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参考版7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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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参考版7.1)1 职业病报告与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职业病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深圳市职业病报告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要求:

(一)各门诊、社康及保健科室医生接诊可疑职业病患者时,立即报医院防保科(或者社康办,各个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定)。

(二)防保科严格根据疑似职业病管理要求进行上报,必须报告及时,处理规范;防保科定期对医院、社康疑似职业病报告进行查漏,查漏过程发现漏报病例要求首诊医生尽力补报,做到漏报率零。

二、报告程序

首诊医生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并上报防保科后,应仔细询问病史,详细在《**医院门诊/住院可疑职业病登记本》登记患者个人信息,如患者年龄、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工种、本工种工龄等,并专本登记,妥善留存,同时填写《深圳市医疗机构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卡》上报医院防保科(或者社康办,各个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定)。

防保科(或者社康办,各个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接到临床诊断怀疑为急性职业病的,应当立即向患者的工作单位所在地

街道预防保健所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报告,并经街道预防保健所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调查核实。临床诊断为可疑急性职业病的,应在2小时内,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患者单位所在地街道、区卫生监督所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卡;并利用“罗湖区公

共卫生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直报。为可疑慢性职业病的,应及时组织患者单位所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市职业病防治院专家会诊,临床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区卫生监督所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卡;并利用“罗湖区公共卫生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网络直报。

三、报告时限及方式

诊断为急性疑似职业病病例,2小时内,利用“罗湖区公共卫生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的“职业卫生风险监测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以传真方式和邮寄方式逐级上报;诊断为慢性疑似职业病病例,应及时负责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卡》,利用“罗湖区公共卫生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直报,并以传真方式和邮寄方式逐级上报。

四、疑似职业病告知

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首诊医疗单位应及时告知患者用人单位、患者本人,同时告知二者可向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五、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

各医疗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

疑似职业病报告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疑似职业病报告人员应相对稳定,经培训后上岗,建立本单位疑似职业病报告守则。疑似职业病报告单位应完整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卡》的项目信息,报告人签名、加盖报告单位公章,疑似职业病档案有专人管理。

附件1深圳市医疗机构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附件2深圳市疑似职业病告知卡

附件3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年修订)

附件4深圳市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览表

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1

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

(一)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医院各科室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

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三)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1、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2、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3、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1)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2)高风险;

(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4)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四) 医院按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第三类、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及其管理规定,对相应的医疗技术进行管理:

1、第三类医疗技术由卫生部负责审核准入;

2、第二类医疗技术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核准入;

3、医院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对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的审核准入。

(五)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不得对临床患者应用卫生部和其他行政部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未经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展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技术;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新增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

(六) 医务科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医院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对院内医疗技术作技术审核,提供咨洵意见。医务科可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中止或暂停其在医院内的应用。

(七) 医疗技术的应用科室应建立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并接受医务科指导和监督。

(八) 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必须报医务科,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九) 各科室和医务人员申请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确认符合下列条件:

1、该项医疗技术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2、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3、有在本机构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

员;

4、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

5、该项医疗技术通过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

6、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结果;

7、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

8、有与该项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

9、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 各科室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审核材料,保证材料客观、真实、有效,上报医务科审核。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申请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1、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2、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相应目录的;

3、申请的医疗技术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间未满l2个月的;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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