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内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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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侦查工作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些是确定监狱侦查主体地位的法律依据。然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公安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的,而且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缺少进一步的实践与理论总结,在狱内外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对于监狱如何具体行使侦查权的问题,没有进一步符合当前形势发展的规定。为了保证监狱充分、正确方'案,范'文'库欢,迎您1采集地行使侦查权,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监狱侦查权及其行使在实践中面临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监狱的侦查范围
现行法律关于监狱侦果范围的规定有三条.其一是《监狱法》第六十条,该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其二是《刑事诉讼法人第二百二十一条,该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其三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该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侦查。”
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服刑期间的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案件、罪犯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案件、罪犯的漏罪是共同犯罪的案件的侦查管辖问题。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加以研究和确定。
(一)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侦查管辖
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的犯罪指罪犯脱逃或失控后在社会上实施的犯罪、围绕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侦查管辖,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案件应由监狱侦查。其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该条规定.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时,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案件宜由公安机关侦查。这种观点认为,尽管法律也赋予了监狱侦查权.但监狱毕竟不是国家专门侦查机关,其侦查范围宜限于监狱场所内,否则,会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发生冲突、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都有失偏颇、对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的犯罪案件的侦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罪犯脱逃后在社会上重新犯罪作案。由犯罪地发现的案件。它由犯罪发现地公安机关侦查。这样,既有利于案件侦破,又可起到威慑犯罪分子的社会效果。如果由监狱进行侦查,无论警力调配、取证,还是使用强制措施.都缺乏方,案,范'文库欢迎.您4采6集可行性。对于罪犯脱逃后在社会上重新犯罪作案.而重新入监后发现的案子,宜由监狱侦查。这是因为;第一,案犯控制在监狱管理范围内;第二,既然案件是罪犯重新入监局发现的,案件线索,甚至证据材料已被监狱掌握,监狱侦查这类案件有优势;第三,由监狱侦查这类案件,社会效果较好,有利于打击监内犯罪。此外,罪犯脱逃后在社会上重新犯罪而重新
入监后发现的案件与漏罪在犯罪的发现、罪犯控制的场所等方面相同,既然漏罪的侦查是由监狱实施的,这类案件也应由监狱侦查。
(二)罪犯参与社会上共同犯罪的侦查管辖
1.罪犯在监管场所内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侦查管辖
罪犯在监管场所内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形式很多,如罪犯与职工共同盗窃。罪犯在其家属或朋友帮助下脱逃。如何对此类案件进行侦查?有的认为,对此类案件应分案侦查,对罪犯的犯罪侦查由监狱实施,对社会上犯罪分子的犯罪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理由是,《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管辖的规定基本上是依侦查对象划分的。根据规定,监狱不宜对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实施侦查行为,公安机关也不宜在监管场所对由罪犯实施的犯罪进行侦查。有的认为.对此类案应分案侦查,理由是,共同犯罪是各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犯罪行为具有内在的、有机的联系;分案侦查会影响整个案件的侦破。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考虑到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所起作用的不同,侦查机关所具有的侦查优势条件不均衡,可由两家侦查机关联合侦查。而以一家为主。
2.罪犯在监管场所外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侦查管辖
罪犯在监管场所外,如脱逃后,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由犯罪地发现的,应由发现地公安机关侦查。这是无疑的。然而,罪犯在监管场所外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罪犯重新收监局由监狱发现的.应由哪家侦查机关侦查?共同犯罪不同于个人犯罪,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不可比照个人犯罪的情形。在个人犯罪情形下,监狱应负责此类案件的侦查。在共同犯罪情形下,即便主犯是监狱内罪犯,也应由公安机关侦查为妥。第一,这类案件侦查较复杂,将此类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国家专门的侦查机关,可使监狱将主要警力、精力放在监狱安全上;第二,这类案件涉及对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实施侦查措施,显然,监狱行使这些措施缺乏方,案,范'文库欢迎.您4采6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罪犯的漏罪是共同犯罪的侦查管辖
在罪犯的漏罪是共同犯罪的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下、即罪犯的漏罪是由罪犯与其他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这些犯罪分子可能仍逍遥法外,也可因他罪被判刑送入监狱。罪犯的漏罪是否仍由监狱侦查?需分别不同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处理。如果罪犯漏罪的共同犯罪人因犯他罪也已经被判刑送入监狱,无论送到同一监狱,还是不同监狱,都宜由监狱进行侦查。首先,在这种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下,案犯都控制在监狱手中,由监狱侦查此类案件社会效果比较好,有利于促进在押犯交待余罪。如果漏罪的共同犯罪人仍逍遥法外,对罪犯漏罪的侦查宜由公安机关进行。这是由于;首先.监狱对在社会上的共同犯罪人采取侦查措施缺乏方,案,范'文库欢迎.您4采6
集明确的法律根据,监狱不能单独承办这样的案件;其次,监狱与罪犯漏罪的共同犯罪人所在地往往有较大的空间距离,如罪犯在新疆,罪犯漏罪的共同犯罪人在北京,由监狱机关单独进行或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可能会出现案犯两地分押的情形,不利于取证,即便罪犯与其共同犯罪人押在一地。也以押在罪犯漏罪的共
同犯罪人声在地为宜。罪犯漏罪的共同犯罪人在定罪前不能押人监狱,而押在监狱所在地公安机关又涉及行政隶属问题。与其监狱只将罪犯移送罪犯漏罪共同犯罪人所在公安机关。不如将全案移交漏罪共同犯罪人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狱内侦查中可以行使的侦查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监狱侦查实践,监狱可以行使的侦查手段有讯问、询问、搜查、扣押、辨认、侦查实验等。
讯问狱内犯罪嫌疑人,是狱内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其他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依照法律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狱内又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诉讼行为。讯问的主体是监狱侦查人员,讯问的对象是狱内犯罪嫌疑人。监狱讯问对象可否为社会上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实施讯问的前提是侦查机关对案件有管辖权,而法律未明文规定监狱具有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从法理上讲,监狱侦查权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权,是针对特殊的人、在特殊场所对犯罪实施的侦查权,因此.监狱不能对社会上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指监狱的侦查人员用口头方式向证人、被害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的诉讼活动。询问被害人要及时.询问证人时对同一案的几个证人要分别询问。
搜查,是指监狱侦查人员依法对狱内又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又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或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和检查的诉讼活动、狱内侦查中的搜查是一种诉讼活动.不同于清监,搜查需依照诉讼程序进行:第一.搜查应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第二,搜查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第三,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四.搜查人员不得提取、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第五,搜查的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要制成笔录。
扣押是侦查人员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书依法强制收取、扣留的诉讼活动。扣押与狱政管理中的扣留罪犯信件、没收罪犯违禁品不同。后者是狱政管理行为,依照狱政程序实施,前者是诉讼行为.必须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在现场勘验或搜查中发现的物证、书证需要扣押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扣押物品、文书时,应当有物品持有人、见证人在场,并开列清单。
辨认是在侦查工作中,根据需要由狱侦人员组织受害人、证人等有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尸体、现场遗留物、赃物、作案工具等进行的辨认与认定。辨认是询问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公开辨认的经过与结果所做的正式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侦查实验采取演示模拟方法,研究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某种事实能否发生。或某一行为能发生何种结果的侦查活动。侦查实验对于查明案件是否成立、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是否真实,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