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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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夯实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央、省委有关要求,结合社区党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居民自治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城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城市社区建设的实际,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服务群众为重点,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提高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扩大党在城市工作的覆盖面,为创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四条社区党的建设要努力实现“五个好”目标要求:(1)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能够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作。(2)党员干部队伍好。社区工作者能够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共产党员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
用。(3)工作机制好。社区党组织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社区党建工作协调机制完善。(4)工作业绩好。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社区治安良好。(5)群众反映好。社区群众和驻区单位对社区党组织的工作满意,社区党组织得到社区群众的拥护。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五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六条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社区,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社区,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社区,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七条要及时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居民区建立社区党组织。在调整社区设置时,应同步调整、健全社区党组织。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八条社区党组织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
(2)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3)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
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4)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5)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
(6)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章人员配备
第九条社区党支部和党总支成员由社区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和党总支每届任期2-3年。社区党委成员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每届任期3-5年。社区党组织任期届满后,要按时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增补;上级党组织可直接任命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第十条社区党组织成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热爱党务和社区工作,作风正派,年龄适当,身体健康,富有奉献精神,善于群众工作,在社区基层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五章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坚持标准发展党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积极把社区优秀份子培养发展成为党员。在做好原有居民群众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同时,重视做好在下岗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同时做好在其他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二条加强社区党员教育管理。推行社区党员属地化管理,着力解决部分党员对社区认同感不强的问题,确保社区不同类型党员全员管理、发挥作用。认真做好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在核实其党员身份后,及时把他们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要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他们过好组织生活,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加强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以社区党组织书记为重点,加强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加快建立社区党建人才库和社会工作人才库。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与居委会主任“一肩挑”。
第十四条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等情况,合理配备社区工作人员。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按照“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干部”的要求,推动高校毕业生进社区工作,引导任职期满大学生“村官”转入社区任职。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居委会主任的,可设专职副书记,专门从事党务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整合各方力量,建立党、团员志愿者服务队,引导社区党员以学雷锋活动为载体,深化社区志愿服务,切实提高社区党组织社会管理和服务群众能力。
第六章活动方式
第十六条社区党组织要协调好与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在依法依规发挥
各类组织积极作用的过程中体现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党组织要保障居民委员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自治,居民委员会必须接受社区党组织的政治领导,重大问题应由社区党组织讨论决定;同时,社区党组织要支持居民委员会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包揽具体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组织社区党员参加“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督促社区党员按期交纳党费。
第十八条结合社区主题文化建设,开展文明和谐社区、党员示范楼院(户)、党员先锋岗等创建活动。倡导在职党员到居住地社区报到并参与社区党组织活动,把“设岗定责、志愿服务”作为党员在社区发挥作用的重要举措,做到工作在单位、活动在社区、奉献双岗位,使在职党员接受“双重”管理、参加“双重”生活、实现“双岗”奉献。在职党员要打破身份界限,积极参加一个或多个党组织的活动。
第十九条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探索把党支部和党小组建在社区楼栋和商务楼宇上,对具备组建条件的,做到应建尽建全覆盖。按照条块结合、优势互补原则,整合党建资源,健全以街道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党组织为基础、驻区单位党组织和社区内全体党员共同参与的区域化党建工作新格局。
第二十条认真落实“民情家访”制度,进一步深入居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听取群众意见,宣传政策法律,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和帮扶,关心党员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