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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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京财预[2010]2662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0〕2662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同时,为更好地落实有关要求,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制度的衔接,2009年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可执行到2010年底。

2010年底,仍未执行的2009年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将由市财政局核减收回,收回的资金集中用于解决市委市政府重点事项支出。

二、每年1月10日前由市财政局将上年度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下达各预算单位继续使用;每年7月1日起市财政局停止各单位使用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

三、每年2月20日前由市财政局统一下发市级部门实有资金账户结余上缴通知,各部门于2月底前完成结余上缴工作。

目前我局正在研究制定《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性资金。

行政单位账户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及其所属预算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银行账户的合法合规开设和使用。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银行账户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

(三)便捷性原则:简化账户开设和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透明度原则:加强账户管理透明度,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银行账户开设第四条行政单位根据资金收支需求,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向银行申请开设以下银行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收支业务。

(二)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特定项目资金收支业务。

(三)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性资金收支业务。

(四)其他银行账户:根据业务需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开设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银行账户的开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账户名称应当与行政单位名称一致。

(二)账户用途应当明确,不得混用。

(三)账户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章银行账户使用第六条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超范围使用资金。

(二)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要求,办理支付业务。

(三)严禁挪用、侵占、截留、私分财政资金。

(四)严禁利用银行账户进行虚假交易、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第四章银行账户管理第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银行账户管理规范有序。

第八条行政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包括:(一)账户开设、变更、撤销的审批。

(二)账户使用、资金收支的监督。

(三)账户信息的统计、汇总、上报。

(四)账户管理的内部审计。

第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确保账户数量合理、用途明确。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单位名称]负责解释。

行政单位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行政单位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行政单位银行存款管理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银行存款管理,保障财务资产安全,促进行政单位职能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 行政单位的银行存款统一由财务处负责管理。

2.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时,必须填写真实有效的申请表,交由财务处进行审核和审批。

3. 行政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具相关单据,交由财务处进行登记;银行流水账单和对账单必须由财务处负责核对。

二、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 行政单位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开设银行账户。

2. 行政单位必须及时将各项资金存入银行账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支取。

3. 行政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项业务,并及时向银行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文件。

4. 行政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管理银行账户密码,并严格保密。

5. 行政单位必须通过银行网银系统定期查询银行账户余额,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三、银行资金的收付1. 行政单位在收到银行通知后,应及时核对银行流水账单和对账单。

2. 行政单位在办理资金划转和结算业务时,必须与银行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3. 行政单位在办理提现和转账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及时通过银行网银系统或其他方式查询转账状态。

四、银行账户的销户和注销1. 行政单位在不需要使用银行账户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户手续。

2. 行政单位在撤销或改组时,必须及时办理银行账户的注销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归还银行印章和相关证件。

五、责任追究1. 对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导致资金流失或损失的行为,将追究行政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 对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银行业务,导致资金流失或损失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对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银行账户销户和注销手续,导致银行印章和相关证件遗失或被盗用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如有需要,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行政单位财务处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银行账户设置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第四章银行账户变更第五章银行账户撤销第六章银行账户年检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资金安全风险,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监管,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北京市东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城指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城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银行账户管理。

银行账户是指城指中心在中国境内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

第三条城指中心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和年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办理账户开立和相关变更手续须经区财政局审批。

银行账户撤销后,应到区财政局备案。

每年配合区财政局对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年检。

第四条财务科统一办理城指中心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手续,并负责城指中心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和核算。

第五条主管财务领导对城指中心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确定开户银行需经城指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在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性公司开立账户。

坚持就近原则,保持开立的银行账户的相对稳定。

第二章银行账户设置第七条银行账户的设置应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管理。

第八条经区财政局批准,城指中心可以开设下列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包括:零余额专用存款账户)、临时账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
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综[1990]25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0.03.10
【实施日期】1990.03.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
收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0年3月10日京财综[1990]250号)
中央驻京各单位、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局属各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
1 / 1。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自实施国库集中收付改革以来,市财政局加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从源头上建立起财政资金中转拨付的防护墙,保证了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单位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财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预算单位是指列入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有“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的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也称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适用资金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的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是指预算单位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银行]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下同)。

第六条[财政部门管理方式]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制度。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核准和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凡属市级预算单位(包括垂直管理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准;区级及乡镇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区财政局负责核准。

(以下统称财政部门)第七条[预算单位管理方式]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或相关部门办理本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和核算。

第八条[预算单位责任]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本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事业编工作人员银行账户存款管理制度

事业编工作人员银行账户存款管理制度

事业编工作人员银行账户存款管理制度银行账户存款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银行账户存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银行账户存款管理制度的制定对于保护工作人员的财产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及预防和打击贪污、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说明事业编工作人员银行账户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银行账户开设和使用原则1.工作人员应在指定的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账户信息报告给单位财务部门备案。

2.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个人账户进行工资、奖金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存取。

3.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单位账户进行个人存取交易,禁止在银行账户上与他人进行非法交易。

4.工作人员应定期对个人账户进行对账核对,确保账户余额与实际存款金额一致。

第二、存款资金来源和用途管理1.工作人员的存款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不得以违法手段获取或存入账户。

2.工作人员存款的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超出权限使用。

3.工作人员存款的用途应及时告知单位财务部门,备案核对。

第三、银行账户变动的申请和审批1.工作人员需要进行银行账户变动(如账户注销、账户挂失、账户解冻等)的应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单位财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过审查核实,及时处理,并将变动情况通知工作人员。

第四、银行账户安全措施1.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个人银行账户相关信息,不得将账户信息泄漏给他人。

2.工作人员应定期修改账户密码,确保账户安全。

3.工作人员应注意防范各种电信诈骗等非法行为,提高警惕,避免财产损失。

第五、监督和违规处理1.单位财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进行检查核对。

2.发现工作人员违反银行账户存款管理制度的,应及时进行警示教育、责令改正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事业编工作人员银行账户存款管理制度对于规范和管理工作人员的银行账户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明确开户和使用原则、规范存款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加强银行账户安全措施以及强化监督和违规处理,可以有效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单位的健康发展。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通知.doc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通知.doc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通知
首先,银行账户分类和监管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在各银行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包括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特殊存款账户
2、银行账户分类及标准化原则
按照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单一账户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只保留本单位的基本账户,并按规定开立党费、工会经费、食堂经费等专项存款账户其余账户在分类、规范的基础上予以注销,注销前账户余额转入相应代理行财务部门的其他资金账户,清算后予以注销。

3、银行账户分类及标准化步骤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及其零余额账户在同一国库代理银行开立的,该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变更为该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性质不变),基本存款账户余额转入财政部门在同一国库代理银行开立的该事业单位其他资金账户。

(2)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及其零余额账户未在同一国库代理银行开立的,该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应变更为其零余额账户所在的国库代理银行,该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应变更为该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其基本存款账户性质不变),同时基本存款账户余额应转入财政部门在同一国库代理银行开立的该事业单位其他基金账户。

(3)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开设的会员费、工会经费、食堂经费等专项存款账户可以保留,专项存款账户所在地的银行及其零余额账户
不在同一国库代理银行,单位的专项存款账户应改为零余额账户所在地的国库代理银行。

4、银行账户分类及规范要求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确保10月底前完成银行账户的销户和开户银行及账户的变更,确保我区国库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3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3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日东城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6日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内部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城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管理是指单位为履行职责,在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等过程中的行为总称。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编制预算;保证活动合法、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有效;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对财务管理承担集体责任。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应当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

(一)各单位的财务管理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包括财政、监察、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的指导、检查、监督。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详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详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第一章概述 (2)第一节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 (3)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6)第二章账户业务处理流程 (8)第一节存款人如何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8)第二节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报送 (11)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2)第一节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3)第二节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2)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26)第四节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9)第五节补(换)发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1)第六节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4)第七节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6)第八节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8)第九节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1)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44)第一节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44)第二节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1)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5)第四节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72)第五节开户银行对开户资料的审查与账户管理系统操作 (73)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补(换)发、展期和撤销 93第一节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93)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补(换)发 (108)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110)第四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11)第五节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14)第六章有效个人身份证件 (118)第七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21)第八章银行机构的系统管理 (123)第一节银行结构代码的管理 (123)第二节操作员的管理 (133)第九章常见问题解答 (134)第一章概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北京市辖内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监控和管理。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结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为提高账户申请、办理、审核等过程中的工作效率,普及账户业务知识,从实际操作出发,拟写了本业务操作指引,供各相关主体在日常工作中使用.第一节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一、存款人(开户主体)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变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帐户审批程序的通知-京财国库[2000]1640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变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帐户审批程序的通知-京财国库[2000]1640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变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帐户审批程序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变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帐户审批程序的通知(京财国库(2000)1640号2000年9月27日)市属各单位:北京市财政局机构改革后,内部职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原来由综合计划处负责有关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帐户管理的职能移交到国库处。

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开设存款帐户的审批程序相应有所变化,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综(1998)166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凡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均须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新成立的单位应有市编委的批准文件),报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审定后,经国库处审核批准,方可向银行申请开户。

二、各单位原则上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帐户,用来核算各单位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和行政、事业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各单位如确实需要开设一般帐户、专用帐户、临时帐户的,须提出书面申请。

三、银行在办理各单位开立银行帐户事宜时,应按《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国库处批准正式文件进行,并且开户申请书上必须有财政局国库处的审批签字,否则,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

四、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因故发生合并、撤消等情况,须将合并或撤消帐户的原因等上报北京市财政局国库处备案,并做好合并或撤消帐户后与财政局的帐务处理工作。

——结束——。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严格控制、规范管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并逐步向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过渡,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54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 255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各类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用于核算“单位”经费、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的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开立的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能支取现金。

专用存款账户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市政府等文件规定,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括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开立的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一般不能支取现金,确需支取现金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批准。

第四条凡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按规定自主选择本市一家商业银行或所属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第五条“单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到银行开立各类存款账户。

第六条“单位”开立的各类银行存款账户需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申请和管理,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健全制度,严禁违反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第七条基本存款账户。

除国家有规定要求外,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八条基本建设资金存款账户,统一纳入我市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一律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需要支取现金的,需经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批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逐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保障我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库改革要求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二条财政局国库科具体办理全县预算单位账户的审批、管理、年审等工作。

第三条预算单位基本账户原则上在县支付中心统一开设,待实行零余额改革后再行变更。

第四条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预算单位经批准可在商业银行保留相应专户:(一)有上级部门不经县财政部门,直接向预算单位拨入专项资金、用于专项用途的;(二)住房公积金等专用账户;(三)依政策规定,需在银行开立专户管理的;(四)经县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预算单位除县财政局批准保留的银行账户外,不得自行开设、保留任何账户。

第七条县财政局按上级政策规定需开立财政专户的,由财政局国库科按相关程序统一办理。

第八条开设专户程序。

预算单位按上级政策确需开设专户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申报手续,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开立账户及选择开户银行。

(一)填写《县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

符合开设专户条件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首先向财政局国库科提出书面申请,国库科初步审查开户所需相关资料及开户依据,由财务部门或经办部门填写《县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二)财政部门审批。

申请开户的预算单位,在《县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写明申请理由,报县财政局审批,经财政局相关科室审定、相关局长审批后,由国库科办理。

(三)办理开户手续。

申请开户的预算单位开立专户,应由财政局国库科根据资金性质、资金安全的原则指定商业(政策性)银行,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开户通知》,预算单位到指定的商业(政策性)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银行凭《行政事业单位开户通知》填写《银行开立账户申请表》,国库科在《银行开立账户申请表》上加盖总预算会计专用章,开户银行按开户程序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发文字号】银发〔1994〕255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4.10.09【实施日期】1994.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10月9日银发〔1994〕255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为加强银行帐户管理,规范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现将《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各行和企业单位认真执行。

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支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1.04•【字号】京财资产[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2]1号)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财政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一月四日附件: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以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依规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市、区(县)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0.03.10
•【字号】
•【施行日期】1990.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
收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0年3月10日)
中央驻京各单位、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局属各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统一银钱收据”的使用范围:
1、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银钱往来。

2、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非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性质的银钱往来。

3、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上、下级之间的银钱往来。

二、凡原在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购买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可继续使用到1990年6月30日。

从1990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加盖市财政局票据专用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北京市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进行了修订。

下文是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

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

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

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北京市财政局国库资金局内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国库资金局内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国库资金局内对账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国库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国库[2001]274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1.12.27【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国库资金局内对账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1)2742号2001年12月27日)随着部门预算改革和工资统发、政府采购、按计划拨付资金、票款分离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国库资金对账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加强财政国库资金管理,规范各类资金核算行为,保证国库资金严格按预算控制执行,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局内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市财政局局内对账内容、依据与要求(一)本办法中所指市财政局局内对账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财政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对账和财政预算指标执行情况与实际拨款情况对账。

(二)对账依据与要求1、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对账,依据年度下达的预算指标分类、款(项),分部门(单位)进行。

非指字指标对账按非指字指标文件批复的数额进行。

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对账按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收支科目进行。

社保基金收支对账按险种进行。

财政银行存款余额对账按各银行提供的对账单进行。

2、各项预算指标、资金对账,原则上统计到角分。

3、各项预算指标、资金对账,实行网络及书面签证相结合制度。

核对中如有错误,必须及时更正。

二、预算指标概念和对账程序、对账形式及对账时间(一)本办法中所指预算指标:主要是指预算支出指标。

包括预算内、外经常性经费与专项经费预算指标;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指标;财政统发工资支出预算指标;社保基金预算指标;非指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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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严格控制、规范管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并逐步向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过渡,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2001]54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号令)和28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5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在银行开立的各类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
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用于核算单位经费、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
收付等业务的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开立的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只能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能支取现金。

专用存款账户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委、市政府等文件规定,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括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开立的
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一般不能支取现金,确需支取现金的须经中国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批准。

第四条凡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按规定自主选择本市一家”“商业银行或所属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第五条单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到银行开立各类存”“款账户。

第六条单位开立的各类银行存款账户需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申请和管理,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健全制度,严禁违反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第七条基本存款账户。

除国家有规定要求外,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
第八条基本建设资金存款账户,统一纳入我市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一律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需要支取现金的,需经人民银行营业管
理部批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主管部门不再开立基本建设资金转拨账户,基本建设资金需经主管部门转拨时,财政部门直接拨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核算。

为便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经批准每个建设单位可在本市国有独
资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有国债项目的单位,还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国债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多个建设项目或多个国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各自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设立分户,单独核算。

第九条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必须严格控制并按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尚未实行票款分离的有收费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工”“作确有必要的,经批准可保留一个非税收入汇缴过渡专用账户,按规定汇缴预算外资金和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收入,并定期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收入过渡账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只能用于汇缴非税收入,不能用做支出。


实行票款分离后,收入过渡账户一律取消,确需集中汇缴的,”“
由财政部门为单位开立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每日营业终了,””““由代理银行将汇缴资金划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条各单位不再开立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账户。

”“
第十一条单位内部需开立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的以及食堂、”“
期刊、杂志经费等存款账户,须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党”“和国家业务归口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各自开立一个相应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核算相关业务经费,不得核算相关业务以外的经费内容。

第十二条定期存款。

凡财政性资金除国家有规定外,一律纳入
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不得在存款账户外存为定期存款。

”“
第十三条用于主管部门转拨资金的账户,原则上不允许开立,因特殊原因确需开立的,经批准可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随着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进展情况,转拨账户逐步予以撤消。

第十四条因名称、地址变化等原因,单位需变更原有银行存款账“”户时,也要经财政部门批准,按新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办法办理。

第三章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
第十五条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实行单位财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财政审批、银行按规定开立(变更)
的办法。

未经单位财务部门及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财政部门不予审批。

程序于要求。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需办理银行账户开立1
(变更)事项时,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行”“
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附后),同时按要求提
供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主管处(科)室审核,由同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批复手续。

、开立(变更)银行存款账户需报送以下材料:2
()事业单位提供北京市(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1
下简称市(区、县)编办)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有关批件复印件。

()行政机关、党派、群众团体提供市(区、县)编办批复单“2
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还需要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3
、开户单位持财政部门批件,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3“
开立(变更)银行存款账户手续。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或不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商业银行不得为申办单位办理开立(变更)账”“户手续。

、开立(变更)手续办理后,开户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登记。

”4“与财政有领拨关系的,同时办理预留银行印鉴手续。

第四章银行存款账户的撤消与备案
银行存款账户的撤消。

第十七条.
、凡按照统一规定需撤消银行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1“内,到开户银行办理撤户手续,并报同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备案。

、单位因自身原因需撤消银行存款账户的,到开户银行办理撤”2“户手续后,要报同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银行存款账户。

单位内部开设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及食堂、期刊、杂志经费等账户,实行财政备案制度。

实行备案管理的银行存款账户,由单位统一填制《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后),由单位财务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经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监察、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三局一行)共同对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消、使”
用情况进行检查。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银行账户的”“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防止前清后乱,对各单位开立”“
(变更)、撤消的银行账户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由三局一行共同组”“
织进行,年审主要内容是:
、开立(变更)的银行账户是否有财政部门批复文件;1
、应撤消的银行账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撤消;2
、是否有将财政性资金存为定期存单行为;3
、单位开立的存款账户使用是否符合规定;”4“
、备案账户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5
、备案账户是否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行为;6
、是否有违反本办法或财经纪律的其它行为。

7
第二十一条年审或对银行账户设立情况进行检查时,单位应如实“”提供银行账户情况;如需开户银行配合时,开户银行应按有关规定
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情况,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严格执行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消的有关”“规定及各项财经纪律,对不按规定执行,不如实登记、隐瞒不报、
公款私存、擅自开立银行账户以及其它严重问题的,按国务院281
号令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
任人给予政纪处分,并依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
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为单位开立(变更)银行”“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由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

第二十五条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有关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以前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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