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电大徐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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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法的概述商业银行法是指对商业银行的组织、运作和监管等方面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体系。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还直接涉及到广大市民和企业的经济利益。

商业银行法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治理结构、风险管理、监管问责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商业银行法的核心内容展开介绍,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商业银行法。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商业银行根据其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多种形式。

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由国家全资或控股,具有较高的资本实力和影响力;股份制商业银行由股东持有股份,以盈利为目标,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城市商业银行则主要面向城市居民和小微企业,以零售和小额贷款为主。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不仅决定了其所有权结构和管理体制,还会直接影响其经营方式和风险管理能力。

因此,商业银行在选择组织形式时,需要考虑到经营特点、社会责任和政府政策等因素,并进行合理的选择和调整。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是指银行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范围。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一般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国际结算业务、证券投资业务等。

其中,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贷款业务则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盈利来源。

商业银行在经营范围上的限制主要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为了保护投资人和存款人的权益,商业银行在经营范围上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是商业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银行的股东参加和行使投票权;董事会则负责指导银行的经营管理,其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则独立监督银行的经营活动,维护投资人和存款人的权益。

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良好的治理结构能够提高银行的决策效率和透明度,促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

商业银行法 精品课课件 讲义

商业银行法 精品课课件 讲义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机构的数量较多,可以避免银行垄断集团的
形成,有利于银行业的适度竞争。但是,银 行的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成本高。

采取单元制体制的主要是美国。目前,美国 也放松了普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
连锁银行制

又称为联合银行制。是指某一集团或某一人 购买若干独立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 些银行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各银行在法 律地位上是独立的,但在实质上也是受某一 集团或某一人所控制。 集团制与连锁制的共同点都在于通过控制各 银行的股权来操纵和控制商业银行,但区别 在于连锁制下操纵者不需设立控股公司而已。 因而这种体制风险更大。
分支机构: (1)不能有独立于本商业银行的法人地位, 只是在本商业银行直接管理下的分支机 构;
(2)不能有独立于本商业银行的名称;
(3)不能有独立于本商业银行的资产;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债务由本 商业银行负责清偿。
单一制

它是指依法不设立分支机构或跨地域设立分
支机构的体制。

在单元体制下,各银行之间相互独立,银行

四、商业银行法
调整商业银行组织、管理和业务活动及与其
相关的其他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 和组织结构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三、商业银行的变更、分立、合并及终止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施行范围 (二)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修订 一般认为,世界上最早的银行法是1844年公布的
英格兰银行法。旧中国的银行立法始于清末 光绪30年(公元1904年)户部奏准的试行银行 章程。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统治时期,于1931 年3月制定了银行法,但未施行。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
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作
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有以下8个原则: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1. “三性原则”。 2. “四自方针” 商业银行“企业化经营”的
原则。 3. 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 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 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 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在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 企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文(201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文(201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文(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 徐孟洲 著 第三编 第十六章新

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 徐孟洲 著 第三编 第十六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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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配置职能。 • 2.分配职能。 • 3.稳定职能。
• (三) 财政法的概念及立法状况 • 所谓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 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财政 法律体系具体包括预算法、税法、国有资产管理 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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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政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机制中,财 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更具宏观调控的性质 ,可以说,财政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宏 观调控的最重要法律部门。 • 我国改革开放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需要一 系列配套措施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 社会主义国家财政处于国民收入分配的核心地位 ,它对国民收入分配和其他方面都有着直接制约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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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预算和预算法 • (一)预算的概念和分类 • 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 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 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是政府组织分配财政资金的 重要工具,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 以国家预算编制形式差别为依据,国家预算可分 为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 • 以国家预算内容上的差别为依据,国家预算可分 为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 • 以预算的部门为标准,预算可分为国家预算和单 位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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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涉及宪法和财政法领域的诸多重要问题。学 者不断呼吁开放纳税人诉讼,主张用私权利制约 公权力,但是,纳税人何以能够提起“纳税人诉 讼”?纳税人对税收支出的监督权利究竟来自何 处?如果纳税人能够提起此类诉讼,究竟以何种 身份进行为宜?诉讼性质又应当如何定位?中国 究竟应该如何构建合理的公益诉讼机制?本案在 中国财政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暴露出了我国财政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哪些问题?

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 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法的性质与立法模式

(一)商业银行法的概念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组织和商业银 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组织形式和组 织机构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 1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的类型 (1)单一银行制。指法律禁止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 银行业务由各个独立的商业银行经营的一种组织体制。在 单一制体制下,银行数量较多,有利于银行之间进行竞争。 (2)分支行制。指法律允许商业银行总行设立分支机 构的一种组织体制。在分支行制体制下,各银行经营规模 大,经营成本相对较低,总行领导和管理分支机构,可以 对各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和资金进行必要的调剂,有利于 分散和降低信用风险。
反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及其 工作人员,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成为 违反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主体。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商业银行 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 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 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17条规定,商业银 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 的规定,所以,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为公司。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采用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少数银行采用有限责 任公司形式。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了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消极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 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经济学读书笔记

经济学读书笔记

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读书笔记ACCA 2015050380 张妤思这次我读的经济法专著是《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作者徐孟洲王利明,出版社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为2010年03月。

这本书一共有三编:经济法总论、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

一共有十五章、400多页的内容。

每一章后面都有几个案例分析的问题,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本章内容。

因此,想针对每一部分摘录一些内容,谈谈自己的理解。

宏观调控篇我国主要的宏观调控管理部门有: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

宏观调控法主要也是对金融、财政、规划、产业政策等进行导向、规范与保障。

其中宏观调控还有综合协调制度。

首先从规划和产业政策法律制度来看。

本书所指的规划仅限于国家规划,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规划。

规划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检查和监督等个环节上。

包括规划实体法律制度、规划程序法律制度、规划法律责任制度三部分。

其中想重点谈一下规划程序法律制度。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国务院主持编制。

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国家规划职能机关负责。

而规划的审批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

中央规划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批,地方规划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批。

对规划权限审批的法律规定,是确保规划严肃性、规范性。

规划的实施是整个规划法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

规划的实施逐步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转为经济和法律为主的方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规划体制也不断改革和完善,规划的实施主要采用法定经济手段调控,包括信息、政策引导和合同制约等方式。

我国规划监察机关主要是: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等等。

总整个规划法程序来看,十分严格谨慎。

而规范的实施也在逐步与时俱进,适应我国的现有国情。

接下来再看看产业政策和产业政策法。

产业政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实现其一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而相应指定的发展、限制产业的目标和保障实现这些目标的各项政策组成的体系。

《银行法学》PPT课件

《银行法学》PPT课件

1、 票号和钱庄
2、我国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
3、北洋政府时期:《中国银行则例》、 《交通银行则例》
4、国民党政府时期:除了建立中央银行 加强对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控制。还设 立中国农民银行、邮政储金汇业总局和中 央信托局等进行金融垄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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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政府:1928年 江西平民银行等
6、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银行 西 北农业银行
7、解放战争时期:东北银行 长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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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中国成立后初期
1、接管了官僚资产阶级 的“四行二局一库” (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 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 中央合作金库)
2、国家有步骤地改变民族资本银行
3、国家将信用集中于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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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银行组织关系 (二)银行经营业务关系 (三)银行管理关系
本章思考题:
银行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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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金融业的基础建设,建立现代化的金 融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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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法的历史考察
(一)早期关于货币、信用方面的立法
《汉谟拉比法典》 《秦律》
(二)世界上第一部中央银行法 《英格兰 银行条例》
(三)我国银行立法的最早文本 《大清银 行则例》《银行通行则例》《储蓄银行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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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前关于银行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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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变银行内部的管理制度和信贷资金供 给制的状况,实行分级管理的责任制和银行 企业化管理。
(4)改变了封闭型的银行体制,广泛开展 了对外银行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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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金融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商业银行法》课件

《商业银行法》课件
《商业银行法》PPT课件
通过本课件,我们将深入学习《商业银行法》的相关内容,探讨商业银行的 定义、业务范围、监管机构、监管措施等,帮助加深对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 理解。
法规概述
1 重要性
《商业银行法》是规范商 业银行市场行为的法律法 规。
2 历史背景
3 关注内容
该法规于1995年颁布,经 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成为 商业银行发展的基本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央行负责制定和实施金融监 管政策,并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
负责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监管, 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确保证券 市场的
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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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的风险
管理机制,确保风险控制和防范。
3 追责问责
商业银行高管和相关责任人将承担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总结与讨论
通过对《商业银行法》的学习,我们深入了解了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业务 范围、监管机构和处理措施,对银行业发展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存款业务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和企业的存款,提供储蓄、 定期存款等产品和服务。
支付结算
商业银行提供支付和结算服务,确保资金的快 速、安全和有效流转。
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各类贷款,满足不 同客户的资金需求。
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开发多样化的理财产品,满足客户对 投资和增值的需求。
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
法规主要关注金融机构的 组织与经营,保护金融市 场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 权益。
商业银行的定义
1 资格要求
商业银行必须获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满足一定的资金、管理和运营条件。

(金融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

(金融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

(金融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目录时间:2008-04-16 09:51 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主编: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姚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撰稿人:王胜明王瑞娣石宏水淼孙礼海何山杜涛严冬峰李倩李文阁陈佳林杨明仑赵向阳姚红贾东明段京连扈纪华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一章总则时间:2008-04-16 09:51 来源:中国人大网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是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

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规定了由新设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并保留了人民银行的部分监管职责。

同时,为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对一些条文作了修改。

关于商业银行的立法宗旨未作修改。

制定商业银行法的目的,也就是立法宗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国家专业银行相继恢复、建立,其他商业银行发展很快,我国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这四大国家专业银行外,还有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开发银行、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等。

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金融学专业 大纲

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金融学专业 大纲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金融学专业《金融法规》课程教案大纲金融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活动是否正常而有序运行,事关国民经济能否健康发展。

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金融法规在防范金融和经济危机方面的作用凸显,学好和用好金融法规成为防范风险的基本背景和有效手段。

我国适应市场经济的金融法规是在近几年才形成基本框架和不断发展完善的。

有关金融法规的理论和实务成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高级专门人才所必须掌握的知识领域。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性质与任务金融法规是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金融学专业(本科)的一门必修课。

课程以各个金融子法为研究对象,集中讨论各金融子法的内容规定及法学原理,使学生学会熟练运用金融法规来规范金融活动。

本课程以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金融主体和金融行为为对象,立足监管,深入研究这些主体和行为的法律规范,对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及其因此而形成的金融法律制度进行诠释和阐述。

课程将致力于完整的金融法体系的建设,重点研究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保险法、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等10部分。

二、与相关课程的衔接金融法规课程是经济法在金融部门的深化和具体化,既具独立性,又同其他课程有逻辑和知识联系。

金融法规的法学先修课程为《经济法概论》,金融知识基础课为《货币银行学》、《中央银行理论与实务》、《银行管理学》、《金融市场学》等,因此,在学期编排上,应尽量安排在这些课程之后开设。

三、课程教案的基本要求1.应正确认识课程的性质、任务及研究对象,在此基础上,力求对课程的体系、结构及具体内容有一个总体把握。

2.牢固掌握课程所涉及的法学和金融概念,从法学和金融两个层面掌握金融法的具体规定及法学内涵,在此基础上,熟练地运用金融法。

3.学会理论联系实际,学会以法治理金融的能力,提高案例分析水平,提高学生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和自觉性。

四、教案方法与教案形式1.通过基本文字教材的准确叙述和音像教材的概要讲解,使学生对金融法的基本内容有深刻认识和全面了解。

《经济法基础教程》(第四版) 课件 13第十三章 商业银行法

《经济法基础教程》(第四版) 课件 13第十三章 商业银行法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监管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二、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监管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 2.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手段 3.中国人民银行对违反监管的处罚
二、国务院银行与保险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1. 监管职权 2. 审批期限 3. 监管义务 4. 监管措施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及其业务 范围 三、 商业银行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 系 四、商业银行法的概念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 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及其 业务范围
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 商业银行与银行监管机构的 关系
(一)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以其 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4.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样—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 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 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学习贯彻《商业银行法》 加强银行经营管理

学习贯彻《商业银行法》 加强银行经营管理
作者: 姜凤常 作者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分行德大支行 出版物刊名: 金融会计 页码: 16-16页 主题词: 《商业银行法》 学习贯彻 银行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人事管理 金 融法制建设 体制改革 政治经济生活 比例管理 法律地位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银行体 制改革和金融法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对金融法制建设、规范商业银行经营、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 的现实意义。认真学习和领会《商业银行法》,积极支持实施这部法律,是每个金融工作者应尽的 义务。 《商业银行法》对立法的目的、银行定义、法律地位和营业许可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领导体制及组织形式、内部财务、人事管理及涉外银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勾画了商业银 行的基本框架,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商业银行法》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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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法理基础与法价值

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法理基础与法价值

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法理基础与法价值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贾剑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9-9-26浏览次数:83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理基础;国有企业内容提要:国有资本不仅具有资本的自然属性,即资本增值性,还具有公共性,因而表现出双重属性。

国资预算是一种不同于公共预算的特别预算或曰专门预算,其应更具灵活性。

在法学语境下,国资预算制度是调整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关系并规定各利益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国资预算制度的客体包括金融类国有资本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本及其经营收支行为。

国资预算制度的法理基础是国家股东权理论,分红权是国家股东权的核心。

国资预算制度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公平、效益和民主。

作为世界上拥有最多国有资产的国家,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定对于保障国家的财产权利具有里程碑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反映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经济法学理论上的创新成果,而且确认了诸多创新制度,其中一个重要的创新在于确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制度)。

对这一创新性的国资预算制度所涉及的基本问题进行法学理论上的研究并探讨其实践的法价值是十分必要的。

要明确国资预算制度,首先应当弄清其基本范畴的内涵,这些基本范畴主要包括国有资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等。

一、国资预算制度的基本范畴解析(一)国有资本及其双重属性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可以将国有资产分为公共性国有资产和营利性国有资产。

当国有资产转化为公司的资本金,则称之为国有资本,这是建立在现代公司理论基础上的。

相应地,国有资本包括公益性国有资本和营利性国有资本。

资本表明的只是一种资本金投入,并不能涵盖投入的目的。

所以,一般认为,国有资本具有资本的自然属性,即资本增值性;同时它又不同于其他的社会资本,还具有公共性,即表现出双重属性。

国有企业可以从事营利性经营,如一般的公司企业;也可以从事政策性经营或公益性经营,如政府设立的水、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企业或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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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经营方针 ——“四自” :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业银行经营原则
(1)安全性 是指商业银行收回资产的可靠程度。 流动性 是指商业银行能够随时收回资金或付
出资金,即满足客户支取存款或贷款的能力。 效益性 是指商业银行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
? 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经银监会批准,可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1.分支机构不能独立地对外为意思表示事责任的 能力。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由总行统一拨付。商业银行对 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 的财务制度;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3.无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前都冠以总行的名称以表 显隶属性。 4、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属于民诉法中规定的其他组 织,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 诉。
商业银行的设立
? 1、设立条件: ? 1.达到《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最低注 册资本为 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 最低注册资本为 5000万元人民币。 ? 2.有具备专业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 ?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和其他 设施
商业银行是指依《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
设立的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 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 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 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 介机构。
性质 它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经营特殊商品即
货币和货币资本。(第 2条)
法律地位 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依法设立、依法经营、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 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 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 3、设立程序
? 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商业银行 章程草案;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法定验资 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商业银行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 份;持有商业银行注册资本10%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 有关资料;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和计划;商业银行营业场 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资料;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经批准设立 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金融 业务许可证。商业银行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后,还要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颁发《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商业银行从核准之日起,取得企业法人资 格。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一)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现主
要为股份制。 (二)组织机构
(1)内部组织机构 :商业银行法未作规 定,按公司法的规定。(第17条)
(2)外部组织机构:总分行制。
中国银行内部组织机构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 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 高级管理人员:(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的。
? 2、注册资本 ?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 ? 商业银行注册资本金的意义 ? 开展业务的财务基础 ? 存款人利益的保障 ? 安全经营的重要指标
?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为十亿元人民币。
?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一亿元人民币。
?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五千万元人民币。
效益可分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称盈利性原则 更确切。
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成正比,与效益性成 反比。
商业银行经营原则
? (2)商业银行与客户间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原则
银行与客户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为债权债务关系和代 理关系。 1、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契约关系内容,不仅在 双方订立的书面合同中,还包括法律或银行规章 中予以明确规定。 2、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以标准合同条款 为主。即是格式条款。 3、债的担保关系十分丰富和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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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 银行的产生 ? 铸币兑换---货币保管---存贷款业务
? 现代银行的出现: ? 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建立
? 我国银行的历史 ? 1897 在上海建立中国通商银行 ? 1907 交通银行--1986重组交通银行 ? 1905 户部银行--1908大清银行 ---1912中国银行
商业银行法概述
? 商业银行法,指调整商业银行组织关系和经营业务关系的 法律规范系统。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 定》,自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范了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组织机 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 会计、监督管理、接管与终止等内容,为我国商业银行的 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商业银行法的调整范围
1)商业银行 。 2)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办理存 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 (第93条) 3)邮政企业 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 (第 94条) 4)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 商业银行分行 ,例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第92条)
商业银行法的性质
1、商业银行法为商事公法 。 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各项罚则和有关业 务的规定,都有极强的国家权力的参与,公法化。 2、商业银行为特别法 。 是规范特殊商事行为的特别法,优于公司法 和民法。商业银行法未规定,适用公司法和民法。 3、商业银行法为国内法。 4、商业银行法是强制法 。 法律内容多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商业银行经营原则
? (3)保障存款人的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 人侵犯的原则
? (4)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 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
? (5)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 (6)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 正当竞争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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