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决定.doc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有哪些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有哪些内容核心内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有哪些内容?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等途径和期限,公安机关的名称等等。
法律快车小编在下面为您一一介绍。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书面文件。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表现形式。
同时,对被处罚人而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明,也是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
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这实际上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总则中规定处罚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也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另外,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为了提高办理治安案件的效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当场处罚程序。
但即使是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人民警察也应当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当场填写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背景说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为维护公平、公正的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我所接收到来自xxx社区居民的举报称,居住在该社区的一名叫做张某某的居民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该举报,我所立即展开调查,并于xx年xx月xx日前往现场进行核实。
在现场核实的过程中,我所发现以下违法事实:1.张某某于xx年xx月xx日晚上20:00左右,在公共场所擅自设立赌博场所,吸引多名群众参与赌博行为;2.张某某未办理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三、证据材料在本次调查中,我所获得了以下证据材料:1.现场照片:拍摄了张某某在公共场所擅自设立的赌博场所照片;2.视频录像:录制了张某某将参与者资金作为赌注、发放赌博物品以及赌博过程的视频。
四、分析和认定经调查核实,根据获得的证据材料以及现场笔录,确认以下事实:1.张某某在公共场所擅自设立赌博场所,违反了《赌博管理条例》第X条的相关规定;2.张某某未办理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违反了《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五、处理决定基于以上的事实和认定,我所决定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1.张某某擅自设立赌博场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依据《赌博管理条例》第X条的规定,我所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2.张某某未办理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所决定给予张某某罚款xxxx元的处罚,并责令其在xx年xx月xx日之前办理相关证件。
六、附加说明为维护社会治安,加强日常巡逻和巡查工作,在社区内加大宣传力度,提醒居民遵守法律法规。
七、附件1.现场照片:见附件1;2.视频录像:见附件2。
以上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内容,如有异议,请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所提出复议。
王永凤、合肥市公安局磨店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永凤、合肥市公安局磨店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皖01行终4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成应道荣李进学【审理法官】黄成应道荣李进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永凤;合肥市公安局磨店派出所;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席绪武【当事人】王永凤合肥市公安局磨店派出所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席绪武【当事人-个人】王永凤席绪武【当事人-公司】合肥市公安局磨店派出所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吴凯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耿楚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凯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耿楚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凯耿楚【代理律所】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永凤【被告】合肥市公安局磨店派出所;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席绪武【本院观点】上诉人王永凤与原审第三人席绪武因养猪场补偿事宜产生纠纷并发生争吵,席绪武朝上诉人脸上打了一巴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拘留第三人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永凤与原审第三人席绪武因养猪场补偿事宜产生纠纷并发生争吵,席绪武朝上诉人脸上打了一巴掌。
该事实有到案经过,席贻贵、李江飞、王永凤、席绪武等人的询问笔录,王永凤的病历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被上诉人磨店派出所据此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上诉人新站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对事实认定虽有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席绪武存在其他殴打行为,故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_ 身份证号:_____ 住址:_____现查明:_____(具体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_____(列举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_____条第_____款之规定,决定给予_____(处罚种类及幅度)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_____(具体说明如何执行处罚以及执行的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具体的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____(具体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机关(盖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下是对上述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详细说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它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这份决定书中,首先明确了被处罚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和住址等,以便准确地确定处罚对象。
对于违法事实的查明部分,必须详细、准确、客观地描述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
这是作出处罚决定的基础,要清晰地阐述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和相关情节,让被处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能够清楚地了解其行为的违法性质和程度。
证据是支撑处罚决定的关键。
在决定书中列举的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能够充分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要明确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决定书中要准确引用相关条款,说明对被处罚人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处罚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常见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执行方式和期限的规定要清晰明确,确保处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例如,罚款的缴纳方式、期限,行政拘留的执行地点和起止时间等。
陈某、缙云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某、缙云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浙11行终1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一峻李月群吴金花【审理法官】邹一峻李月群吴金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子余;缙云县公安局【当事人】陈子余缙云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陈子余【当事人-公司】缙云县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子余【被告】缙云县公安局【本院观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行政赔偿拘留管辖证明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故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因对上诉人的信访事由及信访经过进行调查处理更为高效快捷,以此认定由被上诉人管辖更为适宜,并无不当。
上诉人以公开向村民筹集信访资金的方式,召集何国连等人以同样的事由赴省进京越级信访,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寻衅滋事为由,行使管辖权并作出拘留九日的处罚,定性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撤销处罚的诉讼请求及相应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财政部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7.04•【文号】财预[2000]4号•【施行日期】2000.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年7月4日财预〔2000〕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罚款票据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正常缴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二、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三、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四、边检罚款专用收据附件一: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正常缴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罚款票据,是指中央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中央级执法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行政处罚需要当场收缴罚款而使用的罚款票据(以下简称罚款票据)。
第三条财政部是罚款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罚款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和承印罚款票据。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央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需要当场收缴罚款的,一律按本规定使用财政部监(印)制的罚款票据。
不按本规定使用罚款票据的,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
第五条罚款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为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格式见附件二),适用于一般的当场处罚罚款收缴。
专用票据为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格式见附件三)和边检罚款专用收据(格式见附件四)。
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适用于铁道、交通公安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的处罚;边检罚款专用收据适用于公安(武警)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检查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处罚。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沪公发〔2008〕346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8〕346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现将《上海市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为,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实行“条块结合、市局和分(县)局及公安派出所三级监管”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原则上由分(县)局治安部门管辖,分(县)局可以根据本局实际情况指定公安派出所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市局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分(县)局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二)在必要时通过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三)承担与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分(县)局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一)定期检查本辖区内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并在每季度进行一次点评和通报,但是分(县)局指定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的除外;(二)在必要时通过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检查本辖区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公安派出所开展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四)承担市局交办的与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相关的工作。
王典昭、乳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典昭、乳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6【案件字号】(2020)鲁10行终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海燕李升臣宫晓燕【审理法官】毕海燕李升臣宫晓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典昭;乳山市公安局【当事人】王典昭乳山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王典昭【当事人-公司】乳山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典昭【被告】乳山市公安局【本院观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行政赔偿拘留管辖质证关联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审期间已经质证,经审查,本院同意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及认定的事实。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乳山市公安局乳公(黄)行终止决字[2018]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一份,证实上诉人对此决定书不服,上访是合理的。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乳山市公安局已经针对王树勤与炸药有关的所有方面进行调查,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并依法对上诉人送达了法律文书进行解释,但上诉人拒不听从解释,扬言继续上访,上诉人反映已经依法终止调查案件的问题,不属于信访事项。
经审查,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杨东昌、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东昌、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豫16行终1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成飞胡文建闫政【审理法官】任成飞胡文建闫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东昌;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周口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杨东昌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周口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东昌【当事人-公司】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周口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拥华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邓毅枫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拥华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邓毅枫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拥华邓毅枫【代理律所】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东昌【被告】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周口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依据杨东昌、付超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的陈述,以及民警卫雷、郏立新、辅警曹吉超、孟迪出具的情况说明,结合执法记录仪录像内容等其他在案证据材料,能够认定杨东昌在醉酒后在文昌分局治安大队实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对其作出处罚并无不当,周口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维持亦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扣押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杨东昌、付超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的陈述,以及民警卫雷、郏立新、辅警曹吉超、孟迪出具的情况说明,结合执法记录仪录像内容等其他在案证据材料,能够认定杨东昌在醉酒后在文昌分局治安大队实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对其作出处罚并无不当,周口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维持亦无不当。
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范文
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范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文义模型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事法院处罚(或拘留)决定书(拒绝执行海事强制令)( ××××)× 海法羌子地×× 数被处罚人(或被拘留者)(姓名、国籍、居住地等)。
我们正在处理申请×××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被申请人××× 拒绝执行生效的(××××)× 海法羌子地×× 海事强制令(说明拒绝履行禁令的具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说明对被处罚人的罚款数额或拘留期限)。
如果你对这个决定不满意,你可以向×× 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年×× 月×× 白天(医院盖章)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第二种模式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管理处罚决定分享者:意外来源:网络时间:20xx-10-14阅读:17次分享:微信内蒙古自治区**60万亩有机食品生产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20XX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60万亩有机食品生产加工项目建议书第1章概述1.1项目概述1.1.1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名称:60万亩有机食品生产加工项目新年伊始,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换届选举全面启动。
做好这次选举工作,必将为贯彻落实XX精神和任务提供重要的组织保障,意义重大。
在换届选举中,要把德才兼备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不能让干得踏实的老实人吃亏,不能让投机倒把的人得利有一个农民,每天早出晚归,耕种一小块荒地,但收成很少。
一位官员同情这位农民的处境,告诉他,只要他能继续跑下去,不管他跑的地方有多大,所有的土地都属于他。
王新波、王金发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新波、王金发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0【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丰兰庄丽娜谢火生【审理法官】丰兰庄丽娜谢火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新波;王金发;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泉州市公安局;陈丽卿【当事人】王新波王金发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陈丽卿【当事人-个人】王新波王金发陈丽卿【当事人-公司】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泉州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新波;王金发;陈丽卿【被告】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洛江公安局具有作出被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
根据修订前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王新波、王金发与陈丽卿等系邻里关系,因停车问题发生互殴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本案亦无证据证明陈丽卿对王金发、王新波等人的伤害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被上诉人洛江公安局根据陈丽卿的违法事实及情节,对其进行治安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上诉人关于陈丽卿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程序方面,被上诉人洛江公安局受理陈丽卿、王新波等人打架一案后,履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审批、集体讨论、处罚前的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等法定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
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doc
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范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处罚(或拘留)决定书(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用)(××××)×海法强字第××号被处罚人(或被拘留人)......(写明姓名、名称、国籍、住所地等)。
本院在办理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一案中,被请求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海法强字第××号海事强制令,......(写明拒不履行强制令的具体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写明对被处罚人罚款的数额或对被拘留人拘留的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三日内,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月××日(院印)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范文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管理处罚决定分享人:料峭来源:互联网时间:20xx-10-14 阅读:17次大中小分享:微信内蒙古自治区** 60万亩有机食品生产与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承建单位:** 20xx年九月内蒙古自治区** 60万亩有机食品生产与加工项目建议书第一章总论 1.1项目概要 1.1.1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名称:60万亩有机食品生产与加...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新年伊始,全国省区市人大、政府、政协换届选举工作全面展开。
搞好这次选举,必将为贯彻xx大精神、落实xx大任务提供重要的组织保证,意义重大。
李某某、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某、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鲁08行终3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玲李传平惠慧【审理法官】张玲李传平惠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某;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当事人】李某某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当事人-个人】李某某【当事人-公司】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宫瑞方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宫瑞方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宫瑞方【代理律所】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规定的“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接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现场笔录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能够相互佐证证明上诉人与济宁市任城区某某路移动营业厅大堂经理王某某相互殴打的事实,被上诉人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上诉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了调查、告知、陈述和申辩、送达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程序违法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刘再兴、徐庆君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再兴、徐庆君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辽08行终2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兴汉刘玉宁王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再兴;盖州市公安局梁屯派出所;徐庆君【当事人】刘再兴盖州市公安局梁屯派出所徐庆君【当事人-个人】刘再兴徐庆君【当事人-公司】盖州市公安局梁屯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崔娇利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娇利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娇利【代理律所】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再兴;徐庆君【被告】盖州市公安局梁屯派出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盖州市公安局梁屯派出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5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政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罚款第三人定案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20:23:46刘再兴、徐庆君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辽08行终21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再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娇利,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盖州市公安局梁屯派出所。
负责人:张庆余,职务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林,该所民警。
原审第三人:徐庆君。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再兴因与被上诉人盖州市公安局梁屯派出所、原审第三人徐庆君撤销治安罚款处罚一案,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1行初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上诉人刘再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娇利,被上诉人盖州市公安局梁屯派出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林,原审第三人徐庆君到庭参加询问。
决定 治安处罚决定书
治安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下面给大家带来治安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治安处罚决定书范文一____________:本机关于20xx 年3 月20 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1名厨师未取得健康证明。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3.20)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8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地址×××路××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局或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 内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于20xx 年3 月20 日收到,卫生监督员签名丁××王××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20xx 年3月20日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徐××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20xx年3月20 日20xx 年3月20日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治安处罚决定书范文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___公(______)决字[______]第___号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3.法律依据;4.处罚种类及幅度;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情况);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7.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何昌国、南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昌国、南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7【案件字号】(2021)鄂06行终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瑛曾建彬梁慧星【审理法官】杨瑛曾建彬梁慧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昌国;南漳县公安局;鲁德文【当事人】何昌国南漳县公安局鲁德文【当事人-个人】何昌国鲁德文【当事人-公司】南漳县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昌国【被告】南漳县公安局【本院观点】本案为要求被上诉人南漳县公安局履行治安管理处罚职责之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要求被上诉人南漳县公安局履行治安管理处罚职责之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南漳县公安局是否应该对第三人鲁德文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上诉人何昌国认为,2019年1月19日其没有实施《关于湖北华海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昌国为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的经过》中描述的“采取堵门高音喇叭讽刺污蔑公司主要领导人等犯法行为”,第三人鲁德文系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意图使上诉人受到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
原审查明,“2019年1月15日10时许,竹林风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昌国与妻子刘莲香来到华海公司门前,使用扩音喇叭循环播放‘雷道东,欠钱还钱’的录音……2019年1月19日8时许,二人再次来到华海公司门口,使用扩音喇叭循环播放‘雷道东,欠钱还钱’的录音”。
陆炳贵、谭以宏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陆炳贵、谭以宏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桂05行终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慧侯应蓉曾志科【审理法官】吴慧侯应蓉曾志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陆炳贵;合浦县公安局西场派出所;合浦县人民政府;谭以宏【当事人】陆炳贵合浦县公安局西场派出所合浦县人民政府谭以宏【当事人-个人】陆炳贵谭以宏【当事人-公司】合浦县公安局西场派出所合浦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仕金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仕金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仕金【代理律所】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陆炳贵;谭以宏【被告】合浦县公安局西场派出所;合浦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被上诉人西场派出所具有决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定职权,被上诉人合浦县人民政府作为设立派出所的政府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拘留第三人复议机关证人证言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一致,但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陆炳贵与原审第三人谭以宏因宅基地纠纷发生打架的时间为2019年6月1日错误,应为2016年6月1日。
徐红斌、兴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红斌、兴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鄂05行终1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甘杨胡振元胡建华【审理法官】甘杨胡振元胡建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红斌;兴山县公安局;兴山县人民政府;刘军【当事人】徐红斌兴山县公安局兴山县人民政府刘军【当事人-个人】徐红斌刘军【当事人-公司】兴山县公安局兴山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红斌;刘军【被告】兴山县公安局;兴山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徐红斌提交的有关询问刘军的照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兴山县公安局作出的兴公(古)行罚决字[2019]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兴山县政府作出的兴政复字[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前已述及,徐红斌的别车行为和开车撞向他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管辖共同被告第三人复议机关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反证调取证据质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兴山县公安局作出的兴公(古)行罚决字[2019]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兴山县政府作出的兴政复字[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应审查的范围是:1.兴山县公安局针对徐红斌的违法行为是否享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2.兴山县公安局作出的兴公(古)行罚决字[2019]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3.兴山县政府是否享有本案行政复议的职权。
4.兴山县政府作出的兴政复字[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1.徐红斌是否存在寻衅滋事的行为。
王玉生、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玉生、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9【案件字号】(2020)皖01行终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成应道荣李进学【审理法官】黄成应道荣李进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玉生;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陈立明【当事人】王玉生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陈立明【当事人-个人】王玉生陈立明【当事人-公司】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玉生【被告】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陈立明【本院观点】上诉人因夫妻争吵之事电话联系陈立明,并谩骂陈立明,陈立明为此赶至上诉人的住处,之后双方在上诉人住处门口发生厮打的事实,经蜀山公安分局立案调查收集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经常居住地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以上证据均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因夫妻争吵之事电话联系陈立明,并谩骂陈立明,陈立明为此赶至上诉人的住处,之后双方在上诉人住处门口发生厮打的事实,经蜀山公安分局立案调查收集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陈立明的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处罚。
王玉生上诉称陈立明带三人到其家结伙对其殴打,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玉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7:33:55【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第三人陈立明为原告王玉生之妻张永玲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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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处罚(或拘留)决定书
(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用)
()海法强字第号
被处罚人(或被拘留人)(写明姓名、名称、国籍、住所地等)。
本院在办理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一案中,被请求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海法强字第号海事强制令,(写明拒不履行强制令的具体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写明对被处罚人罚款的数额或对被拘留人拘留的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三日内,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月日
(院印)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范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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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60万亩有机食品生产与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承建单位:**20xx年九月内蒙古自治区**60万亩有机食品生产与加
工项目建议书第一章总论1.1项目概要1.1.1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名称:60万亩有机食品生产与加
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新年伊始,全国省区市人大、政府、政协换届选举工作全面展开。
搞好这次选举,必将为贯彻xx大精神、落实xx大任务提供重要的组织保证,意义重大。
在换届选举中,使那些德才兼备的干部走上领导岗位,不让扎实干事的老实人吃亏,不使投机钻营者
四有一个农夫,每天早出晚归地耕种一小片贫瘠的土地,但收成去很少。
一位官员可怜农夫的境遇,就对农夫说,只要他能不断往前跑,他跑过的所有地方不管多大,那些土地全部归他。
于是,农夫兴奋地往前跑,一直跑,一直跑,一直不停跑!跑累了想停下来休息,然而,一想到
关于营销部1月29日深夜冲撞事件
处罚意见
一、事发情况。
1、售房部王磊,1月29日晚饭喝酒后上班,情绪激动,与公司多位领导发生言语碰撞,冲
撞公司最高领导,产生极其败坏的影响,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事发原因。
(1)王磊与售房部多位员工发生过争抢客户行为,多次与商铺购买客户发生对质行为,
严重影响了客户情绪,损害了公司形象,并招致公司管理层不满。
(2)王磊不直接与管理层沟通,也不反映自身诉求,也不按照营销部的业绩仲裁流
程处理争议事件,也不愿意接受管理层的主动调解,而是直接与公司副总和总经理进行沟通,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不遵守公司管理流程。
(3)王磊与多位同事发生客户业绩争抢情况,管理层忽略了其本人合理或非合理的诉求,
导致其长期得不到重视,情绪不能缓解,压抑积累后产生激烈的反应。
(4)王磊内心中一直想得到公司最高领导层的认可,表现自我,但因职能分工的不同,
公司高层对于基层工作的细节不可能完全顾及,所以不能发表意见,招致其不满心态。
(5)王磊本人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社会认知度和对生活的理解比较狭隘,不能把生活
与工作分开,嗜酒的不良习气带到公司层面,控制不了自我情绪
,最终铸成大错。
二、处理决定。
公司最高管理者集公司形象和公司文化为一身,承担所有他人无法比拟的外部和内部双重矛盾压力,肩负着公司的未来发展,关乎着每个人的命运,是公司上下员工以及其他外围的合作单位的千百人员的前程事业保障,也是大家生活和利益所在,所有人员必须致力于保障公司最高领导的形象和身心不受影响。
但是,售房部王磊罔顾公司的信任,漠视公司领导对他的培养,从一个初出校园的大学生,短期内受到饱满的专业培训,提升了职业学识,在生活中提升了自我价值,社会地位也显著提高,而且在自身的本职工作中一度取得了优秀的成绩。
但随后,没有进一步提升精神文明和道德素质的学习,以自我为中心,不尊重领导、不认可上级、与同事争风吃醋、争吵打闹,不参加公司的道德素质培训,工作时间饮酒,不会控制自我情绪,不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问题,不相信上级而越权向高层上报,众多的自身问题不断积累,终于爆发出来,铸成大错,无可挽回,让公司最高领导寒心难过,痛心疾首,唏嘘不已。
为此,营销部充分听取了管理层的意见,统一做出如下决定: 1、王磊因严重违反公司多项规定,予以立即辞退。
(1)不尊重公司领导,冲撞公司最高领导,动摇公司根本利益所
在。
(2)酒后闹事,造成公司财产损失。
(3)不直接与主管上级汇报,而向高层越权、越级上报。
(4)本来是公司内部的业绩评定问题,不顾后果,与客户多次对质,导致客户情绪波动,
从而怀疑公司信誉,让公司形象受到损伤。
(5)与同事争夺客户,不能按照规定的先后顺序和接待顺序来进行合理划分业绩,发生
争议不按照公司制定的业绩仲裁制度来合理调节,而是采取吵闹的方式,严重影响同事之间的关系,破坏公司管理规范制度。
(6)个人协调能力不足,全局意识不强,多次激发退款客户的吵闹情况,影响售房部正
常工作,造成公司信誉损失。
(7)王磊发生的事件进行公司通报。
2、王磊本人的销售业绩和工资进行清算。
(1)按照公司20xx年7月份出台的业绩划分标准规定,首次接待客户,占客户业绩
奖金的70%,其他参与接待按照30%进行分配。
(2)王磊所涉及的客户签约收款,并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按照实收款的0.5%奖
金发放,本人首次接待的客户,按奖金比例70%进行结算,后期接待的客户按照奖金比例30%结算。
(3)王磊在职前成交收款的客户进行结算,离职后所产生的客户业绩与其无关。
(4)王磊1月29日冲撞最高领导事件的罚款处罚予以保留。
(5)王磊1月29日造成车辆及其他的财产损失,公司保留追诉权利。
(6)王磊多次与客户对质,影响客户情绪,造成公司负面影响的罚款处罚予以保留。
三、管理责任处罚。
1、营销部负责人:陈琪之,管理失责,处于当月工资30%的处罚。
作为负责人,营销部所有产生的问题,有无可推卸的责任。
2、售房部管理人:雷毅,管理失职,处于当月工资30%的处罚。
作为直管干部,有直接责任。
3、招商部负责人:何杨,管理失衡,处于当月工资20%的处罚。
作为中层干部,不能平衡冲突双方利益和情绪。
4、前期部负责人:王磊,管理失度,处于当月工资20%的处罚。
作为在售房部办公的中层干部,有言语评价过激的过错。
5、大客户负责人:朱茵,管理失衡,处于当月工资20%的处罚。
作为中层干部,不能平衡冲突双方利益和情绪。
6、销售主管:熊萍,管理失职,处于当月工资30%的处罚。
作为直管组长,有直接责任。
总经理批示:
营销总监:
销售经理:招商经理:大客户经理:
销售主管:
职业顾问:
营销部
20xx年1月30日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范文三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单位)于年月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从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
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场所、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警告;罚款人民币元整(大写)
餐、饮具不符合卫生要求:警告;罚款人民币元整(大写)
个人卫生不符合卫生要求:警告;罚款人民币元整(大写)
违反健康管理:罚款人民币元整(大写)
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标识规定:罚款人民币元整(大写)以上____项合并,罚款人民币元整(大写)(公民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
内向人民政府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告知权利,并听取了我(单位)的陈述申辩。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我(单位)陈述和申辩的内容是:
当事人签收:
年月日
执法人员对陈述和申辩处理意见:采纳当事人意见不采纳当事人意见本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年月日
留置送达情况(拒收事由等):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被处罚人转罚款代收机构,一份留存卷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