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006(第35-39页)省委组织部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006(第35-39页)省委组织部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D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拟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前,由党支部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工作简历和培训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公示形式按照公示内容,由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设计统一格式的公示表,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运用各类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一般5至7天。
第六条公示程序(一)实施公示。
在党委(党工委)领导下,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具体负责,按本办法第二、三、四、五条规定的公示内容、形式、时间,公布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
(二)意见收集。
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必须在公示期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党支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其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其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反映。
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和党支部,要认真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对公示对象的意见。
(三)调查处理。
公示期满后,党支部必须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收集的意见和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公示结果的具体意见。
第七条结果运用(一)公示结果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相应栏目,作为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
(二)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结论,由党支部负责人在支委会或党员大会上说明。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院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按照省委高校工委和市直机关工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接班人,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大致均衡、适度增长”的原则,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确保新党员质量。
第四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把优秀大学生及教学、科研、管理等一线青年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和培养第五条党组织要通过团组织生活、党建咨询、个别谈心和党章学习小组等活动,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向他们宣传党的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党组织应及时掌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并可由支部负责人、党员专家教授或有较高威信的党员同志与其沟通,因势利导,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申请入党应向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党组织在接收入党申请书后,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派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填写《入党申请人员登记表》,并登记。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精)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时间: 2013-01-29晋发〔2012〕15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委、省政府同意《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 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快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当前,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
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是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的重要途径,是关注和改善民生的着力点,对推动转型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在发展群众自治组织、提升社区服务功能、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社区建设水平有了一定的提升。
但从我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情况看,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社区工作人员总体素质不高、办公和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偏少和工作人员待遇偏低等问题,制约和影响了社区各项建设的整体推进和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村发展党员制度
村发展党员制度
一、村党组织年初要制定发展党员计划,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每年至少培养10名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党员2名以上。
二、加强对致富能手、退伍军人、青年农民、外出务工人员、专业协会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三、实行全程联名推荐制度和公示制度,以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确保新发展党员质量。
每5名以上党员、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每年可以从申请入党的人员中联名推
荐1名入党积极分子;每10名党员每年可以从培养一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中向村党组织推荐2名发展对象。
村党组织对按程序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四、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村党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并安排2名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负责对他们进行培养和考察,重点是帮助他们加深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五、村党组织要对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对达到要求、符合条件的培养对象,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发展工作,及时把其吸收到党内来。
晋组通字〔2007〕38号
山西省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晋组通字〔2007〕38号)山西省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晋组通字〔2007〕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村(社区)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优化和改善农村(社区)干部队伍的结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区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村干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06〕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村(社区)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群众认可,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聘工作采取“省定规划、市里选拔、县(市、区)付薪酬、乡镇(街道)管理、服务基层”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选聘第四条省委组织部负责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村(社区)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区建设的实际需要确定选聘数量和人选条件等事宜。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规划和部署,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研究确定等程序,发挥牵头抓总,协调服务的职能,负责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村(社区)干部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县(市、区)委组织部根据农村基层和社区工作的实际需求,负责将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分配至乡镇(街道),发挥好承上启下的作用。
乡镇(街道)党委负责将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安排到村(社区),并负责对他们的日常管理。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须驻村(社区)工作,所在村(社区)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帮助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七条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必须进行体检和任前公示。
体检工作严格按照人事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要求的标准和项目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山西省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山西省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农村(社区)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应放在村组(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务工经商人员、社工人员、热心公益事业的青年志愿者等素质高、有文化、有一技之长、“双带”能力强的优秀青年中。
第三条严格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实行发展党员推荐(推优)制度;培养教育考察记实制度;公示制度;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预审备案制度;各级党组织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第四条党组织要充分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农村(社区)群众的启发、引导和教育工作。
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逐步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农村(社区)党支部应当接受符合《党章》、《细则》规定的申请入党条件、自愿要求入党且在本辖区居住半年以上居住者和流动人员的入党申请。
第六条党支部要指导入党申请人规范书写入党申请书,一般包括五方面内容:本人基本情况、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情况;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签注本人姓名和申请日期。
第七条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支委成员或党小组负责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详细了解其有关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入党动机,谈话时要做好谈话记录并签名盖章,同时要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党支部要不断加强对入党申请人培养教育和考察,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110105关于推行五步工作法发展农村党员的实施意见(定稿)
110105关于推行五步工作法发展农村党员的实施意见(定稿)第一篇:110105关于推行五步工作法发展农村党员的实施意见(定稿) 县委组发[2011]11号中共永昌县委组织部关于推行农村发展党员“五步工作法”的实施意见各乡镇党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农村党员发展步伐,进一步壮大党员队伍,优化和改善党员结构,为农村基层组织注入活力。
按照市委关于农村发展党员“四步走”的战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推行“五步工作法”发展农村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五步工作法”发展农村党员的重要意义发展农村党员工作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长期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全县各级农村党组织按照市县委的部署要求,认真开展农村发展党员工作,使农村党员队伍不断壮大,整体素质逐步提高。
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群众的生活方式和就业方式呈现多元化,给农村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目前现状看,全县农村党员队伍年龄普遍偏大,青年党员数量偏少,文化程度偏低,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相对弱化,相当一部分农村党员和群众外出务工经商,部分农村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致使农村党员结构不尽合理。
这些问题不及时加以解决,势必影响农村党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影响党在农村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影响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影响农村的长治久安。
“五步工作法”采用个人申请、党员群众推荐、党委审核、支部票决、全程公示的办法发展农村党员。
它既有利于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党员发展步伐,又有利于把农村中的优秀青年和致富能人等通过合理途径吸收到党内来,还能有效破解过去发展党员渠道窄、途径少、方法单一的问题,消除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
各乡镇党委和村级党组织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五步工作法”发展农村党员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准确把握和认真落实“五步工作法”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方法步骤,不断加大农村发展党员力度,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计划发展、质量第一、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同时实行公示制、票决制、预审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公正、公开。
公示按《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意见(试行)》执行。
票决制、预审制和责任追究制按《安徽省发展党员票决制试行办法》、《安徽省发展党员预审制试行办法》、《安徽省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发展的重点应放在大学生和青年教职工中。
学生发展的重点放在大学二、三年级。
在发展对象离开学习或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原则上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五条 为体现党员的先进性,对大学生入党的学习成绩提出以下要求:非毕业班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应占同年级同专业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的前三分之一;达不到前三分之一的,应认真分析,慎重发展。
毕业班学生放宽至前二分之一,但外语、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教师职业技能等应达到学校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六条 党支部于每学期初要制定本学期发展对象培养计划,并报所在党总支审定,党总支将审定后的发展对象培养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凡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第七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选优汰劣。
根据每个人的表现和变化情况,可将计划作适当调整,报党总支审定和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和各党总支要定期检查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加强宏观控制、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及要求第九条 凡要求入党者,必须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党支部接到申请书后,应及时找他们谈话,予以鼓励,同时审查入党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8年修订)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委员会经费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予以保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的大小、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等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撤并村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撤并村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4•【字号】晋政办发[2002]31号•【施行日期】200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撤并村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31号2002年6月14日)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撤并村组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省开展撤并村组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2002年6月)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化,改革传统村级生产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以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村级组织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我省决定在总结撤并乡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村组撤并工作。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村组撤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进行村组撤并,适当调大村组规模,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立精干、高效的村组干部队伍,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
撤并村组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扩大规模原则。
要从有利于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尽量撤并规模过小,过于分散、偏僻、贫困的村组,实行大带小、强带弱、富带穷、中心村带周边村。
通过村组撤并,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增加经济发展的空间。
特别要将中心村的规模调大、调优、调强。
(二)便于管理原则。
要从便于日常工作管理和便于村民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实际出发,尽量采取相邻两个村或两个以上村撤并的办法,使合并后村在地域上保持整体性。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及工作重点㈠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本着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有措施、遵程序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㈡发展党员重点是:生产一线的无党员班站、特别是班站长;高知识群体、优秀青年和专业技术骨干。
㈢发展党员工作的主要环节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重点培养对象的培养和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和政审;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要求入党的员工自愿向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从其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入党申请人。
入党申请人经党组织教育、培养,由党小组推荐或团组织“推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程序⑴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及时确定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组织委员要在15日内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及个人、家庭各方面情况,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了解入党申请人实际情况。
⑶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⑷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同时报本单位党委(总支)备案。
2、团组织“推优”工作共青团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团组织“推优”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步骤。
各级团组织要把优秀团员,特别是其中的生产技术骨干和班组长,作为培养和推荐入党的重点对象。
“推优”工作程序:⑴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
⑵团支部对推荐对象的现实表现进行考察,经团支部讨论,形成推荐意见。
⑶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说明推荐理由,报本单位团委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晋民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13〕4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了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保障社区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将省民政厅制定的《山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2013年6月24日山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和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和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在城市街道、社区或农村乡镇、村设立的,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成员,以社区居委(村委)会辖区为活动地域,由社区居民自发成立并自觉参与的,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公益性、科技服务性、文体娱乐性和参与社区协同服务的,具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区社会组织本着“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办会。
第四条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等备案,并对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进行年度检查。
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由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指导和监督;会员跨社区居(村)委的,其日常活动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指导和监督。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作。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3.06•【字号】晋民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晋民发〔2023〕13号各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全省性社会团体:现将《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2023年3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换届选举机构第三章会员资格审查第四章会员代表推选第五章候选人产生第六章财务审计第七章选举准备第八章换届选举和审议表决第九章备案登记第十章提前或延期换届第十一章届中增补第十二章附则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有关工作,保障社会团体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61号)、《山西省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晋办发〔202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依照程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尊重社会团体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社会团体会员的意愿。
第二章换届选举机构第四条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
第五条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
一般由理事会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代表、会员代表、监事代表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晋民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晋民发〔2021〕23号各市民政局:现将《山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民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2021年5月8日山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民政工作和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在落实党和政府爱民惠民政策、落细民政基层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依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14〕44号)相关要求,现就全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项目实施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为总目标,围绕强化基层民政工作人力、专业双支撑,强化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社工站为依托,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为力量,打造专业社会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公正和谐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新时代我省民政事业发展蹚出一条新路。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党对社会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把社工站打造成为党宣传先进思想的阵地、贯彻路线方针的阵地、密切联系群众的阵地。
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办法专题讲析课件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办法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党内活动教育 ∆ 为使积极分子更直接、更早地了解和熟悉党内生活,接 受党的熏陶和教育,党支部要拉长板凳,给积极分子一席
之地,吸收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党内有关活
动。 ∆ 参加党内活动的内容包括:(1)听党课;(2)列席接 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3)参加入党宣誓仪式;(4)其 他活动。
发展对象的考察
第十一条内容:函调外调
对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五人为必审对象。 第十二条内容:征求意见 ∆ 共性要求: 广泛征求纪检、政法、信访、计生、综治等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 ∆ 个性要求: 针对发展对象的从业情况,还应听取工商、税务部门的意见。
考察内容包括:思想理论层面;社会实践层面;总体评价。 第十九条内容:党(工)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 作一次分析。
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办法
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第五条内容:确定介绍人和介绍人的任务 ∆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负有重要的政治责任。
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办法
发展对象的考察
第十四条内容:对流动人员中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 ∆ 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未征求 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意见的,不能发展期入 党。
∆ 如在非公企业打工人员、在城里长期居住的农民,都应征
求其户籍所在地农村党组织的意见。
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办法
2012年“志愿献血、奉献爱心”主题实践活动
侯马市入党积极分子服务实践做法
2013年“缅怀先辈伟绩、强化党性教育”主题实践活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全省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四章资产运营第五章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第六章产权管理第七章财务信息管理第八章附则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动全面乡村振兴,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等原则开展财务活动,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并严格控制财务风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的财务活动应当加强财会监督,依法依规接受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1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5日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
第五条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阳城县农村发展党员细则
阳城县推行农村发展党员新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创新农村发展党员新机制,把更多优秀人才吸收到党组织中来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加强领导,严肃对待。
全面掌握入党条件,特别要重视发展对象的政治表现、实际能力和群众公论。
第四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群众推荐、党委预审、支部票决、全程公示”的程序要求,开阔视野,发现人才,加紧培养,把符合条件的优秀分子及早吸收到党组织中。
第二章优秀村民的推荐第五条推荐优秀村民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具体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安排部署。
推荐一般在每年春节前后进行。
推荐会议由村党支部组织,支部书记主持,乡镇党委派人指导。
第六条村党支部在召开推荐优秀村民会议一周前,要通过广播、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向村民发布推荐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优秀村民资格条件、椎荐名额等。
第七条优秀村民的基本条件为:1、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或致富技能,且有一定的带动作用。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家庭、邻里、村组和社会和谐。
4、热爱集体事业,维护群众利益,积极承担并圆满完成村党支部交给的任务。
各村也可根据本村实际制定一些其它资格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被推荐为优秀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尚在处罚期内的;“两劳”释放人员五年内的;受到治安处罚三年内的;开除党籍、自行脱党或被劝退除名五年内的;信仰宗教,组织、参与邪教组织或宗教情结较深的;违反土地、环保等基本国策和家庭社会道德规范,造成严重影响的;组织、参与集体上访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农村(社区)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应放在村组(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务工经商人员、社工人员、热心公益事业的青年志愿者等素质高、有文化、有一技之长、“双带”能力强的优秀青年中。
第三条严格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实行发展党员推荐(推优)制度;培养教育考察记实制度;公示制度;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预审备案制度;各级党组织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第四条党组织要充分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农村(社区)群众的启发、引导和教育工作。
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逐步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农村(社区)党支部应当接受符合《党章》、《细则》规定的申请入党条件、自愿要求入党且在本辖区居住半年以上居住者和流动人员的入党申请。
第六条党支部要指导入党申请人规范书写入党申请书,一般包括五方面内容:本人基本情况、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情况;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签注本人姓名和申请日期。
第七条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支委成员或党小组负责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详细了解其有关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入党动机,谈话时要做好谈话记录并签名盖章,同时要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党支部要不断加强对入党申请人培养教育和考察,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程序:(一)党支部按照“公开平等、群众公认”的原则,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
属于共青团、工会、妇联、村(居)委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成员的入党申请人,由所在组织内部进行推优,并向所属党支部出具推荐材料;不属于上述组织的普通村(居)民入党申请人,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正式党员联名向党支部出具推荐材料,可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对象。
推荐对象人选确定后,党支部组织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推荐。
参会党员超过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后,按得票数确定一定数量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计入实参会人员范围。
推荐会应邀请群众(居民)代表参与监督;(二)党支部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同时将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在村(居)党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三)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充分讨论,结合本人现实表现情况、推荐得票数、群众意见和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期从支部委员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四)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报乡镇(街道)党(工)未备案,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等情况。
乡镇(街道)党(工)委应认真审查,并提出意见;(五)党支部向党员大会通报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条党支部要及时为入党积极分子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入党积极分子亲属、不合格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应做培养联系人,一名党员不宜同时做几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一名党员不宜同时做几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下同)。
培养联系人要按照《细则》规定,履行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辅导学习、了解考察、培养教育、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意见等四项任务,对培养教育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做到每季度至少报告一次。
对入党积极分子违规违法、参加非法组织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细则》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方法和内容,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党支部每半年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廉洁自律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是否真正端正了入党动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作出评价。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党(工)未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在测评考察基础上,淘汰不合格人员,补充先进分子,使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在数量、结构上保持合理,质量上保持更优。
第十五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及培养教育考察记录、坚定和组织意见等有关材料整理装档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安排专人进行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情况,审查合格后,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备案。
党支部应及时指定新的培养联系人,做好接续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发展对象的确定、政审及培训第十六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过规定程序,可列为发展对象。
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不满一年的、先进性不明显、群众评价一般、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一)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二)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一般应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民主评议等形式,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并认真做好记录;(三)支部委员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经讨论研究,提出发展对象初步人选;(四)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备案,确定发展对象。
为确保发展质量,乡镇(街道)党(工)委确定发展对象时,要征求政法、计生、610办、信访、宗教等部门的意见。
针对入党积极分子从业情况还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如发展务工经商人员,应当听取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发展复员退伍人员,应听取武装部门的意见等。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集体研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主要看数量、结构是否符合计划,培养教育程序及质量是否符合《党章》和《细则》要求。
党(工)委备案统一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日期。
有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经乡镇(街道)党委审查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党组织中意见分歧较大;曾犯过较严重的错误;曾违反过计生条例相关规定;农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私营企业主;(五)党(工)委备案确定发展对象后,及时通知党支部;(六)党支部向党员大会通报,并告知本人。
第十八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调离或犯严重错误不宜再担任的,党组织应及时指定他人担任。
入党介绍人要按照《细则》的规定,履行好对发展对象辅导学习,考察汇报,指导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介绍情况以及后续的培养教育工作等五项任务。
第十九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结论性材料。
审查的主要内容、基本方法要严格执行《细则》规定。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但应在结论性材料中予以说明。
外调材料要由党支部出具具体意见,经党委审查加盖公章并签注日期,方为有效。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党组织的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党组织要将发展对象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集体研究后出具明确意见。
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一般包括的内容有:(一)发展对象本人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二)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
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
同时要说明是本人主动说清的还是组织调查出来的或者他人检举的;(三)调查结果。
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还没弄清楚的问题或者疑点;(四)结论性意见。
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作为发展对象的结论性意见。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所属农村(社区)的,一般不讨论其发展事宜,也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对由外单位转入且手续齐全的发展对象,一般要延长三个月的培养考察时间,然后讨论其是否合格。
第二十条发展对象应当参加基层党(工)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者24学时)。
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考核合格证由县(市、区)委组织部颁发,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支部委员会审查发展对象程序:(一)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一定范围内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二)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严格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合格。
特别要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三)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乡镇(街道)党(工)委预审。
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政审结论性材料、外调证明材料、参加短期培训考核合格证、党支部培养教育考察情况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简要情况、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公示情况、考核情况、外调情况和党支部意见。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安排专人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进行审阅,发现材料不完备或不清楚、有疑问的,应通知党支部及时补报和核实。
要根据基层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结合发展对象遵纪守法、学习培训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后,经党委会研究提出预审意见,并及时书面通知党支部。
预审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
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按照《入党志愿书》封二要求,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四条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支部大会要做好四项准备工作;通知党员并告知会议事宜,保证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统一党员的思想,把问题、矛盾解决在会前;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准备票箱,制票;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