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在国内进行事诉讼方面的一些实际操作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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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企业在国内提起民商事诉讼注意事项

外国人企业在国内提起民商事诉讼注意事项

外国人(公司)在国内提起民商事诉讼注意事项一、证据的提交诉讼主体自身身份方面的证据涉及:护照、公司主体资格的证书(许可证等)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外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文献或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要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

对于在国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履行证据所在国公证在加使领馆认证的程序:经所在国公正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住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香港地区寄交或托交的证据材料,需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澳门地区,需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台湾地区,应经本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证明。

二、委托代理方面的证明文献可以委托自然人或者中国律师参与诉讼。

原(被)告不亲自到中国参与诉讼,委托手续应经外国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有关国际协议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提交委托手续的具体注意事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公司和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先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管认证,或履行我国与住所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假如委托书不是在境外寄交的,如外方的法定代表人到国内亲自办理委托手续的,不必通过公证、认证,通常的作法是在法院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百三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合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合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合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

8大公司经典最佳案例

8大公司经典最佳案例

8大公司经典最佳案例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角度,为经理人理出这些优秀案例,萃取其值得吸收的精华,指出其操作过程中的不足,是我们评选这组最佳案例的缘由。

这组案例,均是发生在知名企业的标志性事件,在一段时间内曾有过很高的新闻价值,更重要的是,其操作方法和所秉承的理念,对高速发展的中国企业有相当重要的借鉴意义。

最佳战略案例:华为转型可推荐度:★★★★★关注率:★★★★★关键词:国际化、并购、分拆、上市经典动作:1、2004年7月28日,思科诉华为侵权官司以和解告终。

这场诉讼就像一出为华为量身定做的活广告,在国际市场上默默无闻的“中国的华为”变成了“让思科畏惧的华为”,华为开始真正在国际化的道路上高歌猛进。

2、2004年2月,华为收购SUNDAY5.01%的股权,之前的2003年12月,华为已和SUNDAY签订了价值9亿港币的3G合同;5月31日,华为用1000万元收购宏智科技在湖北、青海的BOSS项目及湖北、青海、新疆的BI项目的已签合同和全部知识产权。

3、华为有关人士称,华为已建立投资控股、技术、移动通信、培训、应用集成芯片和软件等六个部门,最终将建立八个部门。

4、2004年11月12日,华为与汇丰等9家银行签署总值3.6亿美元贷款协议,拟用这些资金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步伐。

价值点:华为——这家在国内企业中国际化触角最为广阔、深入的企业正在经历巨大的蜕变,中国“土狼”正在进化为国际化的“狮子”!“思科事件”不是中国企业第一次遇到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纠纷,但以往,很少有中国企业能将此类官司打得如此酣畅淋漓,何况是迎战一家来者不善的全球500强企业!无畏的勇气和充分的自信,是华为获得最终和解的决定性因素。

这一点,值得所有中国企业学习!“思科事件”也使在中国商业文化、法律体系、游戏规则中成长起来的华为,从管理、技术、文化等方面不断修正自己,有了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并和爱德曼、3COM等更多的国际伙伴紧密地团结在了一起——这也是所有渴望国际化的中国企业都必须要走的道路。

香港民事诉讼法

香港民事诉讼法

状书的重要意义
状书内没有列出的事项便不能再审讯时提出, 在参阅与讼双方的状书后,法院及与讼双方均 明白那些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无须提供证 据,那些属于双方有分歧的,从而可以在有分 歧的地方为审讯做准备。
披露文件程序
当被告发出抗辩书后,原告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没 有发出答复抗辩书,或在原告人发出答复抗辩书 或被告人发出答复反诉抗辩书的14天后,壮书程 或被告人发出答复反诉抗辩书的14天后,壮书程 序便暂告一段落,接下来是披露文件程序。
HK民事诉讼的管辖 HK民事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管辖范 区域法 高等法 劳资审 围 院 院原讼 裁处 法庭 1.5万元以上12万 超过区 与雇佣 1.5万元以上12万 12 元以下\离婚\ 元以下\离婚\子 域法院 合约有 女抚养\依据< 女抚养\依据<性 管辖权 关的纠 别歧视条例> 别歧视条例>\< 的索偿 纷 案件 残疾歧视条例 >\<家庭岗位歧 视条例> 视条例>所提出 的民事诉讼 土地审 备注 裁处 涉及业 主与租 客之间 的纠纷 或因政 府收回 土地而 产生的 赔偿
发出传讯令状的重要内容
5、原告人在被告人提交抗辩书后,如认为抗辩 书内根本没有提出任何真正抗辩的理由,原告 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剔除被告人的抗辩书及判原 告人胜诉。在大陆,不可以。 6、被告人认为原告人在索债声请书内的指控于 法理上根本不能成立,也可以在提出抗辩前向 法院申请传讯令状。在大陆,不可以。 7、被告人认为原告人的申索申请是无聊琐屑、 无理取闹或欺压性,或构成滥用司法程序,被 告人均可请求法院剔除索债声请书及撤销起诉, 在大陆,不可以。
法官的判决
宣判的形式 HK 大陆 备注 形式一 法官在法院 诉讼费与判 宣读判决书 决内容一起 的内容,聆 在判决书中 听双方就诉 载明。 讼费的陈词, 才做关于诉 讼费的命令 形式二 把判决书交 邮寄送达时, 给与讼双方 又一个宣判 笔录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公司法律事务⼯作总结公司法律事务⼯作总结(精选14篇) ⼯作总结就是把⼀个时间段的⼯作进⾏⼀次全⾯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不⾜,从⽽得出引以为戒的经验。

以下是⼩编帮⼤家整理的公司法律事务⼯作总结(精选14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司法律事务⼯作总结篇1 20xx年,我公司法律事务、授权经营⼯作在总经理室的直接领导下,紧紧围绕⼤⼒发展业务、保持稳健经营的中⼼⼯作,全⾯贯彻实施总公司有关法律事务和授权经营⼯作的指⽰精神,开拓创新,主要做了如下⼯作: ⼀、加强对诉讼⼯作的管理,进⼀步完善报告(备)制度。

(1)坚持“减少诉讼案件,降低诉讼成本,努⼒提⾼胜诉率”和“诉讼案件分级负责,谁主张、谁举证”两个原则,加强对诉讼案件的管理,要求案件涉及到哪家公司,由哪家公司负责处理,在各个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必须充分准备好所需的法律⽂件、证据及相关事宜。

(2)各级公司在上级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诉讼,并按照省分公司有关规定,逐级做好报告(备)⼯作。

对报备到省公司的案件,我处进⾏认真审核,冷静、客观、公正地进⾏案情分析,然后建议参加诉讼的公司是否把官司打下去。

对下级公司上诉到省⾼院的案件,我处将积极提供⽀持。

如清丰某私营塑料⼚⽕灾案,中院⼀审保险公司败诉,判保险公司赔款70余万元,⽬前上诉⾄⾼院,我处协助xx公司聘请了律师,分析了案情,争取⼆审改判。

⼆、分析以往案件,探索发案规律,指导下级公司开展⼯作。

我处通过对分业经营以来发⽣的80多起诉讼案件进⾏调查、统计、分析,初步摸清了我公司诉讼案件败多胜少的原因,对下⼀步⼯作提出了五项对策措施: ⼀是要把好承保质量关,切实做好核保⼯作。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业务,项⽬填写要齐全,特别约定要详尽、明确。

⼆是在处理理赔案件时,⾸先要做到及时查勘现场,争取取得第⼀⼿资料;其次在现场查勘时,要注意收集现场证据,并和保户⼀起对收集的证据进⾏现场确定;第三要及时详尽地查看帐册及有关凭证,对涉及案件的帐册和凭证,要详细地进⾏抄录或复制,必要时可对其进⾏封存。

国内公司与香港公司借款合同_1

国内公司与香港公司借款合同_1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内公司与香港公司借款合同篇一:香港公司如何在国内起诉国内企业香港骏诚商务有限公司香港公司如何在国内起诉国内企业随着中港两地业务越来越频繁,涉及到法律事务也越来越多。

比如诉讼。

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如果与大陆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在对方未履行合同规定事宜情况,如何保障自身的利益呢?许先生是香港公司的董事,是做物流运输生意的。

在20XX年之间与广州xx纺织品有限公司发生业务纠纷。

因为一直协商未果,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告知,需要对许先生的香港公司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起诉书进行公证后,才能立案审判。

公证以上文件的,需香港公司提供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和最新周年申报表扫描件,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授权委托书电子档给到公证人。

需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律师)进行公证,公证完成后,再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以上办理时间需7个工作日左右完成。

篇二: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范本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范本.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

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

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

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相关范本。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贷款方(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借款方(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保证方(丙方):地址:联系电话:鉴于: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请求借款;2、甲方愿意向乙方贷款;3、保证方自愿为乙方提供保证。

以上三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借款事宜达成以下条款,由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大写)元整。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胡某涉嫌参加恐怖活动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期间胡某委托刘某、马某作为其辩护人,关于胡某、马某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刘某、马某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有权会见在押的胡某B.刘某、马某会见胡某时,可以就参加恐怖活动的有关证据与胡某进行当面核实C.看守所对于刘某、马某和胡某的往来信件,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D.刘某、马某可以单独会见胡某【答案】 D2、以下关于资本主义法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演进过程中表现出的发展趋势的说法,概括不正确的是、()A.从“社会本位”转化为“个人权利本位”B.从所有权神圣到所有权受限制C.委托立法的大量出现D.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逐步靠拢【答案】 A3、关于马克思主义法的基本观点,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B.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因此法律的变化总是与生产力的发展亦步亦趋C.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即法是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D.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答案】 B4、下列有关国际法律责任的表述,正确是:A.国家元首在国外以私人身份所为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不承担责任B.甲国担心乙国对其不利,对乙国境内的反政府武装提供资金支持,甲国的行为会产生国际法律责任C.甲国的多名记者在国内外公开媒体上大肆抨击乙国的环境保护政策,记者的行为会产生国际法律责任D.甲国商人在乙国首都开设的商铺遭到乙国的流民哄抢,乙国应对此承担国家责任【答案】 B5、赵某和陈某共同在网上侮辱周某,对周某名誉造成较大损害,周某向法院自诉,只诉了赵某,问下列正确有关自诉的是A.周某法院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撤诉B.周某无法收集在网上被侮辱的证据,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集C.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赵某还对周某诈骗,应当一并处理D.周某告诉法院放弃对陈某的自诉,法院可责令陈某为第三人【答案】 A6、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香港公司在大陆起诉需要对什么文件做公证认证

香港公司在大陆起诉需要对什么文件做公证认证

香港公司在大陆起诉需要对什么文件做公证认证?香港公司在大陆法院办理起诉的越来越多,而在起诉之前必须办理香港公司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以下将详细说明。

香港公司在国内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文件的制作亦有其特殊的要求。

本文就目前香港公司在国内进行事诉讼方面的一些实际操作进行介绍。

一、关于公司诉讼主体文件的准备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国内的公司法人要提起诉讼除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以及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那么作为香港公司如何准备前述资料呢?根据目前比较成熟的做法如下:首先,如前述国内公司应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但是“营业执照”是我国特有的称谓和公示文件,在香港地区是没有种称谓的文件,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香港公司需要证明其实体资格可以提供以下文件:1、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办理的商业登记注册证明;2、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公司名称证明(如公司名称发生过变化则必须提供);3、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周年报表(该资料的作用相当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公司年检手续);其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该文件的制作相对简单,可以参照国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进行制作;再次,关于授权文件,由于涉港案件属于涉外案件,因此在制作授权文件的时候应当十分严谨,尽可能将可以预见到而由有需要的授权内容全部写入授权文件中,且应采用罗列式的写法,将授权的内容和授权期限写得具体明确(可以根据委托合同所确定的代理期限在授权文件中明确注明授权期限为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如果是特别授权则一定要将具体内容表述清楚,尽量避免使用概括性语言;另外,根据香港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如需要在国内进行相关诉讼活动,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开会通过,因此律师在代理香港公司进行诉讼的时候一并要香港公司出具相应的董事会决议。

以上文件准备好后,需要将前述文件一并送交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相关的律师名单司法部每年均有公告)进行公证再交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前述文件只有在履行了这两个手续后方能在中国大陆地区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件使用。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东进与英特尔:杠杆的威力一度备受业界关注的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在历经两年多的对峙后,在5月14日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告终。

双方以和解协议的方式握手言和,让曾经火上浇油的一些媒体备感无趣无味。

英特尔起诉东进公司头文件侵权,曾被称为“中国2005年知识产权第一案”,完全符合英特尔宣扬“维护知识产权”理念的目标,但无情的事实是,英特尔在一个正确的地方打了一场不算正确的战争。

2004年12月,英特尔公司美国总部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称东进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求赔偿796万美元,折合6578万人民币。

2005年1月21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东进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但是,这个在任何国家都应当属于正常法律手续的行为,却被披上了一层象征饱受“欺凌迫害”的外衣,随之导致极端的民族情绪以及全国性一边倒舆论。

由此上溯,1993年,清华无线电专业硕士李如江携“清华三剑客”创立了后来被称为东进技术的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CTI核心部件的研发企业,注册资金4000万人民币,曾设计出国内第一个CTI硬件产品——TC-08A电话语音处理卡,专门开发语音板卡产品,并获得了第一张同类产品的全国入网许可证。

1998年以前,东进一直是CTI行业国内厂商的老大,在国际上同行业所有厂商中排第三位。

而自2000年英特尔以8亿美金收购行业排名第一的Dialogic 之后,东进就和这位IT业界老大直接对垒。

当英特尔注意到东进公司在争夺市场的行为中存在侵犯英特尔所有的知识产权时,对于手中的证据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信心满满的英特尔,按照国际惯例作出了“采取法律行动”的决定,并期望在中国打第一场知识产权官司以警醒其他侵权企业。

但是,从后来的事态发展看,媒体大规模介入导致舆论倾向急转而下。

媒体赋予东进公司“以小博大”的“民族高科技企业”的光环,事件本身也呈现出“强烈的悲剧性和典型的象征性”。

国际商事仲裁的过程与实战

国际商事仲裁的过程与实战

国际商事仲裁的过程与实战一、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商事争端日益增多,传统诉讼方式的缺陷也渐渐显露出来,国际商业仲裁的重要性越来越被广泛认识和接受。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寻求公正、高效、便利的特点,因此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商人的青睐。

那么,国际商事仲裁的过程是怎样的呢?在实际中,又有哪些案例可以说明其重要性呢?下面就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过程国际商事仲裁的过程包括五个主要阶段:仲裁协议的签订、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的裁决、裁决的执行。

1. 仲裁协议的签订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协议应当明确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裁决方式、仲裁程序的安排等因素。

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如约定仲裁地点、仲裁语言、仲裁费用等关键问题。

2.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由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应当根据其专业能力和诚信守则合法选出。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聘请独立的仲裁员来证明对方提出的称述、提供的证据是否有效,这可以提供事实的证明根据,改善整个仲裁过程的效率和透明度。

3. 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程序分为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两个阶段。

在书面程序中,当事人需要向仲裁庭提交有关争端的材料。

在口头程序中,当事人则面对面地进行证据及争端方面的陈述。

此外,仲裁庭还会根据争端的状况决定是否需要举行听证会等程序。

4. 仲裁庭的裁决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小时客观中立的实际效果,仲裁庭的裁决应当依据仲裁协议的约定,并且仲裁庭的裁决应当及时公布。

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可以代替法院的一审、二审,再审等续审程序。

5. 裁决的执行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要执行,与民事判决类似,当事人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如果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法律救济措施。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实战案例1. 赛乐食品公司与河北猪肉贸易公司之间的巨额案件赛乐食品公司是一家跨国食品公司,与河北猪肉贸易公司存在经济纠纷,赛乐食品公司提出了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的仲裁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2008年12月)按语:为了加强对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写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参考。

现将该问题解答予以公布。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联系。

第一部分涉外商事程序部分一、管辖1、如何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主要营业地或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诸多因素。

2、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

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答: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4、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答: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终局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的规定处理;在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仲裁裁决的执行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的主要内容如下: 1、相互执行的有关法院。 2、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 3、执行申请。 4、执行程序和费用。 5、不予执行。 6、公共秩序停留。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二、涉港澳台区际司法协助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概念:是指在当事人,争议标的物或者争议法律关 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等方面具有涉港、澳、台因素 的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时: 1、在实体法上,会遇到区际法律冲突问题,需要制 定区际法律冲突规范; 2、在程序法上,从管辖、调查取证、诉讼文书的送 达到判决、裁定的执行,都会遇到与涉外民事诉讼相 类似的问题,因此,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 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送达
6、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 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7、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 明的,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 者权威网站上刊登。 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三节 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区际司法 协助
一、送达
二、执行
三、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送达
法条依据——2008年4月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应遵守的原则——一个中国原则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送达或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内容——起诉状副 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授权委托 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 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 文书。

论涉外商事案件中的几个程序问题及对策

论涉外商事案件中的几个程序问题及对策

论涉外商事案件中的几个程序问题及对策追求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司法机关是司法工作的终极目标。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构成了的全部内涵。

不重视程序而只求实体的公正违背司法正义的真谛和。

在向来有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我国,在加入WTO、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一体化的金融形势下,程序公正更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涉外商事审判中的程序公正内涵程序是指刑事活动比赛规则的规则,公正是指于公平与正义,司法程序公正包括程序制度本身的公正和审判对公正程序的遵守。

程序公正通过对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和程序公开等原则的贯彻得以实现。

公正的程序可以增加法院审判被害人工作的透明度和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可以保障审判活动的稳定性,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小司法成本、提高实体裁判结果的公信力。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和保障,缺乏程序公正,仅靠审判人员的良知和法律技能经常实现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是难以想像的。

遗憾的是,至今仍有有些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人员缺乏程序公正的观念或程序公似已的观念非常淡漠,加之有法不依、错案率高、效率低下,严重支配了我国司法活动的公正。

不偏不倚程序公正在西方法域早已深入人心,他们对程序公正的追求甚至超过对实体公正的追求,在他们看来,通过非正义的程序取得定性的实体结果不应当被认定为正义。

因此,涉外商事(含港、澳、台)审判中必须重视、加强和培养程序公平公正理念,以不断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度,这也是WTO标准的内在要求。

以我国目前的状况,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显然与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的形式进一步改善提高我国司法形象的有较大差距。

因此,重视涉外商事审判程序问题,提高涉外商事审判程序公正,显得众所周知和迫切。

二、涉外商事审判程序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一)、管辖问题司法应用领域管辖权是司法专业领域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是国际关系中十分敏感的一个问题,如果行使恶意,则工业部门要么损害我国司法主权,要么损害港、澳、台南部的独立司法权,损害大陆与外国及港、澳、台的关系,影响“一国两制”体制的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6.10.23•【文号】法[经]发[1986]29号•【施行日期】1986.10.2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的通知(1986年10月23日法(经)发〔1986〕29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选编的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共7个转发给你们,请主管经济审判工作的领导同志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讨论。

你们在讨论和工作中有何意见,望报我院。

[案例之一]某市化工机械进出口分公司诉香港某贸易行购销合同质量纠纷案原告:某市化工机械进出口分公司。

被告:香港某贸易行。

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1月4日在某市签订一份购销冷暖风机的成交确认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型号为S—006的冷暖风机5000台,每台28美元,总计价款14万美元,于1985年2月3日前分批交货,货物的质量、数量以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证或卖方出具的证明书为依据,索赔期为到货后90天。

1月9日,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同原告方的经办人王某商量,以成交确认书中的“以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证为据”会影响他向台湾厂家进货为由,要求将此项检验条款删去。

王某在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同意被告的要求,删掉了被告所持成交确认书中的上述检验条款,但原告所持的成交确认书仍保留原样,未作任何改动。

1月19日,原告开出14万美元的信用证。

被告于2月17日和25日两次交货共3800台,价款106400美元。

剩余的1200台,双方协议不再履行。

但被告交付的冷暖风机,既没有产品标牌(标明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生产厂、出厂日期等),也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经我商检机构抽样检验,连安全、正常运转的起码要求都达不到,完全是一堆拚凑起来的废物。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节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 别规定
一、管辖 二、当事人 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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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管辖
1、法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2月25号发布了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该 规定第5条指出:“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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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送达
Ø 人民法院按照两岸认可的有关途径代为送达台湾地
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的:
1、应当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
2、审查委托函合格的,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2个月
内完成送达;
3、民事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
家统一、促进各地区经济共同发展的对内政策,其法律
渊源只能是国内法。
一国之内的不同法域是相对独立的,其独立性表现在:
1、各法域的法律制度具有独特性;
2、法律实施的区域性;
3、各法域互不依附;
4、各法域之间是平等的。
司法协助的范围——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承
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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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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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送达
6、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 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7、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 明的,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 者权威网站上刊登。

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新闻发布会材料二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十大案例目录1.依法行使涉外案件管辖权,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诉尚德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1)2.准确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切实履行国际义务——新时代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阿联酋FZE公司、美国格鲁普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4)3.首次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商事判决,维护涉台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美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莹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纠纷案 (6)4.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确立“单边选择性争端解决条款”的效力——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诉瑞士艾伯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8)5.突破性运用国际贸易术语规则处理解约后跨境退货事宜,降低守约方诉讼成本——美国西茉莉公司诉南京舜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10)6.明晰过错清算义务人赔偿责任,合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陈大宁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12)7.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维护外国投资者的股东知情权——科朗公司诉上海和丰中林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14)8.注重审查买卖合同缔约履行事实,正确认定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主体——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诉司麦特羊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6)9.引入外籍调解员参与涉外案件调解,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克里斯蒂安诉汉莎福莱克斯国际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18)10.恪守《纽约公约》裁决执行义务,营造自贸试验区优质法治环境——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20)依法行使涉外案件管辖权,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诉尚德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基本案情】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控股公司)、尚德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投资公司)的注册地均位于中国境外,尚德投资公司因增资事宜向尚德控股公司借款,后因尚德投资公司未能按期归还涉诉。

行政诉讼精选案例

行政诉讼精选案例

1.郑某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深圳海关)行政处罚案【案情】原告:郑某(香港居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现已更名为深圳海关)原告郑某于1987年12月25日从香港经罗湖口岸入境,没有向海关申报随身携带的物品。

同月30日,从深圳经罗湖口岸出境,携带未经海关验核签章的港币81,500元走“绿色通道”(即无申报物品通道),未向海关申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罗湖分关查获。

被告于1988年1月9日以(88)罗旅出查字第0015号处罚通知书,对原告作出没收港币81,50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不服,于同月21日向被告申请复议,同年3月17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项和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88)九查复字第011号复议决定,对原处罚予以维持。

原告对被告的复议决定不服,于同年4月16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我所携带的港币81,500元是我先后35次从香港带出用剩在深圳(香港)汇丰银行提取的款项总和,罗湖海关检查时,是我自己从身穿的衬衣袋里主动拿出来的,并没有企图逃避海关监管。

至于海关认为我没有主动向海关申报,完全是由于海关长期以来没有要求进出境旅客申报,也没有在回乡证上说明要求如何申报,海关关员在检查前也没有主动向我询问需要申报的东西,九龙海关的复议决定书根本不合理。

被告辩称,原告于1987年12月30日从罗湖口岸出境,自动选择走“绿色通道”(即无申报物品通道),按照海关关于选择通道的规定,其行为本身视同为已向海关申报未携带有海关重点管理的物品和超出允许数额的外币。

原告本次入境无申报,出境时只申报并拿出港币500元。

当海关两位检查员请原告把身上物品拿出来准备仪器探测时,原告才被迫从其身上的西装上衣口袋里拿出81,500元港币。

至于原告此次携带出境的港币来源正当与否,并不影响海关对行为人走私行为的认定。

我关在旅检现场实行国际通行的红、绿通道前后,曾做了大量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旅客出入境应如何办理海关手续作了详细介绍,这种宣传是及时有效的。

关于香港律师事务所情况的考察报告

关于香港律师事务所情况的考察报告

关于香港律师事务所情况的考察报告20XX年12月1日、2日,我局组织区属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考察团到香港进行了参观学习,考察团由潘保军副局长带队,9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15人及公律科人员参加了考察。

考察团一行通过实地参观、听取情况介绍、与香港律师互动交流等方式,了解香港律师界的总体情况和所参观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情况。

考察活动使律师们拓宽了视野,更新了思想观念,律师们普遍反映收获很大。

一、考察情况(一)香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总体情况香港目前有400多家律师所(行),事务律师6000多人,其中小规模律师所(律师人数3名以下)较多,占65%以上,许多只有一名律师。

律师人数在20人以上的不超过20家。

外国律师所在香港有50多家,其中30多家为美国所。

外国所实力很强,占据了主要的业务(约9成)。

(二)香港律师制度与内地的主要差异香港律师制度与内地有很大不同。

香港律师依其从业职能不同,分为大律师和事务律师。

大律师并不是比事务律师高级,而是业务范围不同,大律师主要负责出庭诉讼事务,事务律师主要是从事非法律事务,但可以出席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代理诉讼事务。

事务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而大律师是独立执业者,不在律师事务执业。

大律师不能直接与当事人接触,不能向当事人直接收费,诉讼当事人要请事务律师,必须先请事务律师,由事务律师视情况决定是否转聘大律师。

接受转聘的大律师根据事务律师对案情的介绍及准备好的法律文书材料,出庭为当事人辩护。

香港取得事务律师执业资格与内地取得律师资格的制度不同,不是考试制,而是认许制,要求具有大学法学专业学历才能取得事务律师资格。

香港永久居民申请事务律师执业资格的主要条件是在香港大学或香港城市大学修完3年法学学士课程,再完成1年制的法律专业证书课程,在律师事务所学习两年。

香港律师较注重资历,事务律师一般要经过顾问律师、受薪律师、出资合伙人几个阶段,从律师到出资合伙人一般要15年时间。

香港律师管理主要是实行行业管理,香港律师会是事务律师行业自我监管的法定专业团体。

涉外法律实务操作及深度剖析

涉外法律实务操作及深度剖析

涉外法律实务操作及深度剖析从当前我国高校涉外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状况来看,虽然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社会投资投入不足、师资力量不足、实习场地不足等。

但是只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就能逐渐改善这样的情况。

在推动涉外法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继续健全涉外法律工作人员的培养机制,以切实确保我国公民在处理涉外法律实务中合法的权益不受损害。

另外,还要有一个科学的计划,在统一的合作下,保持开放的眼界。

在各方的合作下,将国家的利益最大化,保障国内企业合法的境外利益免遭不法侵害。

此外,还要加强物质以及精神上的激励,落实各项保障,以促进涉外法学实践活动的各方力量,共同推动我国企业走向世界。

在今后的工作中,社会各界应为涉外法律实务操作投入更多的资源,搭建一个完善的涉外法律实务操作实践平台。

一、涉外法律实务工作的重要性在涉外司法实践工作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要维护法治信念,在处理涉外司法事务时,法治信念不能只体现在文字上,由于涉外律所是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发展,同时也是维护本国公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因此为了依法保护涉外企业的正当权益,就需要我国的涉外律师必须具有坚定的法治信念。

在涉外法律实践中,必须要有长远开阔的眼光,要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意识,要把法律的宏观体系和重大的法律问题放在第一位,必须以中国的爱国精神为切入点,这样,我们就可以把涉外法学作为一个整体,既要考虑国家的利益,还要兼顾其他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

其次,涉外法律实务操作还要求涉外法律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即在法律专业知识上的造诣,其中包含了各种扎实的涉外法律社会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以及十分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十分优秀的职业伦理道德,还要具备良好的辨证思考能力。

这样,他们就可以合理合法地处理涉外的事务了。

在涉外法律方面,必须要有良好的英语运用能力,在涉外法律事务中,英语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必须要对英语有深入的了解才能胜任这样的工作,这是一个高层次的国际法律所所需要的必备条件。

盈科律师事务所涉港业务简介

盈科律师事务所涉港业务简介

 盈科律师事务所涉港业务简介       在中国的高速发展及全球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下,全中国经济变得密不可分。

盈科律 师事务所凭借其在国内外完善的平台,致力于为境内企业及个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盈科律师事务所秉承“诚信、卓越、合作、责任”的服务理念,其通晓内地和香港两 地情况的专业律师,一直专注于中港跨境法律服务领域。

在发展的道路上,我们始终坚持 着立足内地,面向国际的发展策略。

    以下是我们提供的部分涉港服务内容介绍:  (一)为客户设立香港公司/收购香港现存公司,经营生意和投资    香港是一个信息极为发达的国际大都市,是世界上享 有最自由的贸易通商港口,再加上本身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健 全的法律制度,这就给内地企业家和居民提供了得天独厚的 营商环境。

盈科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服务,从协 助国内投资者办理境外投资的手续,到香港公司的设立/收 购和许可运作程序,我们都会全程服务。

  (二)协助客户在香港开设银行账户    香港作为亚州国际金融中心及全球闻名的自由港,在香 港开设银行帐户可以增加资金调拨自由,客户可从香港银行账户 上自由调拨资金,不受国内外汇管制。

资金流动性、自主性高。

另外,香港银行的存款利率、品种不受境内监管限制,比境内银 行同类存款利率优惠、存取灵活。

特别是大额存款,可根据客户 需要,在利率、期限等方面度身订做,灵活方便。

盈科律师事务 所提供为内地企业及居民办理香港银行帐户。

若客户需要办理香 港银行帐户,又不能去香港的,可以在盈科内地各分所签署开户1 文件, 也可以由盈科律师事务所将开户文件寄到客户指定的地点,待客户签署相关文件后 寄回香港,我们会安排帐户由香港的银行开设。

这样既节省了时间,又节省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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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在国内进行事诉讼方面的一些实
际操作进行介绍
香港公司在国内起诉打官司的越来越多。

香港公司在国内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文件的制作亦有其特殊的要求。

以下就目前香港公司在国内进行事诉讼方面的一些实际操作进行介绍。

一、关于公司诉讼主体文件的准备
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国内的公司法人要提起诉讼除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以及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那么作为香港公司如何准备前述资料呢?根据目前比较成熟的做法如下:首先,如前述国内公司应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但是“营业执照”是我国特有的称谓和公示文件,在香港地区是没有种称谓的文件,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香港公司需要证明其实体资格可以提供以下文件:
1、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办理的商业登记注册证明BR;
2、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公司名称证明CI(如公司名称发生过变化则必须提供);
3、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周年报表
AR1(该资料的作用相当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公司年检手续);
其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该文件的制作相对简单,可以参照国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进行制作;
再次,关于授权文件,由于涉港案件属于涉外案件,因此在制作授权文件的时候应当十分严谨,尽可能将可以预见到而由有需要的授权内容全部写入授权文件中,且应采用罗列式的写法,将授权的内容和授权期限写得具体明确(可以根据委托合同所确定的代理期限在授权文件中明确注明授权期限为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如果是特别授权则一定要将具体内容表述清楚,尽量避免使用概括性语言;
另外,根据香港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如需要在国内进行相关诉讼活动,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开会通过,因此律师在代理香港公司进行诉讼的时候一并要香港公司出具相应的董事会决议。

以上文件准备好后,需要将前述文件一并送交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相关的律师名单司法部每年均有公告)进行公证再交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前述文件只有在履行了这两个手续后方能在中国大陆地区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件使用。

使馆认证网专业办理香港公司在大陆起诉所需主体资格材料公证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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