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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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1]73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11
【实施日期】2011.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
通知
(市政办发〔201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近期五项重点任务的攻坚之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五项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和《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陕政办发〔201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医改工作实际,现就全市2011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突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重点、难点,在增强管理与服务能力上抓落实,在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上下功夫,在体制机制创新上求突破,在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见实效,全面完成医药卫生体制近期五项重点改革各项既定任务。做好与“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医改长远目标的有效衔接,力争早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宏伟目标。
二、2011年医改主要工作任务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
1.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2.围绕应保尽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将城镇各类人员纳入医保范围,确保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90.4万人,参保率达到95%。妥善解决关
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3.提高补助标准。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4.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鼓励城乡居民看中医、用中药。逐步提高职工、城镇居民、参合农民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中药费用报销比例,力争在现有的比例基础上提高10%。(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5.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地区实行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6.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救治保障水平。开展尿毒症、艾滋病、乳腺癌和宫颈癌等病种保障试点工作。(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7.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扩大救助范围,修订完善救助制度。资助困难人群参保参合,资助对象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
捐款,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三)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8.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及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9.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累计控制在上年度平均支付水平的6至9个月,最多不超过15个月。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控制在5%,累计结余控制在15%;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10.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费用的制约作用。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分别负责)
11.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监局分别负责)
12.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分别负责)
13.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