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完善解析
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以“老干妈”商标淡化侵权纠纷案为例
2020年第19卷第17期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以“老干妈”商标淡化侵权纠纷案为例□刘姝辰【内容摘要】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在商标保护方面的立法就显得格为重要。
商标淡化是一种严重侵害驰名商标权利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现行立法没有就驰名商标的淡化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与我们积极倡导的尊重知识产权、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背道而驰。
因此,本文通过参考我国现有的研究成果,系统地剖析了商标淡化的概念和因此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同时分析我国相关的法律现状,并且提出针对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当然,本文仅是起到了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相信未来我国学者会进行进一步深入而完整的研究,总结出立足我国实际的理论研究成果,推动我国驰名商标立法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商标淡化;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商标侵权【作者单位】刘姝辰,东北大学文法学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和来源也越来越广泛,而商标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也随之日渐丰富。
时至今日,商标已经不再是作为单纯的市场经济成果而出现,它已经发展成为了具有独立价值且意义十分重大的无形资产,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价值更加不可估量。
商标的显著性就是商标该识别功能的前提和基础,而且其显著性也是动态和变化着的,其中体现在其通过广泛的使用而获得该特性,也包括因为各种原因使得商标的显著性淡化。
例如,出现“奔驰”牌蛋糕、“海尔”牌自行车等现象,商家通过利用商标的知名度,来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
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原固有联系被冲淡,引起驰名商标淡化,还会损害多方主体的利益和市场的和谐稳定[1]。
由此可见,对于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势在必行,来防止这些实际淡化情形的发生。
一、“老干妈”商标纠纷案的梗概与分析驰名商标淡化所涉及到的内容和争议问题颇多,由于本人学识尚浅,不能详尽全部,故以“老干妈”商标纠纷案为例,的定罪量刑,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各要素,从而更加精准对寻衅滋事行为进行认定。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立法研究
案件却频频发生 , 适用已有 的法律解决此类纠纷 已显得苍 白 无力 , 不是导致商标权人 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 就是判决 的 依据非常牵强 , 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因此 , 对 商标淡化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仍然具有十分重要 的价值。
第2卷第2 4 期 2 1年 2 0 1 月
长 春理 工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n l f h n c u i r t f c n ea dT c n lg ( o i c n e E i o o ra o C a g h nUnv s yo S i c e h o y S c l i c s dt n) ei e n o aS e i
一
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 , 在商标淡化行为的概念界定 、 商标淡 化行为的表现形式 、 认定标准法律后果 的承担等方 面还存在 立法上的空白。 企业驰名商标 的自我保护 和司法保 护缺乏法 律依据 , 实践 中易造成混乱 和困难。其中最主要缺陷体现在
三个 方 面 :
、
我 国驰名 商标 淡化 的立法现 状
[ 关键 词 ] 驰 名 商标 淡 化 ; 法缺 陷 ; 法完 善 立 立
[ 中图分类号] D9 3 2. 4
[ 文献标识码] A
[ 者 简 介 ] 汤 艳 春( 9 8 , , 士 , 师 , 究 方 向 为 民商 法 学 。 作 17 一)女 硕 讲 研
驰名商标淡化 , 是指减损 、 削弱驰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
商行政管理机构依照 《 巴黎公约》 有关规定 , 以商标侵权制止
了该 酒 厂 的行 为・ 。
关于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保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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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驰 名 商标 淡化 与 淡 化 保 护 的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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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商标淡化是指冲淡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 削弱驰名商标与其所表彰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 降低商标所承载 的信誉 的一 种新 兴 商标侵 权行 为 。 为侵 害驰名 商标 的重要 形 式 , 作 淡化行 为的 出现使 驰名 商标 的反 淡 化保 护 变得 尤 为迫切
的商标 侵权 相 比, 淡化 具有 特 殊性 : ( ) 害赔 偿 三 损 第一, 潜伏 性 : 淡化 是间接 地 、 逐渐 地 削弱原 商标 的识别 性 , 我 国 《 标法》 5 商 第 6条第 一款 、 二款 规 定 :侵犯 商标 专用 第 “ 这种损 害不 易被 发现 , 具有 潜 伏性 。 权 的赔偿 数额 , 为侵权 人 在侵 权期 间 因侵权 所 获得 的利益 , 或者 第 二 , 期性 : 长 淡化 的潜 伏 性决定 了淡 化损 害不可 能短 时 间 被侵 权人在 被侵权 期 间因被侵 权所 受到 的损 失 , 被侵权 人为 包括 内体现 出来 , 发现侵 权 也需 要一个 过程 。 要 制止 侵权行 为所支 付 的合理 开支 。 ~欠款 所称 侵权人 因侵权 所得 第 三 , 济的不 确定 性 : 于淡化 侵权 , 救 对 因商标法 允许在 不 同 利益 , 或者 被侵 权人 因被 侵权 所受 损 失难 以确 定的 , 由人 民法院 种类 的商 品上使 用 同一商 标 , 一些 引用 民法 、 争法 有关 原 则 根据 侵权 行为 的情节 判 决给 与五 十万 元 以下 的赔偿 。 而 竞 ” 予 以保 护 的措 施多 是发布 禁令 , 依据 的多样性 和复杂 性影 响到救 四、 对我 国建立 和 完善驰 名商 标 反淡 化保 护制度 的构 想 济 的获 得 。 第一 , 善< 完 商标 法》 对于 驰名 商 标反 淡化 保护 的法律 规定 。 二 、 化的 表现 形式 淡 明确 驰名 商标 的定义是 建立 健全驰 名 商标保 护制度 的必 要前提 。 驰 名商标 淡化 与普通 商标 侵权形 式不 同, 其产 生的后 果具有 同时 , 该在 《 应 商标法 》 中科 学定义 “ 淡化 ” 并建 立一 套 明确 而又 , 定 的渐进 性 , 是 “ 不 立竿 见影 ” 。驰 名商 标一 旦被淡 化 , 很 完 善 的反淡化 制度 , 的 就 以规 制 商标 淡化 行 为 。 难补 救 。这与 驰名 商标 淡 化 的特有 形式 相关 。驰 名商 标淡 化 的 第 二 , 大对 淡化行 为 的打击 , 格执 法 。为维 护商标 所有 加 严
浅析驰名商标的淡化和反淡化保护
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淡化使用, 主要是指使用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 同或近似的商标, 并且这种相似或相 同能引起消费者对两者的主观联 想。 如果使用的不是与驰名商标相 同或近似 的商标 , 则不能构成驰名 商标 淡化。 ( ) 二 淡化行 为产生 的损 害后 果和 过错推 定责任
上使用其商标。 注册防御商标主要 目的在于防止他人使用或注册驰 ” 名商标 的行为对 自己的核心商标构成威胁 或造成损害 , 这样可使驰名
为 商标 是 否 有 知名 度 是 个 事 实 问题 , 无 论 是 商标 的“ 但 知名 ” “ 名 ” 、驰 还 是“ 有 声 誉 ” 享 的认 定 都 是 主 观 性 非 常 强 的工 作 , 实上 , 今 为 止 , 事 迄
面对 多种形式 的驰名商标淡化行为, 必须建立起严密的反淡化系
联 系 : 二 是 丑 化 , 将 驰 名 商 标 使用 在 不道 德 或 非 法 的 内容 下 , 第 指 或
将高档商品的商标使用在低档或大众商品上。如将香水的商标用于 杀虫剂或咖啡的商标用于厕所清洁剂上。 第三是退化 , 由于使用不 指 当, 商标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失去识别功能。 这种情况在实践 中 相当常见。 司匹林 , 阿 五粮液 , 二锅头 , 尼龙等都是 由于商标所有人保
一
、
淡化驰名商标 的认 定标准
结合我 国目前的商标淡化案件的司法实践, 定某一行为是否构 认
成 驰 名 商标 的 淡 化应 考 虑 以 下几 方 面 的标 准 , 淡 化行 为 的发 生 、 即 损 害后果、 以及 行 为人 的 主观 上 的过 错 推 定 。 ( ) 为人 实施 了 淡化 驰 名 商标 的行 为 一 行
统来应对 , 要的措施和建议如下 : 主
商标淡化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
经济与法商标淡化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卢毓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心湖北武汉430060)摘要商标淡化是冲淡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削弱驰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行为。
商标淡化有三种表现形式,具有多重法律属性,危害极大。
须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予以规制。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反淡化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46-02商标可以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者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助于企业进行市场竞争。
尤其是驰名商标,因其商业价值巨大,早已成为商家追逐的对象。
随之而来也就产生了利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搭便车的淡化行为。
针对淡化行为,美国、德国、希腊、荷兰、日本等国的商标法中均将其作为商标侵权行为而加以禁止。
但在我国,还未将反淡化纳入商标保护体系。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首次将商标淡化理论以立法形式确定,但对商标淡化界定不完整,其概念甚至不为大众知晓。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没有关于商标淡化的明确规定。
而现实中出现了大量的商标淡化案件,为我国商标淡化理论的深入研究和立法提出了现实要求。
本文试就商标淡化的概念、法律属性、表现形式、危害和我国反淡化保护的对策做一粗浅的探究。
一、商标淡化的概念淡化(dilution),意为“稀释”。
所谓商标淡化行为,是指一种冲淡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削弱驰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行为。
美国1996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Anti-Dilution Act)将商标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竟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
”①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品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一、引言在当今商业社会中,商标作为企业形象、产品特色及品质保证的象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驰名商标更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往往远超其注册成本。
然而,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商标的淡化现象逐渐凸显,这不仅对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侵害,也对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可能的解决策略。
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概念及重要性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指在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的同时,防止他人以不当方式使用商标,导致商标形象、声誉及价值的减损。
这一概念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驰名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
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他人通过不当方式削弱商标的价值,从而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2. 维护消费者权益:驰名商标通常与高品质、优质服务相联系,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消费者混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3.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企业通过不当方式获取他人商标的价值,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尽管我国在商标法中已经规定了反淡化保护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我国在商标法中虽然规定了反淡化保护的条款,但具体操作细则和实施标准尚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在执行商标法时,对商标的淡化行为执法力度不足,导致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3. 社会认知度不高:部分企业和公众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认识不足,导致在面对商标淡化行为时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四、解决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策略针对四、解决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策略针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我们应采取多种策略以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及确保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
1. 完善法律法规:对现有商标法进行修订,补充具体操作细则和实施标准,明确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具体规定。
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评析
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评析商标淡化理论起源于1894年德国ODEL案件的判决,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
随着我国经济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理论界开始关注商标淡化侵权理论,我国政府在1996年通过《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粗线条地归制,2001年修订的新商标法也增加了商标淡化侵权问题的相关内容。
但是,理论界对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认识仍存在诸多争议,立法上也存在些许漏洞,本文力图廓清对商标淡化侵权构成要件的认识。
一、淡化对象应是注册的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立法上将商标淡化侵权的对象规定为注册的注册商标。
但是,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并未获得统一认识。
多数人认为被淡化的须是驰名商标,没有必要保护到连在毫无关系的产品上都禁用的程度。
但是,也有一些人主张侵权淡化是发生在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的著名商标上的淡化。
甚至还有一些人认为普通商标也存在淡化问题,反淡化保护的对象不应局限于驰名商标。
实际上,商标淡化侵权制度是“双刃剑”,它在扩大了商标持有者权利范围的同时,也给义务人人为地增加了不作为义务,如果认为普通商标也存在商标淡化问题,就是一种公益对私益的过度侵犯,政府在维护先前商标利益的同时漠视了后来者的利益。
而著名商标(包括驰名商标)内含的价值大于普通商标,其附有较高质量的商品或服务,对这些商标给予扩充性的保护,对商标所有者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有着积极的导向作用,对这些特定商标予以更优惠的法律救济存在合理性。
同时,从节约司法执法成本的角度看,将淡化对象规定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现阶段具有可操作性。
二、认定淡化不须考虑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有人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淡化要求淡化行为人须存在主观过错。
而有学者认为商标淡化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商标淡化行为的成立,只要未经驰名商标所有人同意,实施了可能给驰名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的使用商标的行为,即构成商标淡化行为。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反思与完善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反思与完善摘要:商标的淡化理论区别于传统的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趋势,为我国司法所接受。
但是我国的反淡化保护实际建立在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文件上,法律基础并不牢固。
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淡化的证明往往缺乏详细的论证,由此可能导致保护范围的扩大。
此外,我国对于淡化的证明往往最终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未来应当引入并完善消费者调查的淡化证明方式,使淡化的损害更加直观、客观的呈现,建立更为合理的商标反淡化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理论;淡化证明;市场调查一、问题的提出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商标法》第13条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否属于反淡化保护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被普遍认为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但仍然存在问题。
首先在理论上,淡化理论和混淆理论的适用范围不清,淡化保护的独立性和正当性仍然需要探讨。
其次在法律适用上,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仍然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法条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矛盾。
此外,实践中法院得出淡化结论的论证过程模糊,对于淡化损害衡量标准不清,容易发生保护不周或者“全类保护”的情形。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指出,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
驰名商标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一环,其中问题仍需深入探讨。
二、反淡化的理论和实践驰名商标因经过长期的使用、推广、宣传,使得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也因此凝聚了较高的商誉,一些驰名商标久而久之甚至成了质量、品味、身份的象征,使得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之间存在唯一联系,从而区别于普通商标。
商标淡化理论分析和法律保护
1商标 淡化 的表 现 形式
在商 标使用 的实 践 中, 商标 淡化 的发 生形 态及其 表现 形式, 通常 可以分 为 三种 : 标弱化 、商标 退化 和商标 丑化 。之 内了解这 些淡化 的 实质 , 商 我们才 能 更好 地应 对 , 为权 利人 提供 有 效 的保护 和 救济 。 1、商 标 弱化 商标 弱化 ( l r i g 是一 种典型 的商 标淡化 形式 。所谓 商标弱 化, burn) 是指 某一商标 标识与特 定商 品的联系 受到削 弱的现象, 结果是淡化 了商标 原有 的 其 识别 性, 而变得 越来 越模糊 , 失去 显著性 、失 去指示 作用 。例如 B IK U C 本来 是 区别汽车 的一个著 名商标, 但如果 被其他人 用来指示 一种食 品, 公众 看 ̄BIK U C 联想起 汽车 的可 能就会 下降, 就是说 , 时 B IK 弱化 了。此种 情形是 将 也 此 UC 被 他人特 定商 品上 的著名 商标, 使用 或注册 在 了其他 商品上, 从而 弱化 了原著名 商标 。 一种弱 化的情 形是 使用或 注册 与他人相 近似 的商标 在 同类 商 品上, 另 若 商标权人放 任此种 情形或 不加 以干 涉或提 出异议, 么会引起在 同类商 品上充 那 斥着大量类 似 的商标或标 识的名称 或 图案, 从而使得 原注册商 标的 区别 性大大 下 降, 自然而然 其显 著性也 随之 弱化 。比如, 在先商 标 “ 昌 ’尔 后他人 开 有 大 始使用 或注册 “ 大 昌” 正大 昌 ” 老大 昌 ”等 等, 新 、“ 、“ 如果权 利人 不加干 涉, 假 以时 日, 费者可 能就不 知 “ 昌 ” 消 大 所指 为何 了 。 还有 一种弱 化 的情 形可 能 是源于权 利人 自己的行 为所 致, 即权利人 ( 比如 一家企业) 如果将 自己的品牌延 伸 或扩张 失败, 可能影 响到其原 先的商 品品牌定位 , 则 导致 品牌形象 受损, 生 发 商标弱 化 。 2、 商标 丑 化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随着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该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较高的信赖,驰名商标的价值显而易见,其自然而然成为了被侵害的主要对象,那么对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亦是一大主题。
淡化驰名商标,即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虽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却可使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降低,不可避免地成为学界人士研究的对象,而对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学者们观点不一。
一、对驰名商标淡化的界定商标的淡化主要是对驰名商标而言,换言之,商标淡化的对象并不是普通的商标,而是为社会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具有一定程度的显著性。
根据淡化理论,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虽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但可以降低或淡化该驰名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能力。
杜颖学者认为,冲淡导致的商标淡化是指,未经著名商标权利人许可,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尽管消费者能够识别出标记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务分别来自不同且不相关联的提供者,但该行为可能会消耗著名商标的独特性,使著名商标逐渐丧失吸引力,最终给商标权人带来损害。
亦有学者指出:“淡化所造成的损害实质上不同于通常混淆所造成的损害,即使不存在混淆,商标的潜能也会因为他人的使用而被削弱,此乃淡化之本质。
混淆造成眼前的损害,而淡化却是一种感染,若任其扩散,将最终摧毁商标的广告价值。
”从上述界定可知,我国学者对于驰名商标淡化的概念其实有较为统一的认识,主要体现在三点上:一是将驰名商标的淡化与混淆区分开来,二是指向对象均是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三是淡化所造成的损害应是使驰名商标的独特性或显著性降低,从而降低驰名商标的价值。
二、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国际趋势研究目前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倡导呼声一片。
尽管对于TRIPS协定中是否存在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仍有一些争议,但在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4届成员国大会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推荐了«联合建议»,其中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便有防止淡化。
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包含了反淡化因素的法律规定,但这种反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13条重要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淡化理论逐渐成熟,美国制定了专门的商标反淡化法对商标予以保护。
商标淡化理论是在传统的混淆理论不能保护商标的前提下提出的,目的是对那些没有产生混淆、不存在竞争关系但是确确实实商标的价值因之受损、对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淡化行为予以规制,以更好的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该理论认为,商标淡化与商标误认或者混淆不同,其并没有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主要是保护商标权利人免于遭到削弱商标价值行为的损害,因此消费者的混淆不在考虑之列。
为了适应商标功能的发展,对商标的反淡化理论突破了商标保护的领域,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并将商标保护延伸到其他领域,如互联网域名等。
(三)商标淡化理论的内涵商标淡化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第一,弱化。
弱化是指对商标显著性的逐渐稀释过程。
弱化行为主要表现为将驰名商标用于其它没有竞争性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减弱了商品的标识作用,稀释了商标的知名度,减弱了该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联系,甚至会使该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受到侵害。
第二,丑化。
丑化是指将驰名商标用于有损驰名商标形象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贬损原权利人商誉的行为。
常见的形式有将代表高质量的商标用于低质量的商品或者服务之上等。
对商标的丑化性使用会对商标权利人造成严重的商业利益损失。
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淡化他人商标的行为。
该种行为是指行为人将驰名商标适用于不具有竞争性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或者已经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基于驰名商标淡化的不可逆性,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淡化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
第三,行为人的主观要件适用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原则。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一、引言驰名商标是品牌竞争中的重要力量,不仅具有显著的品牌影响力,也是企业的重要资产。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增多,驰名商标受到各种形式侵权的威胁愈加明显。
因此,如何对驰名商标进行有效保护,尤其是进行反淡化保护,成为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实现方式。
二、驰名商标及其反淡化保护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被公众广泛知晓、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反淡化保护则是指对驰名商标进行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旨在防止他人利用与驰名商标相似或近似的标识、商品或服务来误导公众,进而损害该商标的声誉和价值。
三、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必要性(一)保护消费者权益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中具有较高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他人利用相似或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市场秩序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恶意抢注、恶意侵权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增强企业竞争力驰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反淡化保护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经济效益。
四、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措施(一)立法保护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和反淡化保护的具体内容。
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行政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侵权行为。
同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对驰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
(三)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受理并审理涉及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案件。
同时,加强对案件的调研和指导,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企业自身保护企业应加强自身的商标管理,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同时,建立完善的商标监测和维权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
五、结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企业自身保护等多方面的措施,可以实现对驰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
新商标法之反淡化理论
浅析新商标法之反淡化理论————————————————————————————————作者:————————————————————————————————日期:2浅析新《商标法》之反淡化理论——以第十四条第五款为例传统商标混淆理论基于商标最基本的区别功能,赋予商标权人以商标专有权,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该理论是以足以发生混淆的可能为其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此类商标所标志的商品与其他物品之间,如果根本不可能有混淆的,则无侵权可言,驰名商标权人也就不能根据混淆理论寻求法律救济。
1随着经济发展,商标在区别商品质量的基础上,逐渐凝集了越来越大的信誉价值,出现了一批驰名商标,这使得商标逐渐远离作为商品的识别来源的基础性含义,而转化成为一种资产、一种财产。
2因此,淡化理论的出现,突破了传统的混淆理论,弥补了传统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保护的不足,为驰名商标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护。
但是,随着驰名商标淡化理论的发展,其外延不断扩展,逐渐发展为弱化、丑化和退化三种形式。
原本驰名于全国的商标,也被消费者慢慢地淡化。
反淡化理论随之产生,反淡化理论是对淡化理论的限制。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该条是反淡化理论在《商标法》中的新发展。
修订前的《商标法》允许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然后,新《商标法》却将经营者通过宣传自身为驰名商标,从而与其他同行竞争者相区别的途径予以禁止。
该条规定有重回传统商标混淆理论之嫌疑。
该条新规定不是商标反淡化理论的新发展,而是传统商标混淆理论的新发展。
反淡化理论认为商标淡化会带来如下三方面危害:一、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是广义的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侵权行为;二、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淡化行为是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一、引言驰名商标是商标权人在商业竞争中形成的宝贵资产,它代表了商誉、信誉及商业价值。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驰名商标面临了来自多方面的威胁,尤其是商标的淡化现象。
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使用与驰名商标相似或相同的标识,以降低驰名商标的影响力、混淆消费者、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
因此,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必要性(一)驰名商标的社会价值驰名商标不仅代表了一种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还代表了一种品牌的文化、企业的形象以及消费者的信任。
在商业竞争中,驰名商标往往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从而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因此,保护驰名商标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一环。
(二)淡化行为对驰名商标的危害淡化行为使驰名商标的影响力减弱,消费者可能因此产生混淆,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
此外,淡化行为还可能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和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反淡化保护的法律框架与实施(一)法律框架目前,我国在《商标法》中已经确立了反淡化保护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和影响力,防止其被弱化或淡化。
此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为反淡化保护提供了支持。
(二)实施措施1. 强化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打击各类侵权行为。
2. 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3. 完善法律制度:根据市场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反淡化保护的法律制度,以适应新的挑战。
四、反淡化保护的挑战与对策(一)挑战1. 认定标准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及其被淡化的标准尚不明确。
2. 侵权行为多样化: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加大了反淡化保护的难度。
(二)对策1. 明确认定标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被淡化的情形。
2.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
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1. 引言1.1 中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背景及意义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标制度的完善而逐渐被提上日程的。
驰名商标不仅代表了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更是企业声誉和市场竞争力的象征。
在当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驰名商标保护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我国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
因此,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对于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商标淡化现象的概述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得该商标的显著性减弱或者消失,从而导致商标权益受损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淡化现象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
1.3 论文结构及研究方法本文围绕“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主题,从法律法规体系、认定及类型、现状与问题、司法实践、行政保护与执法实践、预防与启示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力求为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2. 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2.1 国内法律法规概述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自1982年《商标法》颁布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商标保护体系。
其中,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主要体现在: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并对淡化行为给予了一定的法律制裁。
2.2 国际法律法规对比分析在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有着更为丰富的实践和经验。
如《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等国际公约,以及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对中国反淡化保护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相较于国际上的反淡化保护规定,我国在立法上还存在一定差距,如对驰名商标的界定、淡化行为的类型等方面的规定尚需进一步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摘要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进入我国理论界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保护已经渐渐地接近国际水平。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保护凸显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显示出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力度和措施仍然不够。
例如规定的不统一和零散,保护范围的狭窄等等都与反淡化保护的宗旨相违背。
因此完善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反淡化理论作为入导点,通过分析我国反淡化保护的缺陷及对比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提出相应的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反淡化保护作者简介:王蕾,讲师,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黄思华,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或服务经过销售和宣传后在消费者中广为传播并形成了一定的声誉,经过企业申请后标识该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成为了驰名商标。
现在的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淡化驰名商标的情况,驰名商标淡化的出现不以竞争为前提,因为他人可以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使用在与驰名商标不同或不相类似的服务或商品上,利用驰名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作宣传,以此来提高销售。
淡化造成的损害是通过时间的流失而渐渐积累起来的,长久下去必然会损害驰名商标的价值。
普通的商标保护不能防止淡化行为的发生及其带来的后果,笔者认为应该要对驰名商标进行格外的反淡化保护。
一、驰名商标淡化概述(一)概念即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与驰名商标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的生产者或者来源有一定的联系,以此来降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独特性,导致驰名商标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下降,最后沦为一般的商标。
(二)特征1.潜伏性。
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体现在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逐步降低的过程中,而这一个过程是缓慢且间接的,不容易被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所察觉,具有相当高的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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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完善解析发布日期:2011-10-15 文章来源:互联网论文摘要:商标所能给权利人带采的经济利益是法律对商标权给予保护的根基所在,如果对商标权进行保护而不能给商标权人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那对商标权的保护将是无意义的。
反淡化立法旨在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防止继商标驰名以后,因第三人的注册或使用而导致该驰名商标的声誉和显著特征被玷污或贬低。
这种保护不仅是为了防止混淆也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受到不法竞争的损害,从而保障商标所有人进入相关市场。
论文关键词:商标淡化;商标侵权:立法构想商标淡化立法己引入世界商标权保护领域。
我国新商标法在驰名商标保护上吸收了部分商标淡化理论,然而与制定一套完整的商标淡化制度差之甚远。
本文在综合我国国内买情的墨础上,从商标淡化的概念界定、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标淡化立法的可行性、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构想四个方面作以粗浅分析。
一、商标淡化的概述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具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具商誉的行为。
作为削弱、冲淡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的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淡化直接的危害后果是对驰名商标和具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的损害,从而最终损害商标所体现的商誉。
反淡化立法旨在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防止继商标驰名以后,因第三人的注册或使用而导致该驰名商标的声誉和显著特征被玷污或贬低。
因此.反淡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立足于保护商标权利,不考虑消费者混淆商品的可能性;所禁止的行为不再是欺骗地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而是便用商标本身,即只要他人将商标应用到商品上,即便费者对买际产品不发生混淆,商标所有人也有权禁止。
因为如果该产品的质量不佳甚至低劣,消费者可能会对商标所有看产生不良看法.并有可能妨碍商标所有者在将来把商标用于不同市场。
可见,反淡化保护的根本目标是禁止竞争者从别人的声誉中不正当地获利,其理论依据是商标信誉价值。
一个商标一旦驰名,便获得了独立价值,具主要功能不但是又寸来源的区别,而且体现所有者的信誉和名声。
因此,商标可脱离产品和服务请求法律保护。
这种保护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受到不法竞争的损害,即防止商标被冲淡或玷污。
这样,反淡化将驰名商标的受保护利益进一步扩展到:保护具有特殊市场开拓价值的商标声誉不受损害,保障商标所有人进入相关市场。
由于商标淡化侵权方式的间接性和侵权手段的隐蔽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致便商标权人难以有效买施自我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侵权认定和处理上也面临一些新的课题和挑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维系市场秩序的角度,还是从法律公平适用的立场出发,尽快制定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商标淡化的规定反淡化保护是一种国际趋势,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反淡化立法已经相当完善,而我国的反淡化保护却相对薄弱,仅在个别法律条文和行政规童中对降低商标识别性的淡化予以附带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l3、4l、56、57条分别规定了制止淡化侵权的不予注册与撤消注册、禁令救济及弥补损失的损害赔偿救济措施.这些规定结合在一起,构成了我国商标反淡化的思路。
(一)不予注册与撤消注册不予注与撤消注册是从源头上保护驰名商标权的有效手段,我国商标法第l3条笼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看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4l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l3条、第l5条、第l6条、第31条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禁令救济当淡化行为发生时.商标权人迫切希望制止淡化行为.以赢得时间与侵权人进行诉讼.这便得禁令救济显得非常重要。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制止和防止即发侵权的即时禁令措施。
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证据证明他人王在买施或者即将买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舄会便箕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三)损害赔偿商标淡化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被淡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其正当的经济利益。
一旦淡化侵权现象发生.权利人既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国商标法第56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投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确定的,白人民法院恨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我国构建商标淡化立法的可行性(一)我国学考对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逐步深入.为商标淡化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立法实践中.上海市著名商标认足与保护暂行办法剑了我国商标淡化立的先河。
该办法第22条规定:“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淡化、丑化、贬低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行为。
”另外,正新修订的商标法》中亡法的形式确了可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在我国鲍商标法律由没葛耍乓“淡化”既念,但是青些法法规的条涉及了芒非竞争性商品上保护驰名商际的规定。
如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l6条、第11条、等条文的现定,己经涉及商标淡化的内容.这正体现了我国法津向商标淡化法律法规前进了一步。
(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涉及商标淡化的案件是大量存在的.人民法院己经受理大量的涉及此方面的案件,有的甚至已经审结。
一些商标权人.尤其是驰名商标权人,也开始倍加重视自己的商标.防止商标淡化。
目前我国立法量然少耷涉及关于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规定,但在商标注册、异议行政程序中己经开始实际运用了该理论。
典型的例子是最近国家商标局应“商务通”的权利所有人恒基伟业集团的申请撤消了一冢企业在服装上注册的“商务通商标.原因即是“商务通一旦成为服装品牌,即舍淡化“商务通”在掌上手写电脑行业的影响力,削弱其品牌的显著性。
同时,还会使消费考误认为两冢企业有某种关联。
(三)商标淡化立法不会导致垄断。
随着中国的入世,企业运用商标反淡化理论维护自己权利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我们在借鉴美国这种立法的同时.也应注意其实践中产生的不良影响——即避免过度、片面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其可取之处.但更重要的在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创新.不鼓励模仿与复制。
知识产权制度绝菲无弊端。
但只要其利大于弊.或通过“趋利避害’可使最终结果利大于弊,就不应否定它。
”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出发点是防止他人抢先注册乃至使用己在该国驰名的商标.从而保护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由于驰名商标在现代生活中已不仅仅是用来区别商品的出处.同时还能表彰用户的身份和地位,对商标本身的保护也日益提到议事已程上来.也就是说.他人即便在非类似商品上便用该商标.但只要这种使用可能表明冥种联系.则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仍然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就驰名商标而言,可以买现更大范围的保护。
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排他性的私权必然会对试图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者”构成法律障碍.但这些人显然不能代表“公共利益”。
例如.驰名商标为其权利人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其他竞争者因无法分享这些利润而居于不利地位。
那么.这时社会公众受到损害了吗?没有.因为他们“用钞票投票”才使得该商标权人而非其他竞争者获益.正是人们对自己利益进行比较的结果,可见,此时这个商标权有利于社会公众(不然他们不会去购买)而不利于那些不准备创新只准备坐享他人智力成果的竞争者。
这样,在商标所有人的财产权和自由竞争的平衡问题上,笔者认为,只要规定严格的驰名商标淡化构成的判定标准,就足以青效防止反淡化法被滥足。
同时,规定商标淡化的除外条款能再效防止淡化诉讼泛滥。
认为对淡化亍为进救济会导致商标权的垄断和滥用的观点是难于成立的。
对如何正确划分合法垄断权的正当行便并鼓励竞争同对合法垄断权的不正当行便之间的界限,是知识产权反垄断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规定了三手(扫例外情形来限制商标权人随心所欲提起淡化诉讼。
它们分别是:合理使用、非商业使用和一切形式的新闻报道和评论。
买践中,只要被告能举证证明冥使用属于此三种例外情形之一,则原告就不能享受到任何形式的救济。
因此,商标淡化的除外条款能有效防止淡化诉讼泛滥。
四、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构想如上所述,反淡化保护是一种国际趋势,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反淡化立法己经相当完善,而我国的反淡化保护却相对薄弱,仅在个别法律条文和行政规置中对降低商标识别性的淡化予以附带规定,效力位阶较低,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范。
而面临的残酷现买是: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驰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事件已达400多起,原产品要想再进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要么以重金买回本属于自己的商标使用权,要么改名换姓,再创声誉,重新付出昂贵的代价。
现买要求我国早日对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进行完善.从而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并加强对我国驰名商标在国际贸易中的保护。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构建:(一)单独立法不现实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宜将商标淡化规定在《商标法》中。
商标淡化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和商标、商标权具有密切联系,将其规定在商标法中,于情于理都说得过去。
目前,单独为商标淡化立法还不是一件现买和乐观的事。
一则是因为我们的理论研宄水平还达不到这样的要求,二则是因为现买中己经有了商标淡化的案例,如果非要等理论研究成熟了再来制定法律,恐怕有违现买的需求。
因而,我国要像美国那样制定一部专门的商标反淡化法并不现买。
如果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商标淡化同题,也有其局限性。
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商标反淡化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维护企业商誉,实际上是对商标权的一种扩大保护,二者不能代替。
(二)确立以《商标法》保护为主体、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补充的法律保护体系商标既然是商业竞争的重要武器,也就成为不法商人侵害的重点,因此保护商标权是维护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
商标权的保护涉及两种法窿,即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两者关系雷切,犹如一把正义之箭的双刃,分别从正反两方面对商标提供有效的保护。
从制度层面看,驰名商标是作为一种商标保护方法存在于商标保护制度中的,它不属于狭义的商标法范畴,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项制度,其目的便在于当驰名商标权入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享受超越“商标法”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