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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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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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市级医疗机构: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2009-2011年)》,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阶梯配置原则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机型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服务量、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等因素,按阶梯逐级有序对应配置,优先配置和使用普通设备,应用适宜技术。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新增、更新配置CT、MRI和LA三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严格遵循阶梯配置原则。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核准通知书》明确的配置机型类别不予调整,实际装备的设备如与核准的阶梯分型不符则不予发放配置许可证。

二、阶梯配置标准1.医疗机构具备与大型医用设备机型相适应的临床诊疗水平、科研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控制和保障体系。

2.科学研究型设备原则上配置在本市临床、科研水平居于前列的三级甲等医院。

医疗机构的相关学科是上海临床医学中心,至少有2个省部级重点专科,主要相关学科为博士学位授予点。

医疗机构近三年相关学科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不少于10项,并至少有3项省部级科研二等奖及以上或上海医学科技奖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奖励。

3.临床科研型设备原则上配置在本市临床、科研水平领先的三级医院,以及相关学科临床和科研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同等水平的医疗机构。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大、中、小学生民防知识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大、中、小学生民防知识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大、中、小学生民防知识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24•【字号】沪民防[2003]169号•【施行日期】200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大、中、小学生民防知识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民防[2003]169号)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教育局、民防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中等职业学校: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上海警备区的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市对在校学生组织开展了民防知识教育,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推进学校民防知识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大、中、小学生民防知识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为依据,按照教育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紧紧围绕新时期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准备和城市防灾减灾工作的需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强本市大、中、小学生民防知识教育工作,增强学生国防观念和民防意识,掌握民防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应对突发性灾害事故的自救互救能力。

二、教育规划1、普通高等院校2004年,在以往试点高校基础上扩大至所有公办本科类院校;2005年扩大至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

2、中等职业学校2003年,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试点;2004年,扩大至50%中等职业学校;2005年,扩大至所有中等职业学校。

3、中学2004年,在公办中学普及教育的基础上,扩大至所有中学。

4、小学2003年,在部分小学进行试点;2004年扩大至公办小学40%以上;2005年扩大至所有小学。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本市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市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随着时间的推移,独生子女因病或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逐渐增多,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市进一步加强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建立了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金和特别扶助金,逐步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同时,市和各区县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特别扶助工作,涌现出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

在此基础上,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发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沪教委基〔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4号各区县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各相关医疗机构: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八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9号)关于“积极推进医教结合。

构建政府各职能部门合作、市-区县-教育机构、医疗机构联动的医教结合管理运行机制和专业服务体系,整合教育、卫生等各部门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针对性的教育、康复和保健服务”的要求,加强教育与卫生计生部门的合作,多渠道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残疾儿童发现、诊断与安置工作管理网络加强对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医学检测定点单位,实施定点、定标准的医学检测制度,根据残疾儿童入学检测与评估结果提出安置建议,提高残疾儿童入学安置的科学性(具体操作意见见附件1)。

二、完善残疾儿童信息通报系统整合卫生计生部门残疾儿童筛查、诊断信息和教育部门在校残疾儿童信息,完善教育、卫生计生等各部门共享的残疾儿童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残疾儿童资料库和残疾儿童个人档案,为残疾儿童实施随访和跟踪服务。

三、建立特殊教育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制度为有效利用教育、卫生计生等资源,充分发挥特教机构和医疗机构在残疾儿童教育和康复方面的优势,为本市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与康复服务,提高特殊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医疗机构选派听力、视力、智力、脑瘫、自闭症等方面专家,为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医学检测、评估、康复指导等服务,并开展教师培训与咨询。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沪卫计医〔2018〕078号•【施行日期】201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近年来,本市加大医疗监督执法力度,在推进医疗机构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仍有一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不强,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

特别是近期媒体曝光了个别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布虚假信息、违规执业,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影响恶劣,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为保障本市医疗质量与安全,切实维护医疗服务秩序,营造和谐的医患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一)切实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遵守病历书写规范、疾病诊疗规范。

不得出具虚假检查报告,不得违反诊疗规范或者无指征、重复开具化验、检查、实施治疗,不得诱导就医者接受虚假、欺诈医疗。

(二)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使用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诊疗活动不得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不得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三)规范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各类技术的管理和备案工作。

对于需备案的技术,未经备案不得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对于临床研究类的医疗技术,不得直接应用于临床;不得将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或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沪卫卫监[2002]1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2
【实施日期】20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卫卫监【2002】13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根据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本市有关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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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沪教委基〔2021〕29 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21〕29 号各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1 号)文件精神,保证本市中小学生充足睡眠时间,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树立“健康睡眠,健康未来”的思想观念,把中小学生的睡眠习惯培养和睡眠质量提升作为立德树人的基础工作,围绕校内、校外两大领域,以重点任务推进为主要抓手,努力破解中小学生睡眠不足的难题,实现小学生平均每天睡眠时间达到10 小时,初中生平均每天睡眠时间达到 9 小时,高中生平均每天睡眠时间达到 8 小时,养成良好健康睡眠习惯,倡导形成中小学生科学的学习与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则一是强调系统性、统整性。

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中心,从学校管理、医教结合、家庭指导、社会协同等方面入手,系统推进本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

二是体现科学性、专业性。

遵循学生成长发展规律,充分结合睡眠健康的专业性和教育的专业性,科学指导学生、家长、学校做好睡眠管理相关工作。

三是凸显协同性、操作性。

强调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工作职责和重点任务,协同合作做好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

三、重点任务(一)校内落实“五项举措”1.规范课时管理。

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根据教育部对中小学生作息时间的基本要求,统一调整本市中小学课程实施方案、课程计划,明确作息时间。

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一般不早于 8:20,中学一般不早于 8:00,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教育教学活动,对于个别因家庭特殊情况提前到校的学生,学校应提前开门、妥善安置;合理安排课间休息和下午上课时间,倡导中小学校将午休时间排进课表,午休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具体形式可以由学校结合实际探索实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09•【字号】沪教委外[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外〔2014〕3号)本市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学校依法办学,保障学校师生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本市外籍人员子女的就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和“统筹规划、按需设立、规范办学、依法管理”的指导方针,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1.健全学校管理机制。

学校应按规定设立董事会,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应当依照学校章程行使职权,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校长或由董事会指定的人员担任。

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学校章程、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信息如有变更须及时报我委备案。

2.加强教师和学生管理。

学校应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做好中、外籍教职员工的招聘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维护他们合法的权益,确保各项教学活动顺利进行。

学校主要招收在本市合法工作并居留的外籍人员随行子女,也可适当招收在本市合法工作并居留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随行子女。

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3.加强课程和教学管理。

学校作为教育教学责任主体提供教育服务,可根据各自的办学特点、学生需求等自行确定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选定教材,但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学校要加强中国语言和中国文化教学,开展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各种活动。

学校须将新教材在新学年开学前3个月内报我委备案。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沪卫计妇幼〔2018〕023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幼保健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8〕19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规〔2018〕12号)、市教委和市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联合下发的《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沪教委基〔2018〕27号)(以下简称“1+2”文件)的精神,进一步促进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入托幼儿身心健康,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1+2”文件(一)深刻领会做好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的重要性。

儿童健康事关家庭幸福和民族未来。

婴幼儿阶段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开端,对其一生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神经科学研究成果表明,早期在不良环境成长的儿童,其职业成就差、犯罪率高、慢性疾病发生率高。

营养、物理和化学环境因素、病原生物感染、社会心理应激和不良的生活行为等对儿童早期的健康、后续的生长发育和疾病的发生存在关联。

对儿童早期发展的投入将支持和促进儿童潜能的最大发挥,获得最佳的回报和产出。

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对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和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幼有所育”目标,以及满足人民群众迫切的托育服务需求,具有深远意义。

托育机构是婴幼儿聚集场所,较易引发卫生安全隐患和健康问题,因此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尤为重要。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2.13
•【字号】沪卫计妇幼〔2015〕6号
•【施行日期】2015.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计妇幼〔2015〕6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妇幼保健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14〕4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对2011年印发的《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第15次市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有效期5年。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各级助产机构和相关机构。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2月13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婚孕保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婚孕保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婚孕保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沪卫妇幼〔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婚孕保健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幼〔2024〕39号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婚前、孕前、孕早期保健是出生缺陷一级、二级预防的重要环节,整合资源开展婚孕保健一体化工作是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促进优生优育的关键举措。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妇女儿童发展“两纲”和健康中国、健康上海有关工作要求,助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现就加强本市婚孕保健一体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目标重点围绕婚前、孕前、孕早期服务需求,优化整合不同阶段医疗保健服务资源,建成布局合理、环境友好、便捷优质、多元高效的婚孕保健一体化服务体系,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全面普及,出生缺陷筛查新技术广泛应用,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

到2025年,婚孕保健一体化服务覆盖面、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到2030年,婚孕保健一体化服务实现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一)拓展婚孕保健服务网络,提升服务便捷性各区要结合新一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划的制定和辖区实际,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产前筛查机构的布点设置;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产前筛查机构,开展婚孕保健一体化服务,必要时可动态调整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划。

市妇幼保健中心要健全完善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产前筛查机构的建设标准,做好各区新设、改建机构的指导。

(二)推动婚孕保健一体化,满足多元化需求各区要坚持分类指导和需求导向原则,针对服务对象的不同婚育阶段,既提供免费的基本项目,又提供个性化的自选项目,满足多元化需求。

对于准备结婚、暂无怀孕计划的男女双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对于新婚、已婚待孕的计划怀孕夫妇,优化选择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见附件1、2),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认,避免重复检测。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7.02•【字号】沪人口委[2003]52号•【施行日期】2003.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沪人口委[2003]52号)各区(县)人口委、教育局、团委、计生协:青少年和未婚青年的生殖健康状况关系到未来人口的整体素质。

适时适度地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宣传教育,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2003年世界人口日,联合国人口基金确定的主题是:青少年的性健康、生殖健康和权利。

这表明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

当前,由于青少年性成熟提前,婚育年龄推迟,以及人们对婚姻、家庭和性行为的理解和观念的变化,青少年和未婚青年的婚前性行为发生率有所提高,婚前不安全性行为导致的非意愿妊娠、人工流产、性病、艾滋病感染等案例有所增加,对他们的生殖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上海尽管自上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在校内学生中开展青春期性健康教育,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时代的变化,长期沿用的教学模式和教育方法已无法满足学生的实际需求,特别是校外青少年和未婚青年的性与生殖健康教育更加处于关怀少、宣传教育滞后的状态。

为了进一步推动本市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工作,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关心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宣传教育作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营造良好人口环境的重要内容。

科学地引导青少年和未婚青年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婚育观,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适时适度开展青春期保健、避孕及预防艾滋病等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服务,解决他们对于性与生殖健康问题的困惑,使他们具备并提高应对青春期问题和预防非意愿性行为、意外妊娠,以及预防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的能力,不断满足他们对性与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服务的需求,以培养和造就身心健康的新一代青少年。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27•【字号】沪卫计药政〔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规范处方行为,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和药事行风建设,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3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84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等精神,结合《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临床药事管理促进药事行风建设的意见》(沪卫计药政〔2015〕4号)、《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计药政〔2015〕8号)等文件要求和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组织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

加强处方审核、落实处方点评制度、规范临床处方行为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减轻群众医药负担的重要任务。

做好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是完善医院药事管理制度,促进医院药学由药品供应保障型向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技术服务型转变的重要契机。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经2007年2月5日第2次上海市卫生局局务会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二○○七年四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市编办《关于本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的实施情况,对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根本目标。

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依法监督医疗服务活动和公共卫生秩序。

(二)强化政府职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生监督工作,切实转变观念,认真履行对公共卫生事务的监管职能,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充实力量,整合资源,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监督体系。

(三)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当根据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管理、责权一致、许可与处罚适度分离的原则,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要求,理顺职能,调整完善目前的执法流程、执法机构和队伍;分解职权,明确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按照法定期限公正、高效地行使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沪教委保[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沪教委保〔2008〕28号)各高等学校、民办高校党工委,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近日,本市高校连续发生两起学生意外伤亡事故,造成多名学生伤亡。

11月13日晚9:30许,一社会重型货车行经上海政法学院校门口时,轮胎突然爆裂并弹向正在校门口的学生,造成该校学生1死2伤。

11月14日早上6:10许,上海商学院徐汇校区一女生宿舍发生火灾,其中4名女生选择从六楼阳台跳楼逃生,结果当场坠亡。

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市教卫党委、市教委要求对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及农民工子女学校)立即进行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隐患。

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冬令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领导要从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学校校园安全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与当前正在进行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研究本单位的安全工作,部署工作措施,坚决遏制近期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

二、各单位要迅速、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针对防范火灾事故及次生灾害,要严格检查消防设施、逃生通道以及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各个环节,发现隐患要限时彻底整改。

要组织力量对学生宿舍及人员聚集场所实施安全用电专项检查。

各高校对学生违章用电现象要严肃查处,坚决收缴违规用电设备(如热得快、电热毯、小电炉等),消除火灾隐患。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计健康[2014]5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计健康[2014]5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计健康〔2014〕5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改精神,加强医疗机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将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和临床医疗服务紧密结合,促进医疗机构提供优质健康教育服务,推进健康科学知识普及,市卫生计生委决定于2014年着重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组织与管理1.医疗机构健康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健康教育工作。

各区县应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健康教育网络,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与协作。

2.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应加强对本系统各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

3.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重视健康教育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负责健康教育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建立工作网络,并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工作职责1.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并提供部分健康教育材料(实物或电子文件);为医疗机构培训健康教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3.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机构健康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本机构的健康教育活动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中心),由其统一汇总上报至市健康教育所,以加强和促进工作交流。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5•【字号】沪卫计药政〔2017〕8号•【施行日期】201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用药行为,促进安全合理用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完善药品遴选制度,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要求,充分发挥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组)”)作用。

根据实际用药需求,坚持在满足临床治疗需求基础上适度从紧的原则,完善药品遴选制度,精简药品目录,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

探索开展药品临床使用综合评价,不断优化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药事委员会(组)要加强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遵循药品安全、有效、经济、适用原则,梳理分析临床各专业用药情况,建立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包括:抗菌药物、中药注射剂、抗肿瘤药物、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以及其他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等。

对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二、明确药品使用原则,加强重点监控药品监测重点监控药品必须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原则上不得随意扩大规定的适应症、疗程、剂量。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重点监控药品临床各科室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药品使用范围,科学设置预警标准。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幼保健中心、市血液中心、市医疗急救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国卫妇幼发〔2018〕9号)、《上海市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沪卫计妇幼〔2018〕48号)有关要求,持续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升对母婴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母婴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始终将保障母婴安全作为妇幼健康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领域,将危重孕产妇救治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严格落实各级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母婴安全。

二、各司其职,进一步强化母婴安全各项工作制度(一)加强安全教育。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强化属地化管理职能,全面开展所辖助产医疗机构和非助产医疗机构母婴安全形势和重要性教育,将保障母婴安全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使相关管理人员、一线临床医护人员树立母婴安全重中之重以及“尊重生命、生命至上”的理念。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收费管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收费管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
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计科教[2015]04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22
【实施日期】2015.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沪卫计科教〔2015〕048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各项目主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收费管理,根据原卫生部和原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原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教发〔2008〕4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坚持公益性质,定价按照活动实际收支情况,不以营利为目的;。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市妇女保健所:为进一步加强产科质量管理,保障孕产妇医疗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在继续贯彻执行《上海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要求》、《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等文件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所报告。

区县妇幼保健所经确认后,立即向市妇女保健所和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填写“危重孕产妇报告单”在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

二、区县妇幼保健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人赶赴抢救现场协助医疗机构组织抢救并调查。

需要市级技术支持的,市妇女保健所应当立即协调相关专家赶赴抢救现场,并同时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

三、市妇女保健所接到危重孕产妇报告后,经确认为危重孕产妇抢救的,应立即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电话报告,并填写“危重孕产妇报告单”,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卫生计生委疾控妇幼处,电子版同时发送疾控妇幼处分管人员邮箱。

四、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辖区妇幼保健所上报的危重孕产妇报告后,经确认为危重孕产妇抢救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应立即赴现场协调抢救工作。

同时,根据抢救情况填报“危重孕产妇抢救情况报告表”(附件2),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卫生计生委疾控妇幼处,电子版同时发送疾控妇幼处分管人员邮箱。

如有情况变化,请续报有关情况,区县妇幼保健所填报的“危重孕产妇报告单”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五、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危重孕产妇情况报告表”后,应组织区县妇幼保健所和医疗机构继续严密观察危重孕产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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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沪卫疾妇[2013]02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4.03
【实施日期】2013.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结核病防控
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妇〔2013〕025号)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高等学校、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市级医疗机构:近期,本市个别高校发生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暴露出当前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为切实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技术方案(2010版)》(沪卫疾妇〔2010〕56号)和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沪卫疾妇〔201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
当前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控合作机制
(一)肺结核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近年来一直位居本市传染病报告发病和死亡的前列,学生、老年人和流动人口已成为本市结核病发病的重点人群。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等协作平台作用,建立健全与教育、民政、街道(镇)政府等部门的联防联控合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结核病防控工作措施,尤其是针对学校(含辖区内高校)、养老机构、大型用工企业等人口集聚场所的各项防控措施。

(二)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确定的职责,主动跨前,密切配合,完善部门之间、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与学校之间的协作、沟通与衔接,以“全程化、精细化、高效化、绩效化”为目标共同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学校结核病防控“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教育机构)应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确保完成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转诊、实验室检测、临床诊断治疗、病例管理、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疫情处置和健康教育等各项任务。

(四)各级各类学校应不断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人、财、物的建设与投入。

要建立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结核病防控工作责任制;确保学校卫生保健人员足额配备;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要求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室内空气流通。

二、切实提高监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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