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代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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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代建协议

甲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总体规划的要求,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建厂房事宜,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代建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面积为:亩,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年,乙方委托甲方在该宗土地上代建厂房。

第二条代建厂房的基本情况

1.位置:乙方委托甲方代建厂房位于。

2.该厂房的主体建筑结构为: 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外墙为 ,

窗户为,其他见施工图纸等技术文件

3.该厂房的用途为:工业,三废排放(或自行处理后)符合环境影评价报告及当地环保部门批复。

4.该厂房预测建筑面积共方米。

(注:上述编号,各类面积最终以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等批准的为准)

第三条代建费计算及付款方式

1.代建费按建筑面积 m²,元/m²计算,双方约定,乙方应付代建费享受单价%的优惠,优惠后单价为元/m²,总价值¥ , (大写:),最终以房产局实测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2.支付方式:乙方于本协定签订后日内支付代建费总额的10%,即人民币(¥:)

作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未违约的,转为代建费)。乙方按约定时间支付履约保证金至甲方指定账户后,乙方选定的厂房(房号)方为最终确定。乙方未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更换代建房产。剩余代建款额,乙方按下列方式支付:

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后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履约保证金);

于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于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其他约定

注:协议约定乙方以银行按揭货款支付部分代建款的,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供符合银行审核要求的货款申请材料,并根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若非因甲方原因导致货款来在本会同签订之日起45日内发放,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自有资金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支付与该贷款等额的款项。

3.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付款,若发生乙方逾期付款情形,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原优惠折扣自动失效,将按如下情形处理:任一笔价款逾期支付的,乙方应付代建费总额按甲方给予乙方优惠后的代建费上浮1%确定;之后逾期时间每增加10日,乙方应付代建费总额按甲方给予乙方优惠后的代建费上浮比例增加1%直至取消全部优惠,上浮部分的代建费应由乙方在其已途期款项支付同时支付。

4.乙方所有款项均需以现金转帐支票、电子支付方式划转至收款

人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交付给甲方人员,否则,出现收存款问题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以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方式支付款项的,应经甲方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贴现成本等费用,甲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收款人:

账号:

开户行:

5,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付款的,除按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约定调整代建费金额外,还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5.1 乙方任一笔款项逾期支付在30日以内的,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2乙方任一笔款项逾期支付超过30日的,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3乙方任一笔款项逾期支付超过90日或者多次期累计超过9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代建费总额的10%向甲方支违约金。甲方未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连约金。

第四条厂房的使用和经营情况

1.乙方产业需符合甲方园区的整体定位,不得私自改变生产经类型;若乙方改变生产经营类型,须经甲方同意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1.合同签订后,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如导致该房属主体结构形式变化,建筑面积变化达到3%、柱距、朝向影响到乙方代建厂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通知乙方。

2.乙方有权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取消代建的书面答复。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取消代建。

3.甲方违反前述的约定后乙方取消代建的,甲方须在接到乙方提出的书面取消代建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履约保证金,代建款及其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未在向甲方发出取消代建答复之日起30日内配合办理取消代建手续的,视为接受该规划、设计的变更,应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第六条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条件

1.上下水交付使用(上水或具备开户开通条件)的时间同交房日期。

2.道路、绿化、停车位满足使用。

3.甲方据乙方厂房用电负荷要求,代乙方办理用电申报,委托设计和施工单位,按相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甲方按1500元/KW变压器规格(容量)向乙方收取(含10KVA外线及到配电房设备止)。

第七条厂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1.甲方承诺该厂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厂房质量符

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施工图等设计施工文件的要求(室内为毛坯房,强弱电需乙方自行二次设计和施工,电梯由乙方根据自身需要委托甲方代办或自行安装)。

2.建筑物的质量保修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载明的合理使用年限,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自甲方通知交付房星之日起2年。

3.乙方厂房装修方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乙方自行办理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根据用途的要求),装修期间不得破坏现有结构设计。

4.乙方不按入园通知书规定办理厂房交接手续,由此产生保修期届满等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1.建筑物露台使用权归露台同层厂房产权人持有;

2.厂房的外墙面和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3.乙方具有在所委托代建物业(仅限购买整栋厂房)上标识企业名称的权利,但应符合甲方统一规划的标准,乙方广告、招牌等应在符合甲方制定的规划后方可实施;未经许可乙方不得随意在该厂房门、窗和墙体内外等影响立面外观部位张贴广告、大字报、霓红灯、标语等,否则甲方有权拆除,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该厂房所在园区的命名权归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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