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房租赁合同19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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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商铺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
1.1 项目地址位于张家港市”。
1.2 甲方同意将项目路层商业铺面(以下统称“该商铺”)租赁给乙方用于商业经营使用,该租赁场地的具体位置范围见附图红色填充所示范围,乙方同意承租该商铺。(租赁场地的房号最终以房屋测绘报告为准。)
第二条租赁面积及经营范围
2.1租赁面积:该商铺承租建筑面积平方米,最终以房屋测绘报告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准。
2.2乙方租赁该商铺后,只能从事经营活动,除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用途。
2.3楼梯、通道、公共场地、共用部位等,乙方不得擅自占用。
第三条商铺的交付时间、开业时间及营业时间
3.1乙方必须于2014 年8 月20 日前自行到甲方办理该商铺交接手续(因甲方原因逾期交房的租期相应顺延)。商铺交接条件以该商铺现状为准,甲、乙双方现场交接,商铺内任何形式的整改在取得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乙方自行负责实施。
3.2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到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的,其责任自负,且甲方给予乙方的租金优惠政策期间不顺延,仍以约定的交接时间期满的当日起计算,但非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延期交付的,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相应顺延,且甲方给予乙方的租金优惠政策期间同时顺延。
3.3若乙方逾期超过30天(包括30天)仍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则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可以另行将该商铺租赁给第三方而不再通知乙方,同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扣除或没收保证金,乙方还需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4 乙方必须在交房后1个月内完成装修工程并开业。
3.5 该商铺营业时间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单位要求的时间进行,公众假期及周末照常营业,乙方保证遵守上述统一营业时间。
第四条商铺租赁期限
4.1 该商铺租赁期限为36 个月,即2014 年9 月20 日到2017年9 月19 日(其中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9月20日为装修优惠期。因甲方原因逾期交房的租期相应顺延)。租赁期满前6个月,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是否续租该商铺,如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签订该商铺续租合同;如乙方未在租赁期满前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续租该商铺,或者乙方书面通知续租该商铺后双方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未能就该商铺签订续租合同的,视为乙方不再续租,甲方有权将该商铺另行租赁给其他第三人。任何一方不同意继续租赁该商铺的,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7日内将该商铺恢复原商铺状态后交还给
甲方或业主(双方另有约定除外)。若该商铺在租赁期内已经出售给第三方的,则有关续租事宜由乙方与第三方商谈,甲方应予协助。
第五条商铺租金、物管费及其它费用的收取方式(本合同约定货币为人民币)
5.1该商铺计租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约平方米,最终以房屋测绘报告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准。
5.2从2014 年9月20 日起,租金情况列示如下(以下租金按235.69 平方计算,
该商铺租金双方约定按照每十二个月为一个计租档期。即2014 年9 月20 至2015 年9月19 日作为第一计租档期。
5.4租金的支付方式为先付费后使用。计租档期收取金额及时间如下:
缴纳租金后使用。
5.5为规范乙方的履约行为,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签定后15日内缴纳履约定金¥6600 元(大写:陆仟陆佰元整)在房屋交房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当租赁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后,经确认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商铺并结清全部费用后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及租赁定金不计利息全部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有违约或者有欠费的,甲方在扣除违约金、损失及欠费后将剩余部分不计利息全部返还给乙方。
5.6如乙方未按约定交付租金的,甲方可以将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直接冲抵乙方应缴租金;若履约金不足以支付应缴租金的,甲方有权进行追讨。
5.7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计算 1.8元/平方米·月计收,424 元/月(大写:肆佰贰拾肆元整)(最终月物业管理费以房屋测绘报告确认的建筑面积及月物业管理费单价按实计算;以当时物业公司收费标准为准,不含中央空调费)乙方应主动到物管公司缴纳,缴纳时间与租金缴纳时间一致,其中优惠期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在本合同生效时一次性交清。在租赁期内,如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乙方同意自调整之日起按新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
5.8 乙方使用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如有),由乙方负责承担(含公摊水电费用)。其中水、电、气等(如有)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或者自行缴纳,如物业公司代收乙方应在每月的20日前将上月使用的水、电、气等(如有)费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如自行缴纳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如有),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不再代收。乙方未按时交纳相关费用致使被停止使用的,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交还该商铺时必须结清前述所有费用,否则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还可以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所欠费用。
5.9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因经营而发生的工商、税务及其他费用、处罚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5.10在乙方进场装修之前,乙方或者乙方保证装修施工单位向甲方或者物业管理公司交付人民币10000 元(大写:壹万元整),作为装修保证金。如乙方或者装修施工单位在装修过程中,未经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损坏了甲方现有的设备和房屋结构,甲方将合理计算损坏额(若乙方不认可,则乙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结果经甲方确认为准)后,在乙方或者装修施工单位缴纳的装修保证金中抵扣作为赔偿。若赔偿额超过装修保证金,则甲方保留追讨的权利。剩余的装修保证金或乙方装修施工单位未发生上述行为而保存的全额保证金,甲方应于乙方开业之日起一月内无息退还给乙方或者装修施工单位。
第六条租赁场地装修及设施设备
6.1 乙方应当按时办理该商铺交接和装修入场手续,乙方不及时办理入场手续造成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