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南京拆迁征收补偿标准-13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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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京拆迁征收补偿新政策中国江苏网6月20日讯南京市政府昨日公布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后详细列出了拆宽带、移空调等具体的征收补助并统一全市的拆迁提前搬迁奖励。这也是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具体的补充规定。这一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以及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这一规定执行。具体条文内容市民可以登录中国南京网站的文件栏查询。 A住宅房屋征收补助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50元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征收住宅房屋设备拆移补助费标准为 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 2、固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4、宽带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5、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用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征收住

宅房屋标准补助。)

B提前搬家奖 30日内搬家每平方米奖1000元这一规定就此前尺度不一的提前搬家奖励标准进行了统一。被征收人或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

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根据规定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 C直管公房征收补贴 9成补偿金付给承租人 (一)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9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使用年限支付货币补偿和补贴金额。 D征收住宅的保障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仅有一处住宅(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准)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或补贴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或补贴。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征收补偿方案中物价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征收住宅房屋获得征收货币补偿或补贴金额在25万元以下(含本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购经济适用房。被征收人或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获得征收补偿或补贴后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给予优先保障。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经批准自被征收人或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或补贴协议并实际搬

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该规定指出被征收人于2010年7月1日前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依规定认定后根据其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后按照年限不同给予相应的补偿。E非住宅征收补助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费标准确定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标

准征收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对特殊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和被征收人协商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共有两个附件附1《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的征收补贴 (一)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9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和补贴金额 1、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1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3、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2年、在5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4、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5、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0年、在15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6、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5年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就征收公房补贴订立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直管公房承租人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征收公房补贴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二、关于征收住宅房屋的保障(四)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仅有一处住宅(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准)

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或补贴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或补贴。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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