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及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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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及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规范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根据农业部、省农牧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的管理、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分级认定的方式,择优认定,实行综合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管理、培训机构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教育培训机构(农广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职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等)和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具备较大规模、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独立会计核算的农民合作社(县级以上示范社)、农业龙头企业(县级以上龙头企业)等。

(二)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备较强农民组织能力,有三年以上累计超过1000人次农民培训的业绩。

(三)具备承担新型职业农民相应专业培训必备的师资力量、培训场所、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食宿场所等基本条件。

(四)自愿在农牧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五)近5年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四条实训基地条件

(一)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现代农业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等。

(二)产业专业化强、业务技术领先、示范引领作用大,符合农民教育实训的特点和规律。

(三)具有满足常年或季节性实训需要的设施设备、实训场地。

(四)具备新型职业农民相应产业实训能力的指导老师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近5年无违纪违法记录。

(六)基地交通便利,便于参观学习。

第五条农民田间学校条件

(一)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等。

(二)经县农牧局认定挂牌的的农民田间学校。

(三)具有满足常年或季节性实训需要的设施设备、教学场所。

(四)具备新型职业农民相应产业实训能力的指导老师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近5年无违纪违法记录。

(六)基地交通便利,便于交流学习。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及实训基地认定程序(一)申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自愿向县区农牧局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培训机构提供的材料:培训机构书面申请、新型职业农民管理、培训机构认定申报表、办学资格或技能培训资质文件(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证书或机构批复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教学和实训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主要教学和实训设施设备清单、教师资格证明复印件、教师及管理人员花名册、近两年开展培训的证明材料等。

实训基地提供的材料:实训基地书面申请、新型职业农民实训基地认定申报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实训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承包合同复印件、实训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及基地生产经营情况资料等。

农民田间学校提供的材料:农民田间学校书面申请、新型职业农民农民田间学校认定申报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审查。县农牧局对提供材料齐全的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实。

(三)认定。由县农牧局认定发文,并授予“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新型职业农民实训基地”、“新型职业农民田间学校”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县农牧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管理、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培训机构及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应在农业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

第八条实行准入制度。凡承担新型职业农民管理、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必须县农牧局认定,在认定的区开展培训(实训)。

第九条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管理、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及农民田间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县农牧局对认定的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进行日常定期检查和年度综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进行表彰,对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达到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条管理、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存在规章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资金用途不合理、弄虚作假、培训质量差等问题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调减资金、取消资格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镇原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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