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范围与程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2001年3月8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有效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根据本协定,双方应在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侦查、起诉和诉讼方面相互提供协助。
二、协助应包括:(一)送达文书;(二)获取人员的证言或陈述;(三)提供文件、记录或证据物品的原件、经证明的副本或影印件;(四)获取并提供鉴定结论;(五)安排人员作证或协助调查;(六)查找或辨别人员;(七)执行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证据的请求;(八)在没收程序中提供协助;(九)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协助调查;以及(十)不违背被请求方境内法律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协助。
三、本协定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
本协定的规定,不给予任何私人当事方以取得、隐瞒或排除任何证据或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
第二条中央机关一、双方应各自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依照本协定提出和接收请求。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央机关为司法部;在美利坚合众国方面,中央机关为司法部长或由司法部长指定的人。
三、为本协定之目的,双方的中央机关应相互直接联系。
第三条协助的限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可拒绝提供协助:(一)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境内的法律不构成犯罪;但双方可以商定,就某一特定犯罪或特定领域的犯罪提供协助,不论该行为是否根据双方境内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二)请求涉及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三)执行请求将会损害被请求方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重大公共政策或其他根本利益;(四)请求涉及政治犯罪,或请求系出于政治动机,或有充足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其他诉讼程序;(五)执行请求将有悖于被请求方宪法;(六)被请求方已经对请求所涉及的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同一犯罪作出最终裁决;或(七)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缺乏实质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葡萄牙•【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05.12.09•【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里斯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国”),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一、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协定的规定,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二、协助应当包括:(一)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二)获取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三)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四)获取和提供鉴定结论;(五)查找和辨认人员;(六)进行司法勘验或者检查场所或者物品;(七)安排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八)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九)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十)没收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十一)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十二)交换法律资料;(十三)不违背被请求国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三、本协定仅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
本协定的规定,不给予任何私人以取得或者排除任何证据或者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
第二条中央机关一、各缔约国应当指定中央机关,负责提交、接收和转递本协定规定的司法协助请求。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在葡萄牙共和国方面为共和国总检察院。
三、任何缔约国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缔约国。
第三条拒绝或者推迟协助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提供协助:(一)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国法律不构成犯罪;(二)被请求国认为请求涉及政治犯罪;(三)请求涉及的犯罪根据被请求国法律纯属军事犯罪;(四)被请求国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者其他诉讼程序,或者该人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五)被请求国正在对请求所涉及的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同一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或者已经作出终审判决;(六)被请求国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违背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有效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根据本协定,双方应在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侦查、起诉和诉讼方面相互提供协助。
二、协助应包括:(一)送达文书;(二)获取人员的证言或陈述;(三)提供文件、记录或证据物品的原件、经证明的副本或影印件;(四)获取并提供鉴定结论;(五)安排人员作证或协助调查;(六)查找或辨别人员;(七)执行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证据的请求;(八)在没收程序中提供协助;(九)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协助调查;以及(十)不违背被请求方境内法律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协助。
三、本协定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
本协定的规定,不给予任何私人当事方以取得、隐瞒或排除任何证据或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
第二条中央机关一、双方应各自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依照本协定提出和接收请求。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央机关为司法部;在美利坚合众国方面,中央机关为司法部长或由司法部长指定的人。
三、为本协定之目的,双方的中央机关应相互直接联系。
第三条协助的限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可拒绝提供协助:(一)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境内的法律不构成犯罪;但双方可以商定,就某一特定犯罪或特定领域的犯罪提供协助,不论该行为是否根据双方境内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二)请求涉及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三)执行请求将会损害被请求方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重大公共政策或其他根本利益;(四)请求涉及政治犯罪,或请求系出于政治动机,或有充足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其他诉讼程序;(五)执行请求将有悖于被请求方宪法;(六)被请求方已经对请求所涉及的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同一犯罪作出最终裁决;或(七)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缺乏实质联系。
刑事诉讼程序与法庭运作国际刑事司法与合作
被判刑人的移管制度
被判刑人移管的概念
被判刑人移管是指一国将在其境内被判刑的人,根据判刑国与犯罪人国籍国之间或判刑国与犯罪人居住国之间签订的 双边协定或多边国际公约,将犯罪人移交给其国籍国或居住国,以便在其国籍国或居住国服刑。
被判刑人移管的条件
被判刑人是移管国的国民;被判刑人所服之刑是自由刑;原判刑罚不再改变;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经过一段 合理的时间,被判刑人没有表示不同意移管。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 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 宣判。
宣判
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宣告判 决结果。
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
证据种类
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证明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 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 疑。
02
法庭运作与审判程序
法庭的组成与职责
法庭人员构成
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 员等,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
法庭职责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通过开庭 审理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正 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
审判程序的基本流程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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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4
立案
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 否受理。
庭前准备
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当 事人、准备开庭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语言和文化差异 ,给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带来沟通难 题,影响合作效果。
政治和外交因素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往往涉及政治和 外交因素,一些国家可能出于政治 考虑或外交策略,对国际刑事司法 合作持保留态度。
国际刑警组织与国际刑事合作
国际刑警组织与国际刑事合作引言:随着全球化的进展,国际犯罪问题也日益严重和复杂化。
不同国家之间犯罪的跨境性质使得单一国家的执法力量难以有效应对,因此,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这一跨国刑事合作机构的重要性愈加显著。
国际刑警组织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合作机构,为各个成员国提供了一种跨国合作的平台,以加强国际刑事合作,设法应对全球范围内的犯罪威胁和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刑警组织以及其与国际刑事合作之间的关系,分析其重要性,以及就如何加强国际刑事合作提出一些建议。
一、国际刑警组织的概述国际刑警组织,简称INTERPOL,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法国里昂。
它旨在促进各国警务机关之间的合作和协调,从而有效应对世界各地的犯罪活动。
作为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由187个成员国组成,几乎涵盖了全球所有的主权国家。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章程》,国际刑警组织的目标是通过合作、切实可行的行动和支持成员国的执法机构来促进和加强全球的刑事执法合作。
二、国际刑警组织的职责和功能1. 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国际刑警组织作为全球范围内的一个合作机构,致力于为各成员国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
它通过建立和维护一个统一的国际刑事信息系统,为成员国提供相互之间的快速、安全的信息交流渠道,从而促进各国之间的联络与合作。
2. 协助追捕国际犯罪嫌疑人国际刑警组织协助成员国之间的追捕犯罪嫌疑人是其最重要的职责之一。
通过发出红色通缉令,国际刑警组织帮助成员国在国际上逮捕犯罪嫌疑人。
这使得跨国犯罪分子无处可逃,并加强了全球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3. 制定和推动国际刑事合作标准国际刑警组织通过制定和推动国际刑事合作的标准和最佳实践,帮助各成员国在法律框架内提高刑事执法水平。
通过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组织刑事犯罪调查和行动,在全球各地减少刑事活动的发生。
三、国际刑事合作的重要性1. 跨境犯罪困扰全球社会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犯罪问题日益严重。
跨境有组织犯罪,如恐怖主义、毒品走私和人口贩卖,在全球范围内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和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第一节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第三章送达文书第一节向外国请求送达文书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送达文书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向外国请求调查取证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调查取证第五章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第一节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第六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一节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七章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第一节向外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第八章移管被判刑人第一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正常进行,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有效惩治犯罪,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法国•【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05.04.18•【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巴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有效地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合作,兹达成协定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一、双方应当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就请求方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的侦查、起诉以及相关诉讼程序,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
二、协助应当包括符合本协定目的并且与被请求方法律不相抵触的所有形式,特别是:(一)辨认和查找人员;(二)送达司法文书;(三)提供、出借或者移交证据、物品或者文件;(四)执行搜查和扣押的请求;(五)询问证人和鉴定人,讯问被指控犯罪的人;(六)临时移送在押人员以便出庭作证;(七)提供有关人员的犯罪记录;(八)查找、冻结和没收犯罪所得和工具。
三、双方可以根据本协定,就违反税收、关税、外汇管制或其他税务法律的刑事犯罪提供协助。
四、本协定不适用于执行逮捕决定和判决。
此项规定不妨碍双方就没收事宜开展合作。
第二条中央机关一、根据本协定提出的请求,应当由请求方中央机关直接递交被请求方中央机关,答复通过相同的途径进行。
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在紧急情况下,中央机关可以采取任何其他留有文字记载的方式转交请求,但是须按通常的方式予以确认。
二、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应当迅速执行请求,或者视情将请求移交主管机关以便执行。
三、中方的中央机关为司法部,法方的中央机关为司法部。
第三条协助的限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应当拒绝提供协助:(一)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会损害本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根本利益,或者与国内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二)请求涉及政治性质的犯罪;(三)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将导致某人由于其种族、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受到损害;(四)请求涉及军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密切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
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下列各条:「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刑事司法协助一、双方应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二、司法协助系指被请求方为在请求方进行的刑事调查取证或诉讼所提供的任何协助,无论该协助是由法院或其他机关寻求或提供。
三、第一款所述“刑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所规定的与犯罪有关的调查取证或诉讼;在加拿大方面系指联邦议会法律所规定的与犯罪有关的调查取证或诉讼。
第二条、司法协助的范围协助应包括:(一)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二)调查取证和获取有关人员的陈述;(三)搜查和扣押;(四)获取和提供鉴定人鉴定;(五)移交物证;(六)提供犯罪记录和法庭记录;(七)提供书证;(八)准许或协助包括在押人员在内的有关人员赴请求方作证或协助调查取证;(九)涉及赃款赃物和归还被害人财物的措施。
第三条、协助的途径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双方的法院和其他机关应通过各自的中央机关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
二、前款所述“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其司法部,在加拿大方面系指其司法部长或司法部长指定的官员。
第四条、司法协助适用的法律一、被请求方应按照其本国法律提供协助。
二、在被请求方法律未予禁止的范围内,应按请求方要求的方式执行请求。
第五条、语言协助请求书应用请求方的文字书写,请求书及其附件应附有被请求方官方文字的译文。
第六条、司法协助的费用一、被请求方应支付提供司法协助的费用,但下列费用应由其请求方负担:(一)根据一项协助请求赴请求方的有关人员的旅费、膳食费和住宿费以及应向其支付的任何补助费。
这些费用应按请求方的标准和规定支付;(二)在请求方或被请求方的鉴定人的费用和酬金。
二、请求方应在请求中或所附文件中详细说明应付费用和酬金,若应当事人或鉴定人要求,请求方应预付这些费用和酬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的说明——2017年12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傅莹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由司法部牵头起草,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负责提请审议。
我受外事委员会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一)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推进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需要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法律制度建设,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先后两次作出重要指示。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强调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报告进一步强调“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
当前,民商事司法协助、引渡合作分别在民事诉讼法和引渡法中已有规定,刑事司法协助只在刑事诉讼法第17条有原则性规定,具体合作内容、要件以及执行程序等未予明确。
制定一部内容较为完备、行之有效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规范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协助体制,填补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合作的法律空白,完善追逃追赃有关法律制度,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出应有贡献。
(二)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为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提供法律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巴多斯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巴多斯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巴巴多斯•【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16.03.23•【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布里奇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巴多斯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巴多斯(以下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在打击犯罪方面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在刑事侦查、起诉和其他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
二、协助应当包括:(一)送达刑事方面的文书;(二)调取证据或者获取有关人员的陈述;(三)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四)获取和提供鉴定意见;(五)查找、辨认人员;(六)对场所或物品进行勘验或者检查;(七)征询有关人员同意,安排其在请求方境内作证或者协助进行刑事调查。
若该人员在押,安排将其临时移送给请求方;(八)执行搜查、扣押、查封和冻结的请求;(九)有关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的处置;(十)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十一)交流法律资料;(十二)符合本条约目的且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三、协助不包括:(一)对任何人的引渡;(二)在被请求方执行请求方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但被请求方法律和本条约允许的除外;(三)移交被判刑人员以便服刑;(四)刑事诉讼的移管。
四、本条约的规定,不赋予任何私人当事方根据本条约取得或者排除证据的权利。
第二条其他安排本条约不减损双方根据其他国际协定所承担的义务,也不妨碍双方根据其他国际协定等相互提供协助。
第三条中央机关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就司法协助事宜直接进行联系。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巴巴多斯方面为总检察长。
三、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四、协助应当通过中央机关请求或者提供。
国际警务合作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比较思考
国际警务合作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比较思考作者:周晗菲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06期摘要:全球化给国际秩序带来了新的问题,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国际警务合作是当前全世界打击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的主要合作手段。
虽然目前在立法上、实践上和理论研究上关于二者并没有过多的区分,但他们在性质、合作主体、合作内容方面是不同的。
国际警务合作由于其便捷性,国际间的合作越来越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已经是较为成熟的合作模式,在实践中二者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
关键词:国际警务合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司法权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6-0315-02全球化推动了超国界的世界市场的形成,在增加社会财富的同时,各种价值观相互影响,给国际社会带来了新的问题。
传统的国内犯罪开始向国外发展,不局限于一国领域内的犯罪明显增加,单个国家对于跨国犯罪的单独打击显得束手无策,国际警务合作和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便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迅速发展。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一般是指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的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主管机关或相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实行与诉讼有关的一定的司法行为。
它的产生是因为国家司法权的严格属地性,只有加强各国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才能及时的解决问题。
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念的理解,也在随着合作内容的发展而不断广义化。
在本文我们便采用广义的理解。
而关于国际警务合作,如果简单地理解为各国间警察合作办案,几乎与现代警务体制的历史同样久远。
从为了政治目的展开的合作到为打击跨国犯罪而开展的合作,虽然它的实际开展已经有一段历史,但目前国内对它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警务合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跨国犯罪,维持国际社会的秩序。
国际警务合作是指世界各国或者地区经主权国家授权的警察机关,在惩罚、预防跨国犯罪和维护国际社会秩序领域互相提供帮助,协调配合的一种执法行为。
然而关于二者的关系,无论是从具体的立法上还是理论上都比较混乱,有的甚至将二者混为一谈。
国际刑事法的适用范围与管辖原则
国际刑事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与协调
01
02
03
04
管辖权冲突
国际刑事法和国内法在管辖权 上可能存在冲突,如双重管辖 、平行管辖等问题,需要通过 国际协议或国内立法等方式进 行协调。
法律适用冲突
在处理跨国犯罪、国际犯罪等 案件时,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 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通过比较 法、冲突法等方法进行解决。
国际刑事法的适用范围与管辖 原则
目
CONTENCT
录
• 引言 • 国际刑事法的适用范围 • 管辖原则 • 国际刑事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国际刑事法的实施与监督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阐述国际刑事法的目的
国际刑事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确立国际刑事规范和原则,促进国 际社会的和平、安全和正义,保护人权,防止和惩治国际犯罪。
概括汇报的主要内容和结构
本次汇报将首先介绍国际刑事法的概念和背景,然后阐述其 适用范围和管辖原则,最后探讨国际刑事法在实践中面临的 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通过本次汇报,希望能够加深听众对 国际刑事法的理解和认识。
02
国际刑事法的适用范围
地域适用范围
普遍管辖原则
国际刑事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地 区,无论犯罪发生在哪里,只要 符合国际刑事法的规定,就可以 适用该法。
国际刑事法主要适用于个人刑事责任,即追究个人的犯罪行为。
国家刑事责任尽管国际刑事源自在理论上也承认国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尚未有国家因此受 到国际刑事制裁的先例。
03
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
领土原则
一国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无论其国籍如何。
延伸原则
属地管辖不仅限于一国领土内,还可扩展至其领海、领空以及驻外使领馆等。
国际刑事法院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是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适用具有独特的国际性、普遍性和强制性。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渊源、适用范围以及面临的主要挑战,以期为我国参与国际刑事司法提供参考。
一、引言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是一个独立、永久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负责审判个人犯有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犯罪行为,如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适用是其核心职能之一,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刑事法院法律适用原则1. 犯罪原则:国际刑事法院适用的法律以犯罪原则为基础,即个人犯有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平等原则:国际刑事法院对被告人的审判,无论其国籍、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政治观点等,均应公平、公正。
3. 法律适用优先原则:在法律适用方面,国际刑事法院优先适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Rome Statute)的相关规定。
4. 法律适用补充原则:国际刑事法院在适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时,如遇法律空白或争议,可参照国际习惯法、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
三、国际刑事法院法律渊源1.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作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基础,规约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宗旨、组织结构、职权范围、管辖权、诉讼程序等。
2. 国际习惯法:国际刑事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可参照国际习惯法,包括成文的国际习惯法和不成文的国际习惯法。
3. 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人权等。
4. 先前判例:国际刑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参考先前判例,以明确法律适用。
四、国际刑事法院法律适用范围1. 管辖范围:国际刑事法院对犯有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等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犯罪行为的个人具有管辖权。
2. 诉讼程序: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3. 刑罚:国际刑事法院对犯有严重犯罪行为的个人,可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公布日期】1956.06.13•【条约类别】•【签订地点】正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1956年6月13日)章程总章第一条本组织原名“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今后名称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简称“INTERPOL”。
总部设在巴黎。
第二条本组织的宗旨是:1.在各国现行法律的限度之内并本着“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保证和促进各刑事警察当局之间最广泛的相互支援。
2.建立和发展可能有助于预防和镇压一般犯罪的各种制度。
第三条严禁本组织进行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等性质的干预或活动。
第四条任何国家均可派出官方警察机构作为本组织的成员,其职权限于本组织的活动范围。
要求加入本组织应由适当的政府当局向秘书长提交申请。
成员资格应经全体大会三分之二多数的批准。
组织机构第五条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组织机构如下:--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各国家中心局--顾问全体大会第六条全体成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它是由本组织各成员国委派的代表组成。
第七条每个成员国可以委派一个代表或几个代表参加。
但是每个成员国只能由该国政府主管当局委派一个代表团长。
鉴于本组织的技术性质,各成员国应考虑在其代表团内包括下列人员:1.警察部门的高级官员;2.其正式职责和本组织活动有关连的官员;3.各项议题所涉及的专家。
第八条全体成员大会的职权如下:1.履行本章程中规定的各项职责;2.为达到本章程第二条提出的组织宗旨,确定适当的原则和制定总的措施;3.审议和批准秘书长制定的下一年度总的活动计划;4.决定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5.选举履行本章程所提出的各项职权的人员;6.对于本组织应该处理的事务作出决议和向成员国提出建议;7.决定本组织的财经政策;8.审查和批准拟与其他组织做出的协议。
第九条成员国应根据它们的义务在自己的权力范围之内尽力执行全体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本组织的全体成员大会每年举行例会。
司法如何应对跨国犯罪与司法合作?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跨国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跨国犯罪指的是跨越国界进行的犯罪行为,例如恐怖主义、贩毒、洗钱等。
这些犯罪活动不仅对单个国家的安全和稳定构成威胁,也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为应对跨国犯罪,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共同努力打击罪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在解决跨国犯罪问题上,司法合作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程序,司法机关之间可以建立起互相信任的合作关系,共同追捕和起诉犯罪嫌疑人。
例如,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作为一个跨国犯罪合作机构,通过信息共享和协调行动,为各国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合作平台。
除此之外,一些国际条约和协议的签署也为跨国犯罪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国际毒品管制公约》等。
其次,在司法合作中,信息交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国之间应建立起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享有关犯罪活动的情报和证据。
这需要各国间加强执法部门的合作,并使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数据的交换和分析。
同时,应加强对跨国犯罪网络和组织的打击,通过破解其通信、财务等渠道,削弱其运作能力。
另外,建立国际警察协调中心,以提供实时的情报支持和协助,加强跨国行动的有效性。
第三,司法机关应积极推动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建设。
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的司法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协作方式和程序规定。
此外,各国应当加强对于自身法律体系的改革与完善,使其更适应跨国犯罪的打击需求。
在涉及到引渡、证据取得和遣返等问题上,应明确相关的程序和标准,以提高司法合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最后,司法机关还应加强对跨国犯罪领域的人才培养和专业化建设。
在面对复杂多变的跨国犯罪网络时,仅仅依靠单一国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各国应共同培养专业化的跨国犯罪调查人员和行动队伍,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指导。
同时,也要加强对于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研究和学术交流,以共同应对跨国犯罪带来的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意大利•【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10.10.07•【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罗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一、双方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刑事司法协助。
二、相关协助包括:(一)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二)获取证言或者陈述;(三)获取和提供鉴定结论;(四)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五)查找和辨认人员;(六)进行司法勘验或者检查场所或者物品;(七)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参与其他诉讼活动;(八)进行调查、搜查、冻结和扣押财物;(九)没收犯罪所得和犯罪物品;(十)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司法记录信息;(十一)交流法律信息;(十二)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协助。
三、本条约不适用于:(一)对于人员的引渡;(二)执行请求方所作出的刑事裁决和决定,但是被请求方法律和本条约允许的情况除外;(三)移交被判刑人以便服刑;(四)刑事诉讼的转移。
四、本条约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
第二条中央机关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指定的中央机关应相互转递请求,并就司法协助事项直接进行联系。
二、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意大利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
三、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第三条拒绝或者推迟协助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一)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法律不构成犯罪;(二)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涉及的犯罪是政治性质的犯罪,但恐怖主义犯罪和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国际公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除外;(三)根据请求方法律,请求涉及的犯罪纯属军事性质的犯罪;(四)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者其他诉讼程序,或者该人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五)被请求方正在对请求所涉及的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同一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或者已经作出终审判决;(六)被请求方认为,接受请求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其后果与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十四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12页]
• 七、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运用
• ①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能够证明案 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 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 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 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 案的根据。
• 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 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 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 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事主管部门。 • (3)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死刑的,死刑裁决下达后执行前,应当通
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 • (4)外国籍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死亡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
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 (5)需要向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通知有关事项的,应当层报高级
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通知。
罪的案件。
• ③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侵犯外国人的合法权利、触犯中国 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
• ④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 • ⑤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实施按照中国刑
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但按犯罪 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⑥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 • ⑦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的案件。
• 五、公开审理 • ①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
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 ②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
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 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提出申请,法院 应当安排。 • ③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 华使、领馆要求提供裁判文书的,可以向受理案 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提出,法院可以 提供。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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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案件的办理与审理《高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二)符合刑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三)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四)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公安部规定》第三百四十九条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 应当层报公安部, 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由公安部商请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公安部规定》第三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犯罪嫌疑人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 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
《公安部规定》第三百五十一条外国人犯罪案件, 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部规定》第三百五十二条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 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高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 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必要时,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高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外国人的国籍, 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 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国籍无法查明的, 以无国籍人对待, 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