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15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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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SH

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2012-03-10发布2012-03-20实施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在Q/ZSH J01.002-2009版企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目前RoHS指令最新规定及顾客要求,结合公司现状进行修订完善。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一类禁止物质(表1)中增加了六价铬电镀防锈处理的零部件含量的规定;

——在一类禁止物质(表1)中删除了四溴双酚a的规定;

——在二类禁止物质中增加了REACH法规的规定;

——更新了附录A,更新内容为RoHS指令豁免例外使用的项目;

——附录D.1和D.2进行合并,并新增部分顾客有害物质控制要求指标。

本标准由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品质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品质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求艳江、周海啸、潘苏苏。

本标准所替代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Q/ZSH 05.109-2004、Q/ZSH 05.109-2006、Q/ZSH J01.002-2008、Q/ZSH J01.002-2009;

—— SHC-05-204-A。

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有害物质限制要求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测及生产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产品及所采用的原材料(包括金属、非金属)、外协、外购零部件、辅助材料、包装箱等有害物质含量浓度限制的质量评定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76/769/EC 欧盟有害物质指令

91/338/EC 欧盟关于隔的含量

94/62/EC 欧盟关于包装及包装的废弃物的指令

2002/95/EC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1907/2006(EC) 欧盟关于在《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

2002/96/EC 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修正指令

2005/95/EC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增补件

Q/ZSH G02.007 材料借用代用管理办法

Q/ZSH J09.031 包装箱上有关文字、符号、商标图案及环保标识产品许可证标志的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一类禁止物质

RoHS指令规定的6种禁止有意图使用的有害物质,即镉、铅、汞、六价铬、聚溴联苯(PBBs)、聚溴二苯醚(PBDEs)。

3.2

二类禁止物质

RoHS指令6种以外的、各国法律规定分阶段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

3.3

管理物质

不是限制使用,而是掌握使用的有无和使用量。考虑包括再循环、适当处理、减少环境负荷而

逐步替代的物质。

3.4

含有

指为了发挥性能和功能,无论是否有意在材料、零部件内添加或混入的有害物质。

3.5

允许浓度

在含有禁止物质的情况下,对“作为杂质含有的情况”,“很难判断是否属于有意识的使用情况”所允许的禁止物质的含有浓度。

3.6

杂质

a)含有在天然原材料中,并且在精制过程中无法用技术手段去除干净或在合成反应过程中产生并无法去除干净的禁止物质;

b)在部件材料的制造过程中无法去除干净的禁止物质;

c)包含在再利用材料中的禁止物质。

3.7

例外使用

除了限制对象,允许使用的产品及有害物质的限制量。

3.8

同质材料

一种“成分一致且均匀分布”的材料。这种材料不能机械地分解为不同的材料。也可认为,同质材料所指的是一种单一的材料。

3.9

机械性地分解

指通过机械性方式、如旋开、切削、挤压、碾磨和研磨等将材料分解。

4 要求

4.1 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4.1.11类禁止物质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一类禁止使用物质

4.1.1.1 2002/95/EC指令豁免例外使用的项目见附录A。

4.1.1.26种部分有害物质详细信息见附录B。

4.1.2二类禁止物质应符合表2的要求。

注:如顾客有1907/2006(EC) REACH法规要求,按照1907/2006(EC) REACH法规要求控制各类物质含量。

表2 二类禁止使用物质

4.2 包装材料要求

4.2.1 公司最终产品、零部件及配件所用的包装材料如下:

——包装箱材料:产品包装纸箱、铁筒、塑料包装袋、气泡袋;

——支撑材料:木托盘、泡花板托盘、木框架、木板、铁钉;

——缓冲材料:泡沫、珍珠棉、蜂窝纸板、海绵、其它缓冲材料;

——捆扎材料:绳索、粘胶带、捆绑带、胶带、胶垫、塑料膜、装箱钉等;

——标贴:涂料、标签、粘胶;

——印刷材料:说明书、纸品、墨水、书钉。

4.2.2 上述包装用材料,应执行欧盟94/62/EC包装指令,铅、镉、汞、六价铬的允许浓度合计为

100pp以下,即Cd+Pb+Hg+Cr6+≤100ppm。

4.3 原材料要求

4.3.1公司所用的原材料(包括金属、非金属)及外协、外购零部件,有害物质限止要求应按4.1的

规定。

4.3.2允许原材料及外协外购零部件供应商委托我公司进行有害物质检测。

4.3.3同一炉材料加工成不同供货状态、不同规格的原材料产品允许用同一份化学成份检测报告。

4.3.4原材料代用按材料借用代用程序Q/ZSH G02.007办理,只允许含量浓度低的材料代用含量浓

度高的材料。

4.3.5 原材料有害物质含量浓度与供货检测报告不符,因含量浓度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供货方承担。

4.3.6 原材料、外协外购零部件及包装材料供应商应提供有害物质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由国家认

可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4.4 管理物质

应掌握使用量、适当处理、减少环境负荷而逐步替代。部分管理物质见附录C。

4.5 国内外顾客有害物质控制要求指标

国内外客户有害物质控制要求指标见附录D。

5 有害物质的检测

5.1 检测分类

5.1.1金属、合金、焊料、玻璃、陶瓷一般需要测试铅、镉、汞和六价铬四种金属。

5.1.2非金属一般需要测试铅、镉、汞、六价铬、PBBs、PBDEs、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PFOS)。

5.2 检测重点

——各种铜料、焊料、镀层、合金等;

——塑料、橡胶、涂料、墨水、油墨等;

——包装材料及包装辅助材料、胶带、标贴等。

5.3 环保标识

凡出厂产品、进厂材料有环保要求的,必须标有环保标识,标识符号按Q/ZSH J09.031执行。

5.4六种有害物质最高浓度限定值的判定

5.4.1最高浓度限定值是对同质材料要求的规定。

5.4.2检测时材料必须用“机械性地分解”为同质材料。

5.4.3如果一个零部件包含几种同质材料,则每一种同质材料都应满足RoHS指令的相关限定值规定。5.4.4客户有害物质要求高于本公司限制要求时,由品质部针对有较高要求的客户使用的原材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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