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戴长林刘静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全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法庭调查规程》)。
《法庭调查规程》分为五个部分,共计56条,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关键举措。
在总结传统庭审经验基础上,《法庭调查规程》将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诉权保障确立为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有助于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一、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1.宣布开庭程序宣布开庭是整个庭审程序的开端。
由于庭前会议通常不公开进行,并且初步处理的事项最终有待法庭当庭确认,因此,要处理好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问题。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诉权,法庭宣布开庭后,无论是否召开庭前会议,都应当告知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也就是说,当庭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是庭审必经程序,不能因庭前会议告知诉讼权利就在庭审时省略这一程序。
同时,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如涉及诉讼权利方面的事项,法庭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有关事项作出初步处理,此种情况下,法庭可以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一并宣布庭前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
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按照要求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
【庭前准备】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入庭(站立)宣读法庭规则: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公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由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7、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
四、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入庭。
五、(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请大家坐下。
七、(全体坐下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
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的预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七、书记员就座【开庭审理】审判长: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毛小平被控故意伤人(案由)一案,现予公开开庭审理。
(敲法槌)提被告人毛小平到庭。
(由法警提押本案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为保障安全秩序,确有必要的除外)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及有关处分的种类、时间。
(3)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以及姓名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收到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被告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依次查明身份及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审:被告人毛小平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以及代理权限?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判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毛小平(姓名)故意杀人(案由)一案。
刑事审判一审流程Word版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一、开庭书记员:请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检查出庭人员的到庭情况,并到案前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等情况)全体肃静,现在选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将通信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七、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八、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一下),xxx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由法警押解到庭并对其实施看守。
被告人戴手铐、脚镣等戒具的,先由法警解除其戒具。
)审判长查明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所等基本情况2、是否曾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种类、时间4、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如果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还应查明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罪一案于…(时间)以…(起诉书文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的,还应当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本庭按照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院受理本案后,由审判长严映泉和审判员王正、马瑞芳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王淑担任法庭记录。
刑事诉讼一般程序怎么做,刑事诉讼普通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一般程序怎么做,刑事诉讼普通程序是什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在相关的法条里面都可以查找,如果你对相关情况有疑问的,下面的解答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下面,小编就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做出简要的讲解,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诉讼普通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阶段: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检察院)或者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2、审查起诉阶段: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3、审判阶段: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区别主要如下:1、审理方式差异,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理。
2、审理期限不同,前者审限为二到三个月,后者为二十天到一个半月。
3、程序差异,简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予以简化,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等可以简化。
4、简易程序针对的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5、审理期限:普通程序公诉案件,1个月,最多不超过1个半月。
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批准克延长一个月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同公诉案件。
被告人没被羁押的,6个月。
经法院院长决定可以延长3个月。
审限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20天二审:一般上诉抗诉的案件在1个月内审结,最多不超过1个半月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最高院受理的上诉,抗诉由最高院决定再审为3个月,最多6个月。
刑事诉讼法之第一审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之第⼀审程序是怎样的第⼀审程序(⼀)第⼀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1.第⼀审程序的概念:是指⼈民法院对⼈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起诉权的⼈提起诉讼的案件进⾏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
⼆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也应遵循第⼀审程序。
2.第⼀审程序的任务: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公诉案件的第⼀审程序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录、证⼈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
但是,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员。
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2)在开庭10⽇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通知⼈民检察院。
(4)传唤诉讼参与⼈。
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前送达。
(5)告知被告⼈可以委托辩护⼈,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有关国家秘密和个⼈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
3.法庭审判(1)开庭。
审判长应查明当事⼈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员、书记员,公诉⼈及其他诉讼参与⼈名单;告知当事⼈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告知被告⼈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通过各⾃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宣读起诉书;被告⼈、被害⼈陈述;讯问、发问被告⼈;核实证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调查核实,当事⼈和辩掮,诉讼代理⼈有权申请新的证⼈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居中裁判原则,不偏不倚地审判案件,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所有证据,以及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证据或者人为取舍证据。
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规范庭审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延迟和中断。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拟定法庭审理提纲,并向合议庭成员通报开庭准备情况。
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依法解决控辩双方争议,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为依法维护被告人质证权,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第五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分别进行调查。
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二、开庭讯问、发问程序第六条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
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日期:2017年06月06日生效日期:2017年06月06日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居中裁判原则,不偏不倚地审判案件,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所有证据,以及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证据或者人为取舍证据。
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规范庭审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延迟和中断。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拟定法庭审理提纲,并向合议庭成员通报开庭准备情况。
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依法解决控辩双方争议,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为依法维护被告人质证权,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第五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分别进行调查。
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法庭认定并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宣读、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法庭应当居中裁判;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环节平等对抗;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规范庭前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迟延和中断..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确定法庭审理方案;并向合议庭通报开庭准备情况..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障辩护人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二、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第五条法庭宣布开庭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庭前会议中处理诉讼权利事项的;可以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一并宣布庭前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第六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法庭可以在有关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开始前;分别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关内容..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在庭审涉及该事项的环节归纳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第七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就证据问题向被告人的讯问可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先由被告人本人的辩护人进行;再由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第八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对被告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法庭可以传唤有关被告人到庭对质..审判长可以分别讯问被告人;就供述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查核实..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告人讯问、发问..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被告人之间相互发问..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审判长可以安排被告人与证人、被害人依照前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对质..第九条申请参加庭审的被害人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若干代表人..对被告人讯问、发问完毕后;其他证据出示前;在审判长主持下;参加庭审的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陈述..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在被害人陈述后向被害人发问..第十条为解决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中的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也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第十一条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事实;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认罪后又反悔的案件;法庭应当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调查..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法庭核实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确认被告人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可以重点围绕量刑事实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调查..三、出庭作证程序第十二条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上述申请..第十三条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控辩双方对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或者证据收集合法性等有异议;申请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上述人员到庭..人民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的;控辩双方协助有关人员到庭..第十四条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在庭审期间因身患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证人视频作证的;发问、质证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进行..前款规定适用于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第十五条人民法院通知出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强制其出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并由法警执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第十六条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第十七条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费用;除由控辩双方支付的以外;列入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在出庭作证后由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程序发放..第十八条证人、鉴定人出庭;法庭应当当庭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审查证人、鉴定人的作证能力、专业资质;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第十九条证人出庭后;先向法庭陈述证言;然后先由举证方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也可以先由申请方发问..控辩双方向证人发问完毕后;可以发表本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控辩双方如有新的问题;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再行向证人发问..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法庭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的情形;审判人员应当主导对证人的询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可以向证人发问..第二十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二不得采用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或者误导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人格尊严;五不得泄露证人个人隐私..第二十一条控辩一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违反有关发问规则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对方当庭提出异议的;发问方应当说明发问理由;审判长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当庭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第二十二条审判长认为证人当庭陈述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明显重复的;可以进行必要的提示..第二十三条有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向证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法庭指定的地点等候;不得谈论案情;必要时可以采取隔离等候措施..证人出庭作证后;审判长应当通知法警引导其退庭..证人不得旁听对案件的审理..被害人没有列为当事人参加法庭审理;仅出庭陈述案件事实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四条证人证言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法庭可以传唤有关证人到庭对质..审判长可以分别询问证人;就证言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查核实..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证人发问..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证人之间相互发问..第二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的;其庭前证言一般不再出示、宣读;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证人出庭作证时遗忘或者遗漏庭前证言的关键内容;需要向证人作出必要提示的;二证人的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存在矛盾;需要证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为核实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等问题;或者帮助证人回忆;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在询问证人时向其出示物证、书证等证据..第二十六条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本方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与鉴定人同时出庭;在鉴定人作证后向鉴定人发问;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提供人员名单;并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第二十七条对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发问;参照适用证人的有关规定..同一鉴定意见由多名鉴定人作出;有关鉴定人以及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同时出庭;不受分别发问规则的限制..四、举证、质证程序第二十八条开庭讯问、发问结束后;公诉人先行举证..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举证..公诉人出示证据后;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有针对性地出示证据予以反驳..控辩一方举证后;对方可以发表质证意见..必要时;控辩双方可以对争议证据进行多轮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出示的有关证据对本方诉讼主张有利的;可以在发表质证意见时予以认可;或者在发表辩护意见时直接援引有关证据..第二十九条控辩双方随案移送或者庭前提交;但没有当庭出示的证据;审判长可以进行必要的提示;对于其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审判长应当提示控辩双方出示..对于案件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存在疑问;控辩双方没有提及的;审判长应当引导控辩双方发表质证意见;并依法调查核实..第三十条法庭应当重视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调查核实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依法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决定进行调查的;一般应当先行当庭调查..第三十一条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性证据;举证方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方可以发表质证意见..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举证、质证可以按照庭前会议确定的方式进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法庭可以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方式进行必要的提示..第三十二条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应当出示原物、原件..取得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出示照片、录像、副本、复制件等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外形和特征以及真实内容的材料;并说明理由..对于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应当出示原件..第三十三条控辩双方出示证据;应当重点围绕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或者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内容进行..出示证据时;可以借助多媒体设备等方式出示、播放或者演示证据内容..第三十四条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无异议;有关人员不需要出庭的;或者有关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且无法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出示、宣读庭前收集的书面证据材料或者作证过程录音录像..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可以不再出示庭前供述;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可以出示、宣读庭前供述中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内容..第三十五条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应当当庭出示..当庭出示、辨认、质证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不公开技术侦查措施和方法等保护措施..法庭决定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第三十六条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控辩双方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在其他证据调查完毕后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庭调查核实证据;可以通知控辩双方到场;并将核实过程记录在案..对于控辩双方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性证据和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第三十七条控辩双方申请出示庭前未移送或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对方提出异议的;申请方应当说明理由;法庭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的时间..第三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基本信息、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第三十九条公开审理案件时;控辩双方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有关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第四十条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辩护方提出需要对补充收集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的时间..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建议案件恢复审理;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第四十二条法庭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第四十三条审判期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或者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可能有上述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新的立功情节;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第四十四条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对定罪事实进行调查后;可以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无罪辩解或者辩护..五、认证规则第四十五条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法庭应当结合控辩双方质证意见;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印证联系、证据自身的真实性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或者证据自身存在无法解释的疑问;或者证据与待证事实以及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十六条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第四十七条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有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十八条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第四十九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鉴定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鉴定意见;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无法确认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有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条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自书材料存在矛盾;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当庭供述;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供述、自书材料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自书材料..法庭应当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对讯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第五十一条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事实证据争议;法庭应当当庭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作出处理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需要庭后评议作出处理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第五十二条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第五十三条本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诉讼一审立案流程
诉讼一审立案流程
内容:
一、立案申请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要求立案。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的条件主要有:1)起诉状应当载明原告、被告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案由和诉讼请求;2)应当提交证据材料;3)应当预交诉讼费用;4)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查立案
法院立案庭应当对起诉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出具立案通知书;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立案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完成。
三、案件分配
立案后的案件应当及时分配至审判员。
审判长或院长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审判员。
分配原则上应当随机,同时考虑案件数量、难易程度等因素,保证公平合理。
四、审理准备
审判员应当及时审查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或提交证据。
审判员还应当及时制作开庭前审理案件准备工作的笔记。
为提高审理质量,可以组织庭前会议,商定审理方案。
五、开庭审理
合议庭根据准备情况,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当事人到庭。
开庭时应当宣布案件基本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质证,调查核实证据。
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辩论。
审理终结后,应当按法定期限。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图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审判庭。
是否公开:旁听人数:审判长:主审法官:组成人员:书记员:【庭前准备】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入庭(站立)宣读法庭规则: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公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由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7、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
四、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入庭。
五、(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请大家坐下。
七、(全体坐下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
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的预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七、书记员就座【开庭审理】审判长:××市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案由)一案,现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
(敲法槌)提被告人×××、×××到庭。
(由法警提押本案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为保障安全秩序,确有必要的除外)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的基本流程
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的基本流程1.庭前准备阶段:首先,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庭审之前,庭前准备阶段至关重要。
在此阶段,法庭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审查相关证据,并负责对案件的合法性进行核实。
同时,法庭也会召集、传唤各方当事人及证人,以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完整性。
2.开庭审理阶段:庭审过程通常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开庭宣布:合议庭成员(包括审判长、两名审判员)入庭并进行主席团组成宣布。
同时,检察官认真履行职责,起诉书也会被宣读。
(2)诉讼参与人介绍:法庭会依次宣布检察机关、辩护人、被告人等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并进行相应的身份、资格核验。
(3)质证证人证据:在法庭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辩护人等当事人可以逐一提请法庭出示相关证据,并对证人进行质证。
被告人也拥有自己的辩护权,可以提出异议或补充质证。
(4)被告人陈述及辩论:被告人在庭审中有权对指控进行陈述和辩护。
在这一过程中,辩护人会针对指控提出辩护理由、辩护证据,辩解被告人的无罪或减轻其罪行。
(5)法庭质证: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还会质证各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
法庭可能会就一些关键问题进行详细询问和核对,以确保庭审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6)发表意见:在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辩护人、被告人等各方当事人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他们可以对庭审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总结、评价,并提出法律观点、辩护理由等。
3.辩论阶段:在法庭审理完毕之后,法庭会组织辩论,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辩论,分别阐述自己的观点、证据和法律依据。
辩论阶段是庭审的重要环节,它旨在为法庭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证据,以便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
4.法庭宣判:经过辩论和审议,法庭最后会进行宣判。
宣判前,法庭会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根据法律规定,综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和证据,最终作出判决。
判决理由也会在宣判过程中详细说明。
5.庭审记录:庭审过程中,法庭将做好相关记录,它包括庭审笔录、证据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等。
民事和刑事诉讼审判流程图
民事∕行政诉讼审判流程பைடு நூலகம்(一审普通程序)
庭审准备
1.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
2.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3.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4.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相互辩论
5.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评议宣判
1.合议庭评议
2.作出裁判
3.宣告裁判
刑事诉讼审判流程图(一审普通程序)
庭审准备
1.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2.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3.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4.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3.讯问被告人
4.询问被害人
5.出示核实各种证据
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6.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宣判
1.合议庭评议
2.作出裁判
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都有哪些程序?
Please you must be happier than me, so that I will not quit in vain, no matter how painful I am, I don’t need to be sorry to make up for love, at least I understand your pursu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都有哪些程序?一、决定程序二、审查及判决程序这主要是源于我国的案件办理机制有着较为成熟的丰富经验和办理顺序。
如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和行为没有异议,我国的相关刑事程序中的普通程序就适合这一案情的审理,对当事人的这种认罪态度予以从轻处罚的考虑。
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离不开人们的遵纪守法,和相关部门的严格治理。
但社会上还是会出现一些违法乱纪,对人民群众照成危害比较大的案件,刑事案件就是属于这种案件类型。
下面就为你解答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都有哪些程序,这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
一、决定程序1.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2.对于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3.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若干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4.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刑事诉讼一审程序_2022年学习资料
三法庭辩论-《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 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法庭辩论应当依照的程序:-四被告人最后陈述-1.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2.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 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法解释》第168条。
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 实-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的具体程序如下:-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3.讯问被 人和询问其他当事人。-4.控辩双方举证。-5.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特殊规定。-6.对物证等证据的辨认和发表意 。-7.合议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8.调取新的证据。
模拟法庭-刑事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第一审程序分为公诉 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如果要确定一名公民有罪 第一审程序是-必经程序,而其他审判程序则不是必经的。
第一节审判组织-一、-独任庭-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 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同样的 权。-二、合议庭-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共同审理案件的一种审判组织。-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不同级别的法院-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是不同的:
刑事案件诉讼流程
刑事案件诉讼流程1.报案: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开始于报案。
当一宗刑事犯罪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或证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2.立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内容和相关证据,认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决定调查的过程。
3.侦查:在立案之后,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工作。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收集、固定和审查犯罪证据,查清犯罪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过程。
4.起诉: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侦查结果报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便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5.开庭审理:一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将依法组织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法院根据法律程序,公开对被告人进行审问、质证、辩论等活动,并且依法进行证据的审查和评估,最终形成对案件的审判意见。
6.判决: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法院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判决。
判决是指法院依法采用法律程序,对被告人作出有关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裁决,包括是否定罪和刑罚的确定等。
7.上诉:对于不服法院判决的一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下级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请求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申请。
8.执行:一旦判决生效,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开始。
执行是指依法履行判决和裁定的程序,执行机关需要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将刑罚或其他责任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刑事案件诉讼流程仅为一般情况下的程序,实际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特定案件的特殊程序等。
此外,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刑事案件诉讼流程可能存在差异,上述所述主要适用于中国的刑事案件诉讼流程。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一、庭前工作(一)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立案庭登记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
刑事审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别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材料、终止审理、不予受理、受理等决定。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立案审查的期限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开庭日期,并依法做好如下开庭前准备工作:1、决定受理后5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公诉机关和当事人。
在给当事人送达通知书时,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2、被告人在押的,向看守所发送《换押票》,将被告人换为法院羁押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重新办理手续。
3、确认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
如需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等。
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
5、开庭前,依照本规范向被告方开示证据材料。
另外,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
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提出修改意见。
审判长认为开庭前需要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合议的,可以召集合议庭评议。
(三)庭前举证和调查取证。
1、关于举证责任制度。
刑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如下:(1)公诉机关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应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公诉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证据作必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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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1、书记员的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1)宣布: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
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后,检查出庭人员的到庭情况,并到案前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等情况。
(2)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的,经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或者向审判长报告。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审判长被告。
如未经获得批准,应当明确告知记者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4)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2、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合议庭成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准备工作就绪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以下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1)出庭的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的情况;(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3)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的情况;(4)其他需要向审判长报告的情况。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3、核对确认出庭人员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查明和核对出庭人员身份即可。
经控辩双方对出庭的人员身份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4、传唤被告人并查明其基本情况。
审判长宣布: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在押的,由法警押解到庭并对其实施看守。
被告人戴手铐、脚镣等戒具的,先由法警解除其戒具。
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情况:(一)基本身份情况;(二)受到法律处分的情况;(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四)起诉书副本的收悉情况。
5、宣布开庭、案名、案件由来、审理程序和方式。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宣告案名:本庭现审理的是: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或者“指控”)被告人XXX 犯…罪一案。
宣告案件由来:公诉机关因本案,于…(时间)以…(起诉书文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
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的,还应当说明。
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本庭按照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如果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予以宣告并说明理由。
如果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应予以宣告并说明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
6、介绍审判人员和公诉人。
审判长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然后具体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审判长宣告:本案的公诉人是……。
然后具体介绍公诉人,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如有翻译人员的,也一并介绍和说明。
7、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开庭前已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审判长在逐一询问当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确认当事人是否知悉诉讼权利义务。
开庭前未告知的,审判长当庭予以告知。
经确认当事人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一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如有翻译人员的,一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8、宣告庭审的阶段。
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判等四个阶段进行。
庭审活动一般由审判长主持。
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也可以委托其他合议庭成员主持部分庭审活动。
但当庭予以说明。
二、法庭调查1、宣布法庭调查。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主持人可以对法庭调查的顺序作出说明。
法庭调查的一般顺序:控辩双方陈述、讯问和发问、庭审归纳小结、当庭举证和质证、法庭认证。
2、控辩双方陈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随即指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主持人宣布:由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随即指示被告人陈述。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在公诉人宣读起诉状后由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书,或者简要说明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害人参加诉讼的,在被告人陈述后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陈述。
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进行审判。
3、讯问和发问。
同案有数个被告人的,讯问和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讯问和发问顺序如下:(1)经征询并确认公诉人需要讯问被告人的,主持人宣布: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告人直接答问。
但是,公诉人不能以讯问代替举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应通过举证予以证明。
(2)经征询并确认辩护人需要向被告人发问的,主持人宣布:由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发问,被告人直接答问。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准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问的,经法庭准许,由法庭指示被告人答问。
(4)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其他当事人发问。
控辩一方向其他当事人发问的,经审判长准许,由法庭指示当事人答问。
法庭认为控辩双方讯问、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
法庭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法庭如果需要讯问被告人或者询问其他当事人的,也可以讯问和发问。
4、庭审归纳小结。
在控辩双方陈述和答问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应当进行庭审归纳小结。
首先,归纳案件事实的争议情况。
审判长宣布:根据控辩双方的陈述和当事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对本案事实的争议情况归纳如下: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有……(列明无争议的事实)。
在归纳时,主持人应当先征询控辩双方的意见,经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
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不能直接予以认定,应当进一步审查相应的证据后,再行认定。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的有……(列明有争议的事实)。
在归纳时,主持人应当先征询控辩双方的意见,经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
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往往是法庭进一步调查的重点;但法庭调查的重点不以此为限。
其次,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重点。
审判长宣布:本庭根据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现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重点如下:……(列明法庭调查的重点)。
5、当庭举证。
庭审归纳小结后,法庭对全案事实逐一、有序地展开调查。
主持人宣布:现在,法庭调查……。
并指示公诉人及其他当事人有针对性地举证。
刑事诉讼证据共有七种。
不同种类的证据,其举证的具体要求各不同:(1)物证应当出示原物,并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
不能出示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相应的照片、复制品等证据材料。
(2)书证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
不能出示原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复印件、抄录件等证据材料。
(3)视听资料应当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
不能当庭播放和出示原始载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抄录件等证据材料。
(4)证人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笔录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
如果该证人、被害人提供过内容不同的证言、陈述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该证人、被害人的全部证言和陈述笔录一并审查或者传唤其出庭作证。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
如果该被告人提供过内容不同的口供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该被告人的全部口供笔录。
(6)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
同时应当说明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
如果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对同一事实有多份内容不同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全部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一并审查或者传唤其出庭作证。
控方的证据材料应当于开庭前向被告方开示。
如果控方的证据材料未经开示即当庭出示的,法庭应当征询被告方是否质证的意见。
如被告方未提出异议并同意当庭质证的,可以交由被告方质证。
如被告方提出异议,且法庭认为没有出示之必要的,即不予采纳;如法庭认为确有出示的必要,被告方有权要求获得必要的质证准备时间。
法庭应当给予被告方必要的质证准备时间,时间期满后再行开庭组织质证。
6、当庭质证。
当庭质证一般以“一举一质”或“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
公诉人、被害人、原告人等举证方出示证据并说明完毕后,主持人宣布:由被告人质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
质证的程序一般为:(1)质证方对当庭出示的证据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
如认可或者承认,则对该证据的质证活动结束;如不认可,应说明具体的反驳理由。
(2)在质证方提出反驳理由的基础上,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展开质辩。
即主持人宣布:请……(举证方)说明。
举证方有针对性地进一步说明之后,主持人宣布:请……(质证方)辩驳。
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法庭认为有必要进行多轮质辩的,可以组织多轮质辩。
(3)在质证中,质证方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的,法庭可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控告方的证据举证质证后,被告方也可以当庭举证,交由控告方质证。
7、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在当庭举证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向法庭提出。
经法庭审查准许后,主持人即宣布:传证人…到庭。
证人到庭就座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报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在确认其知道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
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的一般顺序:(1)根据法庭所提示的调查事项,由证人就其了解的情况作连贯性陈述;(2)举证方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3)质证方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
法庭根据需要,也可以向证人发问。
控辩双方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
异议是否成立,由法庭评议确定。
证人作证结束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退庭。
指示证人退庭后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后还要审阅笔录和签名,如需要证人再次出庭的再行传唤出庭。
证人退庭后,针对证人证言,主持人首先宣布:请…(举证方)说明。
举证当事人对证人证言进行说明之后,主持人宣布:请…(质证方)质证。
并可组织控辩双方质辩。
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行。
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确认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