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
2024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基础知识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4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基础知识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45题)1、看涨期权的执行价格为300美元,权利金为5美元,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为280美元,则该期权的内涵价值为()美元。
A.-25B.-20C.0D.5【答案】 C2、1882年交易所允许以()方式免除履约责任,而不必交割实物。
A.交割实物B.对冲C.现金交割D.期转现【答案】 B3、某股票当前价格为88.75港元,该股票期权中内涵价值最高的是()。
A.执行价格为92.50港元,权利金为4.89港元的看跌期权B.执行价格为87.50港元,权利金为2.37港元的看跌期权C.执行价格为92.50港元,权利金为1.97港元的看涨期权D.执行价格为87.50港元,权利金为4.25港元的看涨期权【答案】 A4、若股指期货的理论价格为2960点,无套利区间为40点,当股指期货的市场价格处于()时,存在套利机会。
A.2940和2960点之间B.2980和3000点之间C.2950和2970点之间D.2960和2980点之间【答案】 B5、世界上最主要的畜产品期货交易中心是()。
A.芝加哥期货交易所B.伦敦金属交易所C.芝加哥商业交易所D.纽约商业交易所【答案】 C6、2008年9月,某公司卖出12月到期的S&P500指数期货合约,期指为1400点,到了12月份股市大涨,公司买入100张12月份到期的S&P500指数期货合约进行平仓,期指点为1570点。
S&P500指数的乘数为250美元,则此公司的净收益为()美元。
A.42500B.-42500C.4250000D.-4250000【答案】 D7、某投机者预测10月份大豆期货合约价格将上升,故买入10手大豆期货合约,成交价格为2030元/吨。
可此后价格不升反降,为了补救,该投机者在2000元/吨的价格再次买入5手合约,当市价反弹到( )时才可以避免损失。
(不计手续费等费用)A.2010元/吨B.2020元/吨C.2015元/吨D.2025元/吨【答案】 B8、某执行价格为1280美分/蒲式耳的大豆期货看涨期权,当标的大豆期货合约市场价格为1300美分/蒲式耳时,该期权为()期权。
资管新规全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
附件一: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K-1表)(模板)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制
关系描
述
主体之间的实际控制关系)
是否参与过期货交易? 是□否□如果是,请继续填写以下内容:
开户会员名称交易编码
*名称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主营业务
实际控制
关系描述(请简要描述报告主体与控制主体之间的实际控制关系)
是否参与过期货交易? 是□否□如果是,请继续填写以下内容:
开户会员名称交易编码
注:1.标注“*”的选项为必填项;其他选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如报告主体与1个以上的其他主体存在
实际控制关系,则须填写相应数量的《实
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进行申报,但第
一部分内容只填写一次即可。
申报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
合规声明及承诺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本人声明:不存在因代理、投资、亲属、交叉任职、协议以及其他安排等因素而对他人的期货交易进行实际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不存在因上述关系而导致本人的期货交易被他人实际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分仓的方式规避交易所持仓限额而超量持仓的情形。
本人承诺:所做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严格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期货交易;愿意配合交易所及相关期货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完全明白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自愿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交易所的处理措施。
承诺人:
承诺日期:
7。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
附件2: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为进一步明确期货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开户要求,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等监管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期货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
一、各类账户和编码的开立及分配规则(一)期货公司内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应当为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基金业协会备案号为划分依据,一个备案号对应一个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不同的资管业务账户,对应不同的资管业务内部资金账户。
(二)交易所客户号和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编码各期货交易所和监控中心应当为期货公司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分配不同的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并能够维护这些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之间的关联关系。
(三)与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相关的银行账户1.资管结算账户:根据监管要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应当写明资管结算账户。
对于未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管结算账户为客户开立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用于向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
对于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管结算账户为客户向资管托管账户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
2.资管托管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资管合同没有另行约定财产管理方式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开立资管托管账户,该账户管理人为期货公司。
委托资产投资于期货类品种的,需通过该账户将委托资产转入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
3.资金中转账户:当资管托管账户开立在非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时,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资金中转账户,资管托管账户需通过此中转账户向期货保证金账户存取资金。
二、资管业务开户实名制相关要求所有资管计划均应正确填写开户申请表中的“附加码”信息,附加码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产品备案号,应当与其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确认函记载内容一致。
开户材料中记载的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开户申请表中资产管理账户名称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资产管理合同记载的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应当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确认函中记载内容一致;资管托管账户和资金中转账户的户名与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对应关系应当准确。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及交易限额规定简介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及交易限额规定简介2019年12月20日制(仅供参考,以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最新通知为准,此表内容变更不出据变更通知)说明:1、异常交易行为还包括,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列入交易所重点关注名单、向会员通报、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自律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3、异常交易处理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中金所股指品种除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第一次,期货公司及时将交易所的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第二次,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第三次,交易所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中金所股指品种异常交易处理: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中金所对违法上表中交易限额规定的处理:客户第一次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5个交易日的措施。
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0个交易日的措施。
第三次及以上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个月的措施。
4、因套期保值交易、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适用上期所、能源中心、大商所、郑商所、中金所)、套利指令(适用大商所、郑商所)、市价指令(适用大商所、郑商所、中金所)、止损(盈)指令(适用大商所)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6、沪深300股指期权某一合约上每秒申报笔数达到10笔以上(含10笔)的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同一客户通过不同期货公司会员申报交易,其申报笔数合并计算。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承诺书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承诺书尊敬的客户:根据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加强期货市场监管,落实实名制要求,促进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报备工作的规范化,现向您揭示实际控制关系相关内容:以下情况属于实际控制关系的情况:一、行为人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行为人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三、行为人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对他人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七、行为人对两个或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请您根据上述内容如实对自身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出相关承诺:一、本人/本机构知悉并承诺遵守交易所关于存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则及要求,合法合规参与期货交易,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交易所的处理措施。
二、本人/本机构承诺若符合交易所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将会在签署经纪合同后10个交易日内通过开户期货公司填写实际控制关系报备信息,完成实际控制关系报备。
若开户时不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但未来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化时,也将及时履行申报等相关义务。
三、本人/本机构承诺愿意配合交易所及相关期货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完全知晓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自愿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交易所的处理措施。
实际控制关系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负责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和交易监管工作。
交易所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建立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对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交易所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客户还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第四条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第五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市场监管,落实实名制要求,促进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报备工作的规范化、流程化,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负责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报备工作,汇总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等上报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形成跨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名单,对期货市场报送的实控账户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监控中心与期货交易所建立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对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息报备第五条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客户应当在签署经纪合同后10个交易日内完成实际控制关系报备。
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都应当通过各自开户期货公司填写实际控制关系报备信息。
第六条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应按要求分别申报,监控中心将对未申报客户所在期货公司进行提醒,1期货公司应要求客户于接到通知后的5个交易日内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报备。
第七条客户报备实际控制关系应通过开户期货公司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见附件1),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监控中心要求将申报表存档备查,并向监控中心寄送原件。
同时登录期货公司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并上传申报表扫描件。
第八条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期货交易所报备,并由期货交易所将相关报备信息发至监控中心。
第九条境外交易者通过相关开户机构,即期货公司、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境外中介机构等进行报备,期货公司、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向监控中心报备;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通过期货交易所进行报备,由交易所将相关报备信息发至监控中心。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按照监控中心要求上报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如网络接入地址、终端硬件及其地址等信息。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08.05.19•【文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2008年5月19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单位的反洗钱工作,提高会员单位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
各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期货行业信誉,实现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
第三条中国期货业协会对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实行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组织会员单位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向中国证监会反映行业内对反洗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会员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
会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会员单位应对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能:(一)草拟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根据反洗钱要求制定或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业务规则;(二)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三)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报送可疑交易数据;(四)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的调查取证工作;(五)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工作;(六)组织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宣传工作;(七)与反洗钱相关的其他工作。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的通知各期货经营机构:为进一步引导公司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源,加强主动管理能力,发挥行业特色,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经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
(联系人:常若曦***********************************)2021年11月26日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货公司及其作为控股股东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期货公司与子公司统称期货经营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信义义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第一条客户应当按照交易所和监控中心相关规定履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变更和解除程序。
第二条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后10个交易日内直接向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主动向交易所报备变更情况。
第四条客户向监控中心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通过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提出解除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交易所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实际控制关系解除申请进行审核,并有权根据审核需要要求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补充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0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19年6月4日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五)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六)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七)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八)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九)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十)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证券公司报备类事项指引
证券公司类报备指引目录:一、证券公司治理类1、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2、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报备3、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4、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5、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偿还次级债务二、证券公司人员类1、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报备2、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离职报备3、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缺位报备4、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三、证券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类1、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情况报备2、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报备3、证券公司合规报告4、证券公司年报报备四、其他1、反洗钱情况报备2、信息安全事故报备3、重大、突发事项报备一、公司治理(一)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2号)《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1)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①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②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③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④变更名称;⑤发生合并、分立;⑥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⑧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上述规定。
(2)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二)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从事联络、市场调查或者信息技术维护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该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非经营性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职责、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人数、联系方式等。
2016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
2016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信息系统审计是依据国家及行业信息系统相关规范和标准,对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维和应急等活动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价,判断系统运行的安全性、系统建设的合规性和系统应用绩效,提出整改建议,并持续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以下是整理的2016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欢迎阅读!金融行业标准近日,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金融行业标准。
信息系统审计是依据国家及行业信息系统相关规范和标准,对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维和应急等活动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价,判断系统运行的安全性、系统建设的合规性和系统应用绩效,提出整改建议,并持续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鉴于信息系统审计是国内外通用和成熟的做法,我会证券期货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强调,要在全行业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工作,每年要依据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技术规则对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进行合规性审计,并相应进行建设整改。
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要求,行业机构积极开展了信息系统审计工作,从实践情况看,存在以下突出的问题:一是对审计要求掌握不全面;二是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指南。
为指导和规范行业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工作,2013年,我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起草行业标准《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以下简称《审计规范》),对近年来国家及行业信息技术规章、规范、指引和标准进行了全面梳理,按照“从严”的原则,明确了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维和应急等活动的3000余个审计项。
2014年12月26日,我会正式发布《审计规范》,从信息系统审计的组织、内容两个方面,对行业机构自主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工作进行了规范。
《审计规范》发布以来,行业各机构积极依照《审计规范》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改进措施,提高了信息安全保障水平,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审计步骤,仍然存在审计过程随意性较高、审计结论不客观等现象。
为进一步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客观性,帮助审计人员按照《审计规范》的要求完成信息系统审计,我会制定行业系列标准《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以下简称《审计指南》)。
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标准
备注:
上海交易所:因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大连交易所:1、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形成的撤单和自成交不计入在内。
2、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中金所:1、在统计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自动形成的撤单行为不计入频繁报撤、大额报撤单次数统计,由客户主动发出的撤单行为计入撤单次数统计。
2、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形成的自成交行为不计入自成交次数统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01.05•【文号】银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13〕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指引》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工作安排金融机构可按照《指引》所确定的自主管理原则,决定是否执行《指引》。
(一)决定全部或部分执行《指引》规定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1.在2013年3月15日前制定执行《指引》的工作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对该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以下统称新内控制度),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3.在2015年1月1日前实施新内控制度,按照《指引》要求,启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以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
4.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新内控制度实施前已与本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客户的风险等级的重新确认工作。
证券公司报备类事项指引
证券公司类报备指引目录:一、证券公司治理类1、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2、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报备3、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4、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5、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偿还次级债务二、证券公司人员类1、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报备2、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离职报备3、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缺位报备4、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三、证券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类1、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情况报备2、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报备3、证券公司合规报告4、证券公司年报报备四、其他1、反洗钱情况报备2、信息安全事故报备3、重大、突发事项报备一、公司治理(一)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2号)《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1)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④变更名称;⑤发生合并、分立;⑥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⑧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上述规定。
(2)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二)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从事联络、市场调查或者信息技术维护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该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非经营性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职责、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人数、联系方式等。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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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股指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工作,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者事实。
第三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
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际控制他人期货账户或者期货账户被他人实际控制)的开户人应当通过开户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附件一)。
第五条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时,开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户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
第六条交易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申报的账户,可以通过相关期货公司会员向开户人进行书面询问。
如果开户人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交易所可以要求其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申报。
如果开户人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资料,并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附
件二)。
交易所对相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后,对于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确不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所对相关账户进行正常管理;对于事实不清楚、理由不充分的,交易所将相关账户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第七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督促在本公司开户的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做好相关申报工作,指导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并将该表作为客户资料妥善保存。
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指派专人通过交易所系统录入开户人申报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并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所录入信息与开户人申报信息一致。
第九条对于不如实申报实际控制关系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配合报备工作的开户人,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相关业务等措施。
第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一)未及时、准确、完整向开户人传达本指引相关规定;
(二)未及时、准确、完整完成相关信息录入、更新;
(三)纵容、诱导、怂恿、协助开户人进行虚假申报、隐瞒事实真相;
(四)未妥善保存客户资料;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指引自2011年3月14日起实施。
附件一: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K-1表)(模板)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注:1.标注“*”的选项为必填项;其他选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如报告主体与1个以上的其他主体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则须填写相应数量的《实际控
制关系账户申报表》进行申报,但第一部分内容只填写一次即可。
申报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
合规声明及承诺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本人声明:不存在因代理、投资、亲属、交叉任职、协议以及其他安排等因素而对他人的期货交易进行实际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不存在因上述关系而导致本人的期货交易被他人实际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分仓的方式规避交易所持仓限额而超量持仓的情形。
本人承诺:所做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严格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期货交易;愿意配合交易所及相关期货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完全明白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自愿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交易所的处理措施。
承诺人:
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