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移动监管执法终端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移动执法使用管理制度

移动执法使用管理制度

移动执法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移动执法工作,加强移动执法队伍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移动执法队伍的管理工作,旨在明确移动执法工作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移动执法是指依法开展的巡查、检查、监督等执法活动,执法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企业、单位等。

第四条移动执法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原则,注重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移动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廉洁原则,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者形象。

第六条移动执法工作涉及的实施单位应当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移动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信息,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解决。

第八条移动执法工作中涉及的机动车辆、设备设施等应当按规定保养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九条移动执法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条移动执法工作实施单位的主要领导应当对移动执法工作负总责,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

第十一条移动执法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机制,落实领导责任,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移动执法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移动执法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内部交流,确保工作效率。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移动执法工作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置执法人员,确保数量充足。

第十五条移动执法工作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岗位需求,选拔优秀人才,配备专业技能较强的执法人员。

第十六条移动执法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移动执法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移动执法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鼓励执法人员勤勉履职,提高工作积极性。

第十九条移动执法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体系,及时总结分析工作成绩,激励表彰先进。

移动终端管理办法

移动终端管理办法

怀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动执法手机终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充分发挥移动执法手机终端在日常数字化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做好食品安全责任监督网格化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工作,确保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有序推进,进一步提升全县管理水平,按照个人“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和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原则,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移动执法手机终端、电池、充电器、4G数据卡等原装配件、中国联通配发的专用号段SIM卡及号码资源均为政府资产,使用人员对终端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工作岗位调整,离开我局工作岗位的必须将手机终端、电池、充电器、4G数据线等原装配件、中国联通配发的专用号段SIN 卡及号码及时上交单位办公室。

第二条单位办公室负责对执法手机终端使用提供培训及技术方面的统一支持。

第三条移动执法手机终端由中心按工作需要分配给我局执法人员使用,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使用规定,不得外借,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丢失,谁赔偿。

第四条我局按照工作计划、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食品安全责任监督数据录入工作。

在巡查工作中,必须携带移动执法终端,如实记录执法过程。

同时,做好监督检查登记存档,切实加强对餐饮企业食品安全实时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

第五条移动执法手机终端由朔州市联通公司免费发放,统一使用联通公司配发的专用号码。

采用联通3G套餐,含每月300M数据流量和240分钟通话时长,月租金96元.第六条移动执法手机终端超出包月套餐的一切费用由该号码使用人自行承担,费用超出套餐费用后,该号码使用人应主动及时自行缴费,如因欠费造成移动执法手机终端停机影响工作的,除扣除所欠费用外,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移动执法手机终端使用人员要认真阅读终端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移动执法手机终端、电池等配件,按要求给电池及时充电,确保移动执法手机终端随时正常使用,并保证24小时开机,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工作时间GPS状态开通,非工作时间GPS状态关闭).第八条移动执法手机终端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我局办公室并将移动执法手机终端送交办公室,严禁私自拆卸、修理。

网格化工商行政管理移动执法系统构建.doc

网格化工商行政管理移动执法系统构建.doc

网格化工商行政管理移动执法系统构建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和GIS技术的飞速发展,GIS网格技术在诸多领域得到应用。

本文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例,详细阐述了基于GIS网格技术的工商行政管理移动执法系统的构建方法,将GPS定位技术与GIS网格技术相结合,对执法对象进行准确定位、信息采集、信息反馈、指令下达、以及移动执法一系列执法工作,最后对工商行政管理移动执法系统的具体功能进行了详尽细致的描述。

利用GIS技术构建的移动执法系统,不仅有效扩展了执法领域和空间,而且延伸与丰富了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手段。

关键字:GIS、GPS、网格、工商行政管理、移动执法1. 引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肩负着市场经济主体的市场准入和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

传统的工商行政管理,多采用手工方式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信息采集、查询、管理、监督、执法等工作。

这种管理方式效率相对较低,执法人员职权不明确,工作强度大,执法覆盖范围窄,在对市场经济主体数据进行更新时周期较长、准确度较差,导致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监管难以深入,存在诸多弊端。

近年来,社会化的分工越来越细,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也越来越活跃,社会对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务和管理需求也越来越高,工商行政管理也正朝着“信息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尤其随着GPS、移动GIS、GPRS/CDMA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PDA、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的出现,使得构建基于移动终端的工商行政管理移动执法系统成为可能。

借助工商移动执法系统,能突破传统的工商行政管理模型,延伸执法手段,丰富管理方式。

同时通过采用移动执法终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可以实现无线办公、现场办公功能,能有效扩展执法领域和执法空间,提高执法效率,快速反应,解决行政任务紧缩带来的困难,提高服务水平。

本文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移动执法系统为例,对GIS网格技术支持下的工商行政管理移动执法系统的构建方法、关键技术以及功能实现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深入的探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局直属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经3月21日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疆工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大力加强“四化建设”、深入推进“四个转变”、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全面实现“四高目标”、积极打造“五型”工商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电子数据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电子数据管理工作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科学管理,讲求实效,保障安全,不断提高工商电子数据质量、分析应用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推动工商信息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工商电子数据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领导重视、周密组织。

数据管理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复杂性工程。

能不能扎实开展,能不能规范管理,需要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相关工作人员周密组织。

(二)分级管理、全程监控。

建立健全电子数据管理工作责任体系,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分级管理,明确职责。

同时对电子数据的采集、处理、应用等全过程进行有效跟踪,切实提高数据质量。

移动服务终端管理办法

移动服务终端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移动服务终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移动服务终端(以下简称终端)的管理,完善其服务功能,提高公司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商用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移动服务终端技术规范》等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终端,是指适用于公司电费收费员或者第三方代收户(即代理商)现场应用,通过应用密码技术实现与用户卡、售电系统等设备和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安全认证、现金缴费充值写卡等操作的便携式手持设备。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营销部或代理商的移动服务终端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放和使用终端发放。

公司营销部按照本单位采购需求计划、到货计划进行发放与领用。

公司营销部应指定专人(以下简称管理员)负责设备发放和领用,并把终端序列号、终端名称、所属代理商、所属网点、终端类型、设备的MAC码、IP码等详细信息录入【现场运行业务前置管理平台】。

领用人如果是电力公司电力收费员,则应填写“移动服务终端领用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领用终端;领用终端时,应查验所有功能是否完好、使用是否正常,在“移动服务终端领用登记表”上签字。

领用人如果是代理商,则应先和公司营销部签订“电费代收协议”,再填写“移动服务终端领用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领用终端;领用终端时,应查验所有功能是否完好、使用是否正常,在“移动服务终端领用登记表”上签字。

管理员负责录入代理商信息,包括代理商编号、代理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所属网点、录入时间、录入操作员等详细信息。

多人共用一台终端(包括PSAM卡、SIM卡)的,领用人即为保管人,保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并做好具体人员的使用与归还记录。

终端操作员每人由管理员分配用户名和密码,密码可以自行修改,但不得把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第三方使用,或者多人共用一个用户名和密码。

终端及配套使用的PSAM卡、SIM卡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应写“移动服务终端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手续。

更换的新终端(或卡)应与原有的类型一致,对更换收回的终端(或卡),回收人应进行回收信息登记。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07•【文号】信部联电[2002]527号•【施行日期】2002.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信部联电[2002]527号)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事业迅速发展,移动电话用户不断增加,目前我国移动通信网络规模已排名世界第一位。

移动通信网络规模的不断壮大有力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在移动电话市场中出现的假冒伪劣、冒用进网证、伪造进网标志等问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同时,也破坏了电信终端设备市场的正常生产销售秩序,阻碍了国家移动通信产业的健康发展,既损害国家利益,又侵犯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对移动电话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移动电话机商品及售后服务质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违章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近期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到明年春节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通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国务院部署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高度重视对移动电话市场的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

在对本辖区内各类移动电话市场及移动电话的专卖店、专营店等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制定整治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局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局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局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9.25
【实施日期】2008.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局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
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处级单位:
现将《沈阳市工商局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沈阳市工商局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按照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
行动方案的通知》(辽工商发〔2008〕126号)要求,市局决定,自9月2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清理通信器材主体市场,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通讯器材(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下同)以及在维修售后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电信服务中欺诈消费者等一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通讯器材、电信服务业的经营、维修和售后服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经营,促进行业自律。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郑光远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消保处、个私处、企管处、市场分局、经检分局、公平交易分局、外资处、广告处、消协,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保处,办公室主任由丁浩哲兼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银川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现将《自治区工商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8月25日自治区工商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发〔2016〕6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统称“一单、两库、一细则”),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及时向社会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力争2017年实现全覆盖,充分体现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

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监管。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建立依“清单”追责机制,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工商移动执法解决方案

工商移动执法解决方案

工商移动执法解决方案概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公众对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反应、应变能力和工商执法处理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移动性、紧急性强的行业,要满足公众的这些要求,单靠传统方式增加工作人员,是无法达到的。

只有依靠信息技术,将服务,综合监管,执法过程移动化,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向科技要效率,才能提高工商人员执法工作的准确度及快速反应能力,同时减少人为因素对监管执法的干扰,从技术上保证执法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移动工商执法通系统"就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新一代无线信息产品。

移动工商执法办公系统的业务功能介绍移动执法办公系统是现有工商信息系统的延伸和整合,把原本在台式电脑上实现的功能延伸到移动终端上,实现在非固定场所的移动执法,方便工商管理人员现场查询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和年审注册等情况,办理各种业务,查处违法行为,处理消费者投诉等。

移动执法办公系统的设计是基于网络适应性,客户可适合性,结构开放型的设计思想,使得该平台更适应市场的需求。

在产品设计结构上分为三层实现,即移动应用层,接入层,处理层。

各层之间是相对独立的。

移动执法方案介绍一.移动执法是工商在日常工作中最重要的任务,主要包括了对企业的登记巡查,对违法行为取得证据以及对违法行为处罚。

二.系统结构简图工商执法人员利用移动工商执法系统,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可以进行市场主体信息核实、户外广告查询、现场照相及录像取证等。

市场监管人员在日常巡查和监管中,通过移动终端就可以及时、准确、便捷、全面地获取企业注册信息,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为实施有效监管提供保障。

通过移动手持设备“工商通”和便携式票据打印机,可以现场将告知单或处罚决定文书打印出来,极大地减少了执法文书出错的问题,并且缩短了制作执法文书的制作时间,制作执法文书时只需要按下工商通软件的打印执法文书按钮,几秒钟左右就生成了非常规范,清晰的执法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9.27•【字号】内工商消字[2002]120号•【施行日期】200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消费者协会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内工商消字[2002]120号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移动电话机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移动电话机商品及售后服务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六部门决定加强移动电话机市场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移动电话机市场的监督管理,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经营秩序,促进电信产业健康发展今年检查的重点是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网标志查验制度,是否明码标价,是否履行法定三包义务,是否申报维修资质,移动电话旧货交易是否归行纳市及移动电话机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状况。

二、严格移动电话机商品市场准入,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防止不合格产品和无合法来源产品进入市场(一)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档案。

1、经营者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商标、产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留存商标注册证明、报关单据、生产企业和发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两微一端”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两微一端”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两微一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苏工商宣〔2018〕165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两微一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工商宣〔2018〕165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以及在其他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官方号等(以下简称《两微一端》)发布政务信息,提供政务服务,回应社会关切,创新社会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及省委省政府对“两微一端”相关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和新闻宣传工作水平,紧紧把握新时代政务宣传新要求,提升“两微一端”宣传效果和舆论引导能力,不断扩大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现就做好“两微一端”管理和推广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两微一端”运营管理“两微一端”已经成为政府部门与公众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也是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强化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更是展示工商形象、扩大对外宣传的有效途径。

要积极适应新媒体发展和信息传播格局的深刻变化,大力加强对“两微一端”等自媒体平台建设,努力打造工商和市场监管宣传的新阵地,及时传递工商好声音,释放市场监管正能量。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强化对“两微一端”的运营管理。

探索开展便民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周到、高效的“掌上服务”,搭建经营者、消费者与工商部门的沟通桥梁。

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统一发声,构建以省局微信公众号“红盾江苏在线”为“龙头”,各地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为“两翼”支撑的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两微一端”新媒体矩阵。

移动执法管理制度

移动执法管理制度

移动执法管理制度一、移动执法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移动执法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

坚持依法执法、法定程序、明确权责、合法权力,保证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2. 公正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客观公正,保证执法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妥善处理执法中的各种利益冲突。

3. 专业原则。

坚持执法人员专业素养、业务技能,确保执法行为专业化、高效化,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

4. 民主原则。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听取意见,保障执法程序公正合理,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5. 整体管理原则。

坚持全面管理、协调运作,形成完整的执法管理体系,加强内外部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优化资源配置和管理效能。

二、移动执法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执法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移动执法管理制度应当规定执法人员的选拔条件、培训要求和考核机制,确保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和专业能力,能够熟悉执法规定和程序,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使执法权力。

2. 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的规范移动执法管理制度应当规定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的规范要求,明确执法行为的程序和程序,限制执法权力的行使范围,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3. 执法权力的行使和监督移动执法管理制度应当规定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范围,明确执法行为的依据和依据,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防止滥用执法权力和不当执法行为。

4. 执法结果的评价和处置移动执法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对执法结果的评价和处置办法,及时了解和反馈执法情况,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 信息化建设和制度完善移动执法管理制度应当规定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推动执法工作的数字化、智能化,提高执法管理的信息共享和资源协作,进一步完善执法管理体系和机制。

三、移动执法管理制度的改进和创新为了进一步完善移动执法管理制度,提升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创新:1. 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培养,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升。

工商移动执法系统方案

工商移动执法系统方案

移动执法整体架构
移动执法功能介绍
• 企业查询: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分区域查询各类市场 主体的各类基本信息。
• 移动执法:现场登记录入案件信息,查询已登记的案件 信息,从而提高了现场执法效率。
• 移动执法:现场拍照取证、实时上传,从而提高了现场 执法效率。
移动执法功能介绍
• 食品监管:对食品企业认证信息、商品信息、企业信息、 监控点信息等进行现场核查对,暂停销售、企业退市及 恢复控制进行监管,可以帮助执法人员准确定位问题食 品,实现快速下架。

信息查询
消保举报
费 通过短信、电话、网站、商超查 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形式, 者 询设备等多种形式,及时获取管 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便捷的举
理的企业信用和商品信息
报沟通渠道
方案提纲
1 宏观环境与需求分析 2 移动执法系统整体解决方案
移动执法总体解决方案
场景
管理者
经营者
消费者
办公室 大中型商场 、超市 小商户
❖ 通过移动终端和电脑等方式,接入重要商品监管系统,完成索证索票, 建立电子台帐,实现商品备案
❖ 通过定制语音/文字终端、互动多媒体终端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商品 查询手段,提高消费者信任度和满意度

维护自身权益,保障食品安全费 者❖ 通过短信、电话、网站、商超查询设备等多种形式,接入重要商品监管 系统,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商品备案信息,实现放心消费
近期发生的苏丹红、三聚氰胺奶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引起对 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亟待加强,监管效率渴望提高
食品生产环节
食品流通环节
生产
出厂
商户批发
商品零售
购买
许可
检验

执法终端管理规定

执法终端管理规定

执法终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对执法终端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其执法功能,延长使用寿命,保证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滨州市城市管理数字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中所指执法终端设备为采集城市管理信息、现场案件办理的专用硬件设备(含执法终端、SIM卡、手机内存、电池、充电器、耳机等和软件系统等,以下简称执法终端设备),凡任何使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一、执法终端设备使用规范1、城管行政执法局领导层、法制科、市容管理科、局机关相关人员、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环卫处、园林处、路灯处领导及管理人员使用执法终端设备,仅适用于城市管理巡查问题的上报、执法案件现场处置、业务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查询等工作。

2、资费按移动公司规定的套餐执行,套餐以内发生的通话资费和数据流量费由局负责,超出套餐标准的资费一律由当事人个人承担。

3、执法人员使用执法终端设备时,严禁擅自安装、保存非工作以外的任何程序,严禁使用执法终端设备登陆互联网进行聊天、游戏等娱乐活动。

4、妥善保管执法终端设备,应避免与水、火以及其他具有腐蚀性的危险物品接触,防止损坏执法终端设备,影响执法终端设备的使用寿命;尽量避免执法终端设备的摔、碰以及任何可能造成损坏执法终端设备的事故发生。

5、非工作时间内,执法终端关机时,需先退出执法系统,后关闭执法终端设备电源,并妥善保管执法终端设备。

6、执法终端设备及其配件实行专人专用,不得擅自外借、换用,并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有关条列。

二、执法终端设备故障报修和更换1、持机人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执法终端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执法终端设备,并向指挥中心汇报,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2、严禁自行修理执法终端设备,凡擅自进行修理,造成损失的,一律按执法终端设备原价赔偿。

3、执法终端设备经指挥中心技术人员初步检查认定,如确需修理,由使用人填写执法终端设备故障报修表后报修。

4、在执法终端设备维修期间,为了不影响正常工作,可临时使用周转设备,维修结束后, 持机人需及时归还临时周转设备,更换使用人原设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2015-2016)》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2015-2016)》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2015-2016)》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2015-2016)》的通知各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上海市工商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2015—2016)》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6月23日上海市工商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2015—2016)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完成《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工商法〔2015〕69号)规定的各项任务,根据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就2015—2016年度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加快建设法治规范体系,着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1.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研究制定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注册处2015年7月前)2.推动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安排,推动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的批复,在浦东新区和自贸试验区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

(注册处2015年12月前)3.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严格落实国务院“先照后证”、“三证合一”的改革要求,依照国务院公布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目录做好登记注册工作,做好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衔接配合工作。

(注册处2015年12月前)4.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按计划完成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跟踪推进有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及备案;加强对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完成规范性文件汇编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4•【文号】工商竞争字〔2016〕115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直销监管正文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6〕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加强部门联动,解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查处网络传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网络传销执法办案工作水平,依法惩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现就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活动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

网络传销活动因其主体和标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等特点,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加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网络传销案件往往具有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打击传销工作已作为一项独立测评内容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网络传销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和加强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打击网络传销工作充分的经费投入和人力物力保障,解决打击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今年,工商总局将打击网络传销纳入“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各地打击网络传销工作成效将在2016年打击传销综治考评中有所体现。

二、加强网络传销案源线索的搜集研判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群众举报、公开网络信息浏览发掘、相关部门线索移交等途径,认真梳理筛查网络传销案源线索,从中发现和确定涉嫌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的网站、网页,综合运用网络调查、实地核实、可疑资金交易分析等手段,加强在线与远程电子数据证据采集、固定和分析工作,获取涉及的单位、人员、银行账户、活动范围、活动地点、服务器和网站所在地及在本地区活动情况等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深挖扩线,追根溯源,确定重点打击对象。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处置网络经营主体查无下落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处置网络经营主体查无下落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处置网络经营主体查无下落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21•【字号】武工商规〔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处置网络经营主体查无下落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武工商规〔2015〕104号各区局,市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处置网络经营主体查无下落问题,落实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开放有序网络交易秩序,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处置网络经营主体查无下落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0月21日关于规范处置网络经营主体查无下落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处置网络经营主体查无下落问题,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网络经营主体查无下落,使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及违法行为查处困难,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与此同时,网络的虚拟性和无地域特点,使查无下落的主体在逃脱监管的同时,仍然易于在互联网上持续经营,其结果进一步加剧了对消费者、经营者乃至整个网络市场潜在的危害和不良影响。

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要求,规范网络经营主体查无下落问题处置,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事中事后”监管,是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有序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

二、准确把握主要内容(一)规范处置的对象及其行为1.规范处置的对象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及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银川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4日公布,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宣传贯彻工作,使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和广告经营者、消费者了解《暂行办法》,准确理解、掌握和适用《暂行办法》,运用《暂行办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工商局决定在全区开展宣传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暂行办法》的意义《暂行办法》的颁布施行,对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互联网广告业、互联网产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对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发行《广告法》赋予的职责,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从互联网和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突出互联网广告特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可操作性,在规范互联网广告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互联网广告产业发展的各方利益中寻求平衡,着力解决基层监管执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广告法》的各项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两学一做”活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切实增强广大执法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不断提高法律素养,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努力促进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加大《暂行办法》宣传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抓住新《广告法》实施一周年、《暂行办法》正式实施的契机,做好《暂行办法》宣传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移动监管执法终端管理暂行办法
各工商所、股、办、队、中心:
为进一步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区局决定在全区系统推行移动执法终端,实施3G移动执法。

为加强移动执法终端管理,提高执法装备使用效率,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网络管理办法》及市工商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阳鸿
副组长:江浩曾莉田春明
成员单位:办公室、监察室、市场股。

二、移动执法终端的管理
移动监管执法终端(3G手机、3G上网卡)是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监管执法、日常办公工作通讯的移动办公设备,终端列入工商装备管理,使用人员对终端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终端的申领及保管:办公室负责终端的发放与固定资产登记及号码管理。

3G手机由申领人个人负责妥善保管使用,3G上网卡(笔记本电脑用)由申领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的,责任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机关服务中心通知电信公司即时冻结该号码,并按固定资产价赔偿后方可重新申领使用。

造成终端设备损坏的由个人负责维修。

终端的回收:3G手机使用人员调离本单位、退休、辞职或因其他原因应收回3G 手机的,由办公室按固定资产登记型号收回3G手机,并通知电信公司停止扣缴该人综合使用费,通知电信公司调整3G手机电话号码。

三、移动执法综合服务内容及资费标准
工商3G移动执法工程竣工验收后,才正式开通移动执法综合服务(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综合服务开通前,3G终端产生的一切通讯费由个人支付。

(一)综合服务开通后,3G手机每月综合服务使用费由单位按合同支付,3G手机综合服务内容包括:
1.访问移动执法平台包月;
2.访问互联网每月500M流量(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
3.内部V网(短号)通话包月;
4.市内通话(含本地及区间,长途除外)每月400分钟(市内通话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长途由个人支付)。

(二)综合服务开通后,3G上网卡每月综合服务使用费由单位按合同支付,3G 上网卡综合服务内容包括:
1.访问移动执法平台包月;
2.访问互联网每月500M流量(只能用于工作相关,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

(三)3G手机、3G上网卡综合服务内容以外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支付,逾期不付的由单位垫付,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同时通报批评。

四、使用移动执法终端的注意事项
终端使用人员开通及使用综合服务内容以外业务,产生的费用应由个人支付,办理时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和缴费承诺书至电信营业厅办理,也可联系电信工商客户经理协助办理。

3G手机使用人员要注意检查手机的状况,保持手机处于电量充足的良好状态。

相关技术问题统一报电信公司解决,信息中心负责协调。

在使用3G移动终端访问移动执法平台时,若发生故障或有操作使用疑问,请拨打电信“工商移动执法”服务热线(热线号码另行通知)。

五、使用移动执法终端的纪律要求
1.移动执法终端的日常使用纪律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管理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一般违纪的对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严重违纪除通报批评外还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严禁将3G手机(含号卡)、3G上网卡(含号卡)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违者将通报批评,并责令当事人3天内收回终端(含号卡),逾期未收回按遗失赔偿。

3.3G手机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开机,违者按旷工处理。

4. 严禁在工作时间内使用3G手机、3G上网卡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者按劳动纪律处理。

5.严禁将3G手机、3G上网卡(含私人自购的无线上网设备)安装到内网上使用,违者按保密管理办法处理。

6.严禁使用3G终端对外泄露我局数据及资料,违者按保密管理办法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