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涉外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离) (中立) (分
控方
(平等对抗)
辩方(被告)
六、刑事诉讼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可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 为了充分有效地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 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于法院系统 B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C 自诉案件也可以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 D 在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刑诉法工具主义
第十二章 侦查※※
第十三章 起诉※※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具体诉讼阶段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审判※※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执行※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二十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特别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
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均属于广义
的刑诉法)
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
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
实现国家刑罚权;(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 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公安部关于印发《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若干程序》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若干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1.04•【文号】公办[1999]1号•【施行日期】199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若干程序》的通知(公办[1999]1号1999年1月4日)部属各局级单位:为了使办理司法协助案件的程序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外交部主持起草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公安部研究确认了《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若干程序》(以下简称《若干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后,中央有关部门将按照《若干程序》,通过各自的归口单位统一协调和联络办理司法协助案件事宜。
外事局作为我部的归口单位,负责对外联络、协调事宜,并对司法协助请求书和执行结果的文书进行把关,各有关业务局根据案件管辖分工办理司法协助案件,需经法制局审核(必要时经办公厅审核)后,通过外事局与中央有关部门联系。
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若干程序一、向外国提出请求(一)我国司法机关需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由各自业务主管部门的归口单位将请求书连同有关附件送外交部。
业务主管部门的归口单位应对请求书及其附件负责把关,使其符合要求。
有关案件涉及两个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应由主办案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的归口单位办理上述事务。
(二)外交部如认为有关请求涉及外交事务,应在收到请求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以内与提出请求的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以便确定是否向外国提出该请求。
(三)除前款提及的情况外,外交部应在收到请求书之日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向被请求国发出外交照会,转递请求书及其附件。
(四)上述外交照会中可简要提及有关请求书及请求事项,但不必陈述具体案情及请求的具体内容。
(五)代表国家或政府作出的互惠承诺,应通过外交照会作出;但业务主管部门可代表本部门作出互惠承诺。
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5)
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5)(1/25)单项选择题第1题在刘某(15岁,涉嫌抢劫)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应当贯彻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下列做法不符合这一原则的是:______A.法院不准新闻记者采访报道B.法院宣布对于刘某涉嫌抢劫的审理过程不公开C.法院审理结束后,为了刘某的健康成长,决定不公开宣告判决D.法院允许刘某的父母到场下一题(2/25)单项选择题第2题人民法院受理某甲抢劫案件,开庭时,公诉人出庭公诉,某甲没有委托辩护人,并查明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刚满18岁。
人民法院如何为某甲指定辩护人?______A.由于某甲在实施抢劫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B.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已满18岁,但是案发时未满18岁,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C.某甲不符合法定的应当指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为其指定辩护人D.人民法院不能为某甲指定辩护人上一题下一题(3/25)单项选择题第3题下列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A.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逮捕措施B.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服从管理、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D.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上一题下一题(4/25)单项选择题第4题未成年被告人赵某被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内,应当由以下哪个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查?______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D.社区矫正机构上一题下一题(5/25)单项选择题第5题关于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A.只有法院才有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无此义务B.如果其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了,法院不用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C.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D.到了审判阶段,如果其还是未成年人,法院要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某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上一题下一题(6/25)单项选择题第6题下列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D.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进行补充陈述上一题下一题(7/25)单项选择题第7题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以下做法错误的是:______A.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B.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可以由该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履行C.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D.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上一题下一题(8/25)单项选择题第8题下列案件可以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是:______A.张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涉嫌的盗窃罪过程中死亡B.李某在检察机关侦查其涉嫌的贪污罪时潜逃国外,通缉1年后未被抓获C.赵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涉嫌的抢劫罪时潜逃外地,通缉1年后未被抓获D.王某在检察机关侦查其涉嫌的玩忽职守罪时死亡上一题下一题(9/25)单项选择题第9题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上诉、抗诉B.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C.人民法院在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时,必要情况下,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D.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上一题下一题(10/25)单项选择题第10题下列案件可以适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是:______A.张某因盗窃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B.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C.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D.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犯罪过程中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上一题下一题(11/25)单项选择题第11题以下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B.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一律应当开庭审理C.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案件由被申请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二十六章司法协助
第一节 国际司法协助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申 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是由最高法 院指定的、具有集中管辖涉外案件权限的有关中级法院管辖。 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 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判决 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 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 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大陆与台湾的地区间司法协助
• • 《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 决的规定》(1998年) 《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 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 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 年)
第二十六章 司法协助
第一节 国际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概念和种类
国际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 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司法制度,包括送达诉 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 裁机构的裁决等。
• 一般司法协助:通常是代为送达文
司法协助
书和调查取证,外送达便属于一般司法协 助的方式;
• 特殊司法协助:对外国法院裁判和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国际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 途径
• • 国家间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互惠关系
新法第276条规定:
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进行司法协助,有两种途径:一是, 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通过该途 径,即是通过各国设置的代为协助的中央机关,由该机关转递有 关方面代为实施具体的民事诉讼行为;二是,没有条约关系的通 过外交途径进行。
课程标准《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2022年版
课程标准系部:专业名称:法律事务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课程负责人:制定年月:《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一、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二、课程性质、课时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是基础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实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
本课程标准适用于法律事务中级技工专业。
本课程80学时。
三、课程设计思路本课程属于法律实务专业的专业课程,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熟悉刑事诉讼程序,能够将理论知识及诉讼程序运用于具体案例,以解决实践问题。
在教学过程中,比较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尤其突出应用性。
四、课程目标通过教学,让学生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学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运用其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诉讼中的问题,并且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诉讼中的问题。
六、课程考核办法本课程为学期考查课,采用百分制形式计分。
该课程考核内容与所占比重如下表:七、实施建议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电子书籍、多媒体等,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法庭模拟、案例教学法、角色体验法、分组讨论法、启发引导等方法。
八、实训教学资源要求上机实训所需软件:Windows XP、OFFICE2003、 Windows movie make或Premiere等视频编辑工具、千千静听等常见的音频播放器、Windows media player等多媒体播放器。
九、说明该课程适用于技工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学习。
参考教材:《刑事诉讼法学教程》杨旺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教材:《刑事诉讼法》武汉大学出版社;本课程标准所列的总学时、项目学时为建议学时,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的增减。
建议增加课程的课外训练时间,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动手能力。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4850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个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父亲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B、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在不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C、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D、第一审判处被告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对盗窃罪量刑偏轻,而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盗窃罪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6章>第3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刑诉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本题中,二审法院不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第(3)项规定,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2.我国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人华盛顿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案件的重要目击证人美国人凯西已经回国,该中级人民法院欲请求美国当地的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
假设中国和美国之间已经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定,则请求美国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应当经过下列哪种程序?( )A、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A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B、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C、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外交部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D、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的方式请求>>>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5章>第2节>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程序。
最新法考《刑事诉讼法》考前复习题带答案分析(共90套题)第(49)
“最新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33题,单选)A 、重新计算期限包括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两种情况B 、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是指在期间届满前将上 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递交邮局或投入邮筒内C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D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在羁押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从法定羁押期间内扣除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 10 章>第 1 节>期间的计算【参考答案】:C【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考查期间的计算。
重新计算期限仅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故A 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 105 条第 3 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递交邮件的时间以当地的邮局加盖的印戳为准。
故 B 错误,C 正确。
《最高法解释》第 174 条规定,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可见,其他鉴定均应计入期限,对于严重疾病治疗是否应当计入期限的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故 D 错误。
本题选 C 。
2.下列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有哪个:A 、“证明证人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诚信已受到攻击时才能采纳”,这一规定体现了传闻证据规则B 、“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体现了意见证据规则C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规定体现了关联性规则D 、 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 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有利于证据印证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这一规定体现了补强证据规则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 7 章>第 4 节>补强证据规则【参考答案】:D【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品格证据是指用以证明一个人品德、品行好坏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澳大利亚•【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06.04.03•【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堪培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在打击犯罪方面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在刑事侦查、起诉和诉讼方面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
二、“刑事”亦包括与触犯涉及税收、关税以及其他财税方面法律的犯罪有关的事项。
三、此类协助应当包括:(一)调取证据或者获取人员的陈述;(二)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三)查找和辨认人员;(四)执行搜查和扣押请求;(五)查找、限制和没收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的措施;(六)征询有关人员同意到请求方作证或者协助刑事侦查,并为此作出安排;如果此类人员在押,安排将其临时移交给请求方;(七)送达刑事方面的文书;(八)获取和提供鉴定结论;(九)在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范围内对场所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十)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十一)交换法律资料;以及(十二)与本条约目的相符且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四、协助不包括:(一)对人员的引渡;(二)在被请求方执行请求方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但是被请求方法律和本条约许可的除外;(三)移交被判刑人以便服刑;以及(四)刑事诉讼的转移。
五、本条约的规定,不为任何私人创设按照本条约取得或者排除证据的任何权利。
第二条其他协议本条约不减损双方根据其他国际协定所承担的义务,也不妨碍双方根据其他国际协定相互提供协助。
第三条中央机关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就司法协助事项直接进行联系。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澳大利亚方面为联邦司法部。
三、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第一节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第三章送达文书第一节向外国请求送达文书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送达文书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向外国请求调查取证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调查取证第五章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第一节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第六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一节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七章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第一节向外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第八章移管被判刑人第一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正常进行,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有效惩治犯罪,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422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需要贯彻分案处理原则,关于分案处理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分案处理是指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实行诉讼程序分离B、分案处理包括分别审理、分别关押、分别执行等C、分案处理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串供,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D、分案处理应当以不影响案件的处理为原则,并尽可能地采取分案处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0章>第2节>分案处理原则【答案】:C【解析】:分案处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审理、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分别审理,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与犯罪有牵连时,只要不妨碍审理,要进行分案审理,包括对未成年被告入分案讯问、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和分案宣判。
分别关押,是指在采取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
分别执行,是指未成年人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刑罚时,要将未成年罪犯与成年罪犯分开执行,不能放在同一场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2802.下列关于自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个?A、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B、对自诉案件,经审查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C、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D、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5章>第3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答案】:C【解析】:《高法解释》第269条规定,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涉外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
涉外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涉外案件的频率也在不断增加。
这些案件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因此需要进行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
本文将探讨涉外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的重要性、方式和挑战。
一、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的重要性涉外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对于保障公正和法治至关重要。
在全球化背景下,人们的交往和活动已经超越国界,因此涉外案件的发生也成为常态。
如果没有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各国的司法机构将难以有效处理这些案件,而且可能会导致司法不公和法律的失效。
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还有助于打击跨国犯罪。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和司法漏洞来逃避追责。
通过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各国可以共享情报和证据,加强协调和合作,从而更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
二、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的方式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
其中之一是引入国际法律框架和条约。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通过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和合作机制,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司法协助与合作。
另一种方式是双边司法协议。
各国可以签署双边司法协议,明确双方在司法协助与合作方面的义务和权利。
这种方式可以更加具体和灵活地解决涉外案件中的问题,并加强双方之间的合作。
此外,还可以通过国际合作机制来推动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
例如,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协调和合作,各国可以共同开展调查和追捕犯罪嫌疑人,提供司法援助和培训等。
三、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的挑战尽管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法律和司法体系的差异。
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存在差异,这给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例如,某些国家可能不承认对方国家的法律证据,或者对外国判决的执行存在障碍。
另一个挑战是语言和文化差异。
涉外案件往往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和活动,因此涉及到不同的语言和文化。
这给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带来了沟通和理解的难题。
为了克服这个挑战,各国可以加强翻译和文化交流,提供专门的培训和支持。
刑事诉讼法学目录
第四编 香港、澳门和 台湾地区诉讼
第三十章 香港地区刑事诉讼. 第三十一章 澳门地区刑事诉讼 . 第三十二章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 .
第五编 刑事诉讼国际准则
第三十三章 刑事诉讼国际准则.高等政法院校主干课程教材 Nhomakorabea刑事诉讼法学
(第五版) 陈光中 徐静村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
第二编 总论
第四章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 基本原则. 第六章 管辖. 第七章 回避.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第九章 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
第十章 刑事证据的种类 . 第十一章 刑事证据规则.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十三章 附带民事诉讼 . 第十四章 期间和送达. 第十五章 刑事诉的中止与终止 .
第三编 程序论
第十六章 立案. 第十七章 侦查 . 第十八章 起诉. 第十九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十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 第二十二章 执行.
第二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五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六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七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 医疗程序. 第二十八章 刑事赔偿程序. 第二十九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
国际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跨国犯罪活动也随之增多。
为了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国际社会制定了多项关于国际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简要介绍国际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国际刑事案件的定义国际刑事案件是指犯罪行为跨越国家边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案件。
这些案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恐怖主义、跨国走私、洗钱、网络犯罪、人口贩卖等。
三、国际刑事案件的管辖权1. 国籍原则: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2. 行为地原则: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3. 受害人原则:犯罪行为对受害国造成的损失,受害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4. 保护原则:犯罪行为威胁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5. 犯罪地原则: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地、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之间的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四、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与起诉1.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Interpol):负责协调成员国间的警务合作,协助成员国开展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2. 国际刑事法院(ICC):负责审理和审判涉嫌犯有种族灭绝、战争罪、反人类罪等严重国际犯罪的个人。
3. 国家间合作:各国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通过引渡、司法协助等方式开展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五、引渡制度引渡是指一个国家将处于其境内的被请求国请求引渡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将其移交给请求国。
引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引渡条件:引渡请求国须证明被引渡人的犯罪行为在请求国构成犯罪,且请求国承诺不对被引渡人进行政治追诉。
2. 引渡程序:引渡程序需遵循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包括申请、审查、批准、执行等环节。
3. 引渡限制:引渡请求国不得因政治、种族、宗教、国籍等非犯罪原因拒绝引渡。
六、司法协助司法协助是指在国际刑事案件中,各国法院、检察机关、执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冻结资产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7)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7)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7)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修正)》(公安部令第95号)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5号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5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已经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施行。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一、将第三百三十一条修改为:“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中的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将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地(市)级公安机关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通缉第十一节侦查终结第十二节补充侦查第十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第三节对罪犯的监督、考察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统一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6•【文号】法释〔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第九节非法证据排除第十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第三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四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五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六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速裁程序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涉案财物处理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第二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四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十五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七章附则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26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
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38题,单选)A、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B、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C、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D、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未成年人小周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A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决定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限为6个月。
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39题.单选)A、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释放小周B、本案审查起诉期限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C、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经批准迁居8县继续上学,改由B县检察院负责监督考察D、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表现优异,可将考察期限缩短为5个月>>>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按照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下列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B、证据裁判原则要求,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而且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C、自由心证原则要求,法律不预先明确规定证据的取舍.证据能力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D、自由心证原则要求,裁判者应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
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二21题,单选)A、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5.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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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 中国国家或公民实施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 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外国人,犯罪地也不在 中国境内,但因为犯罪行为是针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实 施的,按照保护管辖原则,我国有权依照涉外刑事诉讼程 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6、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 7、外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外国 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
一、单选题 1、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 A.国籍不明又无法查清的,以中国国籍对待,不适用涉外刑 事案件审理程序 B.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C.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 为送达 D.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外国驻华使、领馆 商务参赞送达法律文书的,应由我国有关高级法院送达 二、多选题 1、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 ) A.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B.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C.通报刑事诉讼结果D. 扣押、移交赃款、赃物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C二、多选题
1、ABCD
谢谢!
二、涉外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一)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 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原则 (三)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四)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
第二节 刑事司法协助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 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这一规定确立了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前提条件是:有 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适用该条约规定, 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无相应条约规定的,按 照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二十六章 涉外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刑事 司法协助
一、涉外刑事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刑事诉讼程,是指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包括无国 籍人)或需要在国外进行的刑事诉讼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 骤。简言之,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就是涉外刑事诉讼所特有的 方式、方法和步骤。
涉外刑事际诉讼与涉外案件的刑事诉讼(又称涉外刑事案 件的诉讼)不同。根据有关规定,涉外案件是指以下两类案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中因公民 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7条至第10条规 定情形的中国公民犯罪或者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 民犯罪的案件。
二、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 这里的司法机关是广义的,包括法院和检察机关。我国已于 1984年加入了国际刑警组织,因此我国公安机关与外国警察 机关的协作通常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司法部司法协助局 作为我国对外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负责对外联系。
三、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和内容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包 括: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互相委托进行鉴定、勘 验、检查、搜查和扣押;互相代为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互相移交物证、书证等证据,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 他司法协助事宜。司法机关对外进行司法协助,应当根据我 国有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向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和办理司法协 助事务。另外,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还包括引渡,所谓引 渡,是指一国将当时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有罪行或者判 过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送该国进行审判或者处罚的 制度。我国与外国的引渡以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为依据。
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 1、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外国公民、无国籍 人及外国法人犯罪的案件。 2、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 3、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侵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的合法权利、 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中 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
四、 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 依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在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也可以按照请求方的要求适用请求书中所示的程序;外国有 关机关请求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 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中国法律的,应当予以驳回;不属于我 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应当予以退回或移送 有关机关,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