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析:第七十三条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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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兰州市卫健系统事业单位专项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强化练习题(二)

2022年12月兰州市卫健系统事业单位专项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强化练习题(二)

2022 年 12 月兰州市卫健系统事业单位专项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强化练习题(二)1、判断题作出实行改革开放战略决策的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_____参考答案: 正确本题解释:【答案】Y。

解析:1978 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决定调整国民经济,加快发展农业,发展科技、教育。

故本题判断正确。

第 1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单选题王某的日工资为 80 元。

2012 年 10 月 1 日至 7 日,根据政府规定放假 7 天,其中 3 天属于法定假日,4 天属于前后两周的周末公休日。

公司安排王某在这 7 天加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_____。

A : 560 元B : 800 元C : 1120 元D : 1360 元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解析:《劳动法》第 4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 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照第 (二) (三) 项之规定,计算得出支付王某的劳动报酬为 1360 元。

故本题答案选 D。

第 2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单选题马克思在哲学上的伟大贡献是_____。

A : 创立了唯物史观B : 建立了革命的人道主义C : 使哲学成为实证的科学D : 创立了辩证思维方法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参考答案:A 【解析】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创立把唯心主义从最后的“避难所”驱逐出去,它的创立是马克思继承以往人类创造的优秀文化成果的结果,并且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与福利规定

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与福利规定

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与福利规定社会保险与福利是劳动法中非常重要的一块内容,它关系到员工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稳定。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和困境,为他们提供相应的保险和福利。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与福利规定,以及它们的意义和实施情况。

一、社会保险规定社会保险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团体通过设立专门的保险基金,对全体劳动者实施的强制性保险制度。

劳动法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者社会保险的范围和责任: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者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2.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应当按时交纳个人的社会保险费。

3. 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和发放: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劳动者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为他们提供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所依、工伤有所赔、生育有所补的保障机制。

同时,社会保险也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增强了劳动力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

二、福利待遇规定除了社会保险,劳动法中还对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福利待遇是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满足生活需求而提供的各种物质和精神上的回报。

劳动法对福利待遇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资福利:劳动法对工资的支付、调整和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定期进行调整。

2. 节假日福利: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法定节假日和休假制度,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假日福利,如带薪休假和加班补助等。

3. 保护性福利: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工伤保险知识竞赛(一)

工伤保险知识竞赛(一)

工伤保险知识竞赛(一)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计20分)1.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_________、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2.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____________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3.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_________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4.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____________;(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5.我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________社会保险基金。

”6.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________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___________。

”7.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__________的事项。

”8.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_________提出赔偿要求。

”9.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_________提出赔偿要求。

10.我国《工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_____________。

劳动法解析: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

劳动法解析: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条社会保险基⾦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来源,逐步实⾏社会统筹。

⽤⼈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社会保险包括哪⼏类? 《劳动部关于若⼲条⽂的说明》(1994/9/5) 第七⼗⼆条社会保险基⾦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来源,逐步实⾏社会统筹。

⽤⼈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基⾦的养⽼、医疗、⼯伤、失业、⽣育五种社会保险。

(2)依现⾏规定,如何征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1999/1/12) 第⼆条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

第三条基本养⽼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国家机关及其⼯作⼈员,事业单位及其职⼯,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事业单位及其职⼯。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商户纳⼊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员、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以及有雇⼯的城镇个体⼯商户及其雇⼯纳⼊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或者负责⼈、开户银⾏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伤保险知识竞赛试题与答案

工伤保险知识竞赛试题与答案

工伤保险知识竞赛一、单项选择题。

1、《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日期为 Ba2003年4月27日b2004年1月1日c2003年10月1日2、《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A b城镇企业c个体工商户3、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职工是指 Ca正式职工b临时工;农民工c各类企业全部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雇工4、参加工伤保险由谁缴费 Aa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b职工缴费c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5、工伤保险实行下述哪种费率 Ba统一费率b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c协商费率6、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该如何处理 Aa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b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c由企业主管部门批评改正7、工伤事故中,如果职工也有责任,职工能否获得工伤补偿 A a能b不能c视职工承担责任程度而定8、国家《职业病目录》中共包括多少种职业病 Ca95种b110种...c115种9、职工应该到哪种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Ba任何一家卫生医疗机构都可以b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c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10、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鉴定 Ca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b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c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1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该怎么办 Ba找企业负责人私了b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c自认倒霉1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下列哪种费用 Aa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b工资福利费用c生活费用1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多少工作日内如何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Aa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b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c15个工作日内可多次电话告知14、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不服的,应当如何办理 Aa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b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c可以向当地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申请15、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C a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b劳动保障部门c用人单位1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多少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Aa60日内b30日内c20日内...1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Ba不能申请,只有参加工伤保险才可以b只要其所在单位是《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都可以申请c只有其所在单位是国有企业的才可以申请18、职工发生工伤,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Ca只要发生工伤就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b一发生工伤就应当立即进行劳动能力鉴定c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19、工伤职工应当向谁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Aa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b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c统筹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20、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何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Ca指定3名或者5名相关的卫生医疗专家进行鉴定b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挑出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c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21、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几级,最轻是几级,最重是几级 Ba分为1—8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8级b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级c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0级,最轻为第1级22、当事人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多少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A a15日b20日c30日23、已经劳动能力鉴定过的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多久后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Ba半年b一年c两年24、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Ca完全由工伤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支付b完全由用人单位支付c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5、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谁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多少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 Aa由所在单位按70%发b由所在单位按90%发c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70%发2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多久 Ba10个月b12个月c24个月27、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由谁支付 Aa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b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c不再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28、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Ca职工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b社保经办部门c用人单位29、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如何享受待遇 Ca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b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c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30、跨省流动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的,如何享受待遇 Ca必须选择一次性支付待遇b必须选择长期支付待遇c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者长期支付待遇31、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 Ca因工死亡职工的姻亲b因工死亡职工的血亲c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32、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依据是 A a根据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b根据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定期调整c根据相关岗位工资水平及时调整3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Ca劳动保障行政部门...b工伤职工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自己负担c用人单位34、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权益如何维护 Aa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b由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c由职工居住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35、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职工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Ca原用人单位b社会c承继单位36、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代课教师相关的劳动法解析

代课教师相关的劳动法解析

代课教师相关的劳动法解析劳动法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关系史的巨大进步。

劳动者受劳动法保护,代课老师也是。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关于代课教师劳动法知识介绍,希望你喜欢。

代课教师劳动法一、代课教师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代课教师既非公务员,也不是有编制的“公办教师”,而是教育部门或者学校为了解决师资力量不足而聘用的临时教师。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代课教师被聘用后即成为学校的一分子,需服从学校的管理与工作安排,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其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可见,代课教师的相关权利显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二、代课教师享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保障实践中学校很多未与代课教师签订劳动合同,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就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也进行了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也即最迟应当在2008年2月1日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54731

社会保险法54731

社会保险[发布时间:2008-11-01] [已浏览:111次] [文章来源:营口市图书馆]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的属性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

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社会保险的特点社会保险有五个特点:(一)保障性。

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法定性。

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自愿。

法定性,是实现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生活保险,安定社会秩序。

(三)互济性。

是指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

社会保险费用衽社会统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机构要用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调剂基金,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再分配,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

(四)福利性。

社会不以盈利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五)普遍性。

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一般在所有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中实行。

社会保险的功能社会保险有以下五大功能:(一)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安定社会。

(二)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增进劳动者体质。

(三)促进生产发展,保证经济正常运行。

(四)为社会、为基层服务,方便群众生活。

(五)实行收入再分配,适当调节劳动分配,保险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能社会保险机构是隶属于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

船员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

船员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

船员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船员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船员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目前,我国的船员赔偿标准基本是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计算。

胡燕来认为船员赔偿实现途径有两条:以工伤保险赔偿为主,辅之以船东互保协会赔偿和商业保险赔偿。

笔者这里介绍一下船员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1、因工负伤、残废待遇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

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

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1)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2)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劳动力恢复后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

(3)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但与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而致残废者,其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查委员会审定。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疾病、非因工负伤待遇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解释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解释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解释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单来说,这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给雇
主造成经济损失时,劳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解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 违反劳动纪律:指劳动者在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或者纪律,
例如擅自离岗、缺勤、旷工等行为。

2. 其他违法行为:指劳动者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例
如偷窃、贪污、故意损坏单位财物等。

3. 经济损失:指劳动者的违法行为给雇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例如由于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导致单位无法正常运营、造成物质损坏等。

4. 赔偿责任:指劳动者需要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即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经济赔偿。

总的来说,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强调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劳
动纪律、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对于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有其他违法
行为的劳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维护雇
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劳动者失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者失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者失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刘钰律师1、《劳动法》关于失业保险金的规定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2、《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领取失业证。

失业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自确认后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由于单位过失致使失业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宪法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宪法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宪法》、《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一、《宪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宪法的这一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与从事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

我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机构,都要按照这一规定,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采取组织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这一规定的作用和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不容侵犯,二是通过建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既保证劳动的工作时间,又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时间,注意劳逸结合,禁止随意加班加点,以保持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劳动和工作,防止因疲劳过度而发生伤亡事故或积劳成病,变成职业病。

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该规定从各个方面充分肯定了我国广大妇女的地位,她们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为了贯彻这个原则,国家还针对妇女的生理特点,专门制定了有关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法规。

二、《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养老保险公司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纳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那么,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以什么为基数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但从目前管理水平看,一些地区尚难作到;为此,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目前按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两个基数提取的,应改为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一个基数提取。

具体缴费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1)职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按统计口径)为个人缴费基数;(2)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3)单位派出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4)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次年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调整缴费基数;(5)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上、下限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即缴费下限;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缴费基数,即缴费上限;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其目的是为了缩小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差距,保证低收入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

劳动法73、74条相关

劳动法73、74条相关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与标准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理解与适用:《社会保险法》在缴纳中规定,(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3)职工阴工作原因享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4)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金中领取失业保险: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5)用人单位几经缴纳生育保险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为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多需资金从生育保险资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案例指引: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邹汉英,女,33岁,汉族,无业,住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万年村。

被告:孙立根,男,36岁,汉族,原仪征市新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仪征市红叶小区。

被告:刘珍,女,32岁,原仪征市新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仪征市红叶小区。

原告邹汉英因与被告孙立根、刘珍发生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的规定一、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什么规定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什么规定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什么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在中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些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和标准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有详细规定。

首先,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要求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次,要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最后,要在规定的领取条件下,提出养老金领取申请。

此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也在法律法规中有详细规定,主要包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等内容。

其次,劳动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也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要求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次,要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最后,要在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标准也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起付线、封顶线等内容。

此外,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也分别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和标准包括失业登记、失业期间的待遇标准等内容;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和标准包括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的计发标准等内容;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和标准包括生育保险金的发放条件、标准等内容。

总的来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是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

劳动者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了解自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合法合规地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国家也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外派劳务因公伤亡保险利益的保护

外派劳务因公伤亡保险利益的保护
属抚 恤 金 和 一 次性 工亡 补 助 金 。可 见 , 案 中 。 权 请 求 国 内 本 有
我 国现 行 的工 伤 保 险 制度 的 主 要 依 据 是 国 务 院 20 O 4年 颁 布 的 《 伤 保 险条 例 》 然而 , 工 。 在该 《 例 》 条 中却 没 有 涉 及 工伤 保 险能 否放 弃 这 一 问 题 。 但从 该 条 例 的 措 辞 来 看 , 保 险 是不 该
时 . 些 保 险经 纪 公 司 不 但 可 以协 助 客 户 办 理索 赔 , 可 以跟 这 还
进 赔偿 的进 展 , 为 客 户 争取 公 平 和 适 当的 赔 偿 。 于有 索 赔 并 对
二 、 析 分
( ) 工伤 保 险金 本 身 性 质 而 言 , 一 就 亲属 为 请 求 权 主体 , 保
险金 给 予 主 体 为 工伤 保 险 基金 。
需 求且 有 索 赔 权 利 的 劳务 输 出人 员 或 其 亲属 ,这 种 保 险 经 纪 公 司 不失 为 一 种 可 取 的途 径 。 即他 们 可 以一 方 面 申请 工 伤 保 险 赔偿 , 一方 面通 过 保 险 经 纪公 司 向有 关 保 险 公 司 索赔 。 另 然
司 只 能要 求 亲 属 支付 其 代 理 过 程 中 发 生 的必 考虑 。 笔 者 认 为 ,这类 保 险 纠 纷 首 先 可 以通 过 商 业 途 径 加 以解
决 。如 我 国的保 险经 纪 公 司 大 都 提供 索 赔 服 务 。在 索 赔 出现
进 行返 还 。 因为 甲 的亲 属 是 这笔 保 险 金 的 合 法权 利 人 , 筑 公 建


案 例
我 国某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雇佣 工 人 甲为其 建 筑 工 人 并 与 之 签 订 劳 动合 同 . 加 我 国工 伤 保 险 。 甲被 该 公 司派 往 乙 国从 事 参 后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1.必须是合法就业人员,即具备合法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
2.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即按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
3.必须符合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即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的年限、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等条件;
4.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户口簿、社会保险卡、工作证明等证件资料,并及时更新。

根据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享受待遇的标准也不同,例如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主要包括养老金、退休金、一次性抚恤金等;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包括医疗费用报销、门诊、住院医疗、药品报销、医保定点医院等;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包括工伤医疗、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总之,劳动者可以通过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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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解析:第七十三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劳动法解析:第七十三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劳动法解析:第七十三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劳动法解析:第七十三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1)企业破产后,应当如何缴付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73、企业实施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财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

其划拨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2)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应当由谁来缴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74、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3)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执行什么标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77、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在国家尚未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行政法规之前,各类企业仍要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当地政府已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执行当地的新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参照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如果包括在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伤改革规定范围内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4)职工应当依何种程序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5/24)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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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解析:第七十三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1)企业破产后,应当如何缴付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73、企业实施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财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

其划拨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2)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应当由谁来缴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74、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3)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执行什么标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77、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在国家尚未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行政法规之前,各类企业仍要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当地政府已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执行当地的新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参照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如果包括在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伤改革规定范围内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4)职工应当依何种程序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5/24)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4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第三条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第六条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村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

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

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

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

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

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

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20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

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3/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

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

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

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

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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