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海宁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海宁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较强、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优势初步形成的企业,影响和带动一大批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有效提升市场竞争优势。
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和国家、省、嘉兴知识产权局有关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专利示范企业是企业专利工作的样板,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二、专利示范企业要把专利工作作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在以下方面作出显著成绩:(一)建立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
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至少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已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管理专职工作人员;能较好地利用中介机构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服务。
(二)有效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工作。
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前和开发过程中,主动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的都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三)加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的开发、申请、后续管理和保护等,特别是加强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和保护相关档案的管理以及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四)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
制定比较完善的企业专利发展规划,企业具备一定的专利制度运用能力。
(五)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技术的转让或许可,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保障专利发明人的署名权。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浙知发管〔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通知浙知发管〔2015〕19号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正式启动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并将我省今后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申报(一)申报要求结合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和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实际工作,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工作主要面向本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展开,具体应符合《通知》中关于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申报条件。
已列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单位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材料1.市局推荐材料。
包括推荐函,推荐企业名单(需注明《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中“12.特色加分”包括的三级指标、考察要点、评分标准等),本区域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总体方案(包括本地区优势企业培育目标、工作计划、组织管理、政策支持、资金保障、督导检查等内容)。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复核挂*未解除的不建议推荐。
2.企业申报材料。
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优势企业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等)。
3.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14年度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环保合格证明、有效知识产权证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管理体系建设证明、本行业影响力证明等。
(三)申报方式各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纸件及电子件报送至我局专利管理处。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专利实施,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被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专利示范企业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专利管理制度;(二)拥有一定数量的有效专利,且专利技术在本领域具有先进性;(三)专利技术已在生产、经营中得到有效实施,并对企业经济效益有显著贡献;(四)近三年内无重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业申请认定专利示范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申请书;(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文件;(三)有效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四)专利实施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省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知识产权局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专利示范企业应当定期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告专利工作情况,包括专利申请、授权、实施和保护情况。
第十条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示范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对不符合条件或有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企业,取消其专利示范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专利示范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优先获得政府专利资助和奖励;(二)优先参与政府组织的专利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三)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14•【字号】浙市监知运〔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2〕5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打造数字化引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作,规范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评定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评议、评审、确认、复核和监管等评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示范企业是指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评定,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第四条示范企业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放开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的要求,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每年组织实施,兼顾区域和产业差异,发挥产业联盟、专业机构和专家作用。
第五条省局负责示范企业组织申报、评定管理、监督指导和专家库建设;负责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推荐考核等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局”)负责本区域内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和培育升级工作,引导各级示范企业在知识产权组合管理、贯标推行、前瞻布局和竞争优势培育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浙财教〔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我们对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1月20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助推创新型省份建设,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7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全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省科技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初步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省专利示范企业申报与复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省专利示范企业申报与复核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今日科技》
【年(卷),期】2018(0)3
【摘要】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省专利示范企业申报与复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复核拟申请认定2018年省专利示范企业或参加2018年省专利示范企业复核的单位,应通过“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县(市)或市知识产权局(办)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申报表或复核申请表(一式一份,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有关县(市)或市知识产权局(办).由当地县(市)或市科技局(委)。
【总页数】1页(P46-46)
【关键词】企业管理系统;知识产权管理;浙江省;示范;专利;复核;申报;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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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市专利补贴及奖励政策(一)
下面简单列举全国部分省市的一些专利补贴资助及奖励政策。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详情,还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或上官方网站查询,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1、北京《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资助1500元,个人每件资助1000元。
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50元。
本市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择优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八年年费,每件每年不超过500元。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特别奖:10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2、天津《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发明专利:每件最高补贴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最高补贴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补贴400元中国专利金奖:每件10万元天津市专利奖:每件3万元优秀奖:每件1万元创新创业奖:每件1万元3、辽宁《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获得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每件补助2500元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单位或个人:每件补助5000元企业发明专利维持到第7年的年费:每件补助1000元,同一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4、浙江《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内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0000元《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新评上的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金奖:50万元,优秀奖:10万元;新评上的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金奖:10万元,优秀奖:5万元5、江苏《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资助奖励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专利资助资金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资金。
项目引导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资金,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项目资金。
资助奖励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管理,由省财政厅按照资助及贯标奖励标准一次性下达。
项目引导资金一般实行申报制管理。
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建立了标准创新的体系机制,具备标准创新能力,并取得了显著标准创新绩效的企业。
第三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组织和管理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申报和评价工作。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申报、推荐和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每年评价一次,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到期的企业需重新申请.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三)获得市(地)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农业科技企业或服务业重点企业称号,获得省部级以上新产品或市(地)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认定,或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四)建立了标准化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第七条除具备前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提案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二)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标准在技术、检测方法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三)将科研成果或专利转化为标准,并形成批量生产;(四)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制定或推广实施相关标准成效显著;(五)产品实质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技术与质量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六)推广实施农业标准化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效;(七)开展服务标准化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浙科发政[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浙科发政〔2010〕11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建设创新型企业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三大载体之一,是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途径,是示范引领广大企业走上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之路的重要抓手。
为扎实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在省市县三级全面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评价制度。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创新型试点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战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与带动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浙江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的要求,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通过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培育形成我省创新型企业梯队,着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导航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导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浙知〔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导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知〔2023〕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专利导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5日浙江省专利导航管理办法为加强专利导航管理,规范专利导航活动,节约创新成本和提高创新效率,充分发挥专利导航对创新驱动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和营商环境优化的支撑作用,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原则(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导航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利导航,是指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创新活动和企业经营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应用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专利导航工作坚持政策引导与需求主导相结合、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相结合、成果共享与风险防范相结合,遵循统筹管理、协同推进、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从而充分发挥专利导航的决策支撑作用,有效促进创新资源高效流动、优化配置,推动实现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服务链一体部署、深度融合。
二、职责分工(一)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专利导航工程,统筹推进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实施、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和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培育,遴选推荐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和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依托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完善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体系,促进专利导航成果运用和共享。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专利成为企业创新的重要标志和核心竞争力之一。
为了推动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和发展,提高专利运用效能,进一步激励创新创造,浙江省制定了本《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管理目标本办法旨在加强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的评定、评选和管理工作,以激励企业提高专利创新能力和运用水平,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三、管理机构1.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2. 设立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人员组成。
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的各项工作。
四、评选标准1. 创新能力: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应具备较高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创新管理能力,提供有效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创新成果。
2. 专利申请和授权: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在过去三年内应积极申请专利,并且专利授权数量较多。
3. 专利运用和经济效益: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应能够有效运用专利,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升。
4. 知识产权管理和维权: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积极维护自身和他人的知识产权。
五、评选程序1. 提名推荐: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参与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评选,也可由有关部门推荐。
2. 入围评审:管理办公室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入围企业,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3. 验证认定:入围企业将接受管理办公室的现场调研和专家评审,以验证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公示评选:通过验证认定的企业将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意见和评价。
5. 最终评选:根据公示和评审结果,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议,确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的最终名单。
六、激励政策1. 奖励资金: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将享受到一定的奖励资金,用于专利创新和转化应用的支持。
2. 优惠政策: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将享受到降低税收、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以激励企业继续加大专利创新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浙政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办发〔2023〕37号),大力推进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激励创新和赋能产业相结合、系统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的双重作用,有效利用专利的权益纽带和信息链接功能,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打造专利成果高质量产出、市场化配置、体系化服务的创新生态。
到2025年底,关键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机制进一步完善,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专利产业化促进一批中小企业成长,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金额达到800亿元。
二、主要举措(一)打通关键堵点,大力推进专利产业化。
1.强化专利质量提升和产业化前瞻布局。
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建成20个以上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为专利产业化等工作指明方向。
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推进专利前瞻布局。
2.盘活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存量专利。
开展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存量专利盘点,建立特色专利转化资源库,加速转化一批高价值专利,推动建立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的专利创造转化机制。
3.深入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和公开实施。
完善专利开放许可服务体系,探索新型许可方式。
落实专利公开实施制度,依法强化专利公开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督查和绩效评价机制。
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专利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专利工作,根据《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专利示范企业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建立推动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有效运用专利资源的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把企业专利战略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四条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单位,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报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1.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导向,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2.专利工作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3.近三年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4.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企业有效专利指数达到24,近两年专利申请指数达到14(有效专利指数=发明专利授权数×10+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数×2+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数×1,专利申请指数=发明专利申请数×5+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1)。
5.经营状况良好,专利实施率不低于40%,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占企业年总销售额的40%以上.第五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1.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企业发展概况和专利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发展概况、企业专利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企业专利申请、授权、实施、运用以及保护情况;3.有效专利清单、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最近一次交纳年费的发票复印件,近两年企业申请专利清单、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及缴费发票复印件;4.企业销售、利税情况表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利税情况表;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企业专利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深入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国知办发管字〔〕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定有利于推动全省企业专利示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规划、省专利示范企业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推荐等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局”)负责辖区内专利示范企业培育、审核、管理和服务,具体职责包括:(一)制订本地区专利示范企业的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激励措施;(二)开展本级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三)负责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开展示范企业的初审和培育工作;(四)指导示范企业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五)总结示范企业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三条申请省专利示范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专利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符合经营发展需求;(二)企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保持有效运行一年以上;(三)企业成立三年以上,且在近三年中无知识产权、较大生产安全、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用不良记录和行政处罚;(四)企业近三年专利申请量同比保持增长,无非正常专利申请,且拥有有效专利件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件发明专利;或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件;或拥有有效境外发明专利件及以上;或拥有有效境外专利件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件境外发明专利;(五)企业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企业年产值千万元以上,小微企业年产值可放宽至万元,企业核心专利技术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其中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以上;(六)已被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或企业核心专利技术应用发展迅速,年产值连续两年增长倍以上的企业。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8.02.21•【字号】浙知发综〔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知发综〔2008〕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工作任务,推进我省城市、园区的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开展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
现将我局制定的《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区域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方案提纲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精神,从广度和深度推进我省城市、园区的知识产权工作,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我省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工作的创建与示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与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开展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工作的创建与示范,有利于建立点面结合、层次分明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突出各有重点和特色的知识产权创新主体,形成以创新促普及、以示范促深化的工作格局,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1.县(市、区)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的工作要求(1)深入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重视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培训。
浙江省科技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03]2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能力,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专利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委办局的文件精神和《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规范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建立鼓励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有效利用专利资源的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
要把企业专利战略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三条企业专利工作制度是企业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要把企业专利工作的重点放在建立有效的专利激励机制、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上。
1、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的专利战略并认真组织实施;把专利工作作为企业经营目标之一,制定切实可行的专利工作目标和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和考核指标。
2、建立健全有效的专利管理机构,落实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3、加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技术开发、申请、维持、放弃等;加强企业专利申请及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促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
4、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
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题前,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涉及的专利,要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5、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落实专利“一奖两酬”,加大专利成果分配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6、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
要重点抓好市场前景好、技术附加值高的专利技术项目的实施,使专利技术尽快产业化、上规模、出效益;要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国内外的专利技术,增强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能力。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管理和运行,充分发挥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科技创新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中心是指由浙江省内高新技术企业设立,以企业为主体,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活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推动产业升级的综合性研发组织。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发任务,具备较好的技术研发条件和实力;(三)有稳定的技术研发团队和高级技术人才;(四)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规范运行机制。
第四条研发中心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各类企业积极申报设立研发中心。
第二章设立与认定(一)设立研发中心的申请报告;(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近三年来的技术研发成果及转化情况;(四)企业技术研发条件和实力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设立研发中心的企业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上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推荐上报的研发中心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认定或不予认定。
第八条经认定的研发中心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第九条研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管理。
第十条研发中心应当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合作,不断提升技术研发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研发中心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十二条研发中心的变更应当按照设立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并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研发中心进行监督和考核,重点考核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情况、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绩效。
第十四条监督和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研发中心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表现优秀的研发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研发中心予以撤销认定和摘牌处理。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1.11.14•【字号】浙财教[2014]78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78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科委(科技局)、知识产权(专利)局,省级各有关部门:现将《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系。
附件: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OO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5号)精神,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从2001年起,设立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一)省财政预算拨款;(二)国家专利专项补助资金;(三)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四)其它资金。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的申请消费补助;知识产权的宣传、人才培训以及专利工作的奖励。
第三条资助对象凡本省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省辖区内的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均可申请资助。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二)国外发明专利须经国外专利局授权;(三)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计划。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一)浙江省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样式见附表1);(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受理通知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受理缴费凭证复印件(四)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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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提高企业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
(国知发管字〔2001〕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31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2.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二○○七年三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努力提高企业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专利工作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利示范企业是企业专利工作的样板,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三条专利示范企业要把专利工作作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并在以下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一)建立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机构、人员、经费落实。
(二)制订专项宣传培训计划,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三)加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的开发、申请、后续管理和保护等,特别是加强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和保护相关档案的管理以及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四)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提高企业运用专利信息能力。
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题前和开发过程中,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的都要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五)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
制定比较完善的专利发展规划,企业具备一定的专利制度运用能力。
(六)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加大专利成果分配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专利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状况良好;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企业近三年拥有有效的各类专利20项以上或发明专利5项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3项以上;
(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
其中专利产品年产值5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
(六)企业已被认定为县(市、区)级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
同一企业可以在同一年度内申报不同级的专利示范企业。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二)企业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专利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专利运用与产业化情况等;
(三)授权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通知书。
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的组织、评审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推荐工作;
(三)制订有利于推动全省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广试点示范企业的先进经验,推动全省企业专利工作。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科技(知识产权)、经贸管理部门,在省知识产权局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组织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省专利示范企业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二)负责本区域的专利示范(试点)工作,包括制订本地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激励措施,指导试点示范企业的专利管理和技术创新工作;
(三)总结示范(试点)企业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开展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市、区)科技(知识产权)、经贸管理部门,由省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支持措施
第十条对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的,由省知识产权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一条省专利示范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中国专利奖。
第十二条对省专利示范企业提供人才培训、专利数据库建立、专利战略研究、国内外科技合作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第十三条对省专利示范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优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省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由省知识产权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委托所在市每三年对其进行一次复核。
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五条省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年报制度。
在每年1月底前,企业将其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和专利工作情况报所在地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其核实汇总后,于第一季度前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六条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影响认定工作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奖励经费和铭牌,并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申报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
第十七条省专利示范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或移址的,应向省知识产权局、省经贸委报告;需要保留“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则重新申报认定。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2月25日发布的《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申报企业
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企业人数
技术人员人数
主要产品
企业现有专利工作机构情况
专利机构名称
电话号码
专利工作
负责人
姓名
专利工作人员
专职
人
职务
兼职
人
上两年度专利申请与授权情况(件)专利类型
申请
授权
上两年度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情况自行实施(件)
发明
转让专利(件)
实用新型
专利产值(万元)
外观设计
利税(万元)
上年度专利申请与授权情况(件)专利类型
申请
授权
上年度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情况自行实施(件)
发明
转让专利(件)
实用新型
专利产值(万元)
外观设计
利税(万元)
企业有效专利情况(件)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企业效益
总产值(万元)
总利税(万元)
企业简介
【可附页】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县(市、区)科技局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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