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课程目标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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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课程目标与课程内容

教学目标:

理解课程目标的内涵、取向及其确定的依据;

掌握课程内容的取向及其选择与组织原则;

了解当代小学教育课程的目标与课程内容。

在整个教育系统中,确定课程目标,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课程目标有助于指明课程编制工作的方向,有助于课程内容的选择与组织,并可作为课程实施的依据和课程评价的准则。只有解决了课程目标是什么或为什么要教的问题,才能解决应该教什么的问题即课程内容问题。因此,怎样确定课程目标,怎样选择课程内容,这是课程论和课程改革的基本问题。

一.课程目标

(一)涵义

课程目标是指那些人们需要掌握和形成的能力、态度、习惯、鉴赏和知识的形式(博比特)。

课程目标是根据教育宗旨和教育规律而提出的课程的具体价值和任务指标。课程目标是对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的反映。每一门课程既具有一般性的总体目标,又具有具体化的学段目标。

相关概念:教育宗旨、教育方针、教育目的、教育目标、教学目标

宗旨、目的、目标具有内在的联系,从宗旨到目的再到目标是一个从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的过程,越来越具体。在教育系统中,教育宗旨、教育目的、教育目标、课程目标、教学目标等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宗旨是指最终的价值追求,具有较强的理想色彩,一般体现为宏观的理念。教育宗旨常以教育方针的形式贯彻、落实。

教育方针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要求,为实现教育目的所规定的教育工作总方向,是教育政策的总概括,内容包括教育指导思想、培养人才的规格及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

不同时期对教育方针的表述不同。我国现阶段的教育方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在教育理论界,教育宗旨往往表现为对教育目的的研究。教育目的是教育活动的总目标,是社会对教育所培养的人才的总要求,它规定了人的质量规格和基本素质。教育目的是教育实践活动的出发点。教育目的受制于社会制度、民族文化传统与教育思想。

确定了教育宗旨(教育方针、教育目的),就可制定一定的教育目标。目的一般体现长期的价值标准,关注总体任务;目标一般体现短期的价值标准,关注具体任务。教育目标一般是指培养目标,即各级各类学校、各专业的具体培养要求。它是在教育方针或办学宗旨、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各专业所担负的任务和学生年龄、文化知识水平而提出的。

教学是课程实施的重要方式,是达到课程目标的手段,是实现课程目标的基本途径。

总之,教育宗旨(教育方针或教育目的)是教育活动的最高层次,对培养目标和课程目标起着统帅、支配、制约的作用。教学目标则是实现课程目标的具体化和操作化。

(二)课程目标的取向

如何把教育目的转化为课程目标,是课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课程目标是一定

教育价值观(教育宗旨、教育目的)在课程领域的具体化。明确课程目标的基本价值取向,有助于提高合理制定课程目标的自觉性、自主性。

1、课程目标的价值取向

每一种课程定义,都渗透了某种哲学假设和价值取向,隐含着某种意识形态和教育信念。一般来讲,社会、学生和学科是课程目标形成的源泉。确定合理的课程目标,应当从整合的角度全面考察学科的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向、学生的发展状况和需要、社会的发展状况和需要。但是,在具体发的课程实践中,人们制定课程目标往往强调其中的一个因素,而忽视了其他因素,从而出现了不同的课程目标价值取向。当前,影响较大的课程目标价值取向主要有三种:

(1)知识本位的价值取向:

课程目标主要反映学科的固有价值,如强调以学术为中心的学科课程理论认为,人类文化遗产中最具学术性的知识是课程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学术性是课程的基本形式。

(2)学生本位的价值取向:

课程目标主要反映课程促进个体成长的价值,如强调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人本主义课程理论认为,课程的核心是情感(情绪、态度和价值观等)与认知(知识和理智技能)和学生行动的整合。

(3)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

课程目标主要反映课程的社会价值,如强调以社会问题为中心的改造课程理论认为,课程应该围绕当代重大社会问题来认识课程,帮助学生学会如何参与制定社会规划并将它们付诸社会行动。

2、课程目标的形式取向

根据美国课程论专家舒伯特的观点,课程目标的形式取向主要有四种类型,即普遍性目标、行为性目标、生成性目标和表现性目标。

(1)普遍性目标:

普遍性目标是根据一定的哲学或伦理观、意识形态、社会政治需要,对课程进行的总括性和原则性规范与指导目标,一般表现为对课程有较大影响的教育宗旨或教育目的。它对各门学科都有普遍的指导价值。

我国古代的《大学》提出“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以及“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的教育宗旨,即为典型的“普遍性目标”取向。在古代西方,采用普遍性目标取向的也大有人在,如柏拉图提出的培养“哲学王”(理想国的统治者),视“有德行的生活”为教育的终极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教育的终极目的是“幸福”,他们为教育实践所设置的科目就直接指向“有德行的生活”和“幸福”;洛克提出的“绅士教育”,要培养社会契约的履行者;斯宾塞提出的教育为完满生活做准备等。

我们现行教育方针规定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各学校的校训都是普遍性目标。

普遍性目标取向仅体现为课程目标的一般性原则,这为教育工作者的创造性工作提出了广阔的背景,可以应用于不同的具体教育实践情境。但普遍性目标的涵义比较模糊,不够清晰,有一定的随意性,使人容易模糊或模棱两可而产生歧义,不具有可操作性。

某门课程也有普遍性目标,如高中生物学科中“获得生物科学和技术的基础知识,了解并关注这些知识在生活、生产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提高对科学和探索未知的兴趣,养成科学态度和科学精神,树立创新意识,增强爱国主义情感和社会责任感。等等”

(2)行为性目标:

行为性目标是以设计课程行为结果的方式对课程进行规范与指导的目标,它指明了课程结束后学生自身所发生的行为变化。它的基本特点是:目标精确、具体和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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