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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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2014-01-26 19:37:00 来源: 人民网(北京) 有6人参与分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4年1月24 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按照约定将其所招用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并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单位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用工单位是指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招聘、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实际需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解除第八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工资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务派遣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不得超过两年。

经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享受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待遇,包括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受到损害,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机制,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和机会。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并按时足额支付;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劳务派遣单位保证工资的支付。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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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部分劳动力临时调派给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由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按需派遣给用户使用的用工方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适用于以下情况:1.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短期、临时或者循环性劳动力的;2.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范围变动,需要将与生产经营不相适应的劳动力转移的;3.用工单位需要解决因劳动力短缺或者劳动力资源分配不合理而导致的用工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

第四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派遣给用户使用的劳动者。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受用工单位与相关劳动者相同的劳动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与所需劳动力数量、技能、用工期限相适应的生产经营需要;2.具备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3.具备为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的能力;4.具备保障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受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待遇的能力。

第七条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2.具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派遣工作人员的能力;3.具备为派遣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服务的能力;4.具备保障派遣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合同管理第八条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动者的派遣岗位、派遣期限、派遣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应当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工资、工时、保险待遇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劳务派遣的劳动保护第十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劳动待遇,包括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3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3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____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____%。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____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XXX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管理,提供公平、合理的待遇,激励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X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向第三方公司租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不包括海事协管员以外的其他劳务派遣人员。

其中船员、内勤人员为海事协管员,勤杂人员为其他劳务派遣人员。

薪酬标准遵循统一构成、统一标准、注重绩效、兼顾地区差异的原则,同时考虑相应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XXX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各用工部门负责日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薪酬构成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待遇由岗位工资、绩效考核奖、津(补)贴和福利四部分组成。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职责和风险大小,分为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水手、机工、囤船水手、VTS操作员、汽车驾驶员、综合协管、勤杂人员等,不同岗位执行不同岗位工资标准。

绩效考核奖主要体现工作表现和业绩情况,分船员、内勤人员、勤杂人员三个序列,每个序列分为若干层级,每一层级又分若干档次。

津(补)贴包括年功津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里程补贴、夜班津贴、岗位补贴、夏季清凉饮料费等。

福利由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劳保、节日慰问费、夏季防暑饮品、教育培训等组成。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工资、绩效考核奖构成,同时应不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个人承担部分在个人月度工资发放时一次性扣除。

劳务派遣人员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停止缴纳该职工的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按照当地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停止缴纳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劳保以实物或购物卡的形式在每季度末发放,该季度工作不满两个月的职工及离职人员不享受。

节日慰问费分每年劳动节、国庆节、春节三次发放。

夏季防暑饮品由用工单位统一发放。

教育培训由单位统一组织。

第七章其他福利待遇除上述规定外,其他福利待遇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引入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资构成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以下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根据岗位和工种确定,体现岗位价值和劳动力市场水平。

2. 绩效工资:根据个人绩效和工作成果确定,体现个人贡献。

3. 奖金:包括年终奖、季度奖等,根据公司业绩和个人贡献确定。

4.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章工资标准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 同工同酬: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待遇。

2. 市场导向:工资水平参照当地同类岗位的市场行情确定。

3. 动态调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定期对工资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四章工资发放第六条工资发放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时间为每月的12日。

第七条工资发放方式:工资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至劳务派遣人员个人账户。

第八条工资发放监督:公司设立工资发放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工资发放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五章特殊情况处理第九条因个人原因(如请假、病假等)导致工资减少的情况,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因公司原因(如停工、减产等)导致工资减少的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管理,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四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四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按照约定将自己招用的劳动者派遣到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维护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和资质许可第四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相应的劳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书面劳务合同;(三)有足够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完善的劳务派遣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五)建立了劳务派遣工作的信用管理制度。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许可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并取得相应证书,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许可时间为5年,过期可申请延续。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在取得资质许可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第八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务派遣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期限;(二)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劳务派遣工作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四)劳务派遣工资和福利待遇;(五)劳务派遣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六)劳务派遣工作的保密义务;(七)劳务派遣工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等。

第十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保留一份原件,劳务派遣工作者应当持有一份合同副本。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合同的终止应当依法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

第四章劳务派遣工作者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工作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因为身份的不同而享受不平等待遇。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第四章岗位管理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第九章奖惩第十章基本行为准则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一条招聘基本原则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条招聘方式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

第四条派遣员工录用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

企业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防范劳动用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公司各级用工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有关工作的劳动者。

第五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基本原则:(一)规范岗位。

结合企业实际明确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范围,细化各类岗位层级,依法履行劳务派遣岗位认定程序,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符合“三性”岗位要求。

(二)严控比例。

调整用工策略,优化用工结构,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10%比例要求。

(三)依法合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依法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防范用工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代管单位、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人资部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劳动用工政策研究,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二)审核下达公司各单位申报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三)指导监督公司各单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和公司相关规定,落实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规范本单位劳务派遣适用岗位。

(三)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的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

(四)负责分解公司批准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逐级下达至所属用工单位。

(五)指导监督所属用工单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六)负责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资质审核与备案管理,并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优选机制。

2023年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2023年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2023年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动监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经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使用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务派遣人员派遣到劳务使用单位从事工作的一种就业形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进行注册。

未经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的劳务派遣管理。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益,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第七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劳务派遣人员基本信息;2.劳务派遣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3.劳务派遣期限和工作时间安排;4.劳务派遣报酬和福利待遇;5.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6.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和协商解决办法。

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务使用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交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并在人员变动、合同解除等情况下及时调整合同。

第十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履行。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福利,劳务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务使用单位工作期间,享受与劳务使用单位同岗位员工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不得因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孕产状态、宗教信仰等原因受到歧视,劳务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其平等就业和工作权益。

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劳务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事故,提供必要的紧急救治并赔偿损失。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暂行)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操作规范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严格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劳务派遣人员。

3定义、缩写和分类3. 1定义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派到本行从事一般操作岗位工作的人员。

3. 2缩写无3. 3分类无4职责权限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本行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应本着总量控制、统一管理、依法合规、 则进行。

5.2基本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本行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 聘用条件等统一派遣。

6管理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1)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规划, 提交劳务派遣人 员需求计划,报经省联社批准后实施;2) 本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 。

3) 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

4) 劳务派遣期限一般为 2年,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

对 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应退回劳务派 遣机构。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2) 踏实肯干,爱岗敬业,进取心强; 3) 身心健康,五官端正,形象气质佳; 4) 年龄在25周岁以下;5) 学历必须为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专业必须为经济金融、工商管理、 市场营销、财政会计、国际贸易、计算机、法学、文秘 专业。

6) 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 条件。

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1)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 要的岗前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及时建立和更新劳务派 遣人员信息台账,掌握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情况。

2) 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政治思想、 职业 道德、劳动安全、商业秘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不断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讲求效益的原岗位要求和阶段管理/操作要求风险提示6.1劳务派 遣人员的使 用程序及条件6.2劳务派遣 人员的管理阶段管理/操作要求风险提示务派遣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精选)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第四章岗位管理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第九章奖惩第十章基本行为准则第十一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等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一条招聘基本原则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劳务派遣已经成为许多企业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灵活运营的一种用工方式。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并讨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影响和未来发展趋势。

第一章:总则《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的总则阐明了劳务派遣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行为。

该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与资质要求为了保证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管理办法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合法设立,并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并获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这些资质评定标准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配备、资信状况等。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对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关键条款,以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得到保障。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务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薪金,并保证其享有与用人单位内部员工相等的待遇。

第四章: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管理办法对其工资支付、劳动保险、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劳动者提供与用人单位内部员工相同或相近的劳动条件,并给予劳动者必要的职业培训。

第五章:日常监督与检查为了确保《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得以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这包括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审查、合同履行情况的核查以及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等进行定期检查。

劳务派遣薪资管理规定(3篇)

劳务派遣薪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派遣用工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明确劳务派遣工的薪资构成、支付标准、支付方式、调整机制等内容,确保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与同工同酬原则相一致。

第二章薪资构成第四条劳务派遣工的薪资构成包括以下部分:1. 基本工资:根据劳务派遣工的岗位、技能水平、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

2. 岗位工资:根据劳务派遣工所从事的具体岗位和工作强度确定。

3. 绩效工资:根据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绩效、工作成果等综合因素确定。

4. 奖金:包括年终奖、全勤奖、特殊贡献奖等。

5.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6.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7. 其他补贴:包括交通补贴、伙食补贴、通讯补贴等。

第三章薪资标准第五条基本工资标准:1. 新员工入职前三个月,基本工资按照岗位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2. 入职满三个月后,基本工资按照岗位最低工资标准的100%支付。

第六条岗位工资标准:1.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和要求,确定岗位工资标准。

2. 岗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绩效工资标准:1. 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的20%。

2. 绩效考核周期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

第八条奖金标准:1. 年终奖: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和劳务派遣工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2. 全勤奖:每月支付,金额根据公司规定执行。

3. 特殊贡献奖:根据劳务派遣工对公司的特殊贡献确定。

第四章薪资支付第九条薪资支付时间:1. 劳务派遣工的薪资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月的10日。

2.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薪资支付时间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条薪资支付方式:1. 劳务派遣工的薪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其个人银行账户。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4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4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一项规定,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共分为十三章,包含了劳务派遣的定义、条件、程序、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的____字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障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约定期限为派遣期限,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指定的岗位工作,并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劳动经济活动。

第三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公平的原则,保障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为用工单位提供就业灵活、用工便利的劳动力资源。

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定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或者是特定行业、特定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协会、人事代理机构、劳动力市场等。

第二章劳务派遣条件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应当依法取得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三)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从业人员和服务设施;(四)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知识,以及必要的技能和能力;(五)拟派遣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审核,具备相关的技能和能力,并符合用工单位的工作要求;(六)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的管理制度,保障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公示下列资料:(一)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地址;(二)注册资本及其来源;(三)劳动能力、从业人员和服务设施;(四)工作服务范围和内容;(五)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终止的方式;(六)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措施;(七)经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特邀顾问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第三章劳务派遣程序第七条用工单位申请派遣劳务人数超过三十人或者工作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和福利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和福利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和福利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快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就业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所需劳动力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募,再派遣到用人单位进行工作。

劳务派遣用工既能够使用人单位满足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又能够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

然而,由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对于其工资和福利的管理办法需要进行具体规定,以保障用工双方的权益。

二、工资管理办法1. 工资构成和支付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津贴、奖金、加班费等。

劳务派遣用工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分配方案进行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通过现金发放、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用人单位应当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2. 工资计算和调整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计算应当遵循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资计算应当以用工时数为基础,按照岗位薪酬标准和个人劳动能力进行计算。

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调整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进行,并应当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工资调整相一致。

3. 工时管理劳务派遣用工的工时应当遵循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务派遣员工超过法定工时,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三、福利管理办法1. 社会保险劳务派遣用工应当参加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

2. 假期和休假劳务派遣用工应当享受与用人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假期和休假待遇,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等。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员工的实际工龄计算年假的天数,并确保劳务派遣员工按照规定休假。

3. 职业培训为了提高劳务派遣员工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机会。

培训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匹配,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并由用工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的一种用工形式。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劳务派遣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劳务派遣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法定权益。

2. 公平公正:劳务派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劳动者,不得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

3. 风险可控: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劳动者承担相应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保险、福利等社会保障。

4. 诚信守约: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合作,共同维护劳务派遣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条件和限制第一节劳务派遣的条件劳务派遣活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并注册登记。

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资金实力。

3.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与劳动者派遣数量相适应的人员结构和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合同的能力,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第二节劳务派遣的限制劳务派遣活动应当受到以下限制:1. 临时性工作:劳务派遣应当限于项目性、季节性、临时性等特殊用工需求,不得代替用工单位正常的用工关系。

2. 保障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务派遣劳动者支付合理报酬,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3. 用工单位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签订劳动派遣合同,明确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报酬等相关条款,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4. 维权保护: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共同承担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责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应当积极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管理和监督第一节劳务派遣的管理劳务派遣活动应当遵循以下管理规定: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自身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人员管理等,确保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

派遣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派遣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派遣员工薪酬管理办法派遣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务工的条件、数量;2 、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3 、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4 、劳务工的劳动保护;5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厂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 、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2 、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3 、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部门、分厂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第六条各部门、分厂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部门、分厂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

各部门、分厂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各部门、分厂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

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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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滋黔设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及相关待遇暂行规定
根据总公司(贵州省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现在将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制度明确如下:
一、我公司聘用的所有劳务派遣人员均通过总公司由贵阳强怡劳务有限公司派遣,并代发工资、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

二、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本着按岗定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

三、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和相关补贴组成。

1、基本工资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生活,具体金额视本市劳动力市场水平、物价水平、政策法规等因素确定,现阶段为920元/月。

2、岗位工资因工种不同而异,目前我公司仅有驾驶员岗位为劳务派遣人员,其岗位工资取用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来执行。

3、工龄工资
社会工龄为每年2元;本公司工龄为每年10元。

工龄工资从每年一月份调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4、相关补贴
(1)驾驶员补贴:洗车补贴每人每月200元、驾驶员值班费每人每月100元、驾驶员岗位津贴每人每月300元。

(2)通讯补助:每人每月80元;
(3)交通补助:每人每月88元;
(4)餐补:公司提供免费早餐和中餐。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调整的工资标准执行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同步。

本办法为暂行规定,若总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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