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两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两篇
篇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建设局印制
填表日期:年月日
承诺书
本人严格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承诺所填写的收入、住房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同意、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经审核,填写的内容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实,自愿退出已租赁的房屋,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缴纳租金,5年内不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附表(仅限合租共同申请人填写):
审核意见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二)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行政区域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劳动合同、营业许可证、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五)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房屋权属证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园区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此页由申请人单位经办人员填写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其余人员无需填写;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
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根据《临沧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参保人员有关情况证明如下:
参保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障号:
参保方式(单位\个人):
□该同志至今仍在我区参加(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并缴费且已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
□该同志至今仍在我区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且已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
□该同志至今仍在我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金额元。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月日
说明事项
1.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情况只需证明其中一项。如系退休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3.根据《临沧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印制
就业和收入证明(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房申请人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
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印制
篇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州(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事项
一、本申请书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管理部门提供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使用。本申请书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相关情况,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对于申请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咨询。
容。
四、复审由民政、公安、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签署意见。
五、承诺书(附件1)
申请人应慎重、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
六、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附件2,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其余人员无需填写。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七、无工作证明(附件3)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八、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附件4)
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情况只需证明其中一项。如系退休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九、就业和收入证明(附件5,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
十、纳税证明(附件6)
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
十一、出具证明单位经办人、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