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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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五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招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招商银行 (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信用贷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仅指单位承债,下同),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无限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际卡)和双币种卡。

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管。

第六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下同)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管理,有效防范金融机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信用风险,根据《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办法》及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期间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做出客观、真实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我行开展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风险评级应在全面收集客户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综合全部信息进行。

(二)系统性原则。

风险评级应系统分析客户的整体风险和经营状况,以及风险发展趋势。

(三)持续性原则。

风险评级应根据客户经营周期持续进行。

(四)审慎性原则。

风险评级应当遵循审慎原则,有效识别和认定客户存在的和潜在的风险。

第二章评级对象及评级依据第四条客户评级对象是指我行目前已经或未来可能与其开展授信类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客户,本办法所称的境内金融机构客户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定以经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为依据。

在年度内,若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应根据客户最新的月(季)度财务报表适当调整后,对信用等级进行重新审定。

第三章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第六条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由指标和权重两部分组成。

评级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第七条信用评级评定指标分值和评分办法见附表(1-6)。

其中一些金融机构在某些小项指标数据无法取得时,该项定量指标按0分计算。

第四章信用等级设置及风险限额确定第八条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还债务能力和意愿的相对尺度。

我行对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

(一)定量评价是根据客户指标完成情况与标准值进行对比,客观反映客户的经营成果;(二)定性评价应当在尽可能多掌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保证定性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

其中:“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

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拆借、存放、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理财投资、债券、外汇买卖、贸易融资、担保、回购等。

第二章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第四条我行的金融机构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计量、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

(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按各类业务产品的风险系数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是指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客户还款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信贷政策以及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

招商银行信贷弹性授权办法

招商银行信贷弹性授权办法

招商银行信贷弹性授权办法(第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强化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弹性授权是指总行在对各分行(含直属支行,下同)的有关经营指标进行考核评分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授权标准,对分行授予不同的贷款风险准备金审批权限。

第三条信贷弹性授权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分行信贷管理等级的评定第四条信贷管理等级是衡量各分行信贷管理水平的标准。

信贷管理等级主要根据各分行贷款质量、贷款收息率、信贷业务内部管理水平等方面综合考核确定。

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管理等级考核记分标准表〉(见附件一)中所列的各项指标考核记分,按总得分确定分行的信贷管理等级。

第五条信贷管理等级每年评定一次。

信贷管理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非授权行等四个等级。

划分信贷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一级:总分≥85分;二级:70≤总分<85;三级:55≤总分<70;非授权行:总分<55。

第六条等级评定期间各分行在信贷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将其信贷等级下调一至二级直至取消授权等级:1.越权操作;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我行信誉;3.严重违反信贷规章制度;4.擅自修改信贷管理系统电脑程序或在信贷管理系统外叙作业务等。

第三章信贷弹性授权范围第七条信贷弹性授权包括中长期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承兑、开立履约类保函、国际贸易融资、综合授信、消费信贷等信贷业务审批权。

综合授信额度内信贷业务无须再行报批。

第八条中长期贷款审批权是指对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权。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九条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发放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

XX银行大中型对公客户综合授信与信用审批操作规程

XX银行大中型对公客户综合授信与信用审批操作规程

XX银行大中型对公客户综合授信与信用审批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合授信第三章信用审批第四章资产保全业务审批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行对公业务持续稳定发展,提升授信质量与市场反应速度,规范综合授信及信用审批业务的操作流程,现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XX银行大中型对公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银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授信审批部门负责组织的大中型对公客户综合授信、信用审批业务(含资产保全业务)。

境外分支机构可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的客户范围包括:(一)境内大中型企事业法人客户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

客户规模标准执行总行相关规定。

(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以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

第四条综合授信与信用审批应坚持建设银行利益至上的原则,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以平衡风险与收益为标尺,严格贯彻执行建设银行统一的风险偏好,尽职履责,确保综合授信与信用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申报单位是指有权授信审批部门所在行的信贷经营部门或下一级机构。

第二章综合授信第一节岗位人员第六条综合授信由授信部门牵头组织,由风险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信贷审批部门、信贷经营部门及申报单位共同参与实施。

涉及岗位人员主要包括授信评审员、授信牵头评审员、授信审查人员、经营主责任人、客户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各级机构授信评审员代表所在部门参与综合授信评审,判断与确定客户是否符合建设银行风险偏好及经营导向,核定对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确定对客户整体的经营策略与综合授信方案,并承担对本级权限综合授信项目的审议责任。

授信评审员的任职要求如下:(一)授信评审员执行名单制管理,并实施动态更新。

(二)总行授信评审员候选人为风险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信贷审批部门、信贷经营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五职等(含)以上人员。

一级分行授信评审员候选人为风险管理部门、信贷审批部门、信贷经营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七职等(含)以上人员。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和资金分配体制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对信贷资金的风险缺乏严密、科学的控制管理,没有建立和严格实施国际银行业普遍遵循的统一的授权授信制度,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分头授信,对本外币分割授信,对贷款、贴现、承兑、担保、信用证等分散授信。

结果造成信用证项下大量垫款和损失;银行不能了解和控制对单一法人客户的信用风险;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例过高;使各商业银行蒙受重大损失;给银行自身及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在我国银行业推行统一授信刻不容缓。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各行应立即根据《指引》的要求,从本行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当前信贷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制定本行的统一授信制度及实施细则;同时要修改和制定有关业务规章,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组织结构作出相应调整。

各行在推行统一授信制度、深化信贷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处理好加强内控与改善金融服务,注意安全与提高服务效率的关系,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各行应将根据《指引》制定的统一授信制度及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业务规章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将组织力量对各行制定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城市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问题,由人民银行各分行部署。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附件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发〔1999〕31号)第一条为在商业银行推行统一授信制度,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在我国建立审慎高效的现代银行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招商银行授信审批流程

招商银行授信审批流程

第二部分一般公司授信审批操作流程一、授信审批系统介绍(一)审批系统模块及流程简介本系统操作由授信申请(授信方案建立及尽职调查)、数据质量审核、风险经理审议、授信审批、批复发布五个步骤组成,授信审批系统终批权限按照现行授信审批权限文件执行,各审议人员不得有越权的行为。

注:1.系统会自动识别是否需要进行数据质量审核,如为新客户或一年内(含一年)未进行数据质量审核的老客户都会强制要求进行数据质量审核;2.授信流程中协办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跟据各二级行岗位设置情况而定,但至少应有一名在流程中出现。

(二)过渡阶段审批系统使用规定1.分行权限内审批的所有新申报的授信业务必须在新系统中发起,原本已在原审贷办公系统申报的授信业务,仍在原系统完成审批流程;2.总行权限内审批的业务,必须先在新系统中完成发起、系统模板格式调查报告、数据质量审核和风险经理审议,然后由客户经理下载新系统模板尽职调查报告和风险报告,按照原审贷办公系统流程逐级上报审批;3.原审贷办公系统项下批复业务的方案调整及例外事项等特殊业务,仍需在原审贷办公系统中申报;4.新客户授信申请的前提是已分别在客户管理系统、财务分析系统、客户评级系统中完成该客户的注册、财务报表录入和信用评级;5.授信业务是否经风险经理审议,根据分行风险经理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6.对老客户的授信额度做续期,并且原授信额度项下业务仍有余额时,在建立授信方案时必须做纳入额度信息的登记,准确引入原额度信息的内容。

纳入的额度信息必须为同一企业的额度,或是同一企业及子公司共同申请的额度。

由客户经理负责输入数据的准确性,由支行行长负责复核。

没有执行上述要求的授信业务申请,授信审批部原则上不受理审批,退回给支行重新申报。

二、单一客户授信申请审批操作流程客户经理注册客户、作用评级完成后,进入授信申请审批阶段,现将单一客户授信申请审批阶段的流程分解如下:(一)授信申请环节,角色:客户经理,操作路径:第一步:发起授信申请授信审批系统>>系统菜单>>授信申请>>一般类授信申请>>发起申请>>新增申请,根据业务选择申请类型---新增/授信方案调整/复议;选择客户名称;选择授信类型----综合授信/单项授信;客户关系----新客户/老客户简单续贷/老客户增额/其他;选择授信组织方式----非银团授信/行内银团授信/银团贷款/银团且行内银团贷款;选择是否低风险业务。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对金融机构的授信行为,统一授信标准,明确授信流程,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业务风险,完善同业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对国内外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授信、对国内外金融机构的贸易综合类交易(含买入或贴现远期票据,接受融资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书,对金融机构开出的信用证、保函进行保兑、代付等)授信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相关业务部门在与金融机构开展拆出资金、存放同业、购买或受让同业资产(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以及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发行的各类债务投资)及其他同业业务时,对交易对手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核定最高授信额度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本行对同业金融机构授信遵循统一授信管理原则,即:同一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视为同一个金融机构)只能核定一个最高授信限额,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本行信用风险项下的同业业务均应在授信范围内开展,同业授信遵循信用额度使用人对其所使用额度范围内的风险承担责任。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对象包括国内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机构、财务公司;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业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信用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代理和公估公司、企业年金。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客户集中度风险,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规范授信经营和管理,更有效地为本行客户提供授信支持,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本行授信的市场定位、同业市场业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工作遵循注重实际、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控制风险的原则,并同时遵循统一授信原则,具体为:(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对同一客户,应按照授权权限由一个机构统一审批其授信限额;对集团客户,应纳入统一授信,由一个机构作为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办机构;(二)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表内、外业务都应纳入授信管理范围,具体包括形成信用风险的授信业务、资金交易业务等;(三)授信币种的统一对同一客户的授信限额应包括本、外币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业务;(四)授信对象的统一不得对不具备主体资格(法人、自然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黑名单的客户以及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进行授信。

第三条本行按年拟定授信工作计划,逐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授信对象实行授信管理,集中控制整体信用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的所有经营行(本办法中所指经营行是XX银行直接办理和经营授信业务的分、支行或部门、中心)和各授信业务部门。

第二章授信分类第五条按照授信对象的不同,授信可分为同业授信和客户授信。

(一)同业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授信;(二)客户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提供的授信。

客户授信又可分为自然人授信、公司类客户授信,授信的客户原则上必须是信用评级B级以上:1.自然人授信是指以个人经营户或以该个人经营户为主的关联客户群作为授信对象的授信;2.公司类客户授信是指以单一公司类客户、以该单一公司类客户为主的关联客户群、集团客户作为授信对象的授信。

第六条按照是否将授信限额通知客户,授信可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

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

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提高审查效率,保证授信调查和审查质量,控制授信业务风险,根据《ⅩⅩ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三版)》,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的评定。

第二章报批程序及所需材料第三条对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授信,原则上由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分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以下简称申报行)收集资料并评审后,报总行同业银行部初审。

总行风险控制部负责对总行同业银行部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按权限报风险控制(审贷)委员会审批。

对注册地无我行分支机构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可根据业务需要,由相关分行进行申报。

第四条申报行上报总行的授信业务资料。

(一)授信对象基本情况资料:1.公司章程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成立的批文;5.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近期(3个月内)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必须完整);6.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7.贷款卡记录明细。

(二)保证及抵质押情况(如有):1.保证人(出质人)公司章程复印件;2.保证人(出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保证人(出质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近期(3个月内)财务报表;4.抵质押财产清单;5.抵质押物评估报告;6.贷款卡记录明细。

(三)申报行调查审批资料:1.Ⅹ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审批表(见附1);2.Ⅹ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定量指标评分(券商/非券商类)表(见附2);3.Ⅹ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定性指标评分表(见附3);4.Ⅹ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调查分析报告(见附4);5.申报行各级审批意见;6.Ⅹ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主要监控指标计算表(证券公司类/财务公司类/信托投资公司类/金融租赁公司类)(见附5);7.Ⅹ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综合授信审批资料清单(境内机构)(见附件6)。

招商银行授信审批流程

招商银行授信审批流程

第二部分一般公司授信审批操作流程一、授信审批系统介绍(一)审批系统模块与流程简介本系统操作由授信申请(授信方案建立及尽职调查)、数据质量审核、风险经理审议、授信审批、批复发布五个步骤组成,授信审批系统终批权限按照现行授信审批权限文件执行,各审议人员不得有越权的行为。

序号任务名称功能模块操作岗位操作描述1.发起申请授信申请授信申请由(分)支行客户经理发起1.发起授信申请,承担授信方案的上报和尽职调查,进行风险自动探测,并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2.录入完毕后,提交协办与风险经理(如规定必须);3.补充完善被退回的申请,重新生成调查报告提交。

2.数据质量审核及协办审议数据质量审核及协办审议数据质量审核由综合员或者协办负责;协办客户经理负责授信申请的双人调查。

1.根据客户经理提交的申请资料,核对各项数据,无误后通过数据质量审核;2.如数据错误未通过审核,退回授信发起人。

3.风险经理审议(如有)风险经理审议风险审议由分行风险经理负责1.以并行模式对授信业务进行风险评议;2.出具独立的风险报告。

4.授信审批授信审批授信审批由权限规定的各级审议人员负责1.查看授信申请的授信方案、调查报告,逐项进行审批,发表审批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授信方案;2.审核完毕后,选择提交下一审批人或有权审批人终批;3.审核未通过,可要求补充资料或退回给授信发起序号任务名称功能模块操作岗位操作描述人或任一前手审批人。

审核审批意见发布由审贷整合审批意见并发布5.批复发布批复发布会秘书或终批审批人担任注:1.系统会自动识别是否需要进行数据质量审核,如为新客户或一年内(含一年)未进行数据质量审核的老客户都会强制要求进行数据质量审核;2.授信流程中协办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跟据各二级行岗位设置情况而定,但至少应有一名在流程中出现。

(二)过渡阶段审批系统使用规定1.分行权限内审批的所有新申报的授信业务必须在新系统中发起,原本已在原审贷办公系统申报的授信业务,仍在原系统完成审批流程;2.总行权限内审批的业务,必须先在新系统中完成发起、系统模板格式调查报告、数据质量审核和风险经理审议,然后由客户经理下载新系统模板尽职调查报告和风险报告,按照原审贷办公系统流程逐级上报审批;3.原审贷办公系统项下批复业务的方案调整及例外事项等特殊业务,仍需在原审贷办公系统中申报;4.新客户授信申请的前提是已分别在客户管理系统、财务分析系统、客户评级系统中完成该客户的注册、财务报表录入和信用评级;5.授信业务是否经风险经理审议,根据分行风险经理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6.对老客户的授信额度做续期,并且原授信额度项下业务仍有余额时,在建立授信方案时必须做纳入额度信息的登记,准确引入原额度信息的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12.11•【文号】[97]汇政发字第10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一条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停止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97]汇政发字第10号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为了完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境内机构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

附件1: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完善对外担保管理,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对外担保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对外担保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本细则另有限定的除外。

第四条《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或者受益人依照《担保法》将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国内信用证操作规程

国内信用证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内贸易项下信用证业务(以下简称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规范其操作标准和操作流程,从而保障国内信用证业务积极、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我行各级业务机构在办理信用证业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并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办理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种类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五条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征得总行的批准和授权。

各一、二级分行下属的同城支行及异地支行下属的支行不得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集中到各一、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本部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

—1—第二章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第六条开出国内信用证是指我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国内受益人开立的、保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

第七条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各业务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应具有真实的国内贸易背景。

严禁开立以融资为目的的国内信用证,禁止为逃避监管,采用事后修改信用证期限、金额或将开证金额化整为零等手段,变相开立需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信用证。

不得利用滚动开证的方式开新证、还旧证。

(二)风险总量控制原则: 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具有潜在的风险,各业务机构必须将其风险余额纳入严格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体系,充分考虑本机构的存贷比状况、资本金及流动性状况,同时考虑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权重并采用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规模实施监管。

(三)统一授信原则: 我行办理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流程管理,具体按照《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办法》执行。

招商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三版)第一章 总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管理, 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我行信贷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第二条 金融机构授信是全行对外授信业务的一部分, 制(审贷) 委员会、总行风险控制部负责同业授信的审批。

机构授信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各分行(含深圳管理部, 简称申报行)对金融机构的授信申请、审核, 综合授信额度, 提交总行风险控制部及各级风险控制(审贷) 的信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全行对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等。

第三条 我行对金融机构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一)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 其项下各类交易额度按风险系数加权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三)综合授信额度以单一币种表示。

原则上,境外金融机构的额度以美元表示,境 内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以人民币表示。

在具体业务中, 涉及到不同币种的交易, 可按照最新 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进行折算。

(四)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为 1年。

额度到期后需要展期的,按照授信额度审批流程审 批,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得超过 6个月。

第四条 本办法与《招商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第三版) 》、《招 商银行境内银行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第三版) 》和《招商银行境外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 作规程(第三版) 》结合使用。

第五条 各分行及总行相关部室不得超越授权权限、超额度或无额度办理授信业务。

第六条 各分行同业授信业务工作由同业业务专人负责,各分行同业业务人员须在规 定时间内获得同业业务上岗资格。

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条件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对象为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 (含境内邮政储汇局和信用合作 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 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汽车金融公司等) 。

113、《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113、《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的运作,加强对成员单位及外部同业机构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促进本公司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制度规定和金融监管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成员单位、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中,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为便于管理,本公司将客户分为两类,即集团成员单位及外部同业机构客户(含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可以使用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提供贷款、信用支持及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有价证券买入返售等融出资金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客户信用风险的行为。

授信额度不是计划信用额度,也不是分配的信用规模,是本公司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信用额度。

授信是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按业务品种分为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

其中,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转贴现、保理、存放同业、同业存放、同业拆借、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有价证券买入返售等融出资金业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四条本公司实施授信时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落实条件后授信”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通过数学模型测算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三)合理核定是指根据客户具体情况确定总体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四)适时调整是指适时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调整客户授信;(五)落实条件后授信是指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招商银行无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招商银行无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3招商银行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通过购买应收账款而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通,然后作为债权人独立承担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以及买方拒绝付款或无能力付款风险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受理、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融资放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第四条授信申请。

办理无追索权公开型融资国内保理业务主要须针对买方基本条件进行额度授信。

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

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融资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招商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后,除须按我行信用贷款授信要求对买方的资信实力进行调查评估外,还需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一)买方的经营是否稳定、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如何;(二)买卖双方的产品技术是否成熟、产品质量是否可靠、产品形象及市场稳定性如何、售后服务保障体系是否完善;(三)买方的主业是否突出、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如何;(四)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五)买卖双方交易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是否合理,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如何;(六)买方的信誉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分析情况认为买方符合我行提供授信条件的,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填写《招商银行授信业务审批表》后,连同有关资料按我行权限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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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第三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提高审查效率,保证授信调查和审查质量,控制授信业务风险,根据《招商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三版)》,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的评定。

第二章报批程序及所需材料
第三条对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授信,原则上由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分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以下简称申报行)收集资料并评审后,报总行同业银行部初审。

总行风险控制部负责对总行同业银行部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按权限报风险控制(审贷)委员会审批。

对注册地无我行分支机构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可根据业务需要,由相关分行进行申报。

第四条申报行上报总行的授信业务资料。

(一)授信对象基本情况资料:
1.公司章程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成立的批文;
5.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近期(3个月内)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必须完整);
6.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7.贷款卡记录明细。

(二)保证及抵质押情况(如有):
1.保证人(出质人)公司章程复印件;
2.保证人(出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保证人(出质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近期(3个月内)财务报表;
4.抵质押财产清单;
5.抵质押物评估报告;
6.贷款卡记录明细。

(三)申报行调查审批资料:
1.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审批表(见附1);
2.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定量指标评分(券商/非券商类)表(见附2);
3.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定性指标评分表(见附3);
4.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调查分析报告(见附4);
5.申报行各级审批意见;
6.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主要监控指标计算表(证券公司类/财务公司类/信托投资公司类/金融租赁公司类)(见附5);
7.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综合授信审批资料清单(境内机构)(见附件6)。

第五条上报授信资料基本规范要求。

(一)完整性要求:各类授信审批资料必须按要求上报,不能缺少,如果收集确有困难,需书面说明。

(二)规范性要求:授信调查分析报告、授信额度审批表的内容要严格按统一格式提示的要求撰写填报,逐项说明和分析。

(三)准确性要求:申报行必须保证上报的所有授信审批资料的准确性。

申报行要对受评机构情况进行现场核对,对一些重大项目和有疑点的问题要进行考察并在授信调查分析报告中进行阐述和分析。

对受评机构提供的复印件,要求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

第六条申报行上报总行同业银行部的授信审批资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授信调查报告或授信审批表未按规范要求填报的,总行同业银行部应要求申报行补齐资料或重新填报后再进行审查。

第七条对已有授信业务关系的授信对象,可沿用部分原有档案资料,并在《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审批资料清单》备注栏注明。

原有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执照变更、新的会计年度报表等,则需提供新的资料。

第八条申报行须对受评机构进行调查分析,说明本行与该机构的业务往来情况、业务发展潜力和过去一年授信执行情况等,撰写授信调查分析报告,填制《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审批表》,经申报行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后,连同第六条所规定的其他授信业务资料,报总行同业银行部。

第九条总行同业银行部评审人员收到申报行上报资料后,对受评机构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综合实力进行审核分析,在《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审批表》上签署评审意见,由业务负责人复核,部门评审小组和总经理审批。

对初审不符合授信条件的,向申报行作出书面答复;对于初审符合授信条件的,将《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审批表》(见附1)连同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总行风险控制部,由总行风险控制部复审后,报总行风险控制(审贷)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总行同业银行部对申报行上报的材料,在所需文件齐备的情况下,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评审通过者的材料报总行风险控制部。

总行同业银行部收到终审结果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报行及总行相关部(室)。

第十一条申报行对总行评审额度有复议要求的,应按上述报批程序上报复议,复议的授信业务上报的审批资料包括复议报告及申报行各级复议意见和相关补充资料。

第三章评审方式
第十二条对尚未有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若因业务发展需要授信,或已授信后需要调整授信额度,我行采取“随报随评”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我行对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一年评审一次,额度有效期为一年。

每年额度到期前30天,申报行须向总行同业银行部申报当年需继续使用原有授信额度或调整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初评意见。

总行同业银行部在申报行上报的授信申请基础上,对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授信情况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对额度即将到期、但尚未获得报审资料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申报行认为有必要维持授信额度的,应在额度到期前向总行同业银行部提交《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展期审批表(境内机构)》(见附7),总行同业银行部可根据业务需要予以展期,展期额度不得超过该受评机构的原有额度,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展期到期后不得续期。

第十五条对授信额度到期未重新核定授信额度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视同在新的年度中无授信额度。

第四章风险评级及额度确定
第十六条我行在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核定授信额度时,须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确定对受评金融机构的授信风险限额。

第十七条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等级标准分为A、B、C、D、E,被我行评为E级的金融机构不予授信。

第十八条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评级采取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计算出该机构评级总得分(百分制),依据该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一)定量指标占60分,具体指标设置及最高分值为:资本资产实力20分、资产质量10分、经营水平10分、盈利能力15分、资产流动性5分。

根据上述分指标选取该机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的相关指标,分别按照《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定量指标评分表》,计算各分指标分值,合计得出该机构定量指标实际总得分。

(二)定性指标占40分,具体指标设置及最高分值为:所有者权益结构10分、内部管理架构及管理水平15分、往来情况10分,资信状况5分。

分别按照《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定性指标评分表》,计算各分指标分值,合计得出该机构定性指标实际总得分。

(三)评级得分。

受评机构的实际总得分=定量指标实际总得分+定性指标实际总得分。

第二十条被授信机构风险等级评定后,可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限额表》确定该机构风险限额。

注:C=受评机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各信用等级系数为最高系数。

第二十一条我行审定授予受评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不得高于该机构的风险限额。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由总行同业银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审批表
2.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定量指标评分表(券商类/非券商类)
3.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定性指标评分表
4.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调查分析报告
5.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业务主要监控指标计算表(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6.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审批资料清单
7.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展期审批表(境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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