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范围与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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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国际刑事警务合作研究_刘爱娇

2015年第1期NO.12015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Officer Academy 总第108期Sum108 收稿日期:2015-01-01 作者简介:刘爱娇,女,云南警官学院科技处讲师,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律、刑事侦查。①邸瑛琪 :《有组织犯罪及其特征》,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国际刑事警务合作研究 刘爱娇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 内容摘要:电信诈骗犯罪具有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以个体或小群体为主体的零散型跨国流窜犯罪,在国家间逃匿和转移赃款日益盛行,利用国际互联网的技术传导型跨国犯罪等特点。侦查活动中的国际刑事警务合作涉及侦查破案的各个环节,同时电信诈骗犯罪还受到外交关系、法律制度和侦查能力等因素的影响。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国际刑事警务合作包括交换案件线索和犯罪情报、协助调查取证、引渡与遣返、追缴犯罪所得等。 关键词:电信诈骗;犯罪;国际刑事警务合作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7(2015)01-111-05 电信诈骗是犯罪分子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把非法占有作为目标,运用移动、电信等网络设施设置骗局,实施非接触式、远程的诈骗方式,让受害人自愿给犯罪分子打钱或转账的犯罪行为。电信诈骗是新型的智能犯罪,它是现代网络通信和社会信息化的产物,它具有犯罪地从经济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和境外发展的趋势;诈骗犯罪集团的管理具有正规化、团伙化;作案的方式隐藏得更深;诈骗手段升级很快等新变化。这些新特点为侦查取证、追逃追缴、国际刑事警务合作等方面提出了极大挑战。国际刑事警务合作对电信诈骗跨国犯罪案件的侦查具有巨大的作用,提高侦查效率如何运用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一、全球化时代电信诈骗跨国犯罪的突出表现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跨国犯罪有了新的发展,已成为突出的全球性问题,电信诈骗犯罪就是其中之一。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的国际刑事警务合作是由于电信诈骗犯罪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一)电信诈骗跨国有组织犯罪对社会的严 重危害性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一条规定 :“有组织犯罪集团”系指在一定时期内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跨国有组织犯罪从历史发展来看它是国内有组织犯罪的延伸和发展。电信诈骗犯罪在初期阶段,由于空间较小的国际交往,交往频率也不够频繁,其成员只是在较小的国际空间,且与之共生的犯罪也少,犯罪手段也比较简单。进入全球一体化以来,电信诈骗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越来越高,与之共生的犯罪越来越多,手法也越来越多样化,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二)组织性越来越高 组织性是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①。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由于各国放宽了出入境管制与高速发展的国际交通、通信和信息技术,方便了各国之间的交往,电信诈骗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对成员的选择标准越来越容易控制,扩大了选择范围和组织规模,成员之间的角色分工越来越明 — 111—

新型警务是这样构建的

在视频监控系统的有力支撑下,犯罪嫌疑人被迅速抓获。 鞍山市公安局依托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扁平化大指挥体系。 鞍山市公安局推行的“短信告知评议系统”。 通过“评价器”市民可以对民警进行现场评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对公安工作现场评议。 铁东区公安分局运用联调机制化解矛盾纠纷。 基层民警通过各种方式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建议。 核心提示 “思路不能僵化,观念不能老化、服务不能简化”,这是鞍山公安机关广大民警对创新警务发展模式的全新理解。近年来,随着我省中部城市群的崛起,鞍山作为沈阳经济区这一国家战略中的重点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面对新的形势,单纯依靠传统的警务运行模式已无法满足社会发展日益变化的新情况。鞍山公安机关以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作为警务变革的第一信号,以创新精神和改革的魄力,统揽全局、把握先机,突破陈旧的粗放型警务发展模式,用时代的眼光审视警务发展理念上存在的不足,努力把握公安工作的规律性,提高能动性,增强创造性,以信息警务、阳光警务、民意警务“三大警务”为统领,全面推动钢城警务体制机制创新,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为公安工作的大发展注入了勃勃生机! “三大警务”战略之一:信息警务 将信息化应用于指挥、打击、防范、执法、保障、服务等各个领域,全面建设信息化公

安,提升新型警务核心战斗力 “在原有警务模式、指挥流程、作战方式不变的情况下,嵌入信息技术,是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初始阶段。而我们推行的‘信息警务’是依托信息化建设成果,改变理论思想、组织结构、指挥程序和作战方式,向‘建设信息化公安’高端应用转变,全面提升新型警务核心战斗力。”鞍山市公安局局长助理姚伟介绍。 ■理念解读—— 信息时代的到来,给公安工作带来了一场全面而深刻的革命。警务信息化,这是继第四次警务革命——社区警务化之后的第五次警务革命。在全国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浪潮下,鞍山公安机关经过两年的超常规建设,信息化呈现出由战术应用期向战略应用期转变的趋势。站在新的警务时代潮头,鞍山市公安局党委敏锐地意识到信息化建设只是新型警务的“建构”阶段,由信息化引发的深层次警务运行模式变革才刚刚开始。对此,鞍山市公安局党委各位委员们取得了一致共识:变“建构”为“结构”,建立全新的警务运行模式,全力推动从“公安信息化建设”向“建设信息化公安”的大转变。一杆引领信息化建设走向纵深的“信息警务”大旗在全省公安机关独树一帜。 “信息警务”包含强化信息采集和管理的“信息化基础工作体系”;强化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的“扁平化指挥调度体系”;强化情报研判和预警制导的“精确化打防管控体系”;强化警务装备和信息技术的“科技化勤务保障体系”;强化行政效能和便民渠道的“网络化便民服务体系”。通过“五大体系”使信息化应用于指挥、打击、防范、执法、保障、服务等各个领域。 与传统的拼警力、拼体力的粗放式“双拼”警务模式相比,“信息警务”具有五大特点:指挥扁平化、打击精确化、情报信息化、决策多元化、服务快捷化。在侦破方式上,信息警务实现了案件侦破从“以案到人”向“由人到案”、由“单兵打击”到“协同作战”的历史性转变,在服务群众上,信息警务实现了由单项服务窗口化向多项服务网络化发展。 信息警务打破了公安工作对传统发展路径的依赖,在警务运作、服务群众等方面开辟了新道路,成为公安信息化新一轮进步发展的“第一支点”。 ■镜头聚焦—— 2010年4月18日,鞍山市铁东区玉佛苑停车场里,一辆被盗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在接受巡警盘查时,突然撞倒民警驶离盘查现场。 警务指挥部通过遍布全市的视频监控系统及GPS警车定位系统在三分钟内便完成了接警、搜寻、锁定、通报四个步骤。 接警后不到五分钟,民警便在主要路段设置了堵卡点,对该车进行合围,半个小时后,两名犯罪嫌疑人束手就擒。 这是全省公安机关视频监控系统现场会上的一次模拟实战演练,演练的主要内容就是如

警务合作机制

交警建立区域警务合作机制 时间: 2011-09-11 11:13 来源:日照网 【中国网中国交通】讯:为实行联合勤务制度,共享资源,互补优势,实现对综合动 态、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有效整治,共同维护两地良好交通治安秩序,近日,日照交警莒县大队与临沂交警莒南大队联合召开道路交通管理区域警务合作座谈会,研究加强警务合作的工作措施,建立六项道路交通管理区域警务合作机制。 建立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联动互补工作机制。按照检查服务站勤务工作的相关规定, 莒南汀水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为省级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 莒县夏庄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为 市级交通安全检查站。 为实现对过往车辆有效管控, 明确在勤务时间内, 两检查站分别检查 驶入本辖区至县城方向车辆, 对途经 7 座以上客运车辆、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逐车检查登记, 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遇有紧急警务、 突发事件等情况时, 对检查方向、 管控措施应有针 对性地进行调整部署,并及时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建立信息通讯联络畅通机制。提供双方相关职能部门联络方式,畅通信息联络渠道, 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制度,保障信息交流、勤务部署、处突维稳、事故调查等工作中畅通联络、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协作联动。 建立路面巡逻管控联动机制。以国道 206 线、省道 225 线为重点,双方联动部署勤务 警力,实现主干道路重点路段 24 小时有效管控,联动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做好涉车 涉路案件先期处置、 查堵等工作。对勤务安排调整的,及时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应有针对性

予以调整,防止重点时段失控漏管。 建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协作机制。 对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快速联动、 设卡堵截。 并以减少办事环节、 提高破案效率为原则,积极协助开展调查走访、摸底排查、联合缉捕等 工作,加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力度。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协作机制。对辖区车辆肇事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加强调查协作, 严密源头管理和车辆管控, 积极帮助协调肇事车辆登记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配合开 展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善后工作。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会商机制。加强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区域会商会议, 针对区域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 研究加强区域协 作配合的工作措施。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之指导原则与模式

“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实践表明,“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不仅为国家的统一 提供了一个最佳模式,而且也为港澳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但是,“一国两制”毕竟是一个前古未有的新生事物,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港澳社会应有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还是有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去不断地摸索和实践。比如,关于在“一国两制”下如何积极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便是这样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于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应该说这几年在民商事领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可谓硕果累累。比如,中国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已分别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签订了协议,就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签订了协议,就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定的安排签订了协议。但我们不能不遗憾地指出,在刑事领域,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则如老牛拉车,进展缓慢,至今连一个协议也没有签订。究其原因,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方面的因素。客观方面主要是因为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涉及不少敏感问题,难度较大;主观方面则表现为研究不够、探讨不力,以至各方认识有差距,观念不统一,协商自然无法进行。两者相比,应该说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因素;你不去研究,不去探讨,不去沟通,观念就永远统一不了。所以,要解决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这个难题,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是极其重要的。 一、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与特点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分类 司法协助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刑事、民商事等司法领域,相互为对方提供合作、帮助或便利。顾名思义,所谓刑事司法协助,就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刑事司法领域,相互为对方提供合作、帮助或便利。刑事司法协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主体分类法。以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刑事司法协助分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所谓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就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或者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与其他国家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相互提供合作。前者如中国与葡萄牙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后者如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开展刑事司法合作。 所谓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就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相互提供合作。因为司法协助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表明,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并非以国家主权的存在与否作为基本前提;它之所以产生,主要看是否存在不同的法域。一个国家自然是一个独立的法域,所以国家之间才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至于在一个国家内部是否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则取决于该国家是否存在不同的法域。当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不能形成不同的法域时,这些不同地区之间就不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比如,象日本、法国等国家,因其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实施统一的法律制度,没有形成不同的法域,所以不同地区之间就不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问题。反之,当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形成不同的法域时,这些不同地区之间就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比如,象美国、英国、加拿大、俄

专家点评09年十大刑事案件

专家点评09年十大刑事案件 陈同海特大受贿案彰显死刑改革态度与决心 ☆案情☆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在其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陈同海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并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作为国企高管腐败案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多的一案,陈同海案的查处与严惩,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反贪的决心、坚持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遵循法治规则于一体;另一方面,切实贯彻了我国当前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政策。 限制、减少死刑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也符合国际社会理性抗制犯罪之趋势。结合中国国情,现阶段应将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提上法治改革的日程,而对于贪污罪、受贿罪这些尚不宜马上废止死刑的非暴力性犯罪,则应通过司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正因如此,尽管陈同海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已符合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基本标准,但考虑到其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判处其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则更为妥当,同时也充分彰显了我国死刑改革的态度与决心。 开平案主犯在美被判刑开创异地追诉外逃贪官先例 ☆案情☆2001年10月,中国银行高达数亿美元的银行款项不翼而飞,“开平案”案发。调查发现,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3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把总额4.8亿余美元的银行资金陆续转移到海外。2002年12月,余振东在美国洛杉矶被抓获,后被遣返回国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半年后,“二许”在美国被捕。2009年5月6日,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以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分别判处许超凡和许国俊入狱25年和22年,并勒令退还4.82亿美元的涉案赃款。 ★点评★随着美国法院对“二许”的宣判,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挪用金额最大的贪官外逃案终于落下帷幕。开平案是2001年《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生

国际警务执法的一次成功合作

国际警务执法的一次成功合作 专家:目前的联合武装执法只是临时、阶段性的 《中国青年报》 近日,公安部通报“湄公河惨案”重大进展:该案重大嫌疑主凶,“金三角”特大武装贩毒集团头目糯康,终于在中国与老挝警方的协力配合下落网,并被正式引渡到中国受审。 “糯康落网,是中老缅泰四国在安全合作领域的一项重要成果。”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马呈元教授,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涉外警务系陆晶副教授,都在接受采访时予以高度评价。两位专家同时提示,目前的联合武装执法只是临时性、阶段性的。 “为了彻底给湄公河流域的中国人‘保平安’,还有必要建立一套长效、综合的多国联合执法机制。”陆晶说,“其中,设立某种‘特殊执法区’进行联合执法,是一条可以尝试的途径。” 一次非常成功的警务合作 “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湄公河惨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陆晶向记者表示,“而抓获糯康行动,涉及中老缅泰四国,是一次非常成功的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成功的背后,支撑它的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共识。 “在全球化的今天,贩毒、非法移民、海盗、恐怖主义、武器走私、洗钱、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等跨国犯罪,正在愈演愈烈。”陆晶告诉记者,为此,各主权国都在谋求与别国的合作。中国也签署了联合国框架下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 在“湄公河惨案”上,陆晶指出,中老缅泰四国警务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同样充分。据介绍,老挝、缅甸、泰国等都属于东盟成员国。2004年,我国政府就与东盟成员国政府签署了《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还与泰国、老挝签署过双边引渡和司法协助条约。 惨案发生后,据媒体公开报道,湄公河流域的治安形势急剧恶化,河流航运量锐减90%。沿岸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正常经贸往来“严重受挫”。 于是去年10月底,中老缅泰四国召开联合会议,决定建立四国湄公河流域安全执法合作机制。会后,公安部成立了联合专案组。约半年时间,在由200人组成的专案组与老缅泰三国的通力合作下,糯康集团的二号人物伞康、三号人物依莱先后落网。近日,随着糯康落网,该武装贩毒集团遭遇摧毁性打击,集团内部先后已有30余人向老挝军方投降。 不排除糯康“死刑”可能 陆晶告诉记者,中国对糯康的审判“将完全依照中国的法律进行”,因此并不排除他被判处死刑的可能。 “糯康被依法移交之后,依照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接下来要对糯康进行进一步身份核查、讯问和取证工作,同时,我国的法律也会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应有权利。中国警方在完成证据收集之后,会将糯康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相信中国的司法机关会作出客观、公正的审判。”她说。 “而糯康的行为涉嫌抢劫、故意杀人及毒品犯罪,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这些罪名的最高刑都是死刑。”陆晶进一步指出,“因此,从理论上说,不排除对他适用死刑的可能。” 两位专家提示,在糯康被引渡给中国后,我国对本案便有了最高司法管辖权。“糯康的行为还涉嫌贩毒,对此,世界各国的惩处都是比较严厉的。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类似

公安雁塔分局创新警务机制 提升工作效能

公安雁塔分局创新警务机制提升工作效能 为落实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方略,深入贯彻中政委“武汉会议”、公安部“杭州会议”主要精神,扎实推进公安机关“四项建设”,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根据市局的安排部署和具体要求,建立起派出所“一室引领一站三队”工作模式,并先后4次赴武汉、南京、杭州、苏州等地公安机关考察基层警务模式,学习先进经验、拓宽工作思路。通过“一室引领一站三队”工作模式的有效开展,强化了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提高了反恐处突快速反应能力和队伍专业化水平,工作效能有了明显提升,如雨后彩虹一样为辖区撑起一片亮丽、平安的天空。 “一室引领一站三队”工作模式简称“113”,其中“一室”即“指挥研判室”,“一站”即“警务站”,“三队”即“社区警务队、治安管理队、责任区刑警队”。 “一室”是派出所的指挥调度中心、情报收集汇总和研判中心、参谋决策和服务中心。其主要任务是接受上级的指挥调度、情报指令、通知通报、工作部署;收集汇总研判各类情报信息,为派出所领导参谋决策提供服务,指挥派出所各警种开展工作,并及时反馈总结,不断提高派出所指挥决策能力,是派出所的“心脏”和“大脑”,也是“113”工作

模式的“中枢神经”。 “一站”是驻守街面开展反恐处突、巡逻防控、接警处警三大职能的派出所前沿力量。实行“屯警街面、警务前移、直接指挥、快速反应”巡逻勤务模式。 社区警务队:依托已建成的“家门口派出所”和警务室,开展实有人口管理、法制安全宣传、群防群治和便民服务等工作。 治安管理队:负责各派出所辖区重点行业、危爆单位、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指导监督单位内部安保工作,参与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等工作。 责任区刑警队:负责各派出所辖区刑侦基础工作、刑事犯罪研判、一般和“五小”案件侦办工作。 “113”警务模式通过扁平指挥机制、联动联勤机制、动态警务机制开展工作,作为“中枢神经”的“一室”是情报信息的“来料加工车间”。通过对各专业警种提供的情报信息、“一站三队”工作信息及情报反馈、分局指挥中心和各业务部门下发的研判指导材料、异地协查等等各方面信息的收集整合,分析研判辖区一定时期内各项警务工作重点内容,形成“四色预警”,有针对性地指导“一站三队”开展工作。 “四色预警”:将每日、每周、每月收集汇总的刑侦、治安、户政、出入境、国保五大类信息进行研判,按照研判

警务协同发展引领京津冀一体化机制创新

警务协同发展引领京津冀一体化机制创新 2016-03-17 17:15|来源:人民公安报|作者:阎雨教授 作为超一线城市,北京人口已超过2100万,交通拥堵、生态脆弱、资源紧张等“大城市病”问题突出,城市发展早已触及天花板。天津作为人口上千万人的特大城市,探索内涵集约型发展模式,由原有的要素驱动和资本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同样需要向纵深扩展自身的产业链,形成新的增长极。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城市群,解决城市群内部发展不平衡问题,需要“打破一亩三分地”的理念束缚,突破传统政府管理的体制机制困境,加强顶层设计来破解根源问题。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提供了解决之道,迎来发展的新纪元。 从区域和城市整体化发展程度来看,与长三角、珠三角等相比,京津冀经济落差大,区域现实合作水平较低,要实现“一体化”目标,不仅涉及增量调整、存量转型等区域结构升级的普遍性问题,而且涉及首都安全保障等特殊问题。在新常态背景下,其实践难度远远比以往的一体化要复杂得多,因而是一项艰巨的改革工程,显然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过程。 政府作为区域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调控主体,如何通过自身的管理创新,推动京津冀区域资源进一步整合与发展,探索整体性治理模式,寻求合理的制度框架,在设施联通、产业发展、要素集聚、合作治理机制、软实力提升等方面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是京津冀一体化成败之关键。京津冀三地成功签订警务协同发展框架协议,着力打造人本型、和谐型、服务型和开放型警务,初步确立了由松散型合作向机制化协同转变的“一体化”路径,不仅打破了原有的公安系统行政边界,也为一体化的协调和共享发展探索了一条创新之路。 一体化首先是价值和服务标准的一体化。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关键时期,同时也正处于经济转型、社会转轨、各阶层利益复杂化、矛盾凸显、社会管理难度加大的非常时期,社会的开放性、流动性不断增强,公众诉求显著增多、维权意识不断强化,公安机关承担了收集情报信息、打击犯罪、治安防控、交通管理、人口管理、城市管理和服务群众等多重职能,时刻处在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最前沿。新常态的社会管理特征必然对原有警务管理模式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以一体化为契机带动警务合作的创新改革,从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矛盾、促进公正入手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方法进行系统改造,建立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坚持信息流、业务流、管理流有机融合,确保打击、防范、管理、控制各环节无缝衔接、良性互动,服务更注重人民利益、执法更注重公平正义、警务更注重快速高效,悄然发生的一体化公安改革切实体现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安全是所有价值实现的基本保障。从“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出发,三地一体化警务合作积极探索建立联勤指挥体系、情报信息系统、治安防控网络等警务合作格局,推动数据、标准、审批事项等信息资源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跨层次共享模式,努力让数据多“跑腿”,就打破了警种壁垒,突破各自为政“分散开发、重复建设,标准不一、难以共享”的瓶颈,形成了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维护稳定的虚拟化安全网络。勤务指挥的联勤联动、警务资源的共建共用和执法办案的标准统一等一体化,标志着一种合作型警务,以联动和协作代替传统的顺序操作,以卓越质量标准和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运作模式,构建了一道实体化安全网。围绕城市管理信息化、智能化、网格化、精细化、标准化要求,两道安全网相互贯通,形成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区域崛起作出积极贡献。 警务协同发展是政府管理创新、机制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京津冀一体化警务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意味着建立了一系列警务合作的制度框架,在原有项目协作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紧密衔接、整体联动的长效机制及制度设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体化警务协作机制,拓宽协作空间和范围,加大协作联动力度,确立了“以民为本、科技支撑、社会协同、规范推进”的政府管理一体化创新思路,为医疗、教育等

著名刑法学专家赵秉志点评20

著名刑法学专家赵秉志点评2009年十大刑事案件 据权威部门统计,仅2009年1月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44.3万起。 如何看待这浩如烟海的444.3万,视角不同,结果不同。 一些普通百姓说,他们关心那些做了坏事的人被判了多少年徒刑。 一些政法工作者说,他们更关注一些典型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空白如何完善。 作为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著作等身的著名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有着怎样的看法呢?今天,赵秉志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逐一点评了其中10个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件。 “无论是这些事件中‘主人公’或锒铛入狱、或重归自由的命运,还是情感上与法律的碰撞、与道德的交锋,都反映出在当前强调人权保障的时代,司法会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更好地回应和合理引导民意并维护法治的尊严。”赵秉志说,梳理这一年的典型刑事案件,在与普通公众共同感受法治跳动脉搏的同时,更为日后法律职业者如何运用刚性的法律应对纷繁复杂的案情提供了绝佳的借鉴。 陈同海特大受贿案彰显死刑改革态度与决心 ☆案情☆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在其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陈同海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并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作为国企高管腐败案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多的一案,陈同海案的查处与严惩,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反贪的决心、坚持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遵循法治规则于一体;另一方面,切实贯彻了我国当前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政策。 限制、减少死刑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也符合国际社会理性抗制犯罪之趋势。结合中国国情,现阶段应将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提上法治改革的日程,而对于贪污罪、受贿罪这些尚不宜马上废止死刑的非暴力性犯罪,则应通过司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正因如此,尽管陈同海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已符合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基本标准,但考虑到其具有法定

刑法总论讲义02_刑法适用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述 1、概念: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原则: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安全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4)世界原则(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5)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1)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A、领陆; B、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C、领空 (2)拟制领土: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是相互让渡主权的体现 (3)驻外使领馆: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也就是说各国驻外领使馆也是本国领土的延伸。 (4)刑法第6条第2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A、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B、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C、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其一、隔地犯1: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彼此脱离 其二、关于网络空间的问题(犯罪行为地问题)2 1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张子强案):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2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应 运而生。网络犯罪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所谓数字化犯罪。网络犯罪同时也带来了刑事管辖权问题。刑法理论认为网络空间是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以外的第五空间——虚拟空间。对于第五空间犯罪,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法管辖权显然难覆盖。随着信息世纪的到来,刑法的领域宜于有所限制地扩大到第五空间。限制的内容,可设定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刑法领域可扩大到第五空间:(1)网上作案的终端设备地、服务器设立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2)网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或侵入的终端设备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3)行为人获取、显示网上作案结果的信息终端所在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这是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的理论思考,网络空间是否可以成为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知识基础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知识基础 名词解释 1、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是国际社会进行广泛合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不同国家和地 区的警察(内政)机构之间或与其他国际行为体之间,根据相关条约、国内法规定或者按互惠原则的相关规定,为满足各方实际的或预期的执法需要而相互调整政策和行为的合作过程。 2、涉外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涉外犯罪所拥有的起诉和惩罚的权力,亦指国家在国际 司法事务中所享有的控制和处置具有涉外因素刑事案件的权力,是管辖权的一种。 3、国际侦查协作:是指各国的警察机关在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侦查领域,为获取犯罪证据、 抓获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协同与配合。 4、境外追逃:是在我国境外地域即外国或我国港澳台地区追捕犯罪嫌疑人或逃犯的简称, 是指侦查机关针对在本法域犯罪后潜逃到境外的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在取得有关法域的同意并在其执法机关的积极配合下,寻找逃犯的逃跑路线、发现藏匿地点,将其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5、上海合作组织:是第一个由中国倡导成立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上海合作组织是奉行不结 盟、不对抗、不针对任何国家和组织的、开放性的多边合作组织,其核心就是“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种文明、谋求共同发展”。 6、红色通缉令:“红色通报”,其通缉对象是有关国家的法律部门已发出逮捕令,要求成员 国引渡的在逃犯。各国国际刑警组织国家中心局可据此通报以及逮捕在逃犯。 7、维和行动:是指应当事方要求或经当事方同意,联合国根据安理会或大会决议,向冲突 地区派遣军事人员、警察及民事官员、技术人员,以恢复和维护和平,重新建设的一种行动。 简答题 1、简述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基本原则 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危及各国国家安全的国际性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必须依靠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相互协作,通过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才能解决。开展各国警务执法合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主权利益。 互惠原则。也叫平等原则或平等互惠原则,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独立与平等的反映。其是当代国际交往的一项重要原则,分为双方根据相互签订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互相给予对方同等的待遇和双方国家没有签订双边条约,但双方愿意本着互惠的精神,在某项具体合作事务中给与对方同等的对待两种表现形态。

上海以改革创新打造现代警务机制升级版

上海以改革创新打造现代警务机制升级版 针对问题补短板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上海以改革创新打造现代警务机制升级版 交通事故线上快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平台启用……2015年以来,上海市公安局先后推出涉及治安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人口管理、自贸区管理等方面的43项便民利民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政策、新举措。 上海市公安局始终把改革创新作为打造现代警务机制升级版、推动公安工作跨越式发展以及适应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的必由之路,针对问题补短板,积极推动理念、制度、机制、方法创新,不断提高公安工作能力和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主动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让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真正成为上海市民看得见、摸得着的民心工程。 “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上海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白少康表示,要通过公安改革,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和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努力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提升效率——— 提升核心战斗力,让城市更安全 6月12日,市民张先生接到一个诈骗电话后乱了方寸,对来电“警官”言听计从。上海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平台第一时间发现,迅速派出民警找到张先生,制止了他的汇款行为。 日益猖獗的电信诈骗犯罪正成为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安全的“毒瘤”。面对挑战,上海公安积极打造“大数据实战应用平台”,通过整合内外部海量数据资源、实现大数据深度应用,进一步提升打击精度与防范水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发案态势。 在市级层面,上海设立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并由市公安局牵头通信、金融监管等部门共同组建上海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平台,实行防范、打击、治理一体化运作的实战机制,构筑了保护群众财产安全的“防火墙”。3月21日试运行以来,中心平台已关停涉案电话号码2800余个,封堵涉案有害网站988个,冻结涉案资金折合人民币7900余万元,成功劝阻3.5万余人次。今年1月至8月,全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案值同比下降20.6%。 为有效应对超大型城市面临的治安风险,上海公安按照反恐标准,精心打造治安巡逻防控网、武装应急处突网、群防群治守护网“三张网”,并成立独立建制的上海公安特种机动队,作为“三张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应对暴力恐怖袭击和个人极端暴力活动。目前,全市16支公安特种机动队常设执勤车组142个。成立以来,这支队伍屯兵街面、动中备勤,参与各类大型活动安保1800余次,成功处置各类突发案事件200余起。 3月29日11时许,上海火车站北广场一男子酒后滋事持刀威胁他人。接到报警后40秒内,正在附近巡逻的静安分局特种机动队两波处置力量先后到达现场,协同作战,擒获嫌疑人。 为夯实公安工作的根基,上海市公安局让社区民警兼任地区党组织副书记,积极参与基层治理,构建适应现代治理体系的现代社区警务模式。目前,全市已基本完成社区民警“一居一警、一村一警”配置要求,达标率为96.9%;全市已投入运作的社区警务室、社区民警工作点共5084个;全市居(村)委会治保主任专职化程度已达81%。 长宁区天山怡景苑小区群租现象严重,居民反映强烈。今年以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社区民警董丽娟利用自己兼任居民区党总支副书记的身份,会同区房地局、镇综治办等联合开展整治,小区的168套群租房锐减至17套。

浅析如何加强区域警务合作实行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

浅析如何加强区域警务合作 实行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区域社会一体化进程越来越完善,必然摧生交通管理一体化,试想在区域交通的态势下,如果没有区域协作,相关区域的社会交通管理又怎样实现有效控制?这里结合湖南区域交通管理实际,就如何掌握和运用区域交通规律、加强区域交通防控与不同区域间的警务联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区域警务合作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现状 1、湖南省区域一体警务信息平台稳步推进。2003年以来,湖南省各市在“金盾工程”一期建设中,根据公安部省级规划,二级建设库的要求,各业务部门建立了各自的信息资源系统,统一开放的数据整合平台已趋于成熟。同时各个其他电子政务和社会信息化资源也日趋成熟。“金盾工程”二期建设中公安信息资源进一步进行了高度整合。现在已基本实现公安机关内部和其他社会信息资源大整合、高共享和综合高端应用,并逐年完善。 2、湖南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及道路建设的加快为交警区域规范化执法提供了有效平台。改革开放以来,湖南省作为中部五省经济圈,经济社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以长沙为中心城市的城市群已具相当规模,现代化交通四通八达,经济一体化、城乡一体化的态势已经形成,社会生活关联度越来越强。亟需建立交警勤务的社会一体化。

3、交警在诸警种警务活动中的地位更加凸显。近年来,我国治安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以往那种零散的、见诸于某个部门警种之间、针对一案一事的合作,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涉车案件不断增加,如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都是以交警为中心,多警种勤务联合执法。整合公安力量,统筹整合社会资源,有序推进区域警务合作,建立常态化、机制化的警务合作机制,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势在必行。这样既可以强化打击整治力度和精确度,又可以减少人力、财力成本,形成高效有序的合力。 二、当前区域警务合作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问题 1、基层交警队规范化执法与区域联合执法的矛盾。目前,交通警察大队、中队业务范围有事故处理、交通秩序管理、车辆及驾驶人管理,专业性、业务性强,且相对独立,还没有实行有效的网上流转,形成分工的多,协同的少的局面。另外,就对交警勤务工作的指挥来说,以垂直领导为主,形成了总队、支队、大队、中队及各县、市公安局对所辖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体系,前者偏重于业务,后者偏重于人事,两条腿走路,而上级相关指挥机构还没有形成合力。如:总队、市公安局在领导交警支队的工作中,由于站位点不一样,造成工作目的和任务的差距。区域联合执法要求在一定的区域内,多警种、多地区联合行动,尽量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其实在某种意义上讲,区域联合执法行动我们也做了一些,如:2010年开展的整治酒后驾驶全国统一

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列表

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列表 (立法参考编目) (截至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列文本为HTML格式。 国家生效日期文 本 附录文本 澳大利亚6.11.1999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澳大利亚)令:香港法例第 525章 比利时 1.12.2006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比利时)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加拿大 1.3.2002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加拿大)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丹麦21.10.2005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丹麦)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法国29.9.1999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国)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德国11.4.2009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德国)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爱尔兰 6.1.2011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爱尔兰)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以色列28.12.2006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以色列)令:香 法例第525章 意大利14.8.2010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意大利)令:香 法例第525章 日本24.9.2009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日本)令:香 法例第525章 南韩25.2.2000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南韩)令:香 法例第525章 马来西亚1.2.2008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马来西亚)令:香 法例第 525章 荷兰 1.12.2003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荷兰)令:香 法例第525章 新西兰 2.3.1999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新西兰)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菲律宾24.3.2004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菲律宾)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波兰28.2.2007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波兰)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葡萄牙7.11.2004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葡萄牙)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新加坡14.7.2004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新加坡)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韩国刑事法律研究现状及刑法内容概述(一)

韩国刑事法律研究现状及刑法内容概述(一) 引言我国刑法学界以韩国刑事法学的研究成果较多,本文拟通过我国对韩国刑事法学法研究进行框架性综述,同时对韩国相关刑事法律条文予以整理,以期对之作进一步研究之需。一、韩国刑法研究现状我国目前有关韩国刑法的研究主要有京师刑事法治网的“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系列研究和“中韩刑事司法理论研讨会”专题研究等两种形式。(一)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概况“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2年12月在北京成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与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签订《学术交流合作协议》,研讨会旨在加强中韩两国刑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了解和研究韩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的主要内容及其进展,并全面梳理与总结中国刑法学术研究,促进刑法理论发展。“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目前分别在中韩两国的北京、汉城、重庆和全州、北京和岭南等地举行了六届。 第一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4年1月6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讨论会主要对刑法立法问题、刑事政策问题、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特别刑法问题、刑法各论争议问题、死刑问题、外国人犯罪问题、国际刑法问题等八个方面议题进行讨论。 第二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4年8月17日至18日在韩国汉城(现首尔)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刑事制裁的新动向研究”。 第三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5年8月21日至22日在重庆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及相关犯罪研究。 第四届“中韩刑法学研讨会”于2006年8月17日至21日在韩国全州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经济刑法比较研究”。 第五届“中韩刑法学研讨会”于2007年8月22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死刑制度比较研究”。 第六届“中韩刑法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8年8月19日至20日在韩国岭南大学举办。研讨会的主题是“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二)中韩刑事司法理论研讨会概况2008年10月25日,西北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会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及韩国韩中刑事法律研究会联合举办首届“中韩刑事司法改革的新进展”研讨会。研讨会围绕侦查程序中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侦查程序中酷刑的遏制、秘密侦查的法治化、逮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起诉裁量权问题等五个刑事司法前沿领域展开有关韩国刑法的著作或学术研究。 第二届“中韩刑事诉讼法理论研讨会”计划于2009年8月份在韩国东亚大学举行。(三)韩国刑事法研究相关材料1、《韩国刑法总论》 作者为韩国李在祥,由韩相敦翻译。并于2005年8月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以韩国刑法总则规定为基础,对韩国刑法总论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论述,其内容包括刑法序言、犯罪论、刑罚论三部分。在本书的论述中,作者以大陆法系的传统刑法原理为基础,通过引用大量的近代德国、日本学者的理论观点,比较分析当代韩国刑法学界的刑法理论观点,以及结合韩国大法院的判例、韩国的刑事政策等,对韩国的刑法理论就其个人的观点予以阐述。 2、《韩国刑法总论》 作者为韩国金日秀,徐辅鹤,由郑军男翻译。武汉大学出版社于2008年3月出版。该书分为四编,分别为刑法的基本理论、犯罪论、罪数论和刑罚论。并对刑法的基础概念,刑法的任务、技能、规范的性质、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韩国刑法修订历史及其内容等犯罪论、罪数论及刑罚论相关内容予以综述。 3、《韩国现行刑法的变迁过程及理论特征》 该文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泽善。该学术研究主要介绍了韩国刑法在新型犯罪、在法定刑、缓和死刑以及有关竞合犯的规定等方面的新调整与变化。在此基础上,并就刑法的基本概念、行为论与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性论、责任论、未遂犯论、共犯论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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