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2012年修订)——丧失诉讼时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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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范本-律师最新修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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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企业呆账核销项目之法律意见书_____(意)字[20___]第号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____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企业呆账核销项目之法律意见书致:_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______银行”)委托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就______银行拟将对____________的金融债权认定为呆账并进行核销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呆账核销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呆账核销项目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呆账核销项目所涉债权的发生事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银行与借款人________签订《_____借款合同》,约定_____银行向_________提供借款本金______万元,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月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同日,_____银行与保证人/抵押人_________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担保人_______为借款人_______在《_____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______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

后《_____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但借款人_________并未向______银行清偿借款本息,担保人_____作为保证人/抵押人亦未承担保证/抵押责任。

截至____年__月__日,借款人_______共欠付____银行本金_______元,利息_____元,罚息______元。

二、本次呆账核销项目所涉债权的涉诉情况由于借款人_______未按照《_____借款合同》约定向_____银行清偿借款本息,______银行于____年___月___日向_____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_______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要求担保人_________承担保证责任/抵押担保责任。

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范本

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范本

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范本尊敬的XXX律师:经您的委托,我们就呆账核销一事向您提供法律意见如下:一、案情概述根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贵公司与某供应商之间存在一笔长期未决账款。

鉴于该供应商可能无力偿还债务,贵公司准备将其列为呆账,并申请核销。

二、法律分析1. 呆账核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如果判断一个资产无法收回,可以将其计提为坏账准备。

而将坏账准备计提完后,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希望收回时间和方式,可以申请核销。

2. 呆账核销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资产负债表第五要素负债的规定,企业核销坏账的前提条件是:(1) 可能的性质——决断是否有可能收回;(2) 具体的希望收回时间和方式——必须有较为确切的收回时间和方式。

3. 相关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如果企业明确无力偿还债务,且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公告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三、法律意见根据贵公司与供应商之间长期未决账款以及供应商可能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我们的法律意见如下:1. 确认债务无法收回贵公司应对供应商的债务进行详细的审查和分析,确保供应商无力偿还债务,可以明确其无法收回。

2. 计提坏账准备在确认债务无法收回的基础上,贵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3. 提交呆账核销申请在计提完坏账准备后,贵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提交呆账核销的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资料。

4.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供应商无力偿还债务,贵公司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其破产清算,并进一步保护贵公司的利益。

总之,根据贵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情况,贵公司可以进行呆账核销,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保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以上意见对贵公司处理呆账核销问题提供帮助,如有需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呆账核销工作意见

呆账核销工作意见

呆账核销工作意见篇一: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20XX年修订)——丧失诉讼时效用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了以下贷款:贷款发放日期20XX年9月19日,到期日期20XX年9月18日,贷款本金金额15000元,至今尚有本金余额15000元未能收回。

该笔借款到期后,我行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清收,但无法找到借款人和担保人,导致该笔借款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目前已经不能通过诉讼进行清偿。

当地村委和派出所已经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经我部审查该户贷款信贷档案和诉讼资料,并经调查核实,我部认定了如下事实:该户贷款借款人为××××、保证担保人为××××,但因为××××下落不明,找不到借款人、担保人签收《催收通知书》以延续诉讼时效,导致最后一次有效追索记录距今已超过两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该笔贷款已丧失诉讼时效,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清收。

我部认为:该笔贷款因客观原因已丧失诉讼时效,导致我行债权无法诉诸法律,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九款规定的呆账认定及核销范围,同意该笔贷款按上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报核销。

月日篇二:财政部印发20XX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政部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发布时间:20XX-01-21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的通知江苏银行、华泰证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市、县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切实增强风险抵御能力,财政部印发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财金﹝20XX﹞14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

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

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您委托我们向您提供关于呆账核销的法律意见。

经过我们的调研和研究,我们了解到您的情况,并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提供如下意见:1. 呆账核销的法律概念:呆账核销指将企业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从财务报表中剔除,将其计入损失准备或损益。

核销的目的是更准确地反映企业实际的经济状况。

2. 呆账核销的适用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4号公告,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收款项》第20号公告,企业可对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呆账核销。

3. 呆账核销的条件:企业可以对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呆账核销,需满足以下条件:(1)无法收回的证明: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这可以是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失踪、债务人拒付等情况。

(2)时间要求:应收账款超过一定年限后,企业方可将其核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4号公告规定,长期以前的应收账款在年报中可以核销。

(3)呆账准备计提:企业应当及时计提相应的呆账准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坏账风险。

4. 呆账核销的程序:(1)备案程序:企业应当将要核销的应收账款备案,并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备。

(2)会计处理:企业应当依法依规核销应收账款,并及时调整相关的会计科目。

(3)报告程序:核销后的应收账款、呆账准备等信息应当及时反映在相关报表中,以供相关方查询和审计。

5. 风险提示:呆账核销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评级。

因此,强烈建议您在进行呆账核销之前,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律师,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总之,呆账核销是企业应对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所采取的一种合法方式。

但是,企业在进行呆账核销时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注意核销的条件和程序。

希望我们的意见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我们提供其他方面的法律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礼上[您的名字][律师事务所名字][日期]。

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序号
认定标准
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一)
持卡人依法破产,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法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金融企业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四)
持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五)
持卡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
(三)
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六)
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诉讼判决书或者冲裁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
(七)
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部分。

信用卡呆账核销的困境及出路

信用卡呆账核销的困境及出路
账 准备 ,核 销呆 账类资 产 ,提高资 产 质量 ,如 实反映 损益 存在 以下几个 方面的 问题 。 情 况。

1 核销 条件 严格 . ( )核销 门槛过高 1

信用卡呆账核销面临的困境
根据 呆账 核销 管理 办法 ,信 用卡 透 支款项 要 经过法 院

年 近年 来 ,信用卡 业务 在发卡 量快 速增长 的 同时 ,信用 诉讼 、公安 报 案等 法 定程 序 或追 索 1 以上 才符 合 核销 认 卡不 良贷款 风险也 在逐 渐 累积 ,各 发卡 行逐步 开始 启动信 定条 件 。追 索 1 的核 销条 件远远 超过 国际通行 的 l 0 年 8 天标 用卡 呆账核 销 工作 。然 而 ,受核销 制度 的制 约 ,各 发卡行 准 。从本 质上说 ,实际上 已不能给 金融 企业 带来 任何未 来 呆账 ” ,而 一般 逾 期 l 0 以上 的 8天 信 用卡呆账 核销 工作进 展缓 慢 ,效 果不甚 理想 。 因此 ,各 现 金流 的资 产 就形 成 “ 行针 对信 用卡业 务特 点 出台相应 的呆账 核销政 策的呼 声一 贷款 后续 回收 的可 能性 已经很 小 。诉讼 一般 历时 较长 ,公
化 ,更加剧 了信 用卡不 良贷 款风险 的 累积 。为 防范 经营风 即使 符合核 销 条件 的贷款 也 往往导 致核 销成 本大 于核销 资 险 ,增 强抵 御风 险能 力 ,客 观上需 要发 卡银行 及时计 提呆 金 ,信用 卡呆 账核 销工 作进 展缓慢 、操 作混 乱 。具 体 主要
信用卡呆账核销 的困境及 出路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信 用卡 e, 吴 春林 ob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咸 宁市分行 龚 民
近年 来 ,商业 银行 信用卡 业务 发展迅 猛 。央行 数据 显 上 没有变 化 ,修订 并没 有触 及 问题的 实 质 ,严格 审批 的核

银行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

银行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

关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呆账核销的法律意见书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贵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拟将对的债权认定为呆账并进行核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呆账核销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呆账核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呆账核销项目所涉债权的发生事实年月日,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本金元,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同日,银行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银行提供连带保证/抵押担保。

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但借款人并未向银行还本付息,担保人亦未承担相关责任,截至年月日,借款人共欠付银行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元。

二、本次呆账核销所涉项目所涉债权的涉诉情况由于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清偿借款本息,银行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

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借款人、担保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银行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案件受理通知书,裁定立案执行。

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三、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银行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纠纷项下债权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元,银行通过诉讼方式主张了权利并取得了生效判决,在对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银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穷尽了所有途径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作出裁定书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该情形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可在将案涉债权认定为呆账后,按照上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呆账核销处理。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附 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呆账的核销

呆账的核销

呆账的核销第一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二条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附后)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借款合同、抵(质)合同、借款借据、投资协议等。

(二)拟核销资产管理部门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办理债权和股权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七条要求的其他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三条公司核销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公司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决策表等旁证材料、追偿记录、情况说明以及公司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公司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的,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书、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信用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运营情况,及时处置资产损失,促进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规范呆账贷款核销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市那些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呆账核销实行逐级审核、统一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各信用社(营业部)。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核销计划第四条核销呆账贷款要坚持事实求实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

第五条核销呆账贷款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六条呆账贷款的核销在经联社、市办事处及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查认定后,采取逐年核销的方式进行核销。

第三章呆帐准备金计提范围、标准和核销条件第七条呆账准备金计提的范围。

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质押、抵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存款、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其他应收款等。

第八条呆账准备的计提标准。

金融企业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第九条核销呆账贷款的条件。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基层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基层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基层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基层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基层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基层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基层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基层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基层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九)由于上述(一)至(八)款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基层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基层信用社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7]21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7]21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7月3日财预字[1997]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周转金管理,严格控制并妥善处理好财政周转金呆账问题,我们制定了《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使财政周转金的管理进一步法规化、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控制并妥善解决财政周转金呆账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设置并负责管理的各种财政周转金形成的系账,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属下列情况,确实无法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列入采账:(一)依照法律程度确认借款人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二)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力的影响,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归还的部分或全部财政局转金。

第四条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内容未收回的财政周转金,不得列报呆账。

第五条财政周转金泉账处理,按照“准审定项目,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列报财政周转金呆账的处理程序:(一)借款人根据呆账实际情况,向经办周转金借款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二)经办周转金借款的部门对借款单位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应认真审核,提出处理建议,逐级报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三)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对报送的相关材料,应严格审查,根据需要实地考察,或委托财政监督部门进行鉴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核报批后,方可列入呆账;(四)对经批准后列入采账的周转金,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应以正式文件方式通知经办周转金借款的部门和借款单位,并报同级监督部门备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范本-律师最新修订版本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范本-律师最新修订版本

______ 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_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企业呆账核销项目之法律意见书___ (意)字 [20___] 第号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_______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企业呆账核销项目之法律意见书致:____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银行”)委托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就银行拟将对的金融债权认定为呆账并进行核销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呆账核销项目”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呆账核销项目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呆账核销项目所涉债权的发生事实年___月___日,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提供借款本金万元,借款期限自年___月__日至 _____ 年___月___日。

同日,___ 银行与保证人/抵押人________ 签订《保证合同》/ 《抵押合同》,担保人_____ 为借款人_____ 在《__ 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____ 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担保。

后《__ 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但借款人并未向银行清偿借款本息,担保人作为保证人/抵押人亦未承担保证/抵押责任。

截至年__月__日,借款人共欠付___ 银行本金_______ 元,利息 ___ 元,罚息_____元。

二、本次呆账核销项目所涉债权的涉诉情况由于借款人______ 未按照《 ___ 借款合同》约定向___ 银行清偿借款本息,____ 银行于__ 年___月___日向_____ 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_______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要求担保人 _____ 承担保证责任/抵押担保责任。

_ 年___月___日,____ 人民法院作出(20__)___民初____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借款人_______ 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____ 银行本金_____ 万元及利息____元、罚息____ 元;2、担保人_______ 对借款人 _________ 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_____ 银行对_______ 抵押的位于_______ 的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臵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 1 -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2020年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

2020年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

作者:非成败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时间:2020.12.13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全文有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商业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呆账核销工作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切实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促进我行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资产是指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的规定,由我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三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下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我行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我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我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者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我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实用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实用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强制执行证明或者法院裁定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八)
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破产重整协议或者破产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本行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法院裁定证明、本行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的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和内部证据。
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七)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
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二)
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十五)
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因本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查1年以上,本行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财产追偿证明、内部清收报告或法律意见书。
(十六)
本行对单户贷款余额在6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对于单户余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农户贷款,可以采用清单方式进行核销。其中,中小企业贷款是指本行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以后变化从其规定)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金融企业核销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金融企业核销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金融企业核销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金融企业核销的问题。

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

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金融企业核销应注意的问题呆账核销是金融企业一项长期的经营管理活动,是真实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更是金融机构化解历史包袱,降低不良贷款的有效方法。

在核销过程中,金融企业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应核尽核”,确保资产质量的真实性;(二)要证据确凿、材料齐备、程序合规,确保合规核销;(三)要保证责任认定和追究到位,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四)要加强已核销呆账的管理和清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资产损失,维护金融企业资产安全。

呆账核销有哪些误区近年来,有关部门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进行了多次修订。

呆账核销制度的不断改进,解决了多年来金融企业“核销难、核销成本高”的难题。

但在核销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部分人员对核销政策理解不到位,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结合呆账核销工作经验,总结了呆账核销的五大认识误区:(一)呆账核销只是简单地将资产从表内转到表外的账务处理过程,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呆账核销是“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的一项制度。

其目的和意义是非常重要的,绝非简单的账务处理。

笔者认为至少有六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真实反映资产负债状况,二是降低不良贷款,三是实现信贷资产的分类管理,四是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五是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二)核销的呆账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坏账法律意见书

坏账法律意见书

坏账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致:XXX(以下简称“贵公司”或“XXX”)XXX(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贵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现就贵公司在清产核资中坏帐认定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对本次资产损失认定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已得到XXX的承诺和保证,即:XXX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关于坏帐认定事项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书面材料,且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XXX保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本所律师仅对材料内容所反映事实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XXX向本所提交了以下文件,拟对其中列明款项作坏帐认定:1)《逾期3年以上应收款清单》(以下简称“应收款清单”)见附件;2)《涉及诉讼的应收款情况表》(以下简称“涉讼情况表”)见附件;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坏帐认定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出具:1)《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2002年11月20日财企〔2002〕513号);2)《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2003年09月03日);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二OO三年九月九日);4)《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规范、道德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拟作坏帐认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对逾期3年以上应收款作坏帐认定的鉴证意见在应收款清单中,XXX共列出了59笔应收款项,合计8,233,409.89元。

其中,应收帐款53笔,其他应收款(借款)6笔。

以上应收款从发生年份看,发生在2000年至今已逾期6年以上的2笔,发生2001年至今已逾期5年以上的31笔,发生在2002年至今已逾期4年以上的7笔,发生在2003年至今已逾期3年以上的19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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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
××××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了以下贷款:
贷款发放日期2006年9月19日,到期日期2007年9月18日,贷款本金金额15000元,至今尚有本金余额15000元未能收回。

该笔借款到期后,我行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清收,但无法找到借款人和担保人,导致该笔借款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目前已经不能通过诉讼进行清偿。

当地村委和派出所已经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经我部审查该户贷款信贷档案和诉讼资料,并经调查核实,我部认定了如下事实:该户贷款借款人为××××、保证担保人为××××,但因为××××下落不明,找不到借款人、担保人签收《催收通知书》以延续诉讼时效,导致最后一次有效追索记录距今已超过两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该笔贷款已丧失诉讼时效,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清收。

我部认为:该笔贷款因客观原因已丧失诉讼时效,导致我行债权无法诉诸法律,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九款规定的呆账认定及核销范围,同意该笔贷款按上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报核销。

××××银行风险管理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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