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置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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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人员安置方案模板
根据**市《关于深化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做好职工安置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文件,特制定**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人员安置方案。
一、人员基本情况
截止20**年*月**日,**集团共有人员**人,包括:
1、事业编制职工**人,其中在职人员**人,离退休人员**人。
2、企业编制人员**人,其中:
(1)在职职工**人,其中拟留用人员**人,拟安置人员**人;
(2)一级至四级工伤致残人员**人,五级至六级工伤致残人员**人,七级至十级工伤致残人员**人;
(3)退休人员**人;
(4)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人;
(5)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人。
二、人员安置范围和原则
1、原则
(1)平稳操作原则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工、企业和社会
的承受能力,充分挖掘就业岗位,尽可能不将职工推向社会,稳定就业。
(2)依法操作,分类处置原则
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5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范操作分类处理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规定计算并支付职工各项费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4)民主程序、民主审议原则
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混改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广大职工公布。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利益调整、可能造成企业和社会不稳定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范围
20**年**月**日(混改时间点)前,**集团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在册职工、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配偶、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
三、人员安置规定
1、事业编制人员安置规定
对于混改时尚未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实行整体平移,事业单位及人员整体划入国有独资的平台公司,单位性质、编制、财政支持和职工收
入待遇保持不变,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2、企业编制人员安置规定
(1)在职职工的安置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劳动合同中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职工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前企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混改后企业工作年限,不支付经济补偿。经劳动者同意,从原企业被安排到新的企业工作的,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混改时拟分流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情形,并依照法律及我市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2007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劳动者在本单位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人员最多可享受24个月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灵活就业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工伤致残人员的安置
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按以下办法安置:
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继续保留与原用工主体的劳动关系,退出原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达到法定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工伤人员,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企业应与职工履行或变更原劳动合同,并为其妥善安排适当工作岗位,难以安置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人员,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企业应与职工履行或变更原劳动合同,并为其妥善安排适当工作岗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退休人员的安置
实施混改的企业,其退休人员关系保持不变,仍由混改企业提供管理和服务,退休人员原由企业发放的统筹外费用和待遇保持不变,费用来源应该企业混改时约定,确保退休职工待遇不降低。
(4)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安置
混改后国有仍然控股的企业,其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仍由原单位管理和服务,管理服务及经费原渠道解决;
混改后国有不再控股的企业,其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配偶转入混改后国有股权的持有单位,由混改后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提供管理和服务,相关关系转移接收、服务管理经费预留办法等有关问题,需与市委老干部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及市卫计委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5)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安置
混改企业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按照《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141号)要求,一次性支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或者按照人均余命预留资金,由职工托管中心代为管理发放。
四、工作要求
1、确保不拖欠职工历史债务
企业在进行混改前应彻底清查是否有企业拖欠职工债务情况,必须在混改前偿还全部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做到职工历史债务无拖欠。
2、切实保障职工利益
对于进入混改企业的原国有企业职工,若混改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但经中介机构评估改制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的,持有混改企业的国有股东方将代改制企业先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取得对改制企业的债权,再向改制企业进行追偿,保障职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