级上报中央一级司法机关审查、办理,不能自行直接联系、办理。
实行国际司法协助原则的意义:促进我国与外国的刑事司法合作,加强我国与外国共同预防、制止和惩罚犯罪的斗争。
国际关系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国际关系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国际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包括调查、起诉和审判跨国犯罪活动。
本文将从定义和重要性、现状和挑战、实践案例、未来趋势和结论等方面,对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进行深入探讨。
一、定义和重要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指不同国家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包括调查、起诉和审判跨国犯罪活动。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打击跨国犯罪、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各国可以加强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现状和挑战当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各国之间在法律制度、语言、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这给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带来了困难。
其次,一些国家对跨国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此外,一些国家存在政治分歧和利益冲突,这也阻碍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进展。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需要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提高打击跨国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三、实践案例以下是一些实践案例,展示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成功案例和挑战。
首先,国际刑警组织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组织通过共享信息、协调行动,成功地打击了一系列跨国犯罪活动,如毒品走私、人口贩卖等。
其次,一些国家之间的引渡合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引渡合作,一些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有效地维护了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这些成功案例背后也存在着许多挑战和问题,如法律制度差异、政治分歧等,需要各国共同努力解决。
四、未来趋势未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将朝着更加紧密、高效的方向发展。
首先,信息技术的发展将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提供更加便捷的手段。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远程合作等方式,各国可以更加方便地交流信息和合作。
其次,国际社会将更加重视打击跨国犯罪的力度和效果。
各国将加强协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理论与实践探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理论与实践探究的开题
报告
题目: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理论与实践探究
研究背景: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问题。
为了有效地打击跨国犯罪行为,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司法协助合作。
然而,在实践中,不同国家间的司法制度差异、语言文化差异等因素可能会对
司法协助工作产生影响。
因此,深入研究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
理论与实践,对有效打击跨国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内容:
本研究旨在探究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具体内
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
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法律基础,并介绍其理论基础的发展和演变。
2. 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实践分析:重点分析中国国际刑事
司法协助工作的实践情况,包括方法、流程、技术支持等方面,并探讨
其现有问题和改进空间。
3. 比较研究:通过对比分析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与国际惯例,探究其异同点,并分析不同制度之间的协作方式和困难。
4. 对策建议:根据研究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为中国国际
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
研究意义:
本研究将有助于深入了解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理论基础和
实践情况,进而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空间,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
建议。
这将有助于增强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同时,本研究也有助于促进各国之间的司法协助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犯罪的威胁。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适用限制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适用限制
吕维第
【期刊名称】《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015)003
【摘要】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一国司法权在本国管辖范围外的有效延伸,是针对日益多样的具有涉外或者跨国因素的刑事争议和案件而建立的司法互助活动.随着近年来国际恐怖活动的日益严峻和国内反腐问题的不断加强,制定一部行之有效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已经列入国家议程.但也正是因为其超越了一国司法管辖权的可控区域,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具体适用中仍存在诸多限制.
【总页数】5页(P131-135)
【作者】吕维第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7.9
【相关文献】
1.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双重犯罪原则”限制适用论 [J], 郭佳
2.301条款在WTO体制外适用的限制--兼论美国单边制裁措施违反国际法 [J], 刘瑛;刘正洋;
3.霍茹夫工厂案充分赔偿标准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用与限制 [J], 陈丹艳
4.国际投资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的扩张与限制适用问题研究 [J], 闫旭
5.“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适用限制 [J], 刘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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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及中国的实践
王铮
建立国际司法协助制度,在中国是一个
新课题,在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方面尚处
于起步阶段。
本文试图以我国司法实践为基
础,遵循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对健全中国国
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间题作一些评析和初
步探索。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
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其范围与形式是
随历史发展而逐步扩展的。
最早的合作形式
仅表现为引渡罪犯。
即将刑事被告或被判刑
又移交有管辖权的他国审判服刑(含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
当今,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关民已从引渡发展到多种诉讼事务。
“刑事司法协助”这一词可以从广狭不同意义上来理解。
狭
C的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以及互通犯罪情良和诉讼结果。
①这是各国采用最多、最经常的合作形式。
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还包括引渡制
芝在内。
为了在用语上更合逻辑,有的学者建议用“司法合作”一词来表示广义。
最广义的PJ事司法协助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它有两种新方式。
其一,诉讼移管,是指在管辖权发
性冲突的情况下,根据国家间的条约、协定由一国请求将其拟进行的或已在进行的刑事诉讼专移到另一国司法当局完成。
这实际上是一国刑事管辖权的转移。
1972年,欧洲委员会制定
勺《欧洲刑事诉讼移管公约》对这一合作方式作了详细规定。
这种方式多实行于制度相近、关
i密切的国家之间。
其二,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以及随之可引起的囚犯移管。
实行这种合作有利于囚犯的改造,也体现了人道主义。
但因为这实际上是有条件承认外国刑法在本国的效力,因此各国在这方面的行动都比较谨慎。
反映这一制度的典型公约是1970年《关于
刑事判决的国际效力的欧洲公约》。
欧洲一些国家有较为相近的文化和法律背景,采用这一制
度也不会产生重大冲突。
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看,我国在民商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发展很快。
据统计,我国与外国开展民事司法协助案件已由1990年6起和1991年4起,急增至1992年的179起和1993年
的428起。
这是因为我国民诉法设有司法协助专章,加上其他配套规定以及近7年来签定了多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从而促进了对改革开放以来大量涉外民事讼案的国际合作。
相对来说,涉外刑事案件往往重大复杂,国际合作中操作也较困难,加上我国缺乏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规定,因此在这个领域的实践十分有限。
从合作对象看,主要以周边国家为主,以及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为中介进行合作。
从合作形式看,仍限于调查取证和文书送达,引渡案办理较少,至于诉讼移管和囚犯移管,除个别协商解决的极少案件外,基本上没有开展。
②值得
注意的是,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6条第11款中,已将
诉讼移管和囚犯移管两种方式作为打击毒品犯的合作办法,我国已批准这一公约,这意味着今后我国有可能为承担公约义务而实施这两种国际刑事合作。
、
(二)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方面:(1)双边条约;<2)多边公约;(3)国
内法。
七十年代以来,各国之间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多含有刑事合作内容。
在打击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中,也都涉及刑事合作程序规定。
如1970年12月一16日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46.
器公约》和1977年1月27日的《关于镇压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
有些区域性多边公约是专
门规定国际刑事协助程序的,其中最典型的公约是1959年4月20日订于斯特拉堡的《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
此外,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近几年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国际刑
事合作的《示范条约》,目的是为各国签定双边条约提供参考文本,例如1990年的《引渡示范条约》,《刑事互助示范条约》等。
我国代表参加了这些文件的讨论与制订工作。
在国内法方面,多数国家将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规定于本国的刑事诉讼法之中,同时,还
颁布单行《引渡法》或者专门《刑事司法协助法》。
我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也包括上述三类。
首先,我国已加入了涉及国际犯罪的大多数重要国际公约。
其次,至1994年3月,我国已与近20个国家签订了国际司法协助性质的双边条约,其中包含刑事协助内容的有10个.另外,1994年8月我国公安部与保加利亚内务部草签了两国警务方面的合作协议。
当然,这些条约涉及的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仍是十分有限的。
再次,我国国内法中已有个别立法或司法文件对有关间题作了专门规定。
其中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是198?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这一决定,今后将适用于我国逐
个批准的这类国际公约,成为我国司法机关有效惩处和防范国际犯罪的法律依据。
但应看到,这一决定内容较为笼统模糊,需要今后在刑法修改时对这一问题进一步加以全面准确地表述。
国内法律中涉及刑事司法合作的法律文件还包括某些司法解释性质的规定,如1987年8月27日《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88年《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等.
此外,有些规定尚未正式公布,如有关引渡程序的规定等。
应当承认,我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还不够成熟,内容比较零散,与国际规范接轨不够。
在
客观形势的催促下,着手制订相应法律的时机已到,专门的“刑事司法协助法”、“引渡法”及
刑诉法中涉外程序章节等都需尽快出台,从而使我国刑事司法协助规范系统化,并与国际法原则和条约相协调。
(三)国际3N}率司法协助的法律关系
1、刑事司法协助是不同国家之间的行为,它必然受国际法的调整。
这种行为不仅依据国
内法,同时也依赖于国际条约,从而成为国家协调意志的结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
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我国刑诉法虽无此规定,但司法实践也遵循信守条约的原则,条约一旦
由国家参加或批准,即作为国内法律的一部分并优先被执行。
2、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系国家主权行为。
有关条约是为缔约当事国之利益而订,其中的内
容不能与国家意志相违背,否则这种相互给予的互助和方便就难以实现。
比起涉外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更多地关系到国家政治利益和主权。
国与国之间的这种合作关系只能建立在相互尊重对方法律和各国自愿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司法管辖权上要相互协调。
当前,仍存在一国不顾他国反对而直接到他国调查取证以至在他国拘捕他国国民到其境内受审的现象(如美国到巴拿马行使司法权便是典型一例).可见,维护国家主权是刑事司法协助中必须坚持的立场,强行的“域外司法管辖”是不可取的。
3、刑事司法协助是一种程序活动,而且具有国内与国际双重性质的程序活动,但其适用
的实体法仍应是各国国内刑法。
一方面,就处理一般涉外刑事案而言,它是国内诉讼的附带国际间诉讼,是实现司法主权的特殊补助手段。
这是因为对犯罪的追诉和审判以至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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