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狱内侦查工作的点滴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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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狱内侦查工作的点滴思考
狱内侦查已成为防范和打击监狱内犯罪行为,保障监狱内
部安全和稳定的重要手段。它在监管安全工作中发挥着不可估
量的作用。虽然近些年来狱内侦查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
得了一些可喜的成就。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其存在某些问题。只有重视这些问题的存在,才能使今后的狱内侦查工作再上一个
台阶。对狱内侦查工作的积极探索,将有利于我们寻找到一整
套行之有效的对策。为狱内侦查工作不断适应新的挑战,确保
监狱的安全,矫正日益严重的狱内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狱内侦查工作的特征分析
狱内侦查工作的秘密性:与社会上一般刑事侦查的任务不
同,狱内侦查对象主要是依法被判处刑罚并已交付监狱执行且
在此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罪犯。由于狱内侦
查针对的是曾经犯过罪的人,其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他们
在实施犯罪前都是经过精心预谋和长期准备,前期表现出周密
性和隐蔽性,一般不易被发觉。这就决定了狱内侦查人员必须
针对狱内犯罪的这些特点、成因、及其规律进行分析和摸索,并有针对性地就这些犯罪采取相应的侦查方式来应对。狱内侦查
也应该采取隐蔽的方式开展秘密侦查工作。要有计划地建立一
支隐蔽力量来对狱内犯罪进行打击。只有侦查工作人员隐蔽身份,不为侦查对象所悉知的情况下,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
狱内侦查工作的预防和打击性:由于狱内犯罪主要是在罪
犯被剥夺自由后,在监狱这个相对封闭的范围内进行,其具体
要求是在对服刑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戒时,
还要对犯罪分子进行防范,维护监狱的正常治安秩序。随着刑
事诉讼理念的发展,我国的刑事侦查工作也由过去以侦破为中
心逐步过度到以预防和侦破相结合。正如贝卡利亚在《论犯罪
与刑罚》一书中所指出的“:制止犯罪发生的一个最有效的手段,并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对狱内犯罪,仅仅只靠严厉的打击是不能消除产生狱内犯罪的根源,预
防才是狱内犯罪的“治本之策”。在监罪犯在收监之前实施过犯罪,恶习很深,比较难改,收监后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反社会、反改造、反惩罚的意识和行为。他们都具备在监狱内又实施重
大犯罪的条件和可能。对此,在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同时,还需要对尚未实施狱内犯罪的罪犯进行防范,避免他们再度进行
犯罪。狱侦工作要在罪犯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预谋阶段及时发
现犯罪的线索,尽量把他们的预谋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
其产生不良影响。但是,对于狱内犯罪仅仅只靠预防还是不够,狱内侦查工作还必须把预防和侦破两项工作相结合起来。对于
那些已经发生的案件一旦发现线索,就应积极主动开展狱内侦
查调查工作,就应该不失时机地把握机会,采取有力措施迅速
组织人员破案。从而维护监狱的良好秩序。也可以使那些蠢蠢
欲动的罪犯打消重新犯罪的念头,避免案件的蔓延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