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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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严格控制、规范管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并逐步向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过渡,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2001]54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号令)和28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25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在银行开立的各类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
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用于核算单位经费、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
收付等业务的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开立的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只能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能支取现金。
专用存款账户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委、市政府等文件规定,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开立的
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不能支取现金,确需支取现金的须经中国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批准。
第四条凡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按规定自主选择本市一家”“商业银行或所属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第五条单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到银行开立各类存”“款账户。
第六条单位开立的各类银行存款账户需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申请和管理,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健全制度,严禁违反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第七条基本存款账户。除国家有规定要求外,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八条基本建设资金存款账户,统一纳入我市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一律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需要支取现金的,需经人民银行营业管
理部批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主管部门不再开立基本建设资金转拨账户,基本建设资金需经主管部门转拨时,财政部门直接拨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核算。
为便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经批准每个建设单位可在本市国有独
资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有国债项目的单位,还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国债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有
多个建设项目或多个国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各自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设立分户,单独核算。
第九条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必须严格控制并按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尚未实行票款分离的有收费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工”“作确有必要的,经批准可保留一个非税收入汇缴过渡专用账户,按规定汇缴预算外资金和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收入,并定期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收入过渡账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只能用于汇缴非税收入,不能用做支出。”
实行票款分离后,收入过渡账户一律取消,确需集中汇缴的,”“
由财政部门为单位开立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每日营业终了,””““由代理银行将汇缴资金划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条各单位不再开立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单位内部需开立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的以及食堂、”“
期刊、杂志经费等存款账户,须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党”“和国家业务归口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各自开立一个相应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核算相关业务经费,不得核算相关业务以外的经费内容。第十二条定期存款。凡财政性资金除国家有规定外,一律纳入
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不得在存款账户外存为定期存款。”“
第十三条用于主管部门转拨资金的账户,原则上不允许开立,因特殊原因确需开立的,经批准可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随着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进展情况,转拨账户逐步予以撤消。
第十四条因名称、地址变化等原因,单位需变更原有银行存款账“”户时,也要经财政部门批准,按新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办法办理。
第三章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
第十五条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实行单位财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财政审批、银行按规定开立(变更)
的办法。未经单位财务部门及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财政部门不予审批。
程序于要求。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需办理银行账户开立1
(变更)事项时,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行”“
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附后),同时按要求提
供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主管处(科)室审核,由同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批复手续。
、开立(变更)银行存款账户需报送以下材料:2
()事业单位提供北京市(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1
下简称市(区、县)编办)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有关批件复印件。
()行政机关、党派、群众团体提供市(区、县)编办批复单“2
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还需要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3
、开户单位持财政部门批件,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3“
开立(变更)银行存款账户手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或不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商业银行不得为申办单位办理开立(变更)账”“户手续。
、开立(变更)手续办理后,开户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登记。”4“与财政有领拨关系的,同时办理预留银行印鉴手续。
第四章银行存款账户的撤消与备案
银行存款账户的撤消。第十七条.
、凡按照统一规定需撤消银行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1“内,到开户银行办理撤户手续,并报同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备案。、单位因自身原因需撤消银行存款账户的,到开户银行办理撤”2“户手续后,要报同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