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律师在广州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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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深圳市律所设立流程

深圳市律所设立流程

深圳市律所设立流程(一)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5.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资产。

(二)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5.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3.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成立时间满三年;(2)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2.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深圳市关于房屋用途管理的规定;(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五、申请材料(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1.呈报材料目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2.全体设立人签名的《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2份);3.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4.拟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签名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5.拟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的名单、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6.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等使用证明(房屋用途:非住宅)(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7.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8.设立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9.设立人的个人简历(2份)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10.设立人具有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1)在我市已终止执业的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申请材料;(2)在我市执业未满三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或未满五年的律师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本省的,提交原执业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外省的,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3)在我省以外地区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我市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首先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办理调档手续,档案到我省后,一并提交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和《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4)非我市执业的律师,到本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原执业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5)设立人是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提交已退伙的证明材料;(6)兼职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已办理执业类别变更的证明材料。

司法部令第133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3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3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司法部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令第133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2016年9月6日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市、县以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律师事务所分所。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一)成立时间满4年; (二)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第五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第六条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分所"。

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压滤机滤布厂家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过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分所的开业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同时将派驻分所律师的执业证书更换为分所住所地的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3号]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3号]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3号)《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县、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以及乡镇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乡镇设立分所,应当予以倡导和鼓励。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为:本所名称加分所所在地的地名后加“分所”。

一处分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州、市)司法局批准。

律师事务所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分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管理章程;(三)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的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工作执照》的复印件;(四)分所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五)分所的开办资金和执业场所证明;(六)经律师事务所原批准机关出具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七)律师事务所情况简介;(八)批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粤司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广东省司法厅2017年1月24日以粤司规〔2017〕1号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程序,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及其他人员,不包括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

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事项,是指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代拟法律文书,法律咨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法律服务。

前款所称特殊案件,包括:(一)通知辩护和通知代理案件;(二)当即予以法律援助的案件;(三)为非自然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四)港澳台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司法协助委托我省办理的案件;(五)外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委托我省办理的案件;(六)其他依法为不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相关信息数据共享。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置下列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程序的岗位并合理配备工作人员:(一)受理: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和特殊案件;(二)初审:负责提出初审意见,包括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判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是否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建议,拟提供何种方式的法律援助,是否需要延长审查期限,是否符合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三)审批:负责提出审批意见,包括决定是否需要申请人补充、说明材料,是否予以法律援助以及对予以法律援助的提供何种方式的法律援助,是否延长审查期限,是否撤销指派,是否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是否终止法律援助,是否予以支付补贴及核对补贴数额;(四)指派:负责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包括选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对是否符合撤销指派情形、是否符合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情形提出意见;(五)监督:负责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进行监督;(六)支付补贴:负责处理补贴发放,包括提出是否予以支付补贴及计算补贴数额,交付发放补贴;(七)结案:负责收取、整理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材料并移送归档;(八)档案管理:负责管理案件档案。

广东律师执业便利手册

广东律师执业便利手册

广东律师执业便利手册引言对于广东的律师来说,提供专业、高效、便利的法律服务是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进行执业,广东律师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操作流程以及执业所需的各种材料和工具。

本手册旨在为广东律师提供一系列便利的信息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执业工作。

一、律师执业登记1. 材料准备律师执业登记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 学历证明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照片- 律师事务所或个人执业申请书- 背景调查表2. 登记流程广东律师执业登记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在中国律师协会网上进行预约- 提交相关材料至当地律师协会- 进行背景调查- 缴纳相关费用- 进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二、律师执业所需工具1. 律师办公室律师办公室是广东律师执业的基本设施,需要配备以下工具:- 电脑和打印机:用于处理文书、资料和文件的编写和打印。

- 书桌和椅子:提供工作空间和舒适的工作环境。

- 书柜和文件柜:存放法律书籍、案件文件和其他必要文件。

- 会客区:为客户提供接待和咨询的场所。

2. 法律研究工具律师执业需要广泛的法律知识和研究背景,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法律研究工具:- 法律图书馆:提供各类法律书籍和文献的借阅和查询。

- 在线法律数据库:包括案例法、法规、判例和学术文献等。

- 律师协会提供的法律资源:例如,律师协会的网站上通常会提供案例分析、法律解答和法规解读等。

三、执业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1. 律师责任保险律师执业过程中,有时可能会遇到潜在的责任风险。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广东律师可以考虑购买律师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可以为律师提供一定的赔偿保障,当遭遇潜在的纠纷或责任索赔时,能有效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

2. 法律翻译作为一个开放的经济区域,广东的律师执业可能会需要处理涉外案件或与外国客户进行法律交流。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能需要专业的法律翻译服务,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和沟通的顺利进行。

3. 业务推广广东律师执业市场竞争激烈,为了能够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律师们需要进行适当的业务推广。

注册律师事务所的程序

注册律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不得低于50平方米,并有专门的接待场所和符合要求的业务档案保管设施。

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必须与登记住址一致。

3、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

4、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5、有3名以上执业满3年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执业律师,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三级律师以上职称。

未满64周岁、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但不能超过发起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6、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负有重大责任的合伙人(合作人),3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合伙人(合作人)1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发起人在律师事务所合伙期未满退出合伙的,2年内不得作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

合伙人被除名的,3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7、律师事务所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财务人员和必要的行政辅助人员。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1、呈报材料目录;2、申请书;3、律师事务所章程;4、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交合伙人协议;5、发起人资历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2)、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5)、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6)、人事部门和原单位出具的批准辞职文件材料(或待业证、失业证、高校分配介绍信)及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挂靠保管证明;7)、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8)、个人简历6、资产证明;7、办公场地的使用证明;8、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有效证件;9、规模发展保证书;10、备选名称五个;11、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三篇

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三篇

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三篇篇一:设立XX律师事务所申请书XX省司法厅:XX市司法局:申请人(负责人):, (性别),岁,族,党派。

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原工作单位:,本人于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年开始执业,执业年。

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申请人:, (性别),岁,族,党派。

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原工作单位:,本人于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年开始执业,执业年。

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申请人:, (性别),岁,族,党派。

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原工作单位:,本人于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年开始执业,执业年。

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申请人:, (性别),岁,族,党派。

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原工作单位:,本人于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年开始执业,执业年。

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申请人:, (性别),岁,族,党派。

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原工作单位:,本人于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年开始执业,执业年。

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申请人:, (性别),岁,族,党派。

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原工作单位:,本人于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年开始执业,执业年。

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申请人:, (性别),岁,族,党派。

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原工作单位:,本人于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年开始执业,执业年。

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我们申请设立_普通合伙__律师事务所。

申请设立理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律师队伍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必须依照国际市场经济规则来调整经济活动。

因此,律师在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为了更能适应当前律师制度改革的需要,特别是根据国家对律师事务所体制重大改革的要求,结合到申请办所的位合伙律师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通过组建新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能充分实现合伙律师之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22号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22号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1988年6月3日(88)司发公字第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变国家包办律师事务的重要一步。

希望各厅(局)按照蔡诚同志在5月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在6月底之前开始搞一个试点。

现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发给各厅(局),供试点参照执行。

各地试点方案请报司法部,但不必经司法部批准即可试点。

试点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随时报告和请示。

附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附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1988年6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人员采用合作形式组成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法人组织。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全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遵循自愿组合的原则,由3名以上专职律师组成。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章程以及必要的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由合作人提出申请,经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局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司法部有权批准设立或撤销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合作人向所在地司法局报送下列材料:1.申请书;2.章程;3.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4.效益浮动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测算依据;5.事业发展等项基金和管理费的比例以及测算依据。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法定实施主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2。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行政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行政审批审查总时限:30天行政审批程序:一、申请(一)申请方式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设立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州、市(兵团)级司法局申请组建,逐级报请自治区司法厅审批。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在正式向自治区司法厅提交材料前,首先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申请表》,由提交所在地、州、市(兵团)级司法局审核后,报请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由司法部对核准名称进行检索,检索通过的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通知书》,收到通知后,正式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通知书》(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3)设立申请书(4)《律师事务所章程》(5)《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个人所不需提交)(6)住所证明件(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

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合同协议复印件、产权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7)资产证明件(设立人银行存款单据及银行存款证明书原件或者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8)《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普通律师)基本情况登记表》(9)身份证明件(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及律师执业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10)《新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11)其他相关材料(司法厅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要求补充的材料)。

2、设立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通知书》(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3)设立申请书(4)《律师事务所章程》(5)住所证明件(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12.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19.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

律师事务所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应当通过联合成立党组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并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摘要: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概念和作用2.申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条件和程序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管理和监管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重要性正文: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概念和作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设立并执业的法定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设立后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持有该证书的律师事务所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二、申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条件和程序1.条件:根据《律师法》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规定的律师;(3)有符合规定的资金;(4)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5)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

2.程序:申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设立申请;(2)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审查合格后,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管理和监管1.管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律师事务所需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换发。

在执业期间,律师事务所应妥善保管执业许可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监管: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书。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重要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是律师事务所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对于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它也是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肖扬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向高层次、规模化发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成立。

第五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章程;(三)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四)资金证明;(五)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四)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七)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八)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九)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7〕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7〕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穗机构:现将《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协作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3日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穗办事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维护广州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2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的设立及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市协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驻穗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全国各地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统一为“×××驻广州办事处”。

第五条驻穗办事机构为非经营性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下列行政机关可在本市设立一个驻穗办事机构:(一)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关;(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副省级城市、省会市人民政府;(三)地级市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州、盟人民政府);(四)本市对口帮扶、对口支援、扶贫协作地区的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设立程序

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设立程序

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设立程序1. 引言在当今复杂的商业环境和法治社会中,律师事务所为了拓展业务、更好地服务客户,常常需要设立办事处。

设立办事处是一个涉及多方面规定和程序的复杂过程。

了解并遵循正确的设立程序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有序发展。

这不仅有助于保证办事处的正常运营,还能避免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带来的风险。

2. 前期规划与决策2.1业务需求评估律师事务所需要对设立办事处的业务需求进行深入评估。

这包括分析当地的市场环境,例如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数量、法律需求的类型和规模等。

如果一个地区正在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如高科技产业,那么可能会有较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合规等方面的法律业务需求。

律师事务所需要考虑自身的专业优势是否能够匹配这些需求。

还要考虑客户资源的分布情况。

如果律师事务所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客户集中在某个特定区域,设立办事处将有助于更便捷地为这些客户提供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例如,某律师事务所的许多客户是某沿海城市的外贸企业,在该地设立办事处可以方便地与客户进行面对面沟通,及时处理涉及国际贸易、海关、海事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2.2战略定位明确办事处的战略定位是设立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办事处可以定位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提供点,涵盖各类法律业务,如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包括合同审查、公司设立与并购等)。

或者根据当地的特色需求,定位为专业性较强的办事处,如专门处理劳动纠纷、房地产纠纷等特定领域法律事务的机构。

战略定位还涉及与总所的关系定位。

办事处是总所业务的延伸,应与总所保持协同发展。

例如,办事处可以负责当地业务的开拓和初步处理,复杂案件则由总所的资深律师团队进行支持和指导。

2.3财务预算规划设立办事处需要充分的资金支持。

要考虑到办公场地租赁费用,这取决于办事处的选址和面积需求。

在一线城市的核心商业区租赁办公场地,费用可能会相当高昂;而在城市的郊区或二线城市,费用则相对较低。

人员成本也是重要的预算项目。

包括招聘当地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等的薪资、福利和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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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资格条件
外地律师在广州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时,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资格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广东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申请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2. 拥有我国法律事务处理能力,且在国内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3. 持有在我国大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创办经历。

二、申请程序
1. 提交申请材料
外地律师需要向广州市司法局提交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广州市外地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个人简历及律师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与原所在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解聘协议或离职证明;(4)拟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名单及唯一识别信息明;
(5)营业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2. 备案审查
申请材料提交后,广州市司法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备案。

备案审查主要包括对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执业律师的
资格条件、事务所的名字和场所等进行审查。

3. 公示
备案审查通过后,广州市司法局将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进行公示,公
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该律所的设立提出异议。

4. 核发执业证书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情况下,广州市司法局将核发设立律师事务
所的执业证书,并予以颁发,在颁发执业证书后,外地律师即可在广
州执业。

三、设立律所后的管理和监督
1. 律所事务管理
外地律师设立的律所在广州市内执业时,需遵守《广东省律师执业管
理办法》及《广州市律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在广州市内设立
分支机构,需向广州市司法局备案。

2. 日常监督
设立律所后,律所将接受广州市司法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监督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的执业行为、律所的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3. 自律和行业协会的管理
设立律所的律师还需遵守律师行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制度,接受行业协
会的管理和监督。

四、结语
总体而言,外地律师在广州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程序相对严格,需
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并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经过备案审查和公示
后才能获得执业资格。

设立律所后,还需接受广州市司法局、行业协
会及相关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外地律师设立律所的程序虽然严格,但也是为了规范律师行业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设立律
所后的权责
外地律师设立律所后,除了需要遵守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还需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这些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服务责任
作为律所的执业律师,外地律师需要为当事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服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律师的服务承诺,维护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

2. 客户权益保护
设立律所后,律师需要严格履行律师的职业操守和律师的保密义务,保护客户的隐私与合法权益,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

3. 社会责任
设立律所的外地律师需要履行社会责任,在服务当事人的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

4. 自我约束
律师作为执业者,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业规范、职业操守和行业规范,自觉接受和执行律师行业协会的管理和自律。

在承担上述权责的律师也将在律所的日常管理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需要做好日常事务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律所的正常运转和高效运营。

六、外地律师在广州设立律所的意义
外地律师在广州设立律所,不仅对外地律师本身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广州及当地法律服务市场有着深远的意义。

1. 促进法律服务资源的流动和共享
外地律师在广州设立律所,有利于促进全国范围内法律服务资源的流动和共享,为广州及周边地区的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2. 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化
外地律师参与广州的法律服务市场,可以为当地律师行业的发展带来新的理念和经验,促进当地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3. 丰富地方法律服务资源
外地律师设立律所后,可以在广州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多元化、专业化
的法律服务,丰富了当地法律服务资源,满足了不同层次的法律需求。

4. 加强与外地及外国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外地律师设立律所后,可以更便捷地加强与外地及外国法律服务机构
的合作与交流,有利于提高广州法律服务的国际化水平和竞争力。

外地律师在广州设立律所的意义不仅仅是在于提高律师行业的竞争力,更是为了促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贡献,有利于推动广
州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和完善。

七、外地律师设立律所面临的挑战
尽管外地律师在广州设立律所有着诸多意义,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
战和困难。

1. 区域限制
外地律师设立律所时需要充分了解和适应当地的政策法规、市场需求
和法律行业环境,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适应新的经营环境和工作方
式。

2. 与当地律所的竞争
在广州这样的大都市,外地律所需要面对当地律所的竞争,需要在服务品质、专业能力、业务水平等方面提升自己,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3. 法律行业环境的变化
法律行业环境的变化可能会给外地律所带来不确定性和挑战,需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服务模式,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尽管外地律师设立律所面临着一些挑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治水平的提高,外地律师在广州设立律所仍旧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八、外地律所的发展前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水平的提高,外地律师在广州设立律所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1. 市场需求的增加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广州市民对法律服务的
需求也不断增加,外地律所可以充分抓住这一机遇,满足市场需求。

2. 政策支持的加强
政府对于法律服务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为外地律所提供了更多的
发展机会和政策支持,有利于外地律所的发展。

3. 国际合作的机遇
广州地处大湾区,地理位置优越,外地律所可以在大湾区进行国际化
合作,获得更多的国际化业务机会,提高律所的国际化水平。

在这样的环境下,外地律师在广州设立律所将会有更多的发展机遇,
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带来更广阔的空间和前景。

九、结语
外地律师在广州申请设立律所的程序尽管相对严格,但是对于促进法
律服务资源的流动和共享,规范律师行业的发展,丰富地方法律服务
资源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外地律所在广州也面临着各种挑战,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策的支持,外地律所仍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相信在政府、行业协会的支持下,外地律所将会不断发展壮大,为推动法治建设和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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