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犬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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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警犬饲养管理,根据《警犬繁育工作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的警犬饲养管理。
第二章场地与犬舍
第三条警犬的生活场地应选择在交通便利,地势高燥,水源充足,土质坚实的适宜场地。与主要交通干线、畜产品加工厂、动物饲养场、化工厂、水泥厂、居民密集区、医院等保持一定距离。
第四条公安部一、二级警犬繁育单位要科学布局,划分管理区、繁殖区、训练区和隔离区。隔离区要建在其它区的下风处,远离其它区,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五条警犬犬舍结构要适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防暑防寒,通风干燥,采光良好,排水通畅,舍内设犬床。公安部一、二级警犬繁育单位的种犬舍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产犬舍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产犬舍配备护理值班室和防寒防暑设备,有条件的可安装监控设备等。
第三章饲料及营养标准
第六条警犬饲料应根据警犬不同类别的营养需要标准供给,确保饲料安全、卫生和营养。
第七条警犬的日粮组成包括蛋白质饲料、碳水化合物饲料、脂肪类饲料、饲料添加剂及水分。
第八条根据警犬的品种、体型大小、性别、生理状态及用途等制定饲料配方,科学配制日粮。
第九条提倡使用全价颗粒饲料。适时对所用饲料进行检测,确保饲料的质量。
第十条警犬饲料变换,应逐步进行。
第四章警犬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警犬饲喂做到定时、定量,保证充足清洁饮水。饲喂次数根据犬的生理状况和饲料类型掌握。第十二条保持犬体、犬舍和环境卫生。犬体要经常梳刷,适时洗澡。犬舍和周围环境要每天清扫,定期消毒。
第十三条警犬要每天散放、运动。运动强度根据犬的生理状况、环境温度和地形条件合理安排。喂食前、后半小时内禁止剧烈运动。散放运动过程中要防止咬伤人畜、走失和意外配种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警犬饲喂人员或值班人员在6—22时,每两小时至少巡视一次犬群,22时以后视情巡察,认真观察犬的精神、饮食、运动及排泄物等状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犬舍区要相对封闭,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禁止混养其它动物。有条件的,可在犬区内安装监控设备。
第五章种公犬的饲养管理
第十六条种公犬要保持膘情良好,体格健壮、性反射强,繁殖性能优良。
第十七条种公犬要保持足够的运动量。每天户外运动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配种前后禁止剧烈运动。
第十八条做好种公犬生殖器官的保健与护理,防止损伤和感染。定期检查精液,发现异常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种公犬初配年龄为2周岁,合理控制配种频率。
第六章种母犬的饲养管理
第二十条妊娠母犬要单独饲养,避免群放,严禁剧烈运动,必要时牵引散放。
第二十一条根据妊娠母犬的体况,供给全价营养饲料,妊娠期饲喂应少食多餐,每日喂2—4次为宜。第二十二条做好产前准备工作。保持母犬身体清洁,特别注意保持臀部、阴部和乳房周围清洁卫生,临产前转入消毒好的产犬舍,做好产前检查,备好接产用具和必要的药品。
第二十三条分娩期指定专人值班护理,发生难产或其它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母犬分娩后,用温水清理外阴、臀部等部位,用热毛巾擦拭和按摩乳房,及时更换污染的铺垫物。犬舍要及时清扫,保持干燥。
第二十五条保证哺乳母犬的营养需要,适当添加催乳食品,增加饲喂次数。
第七章仔犬的饲养管理
第二十六条仔犬是指45日龄以内的犬。仔犬出生后要及时剥离胎衣,尽快清除口腔及呼吸道中粘液、羊水等,出现窒息时要积极抢救。及时让初生仔犬吃到初乳。
第二十七条精心护理,防止仔犬冻死、饿死、压死、踩死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掌握仔犬发育状况,按照《警犬档案建档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称重测量体尺,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有退化趾的仔犬,在出生后三天内切除退化趾,需要断尾的品种在出生后一周内实施断尾手术。
第三十条母乳不足,要及时给仔犬补乳。仔犬在20日龄左右,开始提供营养丰富、易消化、半流质食物补饲。仔犬30日龄左右开始进行环境锻炼,并随日龄增大逐渐加强。仔犬到45日龄左右应逐渐断奶。断奶仔犬要少食多餐,每天喂3—5次,进食时要注意看护,防止暴食。
第八章幼犬饲养管理
第三十一条幼犬是指45日龄至6月龄的犬。幼犬饲料应富含蛋白质、矿物质、维生素、氨基酸等营养成分。
第三十二条根据幼犬生长发育状况,适时分栏饲养。
第三十三条幼犬的散放和运动要适度,依照幼犬培训目标,以自由散放为主,运动量由小到大。
第九章病犬饲养管理
第三十四条病犬须单独管理,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犬要及时隔离,指派专人护理、饲喂。
第三十五条病犬要供给营养丰富、易消化、适口性好的饲料,并按犬病防治人员要求饲喂。
第三十六条遵照医嘱给病犬用药治疗,精心护理,认真观察病情变化,做好护理记录。
第十章警犬的运输管理
第三十七条警犬在运输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和检疫,并开具检疫证明。
第三十八条警犬运输必须由专人押运,押运者要监督装卸。使用的犬笼要求轻便、坚固及通风良好,避免犬中暑、逃逸、丢失、伤人或被伤害等事故。
第三十九条警犬运输途中,犬笼应放置在卫生和安全处,减少喂食量和饲喂次数,供给充足的饮水。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程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