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住建厅黑龙江省绿色建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0•【字号】本政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2016年5月20日)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做好我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根本目的是提高供给质量满足需要,使供给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当前重点是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
结合我省实际,突破重点难点,坚持重点论,集中攻关,以点带面,把工作做细做实,有针对性解决问题,在既有国内总需求增长空间又有我省供给优势的高端装备制造,高品质绿色食品、乳制品、畜牧产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部分地区文化产业等领域集中发力,强化市场营销,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大力向市场化改革、创新驱动、人才战略、增强供给侧市场主体竞争力要新的发展动能,奋力走出全面振兴新路子。
一、增强供给侧市场主体竞争力(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1.积极配合做好中央企业在我省的改革。
与国务院国资委密切配合,推动占我省工业存量大头的中央企业与地方合资合作、实行股权多元化改革。
重点推动地方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与中央企业,在延伸产业链、技术研发、原料供给、产业配套等方面合作;在改制分离辅业、生产性服务业和高新技术溢出方面加强合资合作,设立新企业。
(省国资委、省工信委牵头负责)2.加快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支持省会哈尔滨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支持省会哈尔滨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黑政调〔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支持省会哈尔滨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黑政调〔2018〕3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支持省会哈尔滨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李海涛副省长王兆力哈尔滨市委书记程志明副省长孙喆哈尔滨市市长成员:戴彤宇省编办主任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张显丰省工信委主任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张长斌省科技厅厅长吴刚省公安厅副厅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鄂忠齐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杨志伟省环保厅厅长杨春青省住建厅厅长于飞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王金会省农委主任侯百君省水利厅厅长王东旭省林业厅党组书记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张丽娜省文化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计生委主任锡东光省旅游发展委主任杨涛省体育局局长宋伟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龚振山省物价监管局局长郎国明省金融办主任刘伯羽省税务局局长杨克正省专用通信局局长徐开明省测绘地信局局长靳延勇哈尔滨海关关长王进喜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相伟民航黑龙江监管局局长王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长武靖人省国家开发银行行长张晓辛省工商银行行长樊庆刚省建设银行行长陈忠省交通银行行长王宁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行长艾民兴业银行哈尔滨分行行长李永莱省电力公司董事长张继超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董事长赵忠发省铁路集团董事长奚河滨省旅游集团董事长王岩忠省机场管理集团总经理张建辉龙江银行董事长康翰卿哈尔滨市副市长高大伟哈尔滨市松北区(哈尔滨新区)区委书记王沿民哈尔滨市副市长黑龙江省支持省会哈尔滨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住建厅和省发改委共同组成,设在省住建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住建厅厅长杨春青和省发改委主任张亚中共同兼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5]1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4.02【实施日期】2015.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1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日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国家开发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就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棚改居民实际需求,合理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中新建和购买安置房屋的比例,坚持建购并举、购买优先,加大以购买方式筹集房源的力度,适当减少新建安置房屋数量。
各地政府可以购置中小户型或户型适当的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也可以搭建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落实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责任分工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落实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责任分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黑政办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落实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责任分工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33号2014年7月10日)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4〕15号),按照省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省政府领导同志落实《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责任分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任分工(一)陆昊同志负责各项措施落实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郝会龙同志牵头负责第1、2、5、9、10、12、13、14、16、32、34、48、52、53、54、55、56、61、62、63、64项措施的落实工作,配合负责第3、4、6、7、8、11、15、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3、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9、50、51、57、58、60项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孙尧同志牵头负责第36、39、40、41、42、43、44、45、46、47、57、58、65项措施的落实工作,配合负责第4、13、16、31、33、37、49项措施的落实工作。
(四)吕维峰同志牵头负责第4、17、18、19、20、33项措施的落实工作,配合负责第1、5、9、12、13、14、15、16、34、48、60项措施的落实工作。
(五)于莎燕同志牵头负责第6、7、8、11、15、59、60项措施的落实工作,配合负责第1、4、5、9、10、12、13、14、24、31、33、36、38、39、49项措施的落实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黑政办规〔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4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关于黑龙江省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开发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9日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黑发〔2018〕18号)精神,现就全省开发区优化整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整合对象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及享受省级政策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示范基地及其他各经济类园区等(以下统称开发区)。
二、优化整合原则(一)坚持“一县一区”原则。
每县(市、区)只保留1个省级开发区;各市(地)直接管理的开发区,可以保留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和1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过的要进行整合。
(二)允许“一区多园”原则。
允许市(地)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一区多园”,但每个区不能超过三个园,且每个“区中园”应各具主导产业。
(三)鼓励“跨区整合”原则。
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比较好的省级开发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的开发区;支持国家级开发区跨县(市、区)整合、托管开发区。
被整合、托管的开发区应突出主业,形成特色。
(四)统一规范原则。
明确整合后的开发区的名称、区位、四至范围、主导产业定位,并对开发区管理体系、机构编制、干部配备作出相应安排或调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2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24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提振大宗消费重点消费促进释放农村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0〕29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有效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开展品牌活动促进消费(一)推动主题特色促消费活动。
推动冰雪节、音乐节、美食节、啤酒节、老字号嘉年华等主题品牌促消费活动。
鼓励商贸企业开展打折、满减、以旧换新等优惠让利活动,激发和释放消费潜力。
〔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台,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不再列出〕(二)开展系列专题促消费活动。
每年适时组织开展“焕新生活龙江惠民家电节”“惠动金秋汽车节”“龙江美食季”“龙江名店流动商城”“热购龙江年货大集”等活动,推动全省扩大消费。
(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台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组织农村促消费活动。
引导全省大中型商贸企业通过“龙江名店流动商城”等方式组织汽车下乡、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促进消费活动,带动优质农产品上行。
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扩大农村电商覆盖面,提高农产品标准化率和电商销售比例,有效促进农村消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
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
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年(卷),期】2013(000)002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月1日(此
件公开发布)
【总页数】5页(P11-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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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1.01•【文号】国办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月1日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十一五”以来,我国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超额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但也面临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城乡建设模式粗放,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重规模轻效率、重外观轻品质、重建设轻管理,建筑使用寿命远低于设计使用年限等。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2日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为推动龙江工业振兴,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传统产业是黑龙江工业的重要基石。
通过技术改造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扩能,是黑龙江工业振兴的基础路径。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入统投资金额为依据,按入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12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技术改造投资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24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实施技术改造,按照同等贴息政策支持。
省级财政负担支持资金的60%,市(县)财政负担支持资金的40%。
省级财政负担资金在项目开工后一次性拨付,市(县)财政负担资金在项目投产验收后据实拨付。
对未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地)研究政策给予支持。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2.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
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矿山),按项目合同金额(含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智能工厂(矿山)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振兴行动计划(2022—2026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振兴行动计划(2022—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黑政办发〔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振兴行动计划(2022—2026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4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科技振兴行动计划(2022—202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22日黑龙江省科技振兴行动计划(2022—2026年)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建设创新龙江,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科技振兴行动计划”,坚持以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奋力跑出创新引领振兴发展的加速度。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把创新作为龙江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战略基点,坚持科技“四个面向”,服务“六个龙江”建设,围绕“八个振兴”“九个坚定不移”重点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基础,以全社会协同联动为手段,以人才队伍建设为根本,通过科学技术突破引领支撑振兴发展,实施“七大行动”实现优势转换,使科技创新“关键变量”成为振兴发展的“最大增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提升能力。
坚持自主创新的战略基点,强化原创成果产出的导向,布局“补短板”和“扬长板”并重的创新链,加快培育战略科技力量,实现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和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全面提升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和供给能力,有效支撑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把握创新和发展主动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黑政办规〔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2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提出的“要毫不动摇抓好粮食生产,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要加快推进东北亿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重点区域,统筹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建设内容,加强建设管理,突出抓好黑土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为巩固我省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地位提供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夯实基础,确保产能。
突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新建和改造提升相结合,着力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升耕地质量,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规划引领,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特征,科学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标准和内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推进田水林路电综合配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黑土地保护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黑土地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黑政办规〔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黑土地保护规划的通知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十四五”黑土地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十四五”黑土地保护规划黑土地是珍贵的土壤资源,黑土耕地是重要的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
我省地处东北黑土区核心区域,黑土地面积大、质量优、产能高,其中典型黑土耕地面积1.56亿亩,占东北典型黑土区耕地面积的56.1%。
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促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巩固提升我省农田系统、资源利用、生态环境和生产能力的可持续性,根据《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工作成效“十三五”时期,我省大力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采取工程、农艺、生物等综合措施,坚持用地与养地相结合,着力提升黑土耕地质量,取得较好成效。
全省黑土耕地质量等级平均为3.46等,比东北黑土区高0.13个等级;土壤有机质平均含量36.2克/千克;秸秆翻埋还田或深松地块耕层厚度达到30厘米以上。
(一)黑土地保护长效机制逐步建立。
编制《黑龙江省黑土耕地保护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出台《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成立省市县三级黑土耕地保护推进落实工作小组,加强对黑土地保护监督考核,实现黑土地保护的法治化、制度化、长效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03•【字号】黑政办发〔2022〕56号•【施行日期】2022.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56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3日黑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完成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信息调查。
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工作举措(一)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职责。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新污染物治理负总责,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
各级发改、科技、工信、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在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和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等方面的监管职责。
(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哈尔滨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强化部门沟通协作,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数据共享和专业支持的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08•【字号】黑政办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7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开发区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署,紧紧围绕国家实施“一带一路”重大战略机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提高开发区质量效益为核心,以创新开发区体制机制为动力,着力优化空间布局,着力培育主导产业,着力打造特色产业集群,着力推进产城融合,着力推动创业创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发展定位。
开发区要作为全省区域发展的重要载体和落实“五大规划”的增长极,科学发展、体制创新和开放型经济的先导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的示范区,科技创新、生态环保与低碳经济的样板区,现代制造业和传统产业的承载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基地、现代服务业和“互联网+”的成长基地。
(三)发展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省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税收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增速力争高于全省同类指标增速两个百分点以上;外贸进出口总额、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利用外资增速高于全省同类指标增速三个百分点以上;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工业示范基地内,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要在国家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基础上分别提高20%、15%、10%,到“十三五”期末,投资强度要分别达到3000万元/公顷、2500万元/公顷和2000万元/公顷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黑政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22〕1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3月30日黑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持续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落实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让绿色成为高质量发展最靓丽的底色,让低碳成为黑龙江最鲜明的特质。
到202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7.14万吨、0.2万吨、5.02万吨、0.74万吨。
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5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9.17施行日期2015.09.17文号黑政办发〔2015〕56号主题类别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5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推动建立符合我省省情实际的排污者付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围绕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优化市场和政策环境,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运作、购买服务、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试点推广原则,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有效提升全省环境污染治理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注入新的动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推动、市场化运作原则。
严格实施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第三方治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通过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创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支持资本市场创新,增强政府和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
2坚持“谁污染、谁付费”原则。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黑建科[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科[2006]14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和《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精神及建设部、省政府关于建立节约行业,节约龙江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全省建设系统资源节约工作深入开展,省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建设行业资源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管,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和省颁发的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方面相关标准和规范,抓好全省建设行业的资源节约工作。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黑龙江省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实施方案一、充分认识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的重要意义能源、土地、水、原材料等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重要物质保障。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消耗多,能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危及国家安全的战略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节约资源高度重视。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近期,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号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资源节约活动。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优先抓好节约能源资源”,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从国家安全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行动起来,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深入持久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8•【字号】黑政办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2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近期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经省委同意,现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情况通知如下:王文涛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省审计厅。
李海涛副省长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税、金融、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编办、发改委、财政厅、地税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金融办、物价监管局、接待办、龙江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省政府采购中心、省行政学院、省政府黑瞎子岛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联系省人大、省政协、民主党派、省军区、驻哈部队,省国税局、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审计署哈尔滨特派办、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家开发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进出口银行、驻黑龙江商业银行、保险、证券、资产管理机构。
贾玉梅副省长负责对外开放、商务、旅游、外事、港澳台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外办(侨办)、人社厅(公务员局)、商务厅、旅游发展委、社保局、医保局。
联系哈尔滨海关,省台办(台联)、贸促会、侨联、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
孙东生副省长负责教育、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文化厅(文物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体育局、档案局(档案馆)、教育学院、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省地志办、科顾委、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招生考试院、教育科学研究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5•【字号】黑政办发〔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2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5日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构建规则统一、运转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整合、统一规范。
全面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场外无交易。
2.坚持管办分离、理顺职能。
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统筹推进平台整合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3.坚持统一规则、创新监管。
统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完善交易制度,在行业监督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充分发挥电子化监管和信用信息管理的作用,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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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住建厅黑龙江
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3]6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省发改委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住建厅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
通知
(黑政办发〔2013〕6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发改委、省住建厅《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省发改委、省住建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我省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动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
设的全过程,紧紧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树立全寿命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加快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到“十二五”期末,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验收阶段执行率达到99%;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800万平方米。
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0万平方米,推进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2万套。
到2020年年末,基本完成我省有改造价值的城乡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4000万平方米,其中,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2400万平方米,污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建筑应用面积1600万平方米。
加快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大力推广装配式节能住宅,“十二五”期间,建设国家级住宅产业化基地6个。
(三)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全面推进城乡建筑绿色发展,重点推动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和建筑特点,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政府引导,市场推动。
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研究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
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树立建筑全寿命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选择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切实避免盲目的高投入和资源消耗。
三、重点任务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科学制定城乡规划。
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生态环保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将绿色建设指标体系的落实情况纳入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审查要点。
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
城乡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
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哈尔滨、大庆市市本级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
切实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
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预算和建设标准,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
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