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慕再版建筑工程一切险标准条款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壳牌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样本安联建筑工程保险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保险人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坏或灭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他们各自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应被看作为保单下各个被保险人所单独出具的保单,但不会因为有多个保险人而使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责任增加。
样本一、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这一部分负责赔偿保险标的物的重置、修理或矫正所需的费用,或者是非下文中提及的除外原因引起的物质损坏,同时保险标的物必须:1. 在项目所在工地2. 运输途中(除了空运和海运)的装载或者是卸装过程中,这一过程不是在工程实施所在地的国家的一个单独的货运保单所包含的。
3. 存储,这一过程不是在工程实施所在地的国家的一个单独的货运保单所包含的。
4. 因为维修或者是维护,或者是为了避免下文提及的需要赔偿的可能损失的发生,暂时从保管地转移到别的地点,适用于第一部分的条件:管道工程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井、沟、水管作业遭受水淹、淤塞引起的损失和责任。
但每次开挖的长度,无论是部分或全部开挖均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长度。
-直径小于25cm 的管道不得超过10km-直径小于50cm 的管道不得超过5km-直径大于50cm 的管道不得超过2km保险人仅在下述情况下予以赔偿:(一)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填实,以避免沟壕水淹后水管移位;(二)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封闭管口,防止水,淤泥等渗透;(三)一旦压力测试结束,水管测试部分的沟、壕应立即填实。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第一部分的扩展条款:A. 专业费用特别条款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条款在建筑工程中,保险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建筑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决定了保险的种类和必要性。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是指一份综合性保险,可以针对工程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意外事件进行保险赔偿。
保险范围建筑工程一切保险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设备的保险:指工程中需要使用的大型设备,如起重机、混凝土搅拌站、挖掘机等的保险。
2.材料保险:指工程运输和存储的所有原材料,如钢筋、水泥、石材等的保险。
3.建筑施工保险: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导致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的保险。
4.工程完工后的保险:指在完工后的一段时间内,如果发生质量问题或故障,产生的维修、更新、重建等费用的保险。
保险责任根据不同的保险种类,其责任也不尽相同。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的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意外损失:指因大自然、第三方等原因导致工程损失的赔付。
2.工程质量问题:指在施工和竣工之后,工程所涉及的各种质量问题的赔付。
3.滞期费用赔偿:指因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因各种原因发生延误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的赔付。
4.专业责任险:指因设计师或施工人员的错误或疏忽所导致的事故或损失的赔付。
保费计算建筑工程一切保险的保费计算是按照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承保的风险等级来计算的。
在保险金额的计算方面,需要考虑到建筑工程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材料、设备、人员薪酬等在内的所有费用总和。
在保险期限的计算方面,建筑工程一般按照施工的时间来确定保险期限。
在风险等级的计算中,需要考虑到工程的复杂程度、施工环境、地理环境、人员安全等等因素。
保险理赔在保险理赔时,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条款所规定的告知、认定和理赔程序进行赔付。
要注意的是,根据条款,保险理赔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费用清单等文件,以便保险公司能够更快地进行理赔工作。
保险合同当选择建筑工程一切保险时,需要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作为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它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定义1.1 目的本保险合同旨在保障建筑工程项目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帮助投保人和受益人在意外风险事件发生时得到及时的赔偿和补偿,以减少经济损失。
1.2 定义1.2.1 建筑工程:指在建筑项目中的土地、房屋、设备、材料等相关物资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工程设施。
1.2.2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签署本保险合同,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个人或机构。
1.2.3 受益人: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的享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机构。
二、保险责任和免赔条款2.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发生的以下情况造成的意外损失,按照约定进行赔偿:2.1.1 火灾、爆炸或雷击引起的损失。
2.1.2 户外作业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1.3 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例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2.1.4 机械故障或设备损坏导致的损失。
2.1.5 盗窃、抢劫或破坏行为引起的损失。
2.1.6 其他在本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意外损失。
2.2 免赔条款以下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2.1 意外损失是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或疏忽造成的。
2.2.2 意外损失是由于合同约定之外的风险事件导致的。
2.2.3 意外损失是由于不符合建筑工程规范或法律法规导致的。
2.2.4 意外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
三、投保要求和理赔流程3.1 投保要求3.1.1 投保人需要提供建筑工程的详细信息,包括施工计划、施工人员信息、工程材料等。
3.1.2 投保人需要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
3.1.3 投保人需要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2 理赔流程3.2.1 受到意外损失的一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2 保险公司将派出理赔员对损失进行评估和调查。
3.2.3 保险公司将根据评估结果和保险合同约定,对受损的建筑工程进行赔偿。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一、物质损失部分(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介绍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专门为建筑工程项目而设计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内容,以帮助投保人更好地了解该保险产品。
基本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基本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文件,其中包括了双方在保险事项上的权益和义务。
投保人在申请建筑工程一切险时,应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是指建筑工程项目的所有权人或经营者。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需要明确指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保险范围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要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该保险对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提供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盗窃等意外风险。
具体的保险范围会在保险合同中详细列出。
4.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发生损失时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金额。
投保人在申请建筑工程一切险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险金额,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保险费的金额通常根据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投保人的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附加条款除了基本条款外,建筑工程一切险还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添加附加条款以增加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附加条款:1.第三方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是指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专门针对第三方(除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可能受到的损失提供保障的附加条款。
该附加条款通常包括施工期间第三方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风险。
运输保险是指建筑工程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提供保障的附加条款。
例如,在建筑材料运输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可以根据运输保险附加条款获得相应赔偿。
3.延期险延期险是指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建筑工程延误,需要对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进行补偿的附加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1、保险合同概述:本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建筑工程一切险提供保险服务。
2、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道路、桥梁、隧道、水利工程等。
3、保险责任:(1)工程施工期间保险责任:在施工期间,保险人承担建筑工程因突发事故或人为破坏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建筑物倒塌、火灾、爆炸、水灾等。
(2)工程竣工期间保险责任:在竣工期间,保险人承担建筑工程因自然灾害、盗窃、抢劫、纵火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直接损失。
4、投保与保费:(1)投保条件:被保险人需提供完整的建筑工程信息和计划,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2)保费计算:保费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建筑工程信息进行计算,涵盖施工期间和竣工期间保险责任。
5、免赔额与赔偿限额:(1)免赔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承担免赔额部分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超过免赔额的损失。
(2)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或事件的赔偿金额以约定的赔偿限额为上限。
6、保险费用支付:(1)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指定期限内支付。
(2)保险费用未支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将被终止。
7、索赔与理赔:(1)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索赔材料和证明。
(2)保险人将根据索赔材料和证明对索赔进行理赔,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赔付。
8、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有变更需求,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附件:1、建筑工程信息表格2、索赔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保险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约定了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相关事项。
2、免赔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额度。
3、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或事件的赔偿金额的上限。
4、索赔: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保险人提出要求进行赔付的行为。
5、理赔: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审核、处理和赔付的过程。
慕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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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明细表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b) 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性能减弱,丧失合同。 c) 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 d) 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但是这项除外责 任仅限于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的本身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负责,而对于由此而导致其他正确 使用的财产的损失,应予以负责。 e) 由于缺乏使用和正常的气候条件导致自然磨损、腐蚀、氧化和坏损。 f) 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装置、设备、机器的损失。 g) 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h) 文件、图表、账簿、汇票、现金、邮票、契据、负债凭据、支票。 i) 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损失。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慕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明细表中所列的投保人在完成咨询问答表以后向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保险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书和其它与保单有关的书面文件一并构成本保险单。
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并同意本保险单的条款、除外责任、承保条 件及批单的规定,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和赔偿范围赔偿被保险人,为此特立本保险单。
定义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系指明细表中所规定关于本部分的保险期间,其终止按明细表规定或在第一部 分物质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时提前终止。 保险业务预定的开始日期 指明细表关于本部分所规定的暂定日期或任何修改的日期。如没有迟延发生,保险将于 前述日期开始。 赔偿期间 指因迟延而使业务受影响的期间,始自保险业务预定开始之日,不超过明细表规定的最 大赔偿期间。 超期 系指明细表所规定的不承担本部分保险责任的期间。其相应金额为赔偿期间每日平均承 担损失额与超期天数的乘积。 营业额 被保险人在其营业场所营业过程中以出售货物、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金额(可 减除折扣)。 年营业额 若无迟延发生,自被保险业务开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应获得的营业额。 年毛利润 年毛利润,系指年营业额及期末存货之和与规定的营业费用及期初存货之和的差额。期 末与期初额的确定应根据被保险人的一般会计方法进行,并做出减值准备。 规定的,系指购买货物、原材料、辅助设备或供应品(除非是经营保养所需)所支出的 费用及包装、运输、仓储费用及营业税、购买税、许可费和特许权税及其它基于营业所发生 的费用。 毛利润率 在赔偿期间,若无迟延发生,营业所获得利润比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范围本条款旨在确定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投保范围、免赔范围以及理赔程序等事项。
1-2 定义1-2-1 建筑工程:指建设或改建建筑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土木工程和装饰工程。
1-2-2 一切险: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建筑工程在施工、保养和整修中发生的所有意外风险进行保障的保险。
1-2-3 投保人:指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当事人。
1-2-4 被保险人: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享有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障的当事人。
第二章保险责任2-1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2-1-1 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导致直接损失或损坏。
2-1-2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2-1-3 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材料等方面的错误或缺陷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2-1-4 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2 保险责任的免赔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2-2-1 由于投保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
2-2-2 由于合同约定的保留金、免赔额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2-2-3 由于行为、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费率3-1 保险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所选择的投保方案进行确定。
3-2 费率将根据建筑工程的性质、工期、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章保险期限4-1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应当明确规定,一般以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为基准确定。
4-2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将被视为失效。
第五章理赔程序5-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和申请。
5-2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和评估。
5-3 理赔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确定。
5-4 理赔款项将在核实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给被保险人。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理赔申请表格、证明文件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意外事故:指不可预见、突发、非正常的事件或事故。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总则1.1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签订,并以支付保险费作为确立本合同的条件。
1.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事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3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与被保险工程实际造价相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1.4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应根据被保险工程的性质、施工地点及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确定。
二:被保险的工程范围2.1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工程范围应明确列明,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承包价款等重要信息。
2.2 被保险工程的工程性质、用途、结构形式、规模等应在合同中详细描述,并提供相应的工程图纸、设计文件等附件。
三:保险责任3.1 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工程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地震、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盗窃、破坏等情况。
3.2 对于保险事故的赔偿范围应明确规定,包括修复工程费用、临时支持费用、建筑材料费用、业主经济损失、承包商利润损失等相关费用。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4.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应根据被保险工程的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确定,计算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4.2 保险费应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完成,并应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
附件:附件一:被保险工程图纸附件二:被保险工程设计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业务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解释等相关内容。
2.《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建筑承包合同、施工许可等相关内容。
3.《防灾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灾减灾相关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防灾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等相关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23版)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⑴本条款适用范围⑵定义⑶保险标的⑷保险期间⑸保险金额⑹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保险责任⑴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保险范围⑵保险责任的扩大⑶保险责任的限制第三章:建筑工程试运行阶段保险责任⑴建筑工程试运行阶段保险范围⑵保险责任的扩大⑶保险责任的限制第四章: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计算方法⑴保险金额的确定⑵保险价值的确定⑶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维持⑷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调整⑸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第五章:免赔额和绝对免赔额⑴免赔额⑵绝对免赔额第六章:保险费和缴费⑴保险费的计算方法⑵保险费的缴纳第七章:保险事故的理赔⑴报案和鉴定⑵理赔程序和支付⑶建筑工程完工前的理赔⑷建筑工程完工后的理赔第八章:保险期限的延长和终止⑴保险期限的延长⑵保险期限的终止第九章:索赔触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保险标的:建筑工程中需要保险保障的各项设备、材料和工程本身的价值。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起止时间。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赔偿限额。
●保险费率:根据建筑工程的风险评估和保障要求确定的保险费用计算比例。
●缴费方式: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等。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或试运行阶段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调整: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进度、设备更新和价值变化等因素对保险金额进行调整的行为。
●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并进行相应鉴定、评估和核赔的过程。
●建筑工程完工前的理赔:理赔事故发生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处理程序。
●建筑工程完工后的理赔:理赔事故发生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处理程序。
附件:⒈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样本⒉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保险理赔申请表⒊建筑工程试运行阶段保险理赔申请表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考相关附件获取详细信息。
以上为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的文档范本,供参考使用。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定义1.1 本合同是根据甲方委托乙方为建筑工程提供一切险保险的约定。
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保险公司。
1.2 本合同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道路、桥梁等。
二、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2.1 保险责任①本保险对建筑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坍塌、盗窃等。
②保险责任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情况和保险需求进行评估确定。
2.2 保险金额①甲方应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并与乙方商定。
保险金额应包括建筑工程的全部费用,包括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等。
三、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3.1 保险费用①保险费用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风险程度和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由乙方提供报价。
②保险费用一般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3.2 支付方式①保险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给乙方指定的账户。
②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乙方有权中止对建筑工程的保险责任。
四、保险期限和终止4.1 保险期限①保险期限从合同生效日开始,到完成建筑工程为止。
②如建筑工程延期完成,保险期限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调整。
4.2 终止①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保险期限届满;甲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乙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
②如保险合同终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退回乙方已支付的保险费。
五、索赔和理赔5.1 索赔①如建筑工程发生意外损失,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索赔材料。
②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索赔调查,如实提供必要信息。
5.2 理赔①在收到甲方的索赔材料后,乙方将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理赔审核。
②如理赔申请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乙方将及时支付理赔金额。
六、争议解决6.1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6.2 本保险合同受法律的管辖,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附件:建筑工程项目清单、保险金额评估表、索赔材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委托人:指建筑工程的委托方或所有权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保险目的和范围本保险旨在保障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并为相关方提供适当的赔偿。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工程期间因意外原因导致的物质损失;2. 建筑工程期间因意外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3. 建筑工程期间因意外原因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和投保人1. 被保险人:指承担建筑工程的责任方,包括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业主等。
2. 投保人:指购买本保险的当事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具有合同关系的其他方。
三、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1. 保险责任本保险对承保的建筑工程期间发生的物质损失、人身伤害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提供赔偿;保险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限额。
2. 免责条款意外损失是指非人为故意造成的损失,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自然灾害、战争、核爆炸等无法预测的灾害事件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免责;对于被保险人未按规定支付保费、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保险公司也享有免责权利。
四、保险期限和保费1. 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工程准备期、施工期和竣工保修期。
工程准备期:指工程开工前的准备阶段,本保险不负责赔偿此期间的损失。
施工期:指工程正式开始施工的阶段,本保险对施工期间的损失提供赔偿。
竣工保修期:指工程完成后的保修阶段,本保险对竣工保修期内的损失提供赔偿。
2. 保费计算保费的计算根据被保险工程的特点和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并由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保费方案。
五、索赔和争议解决1. 索赔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将进行核查并在合理时间内给出理赔结果。
2. 争议解决对于保险合同的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如果涉及到仲裁或诉讼,应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
六、终止保险合同1. 合同终止保险合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被保险工程完成、保险期限届满、投保人申请解约等;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将不再对已发生的损失负责。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23简版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在建筑工程领域,一切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形式。
它旨在为建筑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包括土地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通常由保险公司和承包商共同商议和签订,以确保在整个建筑工程的生命周期中,各方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1. 保险标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土地准备工程-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机械- 建筑工地及其周围的临时设施和道路- 临时保护措施,如围墙、护面和遮阳措施等- 暂时存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2. 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通常包括以下保险责任:(1) 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责任范围涵盖整个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
这包括由于火灾、爆炸、气象灾害、盗窃、恶意破坏、工人意外伤亡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将赔偿因以上原因造成的工程物资、设备和建筑结构的损失。
(2) 第三方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也通常包括第三方责任险,以保护第三方在工程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这包括对附近建筑物、道路和行人造成的损害赔偿。
保险公司将赔付因该工程项目导致的第三方损失。
(3) 竣工期延误险建筑工程一切险还可以包含竣工期延误险,以保障施工延误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这项险种通常需要明确约定工程完成日期以及每天的赔偿限额和赔偿期限。
3. 免除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通常会规定一些免除责任的情况,即保险公司不对某些风险进行赔付。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超出合同规定的限额- 保险单中明确列出的风险- 保险公司认为承包商故意或违反建筑安全规范导致的损失- 由于政府政策、法律规定或战争导致的损失等4. 保险金额和费率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通常由承保双方商议确定。
费率则根据工程的性质、施工环境、历史损失记录等因素进行评估。
保险费通常以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方式计算,该百分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 求偿和索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受损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索赔文件。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在建筑工程领域,由于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因素存在,保险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成功实施和风险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全面保障的保险形式,它涵盖了各类风险,为建筑工程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内容。
第一条保险标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工程物、设备、机械、材料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保险标的应当详细列明并与履约合同相一致,确保对项目的全面保障。
保险标的的价值将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录。
第二条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涵盖了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盗窃、火灾等。
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对保险标的遭受的各类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和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以保证被保险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赔偿范围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用将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所承担的风险以及建筑工程的特殊性而定。
投保人需按时足额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被保险方进行及时有效的赔偿。
第四条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与工程项目的合同期限相一致。
保险期限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将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录,确保保险责任的有效履行。
保险期限过后,若保险合同未续签,保险责任将自动终止。
第五条索赔程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被保险方提供详细的损失报告,并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实。
在核实损失后,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第六条其他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具体条款还包括续保、解除合同、争议解决等内容。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向投保人提供相关咨询,并根据投保人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解释。
总结: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方位保障的保险形式。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l.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承保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雷击、水渍、地震、风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承担人为破坏、盗窃、恶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与投保人充分沟通确认后确定。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保险金额的百分比,并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间,自开始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
如有延期情况,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调整。
第四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本保险设有免赔额,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赔偿限额指的是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最高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公司承担对建筑工程项目因保险范围内的意外损失进行全额赔偿的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办公用品等物资的损失以及施工人员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资料以便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理赔,并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第七条:保险终止和解除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2.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3. 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4. 发现投保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向相关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本保险合同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双方可另行约定。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涵盖了建筑工程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的保险,它旨在为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
该保险的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对象:包括工程项目以及与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等。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工程项目发生的意外损失和责任承担给予赔偿。
3. 保险期限:以合同约定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为准。
4. 保险费用:根据工程项目的价值和风险评估来确定。
5. 报案和理赔:保险人须及时报案,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进行理赔。
6.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额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7. 保险事故处理:保险公司将指定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损失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赔偿。
8. 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险合同解除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并依法办理解除手续。
9. 保险纠纷解决:保险纠纷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总之,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是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风险防范而设计的,它提供了全面的保险责任、赔偿规定和理赔流程等内容,旨在为工程项目提供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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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慕再版建筑工程一切险标准条款本保险单明细表所列被保险人为获取本保险单而向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下文统称“保险人”)提交的由被保险人完成的一份调查问卷及其他书面声明构成的书面投保申请,视作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在此,本保险单声明:基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并依据保险单中所列条款、除外责任、规定和条件或与保险单有关的批注,保险人在此范围内且在下文所列条款限度内给予被保险人赔偿。
样本总除外责任保险人对由于以下各项原因直接或间接引发的损失、损坏或责任,或由此造成进一步恶化而形成的损失、损坏或责任,不负责赔偿:a) 战争、侵略、境外敌对行动、敌对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兵变、暴动、罢工、停工、国内暴乱、军事或纂位行动、恶意团体、代表任一政治组织或与该种组织有关联的团体,阴谋,政府或任何公共当局在权利上或事实上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损坏;b) 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c)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的蓄意行为或蓄意疏忽;d) 全部或部分停工。
在任何诉讼或其他程序中,若保险人声称上述除外责任条款a )所引起的损失、毁坏、损坏或责任不在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之列,试图证明该类损失、毁坏、损坏或责任属本保险单责任范围的举证责任由被保险人承担。
保险期限尽管保险单明细表中详细列明了承保工程的有关期限,但在明细表中的期限与实际工程期限不相吻合时,保险责任应自承保工程在工地动工或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项目所用材料或设备卸至工地之时开始,至承保工程部分或全部移交之时终止,或至承保工程部分或全部投入使用之时终止。
保险期限的终止日最迟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终止日期。
保险期限的任何延长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总则1. 被保险人对于此保险单条款的正当遵守与履行及其所作声明、问卷调查结果、 申请书的真实性将成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2. 明细表与保险单各部分均为此保险单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中出现的“本保险单”一词的含义皆已将明细表与保险单各部分包含在内。
此保险单或明细表或保险单各部分中任何位置出现的“本保险单”一词均具以上特定含义。
样本3. 被保险人应自费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并执行保险人提出的一切合理建议以避免损 失、损坏或责任损失,应遵守安全法规与生产商的建议。
4. a) 保险人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时间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查验,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代表提供风险评估所必需的所有详情和资料。
b) 处于风险中的保险标的的任何材料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立即以电报和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自费按当时情境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如有必要,将相应调整保险范围和保险费。
若材料变更会引起风险增加的,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变更或允许变更材料,除非经保险人书面确认保险继续有效。
5. 如有任何根据本保单可提出索赔的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1) 立即以电话或电报及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说明损失或损坏的性质与程度;2)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一切措施将损失或损坏程度最小化;3) 保护受损部分,以便保险人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察;4) 根据保险人要求提供相关的所有资料和文件证明;5) 由于遭受偷盗而受损时,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如事故发生后十四天内,保险人未收到有关通知,保险人对该事故引起的损失、损坏或责任将不承担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在十四天内收到有关通知后,被保险人可对不严重的损失进行修理或重置;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保险人代表应有机会在实施修理或重置之前对损失或损坏进行勘察。
若保险人代表在一段被认为在当时情况下是充分的时间内未进行勘察,被保险人即有权自行进行修理或重置。
如本保险单项下任一保险项目遭受的损坏未得到及时且适当的修理,保险人对此项目的责任终止。
6. 被保险人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一切必要的或保险人要求的措施,以维护所有的权利和补偿,或从损失责任方(非本保险单中所称的被保险人)获得补救或赔偿,而不管这种措施是否有必要、或保险人在此之前是否要求、或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以上措施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保险单项下,在保险人支付赔偿或修复损失后,被保险人即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7. 对本保险单项下所支付的金额存在异议,应将此异议提交一名仲裁员裁定,该仲裁样本员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指定;若双方不能就同一仲裁员达成一致,则每一方应在任一方书面要求指定仲裁员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再指定一名仲裁员,异议交由两个仲裁员裁定;若两个仲裁员无法达成共识,应由仲裁员在仲裁会议开始之前以书面形式指定一名公断人,此公断人将与仲裁员同坐一堂并主持此仲裁会议。
所作出的裁定将成为任何针对保险人的行动的先决条件。
8. 如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具有任何的欺诈性,或者在索赔中制作或采用任何伪造的声明以支持该索赔,或者为获得本保险单下的利益,被保险人或其任何代表利用欺诈性手段或装置,或者在提出的索赔遭到拒付后的三个月内被保险人仍未开始采取任何诉讼行动,或者在上述仲裁的情况下,在仲裁庭就该部分进行的仲裁作出裁决后的三个月内被保险人仍未采取任何诉讼行动,则本保险单下的所有利益将丧失。
9. 如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索赔发生时,另有其他承保相同损失、损坏或责任的保险存在,保险人将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样本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所列明的保险项目,因本保险单特别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原因而遭受不可预见的和突发的有形损失或损坏,引起必需的修理或重置,保险人将以支付赔款、重置受损项目或修复受损项目的方式负责赔偿(赔偿方式由保险人自行选择)。
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对任一保险事故的赔偿也不得超过其适用的赔偿限额,而且,保险人的最高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后的场地清理费已列入保险单明细表中,在发生保险事故并引起索赔后,保险人将负责赔偿相应的场地清理费。
第一部分特别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a) 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额;b) 所有间接损失或因处罚、延误、未正确履行合同或合同丧失造成的间接损失;c)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或损坏;d) 重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但该除外责任只限于直接受影响的保险项目,不包括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发意外事故而对正常进行项目造成的损失或损坏;e) 磨损、裂缝、腐蚀、氧化及在正常大气压条件下由于缺乏使用而引起的变质;f) 由于电气或机械故障、失灵、破损或紊乱、冷却剂或其他液体冻结、润滑不良、缺油或缺冷却剂而造成的施工成套设备、装置和机器的损失或损坏,但对由于此类故障或紊乱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造成其他标的的损失应给予赔偿;g) 领有公共道路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或飞机的损失或损坏;h) 文档、图纸、账册、票据、现金、印章、契约、债务凭证、记录、有价证券、支票 的损失或损坏;i) 货物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损坏。
样本第一部分适用规定1 保险金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就保险项目1:合约工程完工时的总价值,包括所有材料费用、工资、运输费、关税、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项目;就保险项目2和3 :施工用成套设备、装置和机器的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具有相同牌号和相同功率或容量的新的保险项目的费用;以及由于工资或价格变动而使被保险人增加或减少的保险金额,但此类保险金额的增减必须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中作出批注后方可生效。
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损坏时,若保险金额低于相应的应投保金额,则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赔偿额按保险金额占应投保金额的比例进行计算。
每一标的和费用项目均按此规定分别进行计算。
2 损失理赔依据:本保险单项下任何损失或损坏的理赔应按照如下进行:a) 可修复的部分损失的情况 —— 将保险财产恢复至损失发生前状态的修理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b) 全部损失的情况 —— 保险财产损失发生前状态下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然而,理赔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索赔费用 须由被保险人承担;2)损失金额已包含在保险金额内;3)索赔的损失符合保单的条款和规定。
保险人只有在得到符合要求的且表明修理或重置(视具体情况而定)已经实施的必要的票据和证明文件之后才能支付赔偿金。
所有可以修复的损失应采取修理的方式,但若标的项目修理所需费用等于或超出损失发生前的标的项目价值,则理赔应依据上述b )进行。
如果任何临时性修理是属于最终修理的一部分,并且未使总修理费用增加,则此临时性修理费应由保险人承担。
本保险单项下,对保险标的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 保险扩展 :由加班、夜间工作、法定假日工作、快运引起的额外费用,不列入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除非事先经书面特别同意。
样本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在本保险期限内,发生在承保工程工地内及邻近区域,且与本保险单第一部分所承保项目的施工、安装直接相关的:a) 第三者的意外人身伤害或疾病(无论致命与否);b) 第三者的意外财产损失或损坏,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赔偿最高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具体赔偿限额。
除此之外,保险人对以下各项被保险人支付的相关费用也负责赔偿:a)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向索赔人支付的所有诉讼费用;b) 保险人在本部分的赔偿责任未超出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的情况下,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任何费用。
第二部分特别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 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额;2. 在处理、重新处理、修补、修理或重置本保险单第一部分已承保的或可承保的任何项目时产生的费用;3. 非经批单特别同意,由于振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损失,或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 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a)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工程关系方(他们是或部分是本保单第一部分的被保险人)的职员或工人以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或疾病;b)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工程关系方(他们是或部分是本保单第一部分的被保险人)以及上述各方所雇佣的职员或工人,其所拥有的或由其照管或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或损坏;c) 领有公共道路行使执照的车辆、船舶或飞机造成的事故;样本d)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任何赔偿,但若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适用第二部分的特别条款 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并授权,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对索赔方作出任何责任承诺、出价、承诺、付款或赔偿。
保险人可按自己的意愿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诉讼的抗辩和处理,也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追索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