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锅炉参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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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锅炉参数系列 GB 3166-88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用、工业用固定式热水锅炉。

1.热水锅炉的基本参数应符舍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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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出口/进口水温度℃

额定热功率MW├────────┬─────┬─────┬─────┬───

│95/70 │115/70 │130/ 70 │150/90 │180/110

├────────┴─────┴─────┴─────┴───

│允许工作压力MPa(表压)

──────┼──┬──┬──┬──┬──┬──┬──┬──┬──┬───

│0.4 │0.7 │1.0 │0.7 │1.0 │1.0 │1.25│1.25│1.6 │2.5

0.1 │△│││││││││

0.2 │△│││││││││

0.35 │△│△││││││││

0.7 │△│△││△││││││

1.4 │△│△││△││││││

2.8 │△│△│△│△│△│△│△│△││

4.2 ││△│△│△│△│△│△│△││

7.0 ││△│△│△│△│△│△│△││

10.5 │││││△│

│△│△││

14.0 │││││△│

│△│△│△│

29.0 ││││││

│△│△│△│△

46.0 ││││││

│││△│△

58.0 ││││││

│││△│△

11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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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归口和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辉鑫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标准GB3166-82《热水锅炉参数系列》作废。

GB3166-88《热水锅炉参数系列》编制说明

1. GB3166-82《热水锅炉参数系列》是我们工业锅炉行业的基础标准之一,涉及面广,为贯彻国发(1984)28号文《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要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制,故需修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修定是按机械工业部1986年标准制、修订计划中86460111项目要求进行的。修订时,根据原标准几年来执行的情况,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作了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2. 根据GB3100—82《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的规定,压力单位应用帕[斯卡],单位符号为Pa,或帕的十进倍数,本标准中采用兆帕(MPa),即lMPa=106Pa,这样1MPa=10.197kgf/cm2。因为锅炉压力参数要在锅炉铭牌中表示,为使锅炉铭牌不致出现过多的小数,本标准中的压力参数等级定为0.4;0.7;1.0;1.25,1.6;2.5六档,相当于4.079;7.138;10.197;12.746;16.315;25.493 kgf/cm2,与《工业蒸汽锅炉参数系列》一致。除1.25 MPa压力级比原标准中13 kgf/cm2降低2%以外,其余都比原标准中相应的压力等级提高2%。当该标准实施后,锅炉的强度计算应按此压力参数进行计算。

3. 将原标准中的额定供热量改为额定热功率,单位用MW表示,不用供热量单位MJ/h表示,这和国际上采用的单位是相一致的。

4.本标准中的额定热功率是根据原标准中的额定供热量经换算后得到的,每60×104KCa1/h相当于0.6978 MW,近似取0.7MW。现将本标准中的额定热功率和原标准中的额定供热量的相应关系列表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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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热功率│额定供热量│额定热功率│额定供热量

MW │104Kcal/h │MW │104Kcal/h

────────┼──────┼──────┼──────

0.1 │8.6 │7.0 │

600

0.2 │17 │10.5 │

900

0.35 │30 │14.0 │

1200

0.7 │60 │29.0 │

2500

1.4 │120 │46.0 │

4000

2.8 │240 │58.0 │

5000

4.2 │360 │116.0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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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锅炉的设计燃料应与试验燃料一致,这在JB2816-80《工业锅炉产品技术条件》中已有规定,故本标准中取消了这一规定。

6.本标准对原标准中的锅炉规格作了如下的调整:

6.1 为使本标准中的额定热功率不致有过多的小数,将原标准中的5;10;20

×106kca1/h三档供热量合并成0.1; 0.2MW两挡热功率,相当于8.5;17×104kcal/h。

6.2 根据某些设计院的要求,将水温130/70℃的压力参数由标准的7;10 kgf /cm2改为1.0;1.25MPa,以适应高层建筑供热的需要。

6.3 根据某些设计院的意见,取消了原标准中150/l10℃一梢温度参数,因该档温度参数的温差较小,且锅炉容量较大,这样将使循环水泵的循环水量加大,浪费电能而不经济。

6.4 取消了原标准中120×104kca1/h的130/70℃的规格,这是由于这么小的锅炉容量,不会设计成这样高的温度参数。

6.5 根据某些设计院要求增加了46MW一级容量,相当于4000×104Kcal/h,规格有150/90℃的 1.6MPa及180/110℃的2.5MPa二种,以适应大中城市集中供热的需要,且缩小了锅炉容量间隔,便于使用。

6.6 增力了0.4MPa、95/70℃的1.4和2.8MW的锅炉规格及0.7MPa、115/70℃的

7.0MW锅炉规格,这是基于满足供热系统承压较低的情况考虑增加的。

6.7 根据设计院要求,增加95/70℃水温的1.0MPa压力档,其规格有2.8;4.2;

7.0MW三种,以适应实际需要。

6.8 为了使某些中小型工厂的生活用热水和生产用热都能由热水一种介质供应,不需设热水和蒸汽两种锅炉,以减少设备投资和方便锅炉房管理,本标准中对 1.25 MPa的2.8;4.2MW两种锅炉容量增加了150/90℃水温参数。

7.对原标准中额定出口水压力这个名称某些设计院单位认为提法不妥,以叫工作压力为好,为此,我们查找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资料,目前对这个名称叫法很不统一,如IS0/DIS5730和英国Bs标准叫设计压力,经互会标准CTC3B叫工作压力,美国ASME规范叫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苏联国家标准叫出口处水压力,我国“安规”叫设计工作压力等。根据其实际含意,本标准采用允许工作压力。

8.关于审查会议中个别设计院代表要我们落实原标准中180/110℃水温参数的回水温度110℃确定依据的问题说明如下,1981年制订热水锅炉参数系列标准时,曾向全国各有关单位征询锅炉温度参数的意见,当时少数单位认为180/110℃水温国内无实践,不必列入标准,但多数单位认为国家今后发展集中供热的大方向已定,标准应先走一步,故应将180/110℃水温参数列入标准。在两次开会协调和审查时,北京热力公司、北京市规划局等单位认为近年就有可能采用大容量高温热水锅炉,因此会上一致认为应列入180/110℃水温参数。对180/110℃水温参数中的回水温度110℃是这样考虑的,苏联和捷克的大容量热水锅炉有180/110℃这样的水温参数,主要作为热电厂带尖峰负荷时使用。其它国家又对热水锅炉仅规定其出水温度,不规定其回水温度。我国的热电厂为了提高其投资和运行的经济性,减少热化系数,很需要大容量热水锅炉,对大容量热水锅炉的温度参数,借鉴苏联和捷克集中供热的经验,标准中列入180/110℃,无人提出异议。回水温度的规定,主要是作为锅炉设计的依据,不一定等于锅炉参数中的数值,锅炉参数系列中的温度参数只能参照国外经验按一般的情况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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