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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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市政办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卫生局制定的《西安市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西安市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实现优质卫生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为核心,以提升农村卫生机构综合服务能力为目标,以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和利用为切入点,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缩小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工作目标通过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试点,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加大对口支援力度,提高农村卫生资源利用率和综合服务能力,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形成较为完善的分级医疗制度和双向转诊制度,真正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目标。

三、试点范围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蓝田县、周至县、高陵县、户县等7个区县各确定1-2个医疗卫生条件好、综合实力强的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企事业医院)与1-2个重点乡镇卫生院建立一体化管理,实施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任务的攻坚之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定信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攻坚克难,强化考核,狠抓落实。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各牵头部门要对牵头任务全国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各有关方面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完成医改各项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改革,现提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

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得到进一步控制。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基本完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市政办发[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变动,现对市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领导职务调整如下:董军同志兼任以下机构的领导职务:西安市绿化委员会主任西安市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任西安市服务外包基地城市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落实全省民生八大工程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规划委员会主任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主任西安市百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支持省军区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西安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推进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岳华峰同志兼任以下机构的领导职务:西安泾渭省级自然保护区筹建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西安市离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主任西安市军供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土地储备协调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西安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挥部总指挥西安市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纺织城地区综合发展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落实全省民生八大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西安市地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西安市曲江国际会展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组长中兴通讯项目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主任西安市百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城市一卡通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西安SOS儿童村筹建领导小组组长西安文艺路演艺基地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西安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商州输气管道工程(西安段)建设协调小组组长西安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治理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架空线缆落地和地下管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西安市限制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清欠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西安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交通管理委员会主任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机动车安全检验行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西安市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西安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殡仪馆迁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西安市低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金融商务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总召集人“长安区8·29”案件调查小组组长西安市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协调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西安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水源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总指挥西安市推进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共同建设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领导小组组长西安铁路工程建设协调保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东大街、解放路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长韩松同志兼任以下机构的领导职务:西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畜禽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服务外包基地城市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主任西安市人民政府口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放心豆制品工程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段先念同志兼任以下机构的领导职务:西安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曲江国际会展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传统民居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文艺路演艺基地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楼观中国道文化展示区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建设国际一流旅游目的地城市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召集人西安市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汉长安城遗址保护项目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提升终南山世界地质公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旅游宾馆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创建文化先进县(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同志兼任以下机构的领导职务:西安市绿化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渭河水污染防治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代表西安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环城西苑项目三期拆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百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治理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架空线缆落地和地下管网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土门地区棚户区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城市路网完善项目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小寨地区综合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东大街、解放路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西安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海清同志兼任以下机构的领导职务:西安市全社会能源消耗统计监测体系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曲江国际会展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发展会展业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西安金融商务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副总召集人西安市政策性农业(设施蔬菜)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保障性住房集合债券融资发行工作协调小组组长西安市“双推双增”融资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张宁同志兼任以下机构的领导职务:西安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组长西安泾渭省级自然保护区筹建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农业综合开发利用世行贷款建设农业科技项目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绿化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西安市农村沼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西安市畜禽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引汉济渭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发展“一村一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主任西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西安市百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黑河金盆水库二期移民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西安市渭河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水源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支持联想控股有限公司参与西安现代农业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军号同志兼任以下机构的领导职务:西安市邮电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主任数字西安地理空间框架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整治超限运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纺织城地区综合发展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工业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西化热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搬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电力户表建设与改造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数字信息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城市一卡通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西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西安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西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泾河工业园靖西一线输气管道占压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李婧同志兼任以下机构的领导职务:西安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流行性出血热防治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艾滋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打击“两非”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组长西安市“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组长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组长西安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西安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西安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西安市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西安市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无偿献血委员会主任西安市红十字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教育专项资金板块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乙肝疫苗补种、麻疹和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推进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迎接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乔征同志兼任以下机构的领导职务:西安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西安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广信同志兼任以下机构的领导职务:西安市大兴路地区城市综合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推进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黄省身同志兼任以下机构的领导职务:中兴通讯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共同建设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主任西安市无线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上述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其他成员继续由原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如需调整,由机构下设的办公室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另行行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市政办发〔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6日西安市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我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号)和《陕西省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总体方案》(陕办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方向,通过撤销、整合、保留、脱钩和转型等方式,改革培训疗养机构经营管理体制,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公共资源向社会开放,推动我市培训和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对纳入改革范围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脱钩是原则、保留是例外的要求应改尽改。

对具备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进行适老化改造,转型为普惠养老服务设施,对不具备转型条件的资产采取市场化方式处置。

对承担特殊功能、社会力量无法提供服务的培训疗养机构,按照从严从紧原则,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保留或整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开展健康细胞示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开展健康细胞示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开展健康细胞示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市政办发[2016]70号•【施行日期】201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开展健康细胞示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开展健康细胞示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5日西安市开展健康细胞示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爱卫发〔2016〕5号)要求,为贯彻《陕西省2016—2020年健康细胞示范建设工作指导意见》(陕爱委会发〔2016〕2号)和“健康陕西行动”有关部署,推动全市健康城市(城镇)建设工作科学、规范开展,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从控制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和促进健康公平着手,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培养良好健康行为,围绕营造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完善健康服务、培育健康人群、发展健康产业、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等任务,持续改进健康影响因素,全面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工作,让健康生活理念走进机关、单位、社区、家庭等场所,以点带面,逐步扩展,筑建“健康西安”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扎实开展“健康细胞”示范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原则。

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作为健康细胞建设工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不断改造生活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坚持政府主导、联创共建的原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市政办发[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6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3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范围:(一)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四)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人员。

(五)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六)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副局级以上待遇的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含已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第三条医疗补助项目:(一)大额医疗补助;(二)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补助;(三)个人账户补助;(四)医疗救助。

2011新医改政策

2011新医改政策

从目前的情况看,改革仍是渐进方式
结合他省情况作分析
解读政策,稳定军心,全面完成今年的销 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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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医改政策解读 新医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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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国办发布了《医药卫生体制五项 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2011 年是我国完成深化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 改革3年任务的攻坚之年。
政府投入大大增加
有371亿元投入到新农合、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事业。 在报销比例方面,今年,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 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比去年的120元有了大 幅度的提高;今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 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比去年提高10个百分点。 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 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不低于5万元。 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医疗救助范围将扩大,且在重大疾病 医疗保障方面,以省(区、市)为单位推开提高儿童白血 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的试点。
国家定会有相应的调控政策的出台 但这还需要时间
基层公卫工作范畴逐步扩大,工作任务逐步细化, 而人才队伍补给没有相应的提高,设备仪器老化, 经费运转无法得到保障。其次基层公卫工作发展 仍然依附于基层医疗机构,医改后基层医疗机构 收入大幅度缩医疗机构工作量又有了进一步加大,为保障医 疗服务正常开展的时候,基层医疗机构无力再增 加对公卫工作人力、物力、财力投资力度。这也 极大的限制了基层公卫工作发展。 公共卫生补助15元/ 每人 25元/每人
政府投入大大增加
医改的“强基层”就是加强基础医疗体系的建设, 加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包括基本建设、 资金投入、人员培训等 我国将在前两年支持建设的基础上再支持300所 以上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下同)、1000所以上 中心乡镇卫生院和13000个以上村卫生室建设, 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级甲等水 平、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 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23•【字号】市政发[2001]104号•【施行日期】200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1]104号2001年7月23日)西安市人事局报送的《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0年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事业单位是我市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

改革开放以来,事业单位为振兴西安经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各种社会需求,稳步进行了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但是,目前事业单位还没有从根本上脱离原有的历史状态和运行轨迹,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加快改革步伐,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于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西部大开发,推动西安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特别是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路子,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二)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政事职责分开原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市政办发[2009]231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挂西安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由审批确定改为专家评审确定,相关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增加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

(三)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四)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的综合协调及组织实施职责,推进西安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有关科技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的征集、论证、立项和管理工作;负责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定和发布市级科技计划指南。

(三)拟订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协调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布局、产业重大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建设;指导促进科技园区、产业化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器、科技中介机构的建设;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高新服务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管理工作;推进全市科技人才创业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2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2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为促进我市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中医为主、突出优势”的原则,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作为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引导及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统筹全市中医药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发挥中医机构的主体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社会资本投入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加快中医药传承创新与科技转化,拓展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建立可持续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体制机制,为提升全市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二、总体目标通过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医疗和特色康复服务,以及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中医药健康服务产业、中医药文化旅游产业、中医药服务贸易和交流,基本建立具有西安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中医药健康服务充分发展,成为我市健康服务业的重要力量。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市政发[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08〕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卫生局拟订的《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要坚持政府主导,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使人民群众真正享受社区卫生服务带来的实惠。

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科学、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

试点区要探索和总结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全额预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模式,逐步建立覆盖城镇居民、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十八日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和有效运行机制,保障群众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连续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针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难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在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投入、运行机制、绩效考核、服务模式以及与医疗保障结合等方面不断探索实践,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运行机制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高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水平,促进和保障居民健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7]117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11【实施日期】2017.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7〕1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医疗资源结构布局,推进医联体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以“双下沉、两提升”(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和医务人员下基层、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群众就医满意度)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管理为中心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

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落实政府规划、指导、协调、监管、宣传等职能,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兼顾既往形成的合作关系,统筹安排医疗机构组建医联体,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坚持创新机制。

实施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创新机制,逐步破除行政区划、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壁垒和障碍,优化资源结构布局,结合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的推进,逐步建立完善医疗机构间分工协作机制。

坚持资源下沉。

利用三级公立医院优质资源集中的优势,通过技术帮扶、人才培养等手段,发挥对基层的技术辐射和带动作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事权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事权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事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市政办发[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省政府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为推进简政放权、发挥区县作用,构建职能清晰、责任明确、区县为主、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机制,经2013年11月18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研究,决定下放71项行政事权。

现通知如下:一、下放内容(一)市容监管方面。

1.新设立机动车清洗站点的资格核准委托区县市容园林部门。

2.新建公厕、垃圾压缩站的选点核准和公厕产权下放区县市容园林部门。

3.建筑工地文化墙执法下放城六区城管执法部门。

4.背街小巷绿化执法下放城六区城管执法部门。

5.门头牌匾的备案下放城六区城管执法部门。

(二)市场监管方面。

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部分下放区县卫生部门。

区县卫生部门具体负责: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洗浴场所(足浴经营场所床位在100张以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或经营床位在200张以下的宾馆、饭店类服务业,包括综合性餐饮业(含有客房,娱乐等设施)、度假村(山庄)、娱乐场(园)等;所有旅店、招待所、录像厅、游艺厅(网吧)、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候诊室等。

7.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部分下放区县卫生部门。

区县卫生部门具体负责: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单纯性餐饮单位、歌舞厅、洗浴场所(足浴经营场所床位在100张以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或经营床位在200张以下的宾馆、饭店类服务业,包括综合性餐饮业(含有客房,娱乐等设施)、度假村(山庄)、娱乐场(园)等;所有旅店、招待所、录像厅、游艺厅(网吧)、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候诊室等。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市政办发[2011]206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西安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县级公立医院(含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改革,促进县级公立医院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0〕12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建立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立医院公益性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通过改革县级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和运行体制,健全行业监管机制,努力提高县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广大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试点范围为稳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我市确定阎良区、周至县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区县。

三、主要任务(一)统筹规划县域医疗资源。

根据省卫生厅《区域卫生规划指导意见》、《陕西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西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区县《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本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公立医院所占份额,同时给非公立医院留出充分发展空间。

区县政府负责办好一个三级或二级甲等县级综合医院,一个二级中医医院,一个二级妇幼保健院,原则上不再新办公立医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8•【字号】陕政办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

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

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5•【字号】市政发[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年9月15日市政发[2001]118号)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制定的《西安市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贯彻实施意见时,要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细致地做好落聘人员安置工作,确保落聘人员的生活稳定,使改革工作平稳进行。

西安市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西安市人事局、西安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以下简称“中央实施意见”)精神,增强我市卫生事业单位活力,加快卫生事业发展,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要的卫生体系,使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西安市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从服务于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推进我市卫生改革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目标:按照中央实施意见要求,力争用3-5年时间,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由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新体制,基本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运行新机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市政发〔2016〕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市政发〔2016〕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纲要》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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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市政发〔201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查并批准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日
附件: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结束——。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5]68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0.16【实施日期】2015.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西部开发办公室、市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调整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交通运输和邮电综合协调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3.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人口发展战略、规划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市权内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职责。

2.取消人才引进落户核准职责。

3.取消投资纳税落户核准职责。

4.取消高校新生落户、外地大学生落户核准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企业在区、县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备案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2.将区、县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3.将区县申请中央、省、市投资补助的且补助额占总投资不足30%的项目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8•【字号】陕政办发[2005]11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2号)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是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各市、县、区要按照省上新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工作,不得拖欠和挤占基本医疗保险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驻西安市城六区的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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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1]73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11
【实施日期】2011.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
通知
(市政办发〔201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近期五项重点任务的攻坚之年。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五项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和《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陕政办发〔201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医改工作实际,现就全市2011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突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重点、难点,在增强管理与服务能力上抓落实,在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上下功夫,在体制机制创新上求突破,在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见实效,全面完成医药卫生体制近期五项重点改革各项既定任务。

做好与“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医改长远目标的有效衔接,力争早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宏伟目标。

二、2011年医改主要工作任务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

1.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市卫生局负责)
2.围绕应保尽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将城镇各类人员纳入医保范围,确保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90.4万人,参保率达到95%。

妥善解决关
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

促进失业人员参保。

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3.提高补助标准。

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4.提高保障水平。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

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鼓励城乡居民看中医、用中药。

逐步提高职工、城镇居民、参合农民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中药费用报销比例,力争在现有的比例基础上提高10%。

(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5.扩大门诊统筹范围。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地区实行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

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6.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救治保障水平。

开展尿毒症、艾滋病、乳腺癌和宫颈癌等病种保障试点工作。

(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7.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扩大救助范围,修订完善救助制度。

资助困难人群参保参合,资助对象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开展门诊救助,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探索开展重大疾病救助试点。

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
捐款,拓宽筹资渠道。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三)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8.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

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及时结算(或结报,下同)。

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

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9.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累计控制在上年度平均支付水平的6至9个月,最多不超过15个月。

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控制在5%,累计结余控制在15%;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10.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费用的制约作用。

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

(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分别负责)
11.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

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

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

(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监局分别负责)
12.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分别负责)
13.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
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

(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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