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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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省农村(社区)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应放在村组(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务工经商人员、社工人员、热心公益事业的青年志愿者等素质高、有文化、有一技之长、“双带”能力强的优秀青年中。

第三条严格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实行发展党员推荐(推优)制度;培养教育考察记实制度;公示制度;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预审备案制度;各级党组织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党组织要充分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农村(社区)群众的启发、引导和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逐步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农村(社区)党支部应当接受符合《党章》、《细则》规定的申请入党条件、自愿要求入党且在本辖区居住半年以上居住者和流动人员的入党申请。

第六条党支部要指导入党申请人规范书写入党申请书,一般包括五方面内容:本人基本情况、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情况;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签注本人姓名和申请日期。

第七条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支委成员或党小组负责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详细了解其有关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入党动机,谈话时要做好谈话记录并签名盖章,同时要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党支部要不断加强对入党申请人培养教育和考察,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程序:

(一)党支部按照“公开平等、群众公认”的原则,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属于共青团、工会、妇联、村(居)委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成员的入党申请人,由所在组织内部进行推优,并向所属党支部出具推荐材料;不属于上述组织的普通村(居)民入党申请人,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正式党员联名向党支部出具推荐材料,可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对象。推荐对象人选确定后,党支部组织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推荐。参会党员超过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后,按得票数确定一定数量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计入实参会人员范围。推荐会应邀请群众(居民)代表参与监督;

(二)党支部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同时将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在村(居)党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充分讨论,结合本人现实表现情况、推荐得票数、群众意见和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期从支部委员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

(四)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报乡镇(街道)党(工)未备案,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等情况。乡镇(街道)党(工)委应认真审查,并提出意见;

(五)党支部向党员大会通报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条党支部要及时为入党积极分子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亲属、不合格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应做培养联系人,一名党员不宜同时做几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一名党员不宜同时做几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下同)。培养联系人要按照《细则》规定,履行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辅导学习、了解考察、培养教育、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意见等四项任务,对培养教育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做到每季度至少报告一次。对入党积极分子违规违法、参加非法组织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细则》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方法和内容,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党支部每半年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廉洁自律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是否真正端正了入党动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作出评价。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党(工)未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在测评考察基础上,淘汰不合格人员,补充先进分子,使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在数量、结构上保持合理,质量上保持更优。

第十五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及培养教育考察记录、坚定和组织意见等有关材料整理装档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安排专人进行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情况,审查合格后,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备案。党支部应及时指定新的培养联系人,做好接续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发展对象的确定、政审及培训

第十六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过规定程序,可列为发展对象。

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不满一年的、先进性不明显、群众评价一般、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一)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二)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一般应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民主评议等形式,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并认真做好记录;

(三)支部委员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经讨论研究,提出发展对象初步人选;

(四)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备案,确定发展对象。为确保发展质量,乡镇(街道)党(工)委确定发展对象时,要征求政法、计生、610办、信访、宗教等部门的意见。针对入党积极分子从业情况还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如发展务工经商人员,应当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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