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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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1•【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施行日期】2016.10.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代省长:楼阳生2016年9月11日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和安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重大活动档案的形成、归档、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管和利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本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省内外、境外组织举办的涉及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方面具有一定行业性、地方特色、国家意义或者国际影响的会议、节庆、会展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活动;关系改革、发展、民生等专项或者综合性的工作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上述重大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经过归档处理的文字、图表、音像、数据、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完整归档、系统整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凡属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保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未列入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当编制文件销毁清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销毁。

第六条凡属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涉密文件,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未经解密,不得进行寄存托管、档案整理业务外包和数字化加工。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6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陆国强2020年12月12日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章档案利用与开发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科学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组织举办的,对党和国家、行业、地方具有重大意义或者重要国际影响的会议、会展、赛事、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是指在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工作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推动档案利用与开发,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档案管理做到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制度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制度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制度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制度是指建立一套完整的档案管理体系,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进行记录、整理、保管和利用的制度。

这个制度有助于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进行科学的研究、评估和总结,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档案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档案工作的协调和高效进行。

2. 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档案的分类、编目、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3. 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相关材料进行及时的收集和整理,包括相关文件、图片、视频和音频等多种形式的材料。

4.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建立合适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制定档案利用的规定,提供便利的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

5. 档案的鉴定和评估: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档案进行鉴定和评估,确定其历史和科研价值,为相关研究提供依据。

6. 档案的展示和宣传:通过各种形式的展览、出版和宣传活动,
向公众展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档案,增强社会意识和历史记忆。

通过建立和完善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制度,可以使相关的重要信息和经验得到有效的保存和传承,为今后的决策和应对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重大活动_档案管理制度

重大活动_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包括重大活动策划、组织、实施、总结等过程中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全面、完整,不遗漏重要资料。

2. 准确性原则:档案资料应真实反映重大活动的实际情况,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 系统性原则:档案资料应分类有序,便于查询和利用。

4.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和泄密。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1. 重大活动策划阶段的相关文件,如活动方案、预算、审批文件等;2. 重大活动组织阶段的相关文件,如人员安排、物资调配、场地布置等;3. 重大活动实施阶段的相关文件,如活动通知、签到表、照片、视频等;4. 重大活动总结阶段的相关文件,如总结报告、评估报告、表彰文件等;5. 其他与重大活动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档案收集的要求:1. 档案收集应做到及时、全面、准确;2. 收集的档案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3. 档案资料收集后应及时进行分类、整理。

第六条档案整理的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系统性;2. 对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登记,便于查询;3. 档案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保持档案的完整性;4. 对破损、褪色的档案资料进行修复、复制,确保档案的准确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的要求:1. 档案资料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2. 档案资料应按照分类、编号进行摆放,便于查找;3. 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防止虫蛀、霉变等;4. 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借阅、复制、外传,确需借阅的,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档案利用的要求:1. 档案资料查询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2. 查询档案资料应填写查询登记表,记录查询人、查询内容、查询时间等信息;3. 查询档案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4. 查询档案资料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大型活动档案管理制度

大型活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型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大型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举办或参与的大型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型活动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安全性和可利用性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大型活动档案管理机构,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大型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活动策划文件:活动方案、活动预算、活动审批文件等。

(二)活动组织文件:活动通知、活动日程安排、活动流程图、活动场地布置图等。

(三)活动实施文件:活动报道、活动照片、活动视频、活动礼品、活动用品采购清单等。

(四)活动总结文件:活动总结报告、活动效果评估、活动反馈意见等。

第六条档案收集应做到以下几点:(一)及时性: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收集相关档案材料。

(二)全面性:收集的档案材料应涵盖活动的各个方面,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三)准确性:收集的档案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分类:根据档案材料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

(二)编目:对每份档案材料进行编号,建立档案目录。

(三)装订:将档案材料按照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四)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按照类别和顺序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做到以下几点:(一)安全存放:档案材料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的场所。

(二)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材料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好。

(三)保密措施: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材料,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档案利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真实性:提供档案材料时,应确保其真实、准确。

(三)及时性:及时提供档案材料,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条档案查询与借阅:(一)查询:用户可通过电话、邮件、现场等方式查询档案信息。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制度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制度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制度是指为了做好与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相关的档案工作而建立的制度体系。

这一制度体系的建立有助于保障信息的准确、完整、可追溯,对于事件的分析、追责、总结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关于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制度的一些常见要素:
1. 档案立项:在重大活动或突发事件发生时,建立相应的档案立项,明确档案的范围、内容和工作责任人。

2. 文件收集:收集与重大活动或突发事件相关的各类文件、报告、会议记录、通讯录等档案材料,确保信息的及时采集和汇总。

3. 信息归档:对收集到的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并建立档案目录,确保档案信息的有序归档。

4. 保密管理:对涉密信息和敏感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

5. 审批流程:设定档案的审批流程,明确档案的合规性和合法性,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6. 存档和保管:对已经归档的文件进行存档和保管,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长期保存。

7. 档案检索:建立档案检索系统,方便后续的查询和利用,确保档案的及时检索。

8. 定期整理:对已经存档的文件进行定期的整理和清理,删除不必要的信息,确保档案的精简和清晰。

9. 档案利用:在法定的档案利用期限内,对档案进行合理的利用,例如用于事后总结、经验汇总、责任追究等。

10. 档案销毁:在法定的保管期限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对档案进行销毁,确保不再需要的档案材料被妥善处理。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形成制度性的、规范化的工作流程,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档案工作的规范和完善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总结经验教训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重庆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档发〔2014〕21号

重庆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档发〔2014〕21号

重庆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档发〔2014〕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实现重大活动档案准确完整收集归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全市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门类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活动:(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我市的公务活动;(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我市的外事活动;(三)市和区县(自治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重大活动;(四)市和区县(自治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公务活动;(五)对市或区县(自治县)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方面的活动;(六)市或区县(自治县)与国(境)内外的重大交流与合作活动;(七)市或区县(自治县)承办的国家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八)市或区县(自治县)严重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事故抢救处置活动;(九)市或区县(自治县)的其他重大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重大活动档案接收、保管及利用工作。

第五条重大活动组织、承办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在重大活动前或重大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相关工作。

第六条组织承办单位应当明确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七条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职业素养,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1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开发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科学管理,确保档案齐全、完整、真实与安全,更好地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组织举办的,对国家、行业、地方具有重大意义或者重要国际影响的会议、会展、运动、赛事、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大面积影响范围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是指在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数据、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工作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推动档案利用与开发,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档案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

第六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活动经费预算。

档案主管部门、国家综合档案馆开展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工作应当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手段,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管理应当同时符合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八条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并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制度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具有重大意义或重要国际影响的会议、会展、赛事、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以及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重大活动档案是反映国家和社会发展历程的重要历史记录,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进步、提高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范围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分为以下几类:1. 文字档案:包括会议纪要、讲话稿、通知、请示、报告、总结等;2. 图表档案:包括活动海报、展板、流程图等;3. 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像、录音等;4. 实物档案:包括奖杯、证书、纪念品等。

第五条重大活动档案的范围包括:1. 重大活动筹备阶段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2. 重大活动实施阶段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3. 重大活动总结阶段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4. 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六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由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职责;2. 组织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3. 建立档案检索系统,方便查阅;4. 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和销毁;5. 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四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重大活动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齐全,不得遗漏;2. 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应真实反映活动情况;3. 及时性原则:档案收集工作应与活动同步进行。

第八条重大活动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类别进行分类整理;2. 规范命名:档案命名应规范、准确;3. 编制目录:编制档案目录,方便查阅。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重大活动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安全,防止丢失、损毁;2. 环境适宜:保持档案库房温度、湿度适宜;3. 防虫、防霉:定期进行档案防虫、防霉处理。

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档案工作机制

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档案工作机制

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档案: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当突发事件发生时,我们需要一个完善的应对机制。

如何建立一
个安全可靠的应对机制?这里我们就来详细讲解一下。

首先,我们需
要确定哪些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需要建立档案。

其次,对于涉及到人
员安全的活动和事件,必须确保建立完整、可靠的活动档案,包括活
动背景、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同时,还要建立档案归档、借阅、
追溯等管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完整、准确、及时。

此外,我们还要
建立一个突发事件应对小组,明确每一位成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在平
常时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
事件。

总之,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档案工作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任务,不仅能够提高我们的应对能力和反应速度,还能够保障活动和事件的
顺利进行和参与者的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1•【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1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2024年9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推动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事件档案,是指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相关经费做好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

建立重特大事件应对管理议事协调机制的,应当将档案部门列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本系统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负责重特大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分管范围内重特大事件档案接收征集、集中保管、编研开发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档案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参与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特大事件档案。

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和安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重大活动档案的形成、归档、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管和利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本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省内外、境外组织举办的涉及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方面具有一定行业性、地方特色、国家意义或者国际影响的会议、节庆、会展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活动;关系改革、发展、民生等专项或者综合性的工作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上述重大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经过归档处理的文字、图表、音像、数据、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完整归档、系统整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凡属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保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未列入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当编制文件销毁清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销毁。

第六条凡属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涉密文件,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未经解密,不得进行寄存托管、档案整理业务外包和数字化加工。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重大活动档案捐赠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人员要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参与重大活动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前言档案管理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突发事件,如灾害、事故、黑客攻击等,这些突发事件将会对档案的保存和使用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分必要,以便预先规划和应对突发事件,尽量减少损失和影响。

2.目标和原则2.1 目标:•保障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快速恢复档案管理功能;•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2 原则:•以预防为主,突出应急;•依据事实,科学决策,解决实际问题;•所有方案都应该经过专业的讨论和审核;•面对突发事件,各单位应实行“一岗双责”和“分工紧密、配合协作”的原则。

3.组织机构和职责3.1 指挥部: 由档案管理机构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其他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副指挥长。

主要职责包括指挥、协调、决策应急处理工作。

3.2 决策小组: 由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决策事项和应急预案制定、执行等工作。

3.3 现场指挥组: 由紧急抢救、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等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指挥处置和辅助指挥部决策。

3.4 支援组:由其他相关部门聘请、协调组成,负责应急物资和技术支援。

4.应急预案流程•接到事件通知后,指挥部应当尽快成立,决策小组和现场指挥组应即刻进入应急状态;•现场指挥组按简化的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勘查结果提出初步意见和应急处理措施;•决策小组对现场诊断结果进行审核和补充,进行实际决策;•支援组协助提供应急物资和技术支持;•紧急处置结束后,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原因和影响做出调查分析,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深度应急预案。

5.应急预案实施5.1 应急预案做好后,应留有适当的应急资金,并将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一次或两次,同时安排应急演练记录,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5.2 应急预案在使用时应按照预案执行流程和相应职责,实行统一指挥和协作协调,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减少损失和影响。

6. 总结制定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档案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十分必要。

国家档案局馆《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馆《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馆《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和解决档案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维护档案工作正常秩序,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安全,我们制定了《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和解决档案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性危及或可能危及档案安全和严重干扰档案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应急处置其辖内突发事件。

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军队系统档案部门及其他档案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反应、果断决策、合作互助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和实施预案的有关危机情况和背景;(二)应急处置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三)应急指挥机构的建立及其人员组成,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数量、分工、联络方式、职能及调用方案;(四)有关协调机构、咨询机构及及能够提供援助的机构、人员及其联系方式;(五)抢救档案的顺序及其具体位置,库房常用及备用钥匙、重要检索工具的位置和管理人员;(六)档案库房所在建筑供水、供电开头及档案库区、重点部位的位置等;(七)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联系方式;(八)其他预防突发事件、救灾应注意事项。

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和解决档案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性危及或可能危及档案安全和严重干扰档案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应急处置其辖内突发事件。

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军队系统档案部门及其他档案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反应、果断决策、合作互助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和实施预案的有关危机情况和背景;(二)应急处置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三)应急指挥机构的建立及其人员组成,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数量、分工、联络方式、职能及调用方案;(四)有关协调机构、咨询机构及能够提供援助的机构、人员及其联系方式;(五)抢救档案的顺序及其具体位置,库房常用及备用钥匙、重要检索工具的位置和管理人员;(六)档案库房所在建筑供水、供电开关及档案库区、重点部位的位置等;(七)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联系方式;(八)其他预防突发事件、救灾应注意事项。

第七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档案安全保管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应定期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组织救灾演练和对所属防灾、救灾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对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增强对档案工作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档案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收集方案

档案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收集方案

档案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收集方案一、整体流程:1. 确定活动和事件范围2. 协调资源和人力3. 搜集相关资料和信息4. 分类整理档案5. 创建和维护档案数据库6. 提供服务和查询二、详细描述:在档案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收集方案中,首先需要明确活动和事件的范围,包括时间段、地点以及涉及的主体和问题等。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收集的档案材料的种类和数量。

为了顺利完成档案收集工作,需要协调相关资源和人力。

档案馆可与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进行联系,协商合作事宜。

确定需要投入的人力资源,包括专业档案工作人员和志愿者。

根据活动和事件的范围,档案馆需要搜集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资料(包括公告、新闻报道、专家评论等)、图片、音频、视频记录等。

可通过多种途径,如调研、采访、互联网搜索等,收集到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收集到的档案资料需要进行分类整理。

根据不同的档案类型和内容,建立合适的分类体系。

将档案按照活动类别、时间顺序、相关人物等进行分类。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档案馆的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需要创建和维护档案数据库。

该数据库应包含档案的元数据信息(如标题、日期、人物、地点等),并提供查询和检索功能。

档案馆可选用专业的档案管理软件或自行开发数据库系统。

创建档案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数据库后,档案馆可提供服务和查询。

档案馆可以将档案材料数字化,并提供在线浏览和下载功能。

档案馆还可以组织相关的展览和座谈会,向公众提供更多的服务和合作机会。

以上是档案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收集方案的整体流程和详细描述。

实施该方案有助于保留和传承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档案信息,提供有益的历史研究和社会参考价值。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一、活动档案的定义和范围1.1 活动档案的定义活动档案是指组织或参与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集合,包括计划、组织、实施、评估等全过程的记录和资料。

1.2 活动档案的范围活动档案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会议、研讨会、培训班等学术性活动的档案;- 公司内部的庆典、赛事、座谈会等内部活动的档案;- 外部合作、交流、招商等相关活动的档案;- 其他具有重要意义的活动的档案。

二、活动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2.1 法律依据原则活动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地进行档案管理。

2.2 统一性原则活动档案要按照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确保统一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3 安全性原则活动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和保护,防止损毁、丢失和泄露,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2.4 便捷性原则活动档案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高管理效率,便于查询和利用。

三、活动档案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3.1 活动档案管理部门活动档案管理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专门部门。

3.2 活动档案管理员活动档案管理员是活动档案管理部门授权负责具体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检索和利用等工作。

3.3 活动责任人活动责任人是活动的主要组织者或负责人,负责保证活动产生的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并配合活动档案管理员的工作。

四、活动档案管理的具体措施4.1 活动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活动档案管理员将收集到的文件和资料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号规则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有效性和可检索性。

4.2 活动档案的存储和保护活动档案应当储存在专门的档案库或保险柜中,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4.3 活动档案的检索与利用活动档案管理员应当建立便捷的检索系统,方便查询和获取所需的档案信息,并根据需要提供复印、借阅等服务。

学校重大活动档案制度

学校重大活动档案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学校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学校档案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举办的各类重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 学校重要会议;2. 学校庆典活动;3. 学校学术交流活动;4. 学校师生文体活动;5.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的活动;6. 学校突发事件处理。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2. 各部门、各学院负责所举办或参与的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3. 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各学院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归档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重大活动档案收集应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2. 档案收集范围包括:活动方案、通知、日程安排、会议记录、讲话稿、照片、视频、新闻报道、媒体报道等。

3. 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归档、保管等要求进行。

4. 档案整理过程中,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遗漏、伪造、篡改等现象。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活动档案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用。

2. 重大活动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档案局相关规定执行。

3. 学校师生、教职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需查阅重大活动档案时,应按规定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4. 重大活动档案的复制、借阅、出借等手续,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六、档案销毁1. 重大活动档案达到保管期限的,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按照国家档案局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2. 销毁档案前,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销毁档案时,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安全。

七、监督与考核1. 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2. 各部门、各学院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3.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河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重大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重大活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规模较大的活动:(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我省的公务活动;(二)外国政要、国际组织及其负责人、外国对华友好团体和著名友好人士等在我省的参观访问活动;(三)省级领导参加的国内外和本省重大公务活动;(四)国家、我省及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在河南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五)在我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六)其它对我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一)纸质文件材料各种文件、讲话、记录、宣传报道、题词等和电子文件;(二)声像档案(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及文字说明等);(三)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标志、证书、证件、奖章等;(四)外国政要、友人赠送的礼品;(五)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集中保管、有效利用的原则。

(一)河南省档案局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二)重大活动组织、承办单位以及重大活动涉及的地区、行业、单位应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并接受河南省档案局的档案业务指导和监督;(三)重大活动组织、承办单位以及重大活动涉及的地区、行业、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并向河南省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材料。

第五条河南省档案局要建立健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机制,依据重大活动的不同内容,分类建立专题档案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指导和督促组织、承办单位做好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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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开发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科学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组织举办的,对党和国家、行业、地方具有重大意义或者重要国际影响的会议、会展、赛事、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是指在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工作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推动档案利用与开发,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档案管理做到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

第六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数字化和移交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活动经费预算或保障措施。

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开展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七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手段,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管理应当同时符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业务工作。

第九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办理或应对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责任部门)负责相应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并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的,执行单位作为责任部门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档案馆负责分管范围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接收征集、集中保管、编研开发并提供利用。

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并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

第十一条档案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和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协同推进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

第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和档案馆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对在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由档案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明确年度工作任务(或事项)、责任部门、档案处置要求等。

工作任务(或事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国际、国家或区域级论坛峰会、合作交流会、博览会、招商引资会、推介洽谈会等会议、会展活动;
(二)国际、全国或地区性综合性运动会及其他重大杯赛、联赛、锦标赛、冠军赛等赛事活动;
(三)以重大事件、重大纪念日、重要人物为主题的纪念、庆典活动;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对活动。

第十五条责任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方案,明确档案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形成归档文件材料。

采用业务系统办理业务的,业务系统应当支持形成符合要求的归档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责任部门应当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纳入收集范围,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一)领导指示、批示,机构成立及分工文件材料,工作制度、预案、方案、报告、报表、简报、总结,会议材料,奖惩材料,大事记、宣传报道,各单位按照分工或职责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照片、录音、录像;
(三)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信息;
(四)印章、题词、活动标志、证件、证书、纪念册、纪念章、奖杯、奖牌、奖章、奖状、牌匾、锦旗等实物档案;
(五)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责任部门应当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文件材料纳入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统一管理。

责任部门为临时机构的,应当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施行。

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可以针对本系统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制定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施行。

第十八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全宗设置:
(一)责任部门为一个单位的,形成的档案纳入本单位档案全宗进行管理;
(二)责任部门分为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的,形成的档案纳入主办单位档案全宗进行管理。

存在多个主办单位或者分主办、承办单位的,形成的档案纳入承担活动主要工作的单位全宗进行管理或者协商确定;
(三)责任部门为多个单位不分主次、联合开展工作的,形成的档案分别纳入各单位全宗进行管理;
(四)责任部门为临时机构的,形成的档案纳入新设全宗或临时机构的主管单位全宗进行管理。

档案全宗设置产生争议的,由相关单位提交档案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一般与责任部门履行其他职能形成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档案门类划分、分类方法与全宗内档案保持一致。

确有必要的,可以设立专题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责任部门应当按照相应门类档案整理规则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文件材料进行组件(卷)、分类、排列、编号和编目等整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归档。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不论是否设立专题进行管理,都应当建立专题目录。

第二十一条责任部门应当在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6个月内,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档案工作方案落实情况。

例行性、周期性会议通过年度报告说明有关情况的,可以不再专门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经档案馆同意,可以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

责任部门为临时机构的,应当在临时机构停止工作前向有关主管单位或档案馆移交档案。

责任部门应当对移交进馆档案进行开放审核,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第二十三条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并建立征集制度,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充实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资源。

第二十四条责任部门和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开发
第二十五条档案馆和责任部门应当通过编制检索工具、建立检索系统、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利用创造条件。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为档案利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档案馆应当积极推进利用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档案利用。

责任部门利用已移交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优先保证。

责任部门保管的档案对外提供利用的,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档案馆开展分管范围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专题数据库建设,责任部门应当配合。

责任部门档案以专题方式进行管理且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开展本系统或本单位档案专题数据库建设。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专题数据库建设工作,推动档案馆和责任部门档案专题数据库共建共享共用。

第二十八条档案馆和责任部门应当加大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资源开发力度,通过档案编研、陈列展览等形式,充分发挥档案价值,并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提供决策参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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