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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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起诉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起诉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起诉状人民法院: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一、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具体金额]元及相应的利息[具体金额]元,共计[具体金额]元。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2018年[日期],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具体金额]元,并约定于[日期]将借款本息一次性偿还给原告。

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日期等具体内容,并在[日期]加盖了双方的公章。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将全额借款[具体金额]元及相应的利息[具体金额]元一次性提供给了被告。

然而,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推迟还款,一再违约。

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始终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并且暗示将转移财产以逃避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违反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时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发后,原告在[日期]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其履行借款合同并偿还借款本息。

然而,被告无动于衷,继续推迟还款,并有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三、证据:1. 借款合同原件一份及复印件;2. 催款函及送达回执;3. 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等。

四、诉讼请求及理由: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具体金额]元及相应的利息[具体金额]元,共计[具体金额]元。

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关费用。

特此诉讼。

原告:[原告姓名]日期:[日期]。

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 债权人的救济渠道和途径

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 债权人的救济渠道和途径

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债权人的救济渠道和途径债务人信誉差,偿债率低,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自动、主动履行率与强制执行率均很低,司法界存在多年至今未见明显好转的几大顽症之一的执行难便是典型的例证与说明。

究其实质原因,并非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而是债务人有能力偿债也不清偿。

为了逃债,债务人将财产千方百计予以转移,即便是面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也是如此。

为什么债务人如此胆大包天敢于有债不还,甚至敢于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说不?这明显是我们的法律出了问题,但这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

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在现行法律不够健全,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充分的现实之下,如何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予以救济,尽可能多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最大程度上对债务人的恶劣的赖账行为进行制止与制裁,从而维护被恶意逃债的债务人严重破坏的正常的民事交往秩序。

一、提起撤销权之诉《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除非债务人的财产很多,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后还有很多财产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因此,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比较容易认定,债权人对此行使撤销权基本上没有什么难度。

但债务人转移财产的目的是为了逃债,因此,债务人明目张胆地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较为少见,所以,《合同法》74条的规定虽好,但因缺乏针对性,对债权人帮助不大。

债务人更多的是采用比较隐晦的手法转移财产,例如明明是与受让人恶意串通但偏偏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出现,甚至为此双方还伪造了支付与收取现金的《收款收据》等证据,以证明双方是有偿转让而不是无偿转让。

假的变不了真的,虽然在债权人诉诸法律之后,可以在法庭追问受让方何人在何时、何地向转让方何人支付的现金转让款,但法庭上债务人及与之串通的受让人往往拒绝回答,而法庭也往往以上述问题与本案无关为由不去追查,最终以虚假的《收款收据》认定是有偿转让了事。

债务人转移财产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债务人转移财产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债务人转移财产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债务人在未经过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甚至转移财产或是债务,让担保人陷入比较大的风险,出现这样的情况下,债务人转移财产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下面催天下小编为你解惑。

一、债务人转移财产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呢?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物权法规定的债务转移不但包括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他人,也包括将部分债务转移给他人。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部分转移的,原债务并不退出债务关系,只是其所应承担的债务额发生减少,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部分转移债务的也必须经担保人同意,否则担保人对转移出去的部分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的全部担保责任。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部分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部分的担保责任,担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担保责任。

债务人与担保人约定担保,担保人就要按约定为其提供担保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

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债务追偿中常见的法律陷阱

债务追偿中常见的法律陷阱

债务追偿中常见的法律陷阱在债务追偿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存在一些常见的法律陷阱,这些陷阱可能会对追偿过程产生不利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这些常见的法律陷阱,以帮助读者避免类似问题。

一、债务人隐匿财产在债务追偿中,债务人常常会采取一些手段来隐匿自己的财产,以避开债权人的追索。

这可能包括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通过虚假赠与或合同变更等方式转移财产。

债权人在追偿过程中需要留意这些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债务人的资产,或者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变现债务人的财产。

二、债权人无法提供确凿证据在债务追偿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债权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即使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也无法成功追偿。

因此,债权人在起诉前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支付凭证、往来函件等,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债务人进行司法诉讼抵押在债务追偿过程中,债务人可能会故意发起一场与其他相关方的诉讼,以达到抵押或拖延追偿的目的。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提高警惕,及时采取反制措施。

可以通过要求加入诉讼、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调查材料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债务人以债务到期日为由抗辩债权人在追偿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债务人以债务到期日为由进行抗辩的情况。

债务人可能会声称债务到期日尚未到达,从而拒绝履行债务。

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需要梳理好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线,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五、债务人虚假破产债务人可能会采取虚假破产的手段来逃避债务追偿。

他们可能通过虚构债务、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等方式来操作。

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破产申请时需要提高警惕,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以验证债务人的真实情况。

六、债权人追偿成本高昂债权人在追偿过程中,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追偿成本,如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

对于小额债权人来说,这些成本可能会相对较高,甚至超过应追偿的金额。

因此,债权人需要在全面评估之后,决定是否值得追偿。

诉讼期间被告转移财产怎么办

诉讼期间被告转移财产怎么办

诉讼期间被告转移财产怎么办债务⼈出现债务违约时候,债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在诉讼期间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将个⼈财产进⾏转移,这种⾏为给债务⼈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那么诉讼期间被告转移财产怎么办?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诉讼期间被告转移财产怎么办债务⼈在诉讼期间有转移财产⾏为的,视为恶意逃避债务,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的财产进⾏保全,财产保全后债务⼈就不能处置财产。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滥⽤财产保全权利的危害1、浪费司法资源。

债权⼈滥⽤财产保全权利,必然会增加法院财产保全⽅⾯的⼯作量,进⼀步加剧了当前⾯临的案多⼈少⽭盾,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极⼤浪费。

2、加⼤调解难度。

债权⼈滥⽤财产保全权利,导致当事⼈之间的对⽴情绪更趋激烈,且债权⼈⾃以为掌握主动权,不同意对债务⼈让步,给法院调解⼯作加⼤了难度,不利于纠纷的有效化解。

3、损害司法权威。

债权⼈滥⽤财产保全权利,⽽法院最终的判决数额通常远远⼩于查封标的,致使债务⼈对法院产⽣误解,⼀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

4、侵害对⽅利益。

债权⼈滥⽤财产保全权利,⼀般会影响到债务⼈的⽣产或⽣活,尤其在⽬前的经济环境下,⼀些债务企业因此将陷⼊⽣产经营的困境,企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逃废债认定标准

逃废债认定标准

逃废债认定标准逃废债是指债务人故意逃避履行债务或者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拒不支付债务的行为。

逃废债给债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对逃废债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追究责任。

那么,逃废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首先,逃废债认定需要具备债务人的故意。

债务人的故意是指其明知自己有债务需要履行,但却故意逃避、转移财产或者拒不支付债务。

在认定逃废债行为时,需要充分考虑债务人的行为动机和目的,以及其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的故意成分。

其次,逃废债认定需要具备债务人的恶意。

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其以恶意目的进行逃废债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认定恶意逃废债行为时,需要考虑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意成分,以及其行为是否给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

再次,逃废债认定需要具备债务人的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或拒不支付债务的事实依据。

债务人的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或拒不支付债务是逃废债行为的具体表现,需要通过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

在认定逃废债行为时,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最后,逃废债认定需要具备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

在认定逃废债行为时,需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进行,确保认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债权人在主张逃废债时,也需要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便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逃废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债务人的故意、恶意、具体行为事实和法律程序保障等方面。

在认定逃废债行为时,需要全面考量各项因素,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同时,债权人在主张逃废债时,也需要严格依法进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对逃废债的认定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债务纠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规定

债务纠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规定

债务纠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规定债务纠纷是指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或矛盾。

在债务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不良后果。

因此,了解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一、虚假宣告财产状况虚假宣告财产状况是指债务人在债务纠纷中,故意隐瞒、歪曲或夸大自身的财产状况,以逃避债务或减少债务金额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假宣告财产状况构成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请求违约金的支付。

同时,债务人还可能面临处罚性赔偿、民事罚款等法律制裁。

二、恶意转移财产恶意转移财产是指债务人在债务纠纷发生前或发生时,将自身财产悄悄转移给他人,以逃避债务责任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追回已转移的财产;债务人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三、伪造、变造合同文件伪造、变造合同文件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篡改内容等手段来制作合同文件或改变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侵犯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伪造、变造合同文件所导致的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且违法行为人可能面临民事诉讼、刑事责任等各种法律制裁。

四、违约拒绝履行义务违约拒绝履行义务是指债务人明知自身有支付能力但故意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也违反了合同当事人应该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违约拒绝履行义务后,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

财产法对抵押物查封与拍卖的规定

财产法对抵押物查封与拍卖的规定

财产法对抵押物查封与拍卖的规定引言:财产法是我国重要的民事法律之一,其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和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在财产法中,对于抵押物的查封与拍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针对财产法对抵押物查封与拍卖的规定展开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和相关法律条文解读,探讨其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形。

一、抵押物查封的规定根据财产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查封。

查封是一种保全措施,旨在防止抵押物被转移、损毁或变卖,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抵押物查封的适用情形包括:1. 债务人违约:当债务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查封,以保护其债权利益。

2. 债务人失去偿还能力:当债务人丧失还款能力,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查封抵押物来保障其债权。

3. 债务人转移财产:当债务人有转移抵押物的迹象,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查封抵押物,以防止债务人将财产转移。

案例分析: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公司将其位于城市中心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

然而,该公司却未按时偿还借款,且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迹象。

银行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法院对该办公楼进行查封,以保障其债权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决定对办公楼进行查封,确保银行的债权得到有效保护。

二、抵押物拍卖的规定财产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抵押物拍卖的具体规定。

抵押物拍卖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旨在通过拍卖抵押物来变现,以偿还债务。

抵押物拍卖的适用情形包括:1.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当债务人丧失还款能力,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拍卖,以变现抵押物并偿还债务。

2. 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当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务义务,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明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拍卖,以实现债权。

3. 债务人逃避执行:当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履行,或者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拍卖,以追回债权。

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债务⼈转移财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债务⼈转移财产有合法和不合法两种法律规定,合法转移财产的,受法律保护。

如果通过⽆偿转移、以不合理价格转移财产等⽅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债权的,债权⼈可以⾏使撤销权。

关于债务⼈转移财产的法律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债务⼈转移财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债务⼈转移财产的法律规定如下:(1)债务⼈依法转移财产,不影响债权⼈债权实现的,转移财产⾏为合法;(2)债务⼈如果通过⽆偿转移财产;以不合理价格转移财产,损害债权⼈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使撤销权,撤销财产转移⾏为;(3)债务⼈离婚,将财产转移给配偶,造成债权损失的,债权⼈可以追加债务⼈配偶为被执⾏⼈。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条【⽆偿处分时的债权⼈撤销权⾏使】债务⼈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偿转让财产等⽅式⽆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期限,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第五百三⼗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撤销权⾏使】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债务⼈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若⼲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作为申请执⾏⼈的⾃然⼈离婚时,⽣效法律⽂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债务纠纷起诉程序是怎样的1、准备证据材料2、起诉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案庭起诉,需要带⾝份证、起诉书、证据材料等。

3、法院受理:① 在5⽇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内提出答辩,5⽇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② 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员③ 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④ 当事⼈的追加。

4、开庭审理:① 时间: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作后进⾏。

代位追债的名词解释

代位追债的名词解释

代位追债的名词解释代位追债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向债务人的代位人追讨债权的一种手段。

1. 介绍代位追债的概念及背景代位追债是法律上的一种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其代位人追讨债权。

代位追债制度的诞生,既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以及避免债务的无限扩大。

2. 代位追债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代位追债一般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债务人死亡:在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可以向其继承人或遗产追讨债权。

这一制度的实施,既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也有助于保护债务人的家属免受债务的困扰。

(2) 债务人破产:当债务人宣布破产或被法院判决破产时,债权人可以向破产清算人追讨债权。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与其他债权人按照法定顺序共享破产财产。

(3) 债务人失踪:当债务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时,债权人可以向其直系亲属追讨债权。

这一制度的实施,既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也有助于防止债务人的逃逸行为。

(4) 债务人转移财产:当债务人将财产转移给他人,以逃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受让人追讨债权。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证明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3. 代位追债的法律效果和程序代位追债的实施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并取得法院的支持。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向有关法院递交代位追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会在审理过程中,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对代位追债的请求做出裁决。

代位追债成功后,债权人可以向代位人追讨债权。

代位人需要按照法院的要求配合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

如果代位人拒绝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4. 代位追债的意义和局限性代位追债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通过代位追债,债权人可以有更大的机会追回欠款,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救济途径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救济途径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救济途径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当前有些经济纠纷案件中,虽然法院判决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款项或赔偿违约金,但是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无法获得相应钱款。

法院的判决书成了债权人手中的司法白条。

在众多无法执行到位案件中,部分案件无法执行到位其原因并不是债权人没有经济能力,而是债务人虽有经济能力却在债务形成后恶意转移财产导致的。

面对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采取积极的措施协助法院执行。

一、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主要包括房产、机动车、股票等。

房产属于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现在一般提供两种查询方式,即按照房屋具体的房间号查询或者产权证号查询。

司法部门可以凭当事人身份证号查询。

对于债权人个人而言,房管部门提供的两种查询方式申请人必须知悉房间号或者产权证号才能查询。

在申请强制性执行后,可以要求法院查询债务人有无房产。

房管部门可以提供房产原始登记、变更登记信息。

机动车在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一般知道车牌号即可查询。

律师凭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即可查询,获得变更登记信息后即可知悉车辆有没有被转让,及转让的方式。

股票的登记信息一般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存,需要司法部门才能查询。

债权人申请执行后,要通过各种途径获悉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

如果发现事故发生后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民事法律救济方法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方式一般有四种,即(1)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债务人赔偿能力为目的转移财产;(2)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主观上看,债务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心理状态。

客观上看,债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其赔偿能力的减弱。

对这几种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加以规制。

1、对第一种方式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债务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诉,如果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和第三人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务转移财产公证流程(3篇)

债务转移财产公证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转移财产公证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行为。

债务转移财产公证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债务转移财产公证的流程。

二、债务转移财产公证的适用范围1. 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的。

2. 债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协商一致,同意债务转移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债务转移情况。

三、债务转移财产公证的流程1. 准备材料(1)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债务转移协议书,包括债务转移的标的、金额、期限、方式等内容。

(3)债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

(4)债务转移的依据,如合同、借据、欠条等。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前往公证机关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携带以上材料前往公证机关。

3. 办理公证申请(1)填写公证申请表。

(2)提交相关材料。

(3)公证员对申请人身份、债务转移协议、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

4. 签订公证合同公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与申请人签订公证合同。

5. 公证员调查核实公证员对债务转移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包括:(1)债务人的债务是否真实存在。

(2)债务转移是否经债权人同意。

(3)第三人是否愿意承担债务。

6. 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公证机关对债务转移的事实进行核实后,出具公证书。

7. 公证书送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送达给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

四、注意事项1. 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无效。

2. 债务转移的金额、期限、方式等应在债务转移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3. 公证机关对债务转移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债务转移的真实性、合法性。

4. 债务转移财产公证的效力高于其他证明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5. 债务转移财产公证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五、结语债务转移财产公证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案件审理过程中转移财产的行为不构成拒执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转移财产的行为不构成拒执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转移财产的行为不构成拒执罪法律上有关拒执罪的规定,主要是指在债务人被判决有偿付义务但不履行的情况下,其故意逃避执行,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从而导致债权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追讨,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拒执罪。

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债务人的转移财产行为并不构成拒执罪。

在我国法律中,财产的转移是有合法情况的,而且涉及到很多种情况,例如处理存货时销售等等,这些情况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不应当被视为拒执行为。

而对于转移财产是否构成拒执罪,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转移财产的时间点在债务人被判决后,其进行财产转移的时间点非常重要。

如果债务人在被判决之前就已经将其财产进行转移,则应该被视为拒执罪。

因为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是一种逃避债务的方式,不仅给债权人带来了困扰,同时也有损社会公正。

二、财产转移的方式财产转移的方式也是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拒执罪的关键。

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进行转移,且转移方式违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未经过公证、未进行登记等,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应该被视为拒执罪。

因为这种转移方式很可能是债务人故意避开执行程序,让债权人无法进行追讨。

三、财产转移后债务人仍具有支付能力对于有些债务人,虽然其进行了财产转移,但并不是完全没有支付能力。

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其有一定支付能力,且其进行财产转移并非是为了逃避偿还债务,而只是为了避免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这样的转移行为就不应该被视为构成拒执罪。

综上所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债务人进行财产的转移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罪,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

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一定会构成拒执罪,它既有合法的情况,也有非法的情况。

因此,在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罪的时候,需要从时间点、转移方式以及债务人的支付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司法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应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对涉及到的证据进行细致的调查,确保对债务人的审判是公正合法的,避免误判和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提醒债务人在进行财产转移之前,应该事先了解法律规定及相关程序,选择合适的转移方式,以免因为财产转移不当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的解决方法

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的解决方法

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的解决方法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的解决方法偿还债务是债务人应尽的义务,不得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还债。

但是利用种种手段逃避债务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还是经常发生的,那么如果债务人转移财产怎么办,债权人怎么收回欠款呢?有哪些合法途径。

下面整理了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的解决方法,供你参考。

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的解决方法一、债务人转移财产怎么办债务人有义务偿还所负担的债务,但是不乏有人通过转移财产,财产实物化等方式逃避债务。

要解决这种问题,有以下几种方法:(一)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里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财产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债权人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对于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是无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因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债务人转移财产协议书范本

债务人转移财产协议书范本

债务人转移财产协议书范本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乙方因___________(债务原因)欠甲方人民币(或其他货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同意将其名下部分财产转移给甲方,以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财产转移1. 乙方同意将其名下位于__________的房产(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转移给甲方,作为偿还债务的一部分。

2. 乙方同意将其名下车牌号为__________的汽车(车辆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转移给甲方,作为偿还债务的一部分。

3. 乙方同意将其名下持有的__________公司(公司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的股份转移给甲方,作为偿还债务的一部分。

第二条转移条件1. 乙方应保证上述转移的财产无抵押、无查封、无其他权利负担。

2. 乙方应负责办理上述财产的过户手续,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第三条债务抵扣1. 上述财产转移完成后,甲方同意抵扣乙方相应金额的债务。

2. 若转移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抵扣全部债务,乙方仍需继续履行剩余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债务,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 如甲方在财产转移后无故拒收,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状(债权人撤销债务人财产恶意转让)

民事诉状(债权人撤销债务人财产恶意转让)

民事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被告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被告二: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三、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因年月日签订的《转让协议》发生纠纷,原告遂于年月日向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年月日经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一应偿还原告:1、货款人民币元;2、违约金人民币元;3、律师费人民币元;
4、保全费人民币元、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元;
5、仲裁费人民币元。

因被告一拒不履行生效裁决书裁定的相关义务,原告向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两被告为夫妻关系,案涉不动产均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两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一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即案涉不动产)全部无偿转让给
被告二,且承担被告二的房屋按揭。

原告认为被告一利用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了原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被告一作为债务人在与被告二签署离婚协议时放弃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行为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该行为已实际导致其偿债能力降低,致使其无法清偿债务,对原告的债权实现造成了实际损害,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依法诉至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起诉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起诉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系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起诉,并详细陈述以下事实和理由:一、案件基本事实在此,我要向法院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以供法院公正审理:1.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详细债权债务情况如下:(详细描述借贷金额、借贷日期、借贷方式等相关信息)2. 被告违反约定,未按约定时间履行支付义务,借款到期后至今也未归还欠款。

3. 尽管我多次催告并提出还款要求,但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4. 近期,我获得可靠消息,得知被告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并故意规避我方的追偿手段。

二、法律依据我作为债权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6条的规定,拥有追索债权的权利: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合同的履行方式或者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转让其债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变更合同的履行人。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第22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财产、变更居所,或者毁损、转移或者隐匿债权人供清偿债务的财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还债人出具相应的担保。

三、请求判决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作为债权人特向贵院提起以下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立即履行合同义务,返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判决被告以法律允许的方式提供财产担保,确保债务得到清偿。

3. 判决被告承担由于违约行为给我造成的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4. 判决被告不得转移、变卖财产,以逃避债务清偿责任,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产证明。

5. 保全措施:对被告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以确保债权得到有效执行。

在此,我特向贵院呈交以下证据:1. 借款合同、借据等相关书面证据。

债务纠纷中的债务人财产出售

债务纠纷中的债务人财产出售

债务纠纷中的债务人财产出售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不可避免地会面临资金不足的情况,以偿还自己所欠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往往会选择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出售,以减轻债务负担。

然而,债务人财产的出售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本文将探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财产出售的相关问题。

一、财产出售与债务清偿债务人在面临债务纠纷时,首要的目标是清偿债务,以避免产生更多的利息和滞纳金。

财产出售是债务人常见的一种解决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在出售财产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保护合法权益:债务人在财产出售时,应确保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不得出售他人所有的财产或者通过虚假手段将财产转移给他人。

2.告知债权人:在进行财产出售之前,债务人应事先告知债权人,以便债权人能够主动参与拍卖或者提出异议。

债权人享有在财产出售过程中行使权益的权利。

3.合理定价:债务人在出售财产时,应根据市场价格和财产实际价值来进行定价,确保价格公正合理。

过低或过高的定价都可能引起债权人的异议。

4.合法手续:债务人在财产出售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签订合法的转让协议、办理过户手续等。

不得使用违法手段来转移财产。

二、财产出售的程序财产出售的程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债务人申请财产出售:债务人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财产出售,通常需要提供财产证明、债务凭证等文件。

2.评估和定价:相关部门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评估,并确定合理的出售价格。

3.公告和公示:出售财产前,需要通过公告和公示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和其他潜在买家,并给予其一定的竞价和投标机会。

4.拍卖或协商转让:根据评估结果和公告要求,债务人的财产可以通过拍卖或与买家协商的方式进行转让。

拍卖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参与竞价并购买财产。

5.款项分配:根据法律规定,出售所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剩余的部分可以归还债务人或者由相关机构进行分配。

三、合法性和争议解决财产出售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因此其合法性和程序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债权的债务人的财产变动

债权的债务人的财产变动

债权的债务人的财产变动债务是指一个人(债务人)对另一个人(债权人)依法应当履行的支付金钱或其他财产的义务。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享有追索权,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债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债务人的财产可能会发生变动,这可能会对债权人的追索权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就债务人财产变动对债权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财产增加对债权的影响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的财产增加可能对债权人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财产的增加可以增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若拥有较多的财产,就可以更好地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能够按时收到应得的款项或其他财产。

另一方面,债务人财产的增加还可以作为债权人追索债权的保障,即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物加以保全。

这意味着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状况变好时,可以通过申请保全措施来确保自己的追索权得到保障,提高了债权的实现可能性。

二、财产减少对债权的影响相反地,债务人的财产减少可能对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当债务人财产减少时,其履行债务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导致债权人无法按时获得应得的权益。

财产减少可能由于债务人的投资失败、经营不善、负债过重等原因引起。

当债务人面临财产减少的情况时,债权人应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来追索债务人财产,或者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三、财产转移对债权的影响此外,债务人的财产转移也可能对债权产生一定影响。

债务人通过将财产转移给他人来规避债务,这被称为财产转移关联交易。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面临难以追索债务的困境,因为债务人的财产已经不再归属于债务人名下。

为了防止财产转移关联交易对债权人的影响,法律规定了反欺诈规则。

反欺诈规则对财产转移进行限制,并赋予债权人相应的救济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追回债务人转移的财产,确保债权的实现。

综上所述,债权的债务人的财产变动对债权人具有一定的影响。

财产的增加可以提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并为债权人提供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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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移财产】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如何处理?
一、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某建安公司。

被执行人:葛某某。

2007年6月份,葛某某向某某建安公司借款20000元,此后某某建安公司多次催要欠款,葛某某未付,某某建安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经东营市中院二审,判决葛某某偿还某某建安公司借款20000元。

判决生效后葛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某某建安公司向广饶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拟对葛某某经营的“长江铝材经销处”进行查封。

但在查封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葛某某经营的“长江铝材经销处”已注销,时间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

在原“长江铝材经销处”的地方改为“瑞银铝材配件总汇”,而该总汇的经营业主是葛某某的岳父杨某某。

对于葛某某明显恶意逃债的行为,能否追加葛某某的岳父杨某某为被执行人?
二、评析意见:
执行中存在两种观点:一、不应追加杨某某为被执行人。

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范围。

如果有证据证明葛某某有逃债行为,即将属于自己的财产无偿的转移到其岳父的名下,申请人可依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
为”,法院判决撤销销债务人的行为后,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这种撤销行为是一种实体权处理形式,只能在审判阶段解决,不能在执行阶段解决。

第二种观点:应追加杨某某为被执行人。

现有我国的法律和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葛某某故意逃债的行为应追加杨某某为被执行人,但根据我国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实际情况,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有关强制执行法已规定了某些方面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

二、评析意见
对被执行人以改变原有资产名称和业主的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如何执行。

此类“逃债”行为在我国民诉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很难有准确的对策,虽然有的采取了追加被执行人的办法,但变更或追加义务主体是个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涉及具体程序问题,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会有一些问题。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

对于葛某某明显恶意犯债的行为,应当追加葛某某的岳父杨某某为第三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被执行人通过对其所有财产利用舞弊行为“合法化”为不属其所有的财产情况屡见不鲜。

主要是因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缺乏相应的对策,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该解释列举了拒不执行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一条规定为“被执行的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但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以接收逃债财产的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未做出明确规定。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关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没有涉及,在执行程序中未明文规定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的强制手段,对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各种情况在法律规范方面缺乏相应的对策,只是有关实体法规定了逃债行为的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第4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第7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如合同纠纷,债务人以逃债为目的,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如何确定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的问题我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所执行的法律文书之诉讼过程中或执行通知书送达后恶意逃债的,应直接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体现执行工作“效率优先”的特点,体现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二、目前有关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利用转移资产“逃债”的情况下,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有关强制执行法已规定了某些方面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

依据实体法裁判权,法学理论界原争议很大,现观点基本趋于一致,承认在执行程序中行使裁判权时,可根据实体法做出裁判。

在目前情况下,可根据实体法认定被执行人与以明显不合理得方式放弃自己财产的行为无效,裁定追加被执行人财产的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此做法已在执行实践中得到已得到社会认可,对社会的稳定也起到了相应的作用,同时得到法学理论界的支持。

具体做法是,裁判权由执行裁决组行使,实行合议制,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实行听证制度,在目前法律未规定的情况下,救济手段为允许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以体现“公正、效率”的主题。

当前的执行工作中,由执行难转为难执行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
的话题。

被执行人不能积极的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各种方式逃避执行。

其中被执行人以“合法化”的方式将自己经营的店铺或企业以转换业主和名称以逃避执行的行为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出现越来越频繁。

被执行人通过与其利害关系人的舞弊行为,造成当事人利益失衡,且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迅速解决。

现行法律还未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其财产承受人或接收逃债人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易造成债权人财产损失,使逃债的人越来越多,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和谐社会的创建。

对被执行人是否以躲避债务为目的以明显的不合理方式放弃自己的财产要从以下的几种情况查起:
1、涉及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时间问题:①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债务人便将其财产转移,以逃避债务;②诉讼过程中债务人以逃债为目的转移其财产,以逃避债务;③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债务人转移财产以逃债;④进入执行程序以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2、借以“合法化”的目的转移财产的方式主要有:①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其所有的财产,损害权益人利益;②无偿的转让其所有的资产损害权益人的利益;③被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相互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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