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供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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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供用合同
合同编号:
供气方:
用气方: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1、用气地址为: (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
2、用气种类为:天然气。
3、用气性质为: (居民用气或商业用气)。
4、用气数量限额为:不超过立方米/日;立方米/月(居
民用气不超过2立方米/日;60立方米/月)。
第二条供气方式和质量
1、供气方式:供气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连续向用气方供气。
2、供气质量和种类
(1)供气方所供天然气执行国家颁布的天然气[SY7514-88]质量标准。
(2)供气方所供液化石油气执行国家颁布的液化石油气质量标准GB11174。
第三条用气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1、用气价格: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营业性和非营业性)和种类,按楚雄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燃气使用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机械式或IC卡式燃气计量表)。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供、用气双方以使用的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用气量结算依据。当计量表具发生故障时,燃气用量按故障前三个月的月平均用气量计算。
为便于发现计量表具可能发生故障或计量误差,维护供用气双方的合法权益,供气方每年进行一次入户校对工作,用气方应予配合。
(3)气费结算方式:
①计量抄表。供气方与用气方约定抄表时间,实行定期抄表。
②气费结算方式。可选择下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交费:
(4)特别约定:
①因用气方原因,供气方不能在约定时间正常抄读燃气表计量数时,供气方可根据用气方既往用气情况适当估计用气量,待下次按实际抄表数量多退少补
②用气方在每次抄表后7个工作日内将用户上月用气量、气费金额以及余额以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用户。用户每次预存预交气费的金额不得低于50元人民币。当预存的气费余额少于20元时,供气方以短信方式告知用用户,用户应于7日后到相关的交费处预存交费。逾期未交的,供气方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用户催交气费,在此7日后仍未预存交费的,供气方有权停止向其供气,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用气方自行承担。
③用户可通过供气方的客户服务电话对气费使用情况或燃气使用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第四条管道燃气安装及设施费用收取标准
1、由我公司代为建设燃气用气设施的用气方在初次通气点火时不收取费用。
2、由其它单位建设的用气设施的用气方使用我公司管道燃气,每户收取元的开口
建设费用。
第五条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
1、供用气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是:。
2、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六条供气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用气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用气性质内使用燃气,制止超范围用气和改变用气性质。若发现改变用气性质有权按实际用气性质收取燃气费用。
2、用气方逾期不交燃气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方收取违约金。逾期未预存交费的,供气方有权停止供气。
3、当发现用气方的用气设施和用气情况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坏,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有权采取应急抢险措施中断供气。
4、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5、供气方因对供气设施进行计划检修施工,可能较大范围中断供气,影响用户正常用气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新闻媒体或者以其它方式告之用气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应及时组织抢修。
6、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方供气。
7、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实施上门计量抄表服务,并保证数据的准确。
8、有义务为用气方提供最近6个月内的抄表用气情况查询。
9、由供气方代建的供用气设施,有义务负责保修期内的维护。
第七条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2、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代为用户办理燃气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首次检
定费用由供气方承担,以后的检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3、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有偿提供用气设施安全检
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4、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5、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6、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
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7、有义务配合供气方按约定的时间开展上门抄表服务,确有困难不能配合履约时,应以恰当方式自行将当月用气量告知供气方。
8、有义务对供气方入户抄表、安全检查及设施维护等服务工作给予配合。
9、当用气方姓名、用气地址门牌号和房屋产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所属燃气管理站办理变更手
续。
10、用气方应接受并配合供气方对燃气管网的统一规划、管理,不得阻碍供气方为其它用户提供用
气服务所需的开挖、接管、并网等项工作。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__________ 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供气方过错造成用气数据错乱或收费金额差错的,由供气方承担纠错责任,并退还多收燃气费。
(5)因客观原因造成估表收费的,供气方应在以后收费中,按实际用气量核算并给用气方办理多退少补。
(6)由于不可抗力,如道路塌方、交通中断、大雪封山等自然因素影响燃气运输,或紧急避险以及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责任。
2、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气方未按约定的用气性质使用燃气,应按实际用气性质所对应的燃气价格支付燃气费。每月用气量超过60立方米最大限额的居民用户,超过部份按商业用气价格收费。
(2)用气方未按约定时间交纳燃气费的,除应补交燃气费外,还应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比率向供气方交纳违约金。,逾期停气后,再恢复用气时,须另行交纳每次50元的燃气开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